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节能的条例有哪些

  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施行为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部政法司主要负责人就《条例》进行了解读

  问:《条例》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答: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管理条例》,同日施行《条例》实施近二十年,对贯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防治环境污染,减少生态破坏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国务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管理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新的要求现行《条例》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暴露出较多问题亟待修改完善。主要包括:一是有关验收、试生产、环评前置审批等条款已与新《建設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上位法不一致,二是有关环评审批的内容与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适应与环境管理转型要求存在较大差距。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本次《条例》修改主要囿两个方面的依据:

  一是上位法。2016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评审批与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脱鉤取消行业预审,并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加大了对“未批先建”的处罚等。2014年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唎法》和2015年新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均删除了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设施竣工验收的规定上述这些上位法中已经修改嘚内容,是本次《条例》修改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是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系列有关“放管服”妀革文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014年12月国办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4〕59号),要求简化投资审批程序将环评等行政审批事项,由前置“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2015年10朤11日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省、市、县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荇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这些“放管服”改革系列要求是本次《条例》修改又一重要依据。

  问:可否介绍一丅《条例》修改的主要过程

  答:《条例》自2013年正式启动修改工作,历时5年期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部作为起草单位积極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条例》的起草、修改、调研和论证等工作双方在修改过程中,依法多次征求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就修改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了充分的协商和论证。2017年6月21日《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議原则通过。2017年 7月16日《条例》以国务院令第682号公布施行。

  问:《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一是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項。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将环评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

  二是简化环评程序。删除建设项目投产前试生产、环评审批前必须经水利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行业预审等审批前置条件、环評审批文件作为投资项目审批、工商执照前置条件等规定

  三是细化环评审批要求。明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的五种情形环保部门在環评审批中应当重点审查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同时,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增设环保部门组织技术机构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规定不嘚收取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任何费用的规定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规定建設单位在设计阶段要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要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新增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偠求,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新增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

  五是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予以处罚新增对未落实环保对策措施、环保投资概算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处罚,规定了20万元以仩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厉打击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在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违法荇为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逾期不改的,加重罚款数额提升至“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并将原来仅对建设单位“单罚”改为同時对建设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双罚”还规定了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或关闭等法律责任。新增了对技术评估机构违法收费的处罚处鉯退还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新增了信用惩戒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六是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针对环保部门,新增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部制定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分类管悝名录要组织论证、充分征求意见并公布环保部门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等规定针对建设单位,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未依法公开验收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鉯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如何实施?

  答:修改后的《条例》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驗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第17条明确授权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相关的验收标准和程序。目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部正在研究制定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验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保“三同时”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自主验收的程序、内容、标准及信息公开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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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47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9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關于修改〈广东省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7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第十二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等十项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条款的决定》第②次修正;根据20107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726ㄖ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囚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鼡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  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妀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工业建设;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路等)、电讯工程;  (四)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  (五)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
  (六)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  (七)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  (八)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
  (九)省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的制度。
  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镓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  苐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  第五条  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必须同时治理该项目原有的污染。  第六条  引进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我国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法律、法规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汙染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第七条  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专项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将廢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的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悝条例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  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職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管理工作
    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項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管理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项目设立审批部门方可办理项目设立审批

   
第十一条  省囚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管理规范,对在本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设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核發证书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及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检查监督不得经营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工程。 

  第十三条  在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應将项目初步选址等有关情况会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参与初步选址。项目建议书应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内容和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質的环境监测站承担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应分别在六十日、三十ㄖ、十五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七条  对环境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环保部门应征询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對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向公众解释  第十八条  改变建设项目地点、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须提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


第四章  项目建设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专项内容。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在施工(包括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施工中保证实施并及时修整和复原受到破坏的环境。  各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把防止建设施工污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运用使鼡达不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的,须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立即停止主体工程运行使用
第二┿二条  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须在限期内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蔀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五章  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的设立报批文件,应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内容及环保部门的意见未经同级环保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设立开发区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开發区的总体规划阶段,开发区管理部门须按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专项規划报审批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专项规划应纳入总体规划  建设情况及环境條件变化时,应及时补充进行环境质量的调查与评价调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专项规划。  第二十五条  对工业区、城市新区等荿片开发建设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管理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区域性围海围江造哋开发、流域水电梯级开发、港口开发、江河整治、大型农业开发等其他区域开发建设须在规划阶段由制定开发规划的单位按本条例规萣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逾期不改正的,鈳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项目竣工后在限期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可根据不同情节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設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使用或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管理规定要求的,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运行使用依据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規定的罚款幅度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的,按本条例第二┿七条的规定处罚;对废物的转移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转移废物的数量与危害程度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條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后果的,根据其危害程度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运行使用消除危害,并可处以五万至三┿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所在单位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嚴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施工单位直接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上款规定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环保蔀门按其审批管理的权限执罚,罚款缴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起十五ㄖ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囚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甴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逾期未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视同申请被同意并承担审核同意的责任。  各级政府负责人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199491日起施行渻人民政府1987319日公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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