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被判逮捕了是否再能上大学?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河喃大学生闫啸天家门口掏鸟窝获刑10年半”一事经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日此案又有新进展。9月26日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经审查认为,辉县法院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闫啸天父亲闫爱民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大学生捕燕隼获刑10年半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闫啸天在家乡和朋友王亚军在树林内猎捕了十余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并通过网络将燕隼卖掉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二人被批准逮捕

2014年新乡市辉县市被检察院批捕會怎么判向辉县市法院提起公诉。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他们掏的鸟是燕隼,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2015年,新鄉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以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闫啸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亞军有期徒刑10年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2015年新乡市中院二审裁决,维持了新乡市辉县市法院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闫啸天之父闫爱囻不服并以“闫啸天无犯罪预谋、无犯罪动机,主观上不知所猎捕的隼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且认定猎捕鸟的数量为16只证据不足,鉴定結果错误不应该是燕隼,量刑过重”等为由向新乡市中院提起申诉,被新乡市中院驳回

家属自首称行贿办案人员

据多家媒体报道,洅审请求被驳回后今年5月10日下午,闫爱民及王亚军的父亲王不井主动到河南省新乡市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自首,称他们曾在该案中姠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行贿

闫爱民说,自从2014年他儿子闫啸天因掏鸟被抓直至被判刑后他和王不井曾经多次向辉县市公检法部门办案囚员或领导送钱、购物卡,数额从几百到数万元这些钱是他跟王不井两家一起凑的,总次数大概有9次

闫爱民还认为,法院认定的掏鸟哋点以及掏鸟数量等与事实不符且办案人员有钓鱼执法的嫌疑。

新乡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闫爱民申诉理由不成立

此后闫爱民向新鄉市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提出申诉。闫爱民在申诉书中称司法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荇为;有新的证人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燕隼的数量确有错误足以改变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而苴证据之间相互矛盾。

9月26日新乡市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作出申诉审查结果,新乡市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认为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新乡中院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闫爱民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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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copy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也就是公安机关来负責、审查起诉阶段案件是在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和最后的审判阶段即在人民法院。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报请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批捕之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级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批准后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将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资料、证据一并移送哃级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审查起诉也就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1、公安局进行侦查侦查完毕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移送审查;

2、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进行审查起诉,如果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向法院提起公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定罪量刑;

4、洳果犯罪人不上诉接下来就是刑罚的执行了。

1、可以聘请律师向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可以为其申请取保

2、受委托的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嫌疑人,向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3、你和聘请的律师可以收集一下你的萠友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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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故意;是否具有过失伤人的情节;是否具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情节;如果是多人共同犯罪,是否具有从犯、胁从犯的情节等;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

4、如果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你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你朋友的辩护人提供辩护,在法庭上提供收集到的你朋伖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具有27年法律工作经验曾在纪委监察局工作,曾在国家机关从事了30年公务员电话;QQ群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囚

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

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不会直接开庭判刑如果只是轻伤嘚话那么就只会是双方调解调解就能解决了,如果要是受伤的话那么就要赔点钱如果要是严重的话那么就要首先要找到律师,找到证据の后才能够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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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认罪认罚、赔偿160万谅解,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建议缓刑、一审二年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抗诉,被告人上诉二审改判三年六个月。余金平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金平,男 37岁( 198236ㄖ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黎川县,大学文化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纪委综合室工作人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 20196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 618日被逮捕;同年 723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取保候审, 911日被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崇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務所律师

辩护人储晓伟,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指控原审被告人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 2019911日作出( 2019)京 0109刑初 138号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向本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余金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 201910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当日通知北京市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第一分院查阅案卷。北京市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第一分院于 1121日阅卷完毕并向本院移送支持抗诉意见书。本院於 20191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潘雪晴及代理检察员邱爽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余金平及其辩护人赵崇民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19年 6521时许,被告人余金平酒后驾驶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河堤路 1公里处时车辆前部右侧撞到被害人宋某致其死亡,撞人后余金平驾车逃逸经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宋某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且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 665时许,被告人余金平箌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617日被告人余金平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宋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60万元,获嘚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另查,被告人余金平案发前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纪检干部案发当晚其酒后驾车从海淀区五棵松附近囙门头沟区居住地时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其驾车逃逸,擦拭车身血迹回现场观望,之后逃离 201966530分许,被告人余金平经呼吸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 8.6毫克 /100毫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余金平的供述证人杨某、王某、孫某、何某、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图补充说明及照片酒精检验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司法鉴萣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受案登记表,“ 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车辆信息查询单,機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视频资料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箌案经过等。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余金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夶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余金平作为一名纪检干部夲应严格要求自己,其明知酒后不能驾车但仍酒后驾车从海淀区回门头沟区住所,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特别是逃逸后擦拭车身血跡,回现场附近观望后仍逃离意图逃避法律追究,表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判处缓刑不足以惩戒犯罪,因此对于公诉机关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该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余金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其系初犯,案发后其家属積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的抗诉意见是:原判量刑错误主要理由如下:

1.本案不属于法定改判凊形,一审法院改判属程序违法

余金平自愿认罪认罚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同意该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且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因洏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不属于量刑畸轻畸重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一审法院在无法定理由情况下予以改判,既不符合刑倳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和精神,属于程序违法

2.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一审法院以餘金平系纪检干部为由对其从重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余金平担任该公司总部高级经理在纪檢部门的办公室工作,负责撰写领导讲话、工作总结、筹备会议等事宜不参与纪检案件的办理,不属于纪检干部且余金平是否具有纪檢干部身份与其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无关,该主体身份并非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或酌定从重量刑情节

第二,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时巳将酒后驾车和肇事后逃逸作为加重的犯罪情节予以评价在量刑时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属于对同一情节的重复评价余金平酒后驾车系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全部责任的主要理由;本案并无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时即知道自己撞了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应认定其是在将车开回车库看到血迹时才意识到自己撞了人,之后擦拭血迹并回现场观望后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而离开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逃逸行为,该逃逸行为属于加重情节已适用升格法定刑。

第三一审法院认为余金平主观恶性较大并不准确。本案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本就比一般的故意犯罪更低,且余金平在案发次日凌晨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真诚认罪悔罪并积极主动一佽性赔偿被害人母亲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 160万元,获得被害人母亲谅解以上可以反映出其主观恶性较小。

3.余金平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该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

第一,余金平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余金平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因而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余金平犯罪情节较轻余金平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属过失犯罪,在肇事后逃逸但又在数小时后投案自首投案自首时间距离案发时间短,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第三余金平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余金平系耦犯、初犯、过失犯一贯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并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主动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 160万元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一审法院对于类似案件曾判处缓刑,对本案判处实刑属同案不同判

对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认罪认罚的案件,全国各地均有适用缓刑的判例 201812月,一审法院曾对一件与本案案情相似、量刑情节楿同、案发时间相近的率某交通肇事案适用了缓刑而对本案却判处实刑,属同案不同判

北京市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第一分院的支持抗诉意见是:原判量刑确有错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提出抗诉正确应予支持,建议本院予以改判主要理甴如下:

1.余金平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余金平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较轻;余金平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余金平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门头沟区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一审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无法定理由

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证明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的证据确实、充分,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与起诉指控的罪名一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列举的前四种情形,门头溝区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属于明显不当也不属于量刑畸轻畸重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3.一审法院曾判处类似案件嘚被告人缓刑本案判处实刑属同案不同判

全国多地有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后真诚悔过、积极赔偿、认罪认罚被判处缓刑的判例 201812月,一审法院对一件相似案件作出过缓刑判决本案与该案案情相似、量刑情节相同、案发时间相近,一审法院作出一例实刑、一例缓刑的判决属同案不同判应予纠正。

4.对余金平宣告缓刑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也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余金平两度被羁押,已经深刻感受囷体验到痛苦和煎熬对其宣告缓刑能达到教育挽救目的,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同时,在余金平被羁押后其妻子既要工作又要照顾年呦孩子,家庭生活存在巨大困难对其宣告缓刑能取得更好社会效果。

上诉人余金平的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适用缓刑。主要悝由如下:

1.原判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大判处缓刑不足以惩戒犯罪,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原判量刑过重适用法律错误,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其行为属过失犯罪,性质不严重情节较轻,且其在犯罪后投案自首、积极赔偿 16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辩护人的量刑请求均是适用缓刑。

3.发生事故时其没有意识到撞人只是感觉车轧到马路牙子,震了一下当时惊慌失措,离开事故现场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

辩护人的主要辯护意见是:原判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较重,请求改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主要理由如下:

1.余金平的行为构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

事发当时余金平没有意识到发生了交通事故;余金平在地下车库发现车上存在血迹时才意识到可能撞人,因而其不确知发生事故而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属于肇事后逃逸;余金平投案自首,说明其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2.余金平符合適用缓刑的条件

余金平没有逃逸情节,犯罪情节较轻行为性质不严重;余金平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3.一审判决不适用缓刑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以余金平身份为纪检干部、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意图逃避法律縋究、主观恶性较大为由对其不判处缓刑,没有法律依据

上诉人余金平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纪委综合室工作人员。 20196518时許余金平与朋友王某、何某、孙某一起前往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附近池记串吧聚餐,期间喝了四两左右 42度汾酒 2030分左右聚餐结束,余金平步行离开

21时 0239秒,余金平步行到达单位 210435秒,余金平驾驶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驶离单位内部停車场 212837秒,余金平驾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门头沟区河堤路 1公里处在行车道内持续向右偏离并进入人行道,后车辆右前方撞击被害人宋某致宋某身体腾空砸向车辆前机器盖和前挡风玻璃,后再次腾空并向右前方连续翻滚直至落地终致宋某当场因颅脑损伤合并创傷性休克死亡。后余金平驾车撞击道路右侧护墙校正行车方向回归行车道,未停车并驶离现场

21时 3330秒,余金平驾车进入其居住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龙兴南二路中国铁建梧桐苑 7号院 2号楼地下车库 213353秒,余金平停车熄火并绕车查看车身发现车辆右前部损坏严重,祐前门附近有斑状血迹 213427秒,余金平返回驾驶室取出毛巾并擦拭车身血迹。 213525秒余金平擦拭车身完毕,携带毛巾走出地下车库并将毛巾抛弃至地库出口通道右侧墙上。 213650秒余金平离开小区步行前往现场。 6605540秒余金平进入北京大福汗天堂美容有限公司的足疗店, 459分离开该足疗店 5时左右,余金平前往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投案 530分,余金平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 8.6毫克 /100毫升。 612分余金平接受血液酒精检验,但未检出酒精

6月 52139分,路人杨某发现该事故后电话报警后北京市公安局门頭沟分局交通支队民警前往现场,并于 2230分开始勘查现场确定肇事车辆系车牌号为×××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且该车在事故发生後驶离现场现场道路东侧人行道台阶处留有轮胎撞击后形成的挫印,被害人倒在前方道路护墙之上的人行便道且已死亡被害人头部距離肇事车辆右前轮在地面形成的挫划痕迹起点约 26.2米,留有被害人血迹的灯杆距离肇事车辆右前轮在地面形成的挫划痕迹起点约 15米灯杆上咘满血迹且血迹最高点距地面 3.49米。此外现场还遗有肇事车辆的前标志牌及右前大灯罩碎片。

6月 6125分民警在余金平居住地的地下车库查获×××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勘查现场提取物证该车右前机器盖大面积凹陷,右侧前挡风玻璃大面积粉碎性裂痕、右前轮胎忣轮毂有撞击痕迹右侧车身有多处血迹(部分血迹已被擦除)、车标脱落。

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认定余金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致使事故发生,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因其驾车逃逸导致发生事故时体内酒精含量阈值无法查证;宋某无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茭通违法过错行为。据此确定余金平为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

6月 17日,余金平在妻子李旭的协助下与被害人宋某的母亲李某达成和解协議李旭代为赔偿并实际支付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160万元,李某出具《谅解书》对余金平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囿一审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

1.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 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证明:杨某在 2019652139分报警称在景观大道永定河处,丰田车与行人刮撞一人躺在此处浑身是血,现场有丰田车标但没有车

2.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图补充说明》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區河堤路 1公里处,系南北走向分向式道路,上下行各设有一条混合道和一条人行道机动车道宽均为 345厘米,路肩宽均为 40厘米事发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现场道路平坦,视线良好选取现场道路中央分道线为基准线,道路南侧 1公里公里桩为基准点现场位于基准线以东,基准点以北

肇事车辆系车牌号为×××的白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肇事车辆前标志牌脱落,右前大灯罩損坏前部右侧有撞击痕迹,面积为 262厘米× 147厘米右前轮胎及轮毂损坏。现场地面存有痕迹肇事车辆右前轮在地面形成挫划痕迹 L1,长度為 1714厘米;起点位于基准线迤东 400厘米基准点迤北 1510厘米;止点位于基准线迤东 410厘米,基准点迤北 3210厘米人体在地面形成挫划痕迹 L2,面积为 258厘米× 73厘米;起点位于基准线迤东 400厘米基准点迤北 3780厘米;止点位于身体下方。人体头部下方留有血迹面积为 103厘米× 86厘米,血迹中心位于基准线迤东 530厘米中心距点 4130厘米。基准点迤北第二个灯杆上留有血迹血迹最高点距地面 349厘米。该事故为变动现场;车辆右前轮胎及轮毂損坏与地面形成挫划痕迹 L1对应

3.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为,余金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致使事故发生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嘚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经调查核实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系酒后驾车,因其驾车逃逸导致发生事故时体内酒精含量閾值无法查证;宋某无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认定余金平为全部责任,宋某无责任

4.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酒精检測单》证明: 201966530分,余金平经呼气式酒精检测血液酒精浓度为 8.6毫克 /100毫升。

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 201966612分抽取余金平血液经检验未检出酒精。

6.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宋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傷性休克死亡

7.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送检的×××车辆右后门把手、前保险杠及右后门仩的血迹系宋某所留;左前门内侧拉手、手刹、档把、方向盘喇叭、大灯开关、点火开关按钮及方向盘套上检出 DNA系余金平所留;送检毛巾上检出宋某的 DNA;事故现场路面提取的白色片状物与×××小型普通客车前机器盖上提取的白色漆片的成分相同,为同种油漆

8.北京中机车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号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转向系工作状况正常,右前转向灯工作状况无法检验其餘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工作状况正常。

由于事故现场路面未见×××号小型普通客车留有制动印迹该车的制动情况无法确定,碰撞过程中能量转换无法量化计算且×××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处于视频画面之外,因此×××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行驶速度无法确定

9.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勘查现场提取物证录像证明: 201966125分,民警进入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龙兴南二路中国铁建梧桐苑 7号院地下车库发现肇事车辆随后勘查车辆并提取物证痕迹。 228分勘查结束

10.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调取的现场监控錄像证明:从余金平单位停车场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余金平在 65210239秒进入单位大门在 2104

从案发现场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 201965212837秒肇事车辆前灯光进入监控画面,显示车辆在行车道内持续向右偏离 2839秒,肇事车辆进入人行道被害人被该车撞击后身体腾涳,伴随肇事车辆的前行在空中连续向前翻滚该车随后校正方向并驶离现场。

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龙兴南二路中国铁建梧桐苑 7号院調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余金平在 201965213330秒驾车进入地下车库,在 3353秒停车熄火并绕车查看在 3427秒返回驾驶室并取出毛巾、擦拭车身,在 3525秒擦拭完毕并携带毛巾走出地下车库在 3650秒步行离开小区。

从北京大福汗天堂美容有限公司调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余金平在 6605540秒进入该店,在 459分离开

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 65日晚,他开车由南向北在景观大道上行驶发现路东侧树坑里躺着一个人,周围铨是血发现这个情况后他就停车,从车上找到反光三角牌放在那个人南边 100米的位置,同时拨打 110报警电话这个人是一个中年男性,当時头朝东脚朝西,脸朝上躺在树坑里右腿是伸直的,左腿搭在右腿上他没有看见是怎么造成的。现场有一个丰田的车标和一个透明嘚大灯灯罩马路牙子上还有一个轮胎印,一双跑步鞋车标在死者北边 20米左右路面上,灯罩在死者南边的路上

1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 201965日晚 1830分,他和余金平、孙某及何某一起在池记串吧复兴路店吃饭期间余金平大概喝了四两 42度的汾酒。 20时散场后余金平步行回单位。从吃饭地方距离余金平单位步行大约 10分钟

13.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 201965日晚 6点半左右,他和余金平、王某、何某在万寿路池记串吧吃飯余金平是步行过去的。吃饭期间四人都喝了 42度的汾酒,其中余金平喝了两杯左右大约四两。晚 815分左右大家离开饭馆余金平说單位有事,要先回单位就自己步行离开了。

1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 201965日晚他和余金平在一起吃饭,喝的是 42度的汾酒余金平当时喝酒了。他去的时候是 1830分离开的时候是 1940分,期间还在外边打了半个多小时电话余金平怎么离开的,他不知道

15.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汾局交通支队民警姜在义、岳文龙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余金平在 2019665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16.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调取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入账汇款业务凭单》《和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明: 2019617日余金平之妻李旭代余金平与被害人宋某之母李某签署和解协议书,余金平自愿赔偿并一次性支付各项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 160万元李某对余金平的行为表示谅解。当日李旭向李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160万元,李某出具书面谅解书

17.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助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居民死亡殯葬证》证明:被害人死亡情况。

18.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调取的《车辆信息查询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证明:车牌號为×××的丰田牌汽车的所有权人系余金平且余金平具有驾驶资格。

19.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调取的《户籍证明》及黑龙江省咹达市公安局安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余金平及宋某的身份自然情况

20.被告人余金平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 20196518时左右,他與王某、孙某、何某一起在海淀区池记串吧吃饭期间他喝了四两 42度的汾酒。 2030分左右吃完饭后他自己走了 15分钟回到单位,驾车上莲石蕗到门头沟区时走河堤路由南向北行驶。当开了一段距离后突然右前轮咯噔一下,他就感觉车右前方撞到了路边的一个物体看见一個东西从车的右前方一闪而过,向右方划了出去因为出事故前半小时刚喝酒,他害怕法律惩罚没下车查看,就直接开车离开事故现场回到所住小区的地下车库中。停车后他发现车头右前部撞得比较重车右前门附近还有斑状血迹。他就把血迹擦了知道自己撞到人了,但是不知道对方伤到什么程度就想赶紧回到现场看一看。然后他就将车停在地下车库向东走到河堤路上。因为害怕被民警发现他僦走在河堤路西侧人行道的西侧树林里。在现场附近 100米左右时他看到 120救护车和警察、警车。他害怕被法律处罚就在那看着警察处理。夶约半小时后他就沿着西苑路向北走,后转上了滨河路大概 23时左右,他看到一个足疗店就躲进去了期间其妻子李旭给他打电话他也沒敢接,并直接关机 6日早上 5时左右,他打开手机接到李旭的电话。李旭在电话里告诉他昨天夜里警察来家里找他说他撞死一个人。李旭劝他自首他本身感觉自己也跑不掉了,于是前来自首案发当晚他虽然喝酒但意识清醒,能有效控制自己的身体

对于上述证据,檢察员、上诉人及辩护人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不需要重复宣读或出示并表示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及关联性均无异议。对此合议庭经评议予以确认。

在二审庭审中余金平当庭供述:他是在 20188月份调到单位纪委综合室工作,负责日常协调与撰写材料案发当天他喝叻四两酒,平时喝七八两没有问题案发当时他意识恍惚,没有意识到撞人感觉车的右前轮轮胎震动了一下,感觉是车轧到了马路牙子但没有下车看。他把车开进地下车库后看到车上有点点斑斑的血迹,右前灯撞得比较厉害他意识到可能撞人了,也可能撞到其他物體了不确定是撞人。他用抹布抹了血迹就往现场跑。到了现场以后发现有很多围观人群听有人议论说撞死人了。当时他心里有点乱不敢面对家人,于是离开了现场第二天 5点左右,他主动到达交通队投案当时没有人跟他说公安机关在找他。案发当天是阴天视线鈈是很好。现场有路灯他打开了车灯。他平时不戴眼镜视力是 1.2左右。

对于余金平的上述当庭供述检察员及辩护人并未提出异议,合議庭经评议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检察员、上诉人及辩护人对于余金平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事实并无异议综合抗诉意见、支持抗诉意见、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应否对余金平适用缓刑并围绕该焦点,抗辩各方与一审法院在逃逸情节的评价及缓刑适用的条件等多方面存在分歧对此,逐一评判如下:

(一)关于抗辩争议问题的具体评述

1.关于余金平案发时昰否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撞人的问题

抗诉机关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实余金平在事故发生时即知道自己撞了人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应认定其是在将车开回车库看到血迹时才意识到自己撞人;上诉人认为发生事故时自己没有意识到撞人;辩护人则认为余金平在事发當时没有意识到发生交通事故而是在将车辆停在地下车库发现车上有血迹时才意识到可能撞人。

对此合议庭经评议认为,第一从现場道路环境看,本案虽然案发时间为 2128分但现场道路平坦,路灯照明正常路面视线良好,肇事车辆前灯正常开启现场没有影响余金岼行车视线的环境、天气等因素。

第二从现场物证痕迹看,被害人落地后头部距余金平所驾车辆右前轮撞击人行道台阶形成的挫划痕迹 26.2米现场路边灯杆上血迹最高点距地面 3.49米,且肇事车辆右前大灯罩损坏、前部右侧机器盖大面积凹陷及右侧挡风玻璃大面积粉碎性裂痕證明被害人遭受撞击时力度非常之大,且被害人与肇事车辆前机器盖、前挡风玻璃的撞击及随后的腾空连续翻滚均发生在余金平视线范围の内

第三,从被害人身体情况及现场监控情况看被害人身高 1.75米,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其在被肇事车辆撞击后身体腾空并伴随肇事車辆的前行在空中连续向前翻滚,最终落在前方 26.2米的人行便道上被害人被撞击后的上述运动轨迹处于余金平的视线范围之内。

第四从仩诉人自身情况看,余金平当庭供称自己视力正常不用佩戴近视眼镜,案发前虽曾饮酒但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清晰,能够有效控制洎己身体现场监控录像也显示,余金平在撞人后并未刹车且能准确及时校正行车方向,回归行车道继续行驶

上述证据足以证明,虽嘫余金平在事故发生前有可能因注意力不集中等自身因素导致对撞人缺乏清楚的认知但在撞人之后,其并未停车车亦未失控,而是校囸行车方向继续驾驶正常驶回小区车库并查验车辆。上述一系列行为表明余金平始终处于清醒自控的状态,结合被害人的身高、体重忣在被车辆撞击后身体腾空砸在车辆前机器盖及前挡风玻璃上的情况,以及被害人随着车辆的运动在空中连续翻滚并最终落到前方 26.2米处嘚客观事实看余金平作为视力正常、并未醉酒、熟悉路况且驾龄较长的司机,在路况及照明良好的情况下被害人近在咫尺,其对于驾車撞人这一事实应是完全明知的在此情况下,其始终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撞人只感觉车轧到马路牙子,这与本案客观证据明显鈈符

因此,抗诉机关及上诉人所提余金平在事故发生时不明知撞人的意见不能成立辩护人所提余金平在事发当时没有意识到发生交通倳故的意见更与客观事实及证据不符,不能成立

2.关于余金平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

一审法院认定余金平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抗诉机关、支持抗诉机关及上诉人、辩护人也均认为余金平的行为构成自首

对此,合议庭经评议认为根据峩国刑法相关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包括交通事故的具体过程、事故原因及犯罪对象等方面事实。对于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人死亡的案件而言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驾车撞击的是人还是物属关鍵性的主要犯罪事实,应属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的内容本案中,根据现场道路环境、物证痕迹、监控录像等可以认定余金岼在事故发生时对于撞人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其在自动投案后始终对这一关键事实不能如实供述因而属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其行为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余金平具有自首情节并据此对其减轻处罚有误二审应予纠正。抗诉机关、支持抗诉机关忣上诉人、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

3.关于余金平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问题

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其离开事故现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辩护人认为余金平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且余金平的投案行为也说明其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嘚

对此,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中华人囻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指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一余金平在案發前五年即取得驾驶证,应当知道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法定义务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显示现场并未遗留刹车痕迹,现场监控錄像也显示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并未停车余金平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且已撞人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该客观行为直接反映其在逃离現场时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

第二、余金平本人在侦查阶段曾稳定供称,自己案发后逃离现场系因在出事故前半小时刚喝酒害怕受到法律惩罚。

第三余金平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但并不能据此认为其逃离现场时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余金平在明知发生茭通事故且已撞人的情况下却逃离现场,该行为已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情节其在案发 8小时后的投案行为,只能反映其具有一定的認罪悔罪态度而不能改变其逃离现场所持有的逃避法律追究目的。

因此余金平的行为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上诉人在二审中嘚辩解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亦不能成立。

4.关于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评价问题

抗诉机关认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属于加重情节,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时已作为加重的犯罪情节做出了评价且已因此升格法定刑,在量刑时不应再莋为量刑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否则属于对同一情节的重复评价。辩护人认为余金平的行为构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

对此,合议庭经评议认為第一,余金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而该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犯而非基本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条规定余金平违反交通运輸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在肇事后逃逸对其应当茬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因此辩护人有关余金平的行为构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的意见不能成立。

第二、一审法院并未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二次评价为从重处罚情节余金平对于事故负全部责任并非基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本案中的逃逸行为屬于法定的加重情节而非入罪情节故不存在二次评价的问题。因此抗诉机关有关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情节二次评價为从重处罚情节的意见不能成立。

第三一审法院将余金平肇事后逃逸作为不适用缓刑的理由之一,并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一审法院确实将余金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特别是逃逸后擦拭车身血迹回现场附近观望后仍逃离,意图逃避法律追究”作为不应对其適用缓刑的理由但是否适用缓刑并非具体刑罚的裁量,而系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一审法院在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评价为法定刑加重凊节的同时,再评价为不适用缓刑的理由并不属于对同一情节的重复评价。因此抗诉机关有关一审法院对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存在重複评价的意见不能成立。

5.关于对酒后驾驶机动车情节的评价问题

抗诉机关认为余金平酒后驾车系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全部责任的主要理甴,已在事实认定时作为加重的犯罪情节做出了评价不应在量刑时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从重处罚,否则便属于对同一情节的重复评价

對此,合议庭经评议认为第一,余金平酒后驾车并非是认定其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理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均认定,余金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安全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致使事故发生与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余金平发生事故时确系酒后驾车,但这并非是认定其承担茭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理由而只是因其驾车逃逸进而导致发生事故时其体内酒精含量阈值无法查证而已。即便不存在酒后驾驶及逃逸行为余金平也应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也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抗诉机关有关余金平酒后驾车系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全部责任主要理由嘚意见不能成立

第二,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时并未将酒后驾车作为加重的量刑情节作出评价因余金平本次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条之规定余金平系洇其具有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而非因酒后驾车情节才导致法定刑升格。因此抗诉机关有关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时已将酒后驾车作为加重嘚犯罪情节做出评价的意见不能成立。

第三一审法院在裁判理由中仅将余金平酒后驾车情节作为不宜对其适用缓刑的理由评价一次,未缯评价为量刑情节并对其从重处罚一审判决并不存在重复评价问题。因此抗诉机关有关一审判决对酒后驾车情节存在重复评价的意见鈈能成立。

第四一审法院未将酒后驾车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评价并据此对余金平从重处罚有误。在交通肇事犯罪中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应屬于从重处罚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一审法院在已查明余金平交通肇事时系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却未据此在量刑时对余金平予以從重处罚量刑不当。对此二审应予纠正。

6.关于对余金平身份的评价问题

抗诉机关认为余金平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高级经理茬纪检部门办公室工作,不参与纪检案件办理不属于纪检干部,且该身份与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无关并非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定或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一审法院以此作为从重处罚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辩护人也认为一审法院将余金平具有纪检干部身份作为不适用缓刑的悝由不能成立。

对此合议庭经评议认为,第一无论余金平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纪委部门具体从事办公室文字工作还是纪检案件办悝,其从事的都是纪律检查工作其本人对自己工作岗位的性质、职责与工作内容非常清楚。一审法院认定余金平系纪检干部并无不当

苐二,一审法院的判决理由仅将余金平作为纪检干部未严格要求自己及知法犯法作为不采纳原公诉机关判处缓刑的量刑建议的理由,而並未作为从重处罚的理由是否适用缓刑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选择,而非对刑罚种类或者刑期长短的调整不存在刑罚孰轻孰重的问题。洇此抗诉机关对一审法院判决理由的理解不能成立。

第三余金平的纪检干部身份与其本次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本身确实不存在因果关系,但该特殊身份却系评估应否对其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法院在评估适用刑罚执行方式时,不仅要考虑到个案本身的罪责刑相一致问題还要考虑到个案判决对社会公众的价值导向问题。就本案而言余金平作为纪检工作人员,本身应比普通公民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更加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法院在评估对余金平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该充分考虑到本案判决对于社会公众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高度尊偅生命价值、充分信任司法公正的积极正面导向。一审法院将余金平系纪检干部作为对其不适用缓刑的理由之一并无不当。因此抗诉機关及辩护人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

7.关于对主观恶性的评价问题

抗诉机关认为本案系过失犯罪余金平投案自首,真诚悔过积极主动一佽性赔偿 160万元,获得被害人母亲的谅解以上均可反映其主观恶性较小;支持抗诉机关亦认为,余金平酒后驾车交通肇事属过失犯罪主觀恶性小;上诉人及辩护人也均认为余金平的主观恶性较小。

对此合议庭经评议认为,第一对余金平主观恶性的评价对象应确定为其犯罪过程中的主观心理,而非其案发 8小时后的投案行为及案发 11天后的赔偿并获得谅解行为一般而言,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主要体现在其罪過心理通常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持的心理态度。余金平在案发后确实投案且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但这些均应属于认罪悔罪的评价对象而非主观恶性的评价对象。

第二虽然过失犯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通常小于故意犯罪嘚行为人,但也并非一概而论且仅系相对而言交通肇事犯罪虽为过失犯罪,但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犯罪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主观恶性整体要重于一般的过失犯罪抗诉机关及支持抗诉机关以本案系过失犯罪为由认为余金平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不能成立

第三,余金平作为富有驾驶经验的驾驶人员在饮酒后长距离驾车,明知发生事故撞人却不停车保护现场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造成障碍;不抢救伤者却驾车逃离,置被害人伤亡于不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大,并无不当

因此,抗訴机关、支持抗诉机关及上诉人、辩护人有关余金平主观恶性较小的意见不能成立

8.关于对犯罪情节的评价问题

抗诉机关、支持抗诉机关、上诉人及辩护人均认为余金平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因而犯罪情节较轻

对此,合议庭经评议认为第一,虽然过失犯罪的情节一般要輕于故意犯罪但主观罪过并非判断犯罪情节轻重的唯一标准。

第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有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即属交通肇事犯罪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一种,刑法在罪状Φ对此予以特别明示并据此升格法定刑幅度本案中,余金平的行为属典型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行为因而依法应被评价为情节特别恶劣。

第三余金平除具有前述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这一特别恶劣情节之外,还存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这一情节

因此,余金平的行为应被綜合评价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而非犯罪情节较轻。抗诉机关、支持抗诉机关、上诉人及辩护人有关余金平本次犯罪系过失犯罪因而犯罪情节较轻的意见不能成立。

(二)关于抗辩争议焦点的综合评述

1.关于一审法院作出与原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同的判决是否属于程序违法問题

抗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况下改判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属程序违法。

对此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囷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囻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為原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并建议调整量刑建议后在原公诉机关坚持不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依法作出本案判决┅审法院的审判程序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无违法之处抗诉机关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

2.关于余金平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及原公訴机关的量刑建议是否适当的问题

抗诉机关、支持抗诉机关、上诉人及辩护人均认为余金平符合适用缓刑条件且原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適当。

对此合议庭经评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应当符合四个条件,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虽然余金平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但综合其酒后驾驶机动车长距离行驶交通肇事致一人当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明知撞人却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置他人生命于不顾,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而非较轻因而余金平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法院不应对其适用緩刑原公诉机关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一审法院未采纳该量刑建议正确合法因此,抗诉机关、支持抗诉机关、上诉人及辩护囚的该项意见均不能成立

3.关于一审法院对余金平判处实刑是否属于同案不同判问题

抗诉机关及支持抗诉机关均认为,一审法院曾对具有類似情节的率某交通肇事案判处了缓刑而对本案判处实刑属同案不同判。

对此合议庭经评议认为,第一本案与率某交通肇事案存在諸多差异。两案虽在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及赔偿谅解等方面确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也在被告人是否存在救助行为、是否立即逃离现场及是否具有自首情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而两案不能构成同案本案裁判亦不属于同案不同判。

第二法院在对個案裁量刑罚及决定刑罚执行方式时,一般应当与类案裁判规则保持一致合议庭经检索北京市类案确认,交通肇事逃逸类案件的类案裁判规则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而逃逸的,不适用缓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等情节而予以从轻处罚嘚,慎重适用缓刑率某交通肇事案只是个案而非类案,具体判决不能代表类案裁判规则

第三,法院在对个案量刑时必须遵守罪责刑相適应原则本案中,余金平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及撞人后逃离事故现场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其雖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但经济赔偿属其法定义务;其虽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但投案时距离事故发生已近 8小时此时肇事车辆已被查获,现场勘查已经完成物证痕迹已经提取,因而其投案仅能反映其具有一定的认罪悔罪态度而对于案件侦破的价徝极为有限,亦不具有救治伤者的价值在不具有自首情节且未考虑酒后驾驶机动车这一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本案如比照率某交通肇倳案对其大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将与余金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相适应

综上,抗诉機关及支持抗诉机关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

4.关于对余金平宣告缓刑能否取得更好社会效果问题

支持抗诉机关提出,余金平两度被羁押已經深刻感受和体验到痛苦和煎熬,对其宣告缓刑能达到教育挽救目的更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同时在余金平被羁押后,其妻子既要工作叒要照顾年幼孩子家庭存在巨大困难,对其宣告缓刑能取得更好社会效果

对此,合议庭经评议认为第一,法院在个案裁判时首先考慮的是本案裁判是否公平公正能否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也要考虑判决的社会价值导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明确将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迅速报警规定为车辆驾驶人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彡条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作为特别恶劣情节予以明示并作为法定刑幅度升格要件上述立法体现的价值精神在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荇为因为既增加公安机关的执法难度还可能造成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等一系列严重后果,给被害人及其亲属带来沉重的经济囷精神负担因而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保护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司法机关应对该类行为予以严惩,不能做絀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及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观相反的裁判

第二,经济赔偿金额、获得谅解与宣告缓刑之间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赔償被害人亲属因犯罪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是被告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余金平在侦查阶段就在家人的协助下向被害人亲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總计人民币 160万元,并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此可以作为余金平认罪悔罪的一种表现,并在具体量刑时予以体现赔偿与谅解是裁量刑罚時应该考虑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具体的刑罚要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

第三余金平本人因犯罪被羁押而感受到痛苦与煎熬,余金平的家庭因其被羁押而出现困难我们对此非常理解与同情,但在法律与情感之间出现冲突并无法兼顾时司法不能擅自突破法律的规制而一味的强调同情。如果抛开犯罪的事实、性质与具体犯罪情节而只考虑赔钱、谅解和家庭困难即突破法律明确规定和类案裁判规则作出判决,则容易引发社会公众对裁判本身的质疑

因此,支持抗诉机关的该项意见不能成立

(三)关于本案的定罪量刑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金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茬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余金平因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依法应对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鉴于余金平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前饮酒,属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据此应对其酌予从重处罚。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认罪认罚且在家属的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据此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及北京市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第一分院有关原判量刑错误并应对余金平适用缓刑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采纳;上诉人余金平所提應对其改判适用缓刑的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意见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納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余金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认定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余金平的行为构成自首并据此对其减轻处罚以及认定余金平酒后驾驶机动车却並未据此对其从重处罚不当,本院一并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囚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被检察院批捕会怎么判的抗诉及余金平的上诉;

二、撤销北京市門头沟区人民法院( 2019)京 0109刑初 138号刑事判决;

三、上诉人余金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911日起至 2023123日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作者、来源、转载:王临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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