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意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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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出和撰写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来源:融水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作者:贾寒春&&‖&&发布时间:&&‖&&字体:
  &&&&&&&&&&&  我国的人大代表来自各条战线,都有各自的工作岗位。新代表法增加规定:代表不脱离各自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代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因此,代表在履职过程中要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开展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履职有会议期间的,也有闭会期间的。其实代表参加会议就是在履职。代表参加闭会期间开展的代表视察(有“一府两院”的议案办理情况视察、有社会反映热点问题的视察、年中视察、会前视察等)、代表活动或列席各类会议等都是在履职。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也是在履职。提出代表议案和建议是代表履职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我结合我的工作实践,谈谈如何提出和撰写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就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提出议案,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发挥代表作用的一种基本的、最常用的方式。多年的工作实践中,使我深刻体会到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的提出和办理工作,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我国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制度,早在1954年就已建立,期间经历了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1954年以前人大代表提的各方面工作建议都一直统称为“提案”。到1982年修改地方组织法,才把代表“提案”区分为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人大直接转交“一府两院”办理,而“议案”是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由人民代表大会委托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是否立案。经过立案程序后,由“一府两院”出台实施方案,经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什么是代表议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代表议案是代表依法定程序,联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要求会议对有关事项和问题予以审议的议事原案。  议案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性议案,主要是指代表提出的决议、决定案和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另一类是特殊议案,包括质询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等。我们平时提出的大多是一般性议案。根据法律规定和工作实践,一件代表议案的提出或形成至少具备四个条件。  第一,议案涉及的内容和事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地方组织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四十四条作了规定,根据这三条的规定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事项,都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议案。法律规定人大职权概括起来,分为立法权、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等四个方面。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族、民政、民生等方面的工作。我记得这一届柳州市人大立了6件议案。内容涉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确立合理规划布局保障饮用水安全体系、建老年活动中心等。重大事项具有相对性,衡量的角度和尺度主要是看该事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意义和影响程度如何。基层代表因受各方面条件制约,很难提出法规方面的议案,而对社会事务方面比较关心,因此提出重大事项方面的议案较多。  第二,代表提出议案必须符合法定联名人数。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代表提出议案必须代表10人以上联名。  第三,代表提出的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即提出此项议案的理由及其必要性;案据即实施条件和根据;方案即对这份议案提出的具体解决意见和办法。  第四,议案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在每次人代会期间,大会都对代表议案提出截止时间,代表议案必须在截止时间以前提出并送大会秘书处。闭会期间代表也可以提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什么是代表建议?提出代表建议应符合哪些条件?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通常被简称为代表建议。通俗点就是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看法、建议、主张、批评和意见等的统称。代表提出建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建议涉及的内容和事项要具体。代表建议涉及的范围很广,大致可分为8类:一是对“一府两院”遵守和执行法律、政策和本级人大决议、决定情况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本行政区域重大决策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二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各项工作,包括审议议案和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工作问题;三是有关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大问题;四是有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及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问题;五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六是在视察中发现的问题;七是有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中出现的问题;八是代表所关心的其他问题。  第二,代表建议的标题要准确、规范,内容要具体清楚。代表建议要一事一件,要写明提此建议的理由,解决的办法、措施或改进的要求、希望等。  第三,代表建议可以一个人提出,也可以代表联名提出。提出建议的代表要亲笔签名,别人不能代签。  &&&&三、做好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撰写工作  (一)会前做好撰写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准备工作。  根据会前调研、视察和提前对“一府两院”报告审阅,及时准备会议期间的发言内容,取得其他代表的共识,保证议案、建议的认可度。一是通过视察、调研掌握有关情况。一般来说,在本级人代会召开之前都要组织代表进行视察,在视察中就要有重点的进行选题,开展深度调研,准备议案材料。平时工作期间,也要善于发现共性问题,并收集材料,掌握信息,筛选那些可能解决和列入即将办理的内容,并在闭会期间提出作代表小组调研活动的主题。同时,还要抓住重点、热点方面问题开展调研,形成调查材料或议案材料。二是通过报告了解有关情况。通过提前审查“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可以从中提前了解到政府新一年的工作目标任务,更有的放矢的准备议案材料。三是争取部门支持。到各部门调研也是做好撰写代表议案的基础,部门的支持和理解是准备议案材料的基础,因为部门掌握着政策文件,在实施项目和落实政策当中了解更多的情况,必须由他们提供更多的材料,再加上下基层的调研情况,就可以形成比较完整的议案材料了。四是要考虑对所提议案的共性程度。议案内容要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各地区普遍存在的问题、财政资金可以解决的问题。只有提出这样的议案才能得到更多代表的认可。我自1993年当选为第八届自治区人大代表时,就开始学习怎样提出代表议案,18年来我约提出50多件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内容涉及旅游、交通、环保、卫生、农业、民族、文化、民政、财政、城建、教育、土地等内容。  我通过平时工作中和群众接触以及参加代表活动,提前为代表大会期间所要提的议案、建议作准备。提前准备可保证代表议案有较高的质量,案由、案据以及对策措施考虑得更充分。例如:  2007年提的关于建教师工作周转房的议案。为了用一些数据说话,我进行了必要细致的调研,收集了如下材料&:融水有20个乡镇,山区中学、中心校为38所(当时的数据),村完小185所,教学点297个。当时中小学教职工为3138人,其中,需要解决住房的有1798人。当时住房现状是有些教师是学校帮出资租房,有些是住在木皮棚里。教师住房紧张已影响到教师队伍的稳定问题。那么,针对解决山区教师住房问题,如何提出对策和建议?包括该议案怎样才能引起上级部门重视等都一一进行考虑。  2010年柳州市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要求解决山区中小学安全饮用水的议案。当时我县山区中小学校为314所,学生有43301人,其中有供水设施的只有81所,其余的都是临时架接或学生到河边洗漱,很不安全,当时还用大量照片,都是学生排队接水或是到河边提水的真实状况,这说明了学校用水不能得到保障,学生取水过程存在安全问题等诸多情况,用数据和照片都能真实反映和说明情况。后来该议案列为柳州市人大常委会重点督办建议,柳州市政府的答复是用3年时间解决全市山区中小学安全饮用水问题,现已于2013年底基本完成。  关于要求实施少数民族群众居住地区木结构房屋改造的建议(即后来的村寨防火项目的议案)。因为这个内容涉及面太广,这个材料的情况和数据有点难采集。根据调研我收集了如下材料:融水有17个山区乡镇,171个行政村35万人居住在木结构的房子里。30户以上的有751个屯63080户、28.8万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58.79%,其中30户到49户的村屯282个,50到99户208个屯,100到199户的有140个屯,200到350户的有37个屯,300到399户的有12个屯,400户以上有7个屯。2000年至2008年共发生村寨火灾82起,烧毁农房872户,造成经济损失3020.29万元,仅2004年至2008年就发生9起特大火灾,造成经济损失1350万元,5000多人无家可归。后来这项“4十1”工程项目投资10多亿元才完成所有项目。该项目涉及到区内柳州、桂林、百色等市。经过实施这个项目,现在村寨火灾已基本消除,老百姓生活也天天好起来。  (二)会议期间做好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修改完善和提交工作。  一是认真审查会议报告,对重点项目进行关注(最好能把上一年的报告带上与当年报告相比较,审查“一府两院”工作是否按年度完成),根据报告内容及时调整提议案、建议的方向和重点。  二是关注上年议案、建议的答复,了解以前提出的相关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根据办理情况确定提出议案、建议的内容。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在代表团会议时提出,让代表们共同研究。有时还需要到各代表团了解与撰写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的情况来补充完善议案、建议材料。  三是涉及到全区性工作的议案、建议,可以联合其他代表团代表共同签名。  四是要按照人代会期间关于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上交的截止时间要求,及时上交有关材料。  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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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正文阅读次数:677人次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报告1.VIP俱乐部2.查看资料3.订阅资料4.在线投稿5.免费阅读6.会员好评7.原创检测8.教材赠送9.联系我们10.常见问题
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批评的报告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根据沈阳市和平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现向和平区人大常委会,作我院办理和平区第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和意见情况的报告,请予审议:一、建议办理情况和平区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院共收到区人大转来的代表建议6件,现已办结4件、办复2件。1、李雅萍代表针对我院审结的和平区北站街道办事处与沈阳正大房屋开发公司回迁安置纠纷一案,提出的“要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的建议。此案经我院【1999】和民初字第2073号判决:要求沈阳正大房屋开发公司在原动迁范围内安置居委会办公用房二处,总建筑面积39.5平方米,设施齐备并一次性给付原告北站街道办事处补偿四万三千八百元,判决于日生效。李雅萍代表建议要求我院加大执行力度,尽快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问题,我院对此建议非常重视,派专人对这一情况做了调查,并及时与代表沟通解释。具体情况如下:对于该判决的执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李雅萍代表所反映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为法人,其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即北站办事处应当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来我院申请执行,该案方可进入执行程序。按法律规定民事案件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掌握在当事人手中,现因北站办事处超过申请执行期限未来我院申请执行,已丧失了通过司法机关解决问题,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只能通过双方协商等方式促使对方履行判决。2、张道立代表提出“关于李康英诉砂山街道办事处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申请再审”的建议。我院对此建议非常重视,经调查具体情况是:我院对李康英诉砂山街道办事处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案判决后,李康英于2000年初申请执行生效的判决,要求沈阳市和平区砂山街道办事处给付欠款。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砂山街道办事处经济能力有限,自当年5月起,每月给付一部分欠款(元不等)。到2000年10月,砂山街道办事处以原判决认定欠款数额不公为由向我院申诉要求再审。和平区砂山街道办事处提出的再审申诉未能进入再审程序的理由:一是我院于日向二审法院作了书面再审请示,日二审法院作出(2000)沈经监字第91号函,答复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不宜提出再审,应维持原判”。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不予受理。三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因此我院无法启动再审程序。但考虑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经我院审判人员的耐心调解工作,此案至2003年2月,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康英放弃一部分赔偿金,余款由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3、余健代表提出的“和平区法院作风拖拉,一起经济案件四年未审结”的意见。对我院1998年受理的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诉沈阳金山实业公司欠款一案,存在办案法官作风拖拉,极不负责任等问题的批评,我院督查室对此案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如下: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于1998年10月来我院起诉,受案后一直未能找到被告下落,被告公司办公场所也没有找到,并且原告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当时只提供了一份借款协议,鉴于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根据这一规定,我院中止了案件审理,并作出中止裁定。日,经原告补充新的证据,可以确认借贷关系,目前案件已缺席判决,于日对被告公告宣判,4月22日向原告宣判;公告后判决于6月25日生效。此外,对余健代表提出的办案作风拖拉等意见,我院表示诚恳接受,已对该办案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同时要求全院审判人员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4、刘伟代表提出的“关于法院目前不宜受理企业拖欠医药费案件”的建议。建议指出,在计划经济转到市场经济时期,相当多的国营企业经营不善,拖欠了大量的职工医药费、甚至拖欠工资,这是一定的历史时期产生的阵痛。只能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逐步解决,而法院不了解某一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受理案件后,将给企业造成极大的不稳定。我院收到此件后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关于企业拖欠职工医疗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依据这一规定,目前此类案件法院仍应受理。但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我院依法办案的同时还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5、徐驰代表提出的“和平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违法,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意见。该意见对我院2002年3月份受理的韦光汉等三人诉辽宁盛大房屋开发公司动迁安置的两件动迁纠纷案,因调解书中没有动迁房屋承租人沈阳东望百货商场一事,认为“动迁安置与补偿达不成一致的由房产局裁决,不属法院受理范围,此份调解书违法应予撤销”。我院对徐驰代表反映这两件动迁安置案件进行了调查,院长亲自主持两次由立案庭、审监庭、民二庭的办案人、庭长、主管院长及督查室参加的案件研究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原调解书中止执行。此案目前正式进入再审程序,近期即将结案。待再审结案后,我院将审理情况和结果向人大做详细报告。6、徐驰代表提出的“用证人证言否定虚假的书面合同和验收单,并撤销一审判决”的建议。此建议于日转至法院。对我院1997年审理的和平区城建建筑公司诉圆路街道办事处工程款纠纷一案,提出了通过再审撤销一审判决的建议)。依据是:原告方和平区城建建筑公司凭借虚假合同和验收单,占有政府补贴并以此为证据向法院起诉圆路街道办事处,要求给付工程款,一审中圆路街道办事处败诉,被告圆路街道办事处通过检察院提出抗诉,指出利用原告单位副经理、一审委托代理人苗华东及原告施工队队长任广旭的证人证言,证明工程合同和验收单不真实。目前此案正由我院审判监督庭再审,近期结案后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大报告。二、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的改进措施我院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中,领导重视,分工负责。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成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室,配置一部专用联络电话,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联络室具体负责办理,采取“一事一复”的方式,及时与人大代表沟通,听取反馈意见。将一些代表请到法院旁听案件的审理过程,通过这种形式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今年我院还在人大代表中聘请了21位特邀执法监督员,对法院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极个别同志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认识不够,片面地认为监督是挑毛病、找麻烦,工作中有畏难或消极情绪。这些问题都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克服和改正。宪法规定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是人大的职权。人民法院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改进法院工作,提高执法水平,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的重要措施。为此我院将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狠抓制度落实。要教育全院干警,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每一名法官充分认识到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一定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同时加强领导,院长、副院长要亲自督办,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建立和完善办理工作的责任制,努力实现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2、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办理效率。全院干警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在办理工作中做到密切配合,形成工作网络,使这项工作更有效地开)展。完善督办程序及催办制度。加强中层领导在督办环节中的作用,改进督办案件与院中层领导脱节现象。切实处理好交办案件与工作任务的矛盾,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效率。对尚未审(执)结的案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所有建议按期办复、办结。3、落实办理规则,保证办理质量。对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按照办理规则,层层抓落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对待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确保督办案件办理质量。对人大代表建议涉及具体案件的,要依据有关法律,认真调查核实,做出公正处理和及时答复。4、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在人大代表建议涉及的案件办理中,对确有错误的办案人,要按规定予以处理,切实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结合我院的各项管理规定,对办理建议工作中不重视,未能及时完成交办任务和转变审判作风不力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用制度规范行为,确保法院审判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是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渠道,做好建议办理工作对于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我院要在区人大的监督下,以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措施,加大力度,扎实工作,全面提高办理代表建议的质量和效率,努力做到让代表满意,让人民满意,为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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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情况的报告
关注微信公众号  一、根据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二、按照代表法规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一要写明所要解决的问题,二要写明解决该问题的根据,三要提出解决该问题的建议方案。
  三、议案需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并送达大会秘书处。超过截止日期送达的,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四、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职权范围处理的问题,请不要作为议案提出。代表提出的议案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将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五、对中国共产党或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直接向其反映,不要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群众请代表转交给大会的信件,请直接交由大会秘书处处理。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各类案件的申诉,请不要作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七、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时,请用本次会议印发的专用纸填写。
  八、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确定一名代表为领衔人,填写在议案专用纸“领衔代表姓名”栏内;议案联系人请指定代表团一名工作人员,填写在议案专用纸“联系人姓名”栏内
  列席人员不能参与联名提出议案。
  九、代表向大会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意见时,请一事一件,以便办理。
  十、提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要书写清楚具体,字迹要端正。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送交前,请代表团工作人员协助对以上项目进行核对,如果书写内容字迹不清,请代表团的工作人员协助抄写清楚。事先打印好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剪贴在专用纸上。
  十一、代表提出的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团统一交大会秘书处。大会闭幕后送到的,作为闭会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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