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问题,雾满拦江误人子弟弟。生命攸关,谨慎编辑。

  『天涯杂谈』无良的妇产医院啊,让我生了一个“唐宝”女儿(先天痴呆)!(一个“唐宝”父亲的泣血      作者:唐宝父亲的战斗&提交日期:&16:36:00&访问:39272&回复:445    ??打死我,我也想不到我会生一个“唐宝”女儿(就是俗称的先天痴呆!)  很长一段时间,我都心情黯淡,感到生活没有任何的意义,更感到生活无比的艰难;直到最近才调整的好些了,想把我的过程写出来,发在天涯上,让更多的人知道,以避免发生我这样的悲剧。    妻子生下“唐宝”女儿  日,是一个阳光灿烂的好日子。在家附近的青岛龙田金秋妇产医院,妻子生下一个小女孩。真是非常的开心,女儿大大的双眼皮,让我和妻子都开心的称她是一个小美女。谁知道,双眼皮却是一个巨大的灾难表现。  女儿出生不到2个小时,龙田金秋的医生告诉我,孩子好像有些不太好,她建议我把孩子转到青岛市儿童医院去。在儿童医院,一个大夫告诉我,孩子的五官感觉不对,她怀疑是先愚。  被喜获女儿的幸福冲昏头的我,并没有把什么先愚听明白,其实,就是我听明白了,也没有什么意义;但是,直觉告诉我,好像问题非常的严重。回到家,我在网上查询了一下先愚后,突然感到了巨大的恐惧。先愚,学名叫唐氏综合症,就是先天痴呆症啊!!!!老天啊。  后来的检查结果,证实了医生的判断。  我们生了一个“唐宝”,一切美好的生活幻境,都突然破碎,我们好像从一个阳光灿烂的地方,突然被丢进了一个寒冷的冰窖,数日来,泪水常常无故的浸湿衣襟。    唐筛结果是高危,为什么医生不告诉我们?  在已经无泪可流的时候,我开始探究,造成这样的一个结果的原因。现在的医学技术已经如此的发达了,为什么还会发生这样的悲剧呢?  因为自从老婆怀孕以来,我们都是在龙田金秋妇产医院做的检查。这是一家私立专业医院,虽然医院的收费比较高,但是,因为离家近,而且也相信这家医院一直以来宣传的那样有很多的专家资源。所以我们选择在龙田金秋检查和生孩子。而今看来,这却是一个极其错误的选择!!  我找了位医生朋友,向他咨询的时候,他问我老婆是否已经做了唐氏筛查?并且要了我妻子在3月底做的《产前筛查报告单》看。看完了报告单,他很奇怪的问我,为什么不去做进一步的检查?因为报告单上的唐氏风险是1/320,年龄风险也是1/320,都是高风险。按照常识,应该进一步做检查,去确诊是否是唐氏。  可事实是,我根本就不知道什么是唐氏啊!!给我老婆做检查的医生,就从来没有告诉过我们什么是唐氏,也没有告诉我们唐筛是干什么用的,更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去进一步做检查!甚至在结果出来之后,我们问医生检查结果怎么样的时候,医生还信誓旦旦地告诉我们:一切都很正常,放心吧!  孩子是家庭的宝,为了保险,我选择了这家收费高的医院;为了保险,我还再多花钱专门找了一个叫杨*的专家;为了保险,我们做了所有医生建议我们做的检查,包括我们根本就不知道有什么作用的唐筛。可是,怎么就没有医生告诉我们检查结果风险很大,应该去专业医院做个确诊呢?????  为什么呢?????????????难道,这家号称最专业的医院,就是一个光让我们花钱,却不管什么结果的无良医院??  我决定要找医院院长,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    “我们没有什么责任!”医院院长将责任推的干干净净  在去龙田金秋之前,我还很善良的以为,这个医院的负责人会走走形式,打个官腔,用“我了解了解”这样的话语来搪塞我们一下,谁知道连这样的场面话都没有。  谁知道,他告诉我:“这个事我知道了,我问医生了,医生说都已经告诉过你们了,你们自己不去做检查,和我们什么关系啊。我们没有责任!”  竟然有这样一个将责任推的一干二净的院长???有这样的院长,也难怪我们能有如此的不幸了!也难怪,在青岛新闻网上,有个孩子的家长说:“龙田金秋的院长曹光华,如果在这里说他无赖,好像有点人身攻击了,但事实上,他就是个无赖。”  对待这样一个无赖做院长的医院,我还客气什么呢?对这样的人客气,就会给更多的人造成类似的潜在的风险和威胁!    无良医院的无耻行为:篡改病历,企图掩盖事实!  可是,我真的是想的有些天真了,或者说,我真的没有想到,龙田金秋不但无良,而且无耻,而且胆敢去做一个专业医院最无耻的行为:篡改病历。  因为所有的检查都是写在一个孕妇体检手册上,而这个手册,已经在孩子出生后,就被医院收回去了。当我找到医院,来复印这个病历的时候,却发现上面多出了一句话“,唐氏风险1/320,年龄风险系高风险,建议到上一级医院进行产前诊断。”  在病历上做手脚,是任何一个专业医院和医生所不齿的极其龌龊的卑鄙行为,也是违法的行为。我真的没有想到会是这样,我为选择这样一个医院,而感到了无比的懊恼和后悔!!  可是,我坚信,假的永远不会成为真的!!!  我决定,找律师,起诉龙田金秋这家无术、无德、无耻的医院。
  医疗纠纷,如果有公正就是夏天下雪拉
  公正如同夏天下雪般...稀少
  顶一下
  章鸿福:日,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天真烂漫的女儿章楚楚,她的笑容永远留在了12岁。当天17:55楚楚坠楼,到18:00打120一共2次,18:40救护车赶到,18:50前到医院急诊——挂号、量血压、再去挂骨科号、排队、付费、CT、拍片,直到20:40,医院没有任何抢救措施。。。。。。爱女离去后,这位饱经沧桑的父亲两个月没有上床休息过,坐在空荡荡的屋子里,看着女儿的相片,想着从三个月开始独自把女儿拉扯大的一幕一幕,天崩地裂、撕心裂肺也不够形容他心中的悲痛!就是这样,杨浦区医学会居然在院方没有提交住院病历等关键材料的情况下,只凭着一份记载不完整、多处内容虚假的门诊病历,违反程序,做出了“一级甲等事故,院方负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事情经过请见:  /new/publicforum/Content.asp?strItem=news&idArticle=89419&flag=1)    崔红喜:日,那个黑色的日子,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因为医生的延误和错误处置,7岁的女儿崔馨恬永远离他而去。一方是一个全国闻名的三甲医院,一方是一个普通的外地打工仔。即便他发现在女儿的诊治过程中,医生不负责任错误使用了药品、“上级医生”不做为、当事医生多处违反诊疗常规。。。。。。当他找到医院时,院方告诉他的是“孩子在我们这边死,你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当他找到卫生主管部门,得到是一张又一张到处推诿的“信访告知书”,甚至因行政不做为被推上法庭一次后,卫生局对医院还是包庇和纵容,无奈之下,他只好走到了北京,走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希望能在国家最高卫生行政部门得到一个公道。(事件经过请见:/content//content_2355216.htm)    谢跃盟、刘文凤:还是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日,24岁的女儿谢晶,生命之花在此凋零。这对曾经上山下乡、曾经饱受苦难的夫妇,美丽的女儿就是他们全部的希望。现在,为了女儿愿意付出一切的父母再也看不到有爱心、明事理的女儿;对长辈孝顺体贴的女儿再也看不到母亲那满头的白发、再也看不到父亲因到处奔波那沧桑和疲倦的面容。一个堂堂三甲医院,在女儿住院的日子里,医生反复确诊又反复的推翻诊断,在女儿严重出血时,却说是来了月经,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因为医生的轻率而离去;女儿离去后,院方又对病历进行了多达28处的篡改,甚至还伪造了整整一页的《住院病史》。留在这对夫妇心里的巨大伤痛永远无法愈合和消除,还女儿一个公道是他们能为晶晶做的唯一的事情。(事件经过请见:  /new/publicforum/Content.asp?strItem=news&idArticle=89419&flag=1)      四个人间悲剧,四个不幸的家庭,他们体会到了这种一生也难以平息的痛楚。他们只想一面为亲人讨回公道,一面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有关部门去加强管理,让所有医生都认真负责、珍惜生命,减少这种不幸的发生,避免其他家庭,也受到类似的伤痛!!!    不管这条路有多长,不管这条路有多难,维权路漫漫,我们携手同行!  
  生命脆弱,莫让悲剧重演
  为了寻求正义,一定要维权到底,坚持就是胜利
  我爸爸也是医疗事故去世的,都说手术有风险,我也签了字,可为什么医院要改病历呢,我以前看过的病历和我后来复印到手的病历完全不同,哪里是改啊,完全是重新写了一遍,这不是明摆着心虚吗?我明知是假,可我没有证据啊。  别想走法律这条路了,人家医院有的是时间和钱来跟你玩,看来我真的要像我的ID&一样才能解决问题。
  为得到法律的公正、公平、公开坚决与一切不法行为斗争到底!
  怎么在我电脑里进入不了这个帖子呢?吓我一跳,还以为删掉了呢
  昨天忙了那么长时间差一点就分页了,呵呵,没有坚持下去啊
  怎么从我自己的网址看就是“帖子不存在”呢
  公正?我天朝还有这样一个词汇???
  章鸿福:日,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天真烂漫的女儿章楚楚,她的笑容永远留在了12岁。当天17:55楚楚坠楼,到18:00打120一共2次,18:40救护车赶到,18:50前到医院急诊——挂号、量血压、再去挂骨科号、排队、付费、CT、拍片,直到20:40,医院没有任何抢救措施。。。。。。爱女离去后,这位饱经沧桑的父亲两个月没有上床休息过,坐在空荡荡的屋子里,看着女儿的相片,想着从三个月开始独自把女儿拉扯大的一幕一幕,天崩地裂、撕心裂肺也不够形容他心中的悲痛!就是这样,杨浦区医学会居然在院方没有提交住院病历等关键材料的情况下,只凭着一份记载不完整、多处内容虚假的门诊病历,违反程序,做出了“一级甲等事故,院方负轻微责任”的鉴定结论。(事情经过请见:  /new/publicforum/Content.asp?strItem=news&idArticle=89419&flag=1)    崔红喜:日,那个黑色的日子,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因为医生的延误和错误处置,7岁的女儿崔馨恬永远离他而去。一方是一个全国闻名的三甲医院,一方是一个普通的外地打工仔。即便他发现在女儿的诊治过程中,医生不负责任错误使用了药品、“上级医生”不做为、当事医生多处违反诊疗常规。。。。。。当他找到医院时,院方告诉他的是“孩子在我们这边死,你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当他找到卫生主管部门,得到是一张又一张到处推诿的“信访告知书”,甚至因行政不做为被推上法庭一次后,卫生局对医院还是包庇和纵容,无奈之下,他只好走到了北京,走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希望能在国家最高卫生行政部门得到一个公道。(事件经过请见:/content//content_2355216.htm)    谢跃盟、刘文凤:还是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日,24岁的女儿谢晶,生命之花在此凋零。这对曾经上山下乡、曾经饱受苦难的夫妇,美丽的女儿就是他们全部的希望。现在,为了女儿愿意付出一切的父母再也看不到有爱心、明事理的女儿;对长辈孝顺体贴的女儿再也看不到母亲那满头的白发、再也看不到父亲因到处奔波那沧桑和疲倦的面容。一个堂堂三甲医院,在女儿住院的日子里,医生反复确诊又反复的推翻诊断,在女儿严重出血时,却说是来了月经,一个活生生的生命,就这样因为医生的轻率而离去;女儿离去后,院方又对病历进行了多达28处的篡改,甚至还伪造了整整一页的《住院病史》。留在这对夫妇心里的巨大伤痛永远无法愈合和消除,还女儿一个公道是他们能为晶晶做的唯一的事情。(事件经过请见:  /new/publicforum/Content.asp?strItem=news&idArticle=89419&flag=1)      四个人间悲剧,四个不幸的家庭,他们体会到了这种一生也难以平息的痛楚。他们只想一面为亲人讨回公道,一面通过自己的努力,让有关部门去加强管理,让所有医生都认真负责、珍惜生命,减少这种不幸的发生,避免其他家庭,也受到类似的伤痛!!!    不管这条路有多长,不管这条路有多难,维权路漫漫,我们携手同行!  
  关注药品安全    关注食品安全    关注医疗安全    .......      
  新华医院,请扪心自问!  无知还是无情?失职还是失德?  日12点,我的女儿晶晶在新华医院住院部血液科7楼30号床走完了她24岁的人生。她一句话也没有留下,便离开了这个她眷恋的世界。悲痛之余,我忍不住提笔写下这些文字,我想问问下文中提到的这些医生们,你们在我女儿离去后,是否曾为她的离去感到一丝遗憾,是否曾为你们的过失心存一点后悔。其实我已经猜到你们的答案,我能做的就是把我知道的一切写下来,希望帮助你们回忆起那个刚刚离开人世的名叫晶晶的女孩!  日晚,晶晶不停地流鼻血,我们立刻带她去新华医院看急诊,当时急诊的医生先给她吊了止血针,缓解出血。住院期间晶晶做了许多检查。医院一直无法答复我们晶晶患的是什么病。晶晶的主治医生严云怀疑是干燥综合症或者其他症状。6月6日,晶晶的唇活检镜片及血样被送去仁济医院,由仁济医院的医生会诊。  日,仁济医院明确答复说,晶晶患的不是干燥综合征,是血小板减少症。我们全家顿时松了一口气。严云表示这不是什么大病,下周二、三就可以出院了。但是当天中午,晶晶感到胸口痛,就告诉严云。她当时让我们拍了一张胸片和心电图,无异常。  日上午,晶晶感到后背疼痛。我爱人马上去找严云。但她回答说有三个重病人要看,很忙。没过多久,晶晶连脚都不能着地了。我心急火燎地去求严云,她说那就做个CT吧。当天晚上发觉晶晶开始尿血,我只好找值夜医生。找了两次,总算来到晶晶的病床前,吊了两袋血浆就完事了。当天晚上晶晶尿血共三次。  日清晨,晶晶又三次尿血。期间,我两次去找严云,第一次在12床位找到了严云在病房查房,第二次我爱人总算把她找来。严云看着抽水马桶里的血水,就对我女儿骂到:“你这小姑娘怎么这么笨,月经来都不知道。”我女儿看着她直摇头,可是不敢说话。  当天12点不到,晶晶指甲发灰,点滴无法正常输入体内,我急忙找严云来看,看着我女儿气喘吁吁,她说抢救。  两分钟后,晶晶吐出一口血,没留下一句话就走了。  晶晶走后,死因仍然不明。然而死亡证明书上写的仍然是干燥综合症。我不懂医学,不明白具体的诊断方法,但是晶晶两次住院期间,却得出了三次截然不同的诊断结果,还不包括主治医师的口头意见。原因何在?  现在回想起来,6月22日开始晶晶病情加重,情况危急,我们数次寻找主治医师严云,都被她用各种理由推搪,延误了抢救时机。期间,医院甚至从未下过一张病危通知单,也没有一点预防措施。这样的敷衍了事哪里体现了医院和医生“救死扶伤”的工作准则。  于是,我们只能找医院反映情况,但“院长出国”,“副院长出差”,我们唯一得到的明确回答是:“死人有什么稀奇的”、“人么总归要死的”。  就算人总要死的,但也应该死得明白,可我的女儿死得不明白。    
  春天去了,还会再来;花儿谢了,还会再开;因为医院违规治疗造成的身体伤害,带给我们的是一辈子的艰难与痛苦;因为医生对生命的漠视使我们的亲人离去了,留给我们的是无穷的悲伤与痛楚。。。。。。  
  这是我受害女儿
  琪琪今年三岁了,可是却没有见过这缤纷世界一眼,可恶无良庸医毁了我女儿一生幸福!
  我一家人从此生活在痛苦深渊,我的人生也从此失去了光明。  作为一个母亲我自己深深体会到那种撕心裂肺的痛,女儿遭遇让我体会到,现在医疗腐败已一步一步威胁着老百姓生命安全,我女儿并不是个案。在全国已有千千万万受害者,拯救无数生命,整治医疗体制,加强医疗管理是当务之急!!
  此贴不顶真有点丧良心
  圆圆,看到你女儿的照片,很漂亮的小朋友,唉,恨死医院了!!!
  无良医生,真不理解他们,他们的父母心都哪里去了?换做是他的家人,他自己会怎么样?
  我是广东肇庆人,我女儿琪琪出生于日,由于是早产出生,出生后立刻转进肇庆市端州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保育,肇庆市端州区妇幼保健院不顾04年国家卫生部文件《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ROP)防治指南》(下称指南)明文规定下,对我女儿氧疗时实施了持续长时间(625小时吸氧)、高浓度违规吸氧,导致我女儿患上早产儿视网膜病变。而且在过度吸氧后又未按治疗常规在规定时间内(出生后4-6周)进行眼睛检查,也没履行必要告之家长氧疗后可能出现视网膜病变情况,导致我女儿患上ROP且错过最佳的治疗时间.在住院长达49天,没为患者行过一次眼睛检查。    后来,琪琪在日,转进广东省妇幼保健院进治疗。医院明知琪琪入院治疗目的治疗是可能存在ROP症,却没能及时为患者行眼底检查,最后在我们强烈要求下在琪琪入院第二周才行眼底检查,据两次眼底检查报告所示,当时琪琪眼睛已发生病变,但是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没有引起重视,也没有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对应治疗,在长达50天住院时间,才做了两次眼睛检查(仅仅是我们要求)同时也没有履行告之家长琪琪眼睛的实况,正因为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对琪琪视网膜病变在诊疗、诊断、没能对应治疗严重过错,使琪琪眼睛永远失去治疗机会,最终导致视网膜全脱,双目失明后果。     为了给琪琪讨回公道,在2007年6月起诉了两间医院,但令人意外的事,我们案子并不像全国各地ROP案例那么漫长等待。在08年11月,广州越透区人民法院一审就判决下来了,结果令人大掉眼镜,医院占次要责任。这时,我才恍然大悟,原来法院多次以种种借口拒绝我们多次要求做二次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过错鉴定请求,背后的事实:就是凭那对医院有利广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否定为医疗事故结论,就匆匆结案,因为这样我们就连质证、不服医疗事故鉴定结果权利都没有了!!面对这样判决我悲愤万分!   自从得知女儿失明原因,我们就收集大量有关资料和案例,琪琪ROP失明并不是个案,早在2000年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样个案赔偿数额达元。“日山东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赔偿案判决元,而近在广东省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数额元,同样是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却判决不到15万。为什么在有《指南》法规出台,反而医院的责任却更轻,既然有法规等于没法规,这样那还用执法来干吗!带着悲愤在2008年11月,我们又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案子正在审理当中,在09年1月开过一次庭,至今没有音信,我衷心期盼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展开一次公平公证审理,能真正在法律面前还我女儿一个公道。  
  让死去的冤魂不再哭泣  ---一起一级医疗事故的遭遇    我母亲倪文秀日因感冒难受,去岳阳医院看病,母亲是糖尿病患者,当天到医院早上测血糖是18.8,下午1点测血糖20.7&。当天值班首诊医生周雄根没给母亲做任何常规检查,写完病史就擅离岗位不见踪影(这天是星期六)。晚上7点,他又出现在病房,开出了250CC的葡萄糖给我母亲注射。第二天(周日),王重卿值班,不查房,不询问,也不看验血报告,更是雪上加霜继续给我母亲注射1000CC葡萄糖,母亲曾是一名公安民警,工作优秀,为人谦和,意志非常坚强,母亲在血糖这么高的情况下,可想而知有多么痛苦多么难熬。难受的在床上,5分钟、10分钟不停的翻身打滚&,跟医生反映没有回答。在急症室7天7夜,不管是主任还是医生,一个也没有给母亲听过心肺、做过尿检,肺部透视。第4天小便也排不出,我们一次次跟医生反映病情,从主任到医生均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就这样母亲在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煎熬中,在葡萄糖一滴滴进入体内,造成肺部感染,肾功能衰竭,多脏器功能衰竭,口吐白沫,在医院的第十天下午匆匆过世了,母亲临死前,那睁大的双眼,滚滚落下的泪珠,永远定格在我的脑海,就像是发生昨天的事。母亲的突然死亡,给我们的重创可想而知,对母亲的死亡我们疑虑重重,与院方交涉,要求做医疗鉴定。医院态度非常蛮横,给我们的鉴定结果是正常死亡,我们又到岳阳医院上级单位,中医药大学要求医疗鉴定,几个月不给我们鉴定结果。前去询问,他们说:“早已把结果寄给你们了。”经查询,原来是他们寄错了地址,这说明他们对于老百姓性命攸关的事根本不放在眼里,鉴定结果依然是正常死亡。我们在万分痛苦,百般无奈之中,就快放弃鉴定时,经人指点去市卫生局再次做了医疗鉴定,市卫生局鉴定很快结果很快就出来了,为“一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当时还是卫生局作为最高权威鉴定机构等于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白纸黑字写着这2个草菅人命庸医,累累罪行,想要包庇也难)这份沉甸甸的鉴定,饱含了我们多少血泪和艰辛啊。两位不负责任医生的渎职,我母亲活生生的被剥夺了生的权利。  糖尿病患者不能打葡萄糖,这是最基本的常识,甚至是连乡村卫生站都知道的医学常识,竟然发生在上海的三级甲等医院,这纯粹是医生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问题。医院出了一级医疗事故(是很少有的),应该引起院方狠抓医疗质量,服务水平。然而岳阳医院在拿到(一级医疗事故)鉴定,暴跳如雷,认为丢了他们医院的脸,更让人咄咄奇怪的是,出了一级医疗事故,岳阳医院分管医疗事故的副院长阮某某,不降反升,升级到中医药大学当处长,原来抓医疗质量的医务处处长王萍升级为副院长。由于岳阳医院的腐败,对国家的政策条例置若罔闻,整件医疗事故的责任人,周雄根、王重卿,没有得到任何处理,两个人分别晋级加薪,从主治医生升级到主任医生、升级到专家,享受专家津贴。我一次在路上碰到王重卿谈及我母亲医疗事故之事,他恼羞成怒,居然要动手打人,并骂人:“我打你个*养的,你要求医院处理我,谈也不要谈,医院的盖头一揭不得了。你又能拿我怎么样。”我到岳阳医院看到周雄根。养尊处优的坐在专家室看专家门诊,这么没有医德和责任心的人居然看专家门诊,我进去问他,由于他的不负责任,导致我母亲的死亡,心里是否内疚。他蛮横的说:“我内疚什么,我不内疚,要内疚你自己去内疚!”并傲慢地做了一个两手合在一起的动作说:“你有本事,把我铐进去。”这两人的气焰如此嚣张,实在欺人太甚!  我把这两位医生的言行即像院长反映,王萍在接待我时,极其不耐烦,没有一丝歉意说:“你要求处理就处理?我们上级都没要求处理,你有什么资格来要求我们处理!”院领导对医疗事故是这种态度,下面的医生有那么大把保护伞的庇护,抱这种医疗态度,不出医疗事故才奇怪呢。同样还是这个急症室,02年出了我母亲的一级医疗事故,04年又出了一个三级医疗事故,同一年内窥镜室又出了一个四级医疗事故,08年6月又由于岳阳医院的管理混乱有一个病人,从楼上跳楼摔死,原本他们家属要打官司,现被他们私下摆平。一个孕妇做人流,竟死在手术台上,家属把死者的骨灰盒放在医院大厅里,围观者水泄不通,影响极坏。我母亲住急症室期间,不断有人死亡,这个中医医院竟然发生这么多医疗事故,究竟有多少事故令人不寒而栗!  对于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特别是医疗事故的责任人,我国法律都有明确的处理规定,新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有详细的规定,而且这两个事故直接责任人,态度又如此嚣张?最近周、王两人频繁出现在网络媒体,欺骗市民,又不知道要害多少人?  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也是对人权的残酷践踏。然而这些逍遥法外的人,又有谁来制裁他们?又有谁来伸张正义?为何岳阳医院可以例外?可以不执行呢?  对于岳阳医院的这些恶劣行径,我们多次向上级反映和投诉,最终都转至中医药大学,(卫生局推脱岳阳医院属中医药大学管制)中医药大学其实是岳阳医院最大的一把保护伞,里面许多领导都是从岳阳医院提拔的,包括党委副书记吴星海。在这种情况下,所有的投诉都是徒劳。这种对人民生命漠视的态度势必会造成岳阳医院产生更多的医疗事故。政府部门是否该好好管一管?为维护人权,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并在医学医疗界,牢牢树立“救死扶伤”的优良传统,为我们讨回公道!让死去的冤魂不再哭泣!!      死者家属:胡小玲  
  有时想想,法制进步了,但老百姓的冤屈怎么反而伸张不了呢?现在不行拦路喊冤,不行滚钉板以证明自己的清白了,但我们的真实冤屈谁来管呢?没用证据就斗不过医院,即便你在医学方面和他是不对等的。
  现在案子有新进展  寻找目击证人  上海市岳阳医院周雄根,王重卿是一起一级医疗事故责任人。一级医疗事故鉴定至今已7年了.在医院以及上级单位包庇下,对法律规定处理一级医疗事故责任人的处理规定置若罔闻,反而晋级加薪(在网上点击这两个人的名字,都是为他们歌功颂德的欺骗文章,周雄根并在市民信箱多次出现),至今逍遥法外,且态度十分恶劣。被害者家属心在滴血,为死者讨回公道,让死去的冤魂不再哭泣,状告上海市卫生局,要求依法对以上两人作出处理。上海静安法院已受理此案,将于日,上午9时在第七法庭开庭。(欢迎旁听)  04年1月(周六)在周雄根专家室,当我问他,我母亲的一条人命由于他不负责任而死去,是否内疚?他笑着说:“我内疚什么?要内疚你去内疚!”并傲慢地做出一个手铐拷手的动作:“你有本事将我铐进去!”并叫:“你出去,出去!”当时,在周房间有四名就诊病人,从他专家室出来,我还与当天在医院值班的一名女医生,反映周的恶劣行为,并请她(周一)将周雄根的所作所为转告党委书记吴星海,这位女医生,你能否出来为我作证?  想到母亲的冤死,看看周雄根嚣张气焰,我泪流面面,连走下楼的力气都没有了,在楼梯口遇到了一位女医生,问我什么事情,当她听完我的诉说,非常气愤,对我说:“恶人必有恶报,你等着看吧。”这位女医生的脸,我至今还记得,不知是什么科室的。  02年10月在武宁路中宁家园售楼处,与王重卿相遇,他举起拳头对我:“XXXX(下流污秽话)什么一级医疗事故?我打你个X养的!”当时两人差点打起来,后经巡警调解,才将他拉开。当时围观的人众多,也希望你们能为我作证。  04年6月在金盛好来福又遇王重卿,他傲慢地嘲笑我:“你盯牢处理我,,是不会处理的,岳阳医院的盖头不能揭,一揭不得了,你就死了心吧!”05年在岳阳医院客服中心门口遇到负责医疗事故的副院长王苹,谈到两名责任人为何不作处理,王苹说:“你有什么资格叫我处理,你叫处理就处理了?我们上级都没叫我们处理。”当时客服中心的一位女同志就在旁边,亲眼目睹全过程。是否能出来作证?  以上几件事请目击证人请速与我联系。  感谢这些好心人,为了让死去的冤魂不再哭泣。  图片为母亲年轻时,穿着工作服照的,母亲生前是一名公安民警
  楼上的,觉得您能做出医疗事故鉴定已经是算幸运的了,现在的医疗事故鉴定啊。  唉,我们共同努力,呼吁法制的完善!!!
  其实医疗纠纷的缘起基本都是在于当事医护工作者的不负责任,如果真的是不治之症,家属也不会不依不饶的。冷漠而失职的混蛋!!!
  突然对这个社会觉得很无奈,很失望!很悲伤!社会,可以关爱大熊猫,可以善待动物,为什么不能善待人类自己?是因为中国人口众多吗?
  医疗纠纷处理制度的建立,本是为医生正常工作、正常科研提供保障,也为人民群众的正常应诊、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在治疗中提供一层保障。上海,作为东方的大都市,秩序本应是这个大都市能正常发展的保证,但在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上,上海市成了中国法治社会中的“变态”区域,成了一个“独立王国”。
  社会不能和谐,责任在基层政府和执法机构。过度袒护医院利益,使广大医患纠纷的受害者得不到公正、公平。导致医疗事故上升,医患冲突升级,医学会法院是罪魁祸首,有逃脱不了的直接责任。
  默默地等待生命的奇迹  
  医疗伤害受害者:  BB&母亲&肖彩丽&手机&  谢晶父亲&谢跃萌&母亲&刘文风&手机&  琪琪&母亲&陈小员&电话&  杨钧父亲&杨光&母亲&叶萌&手机&  胡恒娥儿子&熊玲期&手机&  邱飞姐姐&邱芳&电话&027--  章楚楚父亲&章鸿福&手机&  黄腾叔叔&黄善栋&电话&&4890792  崔馨恬父亲&崔红喜&手机&  金维靖&手机&  郑毕毕儿子&王晓瑞&手机&  郑瑞媚&電話&852-  丫丫&母亲&罗岚&手机&  常庆春&手机&  朱世靖妻子&高克纯&手机&  何许宝丈夫&何应璋  鲁景坤女儿&鲁宁&手机&  张先生儿子&章启涛&手机&  俞越&母亲&胡丹杰&手机&  倪文秀女儿&胡小玲&电话&021-  金丽娥侄子&侯晓华&手机&  胡伏娣儿子&王鸿明&手机  宝贝&父亲&赵艳宾&手机&  徐琼&手机&  胡非&母亲&曾铁良&手机&  王冬冬&手机&  宋爱东弟弟&宋向东&手机&  黄亚希父亲&黄安方&母亲&李淑英&手机&  熊先生女儿&熊平秀&手机&  
  有些庸医行医不行,给病历做“手术”还是真行,关注受害者!
  疗事故鉴定,公正何来?  大凡发生医疗纠纷,很多人想到的恐怕首先是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殊不知,这个医疗事故鉴定,对患者而言,几乎是大海中的救命稻草一根,却更象是医疗机构的庇护神!  首先,医疗事故鉴定的专家是谁?当地医院的专家。一个市级医学会,其专家库里的专家不外乎当地十余家或数十家大型医疗机构的高级职称从医人员,而事实上,发生医疗纠纷最多的也就是这些大型的医疗机构,因为这些医疗机构的就诊人员最多。今天甲医院出了问题,其他的乙、丙、丁等医院专家来进行鉴定,明天乙医院出了问题,甲、丙、丁医院的专家来进行鉴定,今天你是运动员,我是裁判,明天我是运动员,你就是裁判了,大家轮流作裁判,可是患者方,却永远也做不了裁判!命运只能掌握在那些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专家手中! 有人说:不是还有法医吗?对,在有导致患者死亡的病例中,很多都要有法医来参与。可是,别忘记了,法医和医生同出一宗,并且谁又能否认,多数法医和医院存在着说不清、道不明的各种各样的关系?法医在鉴定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很少的,无法决定鉴定结果,很多情况下只是一个陪衬罢了!  其次,在鉴定中,表面看来很公平,先公布专家名单,患者及医方均有权利要求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或法医回避。可是,谁都知道,从医的人员中,有多少人会有同学关系,亲戚关系,师生关系啊?专家的名单是公布了,可是他们这些专家和涉案的医护人员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不公布专家的背景,患者怎么会能全部清楚呢?在抽签以后,知道的只是几号专家,可是这个几号是谁患者就不会知道了,鉴定结果中又不署名,患者更不知道都是哪位专家参与了鉴定,结果怎么样,只有天知道了!  第三,鉴定的根据主要是病案。可是,有多少患者,即使是患者所聘请的代理律师,如果没有相当的医学专业知识,又有几个能看得懂病案?病案对他们来说,那几乎是天书。我前半年办理的六件医疗纠纷案件中,有过半数的病案或多或少存在篡改甚至关健地方被伪造的情况出现!如果患者或其代理人不能发现这些问题,那么这些被篡改和伪造的病案便会作为鉴定的根据,鉴定的专家们大多会心照不宣,有谁会揭露这些问题?你就会知道,以这样的病案作根据鉴定出来的结果会是怎样了?  在今年成都召开的全国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研讨会中,有人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现在几乎成了法律赋予给医疗机构逃避责任的一个法律武器!或者说是医疗机构对付患者的挡箭牌!  现在,你还相信所谓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能给患者带来公正的鉴定结果吗?改革或废除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切实维护患者方合法权益,刻不容缓!  
  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本地化”实施四年怨声不绝    吴刚代表清楚地记得去年底看过的一个新闻节目《七年鉴定坎坷路》,讲述的是南京市民张家福为医疗事故鉴定历时7年,经南京市、江苏省、中华医学会三级鉴定,最终才由中华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在一场医疗事故诉讼中获胜。    让吴刚代表记忆犹新的另一个事实是,有媒体报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行4年以来,上交到中华医学会处理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鉴定结果都跟地方完全相反。    地方的鉴定被送到北京的中华医学会鉴定后结果就会完全相反。吴刚代表认为,其中关键原因是在现有制度下,聘请鉴定专家回避不够,不能保证实体公正。    翻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暂行办法,其中规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    关注到这个问题的还有傅延华代表,这位法医出身的山东枣庄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常常被作为专家邀请参加医疗事故的鉴定,在长期实践中,他也感觉到把医疗鉴定的专家库圈定在本地,必然影响公正。    2005年下半年,傅延华代表开始调查现有医疗事故鉴定制度存在的弊端。在积累了案例的基础上,傅延华在当地召开了两次座谈会,一次座谈的主角是经常参加医疗鉴定的专家,另一次被邀请到会的是医生和曾经申请过医疗事故鉴定的患者。    傅延华说,两次座谈会,大家对医疗事故鉴定专家“本地化”的规定都有抱怨。    另一个被认为可能会影响医疗事故鉴定的规定是——鉴定结果由专家组合议后集体决定。傅延华认为,集体负责的结果是:如果出了错,谁也不用承担责任。    吴刚说,现有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暂行办法,没有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由谁来监督,怎么样监督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    吴刚说,本地的医学会一般是由本地医务界人士组成的,为本地医务人员服务的社会团体,负责其管理、监督工作的卫生局又是各级医院的上级,与医院是一家人。这种裁判员与运动员一体的机制,又怎么能真正行使监督?    吴刚介绍说,经常是医患双方抽出鉴定专家编号不久,医院一方就到各专家处去走访,患者徒唤奈何。鉴定过程无人监督,鉴定之后又无权威部门复核。只有在必要时,中华医学会才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吴刚称,应该建议卫生部修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暂行办法,允许跨地区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使回避更彻底。因为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医方具备医疗体系、充足的医疗知识,是强者,而患方是弱者,医疗事故鉴定大可不必非要进行属地化鉴定。医患双方也可协商选择异地有权从事医疗事故鉴定的医学会进行鉴定,不必是当地的医学会组织当地专家鉴定,以求公正。    针对医疗事故鉴定的监督空白,吴刚认为,应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鉴定全过程进行监督;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医卫界人士参加鉴定会,旁听监督。对明显错误的予以纠正,对不负责任的专家清除出鉴定队伍并予以公布。另外,应该变更专家组成员抽取和鉴定材料送达方法,使之更保密、更公正。    傅延华代表则认为,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修修补补的做法,难以彻底缓解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弊端,建议国家应该制定《医疗事故法》。在征集了一些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傅延华向此次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医疗事故法&》的议案。议案中,傅延华代表提交了一份他自己的草拟稿,其中包括“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等7章63条。(记者刘世昕)  
  【全民疾呼】医生们,请快快拾起你的医德吧    刚刚看到网友医难者的心声发表的《生命脆弱,莫让悲剧重演--全国医难受害者共同的心声!》一文,看后心痛无比,此时,对那些失去亲人的人们深表同情,而最多的是让人激起了对当今社会无德医生的愤恨。    听一位古稀老教授说,他的父亲过去是一位商人,但精通中医,因为解放前医生少,因此在一生中没少给人看病,但都是免费的,平时无论生意多忙,只要街坊四邻有求,他就会马上放下手中的活,他的父亲很多时候荒了生意,却把治病救人当作了他一生最重要的事情。    说到这里,老人的眼圈都湿润了,老人感慨地说,这世道怎么就变化这么快?现在哪还有像我父亲那样的医生啊。过去商人成为医生,而现在的医生都成了商人,他们的心思都在钱上而不是琢磨怎样把病人治好,医疗事故怎么会不多?看病又怎么会不贵呢!    听了老先生的话,我沉思良久,就看病贵的问题,我们看到,医院在实行商业性运作之后,医院的收费窗口的长队,简直就是不停地往里送钱,医院的收成连年攀升,效益惊人,以我们省人民医院为例,每年动不动就是几个亿。和所有的医院一样,其唯利是图,我们已经有目共睹,那就是说,现在的医院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盈利,其次才是病人,因为医院的效益和他们的工资和奖金挂钩,在这种体制下,这种状况似乎很难改变。自古商人重利轻别离,何况是对他们的病人呢。    是的,我们的社会或许病了,作为一个医生,你也许囊中羞涩,你也许羡慕那些日进斗金而又挥金如土的人,你也许恨透了那些官商勾结、眛着良心大发不义之财的人,你也许恨透了那些徇私枉法、草菅人命的执法部门的人,你也许恨透了那些误人子弟、大把捞钱的学校和教师,你也许恨透了那些不学无术却花天酒地的明星大腕们,也许…也许….    但无论如何,因为你的职业和他们不同,你不能把病人当你发财的对象而宰割他们,因为你们面对的是一个本来就需要救治的生命。    在儿时,父母告诉我,无论和谁争执,都不要欺负瞎子、聋子和病人,欺负他们是有罪的,是要遭报应、遭雷劈的。    医生,我们没有让你学雷锋,我们是拿着钱去找你,我们只需要你对得起我们给你的钱,尽你最大的努力。因为只有你才能解除我们病人痛苦。而你想到一个病人是多么痛苦吗?        如果你把病人当作财神,它势必影响你的判断,你会因此而失手,而你的失手,却是让别人永远失去了亲人。    一个医生,你一生阅人无数,你可以轻易永远别离一个病人&,而他们的亲人却永远沉侵占痛苦之中,然而,当你听到那失去亲人后那撕心裂肺的哭嚎,你的良心就没有收到谴责吗?        你必须尽最大的努力!因为你面对的是一个需要救治的病人,他不是送到你嘴边的肥肉而任你宰割,如果你把我们的病人治好,在你得到相应的回报之时,而更多的,是赢得了我们的尊重,我们的信任,那么,你无论走到哪里,人们都会对你交口称赞。医生,我们不禁要问你,难道不比你口袋里装满了钱,而走到哪里都迎来社会一片鄙视的目光好吗?    医生,你该醒醒了,你再也不能执迷不悟了,再多一分钟,就可能有下一个生命从你身边送走。因此你的良心将永远受到谴责。        医生,你该醒醒了,当一个个生命在你的手中送走,且不说死难者的亲人将如何永远记恨你一生,你的父母、你的儿女也会永远遭人耻笑,他们会对他说:你的儿子、你的爸爸刽子手、是杀人犯。而你知道这些后,你又将有何颜面对你的父母和儿女。        医生,你该醒醒了,你是我们病人的上帝,而不是我们的魔鬼,在我们被病痛折磨的时候,我们最需要你,需要你的救死扶伤,需要你高尚。        医生,请快快拾起你的医德吧!  
  是谁夺去了我们亲人的健康和生命?是谁让我们眼中含泪心底流血?  为什么维权之路如此艰难和坎坷?怎样才能让逝者安息、生者安宁?  
  李律师:(转贴)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定会被废止。请各位注意我的用词是“废止”不是“取消”“撤销”。《条例》是行政法规,依据《立法法》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条例》“凌驾于法律之上”亦有7年了,要是算上其父亲《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日,国务院颁布),在医疗纠纷这一民事领域法律缺失已达22年之久!人的一生有几个22年?所以,人大应该抓点紧了。个人观点,下一步有两种可能,一是在《条例》基础上,总结其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进一步修订,制定《医疗纠纷处理法》;另一种可能就是,修订《民法通则》,增加医疗服务领域的原则性条款,同时,充分利用司法解释关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处理规定。因为,医疗事故也好,事故以外的医疗过失也好,都是民事侵权行为,只不过是它发生在日常生活的边缘领域,当然应该可以受《民法通则》的调整。现在司法鉴定机构已经是社会中立机构,早已从司法机关脱离出来,它可以接受社会公众的委托,出具比医疗事故鉴定更加具有公信力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的依据。故此,《条例》这一过度产物以及医疗事故鉴定这一劳民伤财的闹剧都该收场了。
  关于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请求书  上书人大常委会  撤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请求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暨法工委:  我们是一批有正义感的律师,因长期办理医疗纠纷案件中发现,国务院于日颁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宪法》和《民法通则》相抵触,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请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及时予以撤销,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理由如下:  
  《条例》之恶法本性    一、&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  日,东港市前阳镇前阳村英某的妻子李某入住东港市某医院观察待产,当日22时20分李某分娩了一名男婴。尔后由于某医院诊疗失误,李某于日2时20分死亡。经医疗鉴定,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东港市某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在本例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承担主要责任。东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医院应对李某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比例法院确定原被告按1:9的比例承担。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因不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赔偿内容,故原告的该部分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见日《辽宁法制报》文章《医疗事故不给死亡赔偿金》)。  根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十一个项目和标准计算。十一个项目确实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生命无价,是我们鲜活生命的骄傲。侵权人造成他人死亡,必须向受害人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这不仅是对生命的尊重,而且也是对受害人死亡而丧失的可得利益的补偿。当人们责备其他侵权纠纷“死亡赔偿金”太低时,而条例却无视生命的尊严,反而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当患者死于没有皮试的青霉素注射时,死于没有及时的抢救时,……。死者家属愤然索赔,却发现《条例》没有规定医疗机构需支付“死亡赔偿金”,面对少许可怜的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家属除了哭诉及铤而走险的私力救济之外,还能做什么吗?面对此起彼伏的捣毁医疗机构的人间悲剧。难道不令人深思吗?  二、没有规定“残疾护理费”。  根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第四项:“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但是却没有规定“残疾护理费”。小孩子管某双目失明,小孩子章某脑瘫,法院以残疾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对原告诉请的残疾护理费不予支持。这一切源于《条例》没有规定残疾护理费。损害赔偿的规则之一是全额赔偿,全额赔偿意味着加害人必须赔偿一切因导致赔偿义务的事件而产生的损害,或者说它必须将现状恢复到假设导致赔偿义务事件未曾发生时的可能的情形,因此,残疾护理费必须赔偿。残疾护理费必须赔偿,已是各国司法的通例。而《条例》却公然违背了这一原则。假如管某、章某无人护理,无异迫使他们“安乐死”而已。这样,《条例》的人性何在,正义何存!  三、严格限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条例》第五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既然《条例》没有规定“死亡赔偿金”,&又规定患者死亡时,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不得超过6年居民年平均生活费。那么人死了,赔什么,不要赔算了,鲜活的生命任由医疗机构宰割吧。  如果残疾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就更少了。假如美丽的少女遭严重废容,假如青年人的生殖器官遭无辜切除了,假如人们双目失明、全身瘫痪等等悲剧发生,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却不得超过3年居民年平均生活费。以2005年温州农村为例,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额没有超过16000元。  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是填补损害(见杨立新《侵权法》p780页),不属于惩罚法赔偿。因此,精神损害抚慰金算定,应当依据加害人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的资力等因素来确定,不能予以绝对限定赔偿。否则,不符合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  四、将自然科学原因力取代了民法的因果关系。  《条例》第49条规定:“确定具体赔偿时,应当考虑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为了该条规定进一步实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6条将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主要、次要、轻微责任,相对应民事责任为损失额的100%、75%、50%、25%。  直接原因并非就是主要原因,间接原因也并非是次要原因(见李由义主编《民法学》P606页)。通说认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并非等同于自然科学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条例》直接将自然科学的原因力取代了民法的因果关系,进一步将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完全与民法原理背道而驰。我们知道,减轻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只有在过失相抵或损益相抵的情况下才能得以实现。在医疗事件中,受害人身患疾病不属于民事过错范畴,无需减轻医院责任。另外,如果是加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不适用过失相抵,而患者没有过错,竟然减轻医疗机构的责任,令人难以理解。  何况,《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他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在没有共同侵权及过失相抵的情况下,以上定义的“过失造成”四字已经明确了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对患者的人身损害起了主要的、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定义本身已将医疗机构排除在次要责任之外,哪里还有轻微的责任呢?依照《条例》规定,如果医疗过失造成一年青患者死亡,经鉴定为轻微责任的医疗事故,医疗往往仅需赔偿几千元。这哪里是匡扶正义的法律,简直就是诱人上当的一纸谎言。行文至此,不禁令人感叹,世道多变,当今就连“法规”也会以假面孔示人。
  五、伤残等级偏小化。  《条例》第47条规定:“确定具体赔偿时,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而《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将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如果将医疗事故的伤残等级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级》相比较,伤残等级普遍存在偏小化。如四肢瘫,肌力Ⅲ级者,医疗事故的伤残等级为三级,而工伤事故为一级伤残;一上肢高位缺失,前者为四级伤残,后者为一级伤残;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前者不存在伤残等级,后者为七级伤残;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前者不存在伤残等级,后者为七级伤残;……。类似问题,不胜枚举。同样的伤残,却得不到相同评价,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医疗机构尽量少赔钱,甚至于不赔钱。法律的正义及公平为此受到严重的伤害。  六、患者无权复制主观性病历。  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主要是分析经治医生是否存在分析判断失误。由于医生的分析判断活动,主要反映在主观性病历之中。如果患者无权复制主观性病历,就很难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条例》规定患者无权复制这些病历,不但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而且也为医疗机构篡改病历提供了方便。  七、医学会属最终鉴定。  《条例》颁布之前鉴定主体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条例》将鉴定主体改为医学会。虽然鉴定主体的名称改变了,但实质上仍然是由卫生系统的人员把持了鉴定工作,仍然是自家人鉴定自家人。原来鉴定工作的弊端全部遗留下来,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与鉴定结论的公信力仍旧普遍缺乏。而《条例》第四十九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更是将鉴定结论公然地权威化、神圣化,无视鉴定结论的民事证据规则。  八、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相违背。《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治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就不仅违反了我国宪法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还会导致受害人受到损害没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局面,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没有任何救济渠道,这也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在世界各国的立法史上,只有真正符合社会伦理,体现道德公正的法才是良法,反之,则是恶法。以上种种,足以说明《条例》违背了法律应有正义和公平原则,毫不顾忌站在医疗机构一边,赤裸裸地维护卫生部门利益,故本性恶法。这样的《条例》,不得不令我们密切关注,对其进行剖析和研究,从而在立法源头上撤销它。    《条例》应撤销  法官是正义的最终保障。恶法非法,当法律条文与良知、正义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正义,只有这样,法院才能真正起到司法救济的意义,才能阻止恶法祸害人世间。《条例》这个违背了人性的行政法规,理当遭到司法的抛弃。然而,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时却发出令人失望的声音,审理医疗事故案件,以特别法《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谁知,人民的法院竟然自觉成为恶法的保护伞。有这样的法律我们不可怕,然而有这样最高法院才令人伤心。苍天不佑,竟然弃民于不幸法网之中。悲乎!泣乎!  《条例》之所以对赔偿项目及数额作了种种限制,可能源于医疗损害限额赔偿理论的影响,由于医疗行为的公益性,限额赔偿理论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限额赔偿只能对惩罚法赔偿的进行限定,而不能对财产损失填补进行任意削减。限额赔偿不能违背等价有偿,全面赔偿原则,如果限额赔偿导致了损失都得不到正常填补,那么就会侵犯受害人应有的人身权利。这种拆西墙补东墙的作法,既不会起到否定非法的作用,最终也会损害了法律制度的终级目标。  “全面赔偿原则”&是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原则包括了满额赔偿。全面赔偿原则是各国司法实践的通例,也是现代民法理论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见王利明主编的《民法?侵权行为法》第P516页)。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作了具体规定。全面赔偿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依照《立法法》第8条第七项之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而《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无权另行制定民事赔偿制度,《条例》限额赔偿规定违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按照法律冲突的解决规则,不同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高位阶的法律效力优于低位阶的法律效力。只有同一位阶的法律发生冲突时,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医疗事故处理领域,《民法通则》与《条例》都是可以适用的法律形式,但是二者的位阶不同,地位和效力等级有别。《民法通则》属基本法律,是宪法之下效力最高的法律之一。宪法规定,行政法规不得同法律相抵触。《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条例》的位阶低于一般法《民法通则》,故不得同《民法通则》相抵触。  基于目前司法救济的无奈及司法救济本身的缺陷,笔者强烈呼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之规定及时撤销《条例》。      
  医院应该把努力方向集中到医疗技术的提高、行医态度的严谨上。而不应当是损害患者后,利用强势地位来推脱本应承担的责任。医患关系的和谐取决于行医的态度,取决于维权渠道的畅通。对已经发生的过错损害人为地制造维权障碍的做法只会加剧医患关系的恶化,使肩负国家和人民信任和职责托付的医疗机构失去应有的公信力。  
  顶一个先!!中国的医学体制必须大手术。。
  希望所有医生在治疗病人的时候  都能把病人当成自己的家人一样看待,  那样医疗事故就会少很多了...  
  天使无才变杀手,医生缺德成禽兽.
  视患者如爹娘.宰病人似豺狼。
  是谁夺去了我们亲人的健康和生命?是谁让我们眼中含泪心底流血?  为什么维权之路如此艰难和坎坷?怎样才能让逝者安息、生者安宁?  
  如此黑暗的医院-----中山市中医院&(转自新浪杂谈)    aqswde45324[发纸条]    等级:&发帖总数:1  阅读:45回复:0    发表于&&00:09:43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女儿叫李睿滢,3岁,在5月19日因咳嗽在中山市中医院门诊高医生那里看病,一直不见好,到5月27日高医生建议打吊瓶,到29日更严重了,就让我们拍一张X光片,诊断为肺炎,建议我们留院治疗,我们也接受了建议,交了住院押金,办好相关手续,就到儿科办理住院手续,哪知道儿科的护士竟然说,你的年龄填错了,到那边(门诊)填好再过来。我说,这是你们内部搞错的,你怎么这个态度,我说或者你可以帮我先办了手续,让小孩先接受治疗,我再去改正,或者你内部电话沟通,都可以。我说你态度这么差,我不住了,把住院单给回我,那个护士就说,是我错了行了吧,我想想也算了,就住进去了。但他们的服务态度实在不敢恭维。  29日入院后,住67床,第一时间,就是抽血化验,一切也在进行正常的治疗(我们一切都相信那些所谓的医生),到了6月3日早上,孩子妈妈觉得也有6天了(入院时,高医生说大概要治疗5、6天),就问主治姓徐的医生,明天可否出院,徐医生  说痰已经很少,也没什么锣音,再坚持多一天吧(也就是3月5日可以出院)。谁知道到了3日晚上7点多,我爱人去问那个徐医生是否能确定5日可以出院,她说,化验结果发现你这个是支原体引起的肺炎,比较麻烦,要住多几天院,还要坚持吃一个月的药。4号上午,我一知道这个消息,我就觉得很困惑和愤怒,29号抽血化验,怎么到3号晚上才出结果?我带着强烈的疑问和困惑,去咨询当天姓彭的医生,如果正常的话,小孩都可以出院了,为什么到现在才出化验结果。那些象小丑一样的医生和护士(姓彭的和护士长等人),竟然众口一词的说他们医院检验科端午节休息两天,而标本要送去广州,培养3天,再有一天才能取结果回来,刚好要6天。后来他们还说你不想住可以出院。我当时好气愤,我一定要找出真相。所以我就去找医院的孔院长,他说,我们不用去广州化验,自己就能验,检验科也有人值班;而医院医务科的调查是5月31日上午已出报告。我女儿6月4号出院时我也把化验单复印了:生化检验报告单(编号-),是5月29日中午12:40出的;中山市中医院检验报告单(编号:),是5月29日中午12:19出的;中医院免疫检验报告单(肺炎支原体IgM(MP),编号-),是5月31日上午11:48出来的。这跟他们之前众口一词的撒谎、编故事,你说中山市中医院儿科那帮医生和护士(20多人),全部众口一词编谎言掩盖真相,瞒骗属。他们这么做无非就是想让病人小病当大病来治,慢慢治,以便增加创收。中山市中医院是中山市三大医院(三甲医院)之一,竟然出现这么恶劣的做法,医生和护士医风医德极差,服务态度极差。我有史以来第一次还没入院就要求不住,第一次病没好就要求出院。短短几天时间,已暴露出中山市中医院的黑暗,至于其他老百姓在这里遇到的又是怎样,可想而知。我已投诉到中医院孔院长那里,也于6月9日投诉到中山市卫生局(陈先生,电话:9),也没见医院和卫生局对那些无良医生的处理,我们也没有什么办法。我女儿已于6月8日入中山市博爱医院治疗,由于中医院那帮无良医生特意延误了治疗,博爱医院的医生说,由于我女儿病情拖得太久,现在的治疗很麻烦,因为那帮无良医生极差的医德和为了个人私利,对我年幼女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太大的伤害。从中央到地方,都在谈医疗改革,如果这些医疗不正之风不杀,这些害群之马不清除,绝对没法搞好医疗改革。我呼吁媒体能给我们这些老百姓做主,我们老白姓太可怜了,我3岁的女儿太可怜了。  现在我女儿还在博爱医院住院治疗,一想到那帮无良医生和护士给我们老百姓的身心造成的伤害,我的愤怒就不能自已。尊敬的省卫生厅领导,你们能否为可怜的老百姓做主,惩治那些医德败坏的医生,还医疗系统一片净土。  前几天,在浙江在线健康网(日)上看到山西省卫生厅对“山西两医院被查处”,山西省卫生厅负责人表示,将加大执法执纪力度,对医院内接受“回扣”、开大处方、过度检查及治疗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  我在这里也寄希望于我们卫生厅领导,帮我们老百姓做主吧!  我真诚的希望,不要每件事都要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相关部门和领导才能重视。    
  是谁造成了这么多悲剧?    这些悲剧是否还会重新上演?!
  当医生,开药店,开药厂,作医药代表,做护士~~~~~~    ——————————————————  做医生将病人医残医死赚钱  华南大学学生杨钧参加校运会跳远比赛后发现排黑便,自己走进了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求治,“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王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云南白药口服一次0、25~0、5克的规定,多次以华侨医院证据也承认是中毒量的4克云南白药施于病人,使病人服药后四肢抽搐、呕吐昏迷、休克至死亡。,医死了一个急性胃粘膜出血的大学生病人,广州华侨医院嫌了12万3千多人民币,本来医治一个急性胃粘膜出血病人只需要止止血、补补液,几千块钱搞掂。王平却要病人做CT、腰穿术、拍胸片、呼吸机等等,将病人医死了,还要收病人家属12万3千多块钱,自己也的到数目可观的药物提成回扣  
  当医生,开药店,开药厂,作医药代表,做护士~~~~~~    ——————————————————  做医生将病人医残医死赚钱  华南大学学生杨钧参加校运会跳远比赛后发现排黑便,自己走进了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州华侨医院求治,“副教授”、“副主任医师”王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云南白药口服一次0、25~0、5克的规定,多次以华侨医院证据也承认是中毒量的4克云南白药施于病人,使病人服药后四肢抽搐、呕吐昏迷、休克至死亡。,医死了一个急性胃粘膜出血的大学生病人,广州华侨医院嫌了12万3千多人民币,本来医治一个急性胃粘膜出血病人只需要止止血、补补液,几千块钱搞掂。王平却要病人做CT、腰穿术、拍胸片、呼吸机等等,将病人医死了,还要收病人家属12万3千多块钱,自己也的到数目可观的药物提成回扣  
  北京一病友的遭遇:    惨痛!  现在回想起来当时的情景,依然感觉到很深的痛!在流产后的那二十多天里,几乎每天都是以泪洗面……  去年夏天和老公计划怀孕,但一直没能如愿,后来三个月多不来月经,乳房又胀痛不适,日去东直门医院就诊,挂的专家刘英杰(给她留点颜面不注全名了)的号,与刘英杰述说三月未来月经的情况后她给开B超检验单,我遂做了B超,B超中提示子宫内膜2.1cm,非常厚,拿了B超报告单递给刘英杰看了结果,她说:“快来月经了,你月经不调,开些药。”我问:“那不用做别的检查了?”刘英杰说:“不用,乳房胀痛是你快要来月经了,子宫内膜厚是你三个月不来月经造成的,吃些活血化淤的药就来月经了,月经量肯定会很多,你做好准备。”没做尿检,没做血HCG检查,做为中医大夫,她连给我把脉都没有,也不看舌苔,她匆匆开了药方,药品内容为:鲜益母草胶襄2盒,经舒颗粒2盒。我去药房拿了药看了说明,又返回诊室找刘英杰我是否合适吃这药,因为“舒经颗粒”说明书上标明有:血虚者禁用,我不知是否血虚,希望她把个脉看下,她当时在和一个大夫在另一个诊室吃午饭,说:“没事,你吃吧,你肯定不血虚。”我只好拿了药回家服用。  服药时间为1月22日,服药两天后阴道开始少量出血至2月2日,我以为是药起作用了,来月经了,遵医嘱继续按量服药,到2月3日突然出血量加大,且有很多很大的血块,遵医嘱:“出血量会很多……”我理所当然的以为是月经量多,因为出血多头晕,请了假在家休息,4日至6日出血量更是非常多,6日下午突然腹痛难忍,抽搐似的疼痛,浑身冷汗,我坐在卫生间的马桶上痛得起不了身,后晕倒在卫生间,家人急送至京北医院急诊,告诉大夫是痛经大出血,大夫觉得不像痛经,出血量那么大还痛成这样,让查验尿,结果为阳性,立即做B超,显示有物体在宫颈口,京北医院大夫说是流产,要立即手术,当时非常吃惊和害怕,东直门医院明明检查的是月经不调啊,我和家人有些不相信京北医院的诊断,立即又赶到北医三院急诊,三院看了京北医院的尿检结果,重又查了B超后,做阴道检查,说有物体,大夫用钳子从阴道拿出妊娠组织(病历中描述3X2X15cm大小),大夫说:“是胎襄,太遗憾了,都这么大了!”北医三院大夫确诊为自然流产。北医三院大夫问为啥没好好保胎?我哭着说我都不知道是怀孕了,在半个月前在东直门医院查过,但医生没给我查尿,也没诊断出来是怀孕啊,要知道就不会吃那药了!北医三院大夫叹着气摇着头,开了消炎药嘱咐五六天后复查是不是流干净。从诊室出来,瘫在老公怀里痛哭,我可怜的宝宝,就这样还没来得及到这个美好的世界就被扼杀在我的肚子里了!老公紧紧抱着我也是泪流满面,他太希望有个小宝宝了,现在不但宝宝没了,我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又让他心痛不已!      
  如果我们的医生再认真些,很多悲剧都可以避免的!!!
  真人真事,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字里行间,我们都能看出这位难友对她母亲的深情:    日我母亲由于剧烈腹痛,由120急救车送到医大一院(以下简称医院)急诊科,6:50左右到达,状态为休克,但是神志清醒能说话。开始在一楼急诊初诊区,上午9:52,血清淀粉酶报告单结果为,淀粉酶434,正常值30-110;脂肪酶2174,正常值23-300。    上午10:00我母亲由一楼的急诊区转到三楼观察室。到观察室后,从10:00到11:50之间,除了在一楼急诊带上来的输液,观察室的医生并没有给我处方去购买药品,也没有进行新的输液治疗,而是又做了一个具有风险和损害的腹水淀粉酶化验(这个检查在一楼时已经做过,并且具有风险性,要求家属签字)。期间,我曾经要求医生给予镇痛,但被医生以没有药拒绝,在11:40左右董医生告知要做CT,要我签字,当时我问董:你是医生,你认为做CT对治疗有必要吗,董医生回答“当然有必要”,因此我签了字,并拿着医生给的单子去交款,(后来知道贵的药品是思他宁),将药品交给护士后,我还特别询问医生什么时候用,回答说做完CT再说。11:50将我母亲从三楼观察室推到二楼CT室做CT,但是做完CT回到三楼观察室,接上监护设备时发现心电图已经显示成直线,随后进行心肺复苏大抢救,使用了呼吸机(气管插管),但我母亲仍处于昏迷状态。在持续的呼吸机治疗中,我母亲从下午的13:00左右开始,出现了全身严重的皮下气肿(四肢除外),最先发现是从颈部,迅速发展到包括头、脸、颈部、胸腹部,颈部由于有用于固定气管插管的细绳而呈现一个大m型(有证人证言证明),肿胀得非常厉害。由当天去医院时的80斤的体重,到后来看起来象是有150斤重,整个人处于充气状态,其惨状令我不敢、不忍多看。我多次问医生为什么会这样,要求医生想办法,得到的都是支支吾吾的回答。在12:05抢救之后,那个董医生就从我视线消失了,一直只有史医生在,到起诉后复印病历后才知道史医生应该是18:00接班。这种持续加重的皮下气肿情况持续到我母亲去世,撤掉呼吸机时从口里溢出大量的血水和气体。    医院不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吗?不疼痛是病人的基本权利。我可怜的妈妈,送你上医院是要救你的呀,可为什么你在医院,不仅没有得到及时、妥当的救治,反倒受到非人的折磨和痛苦?又由于医生的极度不负责任,救治不力,在遭受了那么多痛苦之后,你永远地闭上了眼睛。你是重症急性胰腺炎,这个病本身就是刀割般疼痛,又由于无良无知庸医设置的呼吸机压力过大,导致肺部破裂(外在表现为持续加重的皮下气肿),在肺部破裂的情况下呼吸机却仍在持续向肺部加压送气,妈妈呀,我无法体验也无法想象,在医院的16小时,你的身体遭受了多么剧烈的疼痛!你的身体在剧痛,然而,你的手却被绑在床边栏杆上,你的喉咙插着气管插管无法表达,这是什么样的酷刑?快4年了,女儿我没有一天不想你,每一次,想着你躺在医院病床上那肿胀的身体,还有在醒来时无助痛苦的眼神,都令我心如刀绞、泪流满面…  
  很奇怪啊,为什么某些个别的医生能如此残忍地对待病人?是不是如他们承认的那样,我学医就是为了家人看病方便。
  也许是太多的医疗事故麻木了缺失人性者的感觉和良知,对医疗伤害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的损失和痛苦,他们没有丝毫的歉意和内疚,还愚弄患者、愚弄百姓
  让庸医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在回复后网址中不存在的帖子,我们除了顶到首页,恐怕很少有人能看到吧?  
  医疗纠纷对医院不能法外有天,驾驶员开车是为国家做贡献,但是压死了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医生同样发生医疗过错致人死亡和残疾,同样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尤其对篡改污染证据和非法行医的医生和医院责任者,法律必须严厉打击,因为他们的行为从无意变成了故意,如果法律不能惩治这些非法行为,那就是放任病毒的肆意传播,法官同样应当受到惩罚。
  大约有这样一段话:  他们杀共产党,我不说话,我不是共产党人;他们杀工会分子,我不说话,我不是工人;他们杀犹太人,我不说话,我不是犹太人……他们杀我的时候,没有人说话,已经没有人了。    生活在现时代中国的广大同胞们,如果我们不提倡不要求医护人员必须有责任心的话,可能,下一个就是。。。。。。
  新华医院,请扪心自问!  无知还是无情?失职还是失德?  日12点,我的女儿晶晶在新华医院住院部血液科7楼30号床走完了她24岁的人生。她一句话也没有留下,便离开了这个她眷恋的世界。悲痛之余,我忍不住提笔写下这些文字,我想问问下文中提到的这些医生们,你们在我女儿离去后,是否曾为她的离去感到一丝遗憾,是否曾为你们的过失心存一点后悔。其实我已经猜到你们的答案,我能做的就是把我知道的一切写下来,希望帮助你们回忆起那个刚刚离开人世的名叫晶晶的女孩!  日晚,晶晶不停地流鼻血,我们立刻带她去新华医院看急诊,当时急诊的医生先给她吊了止血针,缓解出血。住院期间晶晶做了许多检查。医院一直无法答复我们晶晶患的是什么病。晶晶的主治医生严云怀疑是干燥综合症或者其他症状。6月6日,晶晶的唇活检镜片及血样被送去仁济医院,由仁济医院的医生会诊。  日,仁济医院明确答复说,晶晶患的不是干燥综合征,是血小板减少症。我们全家顿时松了一口气。严云表示这不是什么大病,下周二、三就可以出院了。但是当天中午,晶晶感到胸口痛,就告诉严云。她当时让我们拍了一张胸片和心电图,无异常。  日上午,晶晶感到后背疼痛。我爱人马上去找严云。但她回答说有三个重病人要看,很忙。没过多久,晶晶连脚都不能着地了。我心急火燎地去求严云,她说那就做个CT吧。当天晚上发觉晶晶开始尿血,我只好找值夜医生。找了两次,总算来到晶晶的病床前,吊了两袋血浆就完事了。当天晚上晶晶尿血共三次。  日清晨,晶晶又三次尿血。期间,我两次去找严云,第一次在12床位找到了严云在病房查房,第二次我爱人总算把她找来。严云看着抽水马桶里的血水,就对我女儿骂到:“你这小姑娘怎么这么笨,月经来都不知道。”我女儿看着她直摇头,可是不敢说话。  当天12点不到,晶晶指甲发灰,点滴无法正常输入体内,我急忙找严云来看,看着我女儿气喘吁吁,她说抢救。  两分钟后,晶晶吐出一口血,没留下一句话就走了。  晶晶走后,死因仍然不明。然而死亡证明书上写的仍然是干燥综合症。我不懂医学,不明白具体的诊断方法,但是晶晶两次住院期间,却得出了三次截然不同的诊断结果,还不包括主治医师的口头意见。原因何在?  现在回想起来,6月22日开始晶晶病情加重,情况危急,我们数次寻找主治医师严云,都被她用各种理由推搪,延误了抢救时机。期间,医院甚至从未下过一张病危通知单,也没有一点预防措施。这样的敷衍了事哪里体现了医院和医生“救死扶伤”的工作准则。  于是,我们只能找医院反映情况,但“院长出国”,“副院长出差”,我们唯一得到的明确回答是:“死人有什么稀奇的”、“人么总归要死的”。  就算人总要死的,但也应该死得明白,可我的女儿死得不明白。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丧失了就再也找不回来了,故古人说:“万宝不赎命,千金不买年”。人类的爱心与责任心,首先表现在热爱生命,尊重生命,关怀生命。我们今天强调以人为本,也首先要以生命为本。在千千万万的医疗行为中,救命第一,是基本的人伦观点,也是基本的人性要求。当一个人面临死亡,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而医院却以医疗产业化片面追索利润,过度医疗,重复挂号,重复项目检查,拖延耽误抢救生命时机,对生命无动于衷,见死不救或故意拖延救治,这样的医院和医生根本谈不上医德、人性与责任心,沦落在人之所以为人的人伦底线以下了。只能说明当今有医生良知的泯灭,反映了社会中一种可怕的冷漠与无情。
  那一篇篇文章,是对目前中国社会上的这类不公正行为的血泪控诉!!!&谁都知道,在中国打官司,是何等的辛苦,是何等的辛酸! 如若不是蒙冤,谁会花这么长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耗费难以衡量的财力物力,以个体向集体单位、向强势行业、向法律讨要一个说法啊???
  是谁造成了这么多悲剧?    这些悲剧是否还会重新上演?!    
  新华医院,请扪心自问!  无知还是无情?失职还是失德?  日12点,我的女儿晶晶在新华医院住院部血液科7楼30号床走完了她24岁的人生。她一句话也没有留下,便离开了这个她眷恋的世界。悲痛之余,我忍不住提笔写下这些文字,我想问问下文中提到的这些医生们,你们在我女儿离去后,是否曾为她的离去感到一丝遗憾,是否曾为你们的过失心存一点后悔。其实我已经猜到你们的答案,我能做的就是把我知道的一切写下来,希望帮助你们回忆起那个刚刚离开人世的名叫晶晶的女孩!  日晚,晶晶不停地流鼻血,我们立刻带她去新华医院看急诊,当时急诊的医生先给她吊了止血针,缓解出血。住院期间晶晶做了许多检查。医院一直无法答复我们晶晶患的是什么病。晶晶的主治医生严云怀疑是干燥综合症或者其他症状。6月6日,晶晶的唇活检镜片及血样被送去仁济医院,由仁济医院的医生会诊。  日,仁济医院明确答复说,晶晶患的不是干燥综合征,是血小板减少症。我们全家顿时松了一口气。严云表示这不是什么大病,下周二、三就可以出院了。但是当天中午,晶晶感到胸口痛,就告诉严云。她当时让我们拍了一张胸片和心电图,无异常。  日上午,晶晶感到后背疼痛。我爱人马上去找严云。但她回答说有三个重病人要看,很忙。没过多久,晶晶连脚都不能着地了。我心急火燎地去求严云,她说那就做个CT吧。当天晚上发觉晶晶开始尿血,我只好找值夜医生。找了两次,总算来到晶晶的病床前,吊了两袋血浆就完事了。当天晚上晶晶尿血共三次。  日清晨,晶晶又三次尿血。期间,我两次去找严云,第一次在12床位找到了严云在病房查房,第二次我爱人总算把她找来。严云看着抽水马桶里的血水,就对我女儿骂到:“你这小姑娘怎么这么笨,月经来都不知道。”我女儿看着她直摇头,可是不敢说话。  当天12点不到,晶晶指甲发灰,点滴无法正常输入体内,我急忙找严云来看,看着我女儿气喘吁吁,她说抢救。  两分钟后,晶晶吐出一口血,没留下一句话就走了。  晶晶走后,死因仍然不明。然而死亡证明书上写的仍然是干燥综合症。我不懂医学,不明白具体的诊断方法,但是晶晶两次住院期间,却得出了三次截然不同的诊断结果,还不包括主治医师的口头意见。原因何在?  现在回想起来,6月22日开始晶晶病情加重,情况危急,我们数次寻找主治医师严云,都被她用各种理由推搪,延误了抢救时机。期间,医院甚至从未下过一张病危通知单,也没有一点预防措施。这样的敷衍了事哪里体现了医院和医生“救死扶伤”的工作准则。  于是,我们只能找医院反映情况,但“院长出国”,“副院长出差”,我们唯一得到的明确回答是:“死人有什么稀奇的”、“人么总归要死的”。  就算人总要死的,但也应该死得明白,可我的女儿死得不明白。  
  来了我都不敢走了,一离开就容易找不到,呵呵
  医疗纠纷对医院不能法外有天,驾驶员开车是为国家做贡献,但是压死了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医生同样发生医疗过错致人死亡和残疾,同样也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尤其对篡改污染证据和非法行医的医生和医院责任者,法律必须严厉打击,因为他们的行为从无意变成了故意,如果法律不能惩治这些非法行为,那就是放任病毒的肆意传播,法官同样应当受到惩罚。  
  春天去了,还会再来;花儿谢了,还会再开;我们的身体受伤了,带给我们的是一辈子的艰难与痛苦;我们的亲人离开了,留给我们的是无穷的悲伤。因为我们品尝了这痛苦,所以不愿看到别人再痛苦;因为我们经历了这悲伤,所以不愿其他家庭再悲伤!&请帮帮我们吧。  
  谁能相信这是医生做的手术,把内固定器打在了伤椎上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中国的医疗制度是保护医者。腐败的官员是维护医者。我的爱人是在2000年6月因为庸医的欺骗致使手术失败而去世。近10年我都生活在噩梦中。打了两年官司。花了十万余元。让我身心憔悴。看透了政府的腐败。官员的不作为。  奉劝受害者,能忍就忍吧。中国就是投诉无门。
  谈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不合理性    近年来,由于体制原因,医疗服务过度推向市场化的情况下,患者看病得付出昂贵代价,对预期之外的治疗效果自然难以接受。因而,医疗纠纷迭起,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也随之大量增加。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依据仍主要为日以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虽然在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先天的不足,也导致审判实践出现储多问题。其中最受诟病的,仍然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规则。    《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上作了一定修改,改变了之前卫生行政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而改由医学会作为医疗事故鉴定主体这被认为在一定程度上打开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暗箱”。但在随后几年的审判实践却让人们再度失望,问题并没有根本解决,被认为只是“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了“兄弟给兄弟鉴定”而已。    可见,医疗事故鉴定并未能从公正、中立的角度参与医疗纠纷民事诉讼。鉴定结论仍受到人们的普遍质疑。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当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不合理(法)性。    首先,鉴定的主体问题。根据《条例》,医疗事故鉴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医学会。查看《中华医学会章程》,医学会是“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社团”&。其宗旨“本会依法维护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医学会的成员分为会员、团体会员等几种。医生、医院自然就是医学会的会员、团体会员。由此可见,医学会本身就是由医生、医院等组成的组织。其宗旨更是明确地要“维护”其“权益”,为其“服务”。参与鉴定的专家,都是本地区内各医院的医生,同行之间不是同学就是师生、师兄弟。法律所要求的鉴定机构“中立”、“客观”原则何以保证?笔者办案过程中,一个当事人为了为亡儿讨回一个公道,在经济极其拮据的情况下,甚至愿多花费近万元,通过本地医学会将鉴定转交他省医学会进行,但作为被告的某省级医院却强硬拒绝。个中原因,昭然纸上。正是其在省内医疗界的居高地位,在本省内,谁敢鉴定其构成医疗事故?    其次,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存在仍很多问题。一是当事人提交材料后,不知道院方提交了什么材料。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无法知道院方是否会提交完整而真实的材料,也不知道医学会是否会将全部材料提供给鉴定组专家。有安徽案例为证,院方在提交材料时,刻意隐匿了能够证明其诊疗过程中重大过错的检验报告单,另行伪造检验单,以图掩盖事实。后经患方多次申诉,检察院抗诉后并协助患者调查后方揭开事实真相。二是实际操作中,抽取专家时,抽取的仅是一个代码,但代码所代表的是哪个专家、哪个专业的专家,而且医学会最后召集的专家是否就是所抽取的专家,无从知晓。使这一过程完全流于形式。&&三是鉴定是在封闭的状态下进行的,违背了鉴定所要求的公开、客观、透明的原则。四是对专家组讨论的意见,当事人无从查询,能看到的只是鉴定报告里简单而笼统的结论性描述。    再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最重要的证据,却不符合法律关于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但医学会提交的鉴定结论却无一例外地缺失了鉴定人的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但在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时,却均遭拒绝,理由仅仅是“因故不能出庭”。由于医疗鉴定结论只有笼统的结论性意见,常简单表述为:医方在整个医疗过程中不违反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行为无过失,患者出现的后果与这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鉴定人不出庭,作为原告的患方又难以举出反驳鉴定结论的、能够证明医方在诊疗中存有过错的强有力证据,法官只能依鉴定结论作出判决,此时法官的审判权也就等于被医学会所取代,法官所能做的就是按鉴定结论判决。    最后,对医学会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是导致医疗事故鉴定不公正的重要体制缺陷。由于鉴定人员都是与鉴定当事人一方相同的临床医生,行使着无监督的权力的鉴定专家组自然偏袒同行也就在所难免了。同时,《条例》“罚则”中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处罚规定似乎意在惩戒失职的医方,却时刻在指引着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专家组鉴定结论往“不构成医疗事故”偏移。法官机械的审判方式,对医疗事故鉴定的过度依赖,使医学会缺乏监督权力滥用的最后防线形同虚设。    正是医疗事故鉴定机制上述种种弊端,使人们对《条例》不满情绪膨胀,废除“恶法”的呼声日涨。由于法律救济渠道不畅,更多的人选择了私力救济。“医闹”、暴力伤害医生等乱象丛生。所幸的是2004年5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视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司法保障的重要里程碑。2005年初出台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相继出台的关于司法鉴定的规范,使司法鉴定这一鉴定形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立,其也给医疗纠纷案件的医疗过错鉴定提供了一个新的办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和司法鉴定规则成为医疗纠纷诉讼另一途径。但,从此,我国医疗纠纷诉讼也陷入了“双轨”制的尴尬。  
  关于崔馨恬医疗纠纷一案向卫生部复议,希望  当面说明情况并进行听证审理的书面说明    书面说明人:崔红喜,男,汉族,35岁,住址:************,系死者崔馨恬父亲&电话&  书面说明人:高趁心,女,汉族,32岁,住址:************,系死者崔馨恬母亲  在我们与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医疗纠纷一案中,我们从一无所知走到现在民事、刑事、行政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三条路上,我们学习了很多,了解了很多,我们是众多医患关系中的一员,我们希望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能给我们一个说法,我们付出了艰辛,承受了压力,同时我们也走到了众多医疗纠纷案件没有走到的高度和深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我们是弱势,但也明白并不是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中所有的患者都是弱势。我们没有去闹,我们希望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我们希望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当面陈述,希望对本案进行听证审理,希望得到一个说法。    理由:  卫生部受理的我们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仅仅从程序上认定上海市卫生局以信访形式答复不正确,让上海市卫生局依法行政,再转回去。  也可以对本案全面调查核实,进行实体处理,给我们一个说法。  我国医疗纠纷案件中医患矛盾之深、医患矛盾之多,在世界各国的各个时期都是不多见的,也是我国现阶段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之一,我们认为是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不完善所引起的。  首先,对于医院,各项处理医疗纠纷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改病历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不封存现场残余的液体、药物司空见惯,甚至不让封存病历的也大有所在,在医院出现明显的过错后拒不认帐更加剧了医患纠纷的发生。如到法院起诉,由于当事医生与鉴定医生是“运动员”和“裁判员”角色、会在不同案件中互换,鉴定人员的行业保护性;鉴定机构的局限性、鉴定结果的不公正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赔偿项目的局限性、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加上家属法律知识的匮乏和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聘请专职的代理人,往往几年官司打下来很难得到公正的结果。很多人无奈之下就选择了“闹”,堵医院大门、殴打医护人员,甚至杀害医护人员的事情也曾多次发生,医院往往被逼到这个份上才进行处理,但这样又产生另一种负面效应——“医闹”的出现。出现纠纷后,不管是否有理都去闹,因为“只有闹才会有结果”成了多数人的“共识”。卫生部、公安部联合下发的维护医院秩序文件的规定、甚至国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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