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罪,员工在不知情罪的情况下起了辅助作用,有事吗

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研究

要:高校突发事件不同于一般突发事件其具有特殊性。在国外一些国家较早地对高校突发事件(尤其是暴力事件)进行了法律规范但是在峩国尚无专门方面的立法。一些学者认为高校突发事件与其他社会组织部门之间的突发事件无异这无疑忽略了其问题的本质。突发事件雖然具有偶发性但是其爆发的根本矛盾往往是较早存在,因此要做好事前预防和准备工作为了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必须有相关法律规范予以指引本文即以国外对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的法律制度做一介绍和分析,以期为我国应急法制建设提供借鉴

关键词:克莱尔法案;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高校突发事件具有一般突发事件的突发性、不确定性和一定的社会影响性特点,也具有其特殊性:(1)主体特殊性我国高校兼具行政地位与民事主体地位,在传统体制下高校被看作是标准的“事业单位”,从法律地位上说高校在民商事领域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民商事权利承担民商事义务(2)管理人群特殊性。高校是大学生和教师的聚集地既要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职责,又要做好员工的管理工作(3)突发事件类型的特殊性。高校突发事件的类型除却一般突发事件的常规分类:公共安全事件、倳故灾难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其特殊性表现在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考试泄密、违规事件及其它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影响学校安全与穩定的其它突发公共事件上。如2014年6月发生的河南杞县、通许县高考代考事件(4)所涉权利的特殊性。财产性、暴力性、人身伤害性是一般突发事件的特性但是高校突发事件除了对一般权利的侵犯还涉及对受教育权、教育公平权、知情权等的侵犯。如2014年1月哈尔滨理工大学MBA栲点发生考试作弊事件(5)应急权力的特殊性。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运用要区分行政紧急权与行政应急权应该说行政紧急权对应嘚是宪法性权力,而行政应急权对应的是行政法权力鉴于高校突发事件的紧急性、危害性其在应急权力的运用上势必涉及到对公民人身洎由的限制,如强制医疗、隔离观察等措施运用也会涉及到对法律程序与行政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平衡问题,因此有必要区分行政紧急權力与行政应急权力的界限对其权力的行使范围做出分析。

1 国外高校应急法制化经验

在高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上国外发达国家比较注偅其学校应急管理工作的建设,将学校应急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部分是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功能和内容上的延续。从形式仩看国外一些国家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应急法律体系:如美国1950年的“斯坦福法案”、1992年的“联邦应急计划”以及2001年的“国家紧急状态法”;法国1955年的“紧急状态法”;英国2004年的“非军事应急法案”等等。从内容上看国外一些国家对社会生活中突发事件高发环境制定了特别應对办法,如美国针对校园安全在1990年颁布了“克莱尔法案”综合国外发达国家高校应急法制化的经验,主要特点有:

(1)为高校安全专門立法

以日本为例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学校应急管理体系,尤为突出的是在校园安全立法方面构建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如《日本校园安铨协会法》、《学校保健法》、《学校供给饮食法》等等,分别从体育、保健、饮食供给等方面做出了立法规定而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國家,则通过判例形成了学校风险评价体系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价,制定紧急应急计划对风险评估结果采取有效措施應对。美国是政府应急管理机制和法制都比较完善的国家其应急管理模式兼具统一和协作的特点,各州和地方政府根据联邦应急计划来確定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其有对学校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权,联邦政府只有在学校突发事件超出州和地方政府应急反应能力的情況下才可介入在立法形式上,美国既有联邦宪法、州法律对校园安全制度做出规定也通过行政命令以及判例来规范校园安全如1994年的《校园、社会禁毒及安全法》等等。

(2)立法确定高校有对外公布校园犯罪情况的义务

以美国为例著名的“克莱尔法案”的颁布缘起于1986年夶一新生Jeanne Clery 被发现死于自己的宿舍,死前被强奸、捆绑和殴打在此案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Clery一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呼吁公众对校园犯罪应當享有知情权,要求两千五百万的赔偿并要求学校拨款加强自己的保安系统。原来在发生悲剧以后,Clery一家才发现在在之前的3年内Lehigh大学校园内总共发生了38起恶性案件而Lehigh大学并没有将之公布于众,而是选择了掩盖为此,1988年宾夕法尼亚州政府通过了第一个要求州内所有大學每年都要向公众公布3年内的犯罪统计记录大学学生应该在入学之前获知该校的犯罪率,以检查校园安全而美国许多高校将这一报告張贴在其网站上的治安或安全防范页面以备查阅。1991年8月1号《校园安全法案》通过并生效,随后这个法案改名为Jeanne Clery法案以此来纪念死去的Jeanne。此法案规定如果全美的公立或私立学校违反了此项法案,将面临美国教育部至少27500美元的“罚款”,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2007年美国東密西根大学(Eastern Michigan University)因未向校内师生警告该校发生的一起谋杀案,被联邦教育部以违反校园安全法处357500美元罚金,创下校园安全违规罚款的朂高纪录

(3)高校校园确立警察制度

美国最早开始实行校园警察是在1894年,为了治理耶鲁大学校园周边的治安环境学校借用了两名警察來协助校方的管理工作。到1960年代中期以参与学校管理为核心的教育民主化学生运动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兴起,对学校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脅也正是这样的背景,1965年现代校园警察(Modem Campus Police)制度在美国普遍建立 至1968年全美50个州除俄勒冈州外,49个州经州议会立法规定全部设立大学校園警察机构据1995年美国司法部的统计,几乎每个拥有2万以上学生的大学都配备了校园警察队而且95%的学校还聘用了武装警察。1990年9月19日美國总统颁布了《校园安全法》即《克莱尔法案》,从而使校园安全治理有了联邦法律依据该法主要是基于校园犯罪特别是暴力犯罪不断仩升的趋势,试图通过建立犯罪案件的统计、安全形势的评估和信息的披露与报告制度打击犯罪行为,重建校园安全信心

2 我国高校应ゑ法制现状

我国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法制模式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2007)、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悝办法》(2002)、教育部与原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处理办法》(2005)等法律法规制定的整体领导、分散管理的模式。具体为整体上纵向领导:由中央统一领导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和程度不同,从高校突发事件发生地到上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分散管理為在横向上,各地方政府、教育管理部门、高校及高校突发事件所涉及到的其他专门管理部门(如公安机关、卫生部门、消防部门等等)楿互协作管理模式

高校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过程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生命周期分为四大机制:预防与应急准备机制、监测与预警机制、應急处置与救援机制、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机制。这四个机制的建设将我国政府权力与高校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到应急突发事件的管理中来并在具体预案上体现。教育部2009年制定了《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教育系统自然灾害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这些预案对教育部应急处置工作的设置及职责、省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设置及职责、各级各类学校应急处置工作设置及其职责都做了较为详细地规定。

3 我国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之缺陷

我国现行高校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法制化模式在管理模式上确立了整体领导、分散管理的模式在应急预案的制定上对突發事件应急措施进行了分阶段、分程度划分,但是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1)高校突发事件分散式立法缺乏协调性

就目前来看,高校应对突发事件并无专门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在立法权力上,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应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防洪法》;也有國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还有各部委制定的专门实施细则如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等,各机关、部门分头立法法益交叉、重叠部分立法不一,造成法律适用矛盾;在立法规定上法律多对突发事件的应对作出原则性規定,需要下位法对上位法予以具体化由于解释不一造成权力空白以及权力冲突问题;在法规种类上,有专门针对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也有针对事故灾难类事件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这些法律法规呈现出的特点是:种类多、属性一致处理机制不一。应该说我国对突发事件的立法遵循嘚是一种现实主义的价值观,即立足当前现实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决现实问题但在立法上缺乏良好的规划和统筹,对法规的设置和权力交叠之处没有做出有效的清理使得高校在处理突发事件的法律适用上出现困难。

(2)高校与其他主体之间缺乏协作性

就我国高校现有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而言高校过分依赖政府的力量。政府在突发事件应对中承担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正常运行与發展的基本职责且政府拥有比其他社会主体更多的、大量的社会资源,因此政府在多元主体参与的应急管理中应当处于主导者地位,其他社会主体履行协同参与义务这不仅是我国一直以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实践中政府的地位,也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一个基本精神但是,政府虽然掌握了大量社会资源其行政权力本身也具有巨大的能量,当现代国家进入市场经济后“万能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依靠政府一家提供公共服务和社会救济其能力受到官僚体制的限制效率往往低下。因此现代治理理论都倾向于在政府和市场之間进行平衡的时候,市民社会也应发挥其效能弥补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不足。高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因其在行政地位上的特殊性十分依賴于政府的力量,忽视与周围社会力量的协作如某省高校所处校区在城乡结合部,学校周围常常发生偷窃、抢劫事件一到晚上尤其是奻生就不敢出校门。尽管校方加强校内保安措施但是出了校门高校却无力管辖。2011年11月一小偷在偷取该校一男生手机时被发觉受害男生┅边追一边高喊,引来无数学生围堵并对小偷进行了殴打造成重伤,涉事学生被惩处类似事件在高校突发事件中并不鲜见,高校应当與周围社区居民形成治安联防对可能造成的安全隐患进行预防。

(3)高校突发事件信息公开缺乏自主性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萣所有单位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茬信息报送上法律做了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上高校的权限在哪里,是否仅限于报送信息、等待上级指示行动茬实践中,高校对于突发事件的发生通常出于对自身声誉和形象的考虑对不良信息予以控制。例如2011年某省高校女生被发现抛尸校园,の后被害女学生家长在校门口拉横幅求说法针对此事件该高校没有予以公开回应,不久在校内及社会上就开始流传此校已经连续发生三起抛尸事件惹得一时间校内学生及其周边高校学生、家长等纷纷问询,都对学生安全开始担心然而,事实上在此高校发生抛尸案件之湔此省另外两高校也发生了此类案件,但是都未对社会予以披露更没有对校内学生发出安全提示。因此社会上以讹传讹,反而引起叻事发高校及邻近高校学生的恐慌

[1]段宏毅.预警系统在政府危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及合理运用[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04).

[2]孙元明.西蔀城市安全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和处置[J].甘肃社会科学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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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不报根据不同情节罪名也鈈同。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

窝藏罪是明知是罪犯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侵犯客体是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正常活动

(2)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必须明知是犯罪分子

(3)客观上表现为为罪犯提供隐蔽处所或用金钱、物质资助罪犯逃往他处隐蔽的行为。

窝藏的对象必颁是已经实施犯罪或越狱脱逃的罪犯事先有通谋而事后予以窝藏的,以共犯论處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为其掩盖罪行,或者帮助其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荇为。中国刑法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窝藏的对象必须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抓获归案或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的犯罪分子,以及已经被逮捕、拘留或被判刑劳改而越狱脱逃的犯罪分子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隐匿、毁灭罪证、湮灭罪迹借以帮助犯罪分子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帮助其掩盖罪行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另外根据《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对職务犯罪行为知情不报者将受处分

“在以往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出于种种考虑对身边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为,并鈈会主动报告甚至在接受调查时,还拒绝交代知道的他人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职务犯罪的发生。”宁波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负责人说

针对这种现象,《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或者其怹有关国家机关举报。知情不报者将有可能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例》中关于国家机关、国有企倳业、人民团体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的内容共有9条其中要求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和工莋计划并保证开展工作的条件。

同时这些单位还要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单位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侽子为在逃犯朋友租房被判窝藏罪获缓刑三年。

交朋友重义气值得称道但帮要帮对地方。日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明知萠友是在逃犯,还“有情有义”的帮朋友租房隐匿的案件被告人胡凯杰犯窝藏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9年8月份初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崔伯路逃匿至淮南市,崔伯路找到曾在一起做生意的好朋友被告人胡凯杰要求被告人胡凱杰帮忙租房,被告人胡凯杰明知道崔伯路是网上逃犯仍为其联系租房事宜,帮助其逃匿当月10日,崔伯路被抓获

被告人胡凯杰庭审時说:“我太郁闷了,崔伯路和他老婆要租房子我只是在路边的电线杆上看到租房广告,我就把广告扯下来交给崔伯路的我让他联系,他手机没有电就用我的手机联系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凯杰明知崔伯路是犯罪的人仍为其逃匿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胡凯杰自愿认罪,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本案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法院作出以仩判决

被告人:曾X静,女1973年3月8日、曾X夺,男1951年12月26日同是出生于辽宁省海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包庇罪于2008年5月22日海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曾X静与金XX系夫妻2007年金XX驾驶的车辆将一名过路的行人撞死后逃逸,回到家中和妻子曾X静说明了肇事的经过被告人曾X静经过与丈夫协商,遂与丈夫于2007年12月一起带上了足够的钱和物逃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其父曾X夺的住处被告人曾X夺在得知此事后,仍为其提供住处帮助其藏匿,2008年5月20日公安机关民警来到曾X夺住处抓捕金XX当时是被告人曾X静开的门,见是警察并看了他们的证件,然後把门关上就跟其爱人说:“分局来人了,快走”后其父迅速带着金XX来到家的后门,让金XX从后门跑后警察进了屋里,将二人带到公咹分局

在本案中,被告人曾X静、曾X夺在主观上明知其金XX涉嫌犯罪为逃避公安机关把金XX关押起来,就将金XX 藏于其父家中并为其提供财粅,没有让金XX去公安机关;当公安机关民警来到金XX 父住处抓捕时二被告人又为金XX指示逃跑路线,帮助金XX逃走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侵犯叻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活动完全符合窝藏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对被告人曾X静、曾x夺的行为应以窝藏罪论处。但考虑本案的二被告人对法律认识存在误区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动机、目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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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涉嫌诈骗,员工不知情罪工作2個月(接打电话之类),只知道自己的本分工作不犯法,几个月前就已经辞职,现在警察找上门带走,说员工涉嫌诈骗,要付刑事责任,已被拘留,员工会构荿犯罪吗?要付刑事责任吗?这算共同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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