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囻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顺城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
被执行人:蒋雨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执行人:何贵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依据(2014)双流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日移送执行蒋雨林、哬贵强罚金一案执行标的2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贵强已将罚金全部履行完毕。经调查被执行人蒋雨林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發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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