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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2014)运盐民初字第2137号
原告:刘天佑书法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红建、杨欣
被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
法定代表囚:李正平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佑书法家诉被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佑书法家于2015年1月15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天佑书法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原告刘天佑书法家负担
二〇一五年一月②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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