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个叫一只胳膊和禁什么地名?

第九个老婆打一外国地名_百度知道
第九个老婆打一外国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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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浒传》中行者_______(人名)在寻找哥哥武大郎的途中,路过__..
1、《水浒传》中行者_______(人名)在寻找哥哥武大郎的途中,路过_______(地名)时,打死了一只大老虎,于是倍受百姓喜爱;当及时雨_______(人名)作了梁山第二把交椅时,接老母上了山,于是黑旋风________(人名)也下山接母,行至沂岭时其母被老虎吃掉,他愤怒之下,连杀四只老虎。2、培根被马克思称之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他有很多的名言警句,请你写出一句你最熟悉的他的名言:_____________________
题型:填空题难度:偏易来源:广东省期中题
1、武松 景阳冈 宋江 李逵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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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魔方格专家权威分析,试题“1、《水浒传》中行者_______(人名)在寻找哥哥武大郎的途中,路过__..”主要考查你对&&文史常识,诗文背诵&&等考点的理解。关于这些考点的“档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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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篇幅有限,只列出部分考点,详细请访问。
文史常识诗文背诵
文史常识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作家作品。包括:中国古代作家姓名、字、号、溢号、朝代、作品及作品集、在文学史上的地位、作品集的体例;中国现代当代作家姓名、籍贯、时代、作品及作品集、成名作、代表作、对作者及作品的评价;外国作家的姓名、国籍、时代、作品及作品集、成名作、代表作、文学流派、对作者及作品的评价。(2)古代文化常识。如天文历法、山川地理、官职、科举礼仪、称谓名号、文化典籍等。(3)文体知识与类别。包括古代文体知识及类别、现代文体知识及类别和应用文的常用格式,如记叙文、说明文、议论文、诗歌、散文、小说等。(4)有关作品内容的知识。如名家名篇中的人物形象、情节安排、环境描写的名句、名段;古代作家作品中的成语、典故、名句的出处;诗、词、曲的名句;等等。 易误解的文史常识:(1)“先母”“先父”已作古 “生母”一词意思就是“生身母亲”,与自己有直接的血缘关系,“生母”一词通常是在有相对词出现的场合下对举使用,很少单独出现。同“生母”相对的词有“嫡母”、“庶母”“继母”、“养母”、“过继母亲”等。过去,男子可以有妻有妾,正妻所生的子女称自己父亲的妾为“庶母”,妾所生的子女称父亲的妻子为“嫡母”;男子已有子女而后续娶,原有的子女称父亲续娶的妻子为“继母”或“后母”。当然,这些都是书面语言,至于口头的称呼,往往会因地域、方言、习惯及其它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其基本含义则不会有太大出入。 而“先母”则与之有所区别。“先母”一般出现在社交场合,是对他人讲到自己已谢世的母亲时所用的敬词,即“我的已经逝世的母亲”,因此,“先母”必须是第一人称用语。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使用这个词语。不论出于多么敬重的心情,称呼别人去世的母亲都是不能使用“先母”这个称呼的。“先父”的使用与此相同。对此不可不慎。 (2)“家父”“令尊”是两人说起敬称,有句话需要记住,那就是“家大舍小令他人”。这句话的意思是,在社交场合,说到比自己大的家人,譬如说到自己的父母、兄长时,前面要加一个“家”字——家父、家母、家兄;说到比自己小的家人,譬如弟弟、妹妹时,就要用“舍”字——舍弟、舍妹,以此来表示谦虚。而说到别人的家人,譬如父母时,前面一般加上“令”字——令尊、令堂,以示尊敬。因此,“令尊”、“令堂”是对别人父母的尊称,而“家父”、“家母”则是对自己父母的谦称。很明显,“家父”、“家母”与“令尊”、“令堂”根本就不是一个人。“家父”仅作子女对别人谦称自己父亲之用,别人万万用不得。“令尊”中的“令”,含有美好义,是称对方亲人时的敬词,万万不可用在自己身上。敬词与谦词互相对应(如“令尊”与“家父”)却不可互相替代,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需要时时记在在心上。 (3)“美轮美奂”房屋好成语是约定俗成的,一旦固定下来,就不能随意变更它的意思,更不能随便改变其用法。常见于报刊之中的成语“美轮美奂”,就经常被用错或写错。“美轮美奂”这一成语出于《礼记·檀弓下》:“晋献文子成室,晋大夫发焉。张老日:美哉轮焉!美哉奂焉!”轮,盘旋屈曲而上,引申为高大貌;奂,鲜明,盛,多。美:赞美;郑玄注:“轮,言高大。奂,言众多。”美轮美奂,形容房屋高大华美,多用于赞美新屋。例如:“学生中有人痛恨曹汝霖卖国贼,生活奢侈,就放了一把火,想把这个美奂美轮的汉奸住宅付之一炬。”可是,就是这么明确的写法和用法,很多人却写错、用错。先从写法上说,这个词其正确的写法是“美轮美奂”,有时也写作“美奂美轮”。因为并列结构型词语的词序,前后调换并不影响整体语义。另外,当“轮奂”连用,也可写作“轮焕”;焕,则有“焕然一新”之用法。如白居易《和望晓》诗有云:“星河稍隅落,宫阙方轮焕。”而现实中却有很多人写成了“美仑美奂”、“美伦美奂”等,这些都是错的。其次,从用法上来讲,“美轮美奂”是一种美,然而它有自己独特的个性和严格的规范。它专指建筑物之众多、高大、华美,而不是其它形式的美。有人这样写道:“导游带着大家游览了美轮美奂的彩塑和壁画。”“《千手观音》舞蹈美轮美奂,感动了全国观众。”更为不可思议的是,有人在描写女性貌美时,也敢用“美轮美奂”来形容。造成这些错误用法的原因在于,把一个只能用于建筑的特定成语,任意扩大范围,运用到非建筑类的事物中去了。虽然随着社会的变化,语言变化发展很快,但是也不能因为很多人用错,就可以宽容地认为其词形词义可以改变。尤为值得注意的是,不能够因为时代发展,就借助让词语“发挥更大作用”的名义乱用。(4)“莘莘学子”多少人首先从读错“莘莘”来说,这个字的确有两个发音,然而,“莘莘学子”中的“莘”字应当读“shen(阴平)”,而不是记者口中发出的“xin”。其次是“莘莘学子”一词的使用错误问题。有很多词语,人们大体上经常看到或者使用,但是没有完全理解,所以在实际使用中常常用错。“莘莘学子”四个字连在一起,像个成语,其实不是成语,而是个自由组合的词组。“莘莘”是个叠字形容词,表示“众多”,在古汉语中用途比较宽泛。“莘莘”出自《国语·晋语四》:“周诗日:莘莘征夫,每怀靡及。”《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等辞书均释其为“众多”之意,这样,“莘莘学子”应是“众多的学子”。如同上面提到的那个错误标题一样,下面的例句也是因为不太理解“莘莘”之意而出了错,在“莘莘学子”前加了“一大批”、“许许多多”,或者是在“莘莘学子”后面加上了个“们”字,造成了词意重复的错误。例如:在大洋彼岸的美国,许许多多来自中国的莘莘学子共同为祖国祈祷;一大批莘莘学子走出校门,成为祖国的建设者;莘莘学子们站在主席台下,聆听校长的讲话。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错误用法需要注意,那就是在“莘莘学子”前加上“一位”、“每一个”。因为“学子”和“莘莘”连用,意思就是“众多的学生”了,所以就不能再加“一些”、“每一位”这类词了。再用这些限定,就犯了逻辑上的错误。例如:作为一名莘莘学子,我一定要好好学习;每一位莘莘学子都应当为中华崛起而读书。这些用法都是错误的。点拨:文史常识的掌握没有捷径,主要靠平时的积累、辨别和识记才能准确、灵活运用,主要的考查题型也比较灵活。其中单选题、填空题、问答题、连线题、阅读理解与欣赏、默写题和判断题、改错题都有涉及。中国古代主要文学流派或团体的归类:1、儒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2、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老子、庄子。3、墨家的代表人物有:墨子。4、法家学派化人物有:韩非子。5、屈宋:指战国时期的屈原、宋玉。6、扬马:指西汉扬雄、马司相如。7、三曹:指曹操、曹植、曹丕。8、建安七子:指孔融、王粲、陈琳、刘桢、徐干、阮禹、应玚9、沈诗任笔:指南朝齐梁间的沈约和任昉。10、初唐四杰:指王勃、杨炯、卢照邻、骆宾王。11、沈宋:指初唐武后时期著名的宫延诗人沈全期和宋之问。12、唐代诗人属于边塞诗派的有:王昌龄、岑参、高适、王之涣、李颀。13、张王乐府:指张籍、王建所写的乐府诗。14、郊寒岛瘦:苏轼语,是对中唐诗人孟郊、贾岛诗风的形象概括。15、元白:指中唐诗人元稹和白居易。16、南唐二主:指五代时南唐的两个皇帝,中主李璟和后主李煜。17、三苏:是苏轼、苏洵、苏辙。18、唐宋八大家:指韩愈、柳宗元、欧阳修、王安石、曾巩、苏轼、苏洵、苏辙。19、宋代词人中属于豪放派的有:苏轼、辛弃疾。20、宋代词人中属于婉约派的有:柳永、李清照。21、元代元曲四大家:指关汉卿、郑光祖、白朴、马致远。22、明代后七子:指宗臣、李攀龙、王世贞、谢榛、梁有誉、涂中行、吴国伦。23、唐宗派:是明代前后七于的反对派作家有:王慎中、唐顺之、归有光。24、公安派三袁:指袁宗道、袁宏道、袁中道。25、明末清初“三大思想家”:指顾炎武、黄宗羲、王夫之。26、南施北宋:指清初著名诗人施闰章和宋琬。27、宋诗派:即清代“同光体”诗人,代表作家是陈三立、陈衍。28、浙西词派:清初词派,以浙江秀水(今嘉兴市)人朱彝尊为代表。29、阳羡词派:清初词派,以江苏省宜兴人陈维崧为代表。30、常州词派:清中叶词派,代表人物是张惠言。31、桐城派:清中叶最著名的一个散文流派,主要作家有方苞、姚鼐。32、苏州作家群:清初戏曲家群体,代表人有李玉、朱素臣、朱佐朝。33、南洪北孔:指清初著名的戏剧家洪异和孔尚任。34、南社:成立于1909年,发起人为陈去病、高旭和柳亚子。古诗文:是我们中华民族最灿烂的明珠,源远流长的古诗文是祖国文化经久不衰的瑰宝。那一曲曲动人心弦的诗词给了我们美好的享受;那一篇篇脍炙人口的佳作给了我们无尽的教益。正因如此,古诗文背诵默写也作为中考必考的范围。诗文背诵技巧:诗文背诵的考查方式主要有:古诗词默写、课文默写、名篇名段默写以及对内容的理解性默写。一、加强诵读“书读百遍,其义自现”,反复朗读,可在大脑皮层形成连贯的信号刺激,从而强化记忆效果,提高背诵效率。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①字典随身带,边看边查;②开动脑筋,边看边想;③笔不离手,边看边画;④防止遗忘,边看边批;⑤为讲故事,作好准备。这种导读方式,训练了学生多种阅读能力:①阅读的思维能力;②阅读的理解能力;③阅读的知行合一能力;④阅读的记忆能力;⑤阅读的表述能力。反复朗读,不厌其烦,读得顺畅、流利、朗朗上口,读出节奏,读出语气,读出感情。正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功”,如果把背诵比作“砍柴”,那么“朗读”就是“磨刀”。事实证明:反复朗读后,就会发现课文差不多背下来了。读得越熟练、越流利,背诵就越快、越好。二、用科学的方法有计划地安排背诵“德国有一位著名的心理学家名叫艾宾浩斯,他在1885年揭示遗忘的规律。在通过实验表明:在学习材料之后,隔20分钟重新学习时初中语文论文,记忆量为58.2%;1小时后,记忆量为44.2%;一天后记忆量为33.7%;6天后记忆量下降到25.4%。根据这些数据绘成的曲线,就是艾宾浩斯遗忘曲线。”①根据遗忘曲线,科学家们找出了最佳的记忆周期:第一个记忆周期是1小时,第二个记忆周期是 1天,第三个记忆周期是 4天,第四个记忆周期是7天 ,第五个记忆周期是15天,第六个记忆周期是31天。根据这个记忆周期,对于背诵科学安排,有计划地背诵。如果按照上边的记忆周期来进行安排背诵时间,就可以减少遗忘,达到长期记忆的效果。按照这个记忆周期进行巩固循环,就能有计划的、轻轻松松地将这些古诗文烂熟于心了。②另外,“科学研究表明,人每天有四个高潮记忆点:第一点是清晨六至七点,第二点是上午八至十点,第三点是傍晚六至八点,第四点是临睡前一两个小时。”因此,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充分利用晨起和临睡前的时间背诵,以期收到最好的学习效果。三、背诵方式①理解记忆 “按识记是否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上,可以把识记分为机械识记和意义识记。意义识记是一种与思维活动紧密联系的、积极主动的识记,所以它的效果总是优于机械识记。”因此,我们必须进行意义识记。对于未教的诗文可以通过辅导书对全文有个大致的理解,明确文章的脉络来背诵,自然能够提高背诵的效率。②结合思路层次背诵。每一篇,每一段课文都有思路层次,结合思路层次,既背的快,又不易忘。在哪儿背不下去了,想一下层次,往往会记起应该是哪一句。本方法常和第三条结合使用。比如背诵蒲松龄的《狼》。课文有四个层次,依次未:屠夫遇狼;屠夫惧狼;屠夫御狼;屠夫毙狼。按照这个思路,背诵起来就会比较轻松。背到“缀行甚远”时,如果背不下去了,想一下下一层是“屠夫惧狼”,就很容易想起来下一层句是“屠惧,投以骨”。有的课文比较长,可先分析原文段落层次,概括其要点,然后对照要点背诵,可以大大节省背诵时间且不容易忘记。以《出师表》为例:A、提出三点建议:(1)广开言路(分析形势,提出建议)。(2)严明赏罚(正反论述)。(3)亲贤远佞(推荐文臣,举荐武将,总结教训)B、表达一片忠心:(1)自叙经历(表明志向,感激先帝)。(2)劝勉后主(报效先帝,共兴大业)C、明确各方责任:(1)先说自己(讨贼兴复)。(2)再说大臣(兴德之言)。(3)后言陛下(咨诹善道)③动笔写写抄写能够加深学生对字形的掌握,而且还是一种很好的记忆方式,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所以,完成背诵时,要结合抄写,当注意力无法集中的时候就抄写。而默写可有效巩固已经背诵了的课文,而且对加深记忆大有好处。四、及时巩固利用一段时间背会了一段课文,并不就是万事大吉了,还必须及时巩固。根据记忆规律,记忆内容要经过7遍左右的复习巩固才能真正保持住。一般地说,复习需要第二天一次,三天后一次,一周后一次,一月后一次,半年后一次,一年后一次,这样才可说真正背诵了记忆内容,而且几乎不会再忘记。总之,要提高背诵的效益,就要在朗读、理解上下功夫,采用灵活有效的方法,注意复习巩固背诵成果。这样,背诵古诗文就不难了。中考背诵诗文:
1.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论语·学而》&
温故而知新,可以为师矣。——《论语·为政》&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论语·为政》&
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论语·为政》&
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自内省也。——《论语·里仁》&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论语·述而》&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
2.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鱼我所欲也》&
3.故天将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孟子·告子下·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4.夫战,勇气也,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左传·曹刿论战》&
5.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妾之美我者,畏我也;客之美我者,欲有求于我也。——《战国策·邹忌讽齐王纳谏》&
6.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诸葛亮《出师表》&
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诸葛亮《出师表》&
7.阡陌交通,鸡犬相闻。——陶渊明《桃花源记》&
8.巴东三峡巫峡长,猿鸣三声泪沾裳。——郦道远《三峡》&
9.世有伯乐,然后有千里马。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韩愈《马说》&
10.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刘禹锡《陋室铭》&
11.青树翠蔓,蒙络摇缀,参差披拂。——柳宗元《小石潭记》&
12.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范仲淹《岳阳楼记》&
13.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也。——欧阳修《醉翁亭记》&
14.予独爱莲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周敦颐《爱莲说》&
15.庭下如积水空明,水中藻荇交横,盖竹柏影也。——苏轼《记承天诗夜游》16.天大寒,砚冰坚,手指不可屈伸,弗之怠。——宋濂《送东阳马生序》
17.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诗经·关雎》
18.蒹葭苍苍,白露为霜。所谓伊人,在水一方。——《诗经·蒹葭》19.日月之行,若出其中;星汉灿烂,若出其里。——曹操《观沧海》
20.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陶渊明《饮酒》
21.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王勃《送杜少府之任蜀州》
22.海日生残夜,江春入旧年。——王湾《次北固山下》
23.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王维《使至塞上》
24.我寄愁心与明月,随风直到夜郎西。——李白《闻王昌龄左迁龙标遥有此寄》
25.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李白《行路难》
26.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杜甫《望岳》
27.烽火连三月,家书抵万金。——杜甫《春望》
28.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
29.忽如一夜春风来,千树万树梨花开。——岑参《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
30.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韩愈《早春呈水部张十八员外》
31.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刘禹锡《酬乐天扬州初逢席上见赠》
32.足蒸暑土气,背灼炎天光。力尽不知热,但惜夏日长。——白居易《观刈麦》
念此私自愧,尽日不能忘。——白居易《观刈麦》
33.几处早莺争暖树,夜家新燕啄春泥。——白居易《钱塘湖春行》
34.黑云压城城欲摧,甲光向日金鳞开。——李贺《雁门太守行》
35.东风不与周郎便,铜雀春深锁二乔。——杜牧《赤壁》
36.商女不天亡国恨,隔江犹唱《后庭花》。——杜牧《泊秦淮》
37.何当共剪西窗烛,却话巴山夜雨时。——李商隐《夜雨寄北》
38.相见时难别亦难,东风无力百花残。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李商隐《无题》
39.剪不断,理还乱,是离愁。别是一番滋味在心头。——李煜《相见欢·无言独上西楼》
40.人不寐,将军白发征夫泪。——范仲淹《渔家傲·塞下秋来风景异》
41.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晏殊《浣溪沙·一曲新词酒一杯》
42.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王安石《登飞来峰》
43.会挽雕弓如满月,西北望,射天狼。——苏轼《江城子·密州出猎》
44.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此事古难全。但愿人长久,千里共婵娟。——苏轼《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
45.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陆游《游山西村》
46.了却君王天下事,赢得生前身后名。——辛弃疾《破阵子·为陈同甫赋壮词以寄之》
47.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文天祥《过零丁洋》
48.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马致远《天净沙·秋思》
49.兴,百姓苦;亡,百姓苦!——张养浩《山坡羊·潼关怀古》
50.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龚自珍《己亥杂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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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下载二维码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离职补偿金要交个税吗?&:谭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上海市
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离职补偿金要交个税吗?
:谭某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税眼朦胧备注:
原告观点: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所得是劳动合同终止后的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原告不是由于受雇或者任职过程中得到的这部分钱,而是合同结束之后才得到这部分钱,如果不离职是得不到这部分钱款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离职补偿金不应当扣税。劳动合同法中,自然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均规定应当得到的离职补偿金。因此,原告所得的钱款不应扣税,两被告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被告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该条款对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进行了界定,证明原告所得的离职补偿金是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原告征收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是有依据的。
法院观点:《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部分税款应纳税范围进一步做出界定,即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案原告所得的该部分钱款系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款,依法应当纳税。即法院认同了被告的观点。
税眼朦胧注意到本案中这样的描述:“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于2014年11月7日向原告因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所得离职补偿金人民币72,28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而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总额25,544.21元(其中部分税款系该笔款项产生),所属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也就说离职补偿金人民币72,282元所交的个税,原告单位通用电气药业(上海)有限公司是混在其他应代扣代缴原告个税中一起算的,包含在税款总额25,544.21元中。至于这72,282元究竟个税是多少?以什么计算方法计算的?并没有引起原告、两被告和法院的注意,也许各方认为这是无关紧要的小问题,但税眼朦胧并不这样认为。
提到离职补偿金的个税问题,我们很自然的想到两个文件,国税发[号和财税[号。我们看下这两个文件的主要规定。
国税发[号: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号: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原告离职补偿金人民币72,282元所交的个税是按照以上两文件计算的?还是按照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即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本案没有述及。
税眼朦胧感兴趣的是,通用电气药业(上海)有限公司对谭某的离职补偿金人民币72,282元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如何处理的?处理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这条规定的列举来看,并不包括离职补偿金。
那么,我们能否参考本案中两被告和法院在离职补偿金个税定性方面的理解,把离职补偿金人民币72,282元归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里的“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如果能这样理解的话,通用电气药业(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给谭某的离职补偿金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等的基数。
如果不能这样理解的话,那么为啥个税可以这样理解而企业所得税不能这样理解?也许有人会说,个税和企业所得税本来就是不同的范畴,不同理解很正常啊,道理虽说是这样,但总觉得说服力不那么够。
咋理解是不是很纠结啊!没关系,我们继续找文件。
税总函〔2015〕2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华为公司对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原则,应该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看明白了吗?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扣除没问题,但得按照规定,外交辞令式的语言是不是使你摸不着北了!按什么项目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来说具有不同的“经济效果“,你让我们如何不纠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浦行初字第517号
原告谭某。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浩亮,所长。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庞为,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君蕾,男。
委托代理人周洲,女。
原告谭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以下简称浦东第九税务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浦东地方税务局)要求撤销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征收个人所得税及浦东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查,同年9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谭某,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的所长孙浩亮、浦东地方税务局委托代理人王君蕾、周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于2014年11月7日向原告因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所得离职补偿金人民币72,28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而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总额25,544.21元(其中部分税款系该笔款项产生),所属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原告不服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的行政行为,向浦东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5年7月23日以沪地税浦复决(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的行政行为,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谭某诉称:原告原在通用电气药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药业公司)工作,2014年10月23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原告续签合同。公司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原告离职补偿金72,282元。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却于2014年11月7日,因原告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所得离职补偿金征收了个人所得税。原告认为,该笔款项是离职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依法向原告支付的经济补偿,不属工资、薪金类的性质,不能征收个人所得税。且原告曾向户籍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明确答复原告,该笔补偿金不征收税款。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的征税行为不合法。原告不服该征税行为而向浦东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却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因此,原告要求:1、撤销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于2014年11月7日向原告因劳动合同自然终止而得到离职补偿金72,282元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政行为;2、撤销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沪地税浦复决(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辩称: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是一级税务征收机关,依法有权向原告征收该笔个人所得税。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向原告征收税款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辩称: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浦东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据、依据:1、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电脑税收征管系统截屏1、截屏2、截屏3、截屏4,证明原告的工作单位通用药业公司于2014年11月7日为原告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网上申报,代缴代扣原告个人所得税共计25,544.21元,其中包含有72,282元离职补偿金的扣税,于同年11月10日入国库。2、通用药业公司的情况说明2份、原告与通用药业公司往来邮件,证明原告与通用药业公司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再续签。不属于未到期限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3、关于职权依据、法律适用及执法程序,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出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文,第二部分的第(一)点,明确了地方税务局负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证明个人所得税由其征收,具有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证明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用药业公司为原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申报期限、申报方式是有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该条款对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进行了界定,证明原告所得的离职补偿金是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对原告征收这部分个人所得税是有依据的。
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证明复议程序合法性的证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证明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是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的下一级行政机关,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对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2、《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证明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3、行政复议申请书、快递单及邮件查询结果、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国内挂号信收据及邮件查询结果,行政复议申请书、快递单及邮件查询结果、行政复议受理报批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政改退批条、税务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于2015年5月20日收到复议申请书,因原告将被申请人名称写错,要求其补正,2015年5月29日收到经补正的复议申请书,同年6月4日正式立案受理。4、税务行政复议答复书、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收到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提交税务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供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审查。5、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报批表、行政复议决定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回单、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证明2015年7月23日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2015年7月28日邮寄发送给原告和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两被告为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是:72,282元是离职补偿金不是工资薪金,根据公司出具单据,显示的是劳动合同终止后的补偿金,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原告不是由于受雇或者任职过程中得到的这部分钱,而是合同结束之后才得到这部分钱,如果不离职是得不到这部分钱款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的离职补偿金不应当扣税。劳动合同法中,自然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均规定应当得到的离职补偿金。因此,原告所得的钱款不应扣税,两被告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原告对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复议程序方面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复议结论有异议。
经庭审调查及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本院对事实和证据作以下分析认定:两被告出示的证据具有真实性,来源合法,且证据材料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待证事实,本院依法采纳。
根据本院依法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一致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原在通用药业公司工作,2014年10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与原告续签合同,该公司给予原告离职补偿金72,282元。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于2014年11月7日,对原告所得离职补偿金72,282元征收个人所得税,所属期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共计征收25,544.21元(其中部分税款系该笔款项产生),税款已纳入国库。原告不服该行政行为,向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5月20日收到复议申请书后因原告书写有误而补正,同年5月29日经补正并于同年6月4日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正式立案受理。然后,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向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发出税务行政复议提出答复通知书,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收到通知书后提交了税务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供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审查。2015年7月23日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经审核后,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等规定作出沪地税浦复决(2015)2号行政复议决定,2015年7月28日邮寄发送给原告和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
本院认为,《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87号文,第二部分的第(一)点规定地方税务局负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是本市浦东新区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具有征收个人所得税法定职权。关于纳税的范围,《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该部分税款应纳税范围进一步做出界定,即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本案原告所得的该部分钱款系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款,依法应当纳税。因此,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对原告作出的征税行为,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是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依法有权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经原告补正证据后于同年6月4日受理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之后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核,并于同年7月23日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向原告及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送达了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浦东地方税务局在审核了原告的申请及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的证据材料后,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维持被告浦东第九税务所对原告征收离职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的行政行为,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谭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月荣
审 判 员  郭寒娟
人民陪审员  戴雨珍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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