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届西安欧亚学院创课系统选修课学分不够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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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欧亚学院统招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 & & 发布人: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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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全院所有统招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学籍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省级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持学院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并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进行了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所取得的学籍。
第四条&教务处是全院统招生学籍统一管理的业务部门,各分院是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
第五条&统招生学籍管理坚持规范严格、一视同仁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程序和具体规范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凡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院招生办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的因素等正常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院按照国家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予以退回。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但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的,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缴纳学费,并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分院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日期和注册章后,方可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因故不能按期缴费、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
(一)对未经请假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一律不予注册。
第十条留(降)级与复学学生应首先办理学籍转移手续,并按新入籍年级的收费标准缴纳费用,在新入籍班级进行注册。
第二节&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本科学制与学习年限
(一)本科学制一般为四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条件者,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三年。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学习总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含休学时间)。
(二)学生在少于四年的时间内提前修完所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达到本科毕业要求,可申请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院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三)在规定学制内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可以通过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重修部分课程,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但不能超过本学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在规定学制的第八学期(六月份以前)提出申请,由所在分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高职学制与学习年限
(一)高职学生学制为:三年制。&&&
(二)实行弹性学习年限。三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含休学时间)。
(三)三年制学生如在少于规定的学制内提前修完所属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获得毕业所需最低学分,可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提前半年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学院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五)在规定学制内未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者,可以通过延长学习年限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但不能超过本学制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六)要求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必须在规定学制的第六学期(六月份以前)提出申请,所在分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的记分办法。两种记分制的换算标准为: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实习、实训、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可根据不同课程的性质和要求,将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考勤等)按一定比例纳入最终成绩的计算。
考核的形式有闭卷、开卷考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多种方式。
考核的种类、形式,考核成绩的评定方式等由课程教学大纲予以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按培养方案修读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按照《西安欧亚学院课程重修管理规定》,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所修课程的考试资格,必须重修。
(一)该课程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该课程未完成作业量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三)未完成规定的课程实验(实习)项目者。
第十八条实践教学环节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合格者,应重修。
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条&&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持指定医院证明,于开课前提交申请,分院签署意见,由体育课程归属部门审核,可安排上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一条&&对旷考、拒交试卷或考试违纪、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或不合格计,必须重修。同时根据违规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不能缓考。特殊原因(如因病住院、急诊等)可申请缓考,由所在分院审批,报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者,不得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考试原则安排在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该课程考试时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办理缓考的学生可不用重修该课程。重修课程原则上不能缓考。
第四节&课程的选修、免修和第二课堂学分
第二十三条&选修课是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的重要内容,本科生选修课总学分要求不低于20学分,高职学生选修课总学分要求不低于6学分。选修课与必修课的学分不能相互替代,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选修课学分。其具体实施详见《西安欧亚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允许学习成绩优良( 以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成绩&85)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第二十五条下列课程或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实践课、军事训练、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全国统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如与学校同层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内课程名称相同,则凭自学考试所取得的成绩合格证可以申请免修免试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用自学考试成绩替代。
第二十七条学生所要免修的课程,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的第18周向所在分院提出免修申请,填写《西安欧亚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分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即可免修该课程并直接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八条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有益的竞赛、科技活动,学习、钻研人才培养方案、大纲以外的科学技术知识,发展个性特长,培养、锻炼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对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并取得一定成绩、达到一定标准的,记一定的学分,部分学分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学分,具体按照《第二课堂学分置换公共选修课学分实施细则》执行。(高职学生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课堂学分计分和认定方法按照《西安欧亚学院本科生第二课堂学分管理办法》执行。(高职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分院教务部负责将学分记入学生成绩单,向学生公布审批结果并将《学分认定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新生报到注册时应按录取通知书上的专业进行注册。
第三十二条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三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及办理程序表》,经转出、转入分院审核批准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审核审批时既要审核学生是否具备转专业条件,又要充分考虑专业的人才市场需求与现有教学条件。
第三十五条&&学院只在第一学期期末接受学生转专业申请并在第二学期开学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院一般不允许学生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附相关证明,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省内转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后,由转出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书面回复认可意见于两校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校和拟转入校两校同意后,由转出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函复相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两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 一学期请假、缺课(不属旷课性质者)累计达到或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 因特殊原因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 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分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学院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情负责。
第四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在批准休学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四十四条休学学生的相关问题按照下列办法办理:
(一)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收回一卡通及学生证;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休养,其医疗费自理,参加保险的按保障条款办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四)已办理注册缴费手续的休学学生,休学不退学费,待复学后按转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核算学费,学生只缴纳与原年级专业学费标准差额部分(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向所在分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经所在分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节&留级与退学
第四十七条&&学生一学年课程(含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合计达到14学分(含14学分)或各学年课程(含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21学分(含21学分)的,应予留级。
留级的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学费标准核算学费。
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一学年内,课程(含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分合计达到22学分(含22学分)或各学年课程(含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33学分(含33学分)以上的;
(四)需再次留级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九条&&为严格管理、依法治校,同时又体现 &以学生为本&的思想,学院为每位学生开通教务系统成绩查询用户和密码,学生随时都可以查询自己的学习成绩;每学期考试结束后,学院对累计课程不及格学分高于7学分的学生及家长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平台发送学籍预警信息,进行学籍预警。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除自愿申请退学情况外),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学生做出的退学决定(除自愿申请退学情况外),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西安欧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学生退学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自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按学院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院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退学学生由教务处统一登记归档;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取得本科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者,可申请获得学士学位。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未达到所属专业毕业要求的;
(二)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五条&&学生修满规定学制,修完规定课程,部分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申请结业离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继续参加部分课程重修学习,经考核合格,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学生修满规定学制,修完规定课程,部分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申请继续在校学习,在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规定课程,所有课程考核合格,可申请毕业,获得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课程考核不合格,参加重修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学生,按永久结业办理。
第五十八条&&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取消学籍,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学位证书,对已发的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节&其他
第六十一条&&学院选派和接收的交流生学籍管理规定按照《西安欧亚学院交流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大学选修课学分不足不能毕业怎么办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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