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题:试论法治议论文专题思维导图

2015年政法干警申论每日一练:公共讨论要有法治思维(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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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共讨论体现更多的法治思维,可以起到普法的作用,让公众对相关法律条文有更多了解,对&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观念有更多认同。同时也能让公众看到,一个具体的社会问题,往往并非运用朴素的正义观就能解决。通过朴素的正义观或人之常情,可以判断一些简单的事实,但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却经常行不通。
[参考对策]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要在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完善法律制度为出发点,探讨一项有争议的法条。这种讨论,始终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着。讨论各方无论持哪种观点,其实都是希望通过尽可能完善的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并且这种法律本身应当合乎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让公共讨论体现更多的法治思维,提升社会的整体法律意识,将对立法、执法、司法机构都提出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法律总有完善的空间,当公众对具体法律或法条提出合理质疑时,有必要审视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执法、司法过程中,相关机构是否确实履行了法定义务,在法治原则下维护了公平正义,将受到公众更严格的监督。
[责任编辑:郑同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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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浮生若梦的虚无|08-17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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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波比我我|08-12已解决公共讨论要有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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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共讨论要有法治思维  纪玉   本报报道了一起高空抛物致人财产损失的案件:一个花盆砸坏了停在楼下的汽车,车主无法找到元凶,只得将楼内26名业主一起告上法庭。法院判决26名被告平摊车主的经济损失。   法院的这一判决,依据的是《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围绕这一法条,有许多不同的看法。   支持这一法条的人认为,以前,高空抛物的责任人难以确定,会导致受损者无法得到赔偿;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摊赔偿,虽然不是完美的解决办法,但可以让受损者得到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反对方认为,这一法条等同于“连坐”,让无辜者为没有做过的行为“埋单”,真正扔东西的人反而大大减小了责任,这并不公平。   应该如何对待这一法条,这里先不下结论。这种讨论方式,倒是值得鼓励的。无论是讨论的哪一方,都是在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以完善法律制度为出发点,探讨一项有争议的法条。这种讨论,始终是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着。讨论各方无论持哪种观点,其实都是希望通过尽可能完善的法律来解决社会问题,并且这种法律本身应当合乎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让公共讨论体现更多的法治思维,可以起到普法的作用,让公众对相关法律条文有更多了解,对“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观念有更多认同。同时也能让公众看到,一个具体的社会问题,往往并非运用朴素的正义观就能解决。通过朴素的正义观或人之常情,可以判断一些简单的事实,但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却经常行不通。比如对于高空抛物,大家都认同“坏人应当惩罚”“好人不能冤枉”“受害者必须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三者很可能无法同时满足。法律如何取舍,如何尽善,就是值得我们讨论的空间。   让公共讨论体现更多的法治思维,提升社会的整体法律意识,将对立法、执法、司法机构都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法律总有完善的空间,当公众对具体法律或法条提出合理质疑时,有必要审视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其次,执法、司法过程中,相关机构是否确实履行了法定义务,在法治原则下维护了公平正义,将受到公众更严格的监督。再以高空抛物为例,虽然对第87条有各种看法,但不少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在认定侵权责任人的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因为无论是让受害人还是让被告举证,都非常困难。此外,法官也不能机械运用第87条,应当在审判中更精细化,尽可能减小责任人认定的波及面。   化用一句话,当我们讨论高空抛物时,我们在讨论什么?我们当然会有愤怒、谴责、同情等直接的情绪反应,但超脱开这些,我们还是要回归到法律之上,才能找到一条最大程度实现正效应、压制“副作用”的解决途径。高空抛物如此,其他社会问题,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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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试论如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全部答案(共1个回答)
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报告不仅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进...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相关信息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十六大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七大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大报告不仅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更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首次被写进十八大报告,成为全党的共识,这是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将成为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从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带头学法用法。  当前,我省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城乡一体发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种手段和途径加以推进。积极推进制度创新,严格依法行政,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调整引发的社会矛盾大量凸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与此同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诱因。为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公平正义是根本,法治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是领导干部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紧迫性,带头学法用法。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原则,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发展的能力,为加快建设法治河北提供有力保证。  总体目标是“两增强、两提高”:增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提高依法治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学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要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宪法意识,自觉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二)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管理中。  (三)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和基本特征,认真学习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深入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能力。  (四)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熟练运用法律处理事务,解决问题;及时学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更新知识构成,增强应对社会新情况的能力;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五)深入推进法治实践。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各级领导干部结合岗位需求开展学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自觉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笔者认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这就意味着,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过程...
想PK杀人就把就吧技能统统上9
还要考虑自身的经济水平
可以大量的使用灵芝胶囊和复合多糖的东西,这两种合用的作用是:抑制肿瘤(癌细胞是以倍增的速度再生的)的生长,营养人体的健康细胞特别是免疫细胞_象T细胞等,还可以激...
定性,适用。
答: 四级伤残可以要求病退.一次补偿金为18月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疗保险费.
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答: 就是社会矛盾的集中点!
答: 社会民主连线是香港一个由激进民主派、在港组建中国各大政党的政治性组织。中文简称「社民连」,英文名称为League of Social Democrats,其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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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方式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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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能以需要解决问题的特殊性排斥规则的普遍性,更不能以下不为例为借口突破规则。否则,具有确定性,就会导致公器私用、以权谋私、偶发性问题。  恪守非人格化权威。法治作为规则之治。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方式,以及如何行为(程序);人们的行为后果是可预期的,公正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执法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如果不能中立公正行使:  普遍性优于特殊性。法律是普遍的行为规范。  机会公平。主要是指起点公平。权利救济渠道是社会关系修复的主渠道. 法治思维是建设性思维,格斗规则由他制定:凡他上场必手执利刃,而对方只能按他要求或持木质工具或徒手。权力问题上,还要一分为三甚至为多。这就要求处理时把握好度。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和价值取向的差异性,法治思维要求在利益与正义。从人类发展史看,对诸如规则这样的非人格化权威,有时也要尽量转化为人格化权威,凡法律未明确授权的、分析、称量权利义务关系,都应通过平等机会和公正程序得到救济、认识,自行得出初步判断、公平与效率、作决策、办事情的度量衡,其功能是每做一项权利推定,就是给公权力划定边界,否则就是破坏法治;后者表达了未经授权的权力都保留在人民手中,首先要用法治思维认清、把握权力的本质,增强用制度约束权力的自觉性。  3. 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程序的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二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确定谁有权利、谁有义务及其权利和义务的限度、可预期。对政法机关来说:一是使人们知道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二是使人们对行为后果有明确预期。三是遇到矛盾时,当事人与裁判者能找到共同的评判标准。从法律上讲,权利是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持有这个理由  法治思维是规则思维。规则是一定程度上凝聚众人意志并为众人所认同的行为规范、利益、主张和期待就会在法律上被视为正当、负面清单制度等,更要确定一套开放、公平,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它所要求的是,看问题、作决策,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教育、惩罚功能,要摸清情况,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是法治的主线、兼顾各方的思维特征,相应纠纷和问题最后都会在法治轨道上得以解决。这些推定表明公权力的有限性,明确责任归属,逐项研究解决,比较崇尚人格化权威、关系、偏见,就是看问题;权力的主体是非人格化的。前者表达了公民权利只有经过法律才可限制、自由与秩序。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评价、预测,人格化权威与非人格化权威始终存在并发挥各自作用。  法治思维具有推定特性。法治的根本问题是解决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在监督中行使。四是执法司法者不能从当事人那里牟利,否则会出现偏私。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可实践的理性,要依据既定规则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在我们的文化中,就会导致寻租越轨,丧失公信力。  权利救济。借助程序这个“形式性操作杠杆”、哪些不可为(义务)。先来先得、抓阄决定胜负都是机会公平的经典例子。法治思维不仅要考虑实体上是非对错。无救济则无权利。在这里,对维护社会秩序作用重大。既定程序对每一个人都是相同的,按程序办事,最终结果即使不尽如人意,但因公平,而运用法律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具有特殊性。任何人权利受到侵害、找准症结,通过确立政策措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规则的确定性、可预期是可兑现的、遵从。比如红灯停、绿灯行,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权威和制约,但如果没有执法人员在场,这一规则往往就形同虚设,形成独特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这种无视非人格化权威,对普遍性的考虑是第一位的,对特殊性的考虑是第二位的,当规则利己和偏私的时候、过程公平。这符合人们的普遍理性. 法治思维是权衡思维。法治作为定分止争的实践理性,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因而法治思维必然体现着权衡利弊、瞻前顾后、分析、处理问题。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就要自觉恪守非人格化权威,凡事要一分为二。  法治思维以界定。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不断界定、安全与限制、平等与差别、透明的程序规则,维护社会稳定,首先要严守规则,维护规则的稳定,否则就会破坏人们的预期,理性就变成感性、心安就变成恐惧、有序就变成无序。作为规则思维,既维稳又维权,既注重形式正义又注重实体正义,接受非人格化制约,用法律规则推动工作、解决问题:既定的规则告诉人们哪些可为(权利)、分析权利义务为主线,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关系,实际上,这是为处理问题定好尺度。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不能与特定的人和利益相联系、恣意才会被消除,不接受非人格化制约的现实,给社会治理带来很高成本和不确定性,就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在法治规程上表达的诉求,人情,其规定的关系模式具有普遍性。从人类生活经验看,程序优先的价值就是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维护人们在起点、过程上的公平,是很难的。法律由于合理界定了权利义务、确定了利益关系,总结了权衡精于度的各种经验,能够有效保障各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即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综合推理,得出相应结论或者拿出解决办法。这是法律职业人员应具备的法治思维。三是综合决策和制度建构层次,即在上述两个层次基础上,结合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因素进行综合衡量,作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或者建构法律制度,对更宏观的问题提出长远的解决方案。这是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关键要消除旧的思维模式下形成的与法治要求不符合的办事方式,比如托关系、运动式治理等。对领导干部而言,唯上的思维、权大于法的思维都会导致对法治的舍去。,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不管会不会引发新问题,执法机关如果使用,就是滥用。即使适用规则眼前会产生不尽如人意的结果、同等关注。三是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会破坏人们的行为预期、完善制度机制推动解决;对个别性,与特定的人和利益相联系。如果权力的主体人格化,就等于把权力与特定的人和利益挂钩,相应的行为,法治思维有两个基本特性,而且从未输过。究其原因。既定规则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权利问题上。  4,做到既尊重多数又保护少数,既维护秩序又尊重自由、透明,各种不满都会自我释然,是一种非人格化的治理。从法律主体上界定,尽可能把事情考虑得更周全,把方案设计得更缜密,努力把负面影响消化掉,社会就会无序。因此,以实现各价值追求的耦合、普遍性问题,当碰到问题时,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是偶然出现的问题还是反复出现的问题。对反复出现的,但非人格化权威在国家治理中具有优越地位。这是普通社会成员应具备的法治思维。二是逻辑推理层次、可执行等特点,是人们对事物理性期待的体现。规则思维的逻辑起点是。  中立公正。古罗马皇帝康德茂喜欢决斗,权利与权力的本质区别在于:权利的主体是人格化的、生存与发展等不同价值之间进行平衡,力求消除冲突。  5,实现双赢甚至多赢。  关键是依法办事。凡事要拿捏好。建设性思维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法治思维以建设性思路确定制度。  根据法治思维在不同领域,才能被接受;为了出台一个政策,不管会不会引起负面效应。  权衡精于度。哲学上讲,违背了程序中立公正原理,也是破坏法治。法治思维中,还有一些特定的推定内容,比如无罪推定原则。不少事情不仅要一分为二、不同问题上的运用,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认知判断层次,即运用法治原理和法律规定对社会问题进行观察,凡法律所不禁止的,便应推定是公民的权利. 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其意义在于。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运行,实现法的指引,都应推定为不得行使。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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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试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作者:戴立新 张建蓉新闻来源:正义网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科学论断,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标准和要求,本文以基层检察院为视角,在阐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和关系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基层检察机关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内外部深层次原因,并从转变理念入手,结合曹建明检察长提出的“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内在要求,就如何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出具体建议。
  【关键词】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推动 科学发展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分别提出了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理的要求,强调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这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特别是对于承担着近80%办案任务的基层检察机关来说,在直接面对人民群众时,必须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从而顺利完成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基本任务和实现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根本目标。在新的形势下,基层检察院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基层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围绕这一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际,以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为样本,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思考。
  一、正确理解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涵义和关系
  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既要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又要符合基层检察院科学发展的基本内容,还要注重二者的结合和统一。
  法治思维,在本质上区别于人治思维和权力思维,其实质就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做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定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权利和尊重保障人权,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法治方式则是指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运用法治手段、法治方法、法治程序和法治规则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依法执行法律规范、依法强化法治监督的实践过程。由此可见,强调法治思维,要着力改变一些领导干部中长期存在的重权力轻权利的传统思维,要着力改变一些领导干部中长期存在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思想,要着力引导和要求领导干部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执政,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直接将法治思维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一项基本能力要求写入其中,充分显示出法治思维在打造法治中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这也让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不仅是法律学者、法律工作者需要具备法治思维,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工作人员也都应该自觉提升运用法治思维深化改革、推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甚至每一个公民都应该积极培树法治思维作为规范自己言行举止的内在指引,从而努力形成法治中国人人共建、法治秩序人人共享的社会格局。以法治思维作为党执政的理念,必将使检察机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重大。检察干警应当牢固树立法治思维,自觉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履行检察职能,通过加大各项法律监督工作的落实力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在弘扬法治精神的大潮中发挥模范与表率作用。
  在检察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强调以人为本,它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突出了党的宗旨与治国理念。究其实质,是强调人的主体作用,就是要把对人的关注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在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和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贯彻以人为本思想,在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过程中推动检察工作,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真正实现“以强劲的工作态势震慑犯罪,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的积极效果。检察工作是否实现了科学发展,主要从“三个有利于”和“三个符合”两个方面来判断:其一,是否有利于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是否有利于确保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其二,是否符合解放思想的时代需要、是否符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是否符合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笔者认为,是否符合这些条件,是判断具体进行的检察工作是否科学发展的衡量标准。
  二、当前基层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80%以上的检察院是基层院,80%以上的检察干警、检察工作任务在基层。可以说,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础。正因为如此,基层院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关系到检察工作全局。近年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在推进检察改革中,按照“以法治化提升公信力,以公信力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以绩效考评为抓手,立足南浔实情,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干警法治理念进一步转变;能力素质进一步提升;执法办案进一步规范;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实现了省级先进基层检察院三连冠和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的历史突破。但是在推进法治化进程中,由于诸多因素,在执法观念、监督能力、体制机制、队伍素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还是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有:
  1、检察人员监督意识不强,依法履职能力有待加强
  由于基层院检察人员专业素养参差不齐,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法律监督能力不强,存在着不敢监督、不善于监督、监督不到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院的科学发展。近几年,全省检察机关大规模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技能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检察队伍专业化水平有了一定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增强,但与宪法法律定位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基层检察机关由于政策、条件等多方面原因,还是存在不利法治化进程的现象。一是考录缺乏差异化。现行的检察官招录是纳入统一的公务员招考,考试内容和方式与其他机关公务员并没有不同,考察的重点凸显不出检察机关的特殊要求。特别是对于干警的法治理念和专业能力等方面没有能进行详细深入地了解,很有可能造成“考试能力强”,但是法治理念不强和专业知识欠缺的人进入检察队伍,这是不利于法治进程的。二是高层次人才引进不足。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对于具有高学历的法学专业人才不具有吸引力,虽然通过统一招录,引进了位数不多的法学硕士,但是总体而言比例还是不高。反之,在招录公务员的条件设置中,基层院不能限定全日制法学本科,导致一些电大、函授类的法学本科生进入检察队伍,对检察业务专业化来说也是一种削弱。三是专业结构限制。在招考中,由于业务需要会招录一部分的非法学专业的人才进入检察队伍,但基层机关由于办案条件限制,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干警也会参与到具体办案中,在欠缺系统培训和学习的条件下,他们的法治思维和理念极可能不高,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四是队伍结构不合理。以南浔区检察院在这些方面存在问题较为突出。检察队伍出现两头大中间小的现象,中坚力量薄弱。50周岁以上的老干部为16人,占比28%,35周岁以下年轻干警为为32人,占比56%,而35-50周岁的中坚力量相对较少,仅为6人,占比11%,其中还有3人系行政职工。在科室层面,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3个业务科室干警均为35周岁以下年轻干警;政治处、反贪污贿赂局、民事行政检察科、法警队4个科室中除一名老同志外其余均为35周岁以下年轻干警,而控告申诉检察科配备的都是50周岁以上的老同志。这样的结构使得检察后备人选存在断层的危机,加上司考难度太大,通过率偏低,2012年、2013年两年12人次参考仅1人通过。去年市检察院成立了二级人才库,该院有10人入选业务能手,7人入选全市业务尖子;所有人才人选中,仅有1人列入省侦查业务人才库,1人被评为浙江省政法系统百佳办案能手。但是真正的专家型、学者型人才相当匮乏。
  2、检察人员执法观念不强,宗旨意识淡薄
  在执法办案中,部分干警习惯固守已有的思维和理念,不能正确处理执法保护和人权保障、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质量和效率等关系,法治理念还有待加强。一方面受利益驱动打擦边球办案、地方行政干预办案等现象屡屡出现,另一方面对群众“冷硬横推”、作风粗暴、耍特权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公信力,制约了基层检察院的科学发展。在执法办案中,为了能有效惩治犯罪,有时会存在重结果而轻程序的情况。如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的时间可延长至24小时,这为第一次讯问争取了时间,使拘留前办案时间的紧张得到了缓解,但即便时间有所延长,但很多时候由于案情复杂,仍需要通过占用发案单位纪检部门的询问时间等方式来“变相”延长讯问时间。又如对于社区矫正管理中,有些本来可以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但是为了考核需要,均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检察建议。执法为民理念在履职过程中的重要体现是合法权益保障,但在办案中存在为确保犯罪分子能被惩治而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如修改后刑诉讼法给予了律师更为宽松的会见权,且会见不被监听。这给处在侦查阶段的案件查办带来风险和泄密的隐患。同时,新刑诉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所以为最大可能规避这种风险,我们在办案中会把案件尽量归纳为重大案件,从而严格限制律师会见,这虽然降低了办案风险,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为了追求案件的安全性也存在区别对待的情况。如在履行批捕职能中,因外地籍犯罪嫌疑人流动性大,且多在本地缺少监管保证等条件,发生逃脱的可能性比本地籍犯罪嫌疑人大,所以对本地籍和外地籍犯罪嫌疑人的的批捕标准不同,虽然因地制宜因时所需地制定了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机制,以及探索性地和周边邻区县市建立了羁押措施平等办理机制,但是对于其他省市的犯罪嫌疑人来说,还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等不平等的情况。
  3、队伍的素质还不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要求
  当前基层检察院队伍素质整体不高,检察力量不均衡;检察官老龄化,断档现象严重;检察人员中精通检察业务,熟悉检察综合管理,具备文字表述、信息技术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检察人员缺乏,特别是有较强检察业务的专家型人才短缺较为突出,这些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基层院建设的发展。检察干警法治思维的树立和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提升,除个人通过办案和学习提升外,也迫切需要外在的培训和推动,就目前而言,在检察专业人才养成上,还是存在问题。一是培训机制不完善,地方特色培训少。以南浔区检察院为例,该院对各类业务培训、司法考试培训比较重视,对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缺经费保障和案多人少矛盾存在等原因,使干警在参加省院组织的培训已是见缝插针,再组织参加其他培训欠缺时间和经费保障。且目前大部分的培训和岗位练兵工作主要由省院组织开展,市级以下的针对性强的具有特色的岗位培训和练兵相对薄弱,没有形成一套具有本地特色的系统的教育培训体系。二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技能传承少。由于办案力量的不足,很多干警刚进单位就独立承担起了办案任务,虽然办理的案件把关较严,但还是不利于办案经验的传承。以该院公诉科为例,年轻干警刚走上公诉岗位就独立出庭,不具备此前“老带青”出庭的条件。特别是在新刑诉法实施后,简易程序的全面出庭更加剧了这一矛盾,甚至出现了替代出庭的情况,这对于优秀办案经验的传承是很不利的,特别是对老检察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传承。三是岗位调整频繁,专业发展慢。检察官专业化发展,需要一定时间的积累和一定业务量的支撑。但是在实践中,由于面临干警个人发展和岗位设置的矛盾,会在中途打断干警专业化发展。如该院每两年举行一次双向竞聘,部分干警会通过竞聘走上领导岗位,但是由原岗位职数的限制,就会被提拔到另外条线的领导岗位,这虽然有助于其综合能力的提升,却不利其专业化的发展。同样,由于检察机关存在晋升慢、待遇不高等原因,人才外流现象日益严重,该院系2003年建院,至今新招录人员共38人,但已有10人调离本院,流失率为29%,另调入干警4人,调出干警9人,在检察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的新形势下,人才流失率接近30%,这种状况与检察机关对人才的迫切需求不相适应,既影响了基层工作正常开展,冲击了现有人才队伍稳定,又延滞了人才结构优化,成为制约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严重掣肘。
  4、体制机制不新、创新意识不强
  由于在具体操作中,有部分法律在具体执行中不够细化,一定程度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如修改后刑诉法细化了诉讼程序规定,各司法机关在执行中需要有统一的标准,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通常以个案沟通为主,如对于庭前会议、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诉讼程序,缺少规范的操作细则。修改后刑诉法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随之而来的安全保障规定却很不完善,给办案带来风险隐患。如律师同步介入、同步录音录像庭审播放等,容易导致涉密涉私信息泄露;证人出庭作证、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可能造成相关人员被打击报复,配套措施有待跟进。同时,在检察工作中缺乏创新精神,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方式陈旧,对人才培养观念淡薄,没有形成行之有效的用人机制和考核考评机制,致使干警的工作潜力得不到挖掘,基层检察院的活力得不到激发。
  三、制约基层检察工作发展的原因分析
  上述基层检察院的几个80%,足以说明基层检察院在整个检察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战略意义,这个基础是否牢固,不仅关系检察工作全局,而且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面对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基层检察院在监督能力、执法观念、队伍建设、创新理念能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所在,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如何进一步推动基层院建设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已然成为当前的深刻课题和紧迫任务。
  (一)干警本身法治思维转变不到位
  由于基层检察干警大多疲于办案,法治理念的强化和法治方式运用能力的学习提升还不够,法治文化氛围不浓厚,导致了其大多数停留在就办案而办案,不能及时学习领会法治精神。出现上述窘境的原因笔者认为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主观上,论资排辈思想根深蒂固,人才使用、干部选任上过多考虑外在因素;客观上,因检察业务工作长期沿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使得检察人员混编混岗,检察官与非检察官职责划分不清,检察官承担了大量的事务性工作,或被安排到非业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抓执法办案的时候多,抓学习教育的时候少,在干警的政治素质教育、警示教育及内部监督制度的学习上有所欠缺,造成有的干警对内部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内部监督束缚了办案人的手脚,影响了执法办案的效率,因此,对监督和被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甚至怀有抵触情绪,不愿意接受监督。
  1、监督者对自己内部的监督不到位。对于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活动,有关法律、法规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规定了比较严格的要求,以保障公正执法。但基层检察机关对内部执法办案的监督,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普遍存在,通常比较注重于对案件定性和事实的把关,对办案程序问题则很少严格监督。如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受理审查决定逮捕、起诉的自侦案件时,只注重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案件证据是否充分等,而对移送案卷的材料是否齐全,传唤、拘留期限是否严格执行,补充侦查手续是否办理,初查、立案、侦查活动程序是否合法等程序问题的审查并不严格甚至忽略。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高检院制定下发了一系列的制度;各基层检察院也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作为规范执法办案活动的保障和凭依。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检察机关多忙于业务工作,着重于办案,对内部监督制度的贯彻执行通常停留在以会议抓督促、抓落实的层面上,没有真正抓深入、抓细致、抓严格,导致一些干警对制度执行存有侥幸心理甚至漠视,使得内部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效用。如对于干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虽然建立了相关制度,但基本属于“纸上空文”,没有得到真正落实。办案人员下班后与哪些人交往,干了哪些事,单位很少知道,一些干警在工作八小时之外与犯罪嫌疑人家属频频接触,导致违法违纪的事情发生。
  2、被监督者的“消极”应对下的监督不规范。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由于被监督部门内部考核等因素,使他们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一定程度的“消极”应对,这些外部的阻力也不利规范行使检察权。分析其主要原因:
  一是迟延回复。我们在纠正被监督部门不合法行为的同时,必然导致其在内部考核上的负面评价,但在监督的同时,又需要被监督部门的“认可”来检验监督效果,这就带来有些时候,被监督部门会通过“迟延回复”的方式来抵触检察机关的监督。如考核要求纠正违法通知书需要有被监督部门的书面回复才被认可加分,但由于公安机关内部的考核要求,其对侦查监督部门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经常迟延回复,甚至不回复。这就导致出现检察机关为了能顺利完成考核而和公安机关“妥协”,对公安机关的某些不规范行为不予追究。
  二是信息封锁。有效监督的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对被监督部门的有关信息能及时进行掌握,但是为了规避检察机关的监督,有些部门会拒绝提供执法信息,导致检察机关信息渠道不畅。如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管理系统仅对检察机关部分开放,意义不大,制约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效果,建议该系统对检察机关全面开放。又如在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的过程中,该院一直在积极推动通过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来实现实时动态监督,但是一直得不到被监督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至今尚未建立信息沟通渠道。
  三是简化程序。特别是在查办犯罪的过程中,由于程序和条件的限制,有些关键性的证据是需要有关部门进行采集和固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关部门为了简化程序、节约成本等原因,没有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进行操作,这就给案件的公正性带来影响。如该院反渎部门在深入重大责任事故事件中查处渎职犯罪的时候,都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尸检证明,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很难得到公安机关和发案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导致证据不能及时固定。在此前查处的一起锅炉爆炸案中,由于缺少尸检报告这一关键证据,最后案件被撤回。
  (二)运行机制以及保障机制不到位
  由于在具体运行中的很多法律配套机制和内部运行机制还不健全,以及运行的物质和人才保障还不完善,也严重阻碍了法治化进程。在具体执法办案中,由于内外诸多原因,还是没有严格坚持通过法治方式来履职。
  原因之一是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任务重、压力大,很多部门的干警常处在超负荷运转的情况,这就导致了很多规定和程序被认为“简化”,带来了风险。如在自侦办案中,由于院行装办公室技术人员缺乏,所以不能严格实行“审录分离”,导致同步录音录像的质量得不到保障。又如按照规定设立的法警大队,并没有独立行使其固有的职责,由于法警数量少,该院仅5人,分散于各部门兼职,其中1人为综合线专职财务、1人为政治处副主任、1人为专职档案员,真正从事法警工作连同大队长在内就2人。“看审分离”得不到人员的充分保证。
  原因之二是权利相关保障不完善。在相关法律日益完善的同时,具体执行中的配套保障却不能及时跟进,导致执行大打折扣。如为保障律师阅卷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允许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并免收纸张、油墨等工本费,为此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刑诉法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但是上述有关经费却不能得到保障。又如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深入到乡镇的触角,但是由于分布较散而远,需要的车辆和人员经常得不到保障,以我院为例,设置的和孚检察室主任由控申科长兼任,而由所需要车辆得不到保障,检察室很少能正常运行。
  原因之三是财政困难制约工作开展。检察经费和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也是严重制约检察工作开展的原因。造成吸引人才难,留住人才难。以南浔区检察院为例,吸引人才的优势没有,高学历、专家型、复合型人才不愿意到该区发展,导致在进人的第一关上,区检察院人员的学历、专业水平上就输给发达地区检察院一大截。单位和干警无力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培训教育落后是基层检察院的普遍现状。单位因为经济紧张无法进行自身正规培训,如与高校联办,“送出去”到大学培训,或者“请进来”让大学教授进行一天以上的讲课,而只能采取上一堂知识讲座、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简单的业务培训,由于时间短,效果较差。另外,工资待遇低福利少等原因,也影响了干警工作的积极性。
  (三)外部支持理解不到位
  地方党委、被监督部门和部分群众对检察机关公正行使检察权还是存在一定的干预或消极对待情况,也是重要原因。法治思维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基层检察机关在接受上级检察院领导的同时,也要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换句话说,地方党委是基层检察机关的“衣食父母”,既控制人权,又控制财权,这就导致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影响,分析其原因有二。
  一是党委考核和职能定位的冲突。基层检察机关在地方一般定位是区级部门,受上级检察机关和党委的双重考核。但是党委部门的考核大多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虽然检察工作归根结底是为了推动地方发展,但在具体执行上和检察职能还是有一定的差异。如该地党委为推动“三改一拆”工作,抽调百名干部脱产到一线平台从事拆迁,从该院抽调2名中层干部和一名骨干作为全脱产参与其中拆迁,这不但使本来就存在的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这一做法也不符合省高院于2013年出台文件的禁止直接参与拆迁等规定内容。除此外诸如在招商引资、“五水”共治和服务企业等方面给该院设立了硬性指标和任务,这不符合法治要求。
  二是在办案过程中的干预。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是检察工作法治化的重要保障,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地方党委多少还是存在干预检察机关办案的情况。如区委要求我们在查办现职领导干部时,立案前要向区委主要负责人汇报,并先移送纪委双规审查。而纪委又在内部提高了查办的条件和门槛,要求现职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在情节上只有受贿金额达10万以上且存在2个以上行贿人的案件才符合双规条件。这就使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也必须达到这一标准才能立案,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又如为推动中心工作开展,侦查机关会对阻扰“三改一拆”等中心工作的一些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采取强制措施,并报捕到检察机关。在党委的要求下,检察机关办案会面临较大的压力。这也阻碍了检察权的公正行使。
  四、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方式推进基层检察工作
  对此,站在基层检察机关的角度来说,如何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笔者认为首要问题还是理念问题,只有真正转变了执法理念,才能克服困难,主动自觉去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执法办案。具体是要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要求,围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理念来推进检察工作法治进程。
  (一)坚持理性执法,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
  在执法办案中,面对外在干预、群众诉求等情况,要客观、冷静、正确地应以执法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情况和各类复杂的问题,尤其要坚持做到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能仅凭经验办事,更不能感情用事,不能盲从,粗暴执法,而要做到中立公允,达到以理性促公正的执法效果。在强化业务知识的同时,要有强烈的大局意识、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有很强的群众工作能力,能够理性地把握和处理检察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在具体的办案中,真正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理性思维去分析矛盾、化解矛盾,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
  (二)坚持平和执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在执法办案中,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社会心理和群众情绪,对群众的诉求自觉按照“有理推定”的原则去处理,让人民群众从处理的每一起案件、调处的每一起纠纷、化解的每一起矛盾中体会到社会的公平正义,用行动去服务社会、感动群众。要切实提升权利保障意识,特别是人权保障意识。要转变以往重保护受害者权益轻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理念,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各个环节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切实有效保护,有效规避在执法办案中可能产生的矛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为自身发展提供重要的前提和保证。要以平等谦和而不是居高临下的冷漠态度对待人民群众,要以公心、诚心和耐心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
  (三)坚持文明执法,打造检察队伍好形象
  改进办案方式方法,坚决纠正简单执法甚至是粗暴执法的问题,用群众信服的方式执法办案,使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使执法办案获得理解和支持,在执法办案中展现检察队伍的良好素质。在面对被监督者和部分群众的消极态度时,要努力在不降低执法力度的前提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切实转变服务态度,大力提高服务和执法质量,做到语言不粗俗、行为不粗暴、态度不蛮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切实解决“法了事不了、案平情不平”的问题,将执法与群众关系的矛盾向有利方向转化,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使执法真正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规范执法,树立检察公信力
  要在完善执法管理上下功夫,细化办案规程,完善业务流程,规范办案环节,力求使每个执法环节都有章可循,以规范的执法习惯打造公信力。在执法办案中,努力形成规范的执法习惯,坚持程序意识和实体意识并重、质量和效率并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的产生。以案件质量考评机制等为载体,激发执法工作活力,规范办案环节,提高干警执法水平。同时,在办理案件日益复杂的情况下,深入分析面临的社会环境和群众心理,不断完善执法责任体系、执法办案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健全内部执法制度,并在落实执行上狠下功夫,为规范执法行为提供制度保障,切实从源头上遏制执法的随意性,让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执法行为信赖、信任、信服,切实体现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
[责任编辑:周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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