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我梦见病人病情加重又加重职业病噪声聋我可以在做签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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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到鉴定部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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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我有一份2013年南通巿疾控中心检查结论:疑似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下一步怎么_百度知道
我有一份2013年南通巿疾控中心检查结论:疑似职业病,职业性噪声聋.下一步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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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行确诊用单位应该负担费用找安监局职业健康部门帮助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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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中由于声音大等原因。后来左耳神经性耳聋耳鸣,没有诊断证明。公司说不是工伤也不是职业病。去人劳...
事故中由于声音大等原因。后来左耳神经性耳聋耳鸣,没有诊断证明。公司说不是工伤也不是职业病。去人劳工伤科说没有外伤没办法认定工伤。要疾控中心的诊断证明公司不给办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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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什么工种?作业场所噪声有没有检测?是否超标?上岗前有没有进行体检?其他工人有没有?都是需要调查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噪声是职业病危害因素那么噪声引起的就是职业病,你可以先到劳动者保护协会吧,好像是去问问再到安全生产管理局问问
  你是什么工种?作业场所噪声有没有检测?是否超标?上岗前有没有进行体检?其他工人有没有?都是需要调查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噪声是职业病危害因素那么噪声引起的就是职业病,你可以先到劳动者保护协会吧,好像是去问问再到安全生产管理局问问
  你是什么工种?作业场所噪声有没有检测?是否超标?上岗前有没有进行体检?其他工人有没有?都是需要调查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噪声是职业病危害因素那么噪声引起的就是职业病,你可以先到劳动者保护协会吧,好像是去问问再到安全生产管理局问问
  你是什么工种?作业场所噪声有没有检测?是否超标?上岗前有没有进行体检?其他工人有没有?都是需要调查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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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什么工种?作业场所噪声有没有检测?是否超标?上岗前有没有进行体检?其他工人有没有?都是需要调查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十一条 体检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用人单位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第十二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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