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宝名字打分免费测试试邵合军

◇基础运◇
〖人格与地格三三搭配〗性格稳重,成功迟缓,总体能够成功幸福。
◇成功运◇
〖人格与天格三二搭配〗受上级、长辈爱护或得祖辈余荫,可保平安。
◇其他暗示◇
首领运(智慧仁勇全备、立上位、能领导众人)财富运(多钱财、富贵、白手可获巨财)女德运(如果是女性,具有妇德,品性温良,助夫爱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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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地格二五搭配〗基础极不安定,有意外灾祸,导致财产、生命的损失。
◇成功运◇
〖人格与天格二二搭配〗能实现目的功成名就,但其他格数理不良者可能不遇。
◇其他暗示◇
首领运(智慧仁勇全备、立上位、能领导众人)才艺运(富有艺术天才,对审美、艺术、演艺、体育有通达之能)败财运(凶险病弱,家族缘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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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合军等骗取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合军,男,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长清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日被刑事拘留,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宋绪冬,男,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槐荫区。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日被刑事拘留,日被取保候审,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周永涛,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某丁,男,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长清区。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日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日被取保候审。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合军、宋绪冬、宋某丁犯骗取贷款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日,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济长清检公刑变诉(2015)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济长清检公刑诉(2015)93号起诉书作部分变更,指控被告人邵合军、宋绪冬犯贷款诈骗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6月4日、7月23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英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合军、被告人宋绪冬及其辩护人周永涛、被告人宋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份,被告人邵合军为偿还宋绪冬欠款,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向被告人宋某丁谎称买车经营,在宋绪冬与宋某丁的帮助下,办理虚假的“世涵酒水百货批发部”工商营业执照,并使用该营业执照向济南市长清区五峰信用社贷款2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发放后将17万元用于偿还宋绪冬,其余3万元用于支付好处费及其他欠款。2010年10月份,由于邵合军还有其他债务需要偿还,在宋绪冬的教唆下,让邵某甲向济南市长清区双泉信用社顶名贷款10万元,期限一年。贷款发放后,邵合军全部用于偿还个人欠款。2011年春节后,为逃避偿还贷款,邵合军潜逃至北京打工。综上,被告人邵合军、宋绪冬共诈骗贷款30万元,被告人宋某丁骗取贷款20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合军、宋绪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宋某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构成骗取贷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邵合军、宋某丁无异议。被告人宋绪冬辩解在20万元贷款中其只是为邵合军开车,对办理并使用虚假工商营业执照贷款均不知情,让邵某甲顶名贷款10万元并不是其教唆,是邵合军的主意,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宋绪冬没有与邵合军达成共同骗取贷款的合意,也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不应当成为本案的共犯,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经法庭审理查明:1、2010年9月,被告人邵合军为偿还被告人宋绪冬的欠款,二人共谋后,在明知邵合军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宋某丁谎称买车经营,在被告人宋某丁的帮助下,以邵合军之名办理虚假的“世涵酒水百货批发部”工商营业执照,以进货为由向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峰信用社(以下简称五峰信用社)贷款20万元,担保人为邵某甲、刘某某、孙某某,期限至日,用于偿还宋绪冬17万元及支付好处费等。贷款到期后,邵合军未偿还。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长清区信用社)通过查询,扣收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账户存款293.22元,其余本金元至今未归还。2、2010年10月,为偿还其他欠款,被告人邵合军、宋绪冬共谋,让邵某甲顶名以购材料为由在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泉信用社(以下简称双泉信用社)贷款10万元,担保人为邵某乙、宋某乙、邵某丙,期限至日,邵合军将贷款用于偿还宋绪冬1万元、刘某5万元及其他欠款。贷款到期后,邵合军未偿还。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长清区信用社通过查询,扣收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账户存款433.40元,其余本金99566.60元至今未归还。综上,被告人邵合军、宋绪冬诈骗贷款二次,金额为30万元,其中未归还本金元。被告人宋某丁骗取贷款一次,金额为20万元,其中未归还本金元。2011年春节后,邵合军为逃避偿还贷款责任,潜逃至北京打工,日,邵合军在北京市丰台区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宋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邵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我给邵合军在五峰信用社贷款当过担保,担保人有我、孙某某和刘某某,当时不知道贷了多少钱。2011年3月,听说邵合军跑了,我才知道邵合军在五峰信用社贷了20万元。大约月,邵合军让我给他担保贷款,邵合军带我们两口子和其他人去信用社,在信贷办公室,宋绪冬让我替邵合军贷款。办理手续时,宋绪冬指导着我和我对象签名,还让我比着一张纸的字写,意思是我干建筑工程需要购买原材料,宋绪冬还嘱咐我,信用社的人员问我时,我就这样说。担保人是宋某乙、邵某丙和邵某乙,办完手续后贷款证一直是邵合军拿着。2、证人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8月左右,长清区的刘某乙说双泉的一个朋友邵合军在长清干酒水,想贷款30万元,让我去他那里考察。我和杨某某一块去的,邵合军的商店在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西关村主街道南侧,名字是“世涵酒水百货批发部”,他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卫生许可证,之后刘某乙就让我与双泉镇五眼井村的宋某丁联系。过了十天左右,邵合军和保人一块去五峰信用社办手续,9月21日批下来20万元,22日全部取走。之后邵合军交了两个月的利息就不再交了。3、证人刘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证明:月份,二人在五峰信用社给邵合军担保贷款,在文书上签字、按手印、盖手章,不知道担保多少贷款。4、证人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邵某甲想借款买建筑材料盖房子,邵某甲、邵合军、宋绪冬一起找过我,让我帮忙给邵某甲贷款,我就同意了。经过双泉信用社审核,邵某甲符合贷款条件,我领着他们办手续,贷款10万元。过了几个月,信用社的人让我找邵某甲催交利息,他说这笔贷款是邵合军用了。这笔贷款一直没有还上。5、证人邵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下半年,我儿子邵合军在双泉信用社贷款10万元,让我当担保人。当时邵合军和宋绪冬找我堂兄弟邵某甲,让他给邵合军顶名贷款。宋绪冬帮着邵合军找了我们村的信贷员宋某丙,让他帮忙贷款。6、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0年,邵合军让他叔邵某甲给他顶名贷款,让我给邵某甲当担保,因为关系不错我就答应了。到信用社签字时,我知道另外两个担保人是邵合军的父亲邵某乙和邵某丙。7、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6月份的一天,双泉邵合军还有三个年轻小伙子(其中一个姓宋)租我家的门头房开商店,当天我们就签了合同,租期一年,租金4000元,从日开始算,邵合军支付了半年的租金2000元。他租了房子之后就拉来货架摆上商品,但种类不多,经营状况不好,大约2010年8月份就关门了。8、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自我嫁给邵合军,他就不往家交钱,还从家里拿钱,听说经常赌博。月份,邵合军说要从银行贷5万元,我找了表妹李某某当担保人。另外两个担保人是邵合军找的。月份的一天,我们和三家担保人在五峰信用社签字。开始我只知道贷了5万,后来才知道是20万。我村的宋某丁、宋绪冬还有长清的刘某乙给帮忙贷的款。2011年3月份,我听说邵合军跑了。9、证人解某某的证言证明:月,五眼井村的信贷员宋某丙说他们村的邵某甲想办理10万元的贷款。我查了邵某甲的个人信用报告,邵某甲提供了符合贷款条件的手续,通过信用社领导审批,为其办理了10万元的贷款。之后三四个月就不还利息了,我们通过宋某丙找到邵某甲,他说贷款让邵合军用了,他本人没用。10、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贷转存凭证等书证证明:日,邵合军以经营“世涵酒水百货批发部”进货为由在五峰信用社贷款20万元,日,邵某甲以购材料为由在双泉信用社贷款10万元。11、济南市工商局长清分局长清工商所出具的查询证明证明:字号“世涵酒水百货批发部”、注册号823号、经营者邵合军、经营场所济南市长清区长魏路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未在我辖区办理过个体工商营业执照。12、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的贷款情况说明证明:邵合军于日与该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0万元,日贷款到期后,信用社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邵合军不履行还款责任。日,长清区信用社通过查询,扣收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账户存款合计293.22元,现该笔贷款本金剩余元未归还。邵某甲于日与该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担保人为邵某丙、宋某乙、邵某乙,日贷款到期后,经多次催收,债务人邵合军不履行还款责任。日,长清区信用社通过查询,扣收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属账户存款合计433.40元,现贷款本金剩余99566.60元未归还。13、发破案经过证明:日,被告人宋某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参与骗取贷款的事实。14、被告人邵合军的供述证明:月份,我借过宋绪冬高利贷2万元,利息8分,无法归还。宋绪冬说五峰信用社有人,能帮我贷款还他钱,让我先开一家商店。2010年7月份我开了“世涵酒水百货批发部”,宋绪冬找宋某丁帮我办了一个假的工商营业执照。在办理贷款期间,为偿还之前双泉信用社贷款向宋绪冬借款5万元,向同村刘某借款5万元,为经营商店、请客送礼等向宋绪冬借款5、6万元左右,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宋绪冬让我找三个担保人,我找了刘某某、孙某某和和邵某甲。日,我领着担保人去了五峰信用社,宋绪冬找人领着我们在合同上签字,我以经营商店的名义签字,申请贷款30万元,批下来20万元,我还了宋绪冬的高利贷17万元,给了帮忙办贷款手续的宋某丁、刘某乙每人1万元好处费。商店经营了两个多月,生意不行,就不干了。过了没几天,因为我还欠别人的高利贷,宋绪冬给我出主意让我找人顶名再贷款,我找到了我叔邵某甲,让他给我顶名在双泉信用社贷款,宋绪冬找了我们村的信贷员宋某丙,我找了我父亲邵某乙、宋绪冬父亲宋某乙和邵某丙三个担保人,贷款金额是10万元。贷款批下来以后,偿还了同村刘某5万元,偿还了宋绪冬1万,其余偿还了其他欠款,我手里就剩下一万了,这笔钱我一直没有还利息。以我自己名字贷款20万元和让邵某甲顶名贷款10万元时,想的就是贷款还高利贷,根本没想还贷款,也没有能力偿还贷款,2011年春节以后我从老家跑出来到北京打工,把手机号码换了,也没回过家。15、被告人宋绪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10年,邵合军借过我不少钱,因为没钱还,我和他去找宋某丁帮忙贷款,宋某丁找了一个叫刘某乙的,因为刘某乙认识信用社的程某乙。宋某丁让邵合军在长清开一个商店,之后宋某丁联系人办的假证,在五峰信用社贷款20万,给了宋某丁15000元好处费,给了刘某乙15000元好处费,给了程某乙1万元,还了我15万元。因为邵合军还欠别人的钱,他和我一起找村里的信贷员宋某丙帮忙,让邵合军的叔叔邵某甲顶名贷款,当时我也给邵某甲说好话,让他答应给邵合军顶名,10万元贷款发放后邵合军都还债了,其中还了我1万。被告人宋绪冬在审理阶段的供述证明:邵合军跟我是同村,父母均是农民,家庭比较困难。邵合军贷款是想放高利贷。在五峰信用社办理贷款前,邵合军欠我砖款5000元。邵合军为了贷款开商店借我2万元,还信用卡、请客送礼也是借我的钱,因为在双泉信用社有10万元贷款未偿还,我帮邵合军找同村的刘某借了5万元,我从别人处借钱借给邵合军6万元,我前后一共借给他14万元,想着从中收取2分钱的利息好处。找邵某甲顶名贷款10万元时,我给信贷员宋某丙写了保证书,但不是自愿出具。16、被告人宋某丁的供述证明:2010年下半年,宋绪冬让我帮着邵合军在五峰信用社办贷款,说邵合军买车、经营商店用。宋绪冬说办真证太慢了,让我帮着办一套假的。我开着车拉着邵合军和刘某乙去济南办的假证。后来邵合军找了三个担保人,我和刘某乙、宋绪冬领着邵合军和三个担保人去五峰信用社办理的贷款手续,过了十多天20万元就批下来了,我和宋绪冬、邵合军一起去取的钱,邵合军取出钱之后就给了宋绪冬17万元,这时才知道邵合军借了宋绪冬这么多钱,他贷款是为还宋绪冬的高利贷,邵合军给了我1万元好处费。关于被告人宋绪冬及其辩护人提出的20万元贷款中宋绪冬对办理并使用虚假营业执照贷款均不知情、宋绪冬不存在骗取贷款和非法占有贷款的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的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邵合军、宋某丁的供述及宋绪冬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在审理阶段的部分供述能够互相印证,充分证明宋绪冬在明知邵合军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为能收回邵合军在其处的欠款,与邵合军共谋办理贷款事宜,为赚取利息收益,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一再向邵合军提供借款,并使用虚假营业执照帮助邵合军贷款20万元,唆使邵某甲为邵合军顶名贷款10万元,在贷款发放后邵合军偿还宋绪冬现金18万元及支付好处费、偿还其他欠款的事实,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足以认定宋绪冬主观上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述辩解与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邵合军、宋绪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宋某丁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邵合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宋某丁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邵合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宋绪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宋某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合军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宋绪冬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宋某丁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邵合军、宋绪冬诈骗贷款未归还部分、被告人宋某丁骗取贷款未归还部分,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李朝霞人民陪审员  宋家森人民陪审员  宋九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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