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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寿康范生民与被告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寿康范生民与被告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高新民初字第424号
原告李寿康,男,汉族,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范生民,男,汉族,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利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吴坤,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石羊乡裕民村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光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伟,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朱煜,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第三人王光富,男,汉族,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贺庆,四川蜀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第三人周建,男,汉族,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兰礼华,女,汉族,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第三人李伟,男,汉族,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第三人吴传福,男,汉族,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李寿康、范生民诉被告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民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徐永红独任审判。因裕民公司工商登记中的股东王光富、周健、李伟、吴传福与本案的审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日决定依法追加王光富、周健、李伟、吴传福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日、5月6日和5月11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寿康、范生民的委托代理人吴利军、吴坤、被告裕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伟、朱煜、第三人王光富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庆、第三人吴传福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周健、李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寿康、范生民诉称,日,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股东李寿康、李伟、吴传福分别持有裕民公司13.3%的股份;王光富持有裕民公司33.4%股份;范生民持有裕民公司20%的股份;周健持有裕民公司6.7%的股份。王光富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健任公司监事。裕民公司成立后,裕民公司的公章、证照以及与公司有关的重要资料、协议原件全部由王光富保管、控制,王光富成为裕民公司唯一的实际控制人。裕民公司成立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就股东分红、股东离散、公司解散等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公司成立以来没有召开过一次股东会,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持续亏损,也因此没有参加2005年度和2006年度的工商年检。由于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日,成都市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裕民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未了获得与成都市高新区统征办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收取征地补偿款的主体资格,日,王光富在缴纳了工商罚款的情况下,补办了裕民公司2005年度和2006年度的工商年检。目前成都市高新区统征办已支付了部分征地补偿款,该部分征地补偿款事实上由王光富控制,由于其他股东已经失去了对裕民公司的控制,公司陷入僵局,如让裕民公司继续存续下去,将会使公司其他股东遭受重大损失。据此,请求:一、判决依法解散被告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二、被告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裕民公司辩称,一、本案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是合法股东;二、原告没有将实物转移到公司名下,不是投资人。
第三人王光富陈述称,一、开办公司只是为提供担保,不是为生产经营。原告不是真实股东;二、委托办理工商登记,皆不是本案原告所签;三、名义股东开办,除王光富10万元出资是真实的,其他均不是。
第三人吴传福陈述称,吴传福、黄秀福(李伟的父亲)、范生民、李寿康是实体出资,开办公司的现金10万元不是王光富出的,而是裕民大队出的。裕民公司工商登记的各股东均是真实持有股份,是实物出资,开办公司的资金是裕民大队出的。吴传福的出资是裕民村4组福发彩印厂的厂房3 000多平方米,印刷机1台,王光富的出资是别人抵押给他的人民南路上的厂房,周健的出资是印刷机6、7台,李寿康的出资是染布的设备,李伟的出资是汽车消声器设备10多台和1台塔吊,范生民的出资是生产实木家具的设备几十台和裕民村7组的4000平方米房子。
第三人李伟陈述称,李伟没有对裕民公司出过资,既未出过现金,也未出过实物,也未参加过公司的管理,未分过红,未参加股东会,日的《出资人协议书》、《公司章程》也不是李伟本人签的字,应该是找人代签的;李伟对自己是不是股东和股份情况都不清楚。
第三人周健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李寿康、范生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页;
2、四川信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川信会(1998)第313号]及附件一、附件二复印件共计3页;
3、日《出资协议书》复印件1页;
4、《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届股东会会议纪要》复印件1页;
5、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履历表、身份证、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成员情况的登记表复印件各1页;
6、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日的公司章程复印件9页;
7、李寿康缴纳住宅楼集资款的票据复印件六张,证明原告李寿康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具有主体资格,其股东身份真实存在;
8、裕民公司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书》复印件22页(包括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经营情况表),证明王光富实际控制裕民公司、其他股东无法正常行使选择管理者、股东分红等权利,股东间矛盾无法调和,导致公司事务无法正常进行,公司连续亏损;
9、成工商高新处字[2007]第01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3页、《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复印件2页、年度的《公司年检报告书》复印件7页(包括企业年检指定代表或者委托证明、经营情况、企业年检审查表等),证明裕民公司年未年检,为了获得高新区统征办的征地补偿款,王光富2007年缴纳罚款,补办了公司年检。可见年度公司因陷入僵局未实际经营;
10、被告裕民公司1998年――2006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6页,证明裕民公司持续亏损,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情况下,继续存续会使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失;
11、李寿康委托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利军对王光富和成都市高新区统征办发出的《律师函》及其邮寄凭证《国内特快专递详情单》,证明原告通过其他非诉讼途径不能解决公司僵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以上证据证明裕民公司合法设立,原告具有股东身份和原告持股情况,且原告认为工商局已经认可了原告的股东身份,验资报告确认了原告出资到位。由于股东身份已经确定,不管实际出资是否到位,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第一届股东会会议纪要、出资协议书、公司章程上的签名,均是原告本人的签名,李寿康实际缴纳了住宅楼集资款12万元。且裕民公司实际由王光富控制,公司已经陷入僵局,继续存续会损害股东利益,应当予以解散。
被告裕民公司质证后对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内容上的真实性有异议:一、整个公司登记及年检材料签字前后不一;二、在日,王光富以10万元货币出资,其他人是实物出资,验资报告上载明8月17日实物已经发生转移。但8月18日的保证书上股东承诺要转移实物,说明8月17日实物并没有发生转移,实际印证原告并未出资。李寿康缴纳的集资款12万元,所集资房屋的房产权属是李寿康的个人财产。当时裕民村在修建办公楼时,同时有10户人集资修建了住宅楼,李寿康是其中一户。由裕民村收取费用修建的住宅楼,房屋早已交付李寿康,李寿康现在面临房屋拆迁,办公室在对其进行拆迁赔付,包括房屋和一个车位。年检报告书的证据形式真实,内容不真实。报告内容是委托中介公司虚构的。年度年检无证据证明是为了后期拆迁款而补办的;资产负债表上面记载的数据都是虚假的。
被告王光富对证据形式无异议,但对实际内容有异议,认为除王光富外,其他都没有实际出资,吴传福表示以厂房出资,但与原告的证据相矛盾,吴传福主张出资的厂房已经被其出售,出资协议是虚拟的,除王光富10万元的出资外,公司其他股东都没有出资。该票据是10户人私人集资建房凭证,当时由于裕民公司主张将款收取后建住宅房,2001年已交付他们使用,与裕民公司无关。年检报告等资料都是虚假的,裕民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其他企业做担保,不存在股东矛盾;资产负债表从2000年以后产生了一定的固定资产,是在王光富的运作下产生的。王光富未收到律师函,邮寄凭证也没有回单,无法印证其证明内容。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
第三人吴传福质证后无质证意见。
第三人李伟质证后无异议,但提出日的《出资人协议书》、《公司章程》不是李伟签的字,应该是找人代签的;第一次的《股东会会议纪要》记不清是否李伟本人所签。
第三人周建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关于原告的股东身份资格,被告裕民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9页;
2、四川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川信会(1998)第313号《验资报告》复印件10页;
3、《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财产转移保证书》复印件1页;
4、《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复印件1页;
5、1998年度-2004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复印件7份共14页,证明几年间股东的结构在不断变化,很随意,签名都不是本人签名,说明验资报告是虚假的;
6、周建日签名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1页;
7、李伟日签名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1页;
证据6、7证实当时公司成立的真实背景情况和股东出资情况;
8、成都高新区石羊街道办事处裕民村村民委员会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1页;
9、成都高新区石羊街道办事处裕民村村民委员会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1页;
证据8、9说明裕民成立公司的背景及修建办公楼的情况,办公楼修建都是王光富自己完成,与公司无关。
10、证人周其树到庭陈述的证言。证实裕民公司成立后未收到任何实物投资,其公司注册和年检等资料均是委托中介机构代办,公司成立后未召开过股东会,除王光富外,无股东过问公司情况。
原告李寿康、范生民质证后认为,一、原告对公司章程真实性、验资报告、公司出资协议书等均无异议,予以认可;二、公司年检报告书没有全面客观反映真实情况,不能证明被告提出的股权结构的变化,裕民公司成立后没有一次股权转让,恰好证明是王光富控制该公司,其他股东无法参与经营,存在矛盾;三、对李伟和周建的《情况说明》真实性有异议,两人都没有出庭,而且该证据只证明李伟和周建两人的出资情况,不能证明原告的出资情况;四、对裕民村村委会的两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异议,王光富是裕民村书记,村委会和街道办的证明是孤证,没有相关的证据予以印证,公司的成立情况和经营情况,他们无法证明,只能由工商注册和公司财务相关资料证明。关于证人证言,证明王光富也没有实际出资,他不具备股东身份条件;裕民公司会计没有将原告所持的实物进行账务处理,原告方对此并不清楚,与原告无关;原告只负责向公司出资,没有其他义务。裕民公司主要经营活动是修建房屋。证人周其树只是公司兼职会计,非管理人员,对于公司是否召开过股东大会,其证言没有证明力。
第三人王光富质证意见为:一、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二、《章程》、《验资报告》等所有的签字都不是股东本人所签,验资报告反映日收到股东的实物资产,与财产转移保证书不符,因此股东陈述实际出了资不真实;三、用于出资的机器设备的票据是虚开的,显示是裕民公司出资购买的,如果是股东出资,应该在购买单位上显示股东名字,而且也没有反映股东办理了实物转移手续;四、《年检报告》同样是工商部门的登记材料,仍然需要核实清楚,证据内容也反映投资情况的随意性,由此与前面的证据印证出资及股东不具有真实性;五、李伟和周建的《情况说明》,证明裕民公司成立背景,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身份。吴传福所说内容也不真实,吴传福等股东实际没有出资;六、对证人周其树的证言没有异议,证明了三个事实:一、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也未办理相应手续,没有实物进入公司;二、企业10万元虽是借款,但在前期村上与王光富的借款达到几十万元,这应视为王光富的出资;三、李寿康等人在庭上所述与证人所述矛盾,故原告没有出资,只是借用了其名义。
本院依据被告裕民公司的申请向中国共产党成都高新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调取了成都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周其树、李伟、吴传福、李寿康的询问笔录复印件4份。
原告质证后认为,该笔录案由是相关人员涉及贪污行为,不涉及本案民事诉讼中李寿康是否实际出资的事实,即使在该笔录中涉及李寿康的部分,李寿康因害怕承担刑事责任,虽口头上予以否认,但该笔录并不能否认李寿康出资的事实,原告李寿康是否出资及出资数额如何,应当以登记机关和审计机关所出示的验资报告和登记情况予以认证,不能以此认定;原告范生民并未在该调查笔录中出现,该笔录并不能反映范生民的出资情况。
被告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包括李寿康在内的几名第三人没有对公司有任何投资。该调查是由检察院和纪委在调查王光富的犯罪事实过程中记录的,故李等人所说的证词是尊重事实和法律的,是李本人的真实意思之表示;所反映的内容和本案现有的证据能够相应证(签名和手印非本人所签),出资的事实是不存在的;该笔录中虽无范生民的笔录,但从公司工商登记来看,范生民也不具备公司股东身份;当时向司法机关作证时,并未涉及这些人的本人利益,故更加的客观真实。
第三人王光富质证后对真实性无异议,其内容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吻合,笔录中虽无范生民,但公司有6个股东,其中有5个的意见都是一致的,即都没有出资,故该笔录具有证明力。
对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均是案件事实发生、发展过程中客观产生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能证明本案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过程,本院作为证据予以采信。至于上述证据对提供方的主张的证明力,本院在审理查明和本院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分析认定中综合认证。
其余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材料。
根据上述原被告及第三人举证、质证及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以下事实:
1998年8月,第三人王光富在担任原成都高新区石羊乡裕民村村民委员会党支部书记时,为了给本村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决定成立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8月13日,王光富以王光富、周健、李寿康、李伟、吴传福、范生民为股东,王光富为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同时任公司经理,周健为公司监事,向成都市工商局申请登记成立了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资本300万元。裕民公司申请设立登记的全套手续系委托中介公司完成,注册资本300万元在申请设立验资时实际到位现金10万元,其余290万元实物出资,系以并未实际到位的920型、660型纸箔复合分切机13台、焊管200吨虚假验资。《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书》、《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届股东会会议纪要》、《财产转移保证书》等工商登记资料也均系中介机构根据工商登记需要伪造。在《裕民实业有限公司章程》、四川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川信会(1998)第313号《验资报告》、日《出资协议书》和8月18日的《成都裕民实业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书》中,均载明以下人员为裕民公司股东:王光富出资1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10万元、实物出资90万元,占裕民公司注册资本的33.4%的股份;周健以实物出资20万元,占裕民公司注册资本的6.7%的股份;李寿康以实物出资40万元,占裕民公司注册资本的13.3%的股份;李伟以实物出资40万元,占裕民公司注册资本的13.3%的股份;吴传福以实物出资40万元,占裕民公司注册资本的13.3%的股份;范生民以实物出资60万元,占裕民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股份。但上述股东除王光富向裕民村村民委员会借款10万元用于注册裕民公司外,其余王光富在工商登记中的90万元的实物出资,和其他各股东在工商登记中的实物出资,均未实际到位。
裕民公司成立后,从未召开股东会,除2000年承建裕民村村委会办公楼、住宅楼等工程外,基本无业务经营,为一空壳公司,由王光富完全控制,其会计和出纳由原裕民村村民委员会的会计和出纳兼任。裕民公司工商登记中的六名股东除王光富参与了裕民公司的日常经营及事务管理外,其余股东均未参与裕民公司的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裕民公司从1998年起到2006年的年检资料,均系委托中介公司伪造。
日,李寿康委托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利军向王光富发函,载明:李寿康对裕民公司出资40万元,占13.3%的股权;裕民公司一切财产属于公司,一切财产权益属于全体股东按份所有;王光富有义务监管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分配,应由全体股东协商决定等等。同日,李寿康还向成都市高新区统征办发函,要求成都市高新区统征办暂停向裕民公司支付剩余的征地补偿款。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只有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前提下,才能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认定标准,包括:“(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本案中,原告李寿康、范生民以股东身份要求解散裕民公司,首先李寿康和范生民股东出资及实际享有并行使股东权益证据不足;其次,无任何证据证明李寿康和范生民穷尽了解决争议的其他途径,李寿康和范生民在向本院申请解散裕民公司前,无证据证明其参与和过问了裕民公司任何经营及日常管理活动,也无证据证明其曾经对裕民公司行使任何股东的权益,无证据证明其采取过任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解决争议的行动,更无证据证明其向裕民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申请过召开股东会,或自行召集召开股东会以解决争议,李寿康、范生民未穷尽其他途径努力解决争议的前提下,直接向本院起诉解散裕民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司法解散的必备前置程序,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寿康和范生民的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 400元,由原告李寿康和范生民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OO九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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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还没有出生 ,所以男孩女孩的都需要
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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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hai【王义海 天格分析】【吉凶】平平【等级】中等【五行】天格属阴土【总述】[ 六爻之数 ] 六爻之数,发展变化,天赋美德,吉祥安泰【基业】[ 基业 ] 豪杰、官禄、财钱、将星、学者【家庭】[ 家庭 ] 可望健康,逢凶化吉,遇一次险,可得长寿【健康】[ 健康 ] 家庭圆满和睦,安宁自在【象解】天德地祥俱备,天地人和。财禄丰盈,富裕安稳,家势盛大,万宝朝宗之运。然而满极必损,盈极则亏。若其他要素配合不周者,恐或如流水而下,成为所谓乐极生悲之象。此数理为天赋之美,安稳吉庆终生【王义海 人格分析】【吉凶】大吉【等级】上上等【五行】人格属阴金【总述】[ 铁镜重磨 ] 权威显达,博得名利,且养柔德,功成名就【基业】[ 基业 ] 将星、文昌、太极、畜产、财帛、技艺【家庭】[ 家庭 ] 有祖宗庇荫之福,心慈口硬,宜守和平,可望圆满【健康】[ 健康 ] 身心健康如万年之蛇,可望长寿【象解】铁石心发达运具备,有权力智谋。颖性非凡,志望一立必破万难达到目的,成就功业,博得名利。惟自信心过强而又乏包容之心,恐招事非诱发非难。宜养柔德,且慎勿骄【王义海 地格分析】【吉凶】大吉【等级】上上等【五行】地格属阴火【总述】[ 掘藏得金 ] 家门余庆,金钱丰盈,白手成家,财源广进【基业】[ 基业 ] 天官、福星、文昌、企业、财库、君臣、工商、富翁【家庭】[ 家庭 ] 不依祖业而立身,家庭圆满,兄弟和睦,但应保持清正无私 本推算由 老黄历网提供【健康】[ 健康 ] 松柏常青,可望长寿【象解】天赋幸遇,才略智谋出众。勤俭建业,克服困难,白手起家。财源广进,兴家积蓄,到老愈丰,为子孙继承余庆的福运之数【王义海 总格分析】【吉凶】平平【等级】中等【五行】总格属阳水【总述】[ 智谋大成 ] 智谋优秀,财力归集,名闻海内,成就大业【基业】[ 基业 ] 天官、太极、君臣、天厨、将星、财帛、文昌、深谋、富翁【家庭】[ 家庭 ] 乏祖力,地格为火时,有乏子息或不和【健康】[ 健康 ] 先天五行为金木而三才善良者可望安康,为土火者有病弱之虑【象解】智谋优秀,奏功受福之数。财力活动力俱备,成就大业之兆。但是不足不平的念头不绝,任意从事欲望无止境,多易弄巧成拙,招非致祸。女性若有此数者都流于男性,或者酿出荒唐猜疑之灾,切要慎戒之【王义海 外格分析】【吉凶】大凶【等级】下下等【五行】外格属阴木【总述】[ 掘井无泉 ] 无理之数,发展薄弱,虽生不足,难酬志向【基业】[ 基业 ] 凶星、破厄、劫煞、时禄【家庭】[ 家庭 ] 亲情如秋水,骨肉似寒炭,施恩招怨恨,宜提高气节【健康】[ 健康 ] 枯木待春,小心患神经衰弱、胃癌之疾,外伤、皮肤病;“三才”善良者可安全【象解】无理伸张之象。妄顾自身薄弱无力,企图做力不从心的事,反致失败。遇事易生不足之心。家庭缘薄,孤苦无依,一生寂寞。陷于孤独、遭难、逆境、病弱、不如意等困境中,或因其他运的配合不善而导致意外的失败,甚至有不能完寿的悲运【王义海 三才分析】【数理论述】虽有先辈栽培可获成功,惟因境遇不安定而生肺疾、脑疾,且家庭多破乱。[凶]
01、总论:理想太高,虽有忍耐性不怕失败,但总敌不过命运的安排,如中途而自暴自弃者,有陷入失败,财务困难、外伤、灾病之恶意。
02、性格:主观又好胜,竟争心也强,不能容许别人超过自己,这种个性虽容易突破困难而成功,但失败亦快,注意成长时期流于问题少年。
03、意志:意志不够坚定,思想易变,事事虽安定,但耐性尚佳,能忍耐艰苦。
04、事业:您虽有创业精神,但难关重重,又理想太高,恐难如愿,有误打误撞而成功者。
05、家庭:父母少荫,夫妻无法和睦,子女反抗心也甚强。
06、婚姻:男娶好胜好强之妻,婚后时有争吵;女嫁温厚固执之夫,婚后尚称圆满。
07、子女:子女皆活泼而顽固,增加不少麻烦,长大虽有成就,但独立心很强。
08、社交:外缘虽佳,但人际关系欠圆满,容易与人发生吵嘴或斗殴之事而受伤,慎防卷入财务或法律纠纷。
09、精神:内外难和睦,内心常在苦闷中,精神生活不安定。
10、财运:纵有财运也难保,多防意外、拖累或损失,以求老运安祥。
11、健康:易患痔疮、肝炎、肺部、腰酸、脚痛,妇人病等。
12、老运:晚景似乎孤独,心情苦闷难安,事业陷入困境。【成功影响】受长辈上级的恩惠深重,心身健康,能努力向前进,发展成功。[凶]【基础影响】严重不安定,易失去本性,思想变化无常;易患呼吸器官,脑部的疾病,到晚年更显凶兆。[吉]【人际影响】有才能,但性情急躁短虑,易遭内外不和,易为籽麻小事而怒气冲天,因怒躁而发生武烈酷薄的行为,数吉者可平息。[平]【性格影响】其意志坚定,大都攻击性强,果敢决断,但缺乏同化力。吃苦耐劳好争辩,遇事不会融通。多为强雄的气魄,追探权势,自我意识强烈。【爱情分析】【爱情宫位】水晶宫【爱情因子】如鱼得水的恋爱生活,与其他恋爱宫的情人相比,你具有超浪漫的恋爱特质,懂得营造生活情趣。通常你喜欢处处交朋友,对情人常常会有突如其来的创意,也会不断制造新鲜话题,让感情多彩多姿。你本身温柔多情,带有一点梦幻的气息,人缘很好,桃花缘也不错,很有魅力,有点处处留情的味道,给人感觉一副很花心的样子。【神秘地带】这样的你,有时还真的很滥情,在对象的选择上往往比较注重外表,也很注重感觉,如果感觉对了,你也可能一见钟情,对心仪的他马上示好。你浑身充满一股致命的吸引力,往往令人难以抗拒,也有可能成为别人的第三者,做出违背常理的不伦恋情。不过,你心中一旦有了心仪的对象,你较倾向采取主动攻势,任劳任怨的为对方付出,偶尔也会耍点小个性,随时会给对方惊喜,处理感情的时候,你很会打迷糊仗,显得不清不楚的,有时好像不在乎,有时又好像没有对方不行。这种软硬兼施的爱情态度,有时甚至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使人对你产生强烈的不安全感,通常谈恋爱,也要谈很多次才可能有结果。【最佳恋人】银霞宫、紫槐宫【最逊情侣】琉璃宫、凤凰宫【王义海 姓名总评】 88.9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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