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人替天行道,杀了那个畜生啊!怎么下的了手啊!天打雷劈,老天爷,让那个畜生不得好死吧,
@LaGoupil
15:48 @栗行丶
15:01:00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说成了“私了”,对现在的天涯有点不知所云了。 另一个帖子也是,而且就现有情况看暂定“猥亵”符合法律。 而且所谓的判3年是犯人家属及律师说的,根据网上查找到的资料看属于从重处罚的范围。而且现在影响恶劣,应该还触发了其他法律,数罪并罚,会重判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 ----------…… ----------------------------- @你好红色马甲
16:14:54 你所谓的理性就是不顾事实丧失人性吗? 还轻伤二级? 婴儿的伤情还没有经医生鉴定过,如果阴道破裂子宫破裂还是轻伤二级吗? 还将受害者的伤划分一二三等来减轻罪犯的罪行,这是以保护受害者为立场的法律还是以减轻罪犯罪行为初衷的法律? ----------------------------- @专注灌水一万年
16:31:57 ……伤情鉴定不清楚。但是一般重伤是代表某器官上丧失功能或者受到重大损害不可复原。 顾及事实不丧失人性的结果就是,杀杀杀? 要法律来干嘛? 猥亵强奸都杀,偷东西砍手,管他三七二十一,法官法庭都不需要,全国十三亿多的百姓来判案好了。 每个案件,都来投票。票数过半的全杀了。 这样有人性了。 以及,希望此案能够从重判罚,再加个故意伤害罪啥的,数罪...... ----------------------------- @我不会讲鸟语
16:38:20 现实情况是:我国法律中对“强奸”一词的定义不完善。 有些国家将非意愿下外来物(包括酒瓶、手等等)进入女性(不是妇女,而是全部年龄段的女性)身体,也视为强奸!不论是否造成什么狗屁“轻伤”级别伤害! 如果完善了“强奸”一词的定义,那么不论是否有精斑,强奸就是强奸了。 现在法律中“嫖宿幼女”这一条还在,也是需要尽快去除的! 因为强奸就是强奸。 不应该为强奸犯找脱罪借口! ----------------------------- @专注灌水一万年
17:00:32 同意第一句。 同意倒数第二句。 不认同倒数第一句。依据本案,目前所透露出来的情况来看(如果还有新情况再谈),判断猥亵的可能性确实更大。 以及,就算不认定是强奸罪,他也不可能无罪啊?何谈脱罪? 再以及,就算,不是强奸罪,犯罪嫌疑人也一定会被从重处罚的。 因为舆论压力太大,法官一定会考虑社会影响力的问题;并且,性质非常恶劣,从人道的角度处罚,也不可能会轻...... ----------------------------- @我不会讲鸟语
17:25:03 说到猥亵,来看看这个词的定义: 网络来源:/z/q.htm 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 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严重的猥亵行为构成猥亵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 “只有下体直接接触才算强奸”确实不适用现在的世界了,就好象“猥亵”以前只保护女性,最近才包含男性,而男性至今不会被“强奸”一样。这就是法律“漏洞”,需要的是专业法律人士去推进去完善,而在论坛喊打喊杀只能满足自己情绪发泄需要,毫无意义。我就请问,有多少人在1个月后,1年后还会记得这个案子?有多少人还记得小悦悦,这个已经离我们而去的2岁小女孩?有多少人不用百度能记得“小悦悦”这三个字背后的故事?包括当年在网上义愤填膺的人,就连我也是依靠百度才回想起了。 说句不好听的,现在论坛的人可以觉得法律不公平、不完善不需要遵守,可以自己开公堂判死刑,那么犯人是不是需要遵守这个你们都不遵守的法律去接受惩罚呢?
帮顶!
普世性开放万岁,玩性感万岁,菊花万岁,uu万岁。。。 要赶上形式,欧美人现在流行兽交啦~~~
@狡童何求
17:26 @无日不春风cielo
16:28 @一辈子当二辈子活
14:06 @狡童何求
00:17:01 习总书记说,要建法治国家。 作为一个刑警,我也想说,要建法治社会,必须承担很大一部分坏人做坏事后因为证据不足,法律漏洞等原因逃脱或者减轻处罚的代价。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即便是伊甸园的智慧苹果也会带来隐患。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 如果在过去,可能这个家伙会在警队被打得奄奄一息,…… ----------------------------- @你好红色马甲
17:54:04 这不需要第三方亲眼看到或罪犯口供才可以证明!这是你们推卸责任的借口! 强奸罪的物证具独立性,不需要一定靠人证辅助,强奸罪物证可以独立证明受害者被强奸这一事实! 女婴性器官受伤害是物证之一,再找到施害方遗留的哪怕是DNA就罪证确凿了! ----------------------------- 更应该去找疑犯当日衣物上的女婴血迹!以及可能的转移血迹! 如果警方没有找!就是失职!
需要捐款请律师,告到人渣枪毙,算我一份
顶起来!
必须枪毙
同在微博看到,太痛心了!!!
@LaGoupil
15:48 @栗行丶
15:01:00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说成了“私了”,对现在的天涯有点不知所云了。 另一个帖子也是,而且就现有情况看暂定“猥亵”符合法律。 而且所谓的判3年是犯人家属及律师说的,根据网上查找到的资料看属于从重处罚的范围。而且现在影响恶劣,应该还触发了其他法律,数罪并罚,会重判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 ----------…… ----------------------------- @你好红色马甲
16:14:54 你所谓的理性就是不顾事实丧失人性吗? 还轻伤二级? 婴儿的伤情还没有经医生鉴定过,如果阴道破裂子宫破裂还是轻伤二级吗? 还将受害者的伤划分一二三等来减轻罪犯的罪行,这是以保护受害者为立场的法律还是以减轻罪犯罪行为初衷的法律? ----------------------------- @我不会讲鸟语
16:19:25 目前伤残鉴定是不是更多针对成年人?而针对婴儿、儿童方面不太适用? 如果这方面有空缺,希望早点补上! 女婴还没有发育!任何损伤都可能影响一生!不是“轻伤”两字就可以! ----------------------------- @LaGoupil
16:56:58 我说的理性是指更多的利用自己的知识来讨论怎样才会让受害的婴儿得到更多的补偿和实行暴行的人得到惩罚,毕竟走司法途径不会因为天涯上有多少人说该判强奸死刑就缺乏足够证据定死刑了。而且我也说了感性的平台和理性的平台都有存在必要啊 鉴定不归医生管的……我也是看到图上说的法医给的是轻伤二级啊。对,会阴撕裂恐怕确实不能算重伤那个级别的。子宫破裂……会大出血的…… 伤残鉴定个人理解是因...... ----------------------------- @我不会讲鸟语
17:09:27 轻伤二级…… 我刚才po了一个资料,写了点点自己的看法。 我们现行的法律,对强奸犯真是关爱大于惩治! 很多东西不完善,不说清楚(站在医学角度),强奸犯就能钻漏子脱罪! 例如强奸的定义,涉及“性的行为”,但是又不说清楚哪些属于性的行为——手进入的算不算?啤酒瓶进入了算不算? 就是因为没有说清楚,或者那种天真的法律条文,让恶行的强奸犯能逃脱强奸罪! 就像这个帖子的案例,是不是...... ----------------------------- @LaGoupil
17:19:36 关于强奸这方面法律确实不完善,强奸不应该只局限在发生了性关系上,这个行为对精神上的伤害远大于肉体上的。而强奸的精神伤害不一定通过性交来产生。 ----------------------------- @我不会讲鸟语
17:32:37 首先,什么叫做“性交”? 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应该要明确这一点?!! 都21世纪了,日本韩国变态性文化侵染中国,美国欧洲AV、GV到处都是——我们法律中的这个词,是不是应该完善一下,才能防止性罪犯们脱罪?!才能体现公正?! 否则,我们跟印度,又有什么两样呢? 否则,我要是变态,拿一个小口径啤酒瓶,可以“猥亵”全国女婴女童而不受治! ----------------------------- @世界SAMA
17:47:50 说实话,比起评论里喊打喊杀的 我更喜欢看到理性的分析 的确现在法律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所以要尽可能完善 但如果因为法律不完善,人治就可以大於法治,我觉得也不可取 比起当痛打落水狗的善良市民,我更愿意尽可能多的摄取关於法律的知识,分析,以及通过什麼正当途径可以让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这个受害者,不仅仅是新闻中的一个婴儿 而是一个群...... ----------------------------- @我不会讲鸟语
17:53:58 警方是否搜查过嫌疑人家? 如果造成女童流血,嫌疑人衣物上应该有血迹,这是关键证据! 嫌疑人与受害婴儿独处——受害婴儿遭受侵害,性器官受伤流血——发现嫌疑人当日穿着衣物、个人用品等上有受害婴儿血迹 这个链条是否完整? 警方如果没有去搜查嫌疑人当日衣物,没有去用心找受害婴儿血迹(哪怕是半点转移血迹),而说这是一个“威胁”案——警方就是在包庇婴儿强奸犯!!!! ----------------------------- 不是啊,这个链条完整意义其实不大的,现在不是嫌疑人不承认对女婴造成伤害,而是因为各种原因不构成强奸定罪让大家觉得太轻啊
23:45:38 发布了图片 ----------------------- 刑事案件按程序走,刑事案件都没处理受害者家属都忙着要钱了?还怪人家没谈赔偿?这家人心多大让六个月的女儿被别大男人抱走?是想卖女儿的吧?
畜牲,怎么不去死。这种人就该判他死刑!要么就做一辈子牢
@LaGoupil
15:48 @栗行丶
15:01:00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说成了“私了”,对现在的天涯有点不知所云了。 另一个帖子也是,而且就现有情况看暂定“猥亵”符合法律。 而且所谓的判3年是犯人家属及律师说的,根据网上查找到的资料看属于从重处罚的范围。而且现在影响恶劣,应该还触发了其他法律,数罪并罚,会重判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 ----------…… ----------------------------- @你好红色马甲
16:14:54 你所谓的理性就是不顾事实丧失人性吗? 还轻伤二级? 婴儿的伤情还没有经医生鉴定过,如果阴道破裂子宫破裂还是轻伤二级吗? 还将受害者的伤划分一二三等来减轻罪犯的罪行,这是以保护受害者为立场的法律还是以减轻罪犯罪行为初衷的法律? ----------------------------- @我不会讲鸟语
16:19:25 目前伤残鉴定是不是更多针对成年人?而针对婴儿、儿童方面不太适用? 如果这方面有空缺,希望早点补上! 女婴还没有发育!任何损伤都可能影响一生!不是“轻伤”两字就可以! ----------------------------- @LaGoupil
16:56:58 我说的理性是指更多的利用自己的知识来讨论怎样才会让受害的婴儿得到更多的补偿和实行暴行的人得到惩罚,毕竟走司法途径不会因为天涯上有多少人说该判强奸死刑就缺乏足够证据定死刑了。而且我也说了感性的平台和理性的平台都有存在必要啊 鉴定不归医生管的……我也是看到图上说的法医给的是轻伤二级啊。对,会阴撕裂恐怕确实不能算重伤那个级别的。子宫破裂……会大出血的…… 伤残鉴定个人理解是因...... ----------------------------- @我不会讲鸟语
17:09:27 轻伤二级…… 我刚才po了一个资料,写了点点自己的看法。 我们现行的法律,对强奸犯真是关爱大于惩治! 很多东西不完善,不说清楚(站在医学角度),强奸犯就能钻漏子脱罪! 例如强奸的定义,涉及“性的行为”,但是又不说清楚哪些属于性的行为——手进入的算不算?啤酒瓶进入了算不算? 就是因为没有说清楚,或者那种天真的法律条文,让恶行的强奸犯能逃脱强奸罪! 就像这个帖子的案例,是不是...... ----------------------------- @LaGoupil
17:19:36 关于强奸这方面法律确实不完善,强奸不应该只局限在发生了性关系上,这个行为对精神上的伤害远大于肉体上的。而强奸的精神伤害不一定通过性交来产生。 ----------------------------- @我不会讲鸟语
17:32:37 首先,什么叫做“性交”? 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应该要明确这一点?!! 都21世纪了,日本韩国变态性文化侵染中国,美国欧洲AV、GV到处都是——我们法律中的这个词,是不是应该完善一下,才能防止性罪犯们脱罪?!才能体现公正?! 否则,我们跟印度,又有什么两样呢? 否则,我要是变态,拿一个小口径啤酒瓶,可以“猥亵”全国女婴女童而不受治! ----------------------------- @世界SAMA
17:47:50 说实话,比起评论里喊打喊杀的 我更喜欢看到理性的分析 的确现在法律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所以要尽可能完善 但如果因为法律不完善,人治就可以大於法治,我觉得也不可取 比起当痛打落水狗的善良市民,我更愿意尽可能多的摄取关於法律的知识,分析,以及通过什麼正当途径可以让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这个受害者,不仅仅是新闻中的一个婴儿 而是一个群体 如何保障法律的程序正义,...... ----------------------------- @世界SAMA
17:52:11 之前在知乎上看到一个评论 为什麼会有接触说,和插入说两种说法 为什麼采取后者这种丧心病狂的说法 如果我没有看到那则评论,我会认为接触必须算啊,太过分了 可是那则评论简单的说明了一个可能存在的现象 若接触都算强X,那麼还不如直接插入 这其实是非常可怕的,细思极恐 就好比为什麼法律会有不同的量刑 若一律都按死刑来算,初看确实不错,能警示...... ----------------------------- 如果在这件事儿上没有感情的极端触动,中国人跟印度人就没有两样了! 有人性的网友,证明中国是有希望的。 那种冷静谈法律的行为,反而是没有人性和缺乏正义的。 正义来自于人性,理智也来自于人性。
@你好红色马甲 1198楼
17:54 @狡童何求 1157楼
17:26 @无日不春风cielo
16:28 @一辈子当二辈子活
14:06 @狡童何求
00:17:01 习总书记说,要建法治国家。 作为一个刑警,我也想说,要建法治社会,必须承担很大一部分坏人做坏事后因为证据不足,法律漏洞等原因逃脱或者减轻处罚的代价。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即便是伊甸园的智慧苹果也会带来隐患。世上没有两…… ----------------------------- 口供是最没有证明力的东西,中国的人民警察不惜刑讯逼供犯罪得来的所谓证明一一口供是最没有证明效力的东西!
畜生,畜生!怎么不去死的!
牲口必须不能和人待一起
@LaGoupil
15:48 @栗行丶
15:01:00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说成了“私了”,对现在的天涯有点不知所云了。 另一个帖子也是,而且就现有情况看暂定“猥亵”符合法律。 而且所谓的判3年是犯人家属及律师说的,根据网上查找到的资料看属于从重处罚的范围。而且现在影响恶劣,应该还触发了其他法律,数罪并罚,会重判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 ----------…… ----------------------------- @你好红色马甲
16:14:54 你所谓的理性就是不顾事实丧失人性吗? 还轻伤二级? 婴儿的伤情还没有经医生鉴定过,如果阴道破裂子宫破裂还是轻伤二级吗? 还将受害者的伤划分一二三等来减轻罪犯的罪行,这是以保护受害者为立场的法律还是以减轻罪犯罪行为初衷的法律? ----------------------------- @专注灌水一万年
16:31:57 ……伤情鉴定不清楚。但是一般重伤是代表某器官上丧失功能或者受到重大损害不可复原。 顾及事实不丧失人性的结果就是,杀杀杀? 要法律来干嘛? 猥亵强奸都杀,偷东西砍手,管他三七二十一,法官法庭都不需要,全国十三亿多的百姓来判案好了。 每个案件,都来投票。票数过半的全杀了。 这样有人性了。 以及,希望此案能够从重判罚,再加个故意伤害罪啥的,数罪...... ----------------------------- @我不会讲鸟语
16:38:20 现实情况是:我国法律中对“强奸”一词的定义不完善。 有些国家将非意愿下外来物(包括酒瓶、手等等)进入女性(不是妇女,而是全部年龄段的女性)身体,也视为强奸!不论是否造成什么狗屁“轻伤”级别伤害! 如果完善了“强奸”一词的定义,那么不论是否有精斑,强奸就是强奸了。 现在法律中“嫖宿幼女”这一条还在,也是需要尽快去除的! 因为强奸就是强奸。 不应该为强奸犯找脱罪借口! ----------------------------- @专注灌水一万年
17:00:32 同意第一句。 同意倒数第二句。 不认同倒数第一句。依据本案,目前所透露出来的情况来看(如果还有新情况再谈),判断猥亵的可能性确实更大。 以及,就算不认定是强奸罪,他也不可能无罪啊?何谈脱罪? 再以及,就算,不是强奸罪,犯罪嫌疑人也一定会被从重处罚的。 因为舆论压力太大,法官一定会考虑社会影响力的问题;并且,性质非常恶劣,从人道的角度处罚,也不可能会轻...... ----------------------------- @我不会讲鸟语
17:25:03 说到猥亵,来看看这个词的定义: 网络来源:/z/q.htm 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 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对未成熟少年的性骚扰,即使在对象不明了意图和没有违抗乃至顺从的情况下,也可视为猥亵。 猥亵行为的判断同社会习俗关系很大。性行为的道德标准与可以暴露的程度,由不同社会的性文化主流决定。严重的猥亵行为构成猥亵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 @栗行丶
17:55:56 “只有下体直接接触才算强奸”确实不适用现在的世界了,就好象“猥亵”以前只保护女性,最近才包含男性,而男性至今不会被“强奸”一样。这就是法律“漏洞”,需要的是专业法律人士去推进去完善,而在论坛喊打喊杀只能满足自己情绪发泄需要,毫无意义。我就请问,有多少人在1个月后,1年后还会记得这个案子?有多少人还记得小悦悦,这个已经离我们而去的2岁小女孩?有多少人不用百度能记得“小悦悦”这三个字背后的故事...... ----------------------------- 现在对男童依旧缺乏保护。 对男性的性侵犯依旧不被算作强奸。依旧会有儿童性犯罪罪犯脱罪,然后重犯!
@zhangashley
17:58:52.0 刑事案件按程序走,刑事案件都没处理受害者家属都忙着要钱了?还怪人家没谈赔偿?这家人心多大让六个月的女儿被别大男人抱走?是想卖女儿的吧? ————————————— 那是他堂弟好不?
太变态了,比畜生都不如。
直接拖去枪毙
23:42:54 发布了图片 ----------------------------- 帮顶,楼主受累再多关注还有什么需要大家帮忙的吗? 今天这个案子如不能得到公正审判,以后我们的儿女同样会遇到更多危险,就如南京彭宇案,让社会道德底线倒退至此!
@LaGoupil
15:48 @栗行丶
15:01:00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说成了“私了”,对现在的天涯有点不知所云了。 另一个帖子也是,而且就现有情况看暂定“猥亵”符合法律。 而且所谓的判3年是犯人家属及律师说的,根据网上查找到的资料看属于从重处罚的范围。而且现在影响恶劣,应该还触发了其他法律,数罪并罚,会重判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 ----------…… ----------------------------- @你好红色马甲
16:14:54 你所谓的理性就是不顾事实丧失人性吗? 还轻伤二级? 婴儿的伤情还没有经医生鉴定过,如果阴道破裂子宫破裂还是轻伤二级吗? 还将受害者的伤划分一二三等来减轻罪犯的罪行,这是以保护受害者为立场的法律还是以减轻罪犯罪行为初衷的法律? ----------------------------- @我不会讲鸟语
16:19:25 目前伤残鉴定是不是更多针对成年人?而针对婴儿、儿童方面不太适用? 如果这方面有空缺,希望早点补上! 女婴还没有发育!任何损伤都可能影响一生!不是“轻伤”两字就可以! ----------------------------- @LaGoupil
16:56:58 我说的理性是指更多的利用自己的知识来讨论怎样才会让受害的婴儿得到更多的补偿和实行暴行的人得到惩罚,毕竟走司法途径不会因为天涯上有多少人说该判强奸死刑就缺乏足够证据定死刑了。而且我也说了感性的平台和理性的平台都有存在必要啊 鉴定不归医生管的……我也是看到图上说的法医给的是轻伤二级啊。对,会阴撕裂恐怕确实不能算重伤那个级别的。子宫破裂……会大出血的…… 伤残鉴定个人理解是因...... ----------------------------- @我不会讲鸟语
17:09:27 轻伤二级…… 我刚才po了一个资料,写了点点自己的看法。 我们现行的法律,对强奸犯真是关爱大于惩治! 很多东西不完善,不说清楚(站在医学角度),强奸犯就能钻漏子脱罪! 例如强奸的定义,涉及“性的行为”,但是又不说清楚哪些属于性的行为——手进入的算不算?啤酒瓶进入了算不算? 就是因为没有说清楚,或者那种天真的法律条文,让恶行的强奸犯能逃脱强奸罪! 就像这个帖子的案例,是不是...... ----------------------------- @LaGoupil
17:19:36 关于强奸这方面法律确实不完善,强奸不应该只局限在发生了性关系上,这个行为对精神上的伤害远大于肉体上的。而强奸的精神伤害不一定通过性交来产生。 ----------------------------- @我不会讲鸟语
17:32:37 首先,什么叫做“性交”? 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应该要明确这一点?!! 都21世纪了,日本韩国变态性文化侵染中国,美国欧洲AV、GV到处都是——我们法律中的这个词,是不是应该完善一下,才能防止性罪犯们脱罪?!才能体现公正?! 否则,我们跟印度,又有什么两样呢? 否则,我要是变态,拿一个小口径啤酒瓶,可以“猥亵”全国女婴女童而不受治! ----------------------------- @世界SAMA
17:47:50 说实话,比起评论里喊打喊杀的 我更喜欢看到理性的分析 的确现在法律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所以要尽可能完善 但如果因为法律不完善,人治就可以大於法治,我觉得也不可取 比起当痛打落水狗的善良市民,我更愿意尽可能多的摄取关於法律的知识,分析,以及通过什麼正当途径可以让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这个受害者,不仅仅是新闻中的一个婴儿 而是一个群...... ----------------------------- @我不会讲鸟语
17:53:58 警方是否搜查过嫌疑人家? 如果造成女童流血,嫌疑人衣物上应该有血迹,这是关键证据! 嫌疑人与受害婴儿独处——受害婴儿遭受侵害,性器官受伤流血——发现嫌疑人当日穿着衣物、个人用品等上有受害婴儿血迹 这个链条是否完整? 警方如果没有去搜查嫌疑人当日衣物,没有去用心找受害婴儿血迹(哪怕是半点转移血迹),而说这是一个“威胁”案——警方就是在包庇婴儿强奸犯!!!! ----------------------------- @LaGoupil
17:58:42 不是啊,这个链条完整意义其实不大的,现在不是嫌疑人不承认对女婴造成伤害,而是因为各种原因不构成强奸定罪让大家觉得太轻啊 ----------------------------- 警方是否去认真、专心的去找嫌疑犯当天衣物上的女婴血迹,以及他家中的可能转移血迹——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不论最后是否定为强奸罪,警方有义务搜寻一切可能证据——拿什么罪名起诉,是检方的事儿!定什么罪,是法院的事儿! 警方没有权利不去搜索这个证据! 事实上,找到这个证据是他们的责任! 而不是做什么狗屁“调解员”!让受害者家庭去私了!!!!!!!!
必须重判啊!这种丧失人性的东西
@LaGoupil
15:48 @栗行丶
15:01:00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说成了“私了”,对现在的天涯有点不知所云了。 另一个帖子也是,而且就现有情况看暂定“猥亵”符合法律。 而且所谓的判3年是犯人家属及律师说的,根据网上查找到的资料看属于从重处罚的范围。而且现在影响恶劣,应该还触发了其他法律,数罪并罚,会重判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 ----------…… ----------------------------- @你好红色马甲
16:14:54 你所谓的理性就是不顾事实丧失人性吗? 还轻伤二级? 婴儿的伤情还没有经医生鉴定过,如果阴道破裂子宫破裂还是轻伤二级吗? 还将受害者的伤划分一二三等来减轻罪犯的罪行,这是以保护受害者为立场的法律还是以减轻罪犯罪行为初衷的法律? ----------------------------- @我不会讲鸟语
16:19:25 目前伤残鉴定是不是更多针对成年人?而针对婴儿、儿童方面不太适用? 如果这方面有空缺,希望早点补上! 女婴还没有发育!任何损伤都可能影响一生!不是“轻伤”两字就可以! ----------------------------- @LaGoupil
16:56:58 我说的理性是指更多的利用自己的知识来讨论怎样才会让受害的婴儿得到更多的补偿和实行暴行的人得到惩罚,毕竟走司法途径不会因为天涯上有多少人说该判强奸死刑就缺乏足够证据定死刑了。而且我也说了感性的平台和理性的平台都有存在必要啊 鉴定不归医生管的……我也是看到图上说的法医给的是轻伤二级啊。对,会阴撕裂恐怕确实不能算重伤那个级别的。子宫破裂……会大出血的…… 伤残鉴定个人理解是因...... ----------------------------- @我不会讲鸟语
17:09:27 轻伤二级…… 我刚才po了一个资料,写了点点自己的看法。 我们现行的法律,对强奸犯真是关爱大于惩治! 很多东西不完善,不说清楚(站在医学角度),强奸犯就能钻漏子脱罪! 例如强奸的定义,涉及“性的行为”,但是又不说清楚哪些属于性的行为——手进入的算不算?啤酒瓶进入了算不算? 就是因为没有说清楚,或者那种天真的法律条文,让恶行的强奸犯能逃脱强奸罪! 就像这个帖子的案例,是不是...... ----------------------------- @LaGoupil
17:19:36 关于强奸这方面法律确实不完善,强奸不应该只局限在发生了性关系上,这个行为对精神上的伤害远大于肉体上的。而强奸的精神伤害不一定通过性交来产生。 ----------------------------- @我不会讲鸟语
17:32:37 首先,什么叫做“性交”? 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应该要明确这一点?!! 都21世纪了,日本韩国变态性文化侵染中国,美国欧洲AV、GV到处都是——我们法律中的这个词,是不是应该完善一下,才能防止性罪犯们脱罪?!才能体现公正?! 否则,我们跟印度,又有什么两样呢? 否则,我要是变态,拿一个小口径啤酒瓶,可以“猥亵”全国女婴女童而不受治! ----------------------------- @世界SAMA
17:47:50 说实话,比起评论里喊打喊杀的 我更喜欢看到理性的分析 的确现在法律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所以要尽可能完善 但如果因为法律不完善,人治就可以大於法治,我觉得也不可取 比起当痛打落水狗的善良市民,我更愿意尽可能多的摄取关於法律的知识,分析,以及通过什麼正当途径可以让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这个受害者,不仅仅是新闻中的一个婴儿 而是一个群体 如何保障法律的程序正义,...... ----------------------------- @世界SAMA
17:52:11 之前在知乎上看到一个评论 为什麼会有接触说,和插入说两种说法 为什麼采取后者这种丧心病狂的说法 如果我没有看到那则评论,我会认为接触必须算啊,太过分了 可是那则评论简单的说明了一个可能存在的现象 若接触都算强X,那麼还不如直接插入 这其实是非常可怕的,细思极恐 就好比为什麼法律会有不同的量刑 若一律都按死刑来算,初看确实不错,能警示...... ----------------------------- @我不会讲鸟语
18:01:01 如果在这件事儿上没有感情的极端触动,中国人跟印度人就没有两样了! 有人性的网友,证明中国是有希望的。 那种冷静谈法律的行为,反而是没有人性和缺乏正义的。 正义来自于人性,理智也来自于人性。 ----------------------------- 在最后判决出来之前没人知道这畜生是死是活,你也别说得谈法律是给他开罪一样。 且,人性靠得住还需要警察、法律干嘛?这个25岁畜生在他干这事之前算不算有人性?
这社会乱了,乱世用重典
@LaGoupil 1210楼
17:58 @LaGoupil
15:48 @栗行丶
15:01:00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说成了“私了”,对现在的天涯有点不知所云了。 另一个帖子也是,而且就现有情况看暂定“猥亵”符合法律。 而且所谓的判3年是犯人家属及律师说的,根据网上查找到的资料看属于从重处罚的范围。而且现在影响恶劣,应该还触发了其他法律,数罪并罚,会重判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 ----------------------------- 根据犯罪事实定罪,猥亵可不包括性交及带来的性器官伤害,既然不是猥亵,那是故意伤害吗?不符犯罪意图,也不是故意伤害,那是什么?
这样的畜牲必须处死,否则国家怎么叫子民信任!!
@狡童何求
17:26 @无日不春风cielo
16:28 @一辈子当二辈子活
14:06 @狡童何求
00:17:01 习总书记说,要建法治国家。 作为一个刑警,我也想说,要建法治社会,必须承担很大一部分坏人做坏事后因为证据不足,法律漏洞等原因逃脱或者减轻处罚的代价。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即便是伊甸园的智慧苹果也会带来隐患。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 如果在过去,可能这个家伙会在警队被打得奄奄一息,…… ----------------------------- @你好红色马甲
17:54:04 这不需要第三方亲眼看到或罪犯口供才可以证明!这是你们推卸责任的借口! 强奸罪的物证具独立性,不需要一定靠人证辅助,强奸罪物证可以独立证明受害者被强奸这一事实! 女婴性器官受伤害是物证之一,再找到施害方遗留的哪怕是DNA就罪证确凿了! ----------------------------- @我不会讲鸟语
17:57:06 更应该去找疑犯当日衣物上的女婴血迹!以及可能的转移血迹! 如果警方没有找!就是失职! ----------------------------- 血迹能证明什么呢, 能证明女孩阴道有血? 这谁都知道,能证明阴茎接触阴道了吗?唯一能证明阴茎接触阴道只有两点 一,人证 二,精液,DNA是不行的,DNA也可能是手指留下的,或者唾沫。唯有DNA
这还是人吗?是牲口来的吧,人怕是做不出来这种事,真该乱棍打死。下面是我的网页,欢迎大家多多光顾
看的生气 还在纠结猥亵的问题 绝对是重罪好么 希望大家合力能推动司法改革
变态!这种人就应该判死刑!
@LaGoupil
15:48 @栗行丶
15:01:00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说成了“私了”,对现在的天涯有点不知所云了。 另一个帖子也是,而且就现有情况看暂定“猥亵”符合法律。 而且所谓的判3年是犯人家属及律师说的,根据网上查找到的资料看属于从重处罚的范围。而且现在影响恶劣,应该还触发了其他法律,数罪并罚,会重判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 ----------…… ----------------------------- @你好红色马甲
16:14:54 你所谓的理性就是不顾事实丧失人性吗? 还轻伤二级? 婴儿的伤情还没有经医生鉴定过,如果阴道破裂子宫破裂还是轻伤二级吗? 还将受害者的伤划分一二三等来减轻罪犯的罪行,这是以保护受害者为立场的法律还是以减轻罪犯罪行为初衷的法律? ----------------------------- @我不会讲鸟语
16:19:25 目前伤残鉴定是不是更多针对成年人?而针对婴儿、儿童方面不太适用? 如果这方面有空缺,希望早点补上! 女婴还没有发育!任何损伤都可能影响一生!不是“轻伤”两字就可以! ----------------------------- @LaGoupil
16:56:58 我说的理性是指更多的利用自己的知识来讨论怎样才会让受害的婴儿得到更多的补偿和实行暴行的人得到惩罚,毕竟走司法途径不会因为天涯上有多少人说该判强奸死刑就缺乏足够证据定死刑了。而且我也说了感性的平台和理性的平台都有存在必要啊 鉴定不归医生管的……我也是看到图上说的法医给的是轻伤二级啊。对,会阴撕裂恐怕确实不能算重伤那个级别的。子宫破裂……会大出血的…… 伤残鉴定个人理解是因...... ----------------------------- @我不会讲鸟语
17:09:27 轻伤二级…… 我刚才po了一个资料,写了点点自己的看法。 我们现行的法律,对强奸犯真是关爱大于惩治! 很多东西不完善,不说清楚(站在医学角度),强奸犯就能钻漏子脱罪! 例如强奸的定义,涉及“性的行为”,但是又不说清楚哪些属于性的行为——手进入的算不算?啤酒瓶进入了算不算? 就是因为没有说清楚,或者那种天真的法律条文,让恶行的强奸犯能逃脱强奸罪! 就像这个帖子的案例,是不是...... ----------------------------- @LaGoupil
17:19:36 关于强奸这方面法律确实不完善,强奸不应该只局限在发生了性关系上,这个行为对精神上的伤害远大于肉体上的。而强奸的精神伤害不一定通过性交来产生。 ----------------------------- @我不会讲鸟语
17:32:37 首先,什么叫做“性交”? 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应该要明确这一点?!! 都21世纪了,日本韩国变态性文化侵染中国,美国欧洲AV、GV到处都是——我们法律中的这个词,是不是应该完善一下,才能防止性罪犯们脱罪?!才能体现公正?! 否则,我们跟印度,又有什么两样呢? 否则,我要是变态,拿一个小口径啤酒瓶,可以“猥亵”全国女婴女童而不受治! ----------------------------- @世界SAMA
17:47:50 说实话,比起评论里喊打喊杀的 我更喜欢看到理性的分析 的确现在法律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所以要尽可能完善 但如果因为法律不完善,人治就可以大於法治,我觉得也不可取 比起当痛打落水狗的善良市民,我更愿意尽可能多的摄取关於法律的知识,分析,以及通过什麼正当途径可以让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这个受害者,不仅仅是新闻中的一个婴儿 而是一个群体 如何保障法律的程序正义,...... ----------------------------- @世界SAMA
17:52:11 之前在知乎上看到一个评论 为什麼会有接触说,和插入说两种说法 为什麼采取后者这种丧心病狂的说法 如果我没有看到那则评论,我会认为接触必须算啊,太过分了 可是那则评论简单的说明了一个可能存在的现象 若接触都算强X,那麼还不如直接插入 这其实是非常可怕的,细思极恐 就好比为什麼法律会有不同的量刑 若一律都按死刑来算,初看确实不错,能警示...... ----------------------------- @我不会讲鸟语
18:01:01 如果在这件事儿上没有感情的极端触动,中国人跟印度人就没有两样了! 有人性的网友,证明中国是有希望的。 那种冷静谈法律的行为,反而是没有人性和缺乏正义的。 正义来自于人性,理智也来自于人性。 ----------------------------- @栗行丶
18:07:57 在最后判决出来之前没人知道这畜生是死是活,你也别说得谈法律是给他开罪一样。 且,人性靠得住还需要警察、法律干嘛?这个25岁畜生在他干这事之前算不算有人性? ----------------------------- 在性犯罪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完善和不“与时俱进”的。 对性犯罪罪犯,特别是对婴儿、儿童性犯罪的罪犯的惩治力度,是不够震慑变态的。 以上针对法律 针对嫌疑犯以及他的人性他的灵魂 原不原谅他,是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庭的事儿。是老天爷的事儿。是列祖列宗的事儿。 但是说到愤怒 不因为这个事儿而愤怒,是不正常的。 您愤怒了么?
真的是牲畜不如!必须死刑
@狡童何求
17:26 @无日不春风cielo
16:28 @一辈子当二辈子活
14:06 @狡童何求
00:17:01 习总书记说,要建法治国家。 作为一个刑警,我也想说,要建法治社会,必须承担很大一部分坏人做坏事后因为证据不足,法律漏洞等原因逃脱或者减轻处罚的代价。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即便是伊甸园的智慧苹果也会带来隐患。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 如果在过去,可能这个家伙会在警队被打得奄奄一息,…… ----------------------------- @你好红色马甲
17:54:04 这不需要第三方亲眼看到或罪犯口供才可以证明!这是你们推卸责任的借口! 强奸罪的物证具独立性,不需要一定靠人证辅助,强奸罪物证可以独立证明受害者被强奸这一事实! 女婴性器官受伤害是物证之一,再找到施害方遗留的哪怕是DNA就罪证确凿了! ----------------------------- @我不会讲鸟语
17:57:06 更应该去找疑犯当日衣物上的女婴血迹!以及可能的转移血迹! 如果警方没有找!就是失职! ----------------------------- @狡童何求
18:09:19 血迹能证明什么呢, 能证明女孩阴道有血? 这谁都知道,能证明阴茎接触阴道了吗?唯一能证明阴茎接触阴道只有两点 一,人证 二,精液,DNA是不行的,DNA也可能是手指留下的,或者唾沫。唯有DNA ----------------------------- 难道您是警方?
这样禽兽不如的应该直接枪毙!
禽兽!
希望这个畜牲能判死刑 简直是禽兽不如
@狡童何求
17:26 @无日不春风cielo
16:28 @一辈子当二辈子活
14:06 @狡童何求
00:17:01 习总书记说,要建法治国家。 作为一个刑警,我也想说,要建法治社会,必须承担很大一部分坏人做坏事后因为证据不足,法律漏洞等原因逃脱或者减轻处罚的代价。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即便是伊甸园的智慧苹果也会带来隐患。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 如果在过去,可能这个家伙会在警队被打得奄奄一息,…… ----------------------------- @你好红色马甲
17:54:04 这不需要第三方亲眼看到或罪犯口供才可以证明!这是你们推卸责任的借口! 强奸罪的物证具独立性,不需要一定靠人证辅助,强奸罪物证可以独立证明受害者被强奸这一事实! 女婴性器官受伤害是物证之一,再找到施害方遗留的哪怕是DNA就罪证确凿了! ----------------------------- 性器官受伤就一定是阴茎造成的?手指不可以吗? 只要法医能出具法医意见书,证明是阴茎插入,侦查员当然不介意以强奸罪报送检察院。 强奸罪的物证当然具有独立性,但如果没有精液呢。有就能肯定是强奸,没有呢。那么小, 我认为不会有。当然,我不是现场办案的民警,这么说吧,提取阴道内精液不是警察做的,而是带至医院由医生提取。如果医生能提取出来,民警当然会欣然接受,如果没有,民警显然不会斥责医生是推卸责任。
小孩的衣服带血,看了一眼就快速翻过,因为实在不忍心去看!!这样的事如果是真的不管在哪个时代哪个国家都应该判死刑!!!!
不信
六个月的宝宝都能下手,此等禽兽绝不能轻易放过。
真是畜牲,变态
简直畜生不如!人渣!变态!这样的人必须枪毙!才不会再祸害别人!
吗的,强奸犯就应该马上拉出去枪毙!!自己有了宝宝,特别容不得宝宝受到一丁点伤害,换是我,我宁愿坐牢都要把那个强奸犯杀了!杀不了他我就杀了他家人!!总要有人死我才会出掉这口恶气!!!愿凶手早点死!愿他家人早点死!
口不能言,不知道小宝宝以后能不能健康的长大!好心痛!!
@狡童何求
17:26 @无日不春风cielo
16:28 @一辈子当二辈子活
14:06 @狡童何求
00:17:01 习总书记说,要建法治国家。 作为一个刑警,我也想说,要建法治社会,必须承担很大一部分坏人做坏事后因为证据不足,法律漏洞等原因逃脱或者减轻处罚的代价。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即便是伊甸园的智慧苹果也会带来隐患。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 如果在过去,可能这个家伙会在警队被打得奄奄一息,…… ----------------------------- @你好红色马甲
17:54:04 这不需要第三方亲眼看到或罪犯口供才可以证明!这是你们推卸责任的借口! 强奸罪的物证具独立性,不需要一定靠人证辅助,强奸罪物证可以独立证明受害者被强奸这一事实! 女婴性器官受伤害是物证之一,再找到施害方遗留的哪怕是DNA就罪证确凿了! ----------------------------- @我不会讲鸟语
17:57:06 更应该去找疑犯当日衣物上的女婴血迹!以及可能的转移血迹! 如果警方没有找!就是失职! ----------------------------- @狡童何求
18:09:19 血迹能证明什么呢, 能证明女孩阴道有血? 这谁都知道,能证明阴茎接触阴道了吗?唯一能证明阴茎接触阴道只有两点 一,人证 二,精液,DNA是不行的,DNA也可能是手指留下的,或者唾沫。唯有DNA ----------------------------- @我不会讲鸟语
18:13:15 难道您是警方? ----------------------------- 我办过几起强奸案,都是提取精液才能证明发生性行为。对于幼女,虽然法律上说两者性器官接触即可,但怎么证明接触了,是需要当事人的口供的,此外人证也很重要。 对于嫌犯衣物的血, 如果不是出现在内裤等非常特定的部位上的话。 只能证明幼女的阴道在破损时,被嫌犯近距离接触过。 原谅我说话如此晦涩难懂,办多了案子的人就是这样。必须说清楚不留歧义以防被人利用。
@LaGoupil
15:48 @栗行丶
15:01:00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说成了“私了”,对现在的天涯有点不知所云了。 另一个帖子也是,而且就现有情况看暂定“猥亵”符合法律。 而且所谓的判3年是犯人家属及律师说的,根据网上查找到的资料看属于从重处罚的范围。而且现在影响恶劣,应该还触发了其他法律,数罪并罚,会重判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 ----------…… ----------------------------- @你好红色马甲
16:14:54 你所谓的理性就是不顾事实丧失人性吗? 还轻伤二级? 婴儿的伤情还没有经医生鉴定过,如果阴道破裂子宫破裂还是轻伤二级吗? 还将受害者的伤划分一二三等来减轻罪犯的罪行,这是以保护受害者为立场的法律还是以减轻罪犯罪行为初衷的法律? ----------------------------- @我不会讲鸟语
16:19:25 目前伤残鉴定是不是更多针对成年人?而针对婴儿、儿童方面不太适用? 如果这方面有空缺,希望早点补上! 女婴还没有发育!任何损伤都可能影响一生!不是“轻伤”两字就可以! ----------------------------- @LaGoupil
16:56:58 我说的理性是指更多的利用自己的知识来讨论怎样才会让受害的婴儿得到更多的补偿和实行暴行的人得到惩罚,毕竟走司法途径不会因为天涯上有多少人说该判强奸死刑就缺乏足够证据定死刑了。而且我也说了感性的平台和理性的平台都有存在必要啊 鉴定不归医生管的……我也是看到图上说的法医给的是轻伤二级啊。对,会阴撕裂恐怕确实不能算重伤那个级别的。子宫破裂……会大出血的…… 伤残鉴定个人理解是因...... ----------------------------- @我不会讲鸟语
17:09:27 轻伤二级…… 我刚才po了一个资料,写了点点自己的看法。 我们现行的法律,对强奸犯真是关爱大于惩治! 很多东西不完善,不说清楚(站在医学角度),强奸犯就能钻漏子脱罪! 例如强奸的定义,涉及“性的行为”,但是又不说清楚哪些属于性的行为——手进入的算不算?啤酒瓶进入了算不算? 就是因为没有说清楚,或者那种天真的法律条文,让恶行的强奸犯能逃脱强奸罪! 就像这个帖子的案例,是不是...... ----------------------------- @LaGoupil
17:19:36 关于强奸这方面法律确实不完善,强奸不应该只局限在发生了性关系上,这个行为对精神上的伤害远大于肉体上的。而强奸的精神伤害不一定通过性交来产生。 ----------------------------- @我不会讲鸟语
17:32:37 首先,什么叫做“性交”? 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应该要明确这一点?!! 都21世纪了,日本韩国变态性文化侵染中国,美国欧洲AV、GV到处都是——我们法律中的这个词,是不是应该完善一下,才能防止性罪犯们脱罪?!才能体现公正?! 否则,我们跟印度,又有什么两样呢? 否则,我要是变态,拿一个小口径啤酒瓶,可以“猥亵”全国女婴女童而不受治! ----------------------------- @世界SAMA
17:47:50 说实话,比起评论里喊打喊杀的 我更喜欢看到理性的分析 的确现在法律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所以要尽可能完善 但如果因为法律不完善,人治就可以大於法治,我觉得也不可取 比起当痛打落水狗的善良市民,我更愿意尽可能多的摄取关於法律的知识,分析,以及通过什麼正当途径可以让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这个受害者,不仅仅是新闻中的一个婴儿 而是一个群...... ----------------------------- @我不会讲鸟语
17:53:58 警方是否搜查过嫌疑人家? 如果造成女童流血,嫌疑人衣物上应该有血迹,这是关键证据! 嫌疑人与受害婴儿独处——受害婴儿遭受侵害,性器官受伤流血——发现嫌疑人当日穿着衣物、个人用品等上有受害婴儿血迹 这个链条是否完整? 警方如果没有去搜查嫌疑人当日衣物,没有去用心找受害婴儿血迹(哪怕是半点转移血迹),而说这是一个“威胁”案——警方就是在包庇婴儿强奸犯!!!! ----------------------------- @LaGoupil
17:58:42 不是啊,这个链条完整意义其实不大的,现在不是嫌疑人不承认对女婴造成伤害,而是因为各种原因不构成强奸定罪让大家觉得太轻啊 ----------------------------- @我不会讲鸟语
18:07:17 警方是否去认真、专心的去找嫌疑犯当天衣物上的女婴血迹,以及他家中的可能转移血迹——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不论最后是否定为强奸罪,警方有义务搜寻一切可能证据——拿什么罪名起诉,是检方的事儿!定什么罪,是法院的事儿! 警方没有权利不去搜索这个证据! 事实上,找到这个证据是他们的责任! 而不是做什么狗屁“调解员”!让受害者家庭去私了!!!!!!!! ----------------------------- 警察建议准备民事赔偿也被你理解成“当调解员让人私了”?你得意思是受害人父亲不应该准备材料要求赔偿了? 警察要做的是收集罪证送交法院,而且索赔是需要自己起诉的,警察提示受害人家属准备材料索赔还被你骂?
禽兽不如的东西,如果轻判了,这位父亲就打死他
。。。。我的天啊。这不是人,禽兽不如。。。三年?直接枪毙都不够。
这种人就该悄悄的杀了,杀全家
靠,这还是人吗?做的这是什么事啊,死100次不够
国家法律不管,就杀了这个畜生的全家,然后自杀!
@狡童何求
17:26 @无日不春风cielo
16:28 @一辈子当二辈子活
14:06 @狡童何求
00:17:01 习总书记说,要建法治国家。 作为一个刑警,我也想说,要建法治社会,必须承担很大一部分坏人做坏事后因为证据不足,法律漏洞等原因逃脱或者减轻处罚的代价。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即便是伊甸园的智慧苹果也会带来隐患。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 如果在过去,可能这个家伙会在警队被打得奄奄一息,…… ----------------------------- @你好红色马甲
17:54:04 这不需要第三方亲眼看到或罪犯口供才可以证明!这是你们推卸责任的借口! 强奸罪的物证具独立性,不需要一定靠人证辅助,强奸罪物证可以独立证明受害者被强奸这一事实! 女婴性器官受伤害是物证之一,再找到施害方遗留的哪怕是DNA就罪证确凿了! ----------------------------- @我不会讲鸟语
17:57:06 更应该去找疑犯当日衣物上的女婴血迹!以及可能的转移血迹! 如果警方没有找!就是失职! ----------------------------- @狡童何求
18:09:19 血迹能证明什么呢, 能证明女孩阴道有血? 这谁都知道,能证明阴茎接触阴道了吗?唯一能证明阴茎接触阴道只有两点 一,人证 二,精液,DNA是不行的,DNA也可能是手指留下的,或者唾沫。唯有DNA ----------------------------- @我不会讲鸟语
18:13:15 难道您是警方? ----------------------------- @狡童何求
18:19:05 我办过几起强奸案,都是提取精液才能证明发生性行为。对于幼女,虽然法律上说两者性器官接触即可,但怎么证明接触了,是需要当事人的口供的,此外人证也很重要。 对于嫌犯衣物的血, 如果不是出现在内裤等非常特定的部位上的话。 只能证明幼女的阴道在破损时,被嫌犯近距离接触过。 原谅我说话如此晦涩难懂,办多了案子的人就是这样。必须说清楚不留歧义以防被人利用。 ----------------------------- 作为警察,您有没有想过,嫌疑当天犯衣物除了女婴血迹,还会有其他证据?这些证据,会不会帮助检方帮助受害者声张正义? 警察学校里的课程是怎么教的? 你们的手册上是怎么写的?
@狡童何求 1229楼
18:09 @狡童何求
17:26 @无日不春风cielo
16:28 @一辈子当二辈子活
14:06 @狡童何求
00:17:01 习总书记说,要建法治国家。 作为一个刑警,我也想说,要建法治社会,必须承担很大一部分坏人做坏事后因为证据不足,法律漏洞等原因逃脱或者减轻处罚的代价。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即便是伊甸园的智慧苹果也会带来隐患。世上…… ----------------------------- 空口无凭,人证说什么都可以,物证才是定罪的根本,有些物证的确需要人证辅助才有证明力,但强奸物证具有鲜明的独立性,可以单独作证! 如果某人身上有女婴血迹那他一定得列为嫌疑人!
必须转发,引起关注
@一辈子当二辈子活
14:06 @狡童何求
00:17:01 习总书记说,要建法治国家。 作为一个刑警,我也想说,要建法治社会,必须承担很大一部分坏人做坏事后因为证据不足,法律漏洞等原因逃脱或者减轻处罚的代价。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即便是伊甸园的智慧苹果也会带来隐患。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 如果在过去,可能这个家伙会在警队被打得奄奄一息,然后在看守所里受尽折磨。现在嘛,既然事情闹这么大了,首要的,就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 ----------------------------- …… ----------------------------- @你好红色马甲
14:46 这种造成严重伤害的强奸案很好取证的,只要哪怕是DNA痕迹就算证据确凿,作为刑警居然公然在这里推卸责任,不是渎职是什么?不是包庇犯罪是什么? 你还有脸自称是人民的警察吗? 没有全心为民的心就从那个位子退下来,不要害人害己! ------------------------------ @花语燕呢喃
15:17:49 定为猥亵罪或者强奸罪不是由一个警察说了算也不是媒体报道是什么罪就是什么罪,判案有两个条件人证,物证,女婴的父亲声称孩子被抱走后回来发现伤痕,女婴本身六个月无法说话,人证方面等于无,因为过于细小的阴道不管是性器还是手指插入都会造成撕裂,所以决定是强奸还是猥亵的条件除了嫌疑人的口供,唯一条件就是她体内是否有对方精液。。。。如果没有发现精液,那么这个案子定为。。。法律被人们要求公正,但这公正...... ----------------------------- 顶楼上,一切证据说了算,网传这些根本无法定案,猥亵和强奸是有本质区别在里面,这个必须由警方断案,买老婆的地方想必经济条件很一般,关系直通市公安局和法院,想必在喷的各位也没几个有这样的关系网吧,这种事相信警察没错的,再怎么喊还是要尊重法律和相信证据,法治社会任重道远
枪毙他都嫌浪费子弹,直接剁碎了扔给狗吃,杂碎
凌迟那天杀的王八蛋都不解恨!还有包庇它的警察和它的家人,都不配为人!!!
@LaGoupil
15:48 @栗行丶
15:01:00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说成了“私了”,对现在的天涯有点不知所云了。 另一个帖子也是,而且就现有情况看暂定“猥亵”符合法律。 而且所谓的判3年是犯人家属及律师说的,根据网上查找到的资料看属于从重处罚的范围。而且现在影响恶劣,应该还触发了其他法律,数罪并罚,会重判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 ----------…… ----------------------------- @你好红色马甲
16:14:54 你所谓的理性就是不顾事实丧失人性吗? 还轻伤二级? 婴儿的伤情还没有经医生鉴定过,如果阴道破裂子宫破裂还是轻伤二级吗? 还将受害者的伤划分一二三等来减轻罪犯的罪行,这是以保护受害者为立场的法律还是以减轻罪犯罪行为初衷的法律? ----------------------------- @我不会讲鸟语
16:19:25 目前伤残鉴定是不是更多针对成年人?而针对婴儿、儿童方面不太适用? 如果这方面有空缺,希望早点补上! 女婴还没有发育!任何损伤都可能影响一生!不是“轻伤”两字就可以! ----------------------------- @LaGoupil
16:56:58 我说的理性是指更多的利用自己的知识来讨论怎样才会让受害的婴儿得到更多的补偿和实行暴行的人得到惩罚,毕竟走司法途径不会因为天涯上有多少人说该判强奸死刑就缺乏足够证据定死刑了。而且我也说了感性的平台和理性的平台都有存在必要啊 鉴定不归医生管的……我也是看到图上说的法医给的是轻伤二级啊。对,会阴撕裂恐怕确实不能算重伤那个级别的。子宫破裂……会大出血的…… 伤残鉴定个人理解是因...... ----------------------------- @我不会讲鸟语
17:09:27 轻伤二级…… 我刚才po了一个资料,写了点点自己的看法。 我们现行的法律,对强奸犯真是关爱大于惩治! 很多东西不完善,不说清楚(站在医学角度),强奸犯就能钻漏子脱罪! 例如强奸的定义,涉及“性的行为”,但是又不说清楚哪些属于性的行为——手进入的算不算?啤酒瓶进入了算不算? 就是因为没有说清楚,或者那种天真的法律条文,让恶行的强奸犯能逃脱强奸罪! 就像这个帖子的案例,是不是...... ----------------------------- @LaGoupil
17:19:36 关于强奸这方面法律确实不完善,强奸不应该只局限在发生了性关系上,这个行为对精神上的伤害远大于肉体上的。而强奸的精神伤害不一定通过性交来产生。 ----------------------------- @我不会讲鸟语
17:32:37 首先,什么叫做“性交”? 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应该要明确这一点?!! 都21世纪了,日本韩国变态性文化侵染中国,美国欧洲AV、GV到处都是——我们法律中的这个词,是不是应该完善一下,才能防止性罪犯们脱罪?!才能体现公正?! 否则,我们跟印度,又有什么两样呢? 否则,我要是变态,拿一个小口径啤酒瓶,可以“猥亵”全国女婴女童而不受治! ----------------------------- @世界SAMA
17:47:50 说实话,比起评论里喊打喊杀的 我更喜欢看到理性的分析 的确现在法律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所以要尽可能完善 但如果因为法律不完善,人治就可以大於法治,我觉得也不可取 比起当痛打落水狗的善良市民,我更愿意尽可能多的摄取关於法律的知识,分析,以及通过什麼正当途径可以让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这个受害者,不仅仅是新闻中的一个婴儿 而是一个群体 如何保障法律的程序正义,...... ----------------------------- @世界SAMA
17:52:11 之前在知乎上看到一个评论 为什麼会有接触说,和插入说两种说法 为什麼采取后者这种丧心病狂的说法 如果我没有看到那则评论,我会认为接触必须算啊,太过分了 可是那则评论简单的说明了一个可能存在的现象 若接触都算强X,那麼还不如直接插入 这其实是非常可怕的,细思极恐 就好比为什麼法律会有不同的量刑 若一律都按死刑来算,初看确实不错,能警示...... ----------------------------- @我不会讲鸟语
18:01:01 如果在这件事儿上没有感情的极端触动,中国人跟印度人就没有两样了! 有人性的网友,证明中国是有希望的。 那种冷静谈法律的行为,反而是没有人性和缺乏正义的。 正义来自于人性,理智也来自于人性。 ----------------------------- @栗行丶
18:07:57 在最后判决出来之前没人知道这畜生是死是活,你也别说得谈法律是给他开罪一样。 且,人性靠得住还需要警察、法律干嘛?这个25岁畜生在他干这事之前算不算有人性? ----------------------------- @我不会讲鸟语
18:12:20 在性犯罪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是不完善和不“与时俱进”的。 对性犯罪罪犯,特别是对婴儿、儿童性犯罪的罪犯的惩治力度,是不够震慑变态的。 以上针对法律 针对嫌疑犯以及他的人性他的灵魂 原不原谅他,是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庭的事儿。是老天爷的事儿。是列祖列宗的事儿。 但是说到愤怒 不因为这个事儿而愤怒,是不正常的。 您愤怒了么? ----------------------------- 不愤怒的人不会出现在这个帖子里。
6个月都不放过,这他妈是人?
@DamnedBarca
23:42:02 美国有一个九个月女婴被强奸致死的,我前几天碰巧从油管上看到新闻报道了,都是禽兽 ----------------------------- 别污辱禽兽,禽兽才不会做这种不要脸到让人难以启齿的污秽之事!只有人类中的渣渣才做得出!
这种人就应该关一辈子监狱。是有多缺女人啊,连那么小的宝宝都不放过。恶心死了。赶紧滚远点,别再出来恶心、祸害人了
必须顶上
反正要是换了是我女儿,如果法律不能帮我,我就先把女儿安顿好,然后自己拼了一生剐,哪怕挨了枪子,我也要先把那个畜生千刀万剐!不要和我谈什么理性,这种事只要是个正常人,有正常人的情感,就没有办法理性!
我觉得应该给判50年以上。我家也是女儿,我以前做了一个梦,梦到以前小时候老家的村子,可能是那段时间那《我当道士那些年》看多了,就梦到了村里突然有了鬼怪,能变成孩子的样子,他们光着身子到处找吃的,一时村里鸡犬全无,都被怪物咬死,吃掉了。但是它们不敢攻击大人,我出去巡视,看到了我一个叔叔家小孩,我就送他回家,他跑在我前边不远处,被突然冲出来的一个怪物摁倒,长着恐怖的血盆大口就咬,被我一个箭步冲上去踢飞了,我凶狠的要打死那个怪物,但是它瞬间就变的无比可怜的小孩儿模样,跪在地上抱着我的腿苦苦哀求说,它就是饿的太狠了,求我放过它,我看他衣不蔽体的样子,动了恻隐之心就没打死它,把它和我叔叔家孩子一起带到那个叔叔家,刚好那个叔叔和婶婶正在烙饼,看它顺从的样子我心里的戒备放下了,让我叔叔家孩子和他一起站在大门口,看着它别让它乱跑,我自己上去和我叔叔说给它挺可怜的,拿几个饼吃吧,话刚说完用手指给那个叔叔看那个孩子,就在纲要转身的时候刺耳的惨叫声传到耳边,回头一看,那个怪物长开血盆大口,一口咬掉了叔叔家孩子半个脑袋,正在贪婪的啃食他的脸,我心中惊骇,我竟然忘记了它是嗜血成性的妖怪,羞愧和愤怒让我的脑袋嗡的一声充血,一个箭步冲上去,一脚踢碎了那个怪物的脑袋。。。。。。。。我也就醒了,那一脚真的踢出去了,不过是踢在了我家的暖气片上,脚上流血了。虽然是梦,我一直后怕,看着宝宝安稳的睡在妈妈身边,心里又庆幸是梦,以前从来没有意识到保护自己孩子的问题,从那个梦开始,我就从来不让孩子离开我伸手可及的范围,更不会让别人抱着离开我的视线。我不在家,就不让我妈抱着孩子下楼去玩,除非有我爸陪着。
宝宝受到了伤害,歹徒可恶至极,如果快意恩仇,真是可杀不可留,但是现在是法律社会,面对法律,好人,受害人也会有诸多无奈,大家尽量帮忙吧。希望受害宝宝家长也思考自己对宝宝的保护是否足够。宝宝受到了伤害,幸亏无性命之忧,让歹徒受到惩罚是一方面,另外更加艰巨的是如何保护宝宝,让宝宝健康的成长。
这种人就应该关一辈子监狱。是有多缺女人啊,连那么小的宝宝都不放过。恶心死了。赶紧滚远点,别再出来恶心、祸害人了
六个月大被强奸 处女膜当然撕裂这不是废话吗?用得着强调什么?
@大宝天天见1992
23:51:00 隔壁帖子看到这个无辜的父亲涉嫌买卖人口、非法禁锢和QJ妇女(既孩子她妈)。。。 ————————————————— 其实我看到新闻说是外国新娘,再加上父亲38才结婚,就想过会不会是拐卖的新娘。。。不过那个罪犯简直丧尽天良!!!
作为一个刚生了女宝的宝妈,看着好心痛
真他妈的不敢相信有这样的事
@狡童何求 1247楼
18:19 @狡童何求
17:26 @无日不春风cielo
16:28 @一辈子当二辈子活
14:06 @狡童何求
00:17:01 习总书记说,要建法治国家。 作为一个刑警,我也想说,要建法治社会,必须承担很大一部分坏人做坏事后因为证据不足,法律漏洞等原因逃脱或者减轻处罚的代价。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即便是伊甸园的智慧苹果也会带来隐患。世上…… ----------------------------- 接触了有痕迹的,这就是证据 血迹也是很重要的证据,根据血迹的形状大小可以请物理专家计算血迹沾上嫌疑人衣服上时嫌疑人处于受害者什么位置及其当时的动作等等,以此判断嫌疑人是否当时正在实施强奸! 警察多思考吧!
必须顶!禽兽啊!
没人性
我妹妹小学时候回家走小道比较偏结果一个男生叫我妹妹过去帮忙。后来用手碰了妹妹私处。妹妹一直哭后来男的跑了。。想想后怕。妹妹小学五六年级的样子。后来谁也不敢提。天啊。真的是阴影啊。
为了宝宝的将来,此人必须要死。
应该 让受害人家人
拍张那人的照片传到网上给网友们看看,看他以后去外面还怎么做人。受害者家人和那小 宝宝估计得留一辈子心理阴影了
王八蛋!希望受到法律严惩!
23:42:54 发布了图片 ----------------------------- 王八蛋,出几十块钱去嫖会死啊,畜生,必遭报应。可怜的小宝宝啊!!!
@狡童何求
17:26 @无日不春风cielo
16:28 @一辈子当二辈子活
14:06 @狡童何求
00:17:01 习总书记说,要建法治国家。 作为一个刑警,我也想说,要建法治社会,必须承担很大一部分坏人做坏事后因为证据不足,法律漏洞等原因逃脱或者减轻处罚的代价。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即便是伊甸园的智慧苹果也会带来隐患。世上没有两全的好事 如果在过去,可能这个家伙会在警队被打得奄奄一息,…… ----------------------------- @你好红色马甲
17:54:04 这不需要第三方亲眼看到或罪犯口供才可以证明!这是你们推卸责任的借口! 强奸罪的物证具独立性,不需要一定靠人证辅助,强奸罪物证可以独立证明受害者被强奸这一事实! 女婴性器官受伤害是物证之一,再找到施害方遗留的哪怕是DNA就罪证确凿了! ----------------------------- @我不会讲鸟语
17:57:06 更应该去找疑犯当日衣物上的女婴血迹!以及可能的转移血迹! 如果警方没有找!就是失职! ----------------------------- @狡童何求
18:09:19 血迹能证明什么呢, 能证明女孩阴道有血? 这谁都知道,能证明阴茎接触阴道了吗?唯一能证明阴茎接触阴道只有两点 一,人证 二,精液,DNA是不行的,DNA也可能是手指留下的,或者唾沫。唯有DNA ----------------------------- @我不会讲鸟语
18:13:15 难道您是警方? ----------------------------- @狡童何求
18:19:05 我办过几起强奸案,都是提取精液才能证明发生性行为。对于幼女,虽然法律上说两者性器官接触即可,但怎么证明接触了,是需要当事人的口供的,此外人证也很重要。 对于嫌犯衣物的血, 如果不是出现在内裤等非常特定的部位上的话。 只能证明幼女的阴道在破损时,被嫌犯近距离接触过。 原谅我说话如此晦涩难懂,办多了案子的人就是这样。必须说清楚不留歧义以防被人利用。 ----------------------------- 希望您给您的同行提个醒: 如果不收集这个血迹(或是转移血迹) 如果我是嫌疑人律师,我是会利用这个(反正没有精液),去给嫌疑人脱罪的。
看到宝宝衣服真是心痛啊,可怜的宝宝,自己也有女儿,不敢想象,心
畜生,妈的,该死的畜生
变态啊!必须死刑!!
太TM该死了,这种就应该活剐!!!
太TM该死了,这种就应该活剐!!
唉,人神共愤的畜生,,,
帮顶!那个强奸的小婊砸不得好死!
@栗行丶 1248楼
18:19 @LaGoupil
15:48 @栗行丶
15:01:00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说成了“私了”,对现在的天涯有点不知所云了。 另一个帖子也是,而且就现有情况看暂定“猥亵”符合法律。 而且所谓的判3年是犯人家属及律师说的,根据网上查找到的资料看属于从重处罚的范围。而且现在影响恶劣,应该还触发了其他法律,数罪并罚,会重判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 ----------------------------- 本末倒置,还没定罪的情况下,如此进行民事赔偿?赔偿了不就承认是强奸犯了吗? 警方应该尽一切力量收集证据,不过不是靠刑讯获取毫无价值的口供,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证人的口供还有点价值! 一切口供都比不上物证的证明力,没有物证的口供就是一片浮云!
@LaGoupil
15:48 @栗行丶
15:01:00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被说成了“私了”,对现在的天涯有点不知所云了。 另一个帖子也是,而且就现有情况看暂定“猥亵”符合法律。 而且所谓的判3年是犯人家属及律师说的,根据网上查找到的资料看属于从重处罚的范围。而且现在影响恶劣,应该还触发了其他法律,数罪并罚,会重判的!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或者侮辱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 ----------…… ----------------------------- @你好红色马甲
16:14:54 你所谓的理性就是不顾事实丧失人性吗? 还轻伤二级? 婴儿的伤情还没有经医生鉴定过,如果阴道破裂子宫破裂还是轻伤二级吗? 还将受害者的伤划分一二三等来减轻罪犯的罪行,这是以保护受害者为立场的法律还是以减轻罪犯罪行为初衷的法律? ----------------------------- @我不会讲鸟语
16:19:25 目前伤残鉴定是不是更多针对成年人?而针对婴儿、儿童方面不太适用? 如果这方面有空缺,希望早点补上! 女婴还没有发育!任何损伤都可能影响一生!不是“轻伤”两字就可以! ----------------------------- @LaGoupil
16:56:58 我说的理性是指更多的利用自己的知识来讨论怎样才会让受害的婴儿得到更多的补偿和实行暴行的人得到惩罚,毕竟走司法途径不会因为天涯上有多少人说该判强奸死刑就缺乏足够证据定死刑了。而且我也说了感性的平台和理性的平台都有存在必要啊 鉴定不归医生管的……我也是看到图上说的法医给的是轻伤二级啊。对,会阴撕裂恐怕确实不能算重伤那个级别的。子宫破裂……会大出血的…… 伤残鉴定个人理解是因...... ----------------------------- @我不会讲鸟语
17:09:27 轻伤二级…… 我刚才po了一个资料,写了点点自己的看法。 我们现行的法律,对强奸犯真是关爱大于惩治! 很多东西不完善,不说清楚(站在医学角度),强奸犯就能钻漏子脱罪! 例如强奸的定义,涉及“性的行为”,但是又不说清楚哪些属于性的行为——手进入的算不算?啤酒瓶进入了算不算? 就是因为没有说清楚,或者那种天真的法律条文,让恶行的强奸犯能逃脱强奸罪! 就像这个帖子的案例,是不是...... ----------------------------- @LaGoupil
17:19:36 关于强奸这方面法律确实不完善,强奸不应该只局限在发生了性关系上,这个行为对精神上的伤害远大于肉体上的。而强奸的精神伤害不一定通过性交来产生。 ----------------------------- @我不会讲鸟语
17:32:37 首先,什么叫做“性交”? 我们的法律是不是应该要明确这一点?!! 都21世纪了,日本韩国变态性文化侵染中国,美国欧洲AV、GV到处都是——我们法律中的这个词,是不是应该完善一下,才能防止性罪犯们脱罪?!才能体现公正?! 否则,我们跟印度,又有什么两样呢? 否则,我要是变态,拿一个小口径啤酒瓶,可以“猥亵”全国女婴女童而不受治! ----------------------------- @世界SAMA
17:47:50 说实话,比起评论里喊打喊杀的 我更喜欢看到理性的分析 的确现在法律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所以要尽可能完善 但如果因为法律不完善,人治就可以大於法治,我觉得也不可取 比起当痛打落水狗的善良市民,我更愿意尽可能多的摄取关於法律的知识,分析,以及通过什麼正当途径可以让受害者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这个受害者,不仅仅是新闻中的一个婴儿 而是一个群...... ----------------------------- @我不会讲鸟语
17:53:58 警方是否搜查过嫌疑人家? 如果造成女童流血,嫌疑人衣物上应该有血迹,这是关键证据! 嫌疑人与受害婴儿独处——受害婴儿遭受侵害,性器官受伤流血——发现嫌疑人当日穿着衣物、个人用品等上有受害婴儿血迹 这个链条是否完整? 警方如果没有去搜查嫌疑人当日衣物,没有去用心找受害婴儿血迹(哪怕是半点转移血迹),而说这是一个“威胁”案——警方就是在包庇婴儿强奸犯!!!! ----------------------------- @LaGoupil
17:58:42 不是啊,这个链条完整意义其实不大的,现在不是嫌疑人不承认对女婴造成伤害,而是因为各种原因不构成强奸定罪让大家觉得太轻啊 ----------------------------- @我不会讲鸟语
18:07:17 警方是否去认真、专心的去找嫌疑犯当天衣物上的女婴血迹,以及他家中的可能转移血迹——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不论最后是否定为强奸罪,警方有义务搜寻一切可能证据——拿什么罪名起诉,是检方的事儿!定什么罪,是法院的事儿! 警方没有权利不去搜索这个证据! 事实上,找到这个证据是他们的责任! 而不是做什么狗屁“调解员”!让受害者家庭去私了!!!!!!!! ----------------------------- @栗行丶
18:19:33 警察建议准备民事赔偿也被你理解成“当调解员让人私了”?你得意思是受害人父亲不应该准备材料要求赔偿了? 警察要做的是收集罪证送交法院,而且索赔是需要自己起诉的,警察提示受害人家属准备材料索赔还被你骂? ----------------------------- 我提到的那个证据收集,当地警方是否做了,认真做了,不得而知,但是希望当地警方地毯式的搜索!每一个瓦片揭开的搜索! 如果警方向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检方用于起诉的证据不足,如果我是嫌疑犯的律师,我是会利用这个帮助嫌疑犯脱罪的。 立案,收集证据,收集一切可能证据,保护一切收集到的证据,这是警方的职责。 依法起诉,这是检方职责。 依法定罪,这是法院职责。 警方不要做调解员。 义务律师早点介入,省府关爱机关早点介入,受害者以及家庭自然会得到提醒和帮助。 至于我们国家法律里面相关不完善的地方的改进,真的不能再等下一个受害者了。 不能再等下一个被强奸的女婴、女童、男童,流着血的哭诉,再说这是强奸,反应过来再去声张正义了。
@老公爱嗑瓜子
00:07:57 继续呼吁,不要给孩子穿开裆裤,你以为是孩子,在变态眼里那却是诱惑 ----------------------------- 这个拧讲的特别的好,,不能给孩子穿开裆裤,,,让人心痛的坐立不安,,,
这个世界到底怎么了.........................
还是人么?六个月大的婴儿都不放过!!!!!根本不是人!!!!!
心里非常难受。现在的社会怎么了?!这些畜生!
从杂谈原帖那边转过来的 网友们知道的真的太晚太晚了! 作者:拉个几泡 时间: 18:34:03 搜了下新闻,果然这事如下:禽兽!六个月女婴被25岁堂叔强奸 东快讯(记者刘清华) 在结婚大喜的日子里,38岁的政和男子徐先生,经历人生中悲惨的一天。他刚满6个月的女儿遭到25岁的堂叔猥亵且受伤。昨日,徐先生送材料到县刑警大队配合调查。 徐先生是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东平镇范屯村,家里贫穷,37岁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一名柬埔寨姑娘。2014年,他与这名柬埔寨姑娘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讨这个老婆,他总共花了8万多元。 日,是38岁的徐先生结婚大喜的日子。他按照农村习俗,在家里宴请亲朋好友。由于接待繁忙,他将刚满6个月的女儿交由姑姑抱着。当天下午4点左右,家里来了一批亲戚。这时,25岁的徐某上前说让他抱抱。因为是同村族人,徐先生的姑姑忙着招待客人,就将小孩交给对方。 “女儿带回来时,声音已经哭哑了,刚换的纸尿裤不见了,下体大量出血。”徐先生说,他问小孩是不是摔到哪里了,徐某慌张说没有,接着就跑开了。家里人赶紧将小孩送往医院。经过诊断,女儿阴道和处女膜已经破裂。 徐先生说,徐某与他是同宗族人,按辈分是他的第五代堂弟,也就是小孩的堂叔。后来听人说,徐某将小孩抱到后山,前后将近一个小时。 徐先生说,女儿才6个多月,懵懂无知,就遭受这种屈辱和伤害。他曾经想到要带妻女离开村庄,但是父母都60多岁了,故土难离。事后徐某的父母前来道歉,第二天徐某被刑警队带走。50多天过去了,目前案件还在县刑警大队。他到刑警大队咨询,才知道法医鉴定是轻伤2级。 对此,徐某的父亲说,他儿子因小时候得病,长大后有点智障,加上当天喝了点酒,才做出这样的事情。事后,他们到受害人家里协商,希望通过赔偿获得对方的谅解。 昨日,东南快报记者致电政和县刑警大队。经办的黄警官证实确有此事,2月份徐某就已经涉嫌猥亵幼女被检察院批捕了,目前案件仍在侦办之中。 ------------------------------------------------- 想脱罪,真的太容易!
不死不足以平民愤!!!
@漫步人生路-22 00:56:13 死都便宜了他,应该判无期,让在监狱里受苦。 ————————————— 无期只有20年
@清令 必须把强奸犯处死。现在都什么社会啊,越来越里普,动不动就是几岁几个月就被强奸
刚才随便刷微博 居然出现这样一条让我震惊的消息 快哭了!震惊,干死这个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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