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了人身安全

我国警务人员执法中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我国警务人员执法中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研究
【摘要】:人民警察①执法工作的根本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服务。然而,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是一项复杂、艰巨、辛苦的工作。近年来,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使警察执法活动的危险大大增加,警察执法过程中的执法权益受到侵害,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状况日趋严重。因此,如何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无疑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探寻当前警察执法权益受到侵害,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原因,我们发现既有法律保障不力、舆论的误导、执法环境的恶劣,也有非警务活动过多、警力不足、社会道德水平下降等原因,既有社会外在的因素,也有公安机关内部及民警自身等内在的因素。但究其根本,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警务保障机制建设不健全、不完善、不系统,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保障体系。
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在充分分析我国警察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现实以及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的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警察执法人身权益受侵害的各种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建全相关制度,完善各种保障机制,以确保警察执法中的人身安全和执法权威。
总的来说,本文分为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概述警察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的一些基本概念。人民警察队伍是我国公务员队伍,从职位上细分是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中的一支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公务员的一般特征,又具有独特的特性。因而,我们要搞清楚警察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的内涵,就必须对所要论述的警察、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等概念有一个比较清晰的界定。
第二、分析我国警察人身安全受侵害的现状及现实的原因。纵观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还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都赋予警察一定的司法特权和经济优待。我国目前正处于发展阶段,法治水平和经济基础决定了不仅无法给予警察过高的待遇,而且警察的基本的、最起码的人身安全有时都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全国各地公安民警在打击犯罪、维护治安工作中遭受暴力袭击伤亡事件数目居高不下,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这就是我国警察人身安全受侵害的现状。而分析其中的原因,我们会发现是十分复杂的,这既有认识层面上的,又有法律层面上的,还有操作层面上的,既有外部客观的,也有内部主观的。
第三、分析我国警察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我国在2003年成立了第一个警察合法权益保护协会,并且在法律上也对袭警等侵害警察权益的行为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总的来说,我国目前在相关法律、武器使用、教育培训、健康保障、从优待警等方面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完善的保障机制,使得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害后忍气吞声,“流血又流泪”。
第四、论述加强我国警察人身安全保障的必要性及重要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人民警察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人民警察用自己的血汗维护了社会的安定,为社会各界创造了一个安定祥和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却还要受到部分不法之徒的伤害,这是令人痛心的。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应该得到切实保护,保护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在警察自身的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也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共安全,不会真正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加强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保护,在法治社会中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第五、提出加强和完善警察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的对策建议。针对我国警察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着重加强在法律、科学用警、武器使用以及建立权益保障机构等方面的机制建设,构建出一整套的、系统的、科学合理的警察人身安全保障体系来。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海洋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D631.1【目录】:
摘要5-7Abstract7-120 前言12-15 0.1 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12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动态12-13 0.3 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13 0.4 研究的创新之处和研究不足13-151 警察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基本概念概述15-20 1.1 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身份概述15-16 1.2 我国警察保障机制概述16-17
1.2.1 人身安全保障的界定16
1.2.2 机制的涵义16-17 1.3 完善我国警察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的现实意义17-20
1.3.1 加强我国警察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建设的现实依据17-18
1.3.2 加强和完善我国警察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建设的意义18-202 我国警察人身安全受侵害的现状及原因分析20-24 2.1 警察人身安全受侵害的现状20-21 2.2 警察人身安全受侵害原因分析21-24
2.2.1 客观原因分析21-22
2.2.2 主观原因分析22-243 我国警察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4-30 3.1 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24-26 3.2 安全教育培训机制不健全26-27 3.3 用警机制不科学27-28 3.4 从优待警不足28-304 对策建议30-40 4.1 营造良好的警察安全执法社会舆论环境30-31 4.2 建立科学、完善的警察执法人身安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31-33 4.3 建立有针对性的警察执法人身安全教育培训机制33-34 4.4 建立科学用警察机制34-35 4.5 成立警察执法权益维权机构35-37 4.6 建立从优待警保障机制37-38 4.7 积极构建警民和谐关系38-405 结束语40-42参考文献42-44致谢44-45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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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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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这是我国第二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并在第二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指出将对公民人身权利、被羁押人的权利等进行更好的保障。尽管我国也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安全进行保障,但是现实中却存在诸多的问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
  论文关键词 人身自由与安全 羁押 公民权利 人权行动计划
  本人通过社会热点事件来分析我国在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方面的不足之处,并且结合我国的法制现状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对其不足提出相关建议。
  一、人身自由与安全权的概述
  人身自由与安全对公民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这也应当是国家着重保护的公民的权利。该项权利包含了人身自由权与人身安全权两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紧密相连的,并且在《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中,对其也有相关规定。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
  人身安全权是指人人享有生命、健康和身体完整性不受侵犯的权利。一定角度上说,当一个国家里的公民都获得了普遍的个人安全的时候,其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也有了一定程度的保证。&在实践意义上,安全意味着人的生命、财产、健康得以维护,个人依法作出的预期得以实现;就法律本身而言,法律把行为的规定和结果预设在安全的状态下,保持其必然性。&
  二、从社会热点事件透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不足
  (一)关于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社会热点事件
  1.陕西孕妇冯建梅被强制引产事件。2012年6月中旬,陕西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法拘禁怀孕7个月的女子冯建梅,强制引产其肚中胎儿。这个事件的起因仅仅是因为孕妇冯建梅因无钱交纳4万元的超生罚款,于是被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政府非法拘禁,并强制引产腹中胎儿。虽然事后在社会舆论以及上级政府的关注下,一些与该事件有关联的人员和当地一些领导被处罚,但是这个事件更应该需要我们去深层次的思考体制与法律层面的原因。
  2.孙志刚事件。2003年在广州,一个年轻人的悲剧震惊了全中国。他的名字叫孙志刚,任职于广州某公司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缺少暂住证遭执法人员强制收容,并被殴打致死。人民在痛惜孙志刚死于非命的同时,对造成悲剧的根源收容遣送制度,展开了声讨。最终,在日,广州市中级人院对孙志刚被故意伤害致死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处死刑;第二主犯李海婴被判处死缓;其余十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广州市纪委和监察部门也对12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厉的处分。最后这个实行了二十多年的制度&&《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终于被废止。
  3.被羁押人员猝死事件。近年来,被羁押人员猝死事件频频发生,这些事件在传播的过程中通常以警方给出的荒唐理由来命名。从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开始,&鞋带自缢死&、&做噩梦死&、&摔跤死&、&喝开水死&等等,到&抠粉刺死&,这些被羁押人员的死亡绝非偶然。从这些事件已经公布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到,这里面或多或少都有看押人员的失职行为,以及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的行为。尽管被羁押者处于被追诉的情形,但是其合法权益仍当应该得到保障。看押人员非正常死亡层出不穷,不仅揭开了看押场所的黑幕,更是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破坏了法律的尊严,侵害了被羁押人员的生命健康权利,同时也违背了刑事诉讼制度的保障人权的理念。这些事件,应得到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应深刻思考这些事件发生的原因。
  (二)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不足
  1.方面的规定与救济不完善。我国《宪法》第37条虽然规定了&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但是这并不完善,仅仅规定了何种国家机关有权利进行逮捕,而我国宪法缺乏对公民人身自由保障的程序性规定。当公民对逮捕或拘禁有异议或需要法庭来判断对其逮捕或拘禁是否合法时,宪法却并没有规定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可以获得救济的方式和途径。同时,我国没有宪法法庭,不能够进行宪法诉讼,所以当我国宪定的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如何来救济这就成了一个问题。公民的权利保障有两个方面,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而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在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规定不足,这就是实体方面的缺失,在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被侵犯人很难得到有效的权利救济,这就是程序保障方面的缺失,所以,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在保障方面存在不足。
  2.我国的规定不完善。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羁押人的羁押期限,可是在现实中,延长羁押期限的问题仍然很严重。被羁押人在自己遭到非法延长羁押时间时,怎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同时也没有规定对遭受非法延长羁押期限提出上诉的具体程序。所以当被羁押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被羁押人很难采取救济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程序保障方面的规定不完善,公民就很难通过正当途径对自己权利的救济,并且程序方面的不完善,也会对我国人权事业的进步形成阻碍。其次,在逮捕和拘留方面,法院没有参与,这也使得被羁押人获得救济更加困难。因为公安机关是自行批准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法院在其中并不参与;而逮捕又是由检察院批准的,同时法院也不参与。被羁押人获得权力救济的主要途径就是通过法院,而法院在这方面全程不参与,这无疑是增加了权力救济的难度。在羁押的整个过程中,自始至终全是公安检查机关自行参与,法院的不参与,一方面对其行为不能起到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在出现非法羁押或者非法延长羁押时,也很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议完善措施
  1.参考《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尽管我国在公民自由与安全方面有相关法律,但是和公约相比较仍有不足。公约对其规定更加详细,更加符合人权的要求,我国的宪法在公民人身安全权方面的规定不足,并且在《刑事诉讼法》上也有相关不足。公民的权利保障,包括人身自由权利的保障通常分为两种保障形式,一是实体保障,二是程序保障。从国外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来看,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人身自由作出的保障性规定既有实体性的内容,又有程序性的内容,特别是程序性的规定,西方发达国家宪法坚持的原则是&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人身自由&,国家机关即使行使司法权,需要对特定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也必须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而我国在需要在实体保障方面尽量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在程序保障层面,更要切实做到所有程序合法、依法。程序保障在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关乎公民权利救济的关键之处,所以,完善相关程序方面的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同时还可以为我国法建设创造更好的环境。
  2.严格执行并兑现《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中的相关事项。《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年)》在第二部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中,指出将对公民人身权利、被羁押人的权利等进行更好的保障。本人认为,人权行动计划就像我国的每五年的经济计划一样,是人权领域内的国家级规划,随着我国社会各领域的快速发展,公民的人权尤其是人身自由和安全方面也应得到更好的发展,遵循国家制定的人权行动计划,可以使得该项事业得到更良好的进步与发展。只有将人权事业真切的落实到国家发展的全局,我国公民权利才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国家发布的,这体现出了国家对我国人权事业的重视。但是计划怎么变成现实?只有严格执行并且兑现我国制定人权计划,才能达到国家预期的目的与效果。
  3.加强并监督执法机关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在许多的侵害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的事件里,都可以看到公权力的滥用,其中一些执法人员滥用公权力,不依法执法,是造成许多悲剧事件的直接因素。近年来,公权力滥用现象屡有发生。而所谓&公权力&,已成为学界的行话切口,把官场腐败抽象化,用来跟另一个抽象概念&个人权利&对照。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其依法执法,要求其严格执法,并且对执法队伍加强监督,完善现在的监督体制。我国的法治要求是依法行政,只有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才会减少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同时,由于现在正处于我国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关键时期,社会各方面都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加大对政府执法的监督力度,这也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间接保护。
  4.进一步放开舆论,利用舆论进行监督和维权。以网络为代表的社会传媒近年来高速发展,各地的网络传媒在现今的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也大的作用。公民人身权利遭侵害事件在网络上不断被爆出,于此同时公民也不断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维权。以网络传媒为代表的舆论在监督政府行为、维护公民权利方面越来越重要。有些地方甚至形成了一些特殊的话语,如&不怕是闹大,就怕不知道&等。这些都说明了公民在按正常途径上访反映意见得不到满意答案时,通过舆论和社会传媒向社会传达个人的呼声已经很普遍。网络等社会传媒的介入,可以更好的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进行监督,并且在公民维权时,可以发挥出巨大的作用。社会上好多的热点事件好多都是首先在网络被曝光才得到当地政府的重视,并且在社会舆论与网络监督下,一般该类事件都会得到合理的解决。所以,我国应当进一步开放网络等社会传媒,利用其进行监督执法机关的行为,同时也可以利用它维护公民收到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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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为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如图为我市某中学专用校车,该型号校车在一段平直路面以40km/h的速度匀速行驶了6k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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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知校车行驶的距离s=6km=6000m,校车受到的阻力是F=4500N,牵引力做的功:W=Fs=4500N××107J,∵总耗能为W总=9.2×107J,∴校车发动机的效率η=总=7J9.2×107J×100%≈29.35%;(3)汽车质量越大,惯性越大,运动状态越难改变,紧急刹车时,刹车距离大,车不易停下来,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汽车要严禁超载.答:(1)校车发动机的效率29.35%;(2)汽车质量越大,惯性越大,运动状态越难改变,紧急刹车时,刹车距离大,车不易停下来,容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汽车要严禁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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