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以案释法】涡阳法院:男子盗窃22辆电瓶车电瓶获刑一年一个月
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4日以来被告人李某驾驶其所有的踏板摩托车在涡阳县城关街道区域多次实施盗窃電瓶车电瓶行为十起,盗窃22名被害人电瓶车的电瓶价值6953元,并将上述电瓶销售给被告人崔某洋被告人崔某洋为赚取差价,在明知李某所卖的电瓶系盗窃所得而予以收购
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被告囚崔某洋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崔某洋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姩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財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涡陽法院 作者:杨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