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专业合作社车位在树下自建车棚的羊棚应如何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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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宏发养殖专业合作社股权融资500万-1000万
  祁阳县宏发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湖南省南部,湘江中上游,祁山山脉东南面的山脚下。属丘陵地区,地处北纬26°02至26°51,东径110°25至112°10之间。地点在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梅溪镇镜内。离祁阳县城即湘桂铁路祁阳火车站36公里,衡阳至南宜高速公路82公里处的梅溪匝口5公里地带。
  该社2007年底发起筹办,日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金1196万元。各项手续齐全,运行正常。现有会员110人,其中:单位一个即祁阳县供销合作社,占股份额30%。当地农户个人109人,共占股份额70%。在这109个会员中,他们均分布在本县的三个镇26个村。合作社有中共党员7人,设立一个党支部委员会。管理机构有:理事会一个,由4人组成,其中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理事一人;设监事会一个,由3人组成,法人代表由合作社党支部书记、理事长唐水池担任。唐水池生于1956年,曾多年担任过农村党支部书记,连任三届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两届祁阳县人大代表,荣获县“十佳村干部”和“永州市优秀共产党员”。他身体健康,综合能力强,清正廉洁,为事公道正派,能胜任这项工作。合作社下设办公室、科研所、财务室、培养种植部、养殖生产部、信息服务部、产品营销部等。还聘请了5名有一定经验、技术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加盟,研究、指导各项科学技术工作。
  合作社的宗旨是: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利益均等,风险共担。
  在经营方式上采取分户种植、生产和养殖各种产品,统一由合作社组织销售,集体提出0.2%的资金作为销售中的开支,再由合作社户属原产品按照各项销售收入金额核算到户。不克扣、不截留、不拖延返还收入资金时间。明收明算,公开算帐,农户放心,会员满意,生产积极性高,彼此互利互惠,和谐相处。
  合作社现在有各种生产基地3000余亩,其中油茶树基地2200亩,养鱼水面250亩,养猪栏舍1万平方米,养羊养鸡养鹅等厂棚、笼舍等2万平方米。总资产达2200万元人民币。其中固定资产1000万元,流动资金1200万元。2013年销售收入2500万元,利润230万元。
  2014年计划饲养牲猪2万头,出栏1.6万头。其中饲养藏香猪2500头,养鸡1.5万只,养羊2600头,放养各种鱼类总产鱼1.7万担。并开展多种经济,扩大种养项目,扩展油茶,水果等经济林木的种植基地2万余亩,实行规模化经营,特种产品种养和加工一条龙,并采取基地加农户、种植、养殖、加工并主经营的方法。发展自己的品牌产品,名牌项目,年计划销售收入金额达5000万元以上,年利润额突破500万元人民币。
  该合作社的成立发展得到了省、市、县、镇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2013年市、县委书记再次来我社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情况,并在市、县推介了我们的办社作法,得到他们的指导和鼓励。还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了扶持,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经常来我社排忧解难,协调矛盾,处理纠纷,出点子、想法子,献计献策,使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各种经营活动有声有色,日益兴旺。现在当地村民要求加入该社的很多。我们正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规范管理、拓宽视野,统筹考虑,全盘规划,力争有一个好的设想,好的方法,将合作社办成上下满意,人们向往的农民自己的组织,力争为我国南方农村经济发展探索一条成功之路。
  (一)联片良种油茶树基地建设
  合作社境内有一片丘陵区,山峦坡度在25度左右,海拔30至70米,位于合作社的南面,长20公里,宽3公里,面积约10万余亩,全部是小山包,基本联片,与人居房屋,稻田,旱土,水面混合一起。土地表层是黄土地,土层较厚,土地肥沃,山峦重叠,各种公路纵横交错,交通方便。山上是一些稀散的山茶子树,松树和杂草杂树,当地农民零散地种植了各种水果和用材林。
  这里无霜期长,日照充足,雨量充沛,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地区,且气候温和,湿度适宜,四季较明显,水源充足。适合种植油茶子树、柑桔树、李子树、桃子树、枣子树、甜橙树和葡萄等经济林木。
  茶油是江南华南一带地区人们的主要食用植物油,具有保健滋润,内发养颜,防病防癌,味道甜香,病人和男女老幼皆宜,无污染,无副作用的优良油类。特别是对女士朋友可除暗疮、皱纹、雀斑、防止日晒灼伤有明显的功效。被国际社会各界称之为东方的橄榄油。进入21世纪后,我省为了发展油茶树生产,经过反复实验已研究出了一种优质高产的油茶树品种,现已在全省推广,进行大面积种植效果很好,我县正在大量改造种植。如能连片种植优质油茶林,每亩成本在1500元内,三年培育费2000元之内。省人民政府为了鼓动和推动该项事业进行,省财政投入大量资金,安排凡能种植一亩油茶树补助800元人民币。
  这个品种自从种植后,如能搞好管理和培育,三年内就可挂果,五年内进入盛产期,每亩油茶树可产油茶籽350斤,产茶油122.5斤,如按照现行价格计算每500克茶油价格为35元,每亩产值可达4287.5元。茶籽油销路广,不愁卖,一般是销售方来当地采购不用四处奔波推销。加上我县最近湖南省金浩植物油公司又与国家中纺集团签订协议,中纺集团打算投资20亿人民币,来我县新建茶油销售城,大大推动了油茶事业的发展。
  多年来,该社在种植良种油茶树中已模索出了一条成功之路,聘请了专业技术人员,培育和积累一大批种植管理培育的专业林农队伍,可以满足规模种植培育和管理的需要。目前,软硬环境都比较好,该社的各项准备工作也不断完善。成片种植,大力发展良种油茶树的条件已经比较成熟,希望有识之士不失良机,迅速来社洽谈发展事宜。
  (二)发展特色养殖业。
  在合作社的范围内有一片水面,常年有活水参入其中不断,也不会干涸,水面中含有多种有益身体健康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水质优良,水面四周环境优雅,绿荫葱葱,空气宜人,气候暖和,无污染,无病虫害。且交通便捷,各类运输车辆均可直通生产场地。水中适合养殖多种保健鱼类,如草鱼、青鱼、鳅鱼、黄鳝、青泥蛙、鳙鱼、鲢鱼、财(黑)鱼、甲鱼、乌龟等。水面的岸边是养羊、养鸡、养鹅、养猪基地。栏舍、羊棚、鸡笼遍布水边。设计合理、操作方便,场地宽畅,发展潜力具大,适合搞规模现代养殖业、生态农业和循环经济。还可以用牲畜粪便养鱼、种菜、种树、种水果、种油茶树等等。
  近两年来,合作社又从外地引进藏香猪这个优良品种。通过这样种,现在该社保健型的各种食品、产品是鱼满水面,猪肥羊壮,鸡鹅遍山遍野,满笼满川,一片兴旺。并能做到产品随产随销,市场宽广,南北畅通,供不应酬。各种水果树,油茶树生长旺盛,招人难忘,留恋难返。前来参观者无不脱口称赞,经济效益日益增长。并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关心和重视,及其政府财政资金的扶植。
  该合作社计划要因势提道扩大经营,进一步用好用活现有的自然、技术和市场资源,发挥自己的优势产业,发展特色项目,培育名牌产品,严格产品检疫,杜绝有害有毒物品和病虫害的侵入,保护舌尖上的安全和市场供应,力争用几年时间建成十万头养猪场、万只养鸡场,万只养鹅场,万只养鸭场、十万担养鱼场,万斤财鱼养殖场,万斤鳅鱼或黄鳝、青泥蛙养殖场,万只团(甲)鱼及万只乌龟养殖场等等,并诚邀有识之士加盟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三)联片水田,旱土集约经营
  梅溪镇有一片水稻田和旱土,面积约6000亩,在梅溪镇政府所在地的北侧,西面和北面是山,西面高,东面低,呈微梯田式而下。由北面山脚下的六口泉水流入梅溪沿溪灌溉稻田。稻田的地壤呈中性微偏碱性,微砂性土壤。这里日照充足,无霜期长,气候湿度适宜,雨量充沛,水利条件优越,灌溉自如,且土地肥沃,适合种植水稻、油菜籽,蔬菜、莲藕、荸荠,多种水果和养鱼养珍珠等等。自古以来,当地的居民就在这里种植早稻、晚稻、即双季水稻。特别是近些年来,由于推广袁隆平的优良品种,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现在基本上种植稻稻油、稻稻菜,即两季水稻一季油菜,或两季水稻一季蔬菜,养鱼、种菜、繁殖良种等基地。
  市、县政府对这片土地十分重视,加大了投入,大搞农业开发,加强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现在是现代化的机耕道路,水利设施,成方成块的稻田,基本能应使用机械化操作和现代农业的发展。政府还正在制订方案,采取措施利用好这里的地理优势和自然资源,加大投入,为把这里建设成经济高效、环保的具有影响的现代化生态农业示范区,将生产、加工、销售集中于一体。
  这里的民情纯朴、农民勤劳,种田种地的耕作技术水平较高。且劳动力充裕。该社计划向外引入资金和先进生产管理能人,将这里建设成江南一流的先进农村。
  (四)集镇建设
  梅溪镇是由原梅溪乡和楼梯乡组建而成,近4万人口,镇政府在原梅溪乡政府的所在地。二面是山区、南面是湘江源河,地理环境独特,原只有一个以街为市小农贸市场,农业发达,工业企业小,属经济欠发达地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流入,经济发展日新月异,通讯交通日益方便,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外镇人员和本镇农民要求来镇政府所在地居住的要求逐渐高涨。由于这里的道路、给排水系统电网等基础设施落后,满足不了人们的落户小镇的要求。到目前为止,这里还没有一条象样的街道,一个农贸市场、综合市场、自来水厂、车站、屠宰场,人口不足3000人。
  中央城市化建设会议后,已引起了市、县领导的重视,县委决定要加强建制镇的建设,发展小城镇。镇党委政府要重新修改城镇规划,实行城乡一体化,充分发挥现有优势,加强镇所在地的集镇建设。争取三年内在镇政府所在地打通几条重要街道,建设一个标准化综合市场、自来水厂、公路客运停车场、定点屠宰场等基础设施建设,集镇人口突破万人。
  要解放思想,广开言路,优化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凡是来该地搞城镇项目建设的客商,土地征收,城镇规划,国土使用等多种建设手续由该合作社派员代办,各项矛盾纠纷、工作协调、上下关系等由该社出面,会同有关人员。疏通、营造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保证工程建设进度顺利。
  (五)观音岩、大页岩联通岩洞旅游开发
  离镇政府所在地的2.3公里处沿途有6处岩洞,其中有观音岩、大页岩这两处岩洞,是连接在一起,约2至3公里长,离祁阳县浯溪碑林33公里,离无产阶级革命家陶铸同志故乡石洞源10公里,离国家保护区的小鲵基地6公里,离省级保护单位的李家大院5公里。洞内宽处可容纳几百人,高有10多米,常年流水不断,可以行船,水可灌溉农田1000多亩,有堰坝、石床、石柱、石椅等各种艺术石品,稀石林立,奇洞密布和三个进出洞口。这些岩洞洞内的构造远胜过国内任何一处岩洞的奇景。是旅游、生产食品的首选之地。
  (六)城墙岭石山大理石利用开发
  离镇政府所在地的一公里处有一座大石山,长6公里,宽3公里,高约300米,大山中基本上均是大理石,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有灰白色、黑麻色、灰麻色等各种颜色。石材的石质构造柔密,便于加工雕刻,可锯成厚薄不一的板材,也可锯成方料、条石。可雕刻成石龙、石凤、狮子等多种艺术品。经过加工的石材表面放亮,且又光滑,用于高档房屋的内外墙装修、地板、楼梯踏板、广场地板、街道马路两侧压条石、公共场所、室内室外的装饰品等等。
  山内公路密布交通方便,水源充足,高压电网直通山中各处,生产生活比较方便。如果能来这里开采加工,定会带来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融资金额:500万-1000万
  融资方式:股权
  资金方占股比例:30%
  资金最短退出年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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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金额大的话,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预计使用多长间,再分月摊入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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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YJBYS小编为您推荐更多相关内容】:   XX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社由【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主要业务内容相符。】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还可以规定入社成员的其他条件,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经营服务能力等。具体可表述为:养殖规模达到   以上或者种植规模达到   以上,……等。】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  个月内【注: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成员总数达到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款可删除】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理事会。如不设立理事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的相关内容可删除。】   监事会【注:或者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  年后【注:填写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理事长任期】方能当选监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如不设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经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联合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合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联合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联合社名称:         合作社联合社。   本联合社住所:               。   第三条 本联合社业务范围:        。(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及出资   第四条本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    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所占比例­­­­­­­­  ,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  万元,以实物方式出资  万元;出资时间:  。   本联合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联合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联合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联合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联合社的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必须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利用并接受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联合社成员。   第六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联合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联合社盈余;   (四)查阅本联合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联合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合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联合社各项业务活动,按照本联合社统一安排开展生产经营;   (三)维护本联合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联合社成员共有财产;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联合社出资,承担本联合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联合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联合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联合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联合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联合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联合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联合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联合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联合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联合社提交委派书。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联合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享有  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本联合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联合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人。   理事长为本联合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联合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联合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联合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二)根据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督促检查成员按配额要求提供产品;   (三)组织拟订本联合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联合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联合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联合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联合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联合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  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联合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联合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联合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联合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联合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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