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一村党支部书记述职报告砸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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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挪用公款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乡刑初字第00076号
公诉机关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选生,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乡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乡检公诉刑诉(2014)49号起诉书、乡检公诉刑变诉(2014)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贪污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淑瑞、王国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李选生,证人马XX、冯XX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事实涉及面广,核实证据困难,日经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己审理终结。
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任土门塔村委党支部书记期间,2009年,乡宁县西交口乡人民政府因修建阳塔至王家沟公路一次性补偿土门塔村、组及村民106769元。同年下半年一天,村委会计马XX将补偿款领回,当日按照张XX安排把有关村民补偿款全部发放,剩余损坏前岭东村、后岭东村蓄水池和配电箱等补偿款55000元,张XX未在补偿款领取表上签字,从马XX手中取走款。之后,张XX按照补偿协议,付给张一X运费2000元,剩余53000元补偿款非法占为己有。日,被告人张XX到本院投案。日,被告人张XX交回涉案款550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乡宁县西交口乡人民政府证明、乡宁县西交口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证明、乡宁县西交口乡人民政府文件、乡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补偿协议及补偿款领取明细表、发票、土门塔村委临时用人工资表、收条、户籍证明等;2、证人赵XX、岳XX、高XX、刘XX、马XX、孙XX、黑XX、刘一X、张一X、郭XX、郑XX证言;3、被告人张XX的供述与辩解;4、讯问张XX及询问马XX、黑XX、刘一X同步录音录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乡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3000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当庭辩称,其在领取补偿款时,没有采取任何手段,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保管补偿款期间,支付张一X运费2000元,恢复变压器劳务费4050元、用电设施材料费14000元,计18050元,支付村委水源补助20000元,挪用于个人家庭日常开支14950元,请法庭核实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选生认为,被告人张XX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XX在领取补偿款时没有在领取表上签字,没有采取任何掩盖方式,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保管补偿款期间,因公务开支40050元,挪用公款14950元。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结合其积极退赃及自首情节,请求对被告人张XX免予刑事处罚。
针对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申请通知了证人冯XX、马XX出庭作证。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张XX任乡宁县西交口乡土门塔村委党支部书记至今。2009年,西交口乡政府修建阳塔(寨子)至王家沟公路,资金由县拨付800万元,其余资金由乡政府自筹,乡政府自筹资金全部由阳塔煤矿承担。施工期间,由于损毁林木、占地等需向部分村委村民和村集体进行补偿,乡政府决定由高XX、刘XX、岳XX三人组成协调小组协商补偿事宜。该公路穿过西交口乡土门塔村委境内时毁坏了部分耕地、树木、水池等,乡政府一次性补偿土门塔村、组及村民106769元。同年下半年一天,村委会计马XX将补偿款领回,当日按照张XX安排把有关村民补偿款全部发放。剩余损坏前岭东村、后岭东村蓄水池和配电箱等补偿款55000元,张XX未在补偿款领取表上签字,从马XX手中将款取走,放在家中。2009年下半年付给张一X运费2000元,剩余补偿款准备通过协商支付他人水源款后再发放给前、后岭东村。在协商水源款数额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达不成协议。2011年,村委变压器丢失,日支付安装变压器劳务费4050元、设施材料费14000元,共计18050元。2012年12月份,被告人张XX召开村委班子会议,提出将剩余款先支付水源款20000元,再付前、后岭东村各7500元,班子成员讨论中意见不统一,没有将剩余款分配。日,暂支付郑XX、郭XX水源补助款20000元。被告人张XX将其余14950元补偿款陆续挪用于个人家庭日常开支。
日,被告人张XX到乡宁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日向乡宁县人民检察院上交涉案款5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控、辩双方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loz1loz公诉机关提供证据:
1、乡宁县西交口乡人民政府、乡宁县西交口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证明,证实2007年3月至今,被告人张XX任乡宁县西交口乡土门塔村委党支部书记。
2、乡宁县西交口乡人民政府文件、乡宁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山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山西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证实该工程建设单位、发包人为乡宁县西交口乡人民政府。
3、西交口乡人民政府证明,证实该乡阳塔至王家沟油路铺装工程由县拨付800万元,乡自筹资金经乡政府协调由阳塔煤矿承担,原乡政府领导为了简化手续,修路占地等赔偿款,由该矿将钱给乡政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直接赔付给各村。
4、西交口乡寨子至王家沟修路补偿协议及补偿款领取明细表,证实西交口乡人民政府同土门塔村委达成补偿协议,支付村委补偿款106769元,其中给村民支付的51769元补偿款,由村民签字领取。赔偿土门塔村委蓄水池、电杆电表箱、运费的55000元修路补偿款明细表上,无人签字。
5、发票、土门塔村委临时用人工资表,证实村委变压器丢失后,张XX于日支付引水用人工资4050元、设施材料费14000元。
6、领条,证实日,郭XX、郑XX收到土门塔村委水源款20000元。
7、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收据,证实日,被告人张XX向乡宁县人民检察院交回涉案款55000元。
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XX的自然情况。
9、证人赵XX(原西交口乡党委书记)证言,证实2009年实施了阳塔新村至王家沟道路工程,县投资800万元,其余资金乡政府自筹。乡政府自筹资金全部由阳塔煤矿承担。施工期间,乡政府成立了由高XX、刘XX、岳XX三人组成的协调小组协商补偿事宜。为了简化手续,由煤矿将钱交由协调小组直接发放给各村。
10、证人岳XX(西交口乡会计)、高XX(西交口乡农业经营站站长)、刘XX(乡司法办主任)证言,证实2009年,3人为实施乡宁县南循环线西交口段工程协调小组成员,修路经过土门塔村委时损毁蓄水池、抽水机房、村民土地、青苗等,经协调小组和村委及部分村民代表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偿10万余元,其中赔付土门塔村委蓄水池、电杆电表箱、运费等共计55000元,由协调小组付给土门塔村委会计马XX,该赔偿款属于乡政府的统筹款。
11、证人孙XX(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隆博煤业常务副总)证言,证实2009年,西交口乡党委书记赵XX同其协商修路的乡统筹款,由矿上付给乡政府。
12、证人任XX(原土门塔村委主任)证言,证实2009年西交口乡政府修路,给村委赔付10万余元,钱领回来后应该入账,但未入账,前、后岭东村补偿款5万余元,没有入村委帐,也没有发放。
13、证人马XX(土门塔村委会计)当庭证言,证实2009年后半年一天,乡会计岳XX按照赔偿协议赔付该村委村、组及村民106769元,将款领回后,未入村委帐,当日按照支书张XX安排将有关村民补偿款全部发放,剩余损坏前、后岭东村蓄水池和配电箱等补偿款55000元,张XX未在补偿款领取表上签字,将该款取走,说要给水源款和前、后岭东村付款。2011年村委变压器丢失,张XX支付安装变压器劳务费4050元、材料设施费14000元,张XX将支出票据让其保管等这笔款支付完后记账。2012年12月份,张XX主持召开村委班子会议,说55000元支付了张一X运费2000元,维修变压器费用18050元,提出给水源款20000元,前、后岭东村各7500元,班子成员讨论中意见不统一,没有将剩余款分配。
14、证人刘一X(前岭东村村民组长)、黑XX(后岭东村村民组长)证言,证实2009年,乡政府负责修西交口乡阳塔至王家沟公路,修路过程中损坏该村蓄水池和抽水机房,经村委支书张XX同乡政府协商赔偿5万余元,张XX至今未将该款给该村支付。
15、证人张一X证言,证实2009年西交口乡政府修阳塔至王家沟路,途径该村,损坏了村里的蓄水池、电杆、配电箱,张XX给其支付运费2000元。
16、证人郭XX证言,证实2001年,同郑XX在土门塔村筹建春山煤矿,先打了一口井。2008年开始,张XX与其协商要用水源。日,与郑XX一块到张XX家暂领取水源补助款20000元,并给张XX打了收条。
17、证人郑XX证言,证实2001年,同郑XX在土门塔村筹建春山煤矿,先打了一口井。2008年,郭XX给其说,土门塔村委搞饮水工程,需要用水源,其表示同意。日,郭XX叫其一同到张XX家,暂领取水源补助款20000元。
18、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证实侦查机关依法审讯被告人张XX、马XX、黑XX、刘一X的经过和被告人张XX供述案件事实的过程
(二)辩护方提供证据
证人冯XX(土门塔村委副主任)当庭证言,证实2012年12月份,张XX主持召开村委班子会议,说55000元已经支付张一X运费2000元,维修变压器费用18050元,提出给水源款20000元,给前、后岭东村各7500元,班子成员讨论中意见不统一,没有作出决定。
(三)被告人张XX供述
被告人张XX供述及自首材料,证实2009年,乡政府修建阳塔至王家沟公路时,损坏了前岭东、后岭东村两个水池和村民部分耕地、树木,乡政府一次性补偿106769元。同年后半年,会计马XX将赔偿款领回,其安排让将村民补偿款全部发放。给前、后岭东村蓄水池50000元、电杆电表箱3000元,运费2000元,共计55000元,从会计马XX手中领取,放在家中。支付张一X运费2000元,剩余款准备解决水源费用后再给两个自然村发放。2011年,五个村饮水变压器丢失,恢复变压器支付劳务费4050元、材料费14000元,票据交给马XX保管。村委取水水井是郭XX和郑XX打的,2012年12月,打水源人要水源补助20000元,准备从35000元中支付,剩余15000元,给前后岭东村委各7500元,召开村委会议研究时,意见不统一,没有做出处理决定。将要付水源款之外的14950元补偿款陆续挪用于个人家庭日常开支。2013年年底,打水源人向其要钱,不付钱要停水,其用存放在家中的补偿款支付水源款20000元,准备过年后再开会研究,将挪用的14950元补偿款发放给前、后岭东村。日,主动到乡宁县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审理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张XX犯罪事实的定性存在意见分歧,评判如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53000元,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李选生认为,被告人张XX在领取补偿款时没有采取任何掩盖方式,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保管补偿款期间,因公务支付费用40050元,挪用于家庭日常开支14950元,被告人张XX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经查,被告人张XX从会计马XX手中拿走55000元补偿款时没有在补偿款领取表上签字,将领取的55000元补偿款陆续用于公务支出40050元,其供述与证人马XX、冯XX证言相印证。且将公务支出情况在村委会议上告知班子成员,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补偿款的目的,客观上将部分补偿款用于公务支出。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村委召开班子会议时,提出将剩余14950元发放给前、后岭东村,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张XX将14950元用于家庭日常开支,超过三个月未还,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张XX定罪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张XX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乡政府发放的补偿款1495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确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贪污罪不能成立,应以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张XX定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X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结合被告人张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XX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XX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并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观点,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XX挪用公款14950元,依法予以追缴(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文 军
审判员 张闫章
审判员 张香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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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生命中的另一种乐—记万荣县东苏冯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陈水潮
05:54:45 来源:  
  五年来,他把办企业挣来的320万元先后投入到村民的生产生活以及公益事业之中。
  五年来,在他的带领下,村里由乱到治,由穷到富,步入了和谐发展的快车道,村民人均纯收入从五年前的千元左右猛增到现在的5000元以上。
  他就是运城市万荣县南张乡东苏冯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陈水潮,一个富裕后不忘乡亲致富的企业家。2000年9月,在东苏冯村1600余名群众的信任中,陈水潮当选为村委主任。当时的东苏冯村,基础设施薄弱,集体账上没有一分钱,群众赚钱少门路。而这时的陈水潮,自己经营的万荣汽校和一个化工厂规模不断扩大,势头正好。
  “不管干多长时间,我决不贪村里一分钱,不卖村里一块宅基地,不向村民收一分钱。对村里发展有利的事,有钱要上,没钱也要上。”在村民大会上,陈水潮立下铮铮诺言。
  面对村里没有主导产业、村民收入低的现状,陈水潮凭借自己掌握的商业信息,在经过与支村委成员的多次商量后,确立了带动东苏冯村经济发展的四大产业,即千亩红提葡萄、百亩温室大棚、发展规模养殖、外出打工赚钱。
  发展产业,首先需要改善村里落后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连续几年,村两委又是换变压器,又是打深井,铺灌溉管道,而这些费用除部分是跑项目争取一点,大多是陈水潮从自己口袋掏给大家的,没向村民集资过一分钱。村民告诉记者,就连葡萄苗和大棚架子,都是水潮给买回来的,大家等于不摊本钱就栽上了摇钱树。
  “水潮这小伙心眼就是实,大家没有看错人。”2005年11月,陈水潮又被选举为村党支部书记。
  去年7月,东苏冯村有一半村民相约并敲锣打鼓给陈水潮送去了牌匾。“谁真正为群众办事,群众就拥护谁。”村民许仁泽这句话代表了全体村民的心声。
  是啊,这五年来,陈水潮先后带领支村委一班人为群众办了15项实事,除了改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外,陈水潮带领村民建起了1200余平方米的高标准教学楼,硬化了全村大小巷道,建成了占地面积达5500多平方米的集休闲、健身、学生操场于一体的多功能广场。在改善村里的硬件设施的同时,他先后在村里组建了锣鼓队、秧歌队、老年文艺队三支队伍;坚持每年在全村评选十名好婆婆、十名好媳妇,使全村文明之风盛行……
  据村民统计,这些办到了村民心坎上的工程和实事,总投资达380万元,没收过村民一分钱。而在这380万元中,陈水潮个人捐款高达320万元。“水潮并不是南张一带最富有的,但绝对是给老百姓真情回报最多的。”南张乡党委书记贾晋伟感慨地说。
  走进如今的东苏冯村,只见水泥硬化的大小巷道平平展展,巷道内不见垃圾,巷道两旁有树有花草,村中央的广场上村民在悠闲地散步,广场旁新建的教学楼上,不时传来学生朗朗的读书声……张美玲老大娘高兴地说:“没想到,咱村从以前有名的烂村能变成现在周围村都羡慕的好村。”
  看到村里年年有变化,群众年年好收成,陈水潮感到了生命中的另一种乐趣。
  本报记者 李宁波 本报通讯员 王志峰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闫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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