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一项建筑工程项目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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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658建筑工程项目管理
1、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需要一定量的投资,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资源约束条件下,以形成固定资产为明确目标的一次性任务 。
2、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1)投资巨大(2)建设周期快(3)不确定性因素多---风险管理(4)项目参与人员多。
3、工程项目的4个层次及特征:
(1)单项工程
是指在一个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建成后能够单独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效益的工程。(如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
(2)单位工程
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指在一个单项工程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但建成后不能单独形成生产能力或发挥效益的工程。(如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室外园林绿化工程。)
(3)分部工程
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它的划分一般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来确定。
(如土石方工程、钢筋混凝土工程、砌筑工程。)
(4)分项工程
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形成建筑产品基本构件的施工过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主要工程、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确定。(如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
4、工程项目的生命周期:从工程项目提出建议开始,包括可行性研究、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投产运营直至项目终止使用(报废清退)的全过程,包括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
5、新开工建设时间:是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任何一项永久性工程第一次破土动工施工的日期。
6、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各阶段的含义:
(1)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向决策者提出的要求建设某一项目的建议文件,是对工程项目建设的轮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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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经济1Z102030 收人章节练习(4)
日来源:233网校
进入一级建造师考试题库章节练习在线测试本批试题,可查看答案及解析
某项工程合同总收入为5000万元,到2013年末累计完成工程进度的60%,已知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至2012年末累计合同收入为1000万元,则2013年确认的合同收入是(  )。A.5000万元B.3000万元C.1000万元D.2000万元
2、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其合同收入应(  )。A.在完成时确认B.在完成前确认C.在完成后确认D.在合同规定工期期满时确认
3、根据会计恒等式,收入无论表现为(  )。A.资产的增加还是负债的减少,最终必然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B.资产的增加还是负债的减少,最终必然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C.资产的减少还是负债的增加,最终必然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D.资产的减少还是负债的增加,最终必然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
4、某路桥施工公司与B交通局签订了一项公路建造合同,公路总长为50公里,合同规定每公里建造单价600万元,则该合同是(  )。A.固定造价合同B.可变动造价合同C.成本加成合同D.成本加利润合同
5、某项工程合同总收入为5000万元,到2013年末累计完成工程进度的60%,已知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的至2012年末累计合同收入为1000万元,则2013年确认的合同收入是(  )。A.5000万元B.3000万元C.1000万元D.2000万元
6、当期不能完成的建造合同,其合同收入应(  )。A.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B.在完成前估算确认C.在实际完成后确认D.在合同规定工期期满时确认
7、某路桥施工企业与A交通局签订了一项修建150公里公路的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9000万元,建设周期为3年。该施工企业第1年完成了45公里,第2年完成了75公里。则第2年合同完工进度为(  )。A.30%B.50%C.60%D.80%
8、施工企业向外提供的机械作业取得的收入属于( )。A.提供劳务收入B.销售商品收入C.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D.建造合同收入多选题9、对于建造(施工)合同风险的承担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由发包方承担B.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C.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由发包方承担D.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E.建造合同的风险由承包方、发包方及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对于建造(施工)合同风险的承担者,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担B.固定造价合同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C.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主要由发包方承担D.成本加成合同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E.建造合同的风险由承包方、发包方及相关单位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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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0 / ¥4880造价与管理
&&&&&&&&&&&&施工承包合同收入的确认
施工承包合同收入的确认
(1)施工承包合同的类型
施工承包合同分为两类,一类是固定造价合同,另一类是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2)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施工承包合同中有关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实际上是确定施工承包合同的会计核算对象,一组施工承包合同是合并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还是分立为多项合同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对建造承包商的报告损益将产生重大影响。一般情况下,企业应以所订立的单项合同为对象,分别计算和确认各单项合同的收入、费用和利润。
1)、合同分立
如果一项施工承包合同包括建造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施工承包合同进行分立,而应仍将其作为一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2)、合同合并
如果为建造一项或数项资产而签订一组合同,这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如果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则不能将该组合同进行合并,而应以各单项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3)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
1)、合同收入
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二是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订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建造承包商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时这部分收入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
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人,应当在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并且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时予以确认。
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企业只有在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根据谈判情况判断),并且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才能将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认。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企业应当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并且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才能将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予以确认。
2)、合同成本
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为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3)、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确认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施工承包合同,应当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如果施工承包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作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时,应当将预计损失立即作为当期费用。
(4)完工百分比法
完工百分比法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的方法。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收入和费用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
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8.7.1)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
&&           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8.7.2)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总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
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8.7.3)
2.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如有现金折扣的,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2)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1)、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如果能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则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合同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2)、劳务的完工程度的确定方法。&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能对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作出可靠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可见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在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关键是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企业应根据所提供的劳务的特点,在下列三种方法中选择一种。
1按已完工作的测量结果确定完成程度。这是一种比较专业的测量法,由专业测量师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或工程进行测量,并按一定方法计算劳务的完成程度。
2按已经提供的劳务量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百分比确定完成程度。这种方法主要以劳务量为标准,确定劳务的完成程度。&&
3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成程度。
3)、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如不能可靠地估计所提供劳务的交易结果,即不能满足上述3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企业则不能按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则应正确预计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并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同时,按相同的金额结转成本,不确认利润。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只能部分地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金额,确认为损失。
3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损失。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1)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形式
1)、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现金而收取的利息收入。这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
2)、因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软件、版权)等而形成的使用费收入。
他人使用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因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收入及进行股权投资取得的股利收入等,这些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在租赁、投资准则中有相应规定,故&收入准则并不涉及这些内容。
(2)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的确认原则
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原则进行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这是任何交易均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企业应根据对方的信誉情况、当年的效益情况以及双方就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达成的协议等方面进行判断。如果企业估计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就不应确认收入。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利息收入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存、贷款利率确定;使用费收入按企业与其资产使用者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确定。
4.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是指商品所有者承担该商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如商品发生减值、毁损的可能性;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是指商品所有者预期可获得的商品中包括的未来经济利益,如商品价值的增加以及商品的使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等
会计人员应从实质上判断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而这种转移的标志首先依赖于商品购销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与责任的认定,例如交货条件的确认:是目的地交货还是起运站交货,卖方是按买方要求发货还是将货物暂时代为保管。不同的责任划分会导致不同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另外这种转移的判断还取决于商品销售之后有无其他与此相关的后续协议,例如,某企业将自有的房产出售,之后又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两年后按约定的价格重新购回该房产,买方在此期间不得处置此项房产。此项交易的实质更符合抵押贷款的性质,而不应视为销售业务,因为与该房产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地转移给买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在实际交易中,卖方的责任通常是按买方的要求发货,为此销售之后货物通常不会在买方手中,买方也就不会再对货物行使继续管理权或对其实施控制。但也不排除实务中有些销售发生之后货物还在卖方,如上述提到的由卖方代保管的情况,此时应该判断卖方是在履行保管责任.还是继续对已售货物实施管理和控制。如属后者,此项销售收入则不予确认。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即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从其他方面取得的信息,或政府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企业售出的商品符合合同或协议规定的要求,并已将发票账单交付买方,买方也承诺付款,即可表明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够收回。如企业判断价款不能收回,应提供可靠的证据。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否则将无法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因此,如果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即使其他条件均已满足,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例如订货销售,订货销售是指企业已收到买方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库存无现货,需要通过制造或通过第三方交货。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尽管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但商品尚在制造过程中或仍在第三方,相关的成本不能可靠地计量,因此只有在商品交付时才能确认收入。
总之,收入确认更注重实质性原则,它强调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而并不注重表面上商品是否已经发出;要求企业判断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而并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这样就要求企业针对不同交易的特点,分析交易的实质,正确判断每项交易是否满足了以上条件。只有这些条件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5.施工企业收入的构成
施工企业收入的构成,如图所示。
注:评论内容不得超过140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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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经济]热门知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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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日,A建筑公司与B房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建筑公司承建位于某市新城街的1号商住楼。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建设工程价款的具体数额、违约责任的确定形成诉讼。诉讼过程中,A建筑公司变更了B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请求,并要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说明:A建筑公司并未提出“确认已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优先权”的诉讼请求,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材料)。C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B房产公司应当支付的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及相应利息、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进行了认定,但未对A建筑公司要求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日,C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B房产公司支付拖欠A建筑公司的相应工程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B房产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C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A建筑公司承建的1号商住楼进行拍卖。李某依据D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申请参与分配,并主张对该1号楼的拍卖款行使抵押优先受偿权。A建筑公司向执行法院提交了日与B房产公司达成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协议,证明已经在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内行使了该权利,以主张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分歧]&&&&关于A建筑公司能否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A建筑公司在本案中无优先受偿权,理由为:A建筑公司在诉讼中要求确认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C市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对此未作审理,但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当认定为驳回了A建筑公司的优先受偿权。A建筑公司在法定的时间内未上诉,也未申请再审,应视为其认可该判决。至于A建筑公司在执行程序中提交的证明已经行使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证据材料,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应由审判程序审查认定,执行程序中无法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C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并不能当然地剥夺A建筑公司对这一法定优先权的享有。对于A建筑公司有没有在法定的六个月期限内行使该权利,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作出审查认定。&&&&[解析]&&&&该案涉及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解以及在审判、执行实践中的审查认定。笔者认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应当从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两个方面来理解。&&&&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权利,是当事人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享有的一项权利,并不因审判程序的确认与否而受影响。就本案而言,A建筑公司无需在诉讼中要求确认即可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A建筑公司在提出确认享有该权利的诉讼请求后,C市中级人民法院未作审查,实际上也无需审查,因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权利,并非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问题。至于“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审判程序未支持A建筑公司要求B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理解为是对违约金诉讼请求的驳回,而不是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驳回。当然,A建筑公司既然在审判程序中提出确认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请求,C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权利作出进一步的交待和释明,而审判程序中对该权利却只字未提,可以说判决存在一定的瑕疵。&&&&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即A建筑公司有没有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权利,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本案中,A建筑公司仅仅对“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出诉讼请求,而并未提出“确认已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优先权”的诉讼请求,也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换一个角度,假如A建筑公司在审判程序中提出“确认已经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优先权”的诉讼请求,那么C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必须对此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如果在未经法庭审查的情况下,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则说明法院存在漏审情形,当事人只能通过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途径寻求救济。&&&&综合以上两个方面,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没有厘清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是两个层次的概念,“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并不能当然的否定A建筑公司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这一法定权利的享有。&&&&该案中,A建筑公司能否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关键是认定A建筑公司有没有在法定六个月期限内行使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该批复第四条还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A建筑公司有没有在法定六个月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可以在执行程序直接审查认定。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执行听证的方式,对日A建筑公司与B房产公司达成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认定,以此确定A建筑公司能否对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综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权利,对该权利的享有并不因审判程序的确认与否而受影响。对于申请执行人有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该权利,并非一定要通过审判程序确认,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审查认定。&&&&(作者单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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