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建筑2014年我国网民规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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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蔚授课】中的一些你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1)负荷分级与供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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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表格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编制。
2. 本表电力负荷分级是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划分。
(2)应急电源种类: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1. 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2. 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 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UPS或EPS)。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1. 快速自动起动的应急发电机组,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 15-30s的供电。
2. 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适用于允许中断时间大于电源切换时间的供电(PC级ATSE:切换时间0.1s,CB级ATSE:切换时间1-3s)。
3. 不间断电源装置UPS,适用于要求连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
4. 应急电源装置EPS,适用于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供电。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强条)。
(3)电压选择:
——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需用容量在 160kVA及以上时,宜以 10kV供电;当用电设备容量较大时,可由35kV供电;
——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 250kW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下者,可由低压供电;供电电压等级尚应满足供电部门的具体规定。
(4)变配电所所址选择:
———配变电所位置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1. 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
2. 进出线方便。
3. 接近电源侧。
4. 设备吊装、运输方便。
5. 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6. 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
7.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贴邻。如果贴邻,相邻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等防水处理。
8. 配变电所为独立建筑物时,不宜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9. 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但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当设置在最底层时,应采取适当抬高该所地面等防水措施。并应避免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可能性。
10.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层时,宜选择在、散热、防潮条件较好的场所。且尚宜加设机械通风及去湿设备。
11.民用建筑内附配变电所,宜设置在一层或地下层,但当供电负荷较大,供电半径较长时,也可分设避难层、设备层、屋顶层等处。
12.住宅小区可设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在建筑物内或选用户外预装式变电所。
(5)供电方式:
1、放射式:可靠性较高,对于单台容量较大的负荷,或重要负荷(如消防、电梯、医疗设备等)采用放射式供电。
2、树干式:灵活性较好,对于普通照明及一般电力负荷采用分区树干式供电(与放射式相结合)。
3、链式: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链式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 5 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4、混合式: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
一级负荷: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在末端切换,非消防负荷自投自复、消防负荷自投不自复。
二级负荷:采用双电源供电,在末端(或其它合适位置)互投。三级负荷:采用单电源供电。
(6)低压配电线路保护:
——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配电线路采用的上下级保护电器,其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对于非重要负荷的保护电器,可采用无选择性切断(配电一般不超过三级)。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件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短路电流(强条)。即:开关分断能力﹥短路电流
对于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应切断电路(强条)。如:消防负荷、急救和手术用电负荷等。
——接地故障保护:剩余电流动作保护RCD(漏电保护)
根据《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民用设计规范》(JGJ16-2008)(以下简称新《民规》)7.7.10,下列设备的配电线路应设置漏电保护:
1. 手持式及移动式用电设备;
2. 室外工作场所的用电设备;
3. 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
4. 家用电器回路或插座回路;
5. 由TT系统供电的用电设备;
6. 医疗电气设备,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RCD宜作用于报警。
其它如《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9.4.15 亦有类似的规定。
设计易犯错误:
1. 仅交待移动式用电设备设置RCD;
2. 室外施工用电设备,未设RCD;
3. 潜水泵等潮湿场所设备,未设RCD;
4. 由TT系统供电的室外照明线路,漏设RCD;
5. 急救和手术用电设备的RCD仅作用于报警不跳闸,未予明确。
尚需提醒,新《民规》10.8.1-12新增要求:住宅配电除壁挂式空调器外,其它所有插座回路(含立柜式空调器)均应设RCD。
为防止人身电击、电气火灾(漏电导致电弧性短路,引发火灾),低压配电系统有关设备的配电线路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RCD)。防人身电击RCD的动作电流≤30mA,动作时间≤0.1s;防电气火灾RCD的动作电流≤500mA,动作时间≤0.3s。
(7)照明、电机保护CPS(控制保护开关 组合式电器装置)
——表征照明质量特性的6项指标:照度E、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UGR、色温、显色指数Ra、表面反射比。如办公室:E=300lx(LPD≦11W/㎡);均匀度(最小/平均)≧0.7;UGR=19≦22;色温=K(中间);Ra≧80。
照明功率密度LPD不应大于《建筑标准》(GB)中的现行值(照明节能强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景观照明和障碍照明。
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所有交流电动机均应装设相间短路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装设过负荷、断相或低电压保护。
(8)分类、电涌保护SPD: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及后果,按防雷要求进行分类。
——根据国标《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对建筑物的防雷分类规定,民用建筑中无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其分类应划分为第二类及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在雷电活动频繁或强雷区,可适当提高建筑物的防雷保护措施。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2. 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省级:为三类)
3. 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档案馆、大型博展建筑物;特大型、大型铁路旅客站;国际性的航空港、通讯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国际港口客运站。
4. 国家级计算中心、国家级通信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06次的部、省级办公建筑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0.012--0.06次:为三类)
6.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3次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0.06--0.3次:为三类)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3.1.1:各类防雷建筑均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防直击雷:避雷带+避雷网格+引下线+接地体;防雷电波侵入:进出建筑物的电缆、金属管道,应在其进出处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金属管道就近接到防雷接地装置上)(共性通用)
■第一类防雷建筑(电火花直接引起爆炸)和本规范第2.0.3(4)(5)(6)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但存在爆炸隐患)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个性)
■第一类H>30M、第二类H>45M、第三类H>60M需采取防侧击雷的措施。(H以上的栏杆等较大的金属物、竖向金属管的顶和底与防雷装置连接)(个性)
■第3.1.2条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再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及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共性通用)
■要通过计算年预计雷击次数来确定防雷类别或者不设防雷。
——电涌保护SPD:
■防雷击电磁脉冲(防电涌保护SPD:信息系统才考虑加设,一般工程要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不能一味增加投资。)标准配置SPD分为三级保护:波形为8/20us,最大泻放电流65kA,40kA,8-15 kA。要分别配4P-50A,4P-20A,2P-10A的开关保护SPD。SPD要接地。
■根据新《民规》11.3.4-5:当低压电源采用全长电缆或架空线换电缆引入时,应在电源引入处的总装设电涌保护器(SPD);又11.9.4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传输线路在穿过各防雷区界面处,宜采用电涌保护器(SPD)保护。
(9)低压接地系统形式、等电位联结: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有以下三种:
1、TN系统:
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与接地点连接。按照中性线与保护线组合情况,又可分为三种型式
1)TN-S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分开的。[适用较广:计算机房、住宅及公建等]。
2)TN-C系统:整个系统的中性线(N)与保护线(PE)是合一的。
3)TN-C-S 系统:系统中前一部分线路的中性线与保护线是合一的。
采用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一般为进户处)分开后就不能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强条)。
电源端有一点直接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与电源端接地点无直接关联的接地极。 如:室外照明配电系统。
电源端的带电部分与大地间无直接连接,或有一点经足够大的阻抗接地,受电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通过保护线接至接地极。如:手术室、ICU、CCU等。
又: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2003年版)6.5.2(1),住宅供配电系统应采用TT、TN-C-S、TN-S接地方式,三种系统都有专用的PE线,是住宅中最可靠的接地方式。
——等电位连接:是指为达到等电位的目的而实施的导体连接,连接的导体正常时不通过电流,只传递电位。仅在故障时才通过故障电流。等电位连接的目的是发生触电时减少电击危险。
采用接地故障保护时,在建筑物内应将下列导电体作总等电位联结:
1)PE、PEN干线;
2)电气装置接地极的接地干线;
3)建筑物内的水管、煤气管、集中采暖和空调系统的金属管道;
4)条件许可的建筑物金属构件等导电体。
上述导电体宜在进入建筑物处接向总等电位联结端子。等电位联结中金属管道连接处应可靠地连通导电。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的接地故障保护不能满足切断故障回路的时间要求时,尚应在局部范围内作辅助等电位联结。
等电位连接包括总等电位连接MEB、辅助等电位连接AEB、局部等电位连接LEB。"总等电位联结"则可降低住宅楼内的接触电压,消除沿电源线路导入的对地故障电压的危害,也是防雷安全所必需。
理解延伸:《住宅设计规范》GB(2003年版)6.5.2(6)设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做等电位联结 (洗浴时人体皮肤潮湿阻抗下降,沿金属管道传导来的较小电压即可引起电击伤亡事故,在卫生间内作"局部等电位联结"LEB ,可使卫生间处于同一电位,防止出现危险的接触电压)。
(10)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
——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火灾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综合确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为特级保护对象;
2. 高层民用建筑中,一类高层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二类高层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
3. 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的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的系统保护对象分级,查表。
——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形式的选择:
1. 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2. 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3.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报警与联动设备相互对应关系的方框图
&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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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星助理工程师, 积分 132, 距离下一级还需 18 积分
规范条文开会,这也算讲课?
五星助理工程师, 积分 276, 距离下一级还需 224 积分
很好,值得认真细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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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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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晒单帖]电气民规,必备规范,参加活动,折合算是半价购入
民规,不多解释了,哈哈,京东价格比较给力,版次是今年新印刷的。
发表于 20: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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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民规对第三类防雷建筑物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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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11. 2.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1 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2 省级大型计算中心和装有重要电子设备的建筑物;3 19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50m的其他民用建筑物;4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12且小于或等于0.06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5 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且小于或等于0.3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民用建筑物;6 建筑群中最高的建筑物或位于建筑群边缘高度超过20m的建筑物;7 通过调查确认当地遭受过雷击灾害的类似建筑物;历史上雷害事故严重地区或雷害事故较多地区的较重要建筑物;8 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大于或等于15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a的地区,高度大干或等于20m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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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电气照明相关条文解读核心提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医院的规模、医疗模式和医疗设施及人们的需求等均发生很大变化,医疗建筑设计要满足功能、保障安全、节材、节能、生态、环保等,需承载的期待很多,设计水平需不断提高。医疗建筑水平的提升离不开其光环境的构建,这一点甚至比其他建筑更为重要。
医疗建筑电气照明的实施作为医院的基础条件,对满足医疗场所的功能需求,促进患者、家属、医生和工作人员的生理与心理健康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以第175号公告批准、发布,并于日实施。其第8章电气照明,是我国第一次以标准形式对医疗建筑照明设计作出的较为全面的要求,其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照度及照明质量、照明方式及种类、应急照明、照明控制、医用标识照明和照明节能共7节。编制组经广泛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努力使条文的内容具有科学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为使广大从事医疗建筑照明设计、施工、科研及医院建设与管理有关人员更好地理解和实施相关条文,本文就该章主要条文的技术内容作简要的解读和释义。
1条文技术参数与现行标准的协调性
& & 本规范是行业标准,2008年11月开始编制,在历时4年多的编制中,不断与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规范、标准相协调。电气照明部分需协调的主要规范、标准有GB《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建标110-2008《综合医院建设标准》、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等。
1.1关于照度标准
& &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是我国建筑照明设计的国家标准,具有权威性,为处理好与GB50034的协调性,本规范照明设计的相关条文采取了&凡国标中已给出规定的,本规范一般不再重复&的做法,而是从实际出发对其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细化,主要是人流量较大的场所,或常用房间等,有的场所需重复的则与国标一致。由于本规范编制在前,GB50034修编在后,故本规范编制中主要与其2004年版进行协调。现与GB《建筑照明设计标准》所给出的医疗建筑照度标准值对比,本规范第8.2.1条补充的部分如表1所示。
& & &表1中的照度值与CIE S 008/E&2001《室内工作场所照明》中有关场所的标准值相比基本相当,但有的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仍低于CIE,如:一般检查室,CIE的标准为500lx,本标准为300lx;手术室,CIE的标准为1000lx,本标准为750lx等,这主要是为与国标协调,并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
1.2关于手术室光源的显色指数
& &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规定了手术室光源的显色指数(Ra)应为90,但这是对手术专用无影灯的要求,还是对手术室内所有照明光源(含一般照明光源及手术专用无影灯光源)的要求,并未给出说明。经调研,我国现手术室一般照明常采用荧光灯在手术室天花上围绕手术灯周圈布置方式,过去由于国产荧光灯一般不生产显色指数为90及以上的荧光灯(市场小),如果要用则主要依赖进口,价格较高,所以绝大多数医院手术室照明设计将国标视为对手术灯的要求,一般照明均采用了显色指数为80、85的荧光灯。
& & 经查阅CIE的标准,手术室光源的显色指数(Ra)为90,也未特指手术灯。本规范第8.2.4条最终规定&手术室光源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90&,与CIE标准、与国标相协调,也未特指手术灯。这一标准可理解为主要是对属于2类场所的手术室的要求。考虑到近几年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且建设需求旺盛,同时我国电光源生产企业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无论从产品技术的可行性,还是从工程造价角度看,此规定应是适宜的。
1.3关于应急照明的相关规定
& & 应急照明包括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本规范第8.4节应急照明,主要包括应急照明如何设置、应急照明的照度标准、应急照明持续供电时间和在市电停电后应急照明电源的转换时间等四个问题的相关规定。
& & 疏散照明的照度必须确保疏散通道被有效地辨认,而现行标准关于疏散照明的照度标准的规定存在差异,如表2所示。
& & 由表2可见,本标准第8.4.2条中要求一般水平疏散通道,即条文中所指&其他疏散区域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严于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标准,是因考虑医疗建筑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病患者,有的还需救援人员协助疏散,适当提高标准应是适宜的。条文增加了地下疏散区域,主要针对一些医院的地下层也设有医疗场所,或为通往室外及城市安全区域的疏散通道,规范强调这些地下疏散区域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也不应低于5.0lx。
& & 关于应急照明的持续供电时间,本标准第8.4.3条中要求&对于手术室、抢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场所的安全照明持续供电时间,三级医院应大于24h,二级医院宜大于12h,二级以下医院宜大于3h&,这一规定是根据医院的特点,考虑二级及以上医院对患者实施某手术或抢救等一般12小时内可以完成,二级以下医院手术或抢救等一般3h内可以完成。同时,本条与本规范第4.4.5条第1款相呼应,以对应我国三级医院手术繁忙,手术室连续运行的实际情况。
2条文技术内容的针对性
& & 在我国,与建筑照明相关的标准,国家标准有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行业标准有以建筑电气&母规范&之称的JGJ1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简称&民规&),而本标准的体例模式需按建筑电气标准的既定体系,相关章节与&民规&又基本一致,如其内容与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内容重复,则失去编制本标准的意义。因此,本规范条文的主要技术内容必须注重针对性,即符合医疗建筑的性质,体现出医疗建筑的特点。
2.1关于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
& & 光和建筑装饰表面的颜色特性是构成视觉舒适度的几个重要因素之一。作为规范医疗建筑电气照明设计的标准,不能不对其照明光源的颜色特性作出要求。光源的颜色外貌,用光源的相关色温来表示。本规范第8.2.3条规定&医疗建筑照明光源的色表特征宜为中间色,其相关色温宜为k。&在第8.3.2条中还要求&室内同一场所一般照明光源的色温宜一致;除配合治疗用的特殊照明外,其他一般照明不应采用彩色光,室内装饰照明不宜采用彩色光。&甚至,在第8.4.5条中对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光源的色温也提出要求&宜与一般照明一致&。
& & 之所以提出上述要求,主要考虑:(1)是医疗建筑服务对象的需要。医院是为特殊人群服务的场所,他们对视野内的颜色比较敏感。室内光源色温的选择除了要与照度相适应,还要顾及人的心理感受。中间色给人以舒缓、祥和的氛围,这对医疗建筑绝大多数场所都是适宜的。在病房内,可用中间色中偏低的色温(有的用低色温),给人温馨的感觉。(2)与建标110-2008《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相呼应。该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6]。(3)规范行业中近几年出现的在医疗建筑的装饰及照明设计中滥用彩色光的浮燥奢华现象,引导树立正确的人文关怀的设计理念。
2.2关于照明方式及种类
& & 在8.3节&照明方式及种类&中,第8.3.2条对医疗建筑中一般照明,从视觉舒适度和建筑功能、医疗工艺需求等区别于其他建筑的特别之处进行了梳理,提出:
& & 室内同一场所一般照明的光源色温及显色性宜一致;
& & 除配合治疗用的特殊照明外,其他一般照明不应采用彩色光;
& & 病房灯具宜选用无光泽白色反射体;
& & 病房通往手术室走道的灯具不宜居中布置;
& & 手术室、新生儿隔离病房、灼伤病房等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洁净灯具;&
& & 洗衣房、消毒室等潮湿场所宜采用防潮型灯具;
& & 磁共振设备用房的灯具应采用铜、铝、工程塑料等非磁性材料;
& & 精神病房应采用带保护罩的吸顶或嵌入式灯具,等等。
& & 本规范第8.3.3条则对医疗建筑中的局部照明区别于其他建筑的特别之处进行了梳理,对哪些场所需设局部照明,灯具选型及如何安装,手术室的手术专用灯和口腔科无影灯的照度提出了要求。
& & 此外,第8.3.4~8.3.7条对医院病房区域的夜间照明,候诊区、传染病诊室及病房、手术室、血库、消毒供应室、太平间、垃圾处理站等场所的紫外线消毒照明,以及装饰照明均给出相应要求。其中,在执行第8.3.5条时,可根据《医院机构消毒技术规范》WS/T367[4], 对物品表面的消毒照射,最好使用便携式紫外线消毒器近距离移动照射,也可采取紫外灯悬吊式照射。对小件物品可放在紫外线消毒箱内照射,对室内空气的消毒可采取间接照射法或直接照射法。采用室内悬吊式紫外线消毒时,室内安装紫外线消毒灯(30W紫外线灯,在1.0m处的强度&70uW/cm2)的数量为平均每立方米不少于1.5W,照射时间不少于30min。
2.3关于照明控制
& & 电气照明控制的目的是按需照明,方便使用与管理,以获得良好的视觉效果,并实施照明节能,要求安全、可靠、灵活、经济。在8.5节&照明控制&中,第8.5.1条,从实际出发对医疗建筑一般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按集中控制、分区或分组控制、单灯控制等方式,分别给出了所适应的场所。第8.5.2条,则对特殊场所照明开关的设置提出要求,共7款。其中,规范用语为&应&的第1、3、6款,均从安全角度考虑;其他款为实际运行的经验总结,有利于医疗工艺操作及安全管理。
2.4关于医用标识照明
& & 现代医疗建筑由于医疗科室和医疗设备众多,功能复杂,建筑体量大,为给患者提供便捷的就医流线,缓解患者及家属紧张的心情和确保医院在正常运行和应急状态下建筑物内的人身安全,医用标识成为现代医疗建筑重要的组成部分。建标110-2008《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 & 本规范第8.6节&医用标识照明&,是区别于其他建筑照明特有的一节,是对我国照明设计的创新。本节内容含医用标识照明的类别、标识照明的设置要求、室内标识的平均亮度要求和配电及接地要求等。本标准第8.6.1条表明医用标识可包括医疗建筑的引导标识、无障碍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等。既然有标识,就要让标识清晰可辨,除设置的位置有讲究外,采用电光源照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本标准提醒设计这些标识宜采用电光源照明。
医用标识照明的设置包括设置原则、设置位置、标牌的规格、文字图形及颜色、表面亮度等,内容较多,本规范第8.6.3条仅从安全角度对标牌的距地高度、急诊通道标识照明、涉及射线防护安全的机房入口处的标识照明等提出要求。
经调研,目前我国医院的医用标识本身大致可分为不发光、内透光和三类。对标识自身不发光的,在建筑设计时,建筑设计、照明设计和标识设计宜同步进行,统筹考虑标识恰当的位置,并可获得适宜的光照。同时,标识的亮度也不能过高,与其所处的室内环境的亮度比要相适宜,过高会造成光污染。根据医疗建筑室内标识所处的环境,其标识不管是属上述三类中的哪一类,其平均亮度都需符合第8.6.4条给出的规定,即:当标识面积小于或等于0.5m2时,其平均亮度为400cd/ m2;当标识面积大于0.5m2且小于或等于2 m2时,其平均亮度为300cd/ m2。&
3条文关于抑制眩光的技术要求
& & 本标准涉及眩光抑制问题的条文虽不很多,但对医疗建筑来说极其重要。在8.1.2条中,&将构建舒适的光环境&作为电气照明的目标提出,以&一般规定&的条文给出。第8.2.5条,明确提出&医疗建筑照明应避免直接眩光对患者和有精细视觉医疗作业者的干扰&。并对患者必经的门厅、挂号厅、候诊区等场所及其他诊疗场所的统一眩光值(UGR)提出具体要求。另8.3.2条第2款对病房灯具选型及安装的要求,第3款对病房通往手术室的走道内灯具布置的要求,以及8.3.7条规定&病房楼(区)不宜设置城市夜景照明&等,均将避免眩光问题用独立条款突显出来。
& & CIE1995年提出用UGR作为评定不舒适眩光的定量指标。其数值对应的不舒适眩光的主观感受见表3[5] 。由表3可见,本规范第8.2.5条所涉及场所的UGR值(19、22)并不是很严的指标,对病人来说,这是最低限了。
& & 照明要关注人的需要、人的感受、人的情感[1]。现代医疗建筑的光环境,应使患者和医生都感觉到舒适。患者有舒适的视觉环境,走进医院,其照明带来的是光明、舒适和温馨,以利放下压抑恐惧的心情,增强战胜疾病的信心;医生有良好的工作场所照明,不仅仅只是提供好的作业可见度,应能轻松并且舒适地完成工作。当然&视觉舒适&的实现要靠照度、亮度分布、眩光、光和建筑装饰表面的颜色特性、闪烁、天然光和维护等众多因素综合完成。本规范将避免眩光问题用独立条款突显出来,其本意是希望标准所规定的低限指标在医疗建筑照明设计中要确保实现。
4关于医疗建筑的照明节能
& &目前,照明节能已成为全社会节约能源的重要方面,但在实施照明节能时,有的却降低了照明标准,这是不可取的。对医疗建筑的照明节能,更要强调在保证照明标准的前提下进行。从调研看,目前我国医院的照明,一方面确有不少节能空间,但另一方面照明质量不达标准,光环境不能令人满意的现象仍较严重。
& & 本规范第8.7节提出了医疗建筑照明节能的基本要求。其中,第8.7.7条&医疗建筑室内照明设计应利用天然光,&&,这不仅是照明节能要关注的,更是医疗建筑方案设计需研究的。综合医院因规模大,设备集中布局,可能带来建筑空间容积巨大,依赖电光源,却牺牲了采光问题,而阳光对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都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建筑设计需从方案设计阶段开始就与照明设计师密切配合,充分挖掘天然采光技术手段,给患者和医生提供更多生态空间,利用天然光进行照明节能。
由于社会和科技的进步,医疗理念、医疗机构模式、医疗建筑形态在不断发生变化,加上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该规范电气照明的相关条文在实施中尚需灵活把握,我们也期待得到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反馈;而同时由于技术、材料以及工艺的飞速发展,该规范亦难以实时地追踪到最新的技术动向,技术要求也会存在疏漏和缺陷,这些问题有待今后不断跟进和调整。&下一篇:上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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