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刘集乡乡朱集实验幼儿园6.1表演

中国裁判文书网
&&/&&&&/&&
上诉人胡新峰、王金海、刘建华、陈起雷、王纪荣与被上诉人虞城县刘集乡朱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集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民二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新峰,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金海,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华,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起雷,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纪荣,男。以上五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明月、李扎根,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虞城县刘集乡朱集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春郎,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新峰、王金海、刘建华、陈起雷、王纪荣因与被上诉人虞城县刘集乡朱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朱集村委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虞城县人民法院(2013)虞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新峰、王金海、刘建华、陈起雷、王纪荣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月、李扎根,被上诉人朱集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胡春郎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红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日,朱集村委会将位于朱集村北的土地承包给刘运田、耿朝海等21人,承包期限20年,从日至日。2013年9月份,朱集村委会将上述土地进行重新发包,胡新峰等5人则持1997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产生纠纷,胡新峰等5人诉讼至该院。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胡新峰等5人请求继续履行1997年与朱集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即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但胡新峰等5人并没有完成举证责任。第一、《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日,朱集村委会与刘运田、耿朝清等21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承认该合同的存在,胡新峰等5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合同已经解除或者存在无效的情形,故在该土地承包合同仍在履行期间,胡新峰等5人要求履行1997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依据。第二,1993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日至日,共计20年;1997年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从日至日,共计30年。胡新峰等5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一次交清了16年的承包费,即使交清了16年的承包费,也不能证明履行的是97年的承包合同。综上,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胡新峰、王金海、刘建华、陈起雷、王纪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新峰、王金海、刘建华、陈起雷、王纪荣承担。上诉人胡新峰、王金海、刘建华、陈起雷、王纪荣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还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l993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每亩承包金为40元,承包期限为20年。该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到l997年9月份时,因村里修路和修涵洞缺乏资金,经当时的村委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经承包户同意,将l993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期限和承包金数额条款进行了变更,即承包期限自日至日止,每亩承包金为60元,承包户应一次性交l6年的承包金用于修路和修涵洞。这就是l997年10月1日土地承包合同的由来。日上诉人与21户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都是经当时的村会计丁佳云签字盖章后由村民按指印确认并立即生效履行,承包户一次性支付l6年的承包金,村里有账,账上有村委会盖章。2013年9月份,被上诉人却擅自终止该合同并重新将土地发包,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提供的l997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金入账单和证人证言证明。可是,一审法院却将上述正常合法的合同变更错误理解成解除合同,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二、证人胡某某、马某某的证言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且证人均未出庭接受质询,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予以采信。1、一审法院办案程序违法。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并没有申请证人胡某某、马某某出庭作证,也没有提供证人证言。可是,一审法院却在庭后擅自依职权代被上诉人向证人胡某某、马调查取证,其行为有违审判人员居中裁判的原则。一审法院自己代被上诉人调取的证据,自己确认该证据的效力与程序法的规定相悖。2、一审法院证据采信显失公平、公正。胡某某、马某某是证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可是,一审法院只是给胡某某、马某某记个笔录,并没有让其出庭作证。致使上诉人对其身份、证言的真实性都无法核实,因此,胡某某、马某某的证言不客观、不真实、不合法,不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3、在笔录中胡某某、马某某证明其本人没有交承包金,一审法院却以此推定上诉人也没有交土地承包金,这样的推理也不符合逻辑。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承包金入账单、丁佳云等几位承包户的证人证言,都证明上诉人一次性交了16年的承包金,可是,一审法院却对此证据不予采信。4、胡某某、马德义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2013年9月份,胡某某、马某某都与被上诉人签订了新的土地承包合同,如果胡某某、马某某不按照被上诉人的意思作证,其承包地可能就会被被上诉人收回,由于胡某某、马某某与该案存在利害关系,按法律规定其证言应不予采信,然而,一审法院却对其证言都予以采信错误。被上诉人朱集村委会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从一审上诉人的起诉状中所述内容,足以证实一审时所起诉的依据是l997年10月1日的《土地承包合同》,上诉人并没有涉及l993年2月28日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在一审开庭时,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交了l993年2月28日与胡新峰、马得(德)义等21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上诉人当庭予以认可。但又称,l997年10月1日的《土地承包合同》变更了l993年2月28日的《土地承包合同》。但上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l997年10月1日的《土地承包合同》是l993年2月28日的《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后的合同。且日被上诉人是与胡新峰、马得(德)义等21人签订的合同,每人一份,承包期为20年。l993年2月28日合同一直在履行,直至2013年9月份被上诉人在合同期满后又与原承包户签订了新的承包合同。上诉人胡新峰等5人于2013年lO月11日起诉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才知道上诉人提供一份l997年10月1日的《土地承包合同》。但据上诉人提供的证人丁佳云证实,l997年10月1日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其签订的,但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交给上诉人等人,而是一直由其保管。直至起诉时,上诉人胡新峰等人才从丁佳云处将合同拿走。但从合同内容来看,根本看不出日的《土地承包合同》变更了日的《土地承包合同》。日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一年交一次承包费,并没有约定一次将l6年的承包费交清,且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向被上诉人交纳了承包费。所谓交费清单,并非是丁佳云收取上诉人承包费的单据。上诉人称因村委会修路和涵洞在日一次交清l6年的承包费,根本不是事实。村里修路是在1996年就已经修好,l997年被上诉人既没有修路也没有修涵洞,更没有收取上诉人16年的承包费。因此日所谓的承包合同根本不能成立。双方所履行的是日的《土地承包合同》。二、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开庭审理时,上诉人不能说明日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经谁的手办理的。经过法庭调查,上诉人称,是经丁佳云办理的。上诉人要求法庭对丁佳云及其他知情人调查核实。庭审后,法庭依职权对丁佳云进行调查核实。丁佳云证实,l997年10月1日所签的合同一直没有交给上诉人,直到上诉人起诉,才从丁佳云处拿走。丁佳云还证实,从来没有收取上诉人等人的承包费,法庭调查核实后,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笔录进行质证,因此一审法院程序合法。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一审审判程序是否合法;2、上诉人提供的日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是否有效,上诉人是否能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围绕本院归纳的焦点,当事人没有提供新证据。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申请证人丁佳云、胡志锦出庭作证。丁佳云证明:1993年至1999年丁佳云任朱集村委会的会计,刘运田开始任朱集村委会的主任后任支部书记到1999年。1993年的合同是我其起草的,合同是真实的。1997年的合同也是丁桂云起草的,丁桂云一直保管,本案起诉前上诉人陈起雷从丁桂云处拿走,但承包金丁桂云没有收,收钱账页也不是丁桂云写,1997年合同上的印章也不是丁桂云盖。证人胡志锦证明:1997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真实的,具体哪一年签订的记不清。上诉人对以上二证人证言质证认为,证人能证明是1997年签订的合同,缴了16年的承包金,该证人证言应予采信。被上诉人朱集村委会质证认为,二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交16年承包金不真实。证人丁佳云本人是会计,如果交承包金应出具手续,证人丁佳云陈述,承包金交给当时的村支书刘运田了,村支书死了,死无对证。交承包金应该有收据,应该有原始账单,上诉人提供的一份账单是上诉人本人书写,1997年的合同也没有给承包人,承包合同上虽有朱集村委会的公章,但不能证明谁加盖的公章,合同中也没有朱集村委会负责人的签字。以上证人证言不应采信。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朱集村委会申请证人胡某某出庭作证证明:1993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真实的胡某某签了字,按了手印,没有交承包费,因为村委会欠胡某某工资。1997年的合同,胡某某记不清,承包费一分钱也没有交过。证人马某某证言:1997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见过,也没有交过土地承包金。上诉人对证人证言质证认为,该证人证言不真实,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认定。被上诉人质证认为,该证人证言,客观真实,上诉人自1993年承包涉案土地,就没有证据证明已缴纳了承包金,1997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更不真实,证人也认可没有缴纳承包金,该证人证言应作为有效证据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证人丁佳云、胡志锦出庭作证,证明1997年土地承包合同已缴纳了16年的土地承包金,证明承包合同上朱集村委会书记刘运田盖了公章。但1997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没有朱集村委会书记刘运田的签字,证明已缴纳了承包土地承包金,但没有收据,该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朱集村委会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胡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证明1997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缴土地承包金,在该土地承包合同上,没有签字,不应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外,另查明:涉案承包土地,2013年承包合同到期后,被上诉人朱集村委会召集原承包地的农户开会,征求意见是否继续承包,原承包户没有发表意见。日被上诉人朱集村委会将涉案承包地已重新发包给承包人刘建亮、胡根升、胡春光、胡爱明、杨爱登、耿红品、耿洪彬、陈雷公、刘清叶等9人耕种,该9个承包人已缴纳了土地承包金,并签订了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在虞城县刘集乡农业服务中心已登记备案。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原审法院为了查明本案的事实,对了解本案情况的人进行了调查取证,符合《民诉法》的规定。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调查取证,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提供的1997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虽有被上诉人朱集村委会的公章,但没有法人和负责人的签字,上诉人上诉称,依据土地承包合同,上诉人已缴纳了16年的土地承包金,但没有提供交款收据,对1997年的21份土地承包合同,庭审中涉案土地的承包人,有部分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朱集村委会又不承认该土地承包合同,该《土地承包合同书》不能成立,不能视为有效合同。1993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2013年到期后,被上诉人召集上诉人方(即1993年涉案承包地的承包方)开会,询问上诉人方是否继续承包涉案土地,上诉人方不发表意见。日,涉案承包地,被上诉人朱集村委会已与本村委会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且该合同已实际履行,并在政府部门登记备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该规定,即便认定1997年的土地承包合同,上诉人也不能取得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判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胡新峰、王金海、刘建华、陈起雷、王继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新志审 判 员  刘卫星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淮南市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一览表
曹庵邮政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其他
淮南市田家庵区曹庵镇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洛河邮政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其他
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上窑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其他
淮南市田家庵区上窑镇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九龙岗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其他
淮南市大通区九龙岗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大通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报刊零售、特快专递、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其他
淮南市大通区转盘街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前锋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其他
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路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田家庵邮政营业厅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报刊零售、特快专递、邮票预定、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其他
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路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三和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其他
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和乡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杨公邮政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其他
淮南市田家庵区杨公镇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朱集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其他
淮南市田家庵区朱集镇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孔店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预定、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其他
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火车站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义务兵信函、盲人读物、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中路121号
冬季7小时;夏季7小时
安理大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盲人读物、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中路168号
冬季7小时;夏季7小时
泉山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东淮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田家庵区中化国际城B区107-108号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洞山邮政营业厅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报刊零售、特快专递、邮票预定、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其他
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18-2号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八公山邮政营业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预定、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其他
淮南市八公山区八仙街1号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望峰岗邮政营业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报刊零售、特快专递、邮票零售、其他
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街1号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蔡家岗邮政营业厅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报刊零售、特快专递、邮票预定、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其他
淮南市谢家集区唐山路1号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芦集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潘集区芦集镇
冬季7小时;夏季7小时
赵前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潘集区潘三矿生活区
冬季7小时;夏季7小时
潘集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潘集区潘集镇
冬季7小时;夏季7小时
袁庄营业厅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报刊零售、特快专递、邮票预定、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
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7号
冬季9.3小时;夏季10小时
祁集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潘集区祁集乡
冬季7小时;夏季7小时
高皇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潘集区高皇镇
冬季7小时;夏季7小时
夹沟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潘集区夹沟乡
冬季7小时;夏季7小时
古沟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潘集区古沟乡
冬季7小时;夏季7小时
陶王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
冬季7小时;夏季7小时
平圩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
冬季9.3小时;夏季10小时
潘三邮政储蓄所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潘集区潘三矿生活区
冬季9小时;夏季9小时
白云邮政储蓄所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潘集区长江路
冬季9小时;夏季9小时
新街邮政储蓄所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潘集区九华山路
冬季9小时;夏季9小时
碧海邮政储蓄所
信件、邮政储蓄
淮南市潘集区黄山路
冬季9小时;夏季9小时
贺疃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潘集区贺疃镇
冬季7小时;夏季7小时
夏集邮政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凤台县夏集沿河街99号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新集邮政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凤台县新集街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张集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凤台县张集振兴街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毛集邮政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凤台县毛集镇中心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丁集邮政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凤台县丁集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关店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凤台县关店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大兴邮政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凤台县大兴菜市街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古店邮政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凤台县古店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桂集邮政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凤台县桂集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大山邮政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凤台县经济开发区拐集社区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钱庙邮政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凤台县钱庙街道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马店邮政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
淮南市凤台县马店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杨村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凤台县杨村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尚塘邮政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
淮南市凤台县尚塘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顾桥邮政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
淮南市凤台县顾桥一道街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政务区支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预定、邮票零售、集邮品销售
淮南市凤台县凤城大道南侧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淮滨路储蓄所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凤台县淮滨路
冬季9.5小时;夏季10小时
中山街储蓄所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凤台县中山街
冬季8小时;夏季8小时
邮储大通支行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大通区转盘街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南门口支行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大通区南门口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电厂路支行
信件、邮政汇兑、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田家庵区电厂路181号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朝阳东路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78号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淮望营业所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南路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舜耕支行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中路121号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淮舜北路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北路360号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龙湖营业所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汇景豪庭小区2号楼103室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东苑营业所
信件、邮政汇兑、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田家庵区东苑小区3栋商住楼南10号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朝阳路
信件、邮政汇兑、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西路北侧金地俊园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十涧湖支行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十涧湖选煤村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矿机路支行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盲人读物、邮政储蓄、特快专递
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邮电综合楼邮政营业厅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山王支行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山王村邮政所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李郢孜支行
信件、邮政汇兑、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谢家集区李郢孜大街红旗楼商场门面房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洞山中路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中路18-2号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洞山新村
信件、邮政汇兑、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新村派出所西侧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龙眼支行
信件、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泉南村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东淮支行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田家庵区中化国际城B区107-108号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泉山支行
邮政汇兑、邮政储蓄
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西路泉山邮政支局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铁三处支行
信件、邮政汇兑、邮政储蓄、特快专递、邮票零售
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西路铁三处院内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毕家岗营业所
信件、邮政储蓄
淮南市八公山区毕家岗街汽车站北30米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丁山营业所
淮南市八公山区丁山路邮局新大楼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新社营业所
淮南市谢家集区新社三村34号楼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居仁村支行
信件、邮政储蓄
淮南市大通区商业街105号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淮舜南路
信件、邮政储蓄
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304号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纺织厂支行
信件、邮政储蓄
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路香榭华都小区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芳草园营业所
信件、邮政储蓄
淮南市谢家集区芳草园大市场北门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东风营业所
信件、邮政储蓄、特快专递
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朝阳村南田东路门面房底层1-5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邮储领城营业所
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嘉鹏领城小区30-34号楼
冬季9小时;夏季10小时
凤凰镇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特快专递、其他
淮南市凤台县凤凰镇街
冬季6小时;夏季6小时
刘集乡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特快专递、其他
淮南市凤台县刘集街
冬季6小时;夏季6小时
李冲乡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特快专递、其他
淮南市凤台县李冲乡
冬季6小时;夏季6小时
焦岗乡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邮政汇兑、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烈士遗物包裹、报刊订阅、特快专递、其他
淮南市凤台县毛集镇焦岗乡
冬季6小时;夏季6小时
架河邮政所
信件、印刷品、包裹、义务兵信件、盲人读物、报刊订阅、特快专递
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
冬季6小时;夏季6小时
&&&&&&&&& 淮南市邮政管理局
未经书面允许不得转载信息内容、建立镜像、建议将电脑显示屏分辨率调为 旧版回顾
Copyright&2012 www. All rights reserved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主办 淮南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承办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南刘集乡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