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德奖学金明锐是什么级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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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部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 6(9)分; (3)国家级先进个人(标兵)称号,加 10(15)分。 4.集体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其成员加分参照个人加分标准减半。 5.担任社会工作加分: 担任校级学生干部,学院、学生社区学生干部,班团学生干部,学生团体干部, 辅导员助理的酌情加 1~3 分。 身兼多职的学生干部不累加分;学生干部任期至少一学年,任职不足一学年者不 加分。 6.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加分: (1)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加 1~2 分; (2)社会实践获表彰,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①获校级表彰,加 3 分; ②获省部级表彰,加 6 分; ③获国家级表彰,加 10 分。 (三)操行减分 1.受通报批评,减 2 分/次; 2.受警告处分,减 4 分/次;2 3.受严重警告处分,减 6 分/次; 4.受记过处分,减 10 分/次; 5.受留校察看处分,减 15 分/次; 6.学生在课堂出勤、参加规定活动、宿舍表现等日常管理中有记载的不良表现及 其它违纪情况视情节酌情减分。 第六条 科技创新分 (一)大一、大二学年学生通过英语四级(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六级或专业四级) 水平考试,加 2 分;通过英语六级水平考试的学生,加 4 分。 (二)大一、大二学年学生(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国家、重庆市计算机二级考试, 加 2 分。 (三)参加“挑战杯”等科技竞赛或数模竞赛等学科竞赛,其成员按以下几种情 况加分: 1.获得校级奖励,加 2~5 分; 2.获省部级奖励,加 6~10 分; 3.获国家级奖励,加 11~15 分。 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之外的行业竞赛,按获奖等级减半加分。 (四)积极参加学术报告、讲座并提交书面心得体会,加 0.5 分;每学年累计得分 不超过 3 分。 (五)公开发表论文,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发表学术科研论文被 SCI、EI、ISTP、CSSCI 系统检索,加 20 分/篇; 2.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加 10 分/篇; 3.在其他学术公开刊物上发表学术科研论文,加 6 分/篇; 4.在其他公开刊物上发表诗歌、散文等文章,加 1~3 分,每学年累计得分不超 过 10 分。 (六)学术科研论文是由集体完成的,其成员分属第一、第二、第三作者及以后 的,按个人对应分值的 80%、60%、40%加分。 (七)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立项的科研项目、创新创业训练及实践项目或 技术开发项目,学生姓名在其项目中排名前三的,分别加 10 分、6 分、3 分;分属第 四及以后的,按对应等级分值减半加分;同一项目在校期间只加分 1 次。 (八)学生以第一、第二作者身份正式出版的专著或编著,加分如下: 1.国家级出版社,加 20 分; 2.省部级出版社,加 12 分; 3.其它出版社,加 6 分。 其他参加编写人员减半加分。 (九)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类的,分以下情况加分: 1.国家发明专利,学生姓名排名前 5 的,加 10~15 分; 2.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学生姓名排名前 5 的,加 3~6 分。 (十)学生积极参加自主创业活动并得到认可的,加 1~4 分。 (十一)在科技创新加分中,对学科竞赛活动的类型界定依照交大〔 号文件中阐述的为准;同一项目参加不同级别的竞赛(大赛)获奖的,按高级别奖励 加分一次,不重复累计加分。 第七条 文体分 (一)参加学校身体素质达标测试合格者,加 5 分。 (二)参加校级及以上体育、文艺活动,加 0.5 分/次,每学年累计得分不超过 53 分。 (三)参加体育、文艺比赛,个人获奖分以下几种情况加分: 1.获校级奖励,加 2~5 分; 2.获省部级奖励,加 6~10 分; 3.获国家级奖励,加 11~15 分。 体育文艺比赛集体获奖加分参照个人获奖加分标准减半,同一赛事,个人参加多 个项目(节目)比赛获奖可累计加分,但加分不得超过该级别最高加分的 2 倍。 (四)破记录者,分以下几种情况在原有基础上另行加分: 1.破校级记录录,另加 5 分; 2.破省部级记录,另加 10 分; 3.破国家级记录,另加 15 分。 (五)其他类活动获奖加分,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第八条 如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相同,以学年成绩平均分高者排名列前。第三章 组织实施和适用范围 第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与实施 (一)综合素质测评在每年 9 月初由学生进行自我测评,同时主动提交相关加减 分支撑材料给学院辅导员,由学院及社区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具体实施。 (二)各学院辅导员应以专业年级为单位,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从高到低排 序,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本学院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公布。 (三)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并取消当学 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综合素质测评应在每年 9 月份完成。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排序的适用范围 (一)作为学生每学年鉴定、毕业鉴定等的依据; (二)评定各类奖助学金; (三)评定各类荣誉称号; (四)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四章 附 则 各学院须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4 重庆交通大学“明德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为弘扬我校“铺路石”精神,引领“明德行远、交通天下”校园文化发展,推进 教学研究型大学建设,表彰思想品德高尚、学业成绩优异的拔尖创新人才,以及在思 想道德、学术创新、文体活动、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卓越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的优秀学生。学校设立重庆交通大学明德奖学金(以下简称“明德奖学金” ) ,特制定 本办法。 第一条 明德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 本、专科学生,评选人数全校不超过十名。 第二条 明德奖学金申报者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 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 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 除具备以上条件外,申报者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习刻苦,勇于创新,成绩特别优异。学生所修课程平均成绩 90 分(或平 均学分绩点 4.0)以上,单科最低成绩 85 分(或成绩绩点 3.5)以上,学生综合素质测 评名次列专业前 3%,并在前一学年获得学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 科技创新能力突出, 科研成果显著。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 EI、 ISTP、 CSSCI 全文收录,或以第一、二作者身份出版学术专著。 (三)积极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外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 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或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 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四)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取得了优异成绩。代表省部级参赛队参加国家或 国际文化、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个人前六名或者团体前三名。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自主创业、志愿服务、义务献血、抗洪救灾、社区援 助、希望工程等公益活动,并有突出表现,被评选为全国先进个人或者模范标兵。 (六)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在见义勇为、自强不息、尊老孝亲、拾金不昧等方面 表现突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被评选为全国先进个人或先进事迹被中央电视台、 《人 民日报》 、 《光明日报》 、 《中国教育报》等国家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 (七)其他取得特殊成绩或提升学校社会形象、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成效等 行为。 第三条 明德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 10000 元,或根据当年学校工作计划组织获 奖学生参加市内外的交流访学活动。 第四条 明德奖学金的评选时间为每年 10 月。 第五条 明德奖学金的评审机构为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推荐评定程序 (一)学院推选环节。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评选条件,根据学校下达的参 评候选人数进行等额推荐。全校总推荐参评候选人数不超过 40 人。 (二)院内公示环节。学院公布初选名单并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反映,学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五个工作日 内完成,调查结果应当向提出异议者反馈。 (三)宣传展示环节。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推荐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初审,并 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展示。5 (四)网络投票环节。全校师生通过网络对候选人进行投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 组根据投票情况及候选人的综合考核情况,审核后确定 20 名正式候选人。 (五)候选人答辩环节。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师生代表对 20 名正式候选人进 行答辩考核,确定 10 名明德奖学金拟获得者名单。 (六)发文表彰环节。经校务会审核通过后,学校发文表彰明德奖学金获奖学生。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6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刻 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 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种类 (一)先进集体:先进班集体、文明寝室、优秀团支部、优秀学生团体、社会实 践先进集体; (二)先进个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 共青团干部、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 明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学习标兵; (三)明德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新生质量奖,学习进步奖,面向基层 就业奖,各专项奖学金; (四)科技成果与突出成就奖。 第三条 奖励原则 (一)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 (二)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德智体美综合素质测评,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评 优评先需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进入本年级本专业前 40%,事迹特别突出的,可酌情放宽; (三)坚持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公平竞争的原则; (四)坚持评选过程及结果公开的原则(公示时间至少为三天) 。 第四条 奖励方式 (一)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奖金、奖品等; (二)获得学校及以上表彰奖励的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组织实施学生奖励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学生工作部、校团 委统一组织,各学院(部) 、学生社区具体实施。 第二章 先进集体评选办法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 (一)评选条件 1.全班同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 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道德品质良好,综合素质 高;全班无损害学校、集体、他人利益和荣誉的现象,本学年内无一人受到记过及以 上处分。 3.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风严谨,课堂秩序良好,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本学年全班同学课程考核成绩名列本学院、本年级或本专业前茅;外语、计算机等级 考试合格率在同年级中较高。 4.全班同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其他集体活动,身心健康;同学之间团结友爱, 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起到积极作用。 5.全班同学积极开展文明礼貌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保持 良好的宿舍和个人卫生。7 6.集体观念强,同学间团结友爱,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自觉服从学 校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公共道德,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7.班委会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务实创新,有完善的工作 制度,工作效率高,效果好。 (二) 评选程序 1.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 织,各学院(部)具体实施,学生社区党总支配合。 2.在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中,各学生班级按照先进班集体自评自查表中的内容随 时作好相关记录。各学生班实事求是地写出总结材料、填写好自评自查表报所在学院 (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核实、考察的情况进 行认真评比推荐,并将初评结果征求学生社区党总支意见后,在本学院学生中公示, 若无异议再附相关材料上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学院(部) 推荐的先进班集体进行认真复查,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 评选比例及时间 1.各学院(部)按照不超过学生班总数(一年级除外)5%的比例向校学生工作 领导小组推荐。 2.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 10 月进行。 第七条 文明寝室 (一) 评选条件 1.遵章守纪。寝室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等各项 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无任何违纪行为发生。 2.学风优良。寝室全体同学学习勤奋,学风严谨,上课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 现象,本学年寝室成员无重修、补考。 3.清洁卫生。寝室成员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劳动观念强,室内干净整洁, 寝室卫生检查评比优良。 4.团结友爱。寝室成员集体观念强,同学间彼此尊重,互相帮助,关系融洽,与 相邻寝室同学相处和谐。 5.环保绿色。寝室成员环保意识突出,注重节约用水用电,具有良好的节水节电 的生活习惯。 (二) 评选程序 1.文明寝室的评选,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各学生社区党总支具体实施,各学 院协助。 2.各学生社区对学生宿舍每周例行检查一次,并根据文明寝室评比指标体系对学 生的品德、学习、纪律等情况作好记录。在此基础上按各寝室的得分推荐出文明寝室, 在征求其所在学院意见后公示,并向学生工作部申报。 3.学生工作部组织“文明寝室评比委员会”对各学生社区党总支推荐的文明寝室 进行复查,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 评选比例及时间 1.各学生社区按照不超过学生寝室总数(一年级除外)的 3%进行推荐。 2.文明寝室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每年 10 月进行。 第八条 优秀团支部 (一) 评选条件 1.团支部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8 2.团支部成员按期缴纳团费,定期开展团组织生活;团支部积极组织、开展、参 加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团组织所安排的工作任务,活动有特色,对丰富 校园文化生活有成效;本学年团支部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工作效果明显。 3.团支委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务实创新,有完善的工作 机制。 4.支部成员学习风气良好,上课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 (二) 评选程序 1.优秀团支部的评选,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各学生社区具体实施,各学院(部) 、 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2.在优秀团支部评选活动中,各团支部实事求是地写出总结材料、填好相关的表 格报所在分团委;各分团委根据核实、考察的情况进行认真评选推荐,评选结果在本 单位公示无异议后,附推荐表格上报校团委;校团委认真复查并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 评选比例及时间 1.各分团委按照评选学生团支部总数(一年级除外)的 10%的比例推选。 2.优秀团支部每学年评比一次,一般在每年 4 月进行。 第九条 优秀学生团体 (一) 评选条件 1.学生团体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学生团体成立满一年,按照要求已完成本学年注册,并严格按照《重庆交通大 学学生团体管理办法》开展各项工作,能积极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活动特色鲜明、实 效突出、影响力大。 3.学生团体机构完善、制度健全、材料齐备;自觉配合校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工作, 自觉接受监督;团体组织机构的产生民主、公平、公开,团体经费来源和管理规范; 负责人品学兼优,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二) 评选程序 1.优秀学生团体的评选,由校团委组织,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实施,各学生社 区、学院(部) 、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2.优秀学生团体的评选分为自评、材料评定、现场答辩三个环节:各学生团体根 据评选条件开展自评,申报材料报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学生社团联合会根据材料进 行综合评定,确定现场答辩阶段学生团体名单,并报校团委审核;校团委组建评审小 组,以现场答辩的形式评选出优秀学生团体,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 评选数量及时间 1.优秀学生团体评选总数每学年不超过 10 个。 2.优秀学生团体的评选每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年 4 月进行。 第十条 “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团队 (一) 评选条件 1.按照本年度“三下乡”活动的总体要求组建实践服务队,活动主题鲜明、内容丰 富、形式新颖,活动成效显著;服务队成员积极性高、参与面广,服务态度好,受到 实践单位好评。 2.社会实践活动宣传报道及时,吸引社会媒体的关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较 好地维护和提升学校的形象。 3.活动期间能主动向校团委汇报活动开展动态;在活动结束后及时上交社会实践 报告;社会实践报告内容翔实,资料丰富,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和指导意义,并能提供 活动的图片、音像、实物等资料。9 (二) 评选程序 1.“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团队评选由校团委组织实施,各学生社区、学院(部) 、 有关职能部门配合。 2.每年 6 月底之前,各申报团队向校团委提交活动方案和书面申请;9 月初,各 申报团队认真填写“社会实践先进团队申报表”,并附申报材料(活动总结、活动简报、 活动照片、媒体报到情况)报校团委;校团委根据各团队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选。评 选结果全校范围内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 评选比例及时间 1.按照当年申报团队总数的 30%进行评选。 2.“三下乡”社会实践先进团队评选每学年一次,一般在每年 9 月进行。 第三章 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一) 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 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勤俭节约,全学年无违纪处分;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它集体活动,身心健康,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起 到积极作用;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努力,热爱所学专业,有钻研精神和一定的 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学习成绩优良,学年所修课 程一次性考核合格且平均成绩 85 分(或成绩绩点 3.5)以上,体育成绩达标(残疾等 特殊学生应达到体能考核合格标准) 。 2.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条件的第(1) 、 (2) 、 (3)项; (2)在本学年曾担任学生干部职务满一年,且工作积极肯干,富有开拓精神,工 作成绩显著,受到同学好评; (3)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 80 分(或成绩绩点 3.0)以上或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本 年级前 30%者,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体育成绩达标。 3.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具备三好学生条件的第(1)、(2)、(3)项; (2) 在校期间曾获校级及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一贯表现优秀, 未受过任何处分; (3)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且平均成绩 80 分(或成绩绩点 3.0)以上或综合积 分名列同专业同年级前 30%,体育成绩达标; (4)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毕业前违反校纪校规者;毕业论 文成绩良好以下者;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和相关规定者。 (二) 评选程序 本条所列的评选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组织。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的评选,由 各学院(部)具体实施,学生社区配合;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由校团委、学生社区和 学院(部)共同组织实施;评选结果经公示后附推荐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审查,全校公 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 评选比例及时间 1.三好学生按照不超过学生总数(一年级除外)的 5%推选。10 2.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学生社区按照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5%推选,学院按照 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1%推选,校团委、学生工作部按照不超过学生总数的 0.5%推选。 以上学生总数计算时一年级除外。 3.同一学生在同一学年不得同时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4.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总数的 15%推选。 5.每学年评选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一般在每年 10 月进行;优秀 毕业生评选一般在每年 5 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科技创新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 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 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一) 评选条件 1.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 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艰苦朴素,全学年无违纪处分。 (3)积极参加共青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共青团组 织的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同学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平均成绩在 75 分(或成绩绩点 2.5)以上且所修 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体育达标。 2.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的各项条件。 (2)本学年担任共青团干部职务满一年。 (3)工作认真负责,出色履行工作职责,积极组织、参加所在团组织的活动,有 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表达能力,工作有实绩。 (4) 关心团员青年, 及时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 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3.科技创新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 、 (2) 、 (3)项。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积极参与各级各类学术科技活动获校级以上奖励;积极 撰写学术论文,在校内外公开刊物及报纸上发表科技论文;获得国家专利。 4.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 、 (2) 、 (3)项。 (2)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在班级以上部门或学生自发组织的志愿者服 务活动中,特别是在国际交流、政府组织的大型活动、社区建设、城市环境卫生建设 等方面的志愿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全年参加志愿者活动时间达 96 小时以上,并 有相关机构书面证明。 (3)工作成绩显著,获得良好社会效益。 5.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 、 (2) 、 (3)项。 (2)立足专业,服务社会,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 突出表现,受到指导老师和实践单位的好评。 6.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 、 (2) 、 (3)项。 (2)有良好的个人文明素养,受到师生及社会好评。11 (3)积极参加文明创建活动,在抗击疫情、抗洪抢险、地震和其他救援抢险等关 键时刻表现突出。 (4)在校报及以上媒体上有宣传报道事迹。 7.体育活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的(1) 、 (2) 、 (3)项。 (2)擅长体育或文艺,积极参加学校体育或文艺活动,在市(省) 、国家级竞赛 (比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在国际竞赛(比赛)活动中获得奖励。 8.自立自强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具备优秀团员评选条件的(1) 、 (2) 、 (3)项。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残疾学生、遇到重大伤害或困难的学生,顽强拼搏,自 强不息,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良,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取得了良好效果,各方面 表现突出。 (二) 评选程序 1.本条所列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开展。 2.先进个人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团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3.经分团委审核,经公示后向校团委推荐,校团委评审公示后报学校审批。 (三) 评选比例及时间 1. 优秀共青团员按团员总数的 3%进行推选; 优秀共青团干部按全校团干部的 10% 进行推选;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精神文明先进个人、自立自强先进个人按不超过学 生总数(一年级除外)的 0.5%推荐;科技创新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体育活 动先进个人、文艺活动先进个人按当学年学生参加活动的实际情况进行推选。 2.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 4 月 进行;其他各项先进个人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 10 月进行。 第四章 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 (一) 评选范围 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一)评定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 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 2.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乐于助人, 勤俭节约。全学年无违纪处分。 3.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所修课程一次性考核合格。综合素质测评在本 年级本专业排名前 10%,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绩点 4.0 以上,单科最低成绩绩点 3.0 以上可评一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 25%,学年所修课程平均 成绩绩点 3.5 以上,单科最低成绩绩点 2.5 以上可评二等奖学金;综合素质测评在本年 级本专业排名前 40%,学年所修课程平均成绩绩点 3.0 以上,单科最低成绩绩点 2.0 以 上可评三等奖学金。 4.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 英语专业:一、二年级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或英语专业四级)及重庆市非计算机 专业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者,在达到同等级奖学金所要求的学习成绩条件下优先评定; 三、四年级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或英语专业四级)及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 考试不合格者,降低一个等级评定(三等奖学金除外) 。 非英语专业:一、二年级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及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考12 试合格者,在达到同等级奖学金所要求的学习成绩条件下优先评定;三、四年级国家 大学英语四级及重庆市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考试不合格者, 降低一个等级评定 (三 等奖学金除外) 。 (三) 评定程序及时间 1.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具体实施,学生社区党总支协助。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定。 2.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般在每年 9 至 10 月份进行。 (四) 评定比例与等级划分 1.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学生所在学院同年级同专业为计算单位,总人数按不超过当 年在校学生总数的 30%进行评定(含当年其他奖学金人数和比例在内)。 2. 优秀学生奖学金设一、 二、 三等奖学金。 其中一等奖学金占比 3%, 奖励金额 3000 元/生;二等奖学金占比 10%,奖励金额 1500 元/生;三等奖学金占比 17%,奖励金额 500 元/生。 3.每一个等级符合条件的名额超过规定比例时,从高到低依次评定,各个等级均 不得突破相应比例。 第十四条 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 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按各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及协议规定执行。本学年内同一学 生不得评定多项奖学金。 第五章 科技创新与其他奖励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 (一) 学生科研论文或科研成果(以作品计)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一次 性奖励人民币 500~1000 元,在其他有公开刊号的一般刊物上发表,一次性奖励人民 币 200 元(国家核心刊物的增刊按一般刊物对待,一般刊物的增刊原则上不奖励) 。学 生公开出版著作、获得国家专利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500~2000 元。 (二) 参加国家、市级组织举办的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和大学生 创业计划竞赛并获科技作品、科技项目奖(以作品或科技项目计) ,按以下标准给予奖 励: 奖励额度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特等奖 获奖级别 (金奖) (银奖) (铜奖) 国家级
元 3000 元 2000 元 市级
元 1000 元 800 元 (三)参加国家、市级举办的其他竞赛并获奖(以参赛队计),按以下标准给予 奖励: 备注:1.个人获奖按此标准的 30%给予 奖励额度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奖励(体育田径全能获奖加倍奖励);2. 获奖级别 获奖团体中的个人补足团体所获奖额的 20% 国家级 1500 元 1000 元 800 元 600 元 市级 800 元 500 元 400 元(获得单项奖的除外);3.体育竞赛破记录 者, 按国家、 市、 校级再分别奖励 200、 150、 300 元 100 元。 一等奖对应 1、 2 名; 二等奖对应 3、 4、5 名;三等奖对应 6、7、8 名。(四) 受国家、市级及校级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额度 先进集体 文明寝室 优秀个人 备 注 获奖级别 国家级 2000 元 100 元/人 500 元 各级标兵加倍奖13 市 级 1000 元 50 元/人 200 元 励 校 级 500 元 20 元/人 50~150 元 (五) 做好事、见义勇为,有显著成绩,产生良好社会影响者奖励 100~500 元; 特别突出的,酌情提高奖励标准。 (六) 以上未提及的其他突出成绩,经各学院、学生社区推荐,报学生工作部审 核,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级以上各类先进集体、个人及奖学金的评选,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执行。原则上市级先进从校级先进中择优推荐,国家级先进从市级先进中择优推荐。 第十七条 优秀新生质量奖和面向基层就业奖由招生就业处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学习标兵、学习进步奖每学期评选一次,由各学院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我校研究生、留学生及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奖励参照本规定 执行,可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4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营造文明、 健康向上 的育人环境,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 (高职)学生。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研究生以及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 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 应当遵循遵循程序正当、 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基本准则,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强化学生 遵纪守法意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根据其情节轻重、认 错态度及一贯表现等,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教育 批评或者通报批评。 第五条 违反校纪校规,但危害后果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 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后果发生,可减轻处分; (四)主动检举他人,经查证属实的,可减轻处分;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可从重或加重 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 (二)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调查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威胁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 (七)在校外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15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八条 学生不得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不得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策划、组织或参与闹 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 (二)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标语等,或通过网络及其他途径 散布、传播不良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及工作秩序; (三)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及活动,组织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四)未经批准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 (五)从事其他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九条 违反法律、 法规, 受到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罚者, 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罚款或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凡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除学籍处分; (三)凡被司法机关处以管制、拘役或判处徒刑(含缓刑)的,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十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登陆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以及网络 造谣、传谣等不良行为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 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 分; (二)故意损坏财物(如电梯、消防设备等) ,影响公共安全者,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 诈骗和抢劫公私财物者, 除追还财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予相 应处分: (一)凡有偷窃行为(含网络虚拟空间盗窃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作案 数额较大或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有诈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有抢劫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 打架事件发生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首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 (三)参与群殴者,给予记过处分;群殴的组织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 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明知他人打架,而提供工具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 使用器械参与打架斗殴者, 视其情节,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后勒索财物或采取其他方式使事态扩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 学籍处分。16 第十四条 在娱乐过程中,以赢取钱物为目的,组织或参与活动者,给予记 过处分。构成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伪造(冒领、冒用)身份证、学生证、图书借阅证等有关证件以 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文件、成绩单、就业协议书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 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私刻、伪造印章,伪造发票、支票等票 据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 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违者视其情节、 后果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威胁、骚扰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 分; (二)凡隐匿、毁弃、冒领或私拆他人汇款、包裹、信件者,给予记过处分; 金额较大或情节较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收藏、观看、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或游戏,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 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吸毒、贩毒者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教室、 实验室、 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有下列行为, 给予相应处分: (一)扰乱学生宿舍、课堂、考场、会场、图书馆、食堂、比赛场等及文体 活动正常秩序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二)酗酒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三)擅自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者,除按重庆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外,并 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 拒不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 决定、 决议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公众场合、媒体或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捏造事实,损害学校 声誉,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不得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或他人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 直至记过处分; (二)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 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 给予记过处分; 如被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 违纪行为,留宿者负相应责任;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 籍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以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 处分;因租房居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租房学生本人承担; (五)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娱乐,对他人的正常学习、 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六) 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并责成将宠物妥善处置; (七)向室外(含过道)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 影响公共秩序者, 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 除赔偿相关损失外,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7 (八)在学生宿舍存放违禁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私拉乱接电线、使用大功率电器、使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 灾的行为,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不假晚归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无假不归,给予严 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 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 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或学校授权的学生组织开展工作, 给予警告直至记 过处分;对相关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二)未经批准离校,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校期间私自到江、河、湖、海等处游泳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一学期内,有无故旷课的行为,视其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11―20 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21―30 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1―40 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41 节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处分机构、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予以处分的, 学生所在社区、 学院和学校 各职能部门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按照权限进行处理。 (一) 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社区或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社区或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 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或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行文; (三) 给予开除学籍或因政治原因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社区或学院学生工 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审核,报校务会审批后行文, 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 和申辩。如果学生或其代理人故意拖延时间不进行陈述和申辩,不影响违纪事件 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送达日期即为生效日期。 除涉及个人隐私或国家 秘密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发文机关在全校范围内公布,由学生所在社区或学院将 处分决定书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 送达方式为: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在全校相应公告栏公告) 。工作人员将送达情况记录在案,告知违纪 学生有权依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办法》规定进行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 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 论并告诉申诉人。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 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分对学生的其他影响:18 (一)已经获得国家助学金资格的同学,受处分后立即终止其国家助学金资 格; (二)受警告处分的学生在 3 个月内,不享受学校各种评优、评奖资格;受 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在 6 个月内,不享受学校各种评优、评奖资格;受留 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 12 个月内,不享受学校各种评优、评奖资格。 第二十八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生效后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 看期限;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再度违纪的,可延长留校察看期限或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第三十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解除处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鉴定,辅导员审查,社区或学院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签署意见,送学生工作部或教务处复核,由校主管领导 审批。 第三十一条 非毕业年级学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留校察看期间, 未 再受到处分,一年期满后,自动终止;毕业年级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自离校之日 起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 作弊行为的处分, 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 定执行。对本规定中未列举但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中有明文规定的违纪行为,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处分(含解除处分)的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 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 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高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 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 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财教〔2007〕90 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 突出; (五)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六)评定学年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 10%; (七)在重庆市及以上科技、学习竞赛类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者,在达到其 他条件下可优先评定; (八)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在具备其他条件时可优先 评定: 外语专业:二年级国家大学外语六级(或全国高校专业外语四级)及全国高 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重庆考区)计算机二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合 格者; 非外语专业:二年级国家大学外语四级及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重庆 考区)计算机二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 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 项奖学金等其他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开展,各学院具体 实施,各学生社区配合。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我校的国 家奖学金名额,根据我校在校生人数的分布状况,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各学院20 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 (同时递交 《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 →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进行综合评定→学院确定建议名单后征求学生所在社 区意见并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公示→学校领导集体研 究审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汇总→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向 学生提供的银行卡卡号转账发放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向获奖学生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各学院负 责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1 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设立了“国家励志奖学金”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 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 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1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 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 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 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评定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六)评定学年内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 30%; (七)在重庆市及以上科技、学习竞赛类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者,在达到其 他条件下可优先评定; (八)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符合以下条件,在具备其他条件时可优先 评定。 外语专业:二年级国家大学外语六级(或全国高校专业外语四级)及全国高 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重庆考区)计算机二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合 格者; 非外语专业:二年级国家大学外语四级及全国高等学校非计算机专业(重庆 考区)计算机二级考试(或全国计算机二级考试)合格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组织实施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第五条 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开展,各学院 具体实施,各学生社区配合。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 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以及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其他奖学 金。22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我校的国 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我校在校生人数的分布状况,按比例分配到各学院,各 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分配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学生本人申请(同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表》 →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进行综合评定→学院确定建议名单后征求学生 所在社区意见并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公示→学校领导 集体研究审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校财务处,财务 处向学生提供的银行卡卡号转账发放奖学金。 学生工作部向获奖学生发放奖励证 书,各学院负责记入获奖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3 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 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国家设立了“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教〔2007〕92 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 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用开支。根 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程度, 资助标准分为三等, 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 4000 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 20%;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 3000 元,占享受国家 助学金学生的 50%;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 2000 元,占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 30%。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评定学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第五条 在重庆市及以上级别的科技、学习竞赛类活动中获得表彰奖励者, 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评定国家助学金: (一)因学习不努力、学习态度不端正而学习成绩差者; (二)平时表现差,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三)经常吸烟、酗酒、出入网吧及娱乐场所、参与赌博者; (四)生活奢侈,购买高档消费品以及贪图享乐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 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等其他奖 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开展,各学生社区 具体实施,各学院配合。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下达给我校的 国家助学金名额,按比例分配到各学生社区。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程序24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同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 请表》 )→团支部民主评议→辅导员进行综合评定→学生社区党总支确定建议名 单并征求学生所在学院意见后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公 示→学校评审委员会审定→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将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校财务处,由学校 财务处按月发放到学生一卡通或银行卡。 第十四条 受助学生在受益期间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出国或受到 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学习不努力、学习态度不端正,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 10 节以上,或经常酗酒滋事、参与赌博等被查证属实者,将从受到处理的次月 起终止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部分可继续用于资助其他符合 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5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 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 财〔2007〕7 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 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 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 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 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 究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用人单位的各 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 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 学生工作部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 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组织、管理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财务、人事、教 务、科研、后勤、团委等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学生工作部下设学生资助管理办公 室,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工作,对学院、学生社区和各学生团体 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 工助学工作; (二)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公开发布勤工助学岗位需求信息,对勤工助 学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开拓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加强对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四)统筹、组织、管理各学院、学生社区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 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 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六)审批或备案个人、团体在校园范围内招募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以 勤工助学名义进行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七)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协调和解决学生勤 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26 第八条 是:各学生社区负责本社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具体职责(一)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本学生社区 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具体受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负责审核、登记并组织推荐 具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条件的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工作; (三)协助各单位加强对勤工助学人员的考核、监督和管理; (四)完成学生工作部安排的其他勤工助学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 岗位; (二)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 务的工作岗位。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 服务等为主。 第十条 校内岗位的设置 (一)设岗原则:各学生社区、各学院、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学生人数、教职工 人员编制及实际工作需要,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设置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但不 能替代本部门、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的本职工作。 (二)设岗流程 校内固定岗位的设立:校内各用工单位在每年 6 月底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勤 工助学设岗申请表》,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申报用工计划(包括工作岗位、用 工人数、工作时间、工作职责、招聘条件)。开学第一周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向全校公布经审核过的本学年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 原则上岗位设置在一 学年内保持相对稳定,如需中途调整,必须由各用工单位提前一个月向学生资助 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安排实施。寒暑假需要用 工的校内单位,应在放假前一个月向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用工申请。经学生 工作部批准后,由用工单位组织招聘。 校内临时岗位的设立:校内用工单位应提前三天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勤工助 学设岗申请表》,经学生工作部批准后,由用工单位组织招聘。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 8 小时, 每月不 超过 40 小时。岗位的劳动强度不得超过学生的身体承受能力,不得影响学生的 正常学习,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工作。 第十二条 校外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 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 室提出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并同时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经审核同意,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 工助学活动。 第四章 申请与录用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者条件 (一)我校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和研究生; (二)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27 (三)学习勤奋努力,学有余力; (四)工作责任心强,能认真负责,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安排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生工作部网站上公布的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信息向学 生社区提出勤工助学申请,并填写《重庆交通大学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学生 社区按勤工助学岗位申请条件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登记,并推荐参加应聘。 第十五条 各岗位的招聘工作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用工单位招聘结束后 一周内将录用学生名单、工作时间,工作酬金等情况在学生工作部网站上进行公 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原则上应优先录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某些有特殊 技能要求的岗位,用工单位与学生工作部协商后,可以不受此原则限制。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一)用工单位必须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上岗前的短期培训,进行安全、技 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并签订安全协议。用工期间,学生如无重大失职 行为,中途不得被用工单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 (二)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 工作; (三)用工单位应有领导分工负责勤工助学工作,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 能力和责任心强的老师指导学生勤工助学活动; (四)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要接受用工单位考核。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 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1.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单位报到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的; 3.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遵守劳动纪律的; 4.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五)各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岗位必须接受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的检查, 并积极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检查中如出现学生缺岗、空岗等情况,将视情况扣 发其酬金;如用工单位不配合检查、弄虚作假或每学年出现两次以上因为工作不 到位造成学生酬金不能正常发放到位等情况, 将减少或取消用工单位下一学年的 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 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一)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与校外用工单位和勤 工助学学生签订一式三份书面合同,明确用工性质、学生工作内容、工作时间、 工资待遇、 工资发放周期及方式、 三方的权利义务、 协议变更及修改、 违约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安全教育; (三)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依法保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 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原则,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发放酬金。计酬方式分为两种:按量计酬和 按时计酬。按工作量计算酬金的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岗位的工作时28 间、劳动性质、劳动强度等条件核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酬金标准为 200 元/月;按工作时间计算酬金的岗位,原则上酬金标准为 8 元/小时。学生参 加勤工助学活动每月不低于 20 个小时,原则上不超过 40 个小时。 第二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 8 元人民币, 可视工作性质上下浮动。 第二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 定的同时期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与学生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 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 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工单位支付或从项 目经费中开支;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 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9 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 完善我国普通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 加大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文件 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 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 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 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 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支付,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人全额支付。为鼓励金融机 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分担机制,财政(高校)对经办银 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 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 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 式。 第二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 学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只能选择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 地国家助学贷款其中一种办理。 第三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 基本费用;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16 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 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 人书面同意) ;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未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四条 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 请,办理流程如下: (一)网上申请与审核 1.注册用户 学生登录华安学贷险网上自助中心() ,使用本人居民身份 证号和电子邮箱注册。 2.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学生在社区辅导员的指导下,在线填写就学地国家助学保证保险贷款申请 表。 3.网上审核 由社区完成对学生申请表的初审,学校工作部进行复审。 (二)准备贷款申请纸质材料 1.《就学地国家助学保证保险贷款申请表》 2.《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30 3.学生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 4.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5.《监护人同意学生申请贷款证明书》 (未满 18 周岁的借款人需提供) 6.监护人关系证明(未满 18 周岁的借款人需提供) (三)经办行审批 经办银行、保险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对借款学生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并回 访,完成审批程序。是否同意贷款,由经办银行审核确定。审批通过的贷款由经 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 第五条 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 基本费用;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四)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 其父母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户籍均在本县 (市、 区) ; (五)未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与发放,以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 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不超过 6000 元 (若 国家有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 第八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当 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贷款还款期限顺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 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0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14 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 习年限加 10 年确定;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 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 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 息。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 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 100%由财政 补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生源地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学生和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十条 贷款学生义务 (一)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办理助学贷款债务确认手续。学生完成贷款债务 确认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二)贷款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1 日(含 1 日)起,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 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 (三)贷款学生有条件时可以提前还贷,并按实际使用的期间计算利息,不 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四)当校园地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 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学校确认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财政部 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五)当贷款学生没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 贷款时,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31 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 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 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 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校属各有关单位都应当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分担相应的职责, 做到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共同圆满完成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一)财务处 负责与银行进行国家助学贷款协议的谈判、签订,贷款进出帐的管理,以及 贷款额度的实际发放。 (二)学生工作部 1.负责领导、指导、协调各学生社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2.负责协助银行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学生借款和还贷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 向借款学生宣传讲解借款和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3.协助经办银行办理借款和还贷手续; 4.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贷款受理证明材料办理; 5.毕业时,组织各学生社区开展贷款学生助学贷款债务确认工作。贷款学 生完成助学贷款债务确认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6.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 业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或生源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并督促贷款 学生与其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履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 理相关手续; 7.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诚信教育,强化借款学生诚实守信、如期还款的信 用观念。 (三)教务处 贷款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 情况时,教务处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工作部。 (四)学生社区 在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负责本社区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具体工作。 1.开展学生借款和还贷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向贷款款学生宣传讲解借 款和还贷的程序和方式; 2.组织并指导学生进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网上申请,向经办银行提供 借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进行审查; 3.每学年开学初,负责收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新生除外)的贷款 受理证明材料,社区汇总后交由学生工作部办理; 4.毕业时,组织贷款学生进行助学贷款债务确认工作。对贷款学生的基本 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贷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及时 向学生工作部提供贷款学生相关信息。 5.组织开展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五)学院 1.每学年开学初,负责收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新生的贷款受理证明材料, 学院汇总后交由学生工作部办理; 2.负责向学生工作部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32 就业的,要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3.贷款学生毕业时,凡是没有完成助学贷款债务确认手续的,应暂缓为其 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33 重庆交通大学关于学生证、校徽使用的管理办法第一条 学生证、校徽作为我校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和标志。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重庆市外学生另附火车票优 惠卡)和校徽。 第三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前两天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报 到注册手续。未加盖注册专用章的学生证视为无效。 第四条 学生证、校徽要妥善保管,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违者视其情节轻 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证所记载的内容,不得擅自涂改。如因家庭住址变动,需更换 乘车区间到达站时,应由家庭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证明,由学生工作部予以更 改。 第六条 遗失学生证和校徽者必须向所在学院办公室登记。要求补办者必须 写出书面申请(包括补办原因、姓名、出生年月、籍贯、学号、学院、专业、乘 车区间等) ,由学院办公室或学院学生工作干部签署意见,凭身份证(如身份证 遗失,需由学院学生工作干部在其照片背面签字)到学生工作部予以补办。每周 一至每周四补办,当周五下午领取新证。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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