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1992年的航拍飞行器图是哪个部门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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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城管打伤拍照路人后被围殴(图)
群众将城管车辆围住 网友现场拍摄Y  5名城管被打伤1名城管仍失血休克警方已抓捕十余人官方:被殴的城管是临时工;当地人:这些临时工平时很嚣张  阅读提示|19日9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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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将城管车辆围住 网友现场拍摄Y  5名城管被打伤1名城管仍失血休克警方已抓捕十余人官方:被殴的城管是临时工;当地人:这些临时工平时很嚣张  阅读提示|19日9时许,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在整治占道经营时与一名过路拍照的男子发生冲突,冲突中这名男子受伤,后被送入医院治疗。此事在当地网络上炸开了锅,随后引发群众围堵城管执法车辆。冲突过程中5名城管工作人员被打伤,其中两人休克、伤情危重。  路人手机拍城管城管动手  事发地是苍南县灵溪镇,19日上午,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组织工作人员来到农贸市场附近对占道经营的商户进行执法。  记者从城管部门了解到,当天他们出动了城管执法人员,还有临时叫过来协助他们搬离占道物品的工人。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法制科何科长告诉记者,因为农贸市场旁边人多、经营户多,占道经营情况比较严重,当天只是一次常规的整治工作,经常开展。  上午9点左右,城管人员来到大门路与康乐路交叉口执法时,发现沿街一商户把煤气灶等物品摆放在过道上,存在违法占道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商户按规定摆放物品,停止占道经营。该商户不予配合,并阻挠城管的执法。  其间,过路的群众黄某看到这一情景,用手机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执法人员看到黄某用手机对他们进行拍照,便要求他不要拍。但是黄某并不管执法人员的要求,还是继续进行拍照。于是双方发生了冲突。  目击者:城管穿着皮鞋踢被打者  20日13时许,被打者黄某的哥哥黄祥品称,“现在病情还不怎么稳定,他一直说头晕、想吐”,经过CT检测,发现弟弟鼻梁骨有点裂开,肺部有出血,腰椎骨头有变形,“医生担心内脏出血,建议留院观察治疗”。  黄祥品介绍,弟弟刚到菜市场门口,看到一名老太太被一群城管围住,“老太太举着凳子,一边流泪一边哀求城管不要砸她东西”。  正当他弟弟掏出手机拍照,就有两个城管冲了上去,“什么都没说,直接就打了我弟弟两个巴掌。”  随后,其他城管也围上前来,对黄某拳打脚踢,“一直打到我弟弟吐血,昏倒在地”,弟弟脸上、手臂都被打得淤黑。  事发地点附近一家药店老板陈先锐看到了这一幕。他说,挨打的男子起先一直用双手护着头部,被用拳头殴打了一阵子后蹲在地上,然后城管队员开始用脚踢。“城管穿着皮鞋呢,嘴里的血都喷出来了”。  另一名目击者唐淑娇说,在拳打脚踢没几分钟后,黄某被打得双腿抽搐,昏倒在地。“脸煞白煞白的,呼吸也不行了,眼睛睁不像睁,闭不像闭,大家都说被打死了”。  当地人:这些城管临时工平时很嚣张  “有人被城管打死了”的消息,迅速引来附近居民围观,并不断在互联网和街头巷尾之间流传。  城管队员和群众之间的冲突,也随之升级。  陈先锐还记得,黄某被打后曾有几名年轻人上去理论,反问城管队员“你们怎么可以把人打成这样”。随后这名年轻人也遭受了城管队员的殴打。  目击者郑瑞元也曾上前理论。他说,在黄某被打时,他就在附近拍照,随  后上前想要理论时,被城管队员拳打脚踢。20日14时许,郑瑞元称正在医院检查治疗,“我的右脚被打肿了”。  多名目击者称,城管队员的做法引起了街坊的公愤,围观群众越聚越多。城管队员见势躲进了面包车中,在欲离开现场之时,面包车车轮被群众戳破,有群众开始向面包车投掷石块。  “这些都是城管队外聘的临时工,都是外地人,平时就挺嚣张,老百姓早就看他们不爽了。”一名当地人士透露。  官方称网传谣言引发群众围堵  苍南县政府官网“苍南新闻网”分别于19日晚8时和20日晚7时47分发布消息,称引发这起事件是因为城管打伤黄某后,有人在网上发布了“城管打人致死”的谣言,致使围观群众聚集,秩序混乱,5名城管人员被围困殴打。  苍南县灵溪镇城管局法制科何科长说,当时被围困的车里有5名城管工作人员。这5名城管工作人员没有撤离,被人群围住、遭到殴打。从上午事发到下午警方出动劝离群众,5名城管工作人员遭到围殴的时间比较长,伤势也较重,其中两人休克。  受伤的5名城管工作人员已送往医院。  截至20日晚8时,一名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伤员已经处于清醒状态,另一名伤员还处于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状态,正在全力抢救中。另外3名工作人员多处软组织受伤。  苍南县城管局法制科何科长介绍说:“这5名城管工作人员并不是正式城管员工,他们是城管临时叫来协助搬运占道石块等物品的。”  19日下午4点,苍南县公安部门组织人员进场劝离群众,到晚上8点多,群众陆续离开,现场秩序基本得到控制。  最新进展警方抓捕十余名现场挑事者敦促涉案者自首  苍南新闻网4月20日的消息称,苍南县公安机关已于第一时间对涉案人员进行及时调查抓捕,目前已抓捕十余名现场挑事的涉案人员。敦促涉案人员及时自首,争取从宽处理。Y  综合现代金报、新京报、苍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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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其鸿、黄其答等与苍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浙温行初字第91号原告黄其鸿。原告黄其答。原告黄丽娇。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黄荣定。委托代理人陈书兴。原告黄其鸿等3人诉苍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其鸿、黄其答、黄丽娇与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陈书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其鸿等3人诉称:日,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强制拆除原告位于灵溪镇八街东仁英路北的3间房屋,但未及时给予拆迁补偿安置。为此,原告向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要求补偿安置的申请,但该指挥部以涉案房屋属违法建筑,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条件为由一直不予补偿安置。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上述认定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上述3间房屋系原告祖辈所留,1973年倒塌后搭建为草坯房,1994年改造为砖木结构房屋,完全符合《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补偿安置条件。况且,原告位于其他地块上的棚架屋被拆迁时,相关领导口头同意该棚架屋今后与涉案房屋一并补偿安置。因此,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上述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鉴于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系苍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故原告起诉苍南县人民政府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未对原告坐落于灵溪镇八街东仁英路北的三间房屋的拆迁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条件而未及时给予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立即就上述房屋给予原告拆迁补偿安置。原告黄其鸿等3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1992年航拍图,证明涉案3间房屋在1992的航拍图上存在影像。2.房产登记证明书、丘形图,证明涉案3间房屋属原告祖遗房屋。3.1993年测绘图,证明涉案房屋在当时是草坯房,所以在1993年测绘图上没有显示。4.2002年航测图,证明2002年航测时,涉案房屋已经存在。5.《苍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苍政复决字(2014)16号),证明原告曾就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的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的决定。6.《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黄其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县城新区信访复字(2013)5号)、《苍南县人民政府黄其鸿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苍信复决字(2013)21号),证明涉案房屋被强拆的事实。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辩称:1.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强制拆除涉案三间房屋是事实,但原告诉称该房屋在1992年航拍时业已存在,并在此基础上将上述三间房屋于1994年改造为砖木结构房屋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原告诉称1992年原告在其他地块的棚架房被拆迁时,当时的相关领导口头答应对涉案的三间房屋予以安置也缺乏事实依据。2.涉案三间房屋系违法建筑,不符合《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补偿安置条件。3.原告在苍南县有关部门向其联合发出自行拆除通知后,没有在指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日,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对该涉案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1992年航拍图、2000年现状测绘图及照片,证明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在1992年航拍图上为荒地,不存在建有房屋这一事实。2.县城新区范围违章建筑情况调查表,证明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3.通知,证明被告拆除涉案房屋程序合法。4.《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苍政办(号),证明原告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的条件。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苍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存在进行了举证、质证。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苍南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苍政复决字(2014)16号)、《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黄其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县城新区信访复字(2013)5号)、《苍南县人民政府黄其鸿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苍信复决字(2013)21号),双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其他证据本院不作认定。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日,原告黄其鸿向苍南县信访局反映其位于原八街东约60米仁英路北祖遗房屋3间被强制拆迁,要求予以安置。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收到苍南县信访局转办件后,于日作出县城新区信访复字(2013)5号《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黄其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为原告黄其鸿提出的房屋补偿安置信访诉求不符合苍南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不能予以满足。黄其鸿不服该信访处理意见,向苍南县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议申请。苍南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苍信复决字(2013)21号《苍南县人民政府黄其鸿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撤销《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黄其鸿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县城新区信访复字(2013)5号)并告知原告黄其鸿应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日,原告黄其鸿、黄其答、黄丽娇向苍南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认为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于日将其房屋拆除但未及时给予拆迁补偿安置,要求确认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不予拆迁补偿安置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给予拆迁补偿安置。苍南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苍政复决字(2014)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对原告不予拆迁补偿安置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于日向苍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请求确认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不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该指挥部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后又以苍南县县城新区工程建设指挥部属于苍南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为由,变更被告为苍南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本案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是否具有原告诉称的“拆迁补偿安置”法定职责,其前提是原告的房屋或土地是否被征收为国有,对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能够初步证明其房屋或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黄其鸿、黄其答、黄丽娇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可在补充有关土地或房屋被征收为国有的证据后再行起诉。如上述征收事实不存在,而原告仍坚持其房屋被强制拆除应得到救济,可另案起诉强制拆除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其鸿、黄其答、黄丽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存审 判 员  曾晓军人民陪审员  戴艾位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代书 记员  沈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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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航拍下的高校 你的学校全景是啥样?组图
原标题:围观航拍下的高校 你的学校全景是啥样?组图
最近,下沙的一个人气微博账号“下沙通”上发布的一条微博,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微博发布了14张下沙高校的航拍图。许多微友纷纷在微博下留言表示“拍下沙学校的教学楼啊,大门的风景照片看得很多。但从照片上高空俯瞰所有下沙高校可是第一次啊。”
这组收到很多评论的照片并不是来自专业摄影记者,它们的拍摄者名叫王强,是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一名大三学生。
王强说,拍这组航拍照片,花了不到2个月的时间。照片基本都是在下午一两点点拍摄的。“尤其是下过雨后,这时间段的大气透明度最高,拍得最清晰。”
作为一名摄影爱好者,王强以前很喜欢拍壮丽的风景照和唯美的静景微距照。自从玩起了航拍,他拍照片又有了新的角度和灵感。不过,王强坦言,买器材“放了不少血”,就是这么个入门级的航拍器就花了他1万多元。
到底下沙高校从高空俯瞰下去是什么样的,让我们看图说话吧。我们将分期展示下沙14所高校的航拍图。在欣赏照片的同时,记者也整理了一下各个高校的特点,让大家有更多的了解。(记者林雨晨
林晓莹 王强/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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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拍矾都(图)
来源:苍南新闻网
  苍南新闻网10月19日消息:近日,市文广新局委托上海英邦公司和温州北大荒联合在矾山镇福德湾村口广场利用无人机高空航拍矾山矿区全景图片,汇编成图文资料,为矾矿申报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和申报世界工业遗产作准备 。图为专家在遥控仪器前观测航拍图片情况。(邱新福/摄)
备案信息新闻网站批文:浙新办〔2004〕53号 ICP备案号:浙ICP备号 监督投诉:59悬赏纠错:50法律顾问: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 刘清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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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崇初与苍南县人民政府、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浙温行初字第87号原告李崇初。委托代理人王杰君。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555号。法定代表人黄荣定。委托代理人肖日笑。被告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法定代表人林杰。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启。被告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法定代表人虞亦杭。委托代理人董文显。原告李崇初诉苍南县人民政府、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建行政强制一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向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崇初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杰君、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肖日笑、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与被告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立启、被告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董文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崇初诉称:日,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向原告作出《通知》,内容如下:“你(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山村(瑞教)建砖结构,已涉嫌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此,特通知你在日前自行纠正。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立案处理。特此通知注:本通知系行政指导性行为。”原告为此提起行政复议,苍南县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浙温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上述决定和判决均认定《通知》并未明确认定原告行为违法,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非行政处罚及强制执行决定,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日,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在未经处罚告知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联合强制拆除了原告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8号的房屋,造成房屋毁损和屋内所有物品被压埋,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利。原告于日向苍南县人民政府申请国家赔偿,苍南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苍政复决字(2014)7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原告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既未对该房屋的建造时间以及是否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作出认定,又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在此情况下直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缺乏事实依据。且在实施强制拆除前未依法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也未报经苍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书面责成文件,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苍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苍南县人民政府承担。综上,请求确认三被告强行拆除原告位于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8号住房的行为违法。原告李崇初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通知》,用以证明被告违法行政行为的存在,被告以此为依据违法拆除原告住房;2.华山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涉案房屋系原告经过村委会同意后在宅基地上所建住宅;3.常住人口登记表,用以证明原告自出生时即在涉案房屋申报落户,该房屋为合法固定住所;4.土地勘测定界图,用以证明原告房屋位于瑞教项目征地范围内,属经村委会同意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5.原告房屋拆除现场照片,用以证明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违法行为的存在。6.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用以证明县房管局日前后和日前后,没有对灵溪镇华山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发放过房屋所有权证,被告将原告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无依据;7.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书(2014年第13号),用以证明被告未对华山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进行土地使用确权调查,认定原告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无依据;8.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国土资公开告知(号),用以证明国土资源部不掌握1992年苍南县灵溪镇范围的航片,且该部组建于1998年,被告以该部日的航拍片作为认定房屋是否合法的标准无依据。9.《中共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通知》(苍委发(2006)77号)、《关于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苍编(2007)14号),用以证明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苍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也无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职权;10.(2014)浙温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类似行政行为已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三被告共同辩称:1.原告建设涉案房屋没有办理任何合法审批手续,属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或乡村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包括重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必须办理相应的土地和规划行政审批手续。原告的房屋建于1992年之后,没有办理任何合法审批手续,其建设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房屋为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房屋属于依法应予拆除的违法建筑。2.苍南县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合法、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部门在查明原告的违法事实后,于日对其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但原告逾期不予拆除,因此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组织人员对该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原告所实施的是违法建设行为,其诉求本身没有合法前提,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1991年渎浦乡华山村建设留用地颁图;2.1992年航拍图(局部);3.1998年航摄图(华山村局部);4.苍南县工业园区2003年现状图(局部);5.浙江苍南工业园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情况汇总表;6.温州灵江山海协作区房屋拆迁调查汇总表;7.关于苍南工业园区(山海协作区)房屋拆迁调查情况;8.照片,1-8号证据,用以证明原告涉案房屋坐落位置及建于日之后,且未办理合法审批手续,系擅自建设的违法建筑;9.苍南县域总体规划()灵溪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用以证明涉案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10.《通知》,用以证明相关部门对原告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通知;11.《苍南县委、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管理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用以证明苍南县人民政府已概括责成有关部门对相关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三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8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房屋被拆除前的状况,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三被告共同提供的《通知》对涉案房屋建造时间、认定为违法建筑所适用的法律依据等内容均未明确,且根据该通知注明的内容,原告如未按通知要求自行拆除涉案建筑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立案,作出行政处罚并执行强制拆除,可见该通知并非强制执行依据,不能证明三被告在实施被诉强制行为前已经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仅能证明三被告拆除涉案房屋前曾向原告发过该通知的事实。三被告提供的证据1-7、9所待证的事实,系对原告的房屋是否属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并依法作出作为强制行为依据的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调查确认的事实,与本案行政强制行为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三被告提供的证据11与《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不符,不能证明苍南县人民政府已经对强制拆除原告房屋作出责成文件,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持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证明对象予以认可,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9无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系苍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2-4不能证明原告房屋属合法建筑,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6-8、10与本案行政强制行为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李崇初在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8号建有一间二层房屋。日,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被告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署名发出通知,在灵溪镇华山村398号原告的房屋上予以张贴。该通知内容如下:“你(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华山村(瑞教)建砖结构,已涉嫌违反我国土地管理及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自行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为此,特通知你在日前自行纠正。否则,相关部门将依法立案处理。特此通知注:本通知系行政指导性行为。”原告未在上述期限内拆除房屋。日,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联合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上述房屋。原告不服该强制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是苍南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本院认为: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可见,房屋建造时间以及是否位于城市规划区内是适用以上具体法律条文认定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前提条件。本案中,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虽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其自行拆除涉案房屋,但该通知并未对涉案房屋的建造时间以及是否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筑作出认定,且明确注明原告如不按通知要求自行拆除房屋,相关部门将另行予以立案处罚并强制拆除,该通知并非被诉行政强制行为的执行依据。三被告在该通知之后并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在此情况下,三部门直接实施被诉强制拆除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级城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根据上述法条规定,即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对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也应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况下,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本市、县人民政府书面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且在实施强制前,应依法履行催告等法定程序。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本身均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又没有报经苍南县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书面责成文件,因此,三部门直接强制拆除该房屋,超越职权,程序违法。综上,在未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且缺乏苍南县人民政府责成文件的情形下,浙江苍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直接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缺乏事实根据和职权依据,且程序违法。原告请求确认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于日强制拆除原告李崇初位于苍南县灵溪镇华山村398号的一间二层房屋行为违法。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苍南县人民政府、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开户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许旭东审 判 员  苏子文人民陪审员  戴艾位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谭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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