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线怕什么化学物品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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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消防专项专项规划()批后公告
临泉县消防专项专项规划()批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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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泉县消防专项专项规划()批后公告
临泉县消防专项规划()经县政府常务会第29次会议研究通过,批准实施,现予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建立临泉县消防安全体系,提高城区预防和抵御火灾及有关灾害的能力,适应临泉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临泉县城区消防专项规划(下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范围为临泉县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成区,总面积61平方公里。
第3条&&凡在规划区范围内从事与城市消防安全有关的规划编制、管理和建设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划。其技术标准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规定的要求。
第4条&&规划期限为年;近期年,远期年。
第5条&&规划目标
以达到《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和有关消防规范要求为目标,近期逐步建立起消防法制健全、宣传教育普及、监督管理有效、基础设施完善,技术装备良好、体制合理,队伍强大、训练有素、、保障有力、适应临泉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特点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远期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消防实力、社会化程度和消防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消防管理实现现代化。进一步增强抗御火灾尤其是抗御特大火灾的能力,提高各种建筑及化工火灾的救灾能力,实现消防队伍和设施向多功能发展,建设一支能同火灾作斗争的战斗部队、抢险救灾的突击队、应付突发事件的机动队,建成适应本地特点、较为先进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
第6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日修订通过)
3、《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5、《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公安部)
6、《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89公(消)字7O号]
7、《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标准》公安部、建设部(GNJ1-82)
8、《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2011)
9、《安徽省消防条例》()
10、《安徽省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厅、公安厅1996)
11、《安徽省〈贯彻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实施意见》公安厅
1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13、《临泉县城市总体规划》()
14、国家、省、市有关城市消防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定等
第7条 本规划由规划文本、图件和说明书组成,规划文本和图件具有等同法律效力,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规划文本中&黑体字&标明的条款或语句是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消防安全规划
第8条&&建设用地消防分类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和布局结构,按照火灾危险性和消防重点保护单位的需要,将规划区域划分为甲类责任区、乙类责任区、丙类责任区3类消防责任区:
甲类消防责任区: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集中的旧城区,商业中心区,以文王酒厂、临泉化肥厂等为主的区域等。
乙类消防责任区:泉北区、城南新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等。
丙类消防责任区:甲、乙类消防安全保护区之外的其他县城建设用地。
第9条&&各类用地消防安全策略
1、居住用地:控制旧城区住宅建筑设密度,改善旧城区居住环境,旧城区新建的各类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密度、防火间距均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推进城市南部、西部、北部居住区的建设,合理配套相应的消防设施,并为城区的未来发展留出足够的发展空间和消防通道,加强各区的消防通道联系;严格按规划要求配建居住用地内的消防通道及设施。
2、公共设施用地: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同步建设消防设施。
有大量车流、人流集散的建构筑物如影剧院、大型商场、专业市场、游乐场、车站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加强消防审核,对不符合或不能满足消防安全需要的必须实施限期改造。
2、工业用地:以集中为原则,以城东工业园区为重点。逐步改造、搬迁现有混杂在旧城居住用地内的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状况的一些工业、企业,原则上旧城区内的工业用地调整为公共设施、住宅和绿地。
在各工业片区的建设中,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等消防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应由实施开发的各级政府、相关单位同步建设。
3、仓储用地:为城区服务的现有生活用品仓库可以调整保留,为工业企业服务的原材料及成品中转库应结合工业用地布置、并逐步迁到集中的仓储用地。
规划新建的危险品仓库布置在城东工业园区北部的仓储用地内。
第10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合理布局,同步建设消防通道,消防给水、消防供电等消防基础设施;已建住宅小区中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应按有关规范增设消防设施;低耐火等级建筑相对密集的旧城区应提倡成片开发和整治;成片开发地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设消防基础设施;目前没有成片开发地区,应首先满足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的要求。
第11条&&新建工业项目在建设中必须按消防规范要求同步建设消防设施;现有工业区必须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提高防火防灾能力;对建成区内的企业应采取搬迁、撤并、技术改造等方法,改善消防条件。
第12条&&新建工程的消防安全要求
1、新建各类建筑物必须以一、二级耐火等级为主,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消防规范;
2、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满足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并同步建设消防通道、消火栓及建筑物内部消防设施等,严格控制用电负荷等级;大型商场、文化娱乐设施要加强自防自救能力。
第13条&&供水、供电、通讯、交通、急救等防灾生命线工程单位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按抢险救灾的需要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绿地、广场、道路系统应作为县城防火救灾的避难疏散场地。
消防站应按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计、并按7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除保证满足自身安全防护外,具有一定的救灾能力。
第14条&&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消防安全
1、对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工厂仓库严格管理,逐步调整不合理用地布局。
2、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城东工业区北部设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区,并配套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储区。
3、分散在居住区及旧城区内的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单位,逐步迁出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4、城区燃气建设规划必须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燃气和消防专业的有关规范要求,合理选址布局。
5、燃气储配站、调压站,液化石油气储备站、供应站,石油库,加油站等建(构)筑物布置必须严格执行消防规范,对现状不符合要求的建(构)筑物应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以确保安全。
6、中压燃气管道铺设应尽量避开交通干路和闹市区的繁华街道。新建燃气管道同供电、电信等市政管线之间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管线交叉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在地下干管上严禁修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15条&&消除老城区火灾隐患的主要措施
1、实施老城区旧房改造规划,逐步消除火灾隐患。
2、提高建筑的耐火等级,降低火灾荷载。
3、全面彻底清理老城区内的违章违法建筑,保证消防车道的畅通。。
4、降低人口密度,减轻住房负荷。
5、打通进出老城区的道路、桥梁。
6、改造老区供水管道,安装必要的消防设施。
7、加强居民防火意识,普及扑救初期火灾及逃生技能。
8、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16条&&重点消防单位的防护
重点消防单位应由县公安局每年根据具体的建设情况来确定,并加强消防监督。
重点消防单位应健全内部消防设施,并进行定期检修,消防用水困难的单位须建设消防水池,并应保证其外围消防通道的畅通。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第17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
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应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年版)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18条&&特殊情况下的城区消防安全
在遭遇特大自然灾害、战争等特殊情况下,城区的供水、供电、通讯、交通、急救等生命线工程要采取保护措施,保证正常运行。消防队伍应成为紧急处置各种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突击队,城区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与防灾工作相结合,力争将地震或战争灾害及其引起的二次灾害(火灾等)控制和减少到最低程度。规划要求如下:
1、供水、供电、通讯、交通、急救等城区防灾生命线工程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按抢险救灾的需要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消防站应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2011)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并采取抗震构造措施;除保证满足自身安全防护外,具有一定的救灾能力。
2、旧城区进行改造时,一方面应拆除危房,另一方面应采取措施提高改建或新建建筑的耐火等级,控制建筑防火间距、增设消防水池和消防通道等措施改善消防条件。
3、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设施,应严格控制其防火间距,避免恶性火灾。
4、加强有地震二次灾害的单位抢险救灾专职和义务消防队伍的建设和防灾训练,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5、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避难疏散场地(如绿地、公园、广场、道路系统等),是城区综合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作为消防避难疏散或救灾之用。
第19条&&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规划要求在城区内应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结合城区治安报警点设置火警标志、消火栓标志、消防供电标志、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标志、安全疏散标志、重点消防保护标志、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志、烟花爆竹禁放区域标志。
第20条&&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的消防安全
1、易燃易爆、生产用剧毒物品的运输,由其主管销售、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流量、季节、上下班高峰等,限定时间按指定路线运输,必要时由有关部门实行押运。
2、生活用小批量易燃易爆危险品应避开交通高峰和高温时段。
3、生产用易燃易爆原料,一般不宜进入居民密集区,特殊情况由危险品运输管理部门审定路线和通行时间段,并避开交通高峰。
4、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通道由城区外围道路及对外交通道路组成。
5、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车辆应悬挂明显的标志旗号。
第三章&&&消防站布局规划
第21条&&消防站布局原则
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功能分区、道路、自然水系等城市空间特征,提出消防站布局的如下原则:
1、结合城区重点消防地区分布,均衡布局与重点保护相结合。
2、按城区用地功能分区和用地结构,采用不同的建站标准。
3、消防站的布局一般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消防队可以到达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4、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平方公里;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平方公里;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5、消防站应设在辖区内适中位置和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其用地应满足业务训练的需要。
6、消防站执勤车辆主出入口两侧宜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设施,距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不应小于50m。
7、辖区内有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边界距上述危险部位一般不宜小于200m。&
8、消防站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后退红线不小于15m。
9、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自成一区,并有专用出入口。
10、消防站站级及装备与灭火、抢险救援多功能发展目标相适应。
第22条&&消防站布局
1、规划县城共建设8座消防站,其中新建7座,新建消防站中一级普通消防站5座、二级普通消防站2座;现状的1座二级普通消防站升级为一级普通消防站。
2、结合交通路消防站设置消防指挥中心,结合西二环路消防站设置消防培训基地。
3、新建消防站的建设用地标准、建筑标准、装备标准、人员配备等应严格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2011)执行。城区各消防站得位置、等级、规模等详见表3-1。
表3-1&&&&&&&&&&&&&&&&&&&&&&城区消防站规划指标一览表
用地面积(m2)
建筑面积(m2)
辖区面积(km2)
交通路消防站
交通路与临鲖路交叉口东北
由现状二级
升级为一级
泉北消防站
光明路以东850m、于寨路北侧
工业园区消防站
前进路与富泉路交叉口西北
解放路消防站
临鲖路以南、解放路东侧
发展大道消防站
发展大道与经七路交叉口东北
裕泉路消防站
裕泉路与于王沟路交叉口东北
沈泉路消防站
沈泉路与南二环路交叉口西南
西二环路消防站
阜临路与西二环路交叉口东南
第四章&&&消防供水规划
第23条&&消防供水是城区公共消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临泉城区消防供水主要依靠城区市政供水系统,并充分利用天然水源。2015年、2030年城区水厂供水能力应分别达到12万吨/日和30万吨/日。
第24条&&城区消防采用生活、生产、消防统一的供水管网系统,为保障消防供水的安全可靠,城区供水管道应向环网化发展;承担消防任务的给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不宜小于200mm。
第25条&&室外消火栓的设置要求
1、规划期末城区共需设置市政消火栓只。消火栓建设应与城区建设、道路建设(改造)统一规划。规划要求建成区近期要做到每年新设置一定数量的消火栓,力争在2015年达到规范要求标准的60%,2020年达到规范要求的标准。城市新区的消火栓设置要求一步到位,与城区道路、给水管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2、规划临泉城区采用统一规格的室外地上式消火栓;每个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mm或100mm和两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
3、市政消火栓配水管网宜环状布置,配水管口径应根据可能同时使用的消火栓数量确定。市政消火栓的配水管最小直径不应小于150mm,最小供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单个消火栓的供水流量不应小于15L/s,商业区宜在20L/s以上。消防水鹤的配水管最小直径不应小于200mm,最小供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4、室外消火栓设置安装应明显容易发现,方便出水操作。
5、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超过150m。
6、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道路宽度超过6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7、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消火栓距离路边不应超过2m,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距离高层建筑外墙不宜大于40m,距离一般建筑外墙不宜大于150m。
8、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应适当增加消火栓密度及水压、水量。
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石油气罐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外。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10、高层建筑、大型工业厂房和其他重要建筑,应设置专用室外消火栓。
11、涉及消火栓建设的有关单位及管理部门应同消防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必要的制度即消火栓建设竣工后应交消防部门验收,做到建成一只消防部门掌握一只,保证消火栓在城区消防中充分发挥其作用。已建的消火栓,应加强维修和管理;对已破损的消火栓,及时更换和修复,使之达到规范要求。
第26条&&规划沿泉河、流鞍河、阜临河建设5处消防天然水源取水码头(沿泉河南岸2处、沿泉河北岸1处、沿流鞍河1处、沿阜临河1处);修建通向水面的通道和取水平台,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并保证道路畅通。靠近河流水体的工厂、企业、仓库等单位,可自建消防取水平台和通道,以满足自身消防供水需求。
第27条&&消防水池的设置
在道路狭窄,室外给水管和消火栓(消防水压和水量)不能满足灭火需要的地段、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建筑密集区,必须及早规划建设一些消防水池,作为消防给水的辅助手段。消防水池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的地区应设消防水池。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的地区应设消防水池。
3、消防水池的容量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当与生活、生产用水水池合建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消防用水不被动用。消防水池容量宜为100~300m3。
4、消防水池建设时应留出消防车使近的通道,离建筑距离15m以上,保证消防车吸水高度不超过6m,保护范围不超过150m。
5、消防水池应设立明显的标志,严禁占用。
6、加强对消防水池的管理。明确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制定并切实执行消防水池管理清扫制度,防止消防水池因各种因素淤积、水质恶化。
第五章&&&消防通道规划
第28条&&消防通道主要依靠城区道路系统,规划要求:
1、完善道路系统,提高道路通行能力。
2、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满足消防通道要求。
3、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纠正违章占道行为,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29条&&主次干路系统的消防要求
主次干路应满足抢险救灾和疏散的要求,要保证两侧房屋受灾害倒塌后,道路不受阻塞,局部车行道仍能保证消防车辆通行。
规划要求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多层和低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50米以上(含50米)的道路不少于10米,后退道路红线宽50米以下的道路不少于5米。
第30条&&小街巷及建筑物之间的消防通道的建设要求:
1、在建设城区小街巷时,必须考虑消防通道的设置,其间距不宜大于160米。
2、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均应设置穿越建筑物的消防通道。
3、消防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5米,通道上空如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其净宽净高均不应小于4米。
4、消防通道下的地下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辆的压力。
5、新建或改造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防火规范进行规划设计,预留足够的消防通道及回车场。
6、规划要求对现状不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的小街巷、建筑物之间的消防通道进行改造,使其达到消防车的通行要求,2015年前完成。
第31条&&规划在城区内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等空旷场地内设置大型火灾疏散场地。
第六章&&&消防通信规划
第32条&&规划建设先进、高效的有线、无线火灾报警及消防通讯系统。结合交通路消防站建设具备火警接收、火警辨识、出动指令下达、火场增援、灭火作战实时记录、消防信息管理等功能的消防指挥中心。
第33条&&规划以有线通信系统作为火灾报警受理、下达出动命令和调动增援力量的主要通讯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集中接警方式,消防指挥中心设119火警集中受理总台,各消防站设119火警受理终端。
2、保证在同一时间内,能同时受理2起火警。119火警电话、消防指挥中心与城区电信网实现数字中继方式的联网,并能提供主叫信息显示。
3、近期消防指挥中心同各消防站之间设火警调度专线,远期消防指挥中心与各消防站之间建立数据专线、话音线及图像传输线。
4、消防指挥中心与防火重点保护单位建成报警专用网络,将防火重点保护单位的固定消防设施与指挥中心联网,实现报警、接警的自动化。
5、消防指挥中心与县政府、供水、供电、医疗急救、交通、环保、气象、地震、各企业专职消防队等单位之间应设电话专线,以便发生大型火灾及其他灾害时统一调度和配合作战。
第34条&&远期在消防指挥中心建立火灾无线报警专用网,无线通信系统以实现火场无线通信&三级组网&(城区覆盖网、火场指挥网、灭火战斗网)为基本要求。
第七章&&&消防供电规划
第35条&&加强电网建设,保障消防供电能力。
1、消防指挥中心、消防站,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以及供电、供气、通信、医疗等生命线部门等应满足一级负荷用电及二路供电要求。
2、一级负荷用电单位必须设置自动切换系统或设自发电装置。
3、在设计、施工、管理中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建筑物消防供电可靠,保障建筑物内部消防和疏散设备在火灾发生时正常使用。
第36条&&架空高压线与加油站、油库、储气罐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构)筑物之间必须按规范留足安全距离。
第37条&&公共场所及其他重要场所的电气设计、施工和装潢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施工完毕必须由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第八章&&&社会消防规划
第38条&&结合西二环路消防站设置消防培训基地,重点培训重点消防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在进行技能培训时,必须有消防安全方面的内容,把消防培训纳入单位职工的培训计划;各中小学校适当安排一些消防知识教育课;由消防监督部门对重点消防单位的专职防火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把每年的&11.9&定为消防宣传日,提高居民对消防工作的认识。
第39条&&对已组建的企事业专职消防队要督促、检查、指导;并在现有专职消防队的基础上,不断充实新的专职消防队。对火灾危险性大、距消防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大型商场,专用仓库,拥有储油储气设施的单位等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除完成保障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任务外,在遇到县城火灾时,专职消防人员及装备应服从消防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40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强化对重点消防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大型商场、宾馆、饭店、歌舞厅等建筑的日常监督,对存在火险隐患的单位限期整改。
第41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设置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由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审核;对大型公共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新建生产企业,消防部门应从设计、施工进行全方位监督,直至竣工验收。
第九章&&&近期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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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条&&近期建设内容
1、消防安全
近期将重点监督在建成区内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等单位。新建或搬迁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企业,规划时一律要求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品工业仓储区,&
加快旧城区改造,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四类建筑密集的住宅区应是老城改造的重点。做到消防基础设施必须与旧城改造同步实施。
2、消防站:现状交通路消防站应按一级普通消防站逐步完善装备。新建解放路消防站和裕泉路消防站,其中解放路消防站按二级普通消防站完善装备,裕泉路消防站按一级普通消防站完善装备。主要内容见表9-1。
3、消防通道:重点解决老城区消防通道不畅的问题;按国家有关规范增设消防通道,保证消防车到达任何部位,全面改善老城区消防通行条件。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严禁沿路设置摊点,坚决取缔各种违章占道行为,以利于消防施救和安全疏散。
4、消防供水:加强城区供水管网建设,完善城区建成区应设置的消火栓,修复己损坏或无法使用的消火栓。重点解决城区消火栓不足的问题,沿新建的主次干路按间距不大于120米的标准设置消火栓,2015年,城区共设置消火栓个。确实无法设置消火栓的地段应适当设置消防水池加以弥补。
5、消防通信:完善现有消防站的消防通信系统,使报警、接警、调度指挥三个环节达到规范规定要求;消防部门的无线通信实现基地台、车载台和手持台联网通信。
6、社会消防:结合交通路消防站训练场地建设近期社会消防培训基地,重点培训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消防部门办好消防上网工程,建立消防主页,使消防业务、消防法规公开化,便于公众学习。
表9-1&&&&&&&&&&&&&&&&&&&&&&&近期规划消防站建设一览表
交通路消防站
解放路消防站
裕泉路消防站
交通路与临鲖路
交叉口东北
临鲖路以南、
解放路东侧
裕泉路与于王沟路
交叉口东北
责任区面积(km2)
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m2)
消防站建筑面积(m2)
4000(含消防
指挥中心)
室外训练场地(m2)
人员编制(人)
水罐或泡沫消防车
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
干粉消防车
举高消防车
登高平台消防车
云梯消防车
抢险救援消防车
通信指挥消防车
按《城市消防站建
设标准》完善配备
按《城市消防站
建设标准》配备
按《城市消防站
建设标准》配备
119线(对)
&&&&&&&&&&&&&&&&&&&
第十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43条&&加强消防规划的宣传,提高全民消防意识。
第44条&&多渠道筹措消防经费,加大消防投入,各相关部门要想方设法增加对消防设施的投人。
第45条&根据消防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有关项目要作为城区公用事业建设投资内容,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46条&&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同配合。消防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维护,相关部门协调职能分工,逐步改善城区消防供水、通道、通信、供电及其他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水平。
第47条&&加强对公共建筑的消防设施论证、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要求,防止出现新的消防隐患。
第48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并应加强监督检查,实行规范管理。&
&&&&&&&&&&&&&&&&&&&&&
第十一章&&&&附&则
第49条&&本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总体规划如有重大变动,本规划应作相应调整。
第50条&&本规划由临泉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解释,消防设施建设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
第51条&&本规划自临泉县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字体:】【】
=党群部门=临泉先锋网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临泉县委员会中共临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中共临泉县委老干部局中共临泉县委宣传部临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临泉县商业协会临泉县政协临泉县总工会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政府部门=临泉县林业局临泉县科技局临泉县财政局临泉县城乡规划局临泉县残疾人联合会临泉县卫生局临泉县信访局临泉县人口计生委临泉县文广新旅局临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泉县农机局临泉县交通运输局临泉县安监局临泉县畜牧兽医局临泉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泉县环境保护局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临泉县国土资源局临泉县教育局临泉县水务局临泉县民政局临泉县扶贫办临泉县地方海事处临泉县商务局临泉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临泉县公安局
=乡镇政府=城关镇杨桥镇鲖城镇高塘乡谭棚镇单桥镇滑集镇宋集镇庞营乡牛庄乡土陂乡庙岔镇谢集乡张营乡吕寨镇瓦店镇姜寨镇关庙镇杨小街乡黄岭镇老集镇韦寨镇迎仙镇田桥乡范兴集乡长官镇陈集镇工业园区艾亭镇陶老乡白庙镇张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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