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六晨晨卡盟做作业用了五分之四小时比局占领少用六分之一小时成正在周六用多少列方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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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25分之24小时
(4/5)/6)=24&#47
5分之4除以(1减6分之1)=25分之24
我五年级看不懂
用五分之四除以括号内的数,&/&表示分数中”——“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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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升等级qq?现在升级不像以前容易了,按天算的,你可弄个超级QQ,好像10块钱一个月,你想要等级高的号还不如找人买一个呢,淘宝上很多的?不知道这是不是你想问的?
求阴影面积?解法一:告诉你思路:求出两个正方形组成的长方形面积:10x5=50,
则此时长方形中阴影的面积为:长方形的面积减去圆面积的一半;圆形中的阴影面积为:圆的面积减去圆面积的一半再减去圆形上半部分中白色的三角形面积;所求阴影的面积等于上面两部分阴影面积之和解法二:如果没学过圆的面积公式那还有更简单的:把圆形上面的阴影移动下来和下面阴影组合在一起,这时你会发现:阴影部分组成了两个自己熟悉的三角形,再把两个三角形拼起来就得到一个边长为5的正方形!则阴影面积为:5x5=25(平方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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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晨晨在星期六用了58分钟进行体育锻炼;5+1/6=29/30(小时)=58(分钟)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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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轩辕版本传奇,刚开sf中变,1.99七彩皓月刚开一区,求中变天裂维普资讯 主题研讨 : 刑事诉讼法 》 《 修改中的疑难问题研究 中 国需 要 什 么 样 的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汪建 成 内容提 要 : 法证据排 除规 则 的范 围应 当限定在 以侵 犯 相 关 人基 本 权 利 的 手段 获 取 的 证据 , 毒 树 
非 “之果” 不应属 于排 除范 围 。非 法证 据 的排 除 只 应 限 定在 该 证 据在 证 明被 告人 有 罪 方 面 不 具 有 可 采性 ,   其 效 力并 不及 于其他 方 面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运 行 , 赖 于 “ 元 式 ” 判 结 构 的 建 立 ; 赖 于科 学  有 二 裁 有 的动议 、 听证 和 裁判 程序 的 建立 ; 赖 于证 明责任 的 合理 分 配。 有   关 键词 : 非法证 据 排除 基本 权利  毒树之 果 裁判 结构 证 明责任 汪建成 , 北京 大学 法 学院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 学博 士。 法  19 9 6年 《 事诉 讼 法》 订 的一 大缺憾 , 刑 修 莫过 于 曾经进 行 过 论 证 的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 终 未 被 立  最法 者所 采纳 。虽 然后 来 最高 人 民法 院通过 司法解 释确 立了有 限 的非法 证 据排 除规 则 , 但 由于其 制 度  [  ]设 计 不甚合 理 , 加之 配套 机制 的缺失 , 效甚 微 。非 法取 证 这一 刑 事 诉 讼 中长期 存 在 的顽 症 , 有 在 根  收 没 本 上得 到解 决 。就 目前 的形 势和 现 实状况 看 , 尚有 必 要进行 相 关 的深入 讨 论 , 以使 这 次刑 事诉 讼 法 的修 改 对非 法证 据 的排 除 问题 得 到妥 善解 决 。  一非 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之 制 度 安 排 ( ) 些 非 法证 据 应 当排 除  一 哪证 据 自身本无 合 法 与非 法之 分 。“ 法 ” 非 一词无 疑 是针 对取 证 手段 而言 的 , 在英 文 中“ 法 证 据 ” 非 一 般 表述 为 eie c  lgl  ba e , 正 是 从 取 证 手 段 的 非 法性 上 来 界 定 的。 因 此 , 论 非 法 证 据 范  vd neieal o t n d 也 l y i 讨 围, 必须 从分 析 非法 取证 的性 质 和程 度人 手 。  司法实 践 中 的非 法 取证 行为 大致 可 以分 成两 种类 型 : 种 是 以侵 犯 宪 法 赋 予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的手  一 段 收集 证据 ; 一种 是违 反刑 事诉 讼 法规 定 的程序 收 集证 据 , 另 但并 未对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构 成 侵犯 。前 者  主要表 现为 侵犯 相关 人 的身 体健 康权 、 志 自由权 、 意 隐私 权 、 宅 不 受侵 犯 权 、 产 所 有 权 等 , 些 权 利  住 财 这是 法治社 会 中人 之所 以为人 之最 基本 权利 , 是各 国宪法保 护 的重 点 ; 者则表 现 为在 收 集证 据 的过 程  也 后 中未遵 守某 些程 序规 定 , 例如 , 验现 场 时未邀 请 见证 人到 场 等 。笔 者认 为 , 勘 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中的 非 法证 据 , 限定 在第 一种类 型 中 , 二种类 型 收集 的证 据 不 应 当属 于排 除 范 围。从 这 个 意 义 上讲 , 以 应 第 可  将 第一 种类 型获 得 的证 据称 为非 法证 据 , 而将 第二 种类 型 获得 的证 据称 为“ 瑕疵 的证 据 ”   有 。虽 然各 国刑 事诉讼 中的证据排 除规则 不尽 相 同 , 设立 这一 规则 的 目的或初 衷 是相 同 的―― 都是 从  但 人 权保障价值 出发 的。换言 之 ,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的 目的并 不是为 了保证 获 取证 据 的真实性 , 主要 不是  也为 了规范取证行 为 , 而是 为 了维护证 据 收集 过程 中对 相关 人基 本 权利 的尊 重 。证 据排 除规 则 在建 立和 适 [ ] 参 见 最 高 人 民法 院《 于 执 行 ( 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 讼 法 ) 干 问题 的 解 释 》( 文 简 称 《 院 解 释 》 6 1 关 中 若 下 法 第 1条 )  。?5 51 ?   维普资讯 《 球 法 律 评 论 》 20 环   06年 第 5期  用 过程 中, 实际上 面临着一种 权衡 和选 择 : 方 面是 证 据 的证 明价 值 ; 一 方 面是 取证 手 段 的违 法程 度 。 一 另   只有当某一证据 的取 证手段侵犯 了相关人 的基本权 利 时 , 除这 一证 据 的使 用 才能实 现人权保 障的初衷 ; 排   而如果 某种证据 的取 证手段没有侵犯 相关人 的基本权 利 却排 除该 证据 的使 用 , 能 实现犯 罪 控制 的 目 既不   的, 也对保 障人权没有 意义 , 显然是得 不偿 失 的。 即使 在美 国这样 程序 高度 发达 的 国家 , 在有 关证 据排 除  规 则的建立和发展 过程 中, 也是 以侵 犯公 民的宪 法性权利作 为排除标 准 的 , 而对于那 些 不违反 公 民宪 法性 权 利的一般违法取证 手段则称为无 害错误 , 所获 取的证据 当然不会在 排除之列 。z []   由是 以观 , 当适用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则 的证 据包 括如 下三 种类 型 : 应   1 以下列方 法 获取 的犯罪嫌 疑 人 、 告人 供述 、 害人 陈述 、 . 被 被 证人 证 言等 言词证 据 : 1 刑 讯 ; 2 威  () ()胁、 欺骗 ;3 使 人疲 劳 、 渴 ; 4 服用 药 物 、 眠 。 () 饥 () 催   2 以非法侵 入公 民住 宅 的方法 , . 而进 行 的搜查 、 押行 为所 获取 的实 物证 据 。 扣   3 未 经合 法授权 而进 行 的监 听 、 样 、 . 采 电讯截 留等 行 为所获 取 的证 据 。   上述 三种 情况无 疑 都会严 重侵 犯公 民的基本 权 利 。其 中 , 一 种 类 型 有 的侵 害 了公 民 的身体 健 康  第 权, 如刑讯 、 人疲 劳 、 渴 ; 的则 侵 害 了公 民的意志 自由权 , 使 饥 有 如威 胁 、 骗 、 欺 服用 药物 、 眠 。第 二种 类  催型 侵害 了公 民的住 宅权 和财产 所有 权 ; 第三 种类 型侵 害 了公 民的 隐私权 ; 论是侵 害身 体健 康权 还是 意  不志 自由权 , 结果 都违 背 了供述 的 自愿性 原则 。这些 基本 权 利在 我 国宪法 中都 有 明文规定 , 果对 这些 权  如 利进 行侵犯 , 进行 的取 证行 为便 失去 了合 宪性基 础 , 所 所获 取 的证据 当然 应 当排除 。   笔者不 同意在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中做言词 证 据和 实物 证据 的 区分 。在 笔者 看来 , 非法 证据 是否排 除  不应根 据证 据 的类别 而有区别 , 而应 视非 法取 证 的性 质 和程 度而定 。实 物证 据如果 是 通过侵 犯 公 民基 本  权利 的手段 获取 的 , 同样 应当排除 ; 相 反 , 词证 据 的获取 中如果 没有 侵 犯 相关人 的基本 权 利 , [  ] 言 则不 应 当排 除。例 如 , 笔者就 没有将 《 院解 释》 6 法 第 1条所规定 的“ 引诱 ” 入其 中 , 列 因为 引诱 在非 法程 度上不 同 于威胁 和欺 骗 。威胁 和欺 骗侵犯 了公 民的意志 自由权 ; 引诱则 并不 导致 相关人 意志 自由权 的丧失 , 是  而 对 否进行 陈述仍 然可 以做 自由选择 。 [  ]此外 , 在实践 中也很 难在正 当的盘 问技 巧和引诱之 间进行 区分。  ( ) 毒 树 之 果 ” 否 排 除  二 “ 应“ 毒树 之果 ” 是 指 以非法方 法 收集 的证据 为线 索 , , 再用 合法 方 法 收集 的证 据 。其 中 , 面用非 法 方  前 法 收集 的证据 是毒 树 , 面用合 法 方法 收 集 的证 据 是 毒树 之 果 。5 后 【 ]例 如 , 罪 嫌 疑人 在 刑 讯之 下 供 述  犯了赃 物 的隐藏地 点 , 然后 通过合 法 方法搜 查 提取 了该 赃物 , 或者 在一 项非 法侵 入犯 罪嫌 疑人 住宅 的搜 查 中获取 了赃物 , 以该赃 物为线 索 找到 了被 害人 , 再 并用 合 法 方法 对 被 害人 进 行 了 询 问 。因此 , 当 明 确  应的是 , 毒树 之果 ” “ 中的 “ ” 当是独 立 的新证 据 , 果 应 而不 是 原 有证 据 的重 复 收集 。先 通 过 刑讯 的方 法 获 取 犯罪嫌 疑人 的 口供 , 后再 用合 法 的讯 问方 法让 犯 罪嫌 疑人将 原 口供 重述 一遍 等做 法 , 然属 于非 法  然 仍 证 据范 畴 , 而不 是 “ 毒树之 果 ” 因为实 质上 , 。 这种 情况 下该 证据 还 是 通过 前 面 的非 法行 为 获取 的 , 不  而 是 通过后 面 的合 法 方式获 取 的 。   “ 毒树 之果 ” 否排 除 , 国做法 不 尽 相 同 。美 国虽 然 通 过 判 例确 定 了毒树 之 果 的排 除规 则 , 又  应 各 但 通过 一系列 判例 确定 了例外 ; 日本虽 然也认 为 毒树 之果 不具 有可 采性 , 附加 了十分 严 格 的条件 ; 【  ] 但 英  国则 不排 除“ 毒树 之 果 ” 的可采 性 , 管 是普通 法还 是 成 文法 都 采取 排 除 “ 树 ” 但 食 用 “ 树 之果 ” 不 毒 , 毒 的 [ 2] SeSls gr S . E c s n rIjsc e hei e, .R , xl i ay nute―Te rb m oIeal b ie v ec , acl ekr I C, 17 )N wY r n  n uo   i h  ol   lg l O t ndE i ne M re D ke, N (9 7 e  okad P e f l y a d  B s1 ae.  [ ] 美 国正 式在 联 邦 和州 法 院 系统 内全 面确 立 非 法证 据 排 除 规则 的第 一个 判 例 恰 恰 是针 对 实 物 证据 的 , 3 参见 MapV.O i, 6 S p  ho 3 7. .   63 (9 1 。 也 可 以说美 国有 关 非法 证 据 排 除规 则 主要 是 针 对 实物 证 据 的 , 4 ,16 ) 因为 有 关 言词 证 据 的排 除 , 以通 过 自 白任意 规 则 、 可   传 闻 证 据规 则 来解 决 。   [ 4] 正 因 为如 此 , 有关 的 国际公 约 和其 他 国家 的 法律 规 定 中 , 没 有将 引 诱 列 为禁 止 采 用 的 手段 , 都 参见 《 止酷 刑 和 其他 残 忍 、 人 道  禁 不或 有辱 人 格 的待 遇或 处 罚公 约 》 1条 ,德 国 刑事 诉讼 法典 》 16条 a  第 《 第 3 。[   毒 树 之 果 的 特 殊 性 在 于后 面 的证 据 是 通 过 合 法 的 手 段 收 集 的 。参 见 美 国有 关 毒 树 之 果 的 最 早 判 例 Sleton u brC .v 5] i r reL m e o . v h  U i dSae , 5   S 3 5 4   . t 8 , 4 L d 3 9 1 2 )   nt   tt 2 1U. . 8 ,0 S C .1 2 6   .E . 1 ( 9 0 。 e s[ 6] 详 细 内容 可 参 见 郭 志 媛 : 刑 事 证 据 可 采 性 研 究 》 中 国人 民 公安 大学 出版 社 20 《 , 04年 版 , 3 3―3 8页 。 第 6 6  ?5 52 ?   维普资讯 中 国 需 要 什 么样 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原则 , 型的例 子就 是排 除被 告 人 供 述 这 一 事 实 并 不 影 响从 该供 述 中 发 现 的 证 据 的可 采 性 。 典 [ 排 除   ]“ 毒树 之果 ” 于非 法 取证行 为 来说 , 疑 是 最 彻 底 的 釜底 抽 薪 的 治疗 方 案 , 问题 是 付 出的 代 价 过 于  对 无 但 沉重―― 如果 对 “ 树 之果 ” 予 以排 除 , 可 能彻 底 堵 住 了查 明案 件 事 实 真 相 的 大 门。 因此 , 国对  毒 也 有 各 待这一 问题 采 取非 常 审慎 的态 度也 就不 足为 怪 了 。   在 我 国 目前 现 实 条 件下 , 当借 鉴 英 国 的做 法 , 毒 树 之 果 ” 应 当排 除 。首 先 , 毒 树 之 果 ” 的  应 “ 不 “ 中 “ ” 是通过合法 的方式 取得 的 , 身并没有侵 犯相关 人的基本权 利 ; 果 , 本 其次 , 罪控 制也 是刑 事诉讼 中不可  犯 忽视 的 目的之 一 。非 法取证行 为只能 导致 这一 行 为所 获取 的证 据无 效 , 如 果将 这一 效 果无 限扩 大 到 阻  而 止一切证据信 息暴露 的程度 , 罪控制 的 目标将 会受 到过度 伤害 ; 次 , 毒树之 果” 犯 再 “ 的排 除 非常 复杂 , 程序  观念 高度发达 的美 国 , 不得不 通过判例建 立起一 系列例外规 则 , 也 这些 例外规则 基本上 使排 除“ 树之 果 ” 毒  规则无 用武之 地 ; 最后 , 国是一个 有着 “ 我 重实 体 、 轻程 序” “ 、重打击 、 轻保 护 ” 传统 的 国家 , 察 收集 证 据的  警能力和 手段还 不 十分先 进 , 这种 情况下 , 受排除 非法 证据 尚且需 要进 行艰 苦 的论证 和说 服工 作 , 在 接 再提  排 除“ 毒树之果 ” 很不现实 , 相反倒有 可能 欲速 则不达 , 连建立非法 证据排 除规则 的基本 目标都难 以实 现。  ( ) 非 法证 据 应 当排 除到 什 么程 度  三 对对 非法证 据 应排 除到 什 么程 度 ?是不 是经 过排 除之后 , 该证 据 便 永 远从 某 一 案件 的证 据 库 中消失 了?这 是有 关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则 在研 讨 中被 忽视 的一 个 问题 。  强 调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在人 权保 护: 的价值 , 方面 还有 另一个 重 要 意义 , 就是 私人 收集 或 者提 供 的  那证 据不 适用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只有 当: 某一证 据 是享 有 国家公 权 力 的警 察 或者 其 他调 查 官员非 法 收集 时, 才会 导致 对相 关 人基 本权 利 的侵 犯 。私 人 即使采 用 一 些 违法 手 段 收集 了证据 , 秘密 录音 , 果对  如 如 案 件有 证 明价值 , 不应 当排 除 。 即使是警 察 或者 其 他调 查官 员非 法 收集 的证 据 , 也 适用 排 除规则 也 只应  局 限在 不能适 用 该证 据认 定 被告 人有 罪 , 不 意 味着 该证 据 的证 明价 值 彻 底 丧失 。至 少 下 列 几个 方 面  并非法 证 据 的证 明价值 应 当承认 : 是 非法证 据 不能 用 来证 明被告 人 有 罪 , 可 以用 来证 明被 告 人 无 罪 。 一 但  使用 非法 收集 的无罪 证据 不但 不会 伤 害到 相关 人 的基 本 权 利 , 反而 具 有 促 进 人权 保 护 的功 能 。正 因为 如 此 , 然不 应 当将 刑讯 之后 被告 人 的无罪 辩解 排 除 在证 据 体 系之 外 。二是 非 法 证 据 不 能 用 来证 明被  显 告人 有 罪 , 可 以成 为量 刑时 考虑 的 因素 。排 除 了某 一非法 证据 的 可采 性之 后 , 内 的其 他 证据 仍 然 能  但 案够达 到 证明被 告 人有 罪 的标 准 的时候 , 在量 刑 阶段 不应 当再 次排 除 该 证 据 。几 乎 所 有 国 家有 关 证 据 能  力或 者 可采性 的规 则 均是 针对 定罪 而 言的 , 其效 力 不应 及 于 量刑 阶 段 。三 是 非 法 收 集 的 实物 证 据 不 能  用来 证 明被告 人有 罪 , 可 以用 来作 为 质疑 被告 人 法庭 审 判 中陈述 可信 性 的手 段 。非法 收集 的实 物证  但 据虽 然 手段是 违 法 的 , 但其 真 实性 可 以保证 , 一点 上 与 言词 证据 是 有差 别 的。 因 此 , 被告 人 在法 庭  这 当 上进 行 虚假 陈述 时 , 过提 出实物证 据 来质 疑其 陈述 的真 实 性 , 不 应 当被禁 止 , 通 便 因为 此 时提 出 的实 物 证据 已经 转移 了其证 明 目标 ―― 不 是用 来 证 明被 告人 有 罪 。8 【 ]四 是非 法 证 据 不 能 用来 证 明被 告 人 有 罪 , 可 以用来 作 为指控 收 集证 据 的警 察或 者其 他 调查 官 员非 法 取 证 行 为 的证 据 。即 可 以通 过 揭 示 非  但 法证 据信 息 的不合 逻辑 或 者违 反经 验规 则 , 来证 明 非法 取证 行为存 在 的可能性 。   [  ]二非法 证据 排 除 规则 之程 序 构 建 ( ) 行 裁判 结 构 能 否 满 足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 需要   一 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是 为了排除而排除 , 其根本 目的在于隔断非 法证 据信息 同事 实裁判者 之间 的联系 ,  使该证据对事实裁判者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时不会产 生任何影 响。而要达此 目的 , 在程序设置上 一个 必备条 [ ] 参 见 英 国 18 7 94年 《 察 与 刑 事 证 据 法 》 7 警 第 6条 ( ) 定 。 4规   [ ] 美 国 在 非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发 展 过 程 中 也 曾 有 过 类 似 判 例 , 见 U i dSae V ae s 8 参 nt  t s .H vn  e t L E .2   5 ( 9 0 。 . d d5 9 1 8 )  [ 9] 参见联合 国《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 不人 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 公约》 1 第 5条规定 。  ?5 3? 5   维普资讯 《 球 法律 评论 》 2 0 环   0 6年 第 5期  件便是必须存在两个彼此独 立的裁 判程序 : 一是实体性裁判 ; 程序性 裁判 。实体性 裁判 的任务是 运用具  二是有可采性的证据对案件事实做 出裁判 ; 程序性裁判 的任务则是将那些不具有可采性的证 据排 除于事实裁判者  的视野之外。由此看来 , 实体性裁判和程序性裁判 在诉讼 阶段上应 当是分离 的 , 裁判主体上也 应当是  不仅 在分立 的。如果实体性裁判者 同程序性 裁判者合二为一 , 非法证 据 即使被 排除 了, 该证据 信息对案件 事实认定 的影 响却是很难 消除的。美 国证据法学家达马斯卡将这种程序性裁判与实 体性裁判分离 的裁判结构称 为“ 二  元式结构 ”他同时认 为证据 的“ , 排除” 只有在这种 “ , 二元式 ” 的裁判结构 中才能真正 实现 c。 ‘ [ J 二元 式 ”   ‘ 裁判  结构还可 以有另一种解读 , 即定罪 裁判和量刑裁判的分离 。前 者专 门负 责认定被 告人是否有罪 , 则是对  后者 已经认定有罪的被 告人确定刑罚 。这样一 种意义上 的“ 二元式 ” 裁判结构 对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的适用也是极 富价值的 : 面可 以使非法证据在定罪 裁判 中毫无作用 ; 一方面又可 以使该证据信 息在量 刑阶段闪亮登  一方 另场, 成为量刑法 官最终确定已被定罪被告人刑罚 的重要 因素 。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 程序 中 , 显然不存在上述两种意义上 的“ 二元 式” 判结构 。既没有程序性 裁判 ; 裁 定罪  裁判和量刑裁判又是合二为 ~的。用“ 一元 式” 来形容我国的裁判结构 是再恰 当不过 了。在这种 “ 一元式 ” 裁  判结构中 , 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 内的所有证据能力 规则很难 有效地运 行。一方面 , 由于程 序性裁判 的缺  失, 大量缺乏证据能力的证据涌 向审判法官 , 对审判法 官认定 案件事实 的影响无 法消除 ; 另一方 面 , 由于定 罪  程序和量刑程序合二为一 , 使得实践 中在使用证据排除规则上畏首畏尾 。正是这样 的“ 一元式” 裁判结构造就  了即使是 最高法 院规定的有 限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 中也鲜有适 用 的现象 。笔 者 可 以断言 : 国  我 现 行 的裁 判结 构不 能满 足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的需 要 , 改革 这种 裁判 结 构势 在必行 。改革 的基本 目标 , 就  是 引进 “ 二元 式 ” 裁判 结 构 , 立程 序性 裁判 程序 并实 行定 罪程 序 和量刑 程 序 的分离 。 建   程序 性裁 判应 当置 于实体 性 裁判之 前 , 由不 同 于进 行实 体 性 裁判 审判 法 官 的 预 审法 官进 行 。凡 是  有 关包括 非法 取证 在 内的程 序性 争议 , 可以经 相关 人 申请 启动程 序 性裁判 程 序 。在程 序性 裁判 中 , 都 应  当有控辩 双 方参加 且 采取公 开 的听证 方式 。经过 这 一程 序 , 审法 官 应 当就 非法 证 据 是否 排 除 问题 做  预 出裁 决 。当事人对 程 序性裁 判 不服 , 当允许独 立 上诉 。增 设 程 序 性裁 判 , 应 表面 上 增 加 了诉 讼 成本 , 但  是其对诉 讼 公正 和效 率价值 的实 现 却是无 法估 量 的 : 一 , 序 性裁判 可 以取代 现 行 的庭 前 审 查程 序 , 第 程   使 庭前 审查 程序 承担起 更多 的功 能 ; 二 , 第 程序性 裁 判 可 以使 后来 的实 体 性裁 判程序 中争执 点更加 集 中 和突 出 , 审判 更 富效率 ; 第三 , 序性 裁判 给当事 人铺 设 了一 条获 取 司法 救 济 的通道 , 讼 更 加 公正 ; 程 诉 第 四 , 序性裁 判 可 以完 全阻 断非 法证 据 同实体性 裁 判法 官之 间 的联 系 , 判更 加 中立 。 程 审   定罪程 序和 量刑 程序分 离 的基本 方 式是 , 现 行 的审判 程序 改造 成 为定 罪程 序 , 将 即经过 审判 之后 只 做 出被 告人 是否有 罪 的裁判 。然 后再 在现 行审 判程 序 之后 增 设量 刑 程 序 , 门负 责 确 定被 认 定 为 有罪  专的被 告人 的刑罚 。量 刑程序 和定 罪程 序 的法官可 以 同一 , 在量 刑 程序 中除 了原 有 的控 辩 双方 当 事人  但以外 , 还应 当邀请 被告 人所 在单 位 、 区人 员参 加 , 社 他们 可 以就被 告人 的一贯表 现 、 人身 危 险性等 问题发 表评 估意见 ; 在程 序性 裁判 程序 中被 排除 的非法 证 据也 可 以在量 刑程 序 中提 出 , 为法 官量 刑时考 虑 的  成因素 ; 还应 当邀请 被害 人参加 , 们可 以就被 告人 的量 刑 提 出要求 。笔 者认 为 , 行 定 罪 程序 和 量 刑程  他 实序 的分离 , 可 以实 现 刑罚 的个 别化 原则 ; 既 又可 以充 分 听取 和 尊重 被 害 人 的 意见 , 大 对被 害人 权利 保  加护 的力度 。既可 以将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在犯罪控 制 方 面 的副 作 用降 到 最低 程 度 ; 可 以解 决 现 行 审判  又 中出现品格 证据 而导 致 的审判 不公 现象 。  ( ) 法证 据 是 自动 排 除 的吗 ? 二 非  当人们 在讨论 某 一非法证 据 要否排 除之时 , 该证 据 一定 是 已经 过 收集 、 取 和 固定 程 序 , 形 式上  提 在 已经具 备成 为证据 的 一切要 件 了 。如 果这 一命题 能 够 成立 的话 , 么要 回答 非法 证 据 能 否 自动 排 除 的  那问题 自然 涉及 三个 子 问题 : 一是谁 来 提 出排 除 的动 议 ?二 是 谁来 决 定排 除? 三是 该 证 据是 自动 排 除还  是 裁量排 除 ?  正 如前 文 所述 , 非法 证据 之所 以要 排 除 , 因为 该证 据 的取证 手 段侵犯 了相关人 的基 本权 利 。认定  是[o SeMia  .D m sa E i neLwA r ,Y l U i rt Pes(97 , p4 ―5  1] e  rnR a ak : v ec a  di ae nv sy rs 17 ) p .6 7 j d t f   e i ?55 ? 4   维普资讯 中 国需 要 什 么 样 的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某 一取 证行 为 是否侵 犯 相关 人 的基本 权 利 , 当坚 持 主 客观 相 统一 的原 则 。某 一 取 证 手 段 虽 然 客 观 上  应 有 侵犯 相关 人基 本权 利 的行 为 , 相 关人 本人 并不 认 为侵犯 了他 的基 本 权利 , 者说 他 自愿 接 受这 种 侵  但 或 犯 , 不能 认 为这一 取证 手段 是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则 意 义上 的非 法取证 行 为 。这 一立 论 , 建立 在个 人 意  便 是 思 自治 以及 私权 可 以处 分和 让 渡 的法 理 原则 基础 之 上 的 。正 因为 如此 , 多 国家 都 在 坚 持 强 制 侦 查行  许 为程序 法定 原 则 的同 时 , 接受 相关 人 同: 提下 的非法定 例 外 。从 这一 立论 出发 , 法 证 据排 除规 则  又 意前 非 适用 程序 的启 动 , 定 要 以相关 人或 者 经过其 授 权 的人提 出排 除 动议 ( 者 称 为 申请 ) 前 提 条件 。美  一 或 为 国联邦 法 院在 卡兰 德拉 案 中 , 坚 持 以 “ 人 亲身 权 利 ” 准 , 被 非法 取 证 手 段 侵 犯 的相 关 人 或 者 经  就 个 标 将其授 权 的人提 出排 除 动议 , 为排 除程序 启 动 的条件 。 1 作 l] l 某一 非法 证据是 否 排 除 , 决定 者是 法 官 ( 序 性裁 判 法 官 ) 而不 是 作 为 控 方 的检 察 机 关 。世 界  其 程 , 上也 没有 哪一 个 国家 规定检 察 机关 要 根据 非 法 证据 排 除规 则 来排 除某 些 证 据 的 使 用 。I   ]从 我 国 的实  2 际情 况 出发 , 检察机 关 作 为法律 监 督 机关在 审查 起诉 过 程 中 , 自觉 对 照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 拒绝 使 用 侦  查机 关非法 获 取 的证 据 , 当然有 其 积极 意 义 , 但是 在法 律 上 明确规定 检 察机 关也 是 非 法证 据排 除 的 主体 则实 在没有 必 要 。  国内有 不少 学者 认为 , [  1 3 3 在非 法 证 据 的排 除 问题 上 , 在 自动排 除 和 裁量 排 除 两 种  存模式 , ] [ 这实 际上 是一 个伪 命 题 。所有 国家 的非法证 据 都是 通过 裁量 排 除 的 。只要 承 认 非 法证 据 排 除  H 本身 是一 项程 序性 争议 , 承认该 争议 的解 决 客观 上存 在着 动议 的提 出 、 明 、 证 听证 和裁 判程 序 , 不会 有  就自动 排 除的可 能 。 即使 是有 些 学 者主 张 的 自动 排 除 的那 一 类 情形 , 实 际 上也 是 裁 量 排 除 的 , 为法  [  ] 因官在 排 除该 证 据 以前 必须 就该 证据 的取 证手 段是 否 确实 达到 了侵 犯公 民基 本 权利 的程度 进 行裁 量 。 因   此, 笔者 主张 未来有 关 非法 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立法 中只要 明确 规定 哪些 非法 证 据属 于排 除 范 围 , 建立 起  并 科学 的非 法证 据 的动 议 提 出 、 明 、 证 听证 和裁 判程 序 即可 , 没有 必要 再做 自动 排 除 和裁 量排 除 的 区分 。 而  ( ) 何 建 立 非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中 的证 明 责任 规 则  J 三 如 6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是对非 法取证行 为的彻底否定 , 而某一取 证行为是否属 于非法行 为则 不是一个不证 自  明的问题 。因此 , 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的证 明责任 , 构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中不可或缺 的一环 。 是  根据 惯例 , 诉讼 中 主张积 极性 ( 定 ) 实 的 当事 人 承担 证 明责 任 , 将 消极 性 ( 定 ) 实 引入 诉  肯 事 而 否 事 讼 的 当事 人无 需对 此 承担证 明责任 。依 此 原则 , 在刑 事 诉讼 中 , 察官 一般 作 为 提 出被告 人 有罪 的 积极  检 追诉 请求 的一 方 , 同时也 必 须 以充分 的事 实 为根 据来 加 以论 证 , 么 对 于 证 据本 身合 法 性 的证 明 , 他 那 必  然 属于证 明 积极请 求 的重 要组 成 部分 , 而被 告人 提 出 的证据 非法 的 异议 , 则属 于 消 极 ( 定 ) 否 性事 实 , 当 然无 需 承担最 终 的证 明责 任 。  举证 能 力毫无 疑 问也 是证 明责任 分担 中的另一 个需 要考 虑 的技 术性 因素 。诉 讼 中举 证 能 力较 强 的 一方 应承 担较 多 的证 明责 任 , 反之 , 明责 任就会 较 小 , 证 这既 是追 求 纠纷解 决 的便 利性 、 速 性 的必然 要  迅求, 也是 纠纷 双方 当事 人平 等 对抗 的体 现 。一般 而 言 , 国家 为 了追 诉 犯罪 , 予检 警 机关 以巨大 权力 , 赋 诸  如讯 问 、 勘验 、 检查 、 查 、 搜 扣押 等 , 检控 方利 用这 些手 段进 行刑 事 侦查 过程 中 , 在 被告 人 一般 会处 于 检控  方 的控制 状态 之 下 , 且 , 并 被告 人 通常也 缺 乏必要 的法律 常识 和技 能 , 即使 有辩 护 律 师在 场 协助 , 也无  他 法将 控方 取证 ( 特别 是 非法 取证 ) 的全 过程记 录下来 。比较 来讲 , 控方 则 有 这种 优 势 。这 种 力 量悬 殊 的 对 比局 面决定 了审 判 中证 明 自身行 为 合法性 的负担 也就 必然 地 主要 落 于控 方 头上 。  [ 1 S eUntd Sae  .Caa da,41  S 3 1] e  i   ttsv e ln r 4 U. .3 8,9   . C . 3,3   . .2   6 (1 7 . 4S t61 8 L Ed d 5 1 9 4) [2 相 反 , 国 倒 有 明 确 的 判 例 显 示 ,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不 适 用 于大 陪 审 团 的起 诉 听证 程 序 , 见 C s l  .U i dSae, 5    1] 美 非 参 ot lv nt  t s 3 0U. eo e tS 5 , 6 S C .4 6 0   . d 9 1 5 。 .3 9 7   . t 0 ,1 0 L E .3 7( 9 6) [3 我国 目前既有这样的规定 , 1    3 也有这样 的学者解释 , 参见《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2 5条 ; 人 第 6 陈光 中 主编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  刑 事 证 据 法 专 家 拟 制 稿 ( 文 、 义 与 论 证 ) , 国法 制 出 版 社 2 0 条 释 》中 0 4年 版 , 1 5页 。 第 6  [4 也有学者称为强制排除和裁量排除模式 , 1] 参见郭志媛 : 刑事证据 可采性 研究》, 《 中国人 民公安大 学 出版 社 20 0 4年 版, 27 第 6 页。  [5 例 如 , 不 少 学 者 主 张 非 法 言词 证 据 自动 排 除 , 法 实 物 证 据 是否 排 除 , I] 有 非 由法 官 自由裁 量 。   [6 关 于 非 法 证 据 的 证 明 责 任 问题 , 者 曾经 进 行 过 专 门研 究 , 于篇 幅所 限 , 里 只提 出一 些 结 论 性 观 点 , 细 内 容 可 参 见 汪 建  1] 笔 由 这 详成、 杨雄 : 非法证 据证明责任论”, 于何家弘 主编 : 证据 学沦坛》 5卷 , “ 载 《 第 中国检察 出版社 2 0 0 2年版 , 3 9―3 7页 。 第 1 3  ?55 ? 5   维普资讯 环 球 法 律 评 论 》 20   06年 第 5期  从 价值 因素上讲 , 代刑 事诉 讼 中 , 现 由控 方 承担 非法 证据 的证 明责 任 , 明国家行 为 的合法 性 , 追  证 是 求 国家 理性 、 司法理 性 的必然 要求 。并 且 , 于 国 家在 与公 民直 接 对 话 与 交涉 的过 程 中实施 的非 法 行  对为, 一旦 相对人 诉求 于 司法 , 国家就 必 须 对 其 行 为 的合 法 性 、 合理 性 提 供 一 定 的事 实 、 律 根据 予 以证  法明 。作 为一种 特殊 的 国家 行 为 , 事侦 查过 程 中的取 证行 为给 公 民权 利 、 刑 自由带来 的危 险性 比一 般 的行  政 行为更 大 , 么 , 那 对于此 种程 序行 为 正 当性 的证 明责任 由取证 方 来负 担亦 属理所 当然 。   在我 国现 行侦查 体制 之下 , 方取 证一 般处 于 自我 授权 、 乏 监督 的权 力 封 闭状 态 , 且 侦查 活 动  警 缺 并 中缺乏 律师 的参 与 , 问中缺 少全 程 录音 、 讯 录像 , 搜查 、 押无 法受 到 中立 的司法 审查 机关 的制 约 。凡 此  扣种 种 , 使我们 有必 要将 非法证 据 证 明责任 完全 赋予 控 方 。具 体 而 言 : 一 , 律应 当 明确 规定 当被 告  促 第 法方 基于一 定 的理 由对控方 证据 的合 法性 提 出异议 时 , 方 必须 承 担 其证 据合 法 取 得 的证 明责 任 ; 二 , 控 第  被 告方 对证据 合法 性 的异 议所 需 的 理 由 只要 使 取证 行 为 的合 法 性 “ 合 理 的怀疑 ” 有 即可 , 比如 , 告 方  被提 出 口供 笔 录中前后 不一 致等 ; 控方证 明取证 行为 的合 法性 则必 须 达 到 “ 除合 理 的怀 疑 ” 第 三 ,   而 排 ; 当 控方未 能证 明其证 据为合 法所 得或 证 明未达 到 “ 除合理 怀疑 ” , 院应 当推 定该 证 据 系 以非法 手 段  排 时 法所 得 , 依据法 律 的规定 予 以排 除 。 并  余  论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是 一件 “ 来 品 ” 这 项 规则 有 其 赖 以生存 的制 度 环 境 。 由于篇 幅 和论 题 所 限 , 舶 ,  本 文只 能就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自身 的一 些 比较 突 出的 问题 进行 研究 。但 如 果要想 使 这一 制度 能够在 未  来 中 国刑 事诉讼 中被 接纳 并且 有效 运行 , 有很 多工 作要 做 。 还   首先 ,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的 目标 , 不是 为 了排 除而排 除 。理 想 的状态 当然是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则 使  非 并 用 得越少 越好 , 而不 是越 多越好 。如果 有一 天 ,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仅仅 是 一 条宣 示 性 规 则 , 非 实践 中几 乎  没 有非法 证 据需要 排除 , 国的刑 事法 治便 达 到 了最 高 境 界 。但 问题 是 , 实 现上 述 目标 , 中 要 监督 和 规 范  取证 行 为 的一 系列 制度便 是必 不 可少 的 , 些 制 度 如 讯 问 嫌 疑人 时 的律 师 在 场 制度 , 问 时 的全 程 录  这 讯 音、 录像 制度 , 默权 制度 以及证 据 开示 制度 等 。 沉   其次, 只要 承认 非法证 据不 是 自动 排除 , 而是 法官 ( 序性 法 官 ) 程 裁量 排 除 的 , 么 法 官在 具体 证 据  那 的排 除 中就具 有重要 作用 。而 法官 究竟 如何 排 除一项 证 据 , 了制 度层 面 的 因素 以外 , 除 还有 很多 政策 性  和技术 性 因素需 要 考虑 。这些 问题 即使 再高 明 的立法 也 是无法 解 决 的 ; 而如 果让 各地 法 院 自行其 是 , 又  有损 法制 的统一 性 。 因此 , 高法 院针 对实践 中的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问题建 立起 系统 的 、 最 比较有 影响 力  的判 例 , 疑非 常必要 。 无  最后 , 在笔 者所 主张 的非法 证 据 的排 除规 则 中 , 未经 合法 授权 的监 听 、 将 采样 、 通讯 截 留也作 为排 除 范围, 么, 那 哪些 情况 属于合 法授 权 的 问题 , 是现 行 中 国刑 事诉 讼 法 中没有 解决 的 问题 , 这些取 证 手  则 而段在 实践 中却是 客观 存在 的 。因此 , 未来 的立 法 中 , 些 问题也 应 当统筹 考虑 。 这  [ src ] Wht ido xls nR l f vd neIe ayO tie  oWeN e    hns  r ― Abta t   a Kn  f c i   ue   ie c  lgl  bandD     edi C ieeC i     E uo oE l l n mi lP o e u e Th   x lso   u e o  vd n e ilg ly o t i e   h u d b   i td n h s   v d n e   ih na  r c d r ? e e cu in r l  fe i e c   le al  b an d s o l  e lmie  i to e e i e c s wh c  h v   e n o ti e   y t e me s r s v oa ig t   r t ci n o  u da e t lrg t  ut rz d b   o siui n l a e b e   b an d b   h   a u e   il t  he p oe to   ff n m n a  ih s a ho ie   y c n tt t a  n o l w .s “ h  r is o   os n u   r e” s o l n tb   x l d d. T   x lso  o  vd n e i e al  b a n d a o t e fu t  f p io o s te h u d o  e e c u e he e cu in fe ie c   l g ly o t i e   lme n   h ti c n n tb   s d a   n e ie c   fg it o v ri d e n’  a  tc n n tb   s d i  t e   s  a s t a t a   o  e u e   sa   vd n eo   u l:h we e t o s tme n i a   o  e u e  n o h ra .      p c s T   p r to   fe cuso   l  fe i e c  le al  b an d r le   n t e e t b ih e to e t. he o e ain o   x l in r e o  v d n e ilg ly o ti e   eis o  h   sa ls m n   f“d a tu . u u lsr c tr” o ta a djdmet tepo eue f c nicm t ai ,h ai   n  ed t a dterao a l ue fr l n u g n , h  rcd rs   i ti oi t n er ga dvri , n    esn be  i  o s e f  v o n c h  d srb t n o   u d n o   r o . iti u i   fb r e   fp o f o  ( 责任 编辑 :   沐 ) 雨  -5 6?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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