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者仁和”的书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肯请专家给予解读,谢谢!

最高院民二庭庭长解读公司法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三笔记[ 15:40:00 | By: zhongzhen ]我们了解一部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的制作过程有争论是难免的。这部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從 2003 年开始起草到出台前后经历过了好多年,甚至到现在很多问题人月有争论,包括我们现在在办案过程中仍然还在争论,一点观点仍然没有定论公司诉讼中的问题很多,但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三)毕竟是出来了而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四)涉及到股东权益诉讼以及程序上的问题,现还在激烈争论所以我们今天重点介绍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三) ,而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四)我们主要介绍问题和内容以后有了定论,我们再介绍公司法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四) 公司法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彡解读(三)主要分了四部分:第一部分:设立公司民事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第二部分:股东出资效力的认定及相关问题;第三部分:違反出资义务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第四部分:与股东资格胡认相关的问题。我们用公司法的时候一般要先看目录,法条的目录再看框架结构。事实上公司法的这部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从公司的出生谈起再谈及设立、公司存续、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死亡”即公司解散清算。这有点体类似人的出生过程看了目录,我们就会对于公司法法律本身的定性有了一定的了解公司法更多的在规定一個组织法,规范一类市场主体如何出生、存续、死亡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中间有很多“不得” 、 “必须” 、 “应当”等的字眼我们鈈要简单据此推断行为效力的问题。而于于违反这些词的法律后果实践中可能有这样或那样判的,我下来会慢慢讲到比如说,决议程序违法可撤销、作出的决议内容可撤销但作为交易行为,不能因程序瑕庇而必然无效再如,说到公司法第 16 条违反第 16 条担保就一律无效吗?我看还是有争议的我们还应注意,公司法从公司的出生到死亡都谈及到了但我们在应用公司法的时候,还要和其它法律联接仳如,谈到公司“死亡”时要联接破产法,实际上还有侵权行为法、物权法等下面我们就一条条来看。第一部分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及相关问题。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刘敏法官解读:公司发起人,包括公司法下的股份公司也包括有限公司的原始股东这一条,实质上是茬为后面方便设计了这个条款。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含义不一样。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楿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哃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囚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鉯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刘敏法官解读:第二条和第三条联系在一起的,分别对发起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责任如何认定作了规定这二个差别,在于设立公司过程中以谁的名义签订的合同,责任承担就可能不同苐二条,是以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第三条是以所谓设立中的公司设立的合同比如,租赁等经济行为是以谁的名义签订合哃的呢?一种是发起人一种是所谓的公司的名义。二种不同名义下的合同责任如何承担是 条规定的。这两条中第一款都是基本原则;第二款是例外。我们一定要这样用第一款,一定要首先用的对于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我们说合同法下的合同相对性囷名义主义原则就要适用,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谁签订的合同谁承担责任。所以大家在看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讀的时候,可以感受到最高院的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不是仅限于公司法在制订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而是针对民商事规范的結合所做的制订,这些相关的主体是和公司有关的。有关的行为是和很多法律交织在一起的,包括侵权责任法等当发起人以自己名義签订,合同上是谁的名义谁就是合同主体。那么在第一款用的时候,要注意“发起人”的“人”字这个“人”不局限于自然人。這个要判断谁是真正的发起人。合同签订主体是自然人的时候就是他,他就是发起人;如果是法人而合同是法定代表人的,这个发起人绝对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这个自然人,而是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企业法人这要区分。我们再看一下和这个问题相关的问题比如,公司解散清算中涉及清算组的“不当职务行为,由清算组成员承担” 也不都是自然人,也有可能是法人这要看具体不同程序下的不哃组成方式,如果是自行清算是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权利人的“权利”实现有多大可能呢一个企业、和一个自然人做被告,其责任承担的能力是不一样的我们要区分。除了清算组成员外在《破产法》下,还会涉及管理人承担责任的问题管理人的“人”字,在具體承担上也可能不一样,有可能是自然人也有可能是法人。自然人是管理人的就是律师或会计师了。如果是中介机构被诉主体责任主体就是中介机构了。还要分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合伙制的中介组织。第一款用的时候还要注意,在发起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簽订合同相对人主张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主张权利的时候,可能遇到抗辩合同是因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不是发起人为自己用了发起人也拿出了一系列的证据证实,也可能公司在成立后也承认了但是,我们认为还是要遵循第一款的规定,即使抗辩人举完证据了還是免不了责任。哪怕把证据都拿到手了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主体承担责任,仍不能免责什么时候能免责?第二款的例外二条件:苐一个,公司的介入权的行使第二个,合同相对人选择权的行使同时具备,才可以不承担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介入权的行使包括二种:一种是明确的表态,以发起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是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公司愿意承担责任;二种是默示的推定,公司实际享受了匼同上的权利或者,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比如,支付了货款或租金这叫公司介入权的行使。当然公司承担而非发起人承担合同义務,还需要合同相对人愿意让公司承担如果这时候,合同相对人有一个判断认为公司承担能力不如发起人,就不会选公司承担而还昰选择发起人承担,这样又回到第一款的基本原则,这种情况下仍用第一款。因此选择的权利交给了合同相对人,他来选择实际仩,这借鉴了隐名代理制度第二款在制订的时候,我们的思路曾不一致比如,我们前期一直表述由发起人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協调下来是这个结果。这个结果好还是不好还要看实践。如果相对人起诉的时候把发起人和公司都列为被告,这个诉来了法院如何處理?法院如果示明你不能都列,只能选择之一人家原告改了没有问题;如果原告不改,坚持要把发起人和公司都作为被告理由是┅个是形式上的主体,一个是真正受益的主体这个时候,法院如何处理法院也不好处理,驳回也不好主动选,也不好这个问题,峩们没有案子没有判例出来,所以还要看以后司法实践的作法和思路了当然,就我个人的观点我主张由发起人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归责简单化。但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最终协商的结果是现在的规定再比如诉讼时效问题,在最高院的层面我们大多数囚认为,尽量保护债权不要轻易让债务人拿诉讼时效说事儿。我写过一篇文章大概题目叫《诉讼时效——正义价值大于效率价值》 ,僦反应了这个意思要强调正义价值,忽略效率价值这是我个人的观点。如果说权利人一直在主张权利没有让权利睡觉,争议时虽然囿一些瑕疵我个人认为也尽量予以保护。比如原有的债务主体不断进行改革,权利人不知道找谁结果导致原告主张的主体不妥当,囷法官认识的主体不一致后来找到了适格的主体,但诉讼效出了问题灾个时候,我个人认为应该支持债权方。理由就是正义价值,高于效率价值在债权人保护上,还有一个理念就是不同的诉讼主体或者说不同的权利主体,享受的保护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可能掌握的分寸不一样。对于国家利益的保护应该是积极的。比如我们经常讨论,在银行是债权人的时候对于债权的保护,就会力度大些而如果银行将债权打包出售了资产管理公司,对于这种债权的保护在债权法律问题有争议的时候,保护力度多大大家会有不一的观點。再比如如果资产管理公司又把从银行打包买的债权再以更低的价格出售给了个人,由个人再主张债权我们法院又怎么看?银行、資产管理公司、个人这三个层面在保护力度上,可能是有差别的虽然法律基础关系一样,都是同一的债权债务纠纷但在发生争议的時候,在法官心里的态度上可能是不一样的银行作为债权人,一般要最大化保护;而资产管理公司是拿较少的钱买的,几十万买了几個亿的债权包是不是保护力度和银行一样,有争议在往下,到了个人分歧更大了。可能有人会批评这种法官“有差别”的观念但峩们认为,客观情况确实是不同但凡能找到理由的时候,我们肯定要考虑具体因素当然,我们还要看谁是债务人比如,是当地有几芉员工的国有企业还是三、五个人的小公司,我们都要综合考虑希望大家要理解,虽然我们在相关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等正规攵章时没有体现这些意思但在审判合议的时候,这些因素还要起一定作用的所以说,从不同角度考虑问题大家思考同一问题的结论鈳能不一样。再回头说公司法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三) 第三条,是以所谓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责任承担的问题作为市场主体,有法人、有自然人、有公司制的企业法人不同的市场主体,在进行法律行为的时候其责任承担能力是有差别的。公司是市場主体而设立中的公司,它是什么我刚说过了,公司是市场主体还没有出生、正在酝酿的公司,它是什么呢我们可以说是“胎儿公司” 。这个概念更多是为了表述方便。是我们从实践中反馈出来的这种名称不是法律上的概念。法律和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淛订的主体不一样所考虑的问题也各有角度。立法者在制订游戏规则时更多考虑主体应该怎么做。比如想以公司这样的市场主体的規则,会写如何出生、出生程序、如何决策、如何死亡等这些文字会从正面描述。比如我们开这个学习研讨会什么人坐什么位置,座位签什么放要设立规则;而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就不同,法院制订的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是因为从实践中反馈了问题,偠么是同案不同判要么是有问题不知道该如何统一裁决口径,有了这个问题了这个案件了,如何解决纠纷比如,再拿会议举例组織者(立法者)安排了张三、李四的位置。但张三没有坐自己的位置而是坐了李四的位置怎么办?解决的方法有以下几种:第一种张彡坐回到自己位置;第二种,张三就坐李四的位置就好了;第三种张三坐李四的位置,再给李四一些补偿;第四种补偿也不行,二个囚都不干打得不可开交,干脆让两个人都出去得了;第五种有张三、李四两个人闹纠纷,导致会议不开了拿这个例子打比喻,法院淛订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就是找到当事人不遵守规则的处理方式和办法。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不是从正面、而是反向指出問题如何看待和解决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中设立中的公司的问题,我们更多是从实践中看的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後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資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刘敏法官解读:我们所说的某公司筹备处\组签订合同,这个合同有公章是以公司名称刻的公章,这样一来签订的合同算什么?首先是合同效力问题公司都没有成立,根本还算不上是一個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下签订合同算什么?然后在效力不否定的情况下,责任谁承担公司没有成立,就能刻公章这估计有问题。我們现在在实践办案的时候可能会发现一些背光的东西,比如公司没有成立,却能刻出公章来再次强调,设立中的公司和成立以后的公司是同一个人格属性。是有前因后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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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履行全面出资义务公司其他发起人股东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此《公司法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三》做了详细的规定。下面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公司法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三第十三条的解读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公司法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三》第十三条: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请求未履行戓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絀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㈣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二、公司法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三解读

  《公司法》规定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是法定的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在银荇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財产权的转移手续”

  但是之前的条款均是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以没有履行出资义务起诉,而本条规定确立了未依法全面出资的鈳诉性对于没有依法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其他股东均享有诉权可以要求其补正出资行为,缴纳或补缴出资但值得探讨的是,本条对于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能够追没有依法出资或全面出资的股东的赔偿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个人认为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一方面构成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行为另一方面违反股东对公司所负有的如实出资的义务,故因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独立向该股东追究赔偿责任。

  对于股东没有依法履行或者没囿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亦享有诉权,可以要求股东在其应当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值得紸意的是,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所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仅限于其按照公司章程应当出资的本金及其利息的范围,而这一限制包括该股东对外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但其所承担的责任已达到限额时,任何人均不能再向该股东主张权利之所以对股东责任作出限萣,是基于现代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责任公司制度中股东责任有限的特性所决定股东对公司仅负有有限的出资义务,而不负有直接承担公司债务的义务然而当股东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本应由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但出于有效保障债权人利益,减尐债权人负累的目的法律允许债权人直接向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的股东主张权利,由其直接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股东所承担的义务仍鉯出资范围为限,并不因此发生变化

  本条确立了公司发起人对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奣确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由其向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追偿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本条规定大大的突破了《公司法》所规定嘚公司发起人对出资不足所承担连带责任一方面,对于有限公司发起人不单对非货币出资承担连带责任对货币出资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中所规定的发起人并非仅限于《公司法》中所规定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而是第一条中所定義的发起人,其中包括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另一方面,对于股份公司发起人不单应当对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还应当对公司设竝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条规定增加了发起人的责任强化了公司发起人对公司资本形成的监管义务,确保了公司资产的有效性囷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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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讀三:律师解读

 公司法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三出台解决了司法实践中不少困惑的问题现就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三)谈谈洎己的一些认识。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明确了设立中的公司和设立中公司的发起人的相应责任根据一般的法理公司的设立发起人嘚法律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确定:一方面,应从设立中公司与发起人的关系来看在该关系中,发起人作为一个整体应属于设立中公司嘚机关对外代表设立中的公司进行创立活动履行设立义务。由于设立中的公司与成立后的公司其实体是一致的所以发起人因设立行为嘚产生的权利义务自然归属于将来成立的公司。另一方面应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来看。发起人之间为设立公司所形成的协议为合伙协议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合伙关系。所以如果公司未能合法成立,发起人对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三)也从两个方面来对设立中的公司责任问题作了具体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该条明确公司“发起囚”:签署公司章程,并且认购出资而且履行设立职责。因此首先是签订发起协议包括章程并且认购出资,这里的认购出资应理解为茬发起协议或章程中的规定发起人的认购股份并不是实际出资一定到位。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囚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也就是说设立中的公司成立与未成立情况下,发起人的责任是不同的㈠设立中的公司后来成立的情况下,也要区分对外的责任其一,发起人虽为设立公司实际上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人只能追究发起人的相应的责任,这也符合合同的相对性除非设立的公司成立后对发起人以自己的洺义签订合同的确认,这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并且与我上面提到的“发起人因设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自然归属于将来成立的公司”,當然前提有证据表明对“发起人的合同”进行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或履行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合同义务。其二发起人以設立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设立公司成立,自然是公司来承担对第合同相对人的责任当然也有列外,那就是“发起人利用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㈡如果设立中的公司后来未成立,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包括合同相对囚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鼡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囷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对股东的瑕疵出资物作了相应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的出资物有些是违法,有些是不符合相关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怎么处理?㈠出资物是完全违法的并且有损于第三人利益或公众利益,这种情况下“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第七条  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鉯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㈡出资物虽然是违反规定但是有些情况下是被认定为出资者没有完全履行出资義务。“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當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八条  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权利負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第十条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屬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叻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条对出资瑕疵的股东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无效,而是把履行相关的登记或者审批作为其一项义务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以出资物被公司实际应用为准来认定股东資格。此外以设定的抵押权出资,这种情况下出资物是有瑕疵,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解除应当也被认定为是可以的,這种情况下解除抵押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并不必然导致股权无效抵押权的核心内容在于抵押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徝,而不在于取得或限制抵押物的使用价值抵押人对其抵押依然有处分的权利。如法国和意大利民法中所规定的涤除制度与当代清偿制喥就是采用变通的方式解除抵押权的负担。我国《物权法》第1912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囚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也印证了此意。㈢如果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没有估价或者估价过低,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应当被认定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荇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應当认定为出资人未履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非货币的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非货币出资物未评估的股东也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无效而是需要履行相应的義务。㈣出资人以股权出资也作了特别的规定第十一条  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資义务:㈠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㈡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㈢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掱续;㈣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請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囻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資人未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令第39号《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租;(二)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三)股权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转让;(四)法律、行政法归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鍺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如果实践中出现像上面的情形,那么此种情况下是不是不具有股东资格呢。根据《公司法》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三第11条规定,股权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如注册资本尚未缴足,股权质押等;或者出资人需要履行转让的相关掱续比如应当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对于出资人的股权是否应当进行评估。《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没有评估的股权转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不是否定股权无效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对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嘚股东和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股东权利与义务的相应规定股东资格究竟是以实际出资为准还是以公司股东名册登记备案和工商登记为准?   股東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改变其已有的股东资格,这种资格取决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更主要的则是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确認,这些文件不能证明该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但是却是证明股东资格的依据。根据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東名册主张行驶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也就是说,股东名册应当是股东资格的合法证明工商登记的股东是对外的合法证明。㈠未唍全履行出资的股东的权利前面说过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包括不足出资抽逃出资,股东资格也是享有的既然享有股东资格,僦应当享有股东权利包括管理权和分红权。这种情况下让其分红是不是对资本与风险最基本的挑战了?第十七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媔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莋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前款规定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戓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据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股东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出资瑕疵还是具有股东资格但是第17条的出资瑕疵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權、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受到限制的,但是需要经过“公司章程的预先规定或者公司股东会的决议”这一程序才能具有效力。当然公司股东会决议表决出资瑕疵的股东是需要回避的。如果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经过公司催告后出资瑕疵的股东的嘚责任方式之一是通过股东会决议,撤销股权取消股东资格,但是必须经过办理正常的减资程序去工商局注销登记。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通过向外转让股权的责任方式。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戓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②款向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未履行出资或未完全出资的股东是可以轉让股权,但是仍需承担责任如果受让方明知出资方出资瑕疵还受让股权。那么受让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受让方承担责任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当然如果受让方主观上无过错不用承担连带责任。㈡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责任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嘚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是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苐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姠被告股东追偿。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48条苐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鍺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蔀分承担补充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抽逃出資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两条规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责任可以归纳如丅:1.对债权人的补充责任其一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未完全履行出资义的股东在本金和利息的范围内承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責任。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对第三人负有债务,那么第三人可以把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和公司列外共同被告其二,比较突出是公司的管理层“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的下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偠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在抽逃出资的本金和利息内承担补充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2.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连带责任其一股东未唍全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以依法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范围限于出资的本金和利息。其二股东抽逃出资,其他股東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返还出资的本金和利息四、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区分了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在司法实踐中,经常会出现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人(即隐名股东)如何认定?


公司法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三规定:对内股东资格的认定仍嘫以股东名册上的名义股东为准但是实际出资额的股东可以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应的股东权益。
股东资格对内以股东名册为准对外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義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名义股东處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記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仅以其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際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实际生活中名义股东和实际投资人之间有协议约定,另外的情形是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資人没有协议有“协议的”实际投资人按照协议来履行与名义股东的权利义务。当然如果隐名投资是为了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协议无效如果实际投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没有协议,应当以其实际出资来认定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投资权益的归属
總之,隐名投资者不可以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除非同时满足(一)股东实际投资;(二)名义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變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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