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中国工商报山西记者站特刊

本报讯 3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消法》实施一周年新闻通报会,发布《2014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分析》(以下简称《情况分析》)。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在通报会上分别就新《消法》施行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
《情况分析》显示,2014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托12315网络共处理消费者诉求757.88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28亿元,有力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新《消法》施行以来,总局紧紧围绕实施新《消法》工作主线,组织全系统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大力宣传贯彻新《消法》,促进了新《消法》深入实施;二是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着力解决损害消费者利益突出问题;三是加快推进12315体系建设,消费维权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四是创新构建大维权工作机制,消费维权社会协同共治进一步加强。下一步,总局将以深入实施新《消法》为重点,坚持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创新消费维权体制机制,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水平。
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3月15日至今年3月1日,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80214件,解决497638件,投诉解决率为85.7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2亿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7628件,加倍赔偿金额1582万元。一年内,各级消协组织支持消费者起诉1412件,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72万人次。2015年,中消协将在建设维权大平台,推动社会协同共治方面积极作为,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不懈努力。工商总局:2月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超78万户
来源:中国工商报&
  3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月份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报告。
统计显示,随着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全国市场主体稳步发展,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保持较快增长态势。
  2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78.43万户,同比增长54.74%;注册资本(金)1.65万亿元,同比增长1.53倍。其中,企业24.9万户,同比增长91.13%;个体工商户51.8万户,同比增长45.24%;农民专业合作社1.73万户,同比下降13.09%。
  1月至2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194.04万户,同比增长27.87%;注册资本(金)3.85万亿元,增长1.14倍。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全国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1340.73万户,同比增长18.3%。截至2月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7079.1万户,同比增长15.48%;注册资本(金)135.8万亿元,增长31.01%。
  报告显示,产业结构持续优化,第三产业新登记注册企业户数同比增长90.73%。中部地区企业增长较快。企业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高速增长。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规模有所扩大。新增个体私营经济从业人员快速增长,成为吸纳新增就业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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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进行时工商总局:保护消费者权益 创新消费维权体制
来源:中国工商报
  3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消法》实施一周年新闻通报会,发布《2014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情况分析》(以下简称《情况分析》)。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在通报会上分别就新《消法》施行一年来的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
  《情况分析》显示,2014年,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托12315网络共处理消费者诉求757.88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5.28亿元,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介绍,新《消法》施行以来,总局紧紧围绕实施新《消法》工作主线,组织全系统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一是大力宣传贯彻新《消法》,促进了新《消法》深入实施;二是深入推进重点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着力解决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突出问题;三是加快推进12315体系建设,消费维权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四是创新构建大维权工作机制,消费维权社会协同共治进一步加强。下一步,总局将以深入实施新《消法》为重点,坚持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创新消费维权体制机制,提升消费维权工作水平。
  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3月15日至今年3月1日,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80214件,解决497638件,投诉解决率为85.77%,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7.2亿元。其中,因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偿的投诉7628件,加倍赔偿金额1582万元。一年内,各级消协组织支持消费者起诉1412件,接待消费者来访和咨询72万人(次)。2015年,中消协将在建设维权大平台,推动社会协同共治方面积极作为,为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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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0108276)京ICP备号A公司日设立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余某出资30万元,持股比例60%,杨某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40%。日,A公司在青海省西宁市工商局城北分局申请股权出质登记,出质人为余某,出质金额30万元,被担保债权数额300万元,质权人为B公司。城北分局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日,A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城北分局予以核准,A公司注册资本由5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增资后,余某出资额980万元,持股比例98%,杨某出资额20万元,持股比例2%。
日,A公司申请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城北分局予以核准,A公司余某将其出资额中的630万元转让给C公司,转让后余某出资额350万元,持股比例为35%。日,A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城北分局同意A公司股东C公司将其出资额630万元转让给D公司。日,A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A公司股东D公司将其出资额630万元转让给E公司。
日,B公司以出质的股权不能转让为由,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公司诉称,其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日签订股权质押协议及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约定,余某以其持有的A公司全部股权(占A公司注册资本60%股权)出质担保,并按法定程序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B公司认为,余某和A公司违反补充协议的约定,私自变更注册资本,城北分局在其债权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多次核准A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股东变更登记,违反《物权法》关于禁止出质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请求判令撤销上述公司股权转让、股东变更核准登记行为。
城北分局认为,涉案的核准登记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虽经3次变更登记,出质人余某出资额中的350万元没有变动,远远高于其质押的30万元股权数额,其股权转让行为不影响B公司行使质押权利。A公司的增资行为以及股权转让行为在登记程序和实体方面均符合法律规定,受让公司已经依法取得股权。B公司要求撤销股权转让登记,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不利于债权实现。
法院经审理认定了涉案事实,认为城北分局作出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B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核准A公司增资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增资是A公司及其股东自己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A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没有影响其作为一个独立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反而增加了净资产和偿债能力。城北分局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根据A公司提交的相应申请材料核准登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核准A公司股权变更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可以看出,工商机关作出的变更登记行为是依行政相对人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对当事人股权变更事实的确认,属于证权性行为。本案中,城北分局尽到了审查义务,程序合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李 平
(作者系青海省工商局法规处处长、2013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专家型人才培训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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