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上有哪些是政教合一制度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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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本科【外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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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论述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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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外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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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哪些政体 并具体介绍一下各政体的内容 不要举国家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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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上基本上分为两大政体,在共和制政体中还有议会制政体和总统制政体之分,除去这两种政体之外,一是君主立宪制政体,再就是国民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体,也叫苏维埃政体,现存社会主义国家使用),一是共和制政体,还有不多的其他政体,这就是君主制政体
议会共和制 法国代表总统共和制 美国代表君主立宪制 英国、日本代表君主制
沙特代表社会主义制 中国、越南代表政教合一制 伊朗、梵蒂冈代表军事独裁制 刚果、缅甸代表无政党制 乌干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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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作业及答案
导读:外国法制史作业1,外国法制史作业2(5-8章),外国法制史作业3(9-11章),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外国法制史作业4(12-14章),其封建法律文化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和明代法制的影响,外国法制史作业11、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外国法制史作业11、楔形文字法:是指形成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的西幼发拉底与底格里斯两河流域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因这种法律后来扩展至与其毗邻的周围地区和国家,故也有楔形文字法系之称。大体包括苏美尔人、阿卡德人、阿摩利人,亚述人、依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2、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现族内婚、职业世袭。3、贝壳放逐法:指雅典宪法中由民众大会通过投票方式,指定应被放逐的危害国家的分子,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是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被放逐的人名,票数超过6000者,被放逐国外10年。4、市民法: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包括罗马的习惯法、《十二表法》等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院的决议等,是罗马国家固有的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答:(1)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2分)(2)法律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婚姻家庭法等各方面,反映了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肯定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制形式;肯定奴隶制度和自由民内部各等级间的不平等;肯定买卖婚姻和家长制家庭关系;保留某些原始公社氏族制度的残余等。(4分)(3)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分)(4)法律被描绘为遵从神意制定的,违反法律就会受到神的惩罚。(2分)2、古代印度法的渊源有哪些?答:(1)吠陀:印度最早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古老的经典,印度最古老最神圣的法律渊源。(2分)(2)法经: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2分)(3)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2分)(4)佛教经典:佛教曾一度是印度的国教,早期佛教经典也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2分)(5)国王诏令:最为后世瞩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尤其是为弘扬佛法而被刻于岩石或石柱的诏令。(2分)3、简述雅典“宪法”的局限性?答:(1)宪法虽然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平等权利,但事实上能够参加民众大会享有政治权利的只是年满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雅典全盛时期这类公民仅有2万余人,占公民一半以上的广大妇女和未成年人都处于无权地位。(4分)(2)参加民众大会的雅典公民虽然可以得到一定数额的津贴,但让农民、手工业者不顾农时和生产,每隔10天就前往雅典城郊广场去开会,仍然是难以做到的。(2分)(3)虽然形式上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议案,并参加讨论表决,但议案须经复杂的立法程序才能成为法律。(2分)(4)国家公职人员虽然是经选举产生的,但担任公职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如年龄、有无不动产、有无纳税能力、是否欠国家债、是否尊敬父母、崇拜神和圣物,等等。(2分)五、论述题:共20分试述罗马法的分类?答:1、公法与私法。(4分) 这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而作的划分,是由罗马五大法学之一乌尔比安首先提出的。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仅、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指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的利益”。罗马法还明确规定了公、私法适用的不同原则和效力,《学说汇纂》指出:“仅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罗马法学家有关公、私法的划分,不仅被当时的罗马立法所采用,也为后世资产阶级学者所接受。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4分)这是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划分。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表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被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3、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4分)这是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也是乌尔比安坚持的划分方法。乌尔比安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传授给一切动物的法则”,来源于自然理性,是生物间的规则,因此罗马法应由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三部分组成。对这种分类,罗马法学家的看法并不一致。盖尤斯认为,自然法不是独立的体系,其观念规则已融合在万民法之中,罗马法应由市民法与万民法两部分构成。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包括罗马的的习惯、《十二表法》等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元老院的决议等,是罗马国家固有的调整公民内部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权法。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故也被称为“各民族共有的法律”。4、市民法与长官法。(4分)这是根据立法方式不同所作的分类。长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构成长官法的主体法律,故长官法又常常被称为裁判官法,内容多为私法。与市民法的立法方式不同,长官法不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而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5、人法、物法、诉讼法。(4分)这是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所作的分类。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婚姻与亲属关系等。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物、物权、继承和债等。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主要包括诉讼程序与法官职权等。此种分类被优士丁尼《法学阶梯》沿用。外国法制史作业2(5-8章)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日耳曼法:是公元5世纪至公元9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发展形成的。2、教会法:教会法也称寺院法、宗规法,是基督教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准则的法律,对于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教会法的产生是基督教发展的结果,到中世纪中期才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3、伊斯兰法:就是“伊斯兰教法”的简称。它是在中世纪政教合一的阿拉伯国家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关于穆斯林在宗教、道德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所应遵循的准则的总称。4、衡平法: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答:(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分)(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2分)(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2分)(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2分) (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2分)2、教会法中关于诉讼的法律制度是如何规定的?答:(1)教会法院的诉讼制度大多源自罗马法,又有创新。(2分)(2)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废除了过去由被害人及其家属提起诉讼的做法,而使用了纠问式诉讼。在审判中,被告人必须到庭,法院向他告知起诉人并出示证据,允许被告人进行辩解和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3分)(3)民事诉讼的特点是无论起诉、上诉、证据、判决,均须采取书面形式,程序繁琐。(2分)(4)教会为行使司法权,建立了由各种不同等级的法院组成的宗教法院体系,包括普通法院和教皇法院。此外,还有特别宗教法庭,即宗教裁判所,是天主教会专门用来审判异端分子的机构。(3分)3、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有哪些?答:(1)《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最高经典,伊斯兰法的根本渊源。(2分)(2)圣训:即穆罕默德的非启示性言论、行为和生活习惯。(2分)(3)教法学:它通过对《古兰经》和圣训的研究,发现体现于其中的教法原则和精神,解释其基本含义,从而推导出新的法律规则。(4分)(4)其他渊源:包括政府的行政命令、各地习惯、外来法律。(2分)五、论述题:共20分试述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答:1、基本原则:(1)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即国会,“议会主权”即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是与生俱来的,无须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身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的法律。(4分)(2)分权原则。首先,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力;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其次,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必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依然存在,在某种程度也构成对国会和内阁的牵制。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为得终身任职。(4分)(3)责任内阁制。内阁必须由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是下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院多数党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副署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4分)(4)法治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和权利。(4分)2、特点:(1)英国宪法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具有极强的延续性。(2分)(2)英国宪法的内容很不确定。(1分)(3)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1分) 外国法制史作业3(9-11章)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系。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3、潘德克顿学派 :即罗马法学派,主要以温德海得为代表,是在研究罗马法《学说汇纂》的基础上形成的,他们抛弃了旧的注释法学派研究罗马私法的方法,将历史主义与实证主义以及对罗马私法原则的研究与现实社会的研究结合起来,通过逻辑抽象和理论概括,推导出法律概念和原则,从而形成了高度概括和系统化的法学理论体系。4、《德意志帝国宪法》:日,新选出来的帝国国会批准了俾斯麦领导下制定的以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的《德意志帝国宪法》。这部宪法仅对《北德意志联邦宪法》稍作修改即付诸实施,是一部反映容克贵族与资产阶级共同意志,混杂着封建因素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共14章,78条。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1)联邦主义原则:为了消除在《联邦条例》下各州分立的纷乱现象,《宪法》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主要内容是:首先,在联邦中央与各州的关系中,联邦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最高法律,联邦中央对各州处于最高地位,联邦保护各州;其次,在联邦国会的立法权范围上,未经宪法列举的权力一概归各州保留行使;再次,在各州之间的关系上,遵循相互信任、礼让、平等对待的准则。(8分)(2)“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宪法》规定,美国国家的管理形式是总统制的共和国,国家机关按“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的原则建立。(2分)2、1804年法国民法典体现了资产阶级民法的那些基本原则?答:(1)民事权利平等原则。(2分)(2)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和不可侵犯的原则:关于所有权的概念、范围、保护和调整。(4分)(3)契约自由的原则。(2分)(4)过失责任原则。(2分)3、简述德国民法典的基本特征?答:(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首先,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限制的原则;其次,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最后,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4分)(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2分)(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2分)(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2分)五、论述题:共20分评述法国1810年刑法典的基本结构与特点?答:1、刑法典的结构。1810年刑法典由总论和4卷组成,共484条。总论(第1-5条)把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并确定了处刑原则。第1卷“关于重罪、轻罪之刑及其效力”(第6-58条)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及其效力。第2卷“关于重罪、轻罪之处罚、宥恕与刑事责任”(第59-74条)规定了以轻从重处罚(第75-463条),第4卷“违警罪及其刑罚”(第464-484条),分别规定了各种重罪、轻罪、违警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前两卷属于刑法总则,后两卷属于刑法分则。(10分)2、刑法典的基本特点。(1)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和法不溯既往原则。刑法典对定罪量刑作出明确规定,犯罪是指法律所禁止并应受惩罚的行为。 (2)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法典对危害资产阶级统治、危害资产阶级财产安全的行为,给予极严厉的惩罚。(3)巩固和维护宗教信仰自由。(4)刑罚残酷。(5)规定了国家官吏和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的犯罪和刑罚措施。(10分) 外国法制史作业4(12-14章)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大化革新:645年,大和国发生宫廷政变,新贵族拥立孝德天皇,定年号为“大化”。新政权仿照中国唐朝政治经济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政治法律改革,确立了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政治,史称“大化革新”。2、大宝律令 :公元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以中国唐朝《永徽律》为蓝本,是一部以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这部法典条文完备、法理清晰,结构严谨,是“大化革新”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令的集大成者,使革新以来巩固封建制度的措施以法典形式确定下来。3、《罗斯真理》:公元11世纪,为适应封建关系的进一步发展,统治者陆续颁布法规,并对习惯法和法规加以整理,汇编成古代罗斯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文献《罗斯真理》。它描述了当时的社会制度,各等级的法律地位,国家结构,犯罪和刑罚的种类以及部分民事法律制度,基本特点是贯穿了封建特权的原则,反映了氏族制度解体和封建关系形成及发展的历史过程,成为罗斯国家的基本法律渊源,并为以后的发展打下了基础。4、直接效力原则:是指在相关案件中,欧洲联盟法在成员国国内直接适用,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欧洲联盟法自颁布生效之日起,在全体成员国境内具有一致的完全效力,即可以在全体成员国国内直接适用,不必通过国内的立法或行政措施。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1946年日本宪法的特点有哪些?答:(1)确立国民主权的原则,天皇仅为国家的象征。(2分)(2)确立了以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原则为基础的责任内阁制。(4分)(3)扩大了国民基本权利和自由。(2分)(4)规定了“放弃战争” 的条款,体现和平原则。(2分)2、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1)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实行共和制、联邦制的民主与法治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联邦宪法和法律在联邦全部领土内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分)(2)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2分)(3)承认并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2分)(4)国家权力的行使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和相互独立。(2分)(5)宣布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2分)3、简要说明欧洲联盟法的渊源?答:(1)基本渊源:①基础条约;②欧洲联盟国际协定。(3分)(2)派生渊源:①条例;②指令;③决定。(3分)(3)欧洲联盟法的一般原则。(2分)(4)欧洲法院的判例。(2分)五、论述题:共20分试述日本法的特点?答: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其封建法律文化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和明代法制的影响,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成员,而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是在学习借鉴西方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二战以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成为法律移植的成功范例。(4分)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如虽然以大陆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但是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特别是战后宪法模仿美国赋予最高法院以违宪审查权,对日本宪法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诉讼制度上,引进了英美法的庭审中的对抗制,同时以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作补充,两种诉讼体制的融合,更有利于查清案情。(4分)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如作为日本流传久远的法律习惯,调停制度不但没有因为法律的西化而消亡,反而在日本法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愈发显示出生命力,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4分)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战后日本经济法受到特别重视,形成数量庞大、门类齐全、比较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对战后日本经济的腾飞直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分)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法律制度的发展促进了法学的繁荣,而各派学说百家争鸣的结果,丰富了法律的内涵,促进了法律的完善和发展。(2分)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如民法中的家长权、夫权、家督继承和保护地方利益的永小作制度,刑法中的侵害皇室罪、尊亲属罪、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主义,等等,另外,日本法律传统中固有的军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内容,也不时沉渣泛起,阻碍日本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4分) 1、简述普通法自身存在的缺陷。答:首先,保护范围有限。普通法的保护范围足由令状确定的。令状是由大法户以国下的名义颁发的要求接受令状者履行某种行为的命令。其次,内容僵化。由于普通法是在封建自然经济环境中形成的,其内容十分陈旧、僵化。再次,救济方法有限,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巨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对于无法以金钱衡量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损失则不予考虑,这就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2、简述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答:(1)宪法规定俄罗斯联邦是实行共和制、联邦制的民主与法治的国家,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2)规定了俄罗斯联邦的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宣布“俄罗斯联邦平等地承认和保护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地方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形式”;(3)承认并保障公民地权利与自由;(4)国家权力的行使实行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和相互独立;(5)宣布司法审判权只能由法院行使。3\简述雅典宪法的民主性特点。答:(1)形式上承认公民的平等权利;(2)民众大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享有广泛职权;(3)国家公职人员均由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凡属重大公务,均由集体决定、集体负责;(4)由公民通过各种制度和措施直接维护民主制度。4、简述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答:(1)日耳曼法是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包含总结汇报、出国留学、外语学习、教学研究、计划方案、党团工作、农林牧渔、求职职场、经管营销、高中教育以及外国法制史作业及答案等内容。本文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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