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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宣传培训与媒体应对指南(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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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宣传培训与媒体应对指南(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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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媒体应对环节媒体应对环节
1、突发事件的现场管理
突发事件发生现场是处置工作第一现场,同时也是事件相关信息的汇集地。
由于突发事件的“突发性”、“新奇性”和“公众关注性”,决定了突发事件新闻有着较高的新闻价值,容易引起广大受众的关注,因此也往往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热点和相互之间竞争的焦点。从国际上看,世界主要媒体都将突发事件报道作为吸引公众的重大机遇。CNN因为海湾战争的报道成为全球强势新闻媒体,凤凰卫视、“半岛”电视台在报道“9?11”事件和美国军事打击阿富汗的报道中名声大振;中央电视台对第二次海湾战争的报道,赢得了从未有过的收视率。从国内来看,媒体在报道突发事件时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小,很多媒体都在尝试到事发现场对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现场直播。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移动电话、可视电话、卫星通信、网络视频直播等信息传播手段,使全球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都能迅速传播,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几乎能够实现与事件同步。美国纽约世贸大厦被撞仅过5分钟,CNN就开始向全球进行实况直播。新闻媒体反应之迅速,甚至超过了美国军方的指挥机构。
这些事实说明,媒体出于实现新闻即时报道和提高媒体知名度、影响力的需要,越来越重视突发事件的报道。在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竞争中,媒体的主要着力点在争4个“第一”:
一是争抢“第一时间”。所谓“第一时间”,就是与突发事件同步或时效最快的时间。在各种媒体竞争空前激烈的背景下,时效竞争是第一要素。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发布新闻,时差越小,新闻越新。时差为零,同步传播,是新闻记者的最佳境界,也是媒体责任感的体现。在伊拉克战争、抗击SARS报道中,“飞字幕”的形式成为部分电视媒体的固定播报形式。在缺乏画面的情况下,在“第一时间”用文字形式报道体现的就是快速、及时。当然,抢时效不等于没有判断的抢发。媒体对突发事件应准确分析判断,顾全大局、严守纪律;应从对党、对人民、对社会负责的角度,判断事件性质、影响;应谨慎选择报道时机、口径、范围、规模,做到有计划有针对性地从正面组织报道,起到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的作用。
二是争到“第一现场”。所谓“第一现场”,就是突发事件的事发现场。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媒体记者总是从四面八方向事件发生地聚集,亲历现场或离现场“最近距离”进行报道,足以说明现场报道日益受到重视。记者离现场越近,报道越有说服力、吸引力、感染力。现场直播(尤其是带有画面和声音的现场),具有很大的冲击力和影响力,往往给人留下非常深刻的印象,也具有更高的新闻价值、新闻意义。
三是争报“第一人物”。所谓“第一人物”,就是突发事件的直接当事人。作为事件的亲历者,本身就有一定的新闻价值;同时,加上当事人对事件的描述和评价,往往比媒体记者的转述更有可信度。因此,媒体通常都会努力采访到事件的当事人。从广义上看,当事人的概念不仅包括突发事件的直接关联者,还包括一些外围的间接关联者。如火灾现场的消防员、车祸现场的救护人员等等。
四是争创“第一品牌”。所谓“第一品牌”,就是突发事件报道后公众的首选媒体。人们关注突发事件的报道,希望在“第一时间”看到真实、准确、全面、权威的报道。如果一家媒体能给予公众这样的报道,无疑成为公众寻求突发事件信息的首选媒体。因此,媒体在对突发事件进行报道时,都在保证及时、客观、全面的同时通过邀请权威人士进行解读、采用多种形式的报道等方式,力争有较强的准确性、权威性、可接受性,使自己成为公众心目中的“第一品牌”。
媒体在这些“第一”中展开的竞争,对政府做好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媒体之间竞争的着力点,实际上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的切入点。在做好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管理好到达现场采访的记者,做好现场记者采访的组织协调工作。这样才能确保有关突发事件的报道不出现偏差,才能从源头上把握住突发事件的舆论导向。
一、第一时间的舆论引导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提出,发生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的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第一时间发布信息,有助于政府掌控危机事件的主动权,稳定人心,避免出现歪曲性报道并防止谣言传播。对于政府主管部门来说,如何才能做到第一时间发布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呢?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抓住“第一时间”。
(一)狭义上的“第一时间”
1.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各部门应该紧急启动应急机制并依照应急预案中所明确的职责分工采取应对措施。新闻处置(新闻中心)领导小组(简称“新闻处置小组”)必须建立灵敏的信息搜集机制,在事件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获知事件发生的信息。各成员单位在接到有关事件发生情况的报告后,要同其他现场处置人员一起在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开展新闻处置工作。
2.记者到达前的第一时间。突发事件发生后,往往还在政府有关部门一级一级向上汇报的时候,媒体记者已经接到信息前往事发现场了。记者在政府有关部门之前到达现场进行采访,往往是处于一种各自为政的状态,不仅采访对象的范围和采访内容的准确性难以把握,还可能给危机事件的解决带来麻烦和干扰(尤其是恶性突发事件)。如绑架人质事件、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现场等。因此,新闻处置小组应该尽量缩短接到信息后的反应时间,赶在记者之前到达事发现场。
上述两种情况还是狭义上的第一时间,也是舆论引导工作的最佳时机。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有时新闻处置小组不能在事件发生后、媒体到达前及时赶到现场。此时就需要从更广的意义上来把握第一时间的概念。
二、广义上的“第一时间”
1.媒体报道前的第一时间。在媒体没有对突发事件进行报道前,舆论引导的先机并未失去。国内的媒体中,纸质媒体的发稿截止时间多数都是在午夜左右,最迟一般不超过凌晨2:00;电视媒体中地方台的新闻报道一般都安排在晚上的9:00之前,中央台没有在地方设立采访分支机构;电台的新闻节目是滚动播出,网络新闻报道是24小时在线。但是,一般重大事件报道都是转引报纸广播电视的消息,不会采用网民发布的消息。根据这样的一些规律,虽然记者已经抢先到达现场进行了采访,但是,在媒体还没有作出报道之前新闻处置小组还可以尽快赶到事发现场并协调组织媒体记者的采访活动。
2.舆论形成前的第一时间。在媒体对事件报道后,到公众获知消息、形成社会舆论前,政府还没有失去最后的机会。因为媒体除了采访事件本身的信息外,还会关注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置措施,因此,只要突发事件处置没有结束,记者还有可能留在现场关注事件的进展和政府的举措。公众可能初步接触到有关事件的信息,还没有立即理解事件的意义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政府来说,这是对现场记者掌握舆论导向的最后一个“第一时间”,也是最后的时机。新闻处置小组要抢在信息扩散、公众对事件形成判断之前赶到事发现场,根据媒体前期报道情况,对仍然在现场进行采访的记者的活动进行管理。
对于新闻处置小组来说,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第一时间”,已经不是最佳时机,而是已经处于一种被动应变的状态了。这里主要是强调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重要意义,也是为突发事件处置部门提供一个可供操作的时间尺度:要真正把握对记者进行现场管理的最好时机,还是应该努力做到在事件发生后、记者到达前赶到现场。
二、现场记者的管理
突发事件处理中要控制进入现场的人员。公众、新闻记者、看热闹者和当地居民都可能试图进入现场,给事件处置工作造成影响,还会给他们本人和其他人带来安全隐患。新闻处置小组成员到达现场后,在现场处置指挥部的领导下,明确现场负责人员和相关人员责任,共同维护好现场秩序,对在现场的记者进行管理。
(一)摸清现场情况
首先要与已经到达现场的参与处置的其他各小组人员进行沟通,了解事发现场情况,同时了解已经到达现场的媒体及记者采访情况(包括一共来了多少家媒体的记者;有多少记者已经在现场进行了采访,大概采访了什么人、什么内容;有哪些记者已经发出了报道,稿件是什么内容,图片还是图像,单纯文字稿件还是网络综合稿件)。只有了解了这些情况,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舆论引导工作。因为各媒体的功能并不一致,有的追求即时,有的追求全面,在舆论引导中要各有侧重,发挥不同功能媒体在突发事件报道中的作用。
(二)确认记者身份
由于对突发事件的高关注度,到达现场要求采访的人员可能并非都是记者,有些是借记者之名搜集信息(包括所谓的“新闻线民”)。在有采访资质的人员中,有些是正规记者,有些是特聘记者、特约通讯员;有些是本地区媒体记者,有些是外地媒体记者;有些是境内记者,有些是境外记者。因此,必须对所有要求采访的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只有资格和身份符合要求的记者方可进入接待区采访。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对境外媒体的采访管理,以往是根据日国务院颁布的《外国记者和外国常驻新闻机构管理条例》来进行的。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对外国记者在境内的采访有2个方面的限制:①被同意派遣的记者只能进入向外国记者开放的区域;②外国记者采访中国的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单位,应当通过有关外事部门申请并经同意。2006年12月公布的《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外国记者在华采访规定》,则放宽了我国对境外媒体的采访限制。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基本延续了奥运期间对境外记者在华采访所给予的宽松和便利。随着中国对境外媒体的进一步开放,国内新闻采访的环境将越来越宽松,这就决定了各级政府在与境内外媒体打交道的过程中不能沿用传统的管理思维,而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做好媒体的接待和服务工作。
(三)规范采访活动
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小组在保证记者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或者临近事件现场去采访。由于事件现场通常比较混乱,记者四处走动采访会造成事件处置工作开展的影响和人身安全隐患。因此,必须对采访活动进行规范,如划定记者可以进入的场地、设定禁区、禁止进入或不准拍照等具体规定。要求经同意进入现场采访的记者遵守有关的规则,服从现场的指挥,不得干扰和影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以便相关部门集中精力尽快处理危机。
不同类别的突发事件在新闻管理时会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一般的突发事件现场管理除了保护现场和安全隐患的考虑外,一般较为宽松;涉及军队、武警、公安系统的突发事件,因涉及国家机密和社会安全,有关部门会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当事人、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公安机关还会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这些事件现场管理较为严格。根据国际惯例,由新闻管理部门与新闻媒体记者签订采访协议,双方遵守协议规定。在采访现场,视情况划分“采访开放区”和“采访禁止区”,由管理人员陪同和协助记者采访。
(四)提出报道要求
在规范记者采访活动的同时,要根据事件的性质、发展趋势、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对记者报道的内容提出要求,确保报道的准确、稳妥、统一。因为突发事件可能还没有结束,处置工作还在进行之中,有些信息的披露可能会对处置工作的开展造成影响。例如,重大刑事案件,现场的很多情况涉及侦破工作细节,随意报道会给罪犯提供反侦破信息;交通事故现场,媒体拍摄的画面中如果将死难者身体残缺不全的画面传播给公众,不仅对死难者家属的心理造成很大的创伤,还会在公众中传播恐怖情绪。因此,新闻处置小组必须对“哪些内容、细节可以报道,哪些图片、图像可以采用,哪些人物可以涉及,哪些数字可以公开”等内容作出明确的要求。我国多数媒体在这些方面均有自律意识,但也有一些媒体为了制造轰动效应而不顾公众的情感。
三、现场信息源的管理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版的《文献术语》把“信息源”(简称“信源”)定义为:“个人为满足其信息需要而获得信息的来源。”新闻处置小组作为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的核心机构,要随着突发事件的发生发展及时掌握各种信源,重点是保持信息搜集发布渠道的双向畅通、准确无误,不让信息传播游离于政府的掌控之外,防止记者在失控状态下对事件信息进行猜测性的报道。
(一)畅通各种信息搜集渠道
信息可以分为原始信息和加工信息两大类。原始信息,是指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直接产生或获取的数据、概念、知识、经验及其总结而未经加工的信息;加工信息,则是对原始信息经过加工、分析、改编和重组而形成的具有新形式、新内容的信息。信息收集是指通过各种方式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准确、全面、及时地掌握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是控制突发事件信息传播的重要环节,也是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前提条件。突发事件现场有各种信息在聚合、传播,其中有与突发事件相关的、真实的信息,也有一些无关的和虚假的信息,新闻处置人员必须尽可能地拓宽信息搜集渠道,注意和事件有关各方保持联系,同媒体及相关记者建立友好关系,以便了解一些正常渠道不能得到的重要信息,并对所有搜集到的信息进行梳理和确认,供决策和新闻发布之用。只有在全面掌握事件信息的基础上,才能对事件的性质和影响作出准确判断,并据此确定应该选择什么样的信息对外发布,采用何种发布方式,发布到什么范围。
(二)掌握核心信息传播渠道
对于到现场采访的记者来说,其唯一目的就是获取信息。政府是核心的信源,可以得到更多、更全面、更权威的信息。如果政府掌握的核心信息有足够的新闻价值,即使记者接触到再多的信息,也依然在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范围内;如果信息不充足或者不重要,记者就会被其他的信息所吸引,脱离现场管理者的管理范围。如果现场管理人员不掌握核心信息的输出渠道,记者从政府这里得到的信息不能满足他们的采访需求,或者从另外渠道获得的信息比政府提供的更权威,那么记者就很难主动接受政府的现场管理。在突发事件的现场,政府只有以核心信息资源吸引记者,才是管理记者的最佳手段。在一般情况下,应尽快设立新闻中心并对外挂牌;没有条件的,可以明确现场新闻发布人,要求现场所有信息必须经由这个唯一渠道对外发布,让记者知道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找什么人可以得到最新、最重要的信息,并且尽可能提供给他们所需要的内容,这样记者就不会轻易离开而始终处于政府的管理视线之内。
(三)确保信息输出规范可控
信息传输是从一端将命令或状态信息经信道传送到另一端并被对方所接收。信息传输过程中不能改变信息,信息本身也并不能被传送或接收。必须有载体,如数据、语言、信号等方式。根据信息论创始人、数学家香农与韦弗提出的传播的数学模式:传播的过程就是信息从信息源经过信道传播到信宿的过程,中间经历了编码和解码的环节,还受到了冗余信息、噪音等的干扰。所谓信道,就是信息传播的渠道,噪声是传播过程中的干扰,冗余信息是信息中不影响信息完整的、不容信源自由选择的那一部分。要想使信息完整地传递给目标对象,就要减少冗余信息和噪声的干扰,减少编码、解码环节出现的差错,这就要求传播者对传播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突发事件信息输出中,实际上存在着一个谁是传播者的问题:政府与媒体都在争夺传播者的地位。由于媒体掌握着传播工具,可以直接传播信息,政府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往往只扮演信源角色,不控制传播过程,也就不决定最终的传播效果。要想确保突发事件的信息在传播过程中不出现偏差,准确传递给公众,达到正确引导舆论的目的,政府就不能让媒体掌握传播主导权,控制信息传播的过程,而自己仅仅作为信源;而是要努力成为主动传播者,由政府来选择信息成为信源,让媒体成为信道,由政府来控制信息传播的过程。如何解决政府不是直接的传播者而又要成为实际上的传播者之间的矛盾?关键就在于信息输出的规范可控。政府虽然在最终输出的环节上没有决定权,但是如果能在信息输入上取得控制权,那么舆论引导的主动权依然在政府手中。
因此,新闻处置小组必须要控制好提供给媒体的所有信息,确保对外发布的所有信息都经过精心准备、严格审核,同时指定经过批准的相关人员和专家接受记者采访,这样就能保证信息输出的正确性和可控性。
四、二级现场的管理
突发事件现场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突发事件现场,是指突发事件的发生地如交通事故中的道路、火灾事故中的房屋、绑架事件中的人质所在地等。有些突发事件的现场概念比较特殊如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事件。由于是对大范围的人群产生影响,现场的概念包含范围很广,所有受灾地区都是现场。广义上的突发事件现场,除了指事件的发生地,还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处置工作开展的所在地和事件有关人员所在地。如交通事故中救治受伤人员的医院和伤亡人员的家、火灾事故中消防指挥部以及火灾附近居民的房屋、绑架事件中的公安指挥部门和人质亲属所在地等。狭义上的突发事件现场通常被称为第一现场(即一级现场);除了第一现场,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处置工作开展的所在地和事件有关人员所在地被称为二级现场。媒体关注的现场应该是广义的突发事件现场,很多突发事件信息(包括不实信息)都源自这些现场。因此,除了控制好第一现场的记者采访报道外,决不能忽视二级现场的控制工作,以实现突发事件新闻的可控性目标。
(一)尽快确定一级、二级现场
新闻处置小组对事件可能涉及的现场空间进行梳理并加以确定。突发事件第一现场与二级现场之间的重要性是不相同的:第一现场无疑是最重要的信源地,是需要重点加以管理的;二级现场则在有些事件中非常重要。对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区分,只是为了区别不同现场对于新闻处置工作的重要性,这种现场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随着事件的发生和处置工作的进展,一级现场会发生转移。在绑架事件,绑架活动发生地是一级现场(即案发现场),人质亲属所在地和公安部门指挥中心则是二级现场。警方在初期侦破工作中会重点控制案发现场,但是随着前期现场勘查工作的结束,案发现场相对并不重要。由于绑架者通常都是以人质亲属为要挟对象索要钱财而与一个重要亲属直接保持联系,亲属又会向警方通报情况,因此在案件侦破前,人质亲属所在地与公安部门才是最重要的信源地。通常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信息是绝对不能对外披露的,包括绑架者提出什么样的条件、在什么地方交换人质等。而此时的人质亲属所在地与公安部门又成为一级现场,也是最需要管理的现场。新闻处置小组要根据现场的转移及时调整自己工作的重点。
(二)区分不同现场的管理
所谓不同现场,即指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现场又指一个突发事件的不同现场。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在现场管理上有不同的要求。例如,自然灾害中的水灾,一般现场范围都比较大,记者的采访也处于流动的状态,现场管理也不能局限于一个地点;而是要根据灾情的发展和救灾情况,以及要求采访的记者人数和采访重点等,选择能够反映整体灾害处置情况的区域组织记者前往采访;同时在安全区域设立新闻中心,方便记者随时联系和了解情况。而灾害事故中的交通事故,现场相对固定,一般就是事发地、医院、交警部门、伤亡人员居所等地;现场管理需要相对固定地点,在现场接待记者、通报有关情况。一个突发事件的不同现场,重要性不同,管理上也要采取不同的方法。无论什么情况下,第一现场都应该是管理上要确保的重点。在现场管理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应该将人员相对集中,做好第一现场的管理工作(包括在现场划定区域、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现场秩序等)。对于二级现场则可根据情况,明确由相关部门对相关信源进行控制,保证不泄漏核心信息或未经核实的消息。
(三)加强不同现场的沟通
信息的沟通对于现场管理人员非常重要。各个现场都是重要的信息来源地和舆论发生地,与事件发生和处置有着不同的联系,并会传递出不同的信息和声音。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在事故发生地有事件发生的原因、影响的范围、最初的伤亡人数、损失情况等信息;在现场的群众可能目击了事件发生的经过,会向记者从不同角度进行描述;在现场指挥的交通警察那里,可以了解到道路交通受阻情况和预期恢复正常的时间;在抢救伤员的医院有人员抢救进展和伤亡者家属等信息。这些信息虽然并非都很重要,但是由于事件的各个因素都是互相关联的(有时甚至是牵一发而动全身),貌似微不足道的信息也可能引发大的波动,一个细枝末节的报道有可能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同现场之间的信息沟通,有助于现场管理人员汇总不同方面的信息,确定舆论引导的基调和重点。
2007年8月17日,山东新泰市境内的华源矿业公司煤矿发生溃水淹井事故,172名矿工被困井下。18日开始,国内外记者相继赶到事故现场,其中包括美联社、路透社、法新社、BBC等境外知名媒体的26名记者。抢险指挥部安排专人“一对一”主动为境外记者服务,以充分了解他们对事故的关注热点,及时掌握其与群众接触的现场信息,研究对策,制定科学的工作预案。抢险指挥部下设的新闻舆论组还详细策划了采访内容、设计采访路线,并积极为境外记者提供所需相关文字材料,邀请其参加统一组织的新闻发布会和现场采访,以利其全面了解情况和事故真相。为密切关注媒体报道的动向,新闻舆论组及时收集、汇总、分析研判每天境内外媒体对事故的报道及采访动态,及时向抢险指挥部报告,并提出下一步舆论引导的意见。境外媒体对有关方面配合其采访的做法基本满意,虽然报道中有负面的,也主要集中于矿工家属过激情绪上,对整个事故原因、处理的报道总体上是客观的。
2、政府新闻发布
政府新闻传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以实现。在长期实践中,政府新闻传播已形成了自身体系,即由政府信源到受众的多重传播与媒介作用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政府新闻发布会占据着主要角色,市政府借助大众传媒进行新闻传播的主渠道,能够起到有效沟通信息、协调关系、引导舆论和改善形象的作用。
一、政府新闻发布概述
(一)政府新闻发布的基本概念及其意义
政府新闻发布就是政府新闻信息的开诚布公,即通过新闻发言人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件等多种形式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政府、部门的观点、态度和立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作为危机传播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构成了特殊时期国家形象塑造的主要舆论环境之一(如墨西哥的大地震、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印度洋海啸等等)。新闻媒体对突发事件的高度聚焦、集中报道,使突发事件中的媒体应对成为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突发事件的新闻传播正确与否,往往体现政府危机管理能力的高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官员在谈到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重要性时指出:突发事件往往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政府对突发事件的表态和采取的应对措施已成为公众判断政府工作表现的重要依据。
当今社会,平面媒体、立体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及其他新兴媒体的出现与发展,新闻传播的速度加快,一夜之间传遍全球。另一方面,突发事件又往往与公众的利益密切相关,人们自我保护的本能使得在危机发生时第一反应和最大需求就是了解信息,即了解真实、准确、权威的信息。而媒体往往是公众在突发事件中及时了解真实情况的最敏捷的信息来源。在信息社会中,如果政府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新闻发布缺位,那么各种新闻的替代品一定不会缺位:越是想“封锁”信息,谣言、“小道消息”越是会漫天飞,群众越是会陷入惶惶不安之中,并且可能导致事态向不良方向发展。公众需求迫切,媒体热衷传播和挖掘,其内容传播之快、范围之广,是其他信息所不可比拟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由于媒体抢新闻或其他传播渠道在没有核准事件的情况下产生的失实信息或失准信息,并由此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使政府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媒体和公众对于相关事件信息量的需求与突发事件本身造成的社会影响大小是成正比的。同时,人们对事件的关注时间长短,也取决于事件处置的进展速度以及是否有明确结果。只有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的信息链形成闭合,相应的媒体议程才能结束。由此可见,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也不是靠一次就能完成的,政府新闻处置小组必须结合事件处置进程中的各个节点进行信息动态发布,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事件发展过程和处置步骤,在满足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媒体监督权的过程中牢牢掌握信息的话语权、传播的主动权和舆论的主导权。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要力争成为第一个发出声音的人。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发布事件信息,是责任政府的重要表现,它对于公众了解事件真相、避免误信谣传、稳定人心,调动公众积极投身抗灾救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政府要在与媒体的沟通中加强良性互动,寓导向于服务之中,通过主动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媒体需求。在这里,特别强调要有意识地加强与主流媒体的互动(如专访、专题通报等),从而影响舆论走向,保障公众知情权。
(二)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1.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①日常性的、例行性的工作通报,介绍政府有关工作,满足公众一般性的知情需求;②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包括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重要法规规章、重大方针政策、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及发展,以及人们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的公布;③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介绍事件情况、政府举措和公众防范措施等;④就国内外关注的重大热点问题阐明政府或相关部门的主张,或针对外界对政府工作所产生的误解、疑虑,以及歪曲和谣言,通过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释疑解惑,澄清事实,驳斥谣言。其中前两方面内容一般属于政府主动发布,它要求政府部门平时要做好新闻分析与综合工作。后两方面内容(特别是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相对来说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它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在短时期内综合衡量发布的速度、时机和内容。
2.政府新闻发布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正式的新闻发布和非正式的信息透露。正式的新闻发布包括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非正式的信息透露包括新闻通气会、集体采访、领导人专访、电话采访、书面采访等等。
二、新闻发布的组织和实施
(一)迅速组织新闻通稿
新闻通稿原本是通讯社向各种媒体出售的、适用于各家报刊使用的新闻稿,是相对于新闻特稿而言的,又称电讯新闻。新闻通稿是突发事件新闻处置中政府与媒体进行接触的最有效的渠道之一,对政务信息传播的控制程度仅次于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的范围可以是具体的,也可以是宏观的;可以是对突发事件的说明,也可以是对不良舆论的回应。新闻通稿适用于各类媒体,是记者们最熟悉、也是最愿意接受的形式。迅速组织新闻通稿的撰写是突发事件新闻处置的一个关键环节。无论是否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稿的组织都是必不可少的。政府采用向媒体提供新闻稿的方式,特点在于信息准确、表达严谨。如我国中央政府很多重要信息就是以新华社电讯稿的方式向社会公布的。
1.通稿的组织。新闻通稿的组织,必须安排专人负责。由于搜集相关信息工作头绪多、难度比较大,需要成立一个专门小组具体落实。应由宣传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及处置工作主要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领导参加。宣传部门了解媒体,事故发生单位熟悉情况,领导参加则对事关全局的问题和口径进行把关。稿件的写作,由突发事件新闻处置小组牵头,由相关的责任部门负责起草,交给领导小组审核;也可以由责任部门提供素材,由领导小组负责起草。目前比较常用的一种方式:指定地方主流媒体的记者到现场进行采访,新闻处置工作人员负责配合记者采访,提供相关情况和素材,帮助记者完成新闻通稿。无论是哪一种形式,最终通稿必须由新闻处置小组把关后才能对外发布。
2.通稿的要素。新闻通稿的标题要简洁明了,有概括性,用黑体标出。导语必须用最简洁的文字把最重要的事实告诉读者,最好不超过3行字,以50几个字为宜。一般要用“5W+1H”模式。“5W1H”最早是1932年由美国政治学家拉斯维尔提出的一套传播模式,经过人们的不断运用和总结,逐步形成了一套成熟的“5W+1H”模式。其内容如下。“5W”:why(为什么),What(是什么),Where(在哪儿),Who(谁),When(什么时候);“1H”:How(如何)。“5W+1H”必须在导语部分出现不少于3个。引文不能出现在导语中,而在第二、第三段出现,必须注明来源。新闻主体、新闻背景是对导语的补充,需要把事实的过程和结果交代清楚。一般呈小段化排列,有4-5段显得层次清楚。文中不含缩略语、行话或专业术语。这种被称为“倒金字塔”的写法是新闻通稿的常用写作方法。通稿一般文字要短小精悍,一目了然,1000字以内最受欢迎;稿页四周要有足够的“留白”,以便记者做记录时使用。最后标注发布的日期,以及发布机构的联系方式。
对于新闻处置小组来说,新闻通稿应该准备2篇以上,至少保证1篇消息,1篇通讯。消息中应该包括整个事件的核心信息。结构形式通常是“倒金字塔”,即把最后发生、最重要或最富有吸引力的材料置于篇首,呈现出重要性依次递减的顺序。通讯则是对消息内容的补充,可以是整个事件的背景情况介绍,也可以是政府希望媒体在报道中向公众说明的内容。
3.通稿的使用。新闻通稿因为发布对象的不同,需要在事实细节、文字表述、使用语言等方面加以区分。随着对境外媒体采访限制的逐步取消,境外记者在国内采访区域、领域扩大,遇到突发事件时,境外记者也可能会要求采访。如果提供中文通稿,再让境外记者去翻译,可能因为文化差异(或对情况不熟悉)造成翻译中的差错,引发负面影响。与其事后再去纠正,不如事前准备好英文通稿提供给记者。
新闻通稿是新闻发布的手段之一。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新闻通稿可以在以下2种情况下使用。一种是在新闻发布会上提供给记者作为报道素材。新闻通稿以清楚的文字表述,为记者准确报道突发事件提供保障;同时,记者可以从通稿中获得更多的突发事件信息,扩大报道范围。新闻通稿最好提前发给记者,当记者一来签到时就能拿到它,这样就可以一边听一边翻看。另一种情况是召开新闻发布会存在一定的困难时,可以将新闻通稿直接提供给记者。
媒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截稿期限,作为新闻发布机构,要尽量安排好新闻通稿和发布会的时间,以配合媒体的截稿时间。
(二)尽快召开新闻发布会
危机发生后的24小时最为关键。在资讯传播如此迅速的今天,拖延时间无疑是让更多公众对政府失去信任。因此,危机事件发生后,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第一时间作原则性表态,告诉媒体当时情况,不要等到一切搞清楚后再说。曾任美国白宫新闻发言人的弗莱彻打过一个生动的比方:这就好比很多饥饿的人在等着一只正在烤制的火鸡,如果鸡翅已经烤熟了,那么就应该先把那部分切下来,让人们填填肚子再说,再继续烤其它的部分,不要让人们饿着肚子等到整个火鸡全部烤熟。由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突发事件的相关情况,是政府向媒体提供突发事件信息的最基本的方式,具有传播信息准确度高、信息发布充分、与记者互动性好、新闻现场感强等特点。
1.政府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新闻发布活动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将新闻稿件直接送交新闻媒体。二是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媒体吹风会或媒体见面会,与记者进行面对面的交流。三是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向记者透露消息。只有灵活运用政府新闻发布的各种形式,才能获得好的传播效果。选择不同的形式来进行新闻发布,本身也是政府立场、态度的一种鲜明体现。不同的发布形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发布效果。新闻发言人不仅要细心甄别和考虑各种发布形式的适用范围和实际操作效果,还要在新闻发布前,根据即将发布的信息的自身特点和相关因素(如舆论热点、记者需求等),选择适合的发布形式。
(1)新闻发布会。政府新闻发布会是指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举行的向新闻媒体介绍政府立场、观点、态度和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等政府信息的问答式会议。新闻发布会为政府官员提供了一个通过媒体向公众传达信息的机会,也为公众提供了一个通过媒体向政府官员提问和获得信息的机会。这种新闻发布形式已成为公众比较熟悉的形式之一。其基本特点是:体现出政府的高度重视,便于政府和诸多媒体直接双向交流;形式隆重,权威性高、公开面广、互动性强,常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直播。但是,准备程序相对复杂,发布要求较高;每次新闻发布会的时间长短可视情况而定。
在安排一次新闻发布会之前,要首先思考以下问题:①是否是最好的方式;②是否有足够有新闻价值的信息使媒体记者满意而归;③是否为回答记者提问做好了充分准备。
只有当发布主题足够重要、内容足够丰富、对记者具备足够的吸引力时,才适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另外,新闻发布会的成本比较高,对新闻发言人的要求也比较高,举办新闻发布会之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2)背景吹风会。背景吹风会的内容大多被要求不作报道(或在报道中不作直接引用)。由于背景吹风会所提供的信息能影响和引导记者对有关这类题材的报道,所以它是新闻发布会的一种重要辅助形式。其基本特点是:不必定点定时,形式相对简单;有时要求在报道中隐匿消息来源;可锁定部分目标媒体进行小范围的发布;发布者对信息的掌控度高。
背景吹风会属于非正式新闻发布,灵活性比较高。它常被作为正式发布活动的前奏,新闻发言人可以先给媒体简单透露一些信息,通过观察媒体初步的报道,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反响决定下一步的行动方案。
背景吹风会适合用于某些暂时不愿炒热,但又需在一定范围内传播的问题。这种形式气氛比较轻松,邀请的记者一般是小范围的,应邀者大多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媒体或关系融洽的记者;地点可在一个小会议室或发言人办公室里,甚至在咖啡厅或者饭桌上举行;形式上不如新闻发布会正式,能说一些在正式场合不便说的话。这种做法不仅可以服务新闻界,藉此培养一些核心媒体,还可以使新闻发言人在很大程度上把握舆论的方向。
(3)组织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这种发布形式是指通过主动和应邀约见或安排独家或多家媒体的采访来发布新闻信息。其基本特点是:灵活机动、时效性好,可体现政府主动性,又可选择接触媒体,有利于深入交流和树立发言人的良好形象。
新闻发言人主动接受记者采访可以及时与新闻界沟通,树立政府开放透明的形象。集体采访同新闻发布会相比,气氛比较轻松,答问也可以详尽些,由于范围比新闻发布会小,记者有多次提问机会。专访一般来说是记者更愿意采取的独家采访形式,因为可以获得更多独家新闻。日常情况下,媒体有需要时,新闻发言人应该尽量安排。有时可以把两种形式结合起来,先安排集体采访,结束后再安排某家媒体做专访。
即使是小规模的媒体采访,新闻发言人也应该有充分的准备,在坚守原则立场的前提下,较多地采用人际传播的技巧,为记者提供细节,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值得注意的是,遇到危机和敏感问题时,最好安排2家或2家以上的媒体同时采访;否则,容易因为单个媒体报道的某些偏颇造成不良后果。
(4)以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以新闻发言人名义发布新闻公报是指新闻发言人由党和政府授权,郑重宣布某项新闻事实或者对某项政治事件发表声明。它代表着党和政府的立场、态度和主张;声明和谈话则是新闻发言人就有关事项或问题向社会表明本部门、本单位的立场、态度和观点等。其基本特点是:郑重程度高、政治性强,须采用书面和官方用语。
这是在特定场合使用的具有相当政治严肃性的新闻发布形式。由此发布的新闻公报、声明和谈话,可以在报刊登载,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播发等。公报、声明、谈话,发表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经反复审定后选择恰当的媒体播发。如果发布的内容不是很重要,作为一种变通的形式也是日常使用的形式,可以通过向有关媒体提供新闻稿的方式进行发布。
(5)利用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遇有热点新闻出现或是媒体需要确证某些新闻信息时,政府新闻办公室常常需要用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来及时回复记者问询。其基本特点是:及时、简便、灵活、针对性强,需要反应快速。
当一些重大突发事件、热点、焦点新闻发生时,或者记者需要立即求证某些重要信息时,这种新闻发布方式用处很大。公开新闻发言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开通媒体与政府联系的“快速通道”,本身也是政府透明、开放的一种重要体现,对那些需要异地采访的外地或境外记者更是非常方便。但使用此种方式时一定要谨慎、注意方法。
电话采访一般不宜马上回复,应做好记录,经请示、研究后受权回复;应尽可能地有书面文稿。传真和电子邮件答复记者问询都属于书面采访,可根据媒体的需要和可供发布的具体情况,提供书面采访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的回复应注意时效,尽可能在媒体要求的时间内回复。
(6)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新闻信息。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政府的重要文件、档案、报告和其他信息,上传新闻发布会的多媒体记录等,成为政府信息发布的重要形式之一。其基本特点是:传播成本低,即时发布、滚动发布,易于全面地为大众接受,有需要者可以随时搜寻并获取。
政府网站要力图构建起一个权威、丰富、便于查找的信息平台,把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同时,政府网站也要构建一个平等、交流、互动的信息平台,答复记者问询,了解民意、把握媒体动向。
在突发事件爆发时,政府如果能充分利用网络传播在时效性、广泛性和互动性上的特点,第一时间给出政府的态度和声明,就可以展现出政府主动沟通、积极应对的姿态,有效稳定民心,防止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网民数量的急剧增加,政府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亟待进一步加强。
2.选择发布时机。突发事件或者是重大突发新闻发布的时机要遵循时效性原则,越快越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时间,一般要选择在突发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有关部门要根据搜集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和公众舆论动向,对新闻发布的紧迫性和最佳时机进行研究分析,既要考虑尽快让公众知道真相又要考虑为搜集处理突发事件有关信息赢得宝贵时间;既要考虑时间上占得先机又要考虑媒体传播规律和效果。在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时,最主要的还是考虑如何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事件的信息和政府的态度传递出去,不能等到信息搜集全面后再对外发布。
在具体考虑一场新闻发布会的召开时间时,还要适当照顾各类媒体的发稿时限。如报纸的截稿时间、电视主打新闻节目的截稿时间,是否要配合电视直播做连线互动等等。如果预留的时间太短,记者可能只能提供简讯式的稿件,很难写出高质量的稿件。此外,还要考虑避免其他重大新闻“冲”掉所要发布的新闻,以免造成新闻“撞车”的情况;要尽量避开可以预见的“大”新闻,寻找合适发布时机。
3.确定发布地点。
(1)新闻发布厅。常规新闻发布会一般都在专用的新闻发布厅举行,发布厅的布置相对固定,设备齐全,运作方便,在准备阶段可以节省很多精力。某些时候,如条件不具备,可以临时使用会议室做发布厅。会议室大小要符合预计出席发布会的记者人数。要事先充分考虑新闻发布基本设备的需要以及交通和停车等问题。
(2)现场发布。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一般在现场进行。现场发布极具新闻性,有极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突发事件发生时,记者往往蜂拥而至,事件现场发布可以造成强烈的临场感。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的地点选择,要尽可能地为记者采访和快速发稿提供便利;不一定要有较好的场地环境、完备的发布条件,这些条件只是根据发布的实际效果、实际需要确定的。从目前国内外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成功案例来看,越来越多的新闻发布选择在了事发现场。例如,2003年路透社北京分社爆炸案中,由于突发事件尚在进行之中,媒体都集中在突发事件现场附近。当时如果到专门的新闻发布会场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不一定愿意离开更具有新闻性的事发现场。因此,北京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选择在事发现场召开新闻发布会,既保证了发布的时效性,记者的关注度也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4.确定新闻发布人。《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这些要求清楚地规定了突发事件中政府部门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首先是要新闻发言人角色到位。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成效,直接关系到突发事件处置的成败,关系到政府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突发事件处置中,从事件的现场管理,到新闻滚动发布、解答公众疑问、回应负面报道,各级政府的新闻发言人都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他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发出的是政府的声音,是政府与媒体、公众沟通的桥梁。具体来说,新闻发言人在突发事件处置中承担了信息把关人、议程设置者、公众舆论领袖、政府形象公关等多种角色。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必须指定专门人员来担任。
新闻发布人可以是政府新闻发言人,也可以是政府部门新闻发言人,还可以是负责处置工作的核心成员。由于突发事件事前准备时间短,而媒体关注度高,对发言人的现场应变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因此,一般不选择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比较了解而没有丰富媒体应对经验的人员来承担这项工作。对一些涉及专业性较强的突发事件,发言人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一起出席发布会,并由他们来回答记者提出的专业性问题。没有新闻发布工作任务权限的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对擅自对外发布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新闻发布人要有权威性,权威性与发言人对所发布新闻事实的参与度相关;参与度越高,权威性越高。同时,也要考虑新闻发布人的政治素质、新闻素养、语言与知识素养、气质外形等条件。
新闻发布人最多不超过3人。考虑到发布主题涉及面比较广,某些部门要求多人参与,各自负责属于自己方面的问题,而事实上这样的效果并不好。新闻发布台上人数要少,要避免把一些没有发布任务的领导安排陪坐,不要形成传统会议中的主席台模式。会议主席台式的落座方式造成一种政府办公会议式的严肃气氛,不利于场内交流气氛的形成。新闻发布人要尽量全面熟悉情况,原则上只安排1位新闻发布人。特殊情况可以安排2~3人,最多不超过3人(一人为主,其他人做补充回答)。
5.把关发布内容。新闻发布会要确定发布的新闻主题,所要发布的新闻主题要切合“政府要说的、媒体关注的、公众关心的”3点要求。如果发布的主题不符合这3点,发布会的吸引力就会减弱,传播面就会变窄,效果就可能不会好。
说什么、怎么说,是新闻发布会成败的关键,在召开发布会前必须进行精心准备,对将要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一方面要将在发布会上提供给媒体的信息加以汇集和梳理,准备好相应的书面文稿和音像资料;另一方面,要分析记者可能会关注的各种问题,准备好答复口径。有条件的话,发言人在会前要与相关人员统一发布口径。发布内容要遵循“快讲事实、慎讲原因”的原则,多说已经查清的基本事实,不说还没有经过权威论证的结论。新闻发布会上所发布的内容,关键是要包含突发事件的核心信息和公众关注的内容。有时发布会上提供了很多内容,虽然篇幅很长,但都只是一些背景资料或者无关紧要的内容,并不能算是有效发布。有时在信息发布中,为了达到一定的量而在发布内容中出现本不应该发布的内容,结果是适得其反。如果发布的信息是核心信息,仅仅是几句话或几个数字,也可以起到很好的发布效果。
6.确定发布受众。
(1)按主题选定核心受众群。政府新闻发布的对象是广大公众,每个主题必然有其特定的核心受众群。新闻发布要考虑受众的情况,根据内容确定传播目的和范围。
(2)根据目的选择不同媒体。根据新闻发布的目的,可以选择覆盖不同地区和人群的媒体。
(3)向中外有资格的媒体开放。目前,我国的发展受世界关注度越来越高,政府新闻发布会除有特殊安排外,应向所有具有采访资格的中外新闻媒体记者开放。
我国的媒体数量众多,媒体的覆盖范围、受众数量、影响力有很大差别。如此众多的媒体,不可能在召开突发事件新闻发布会时全部通知到。从政府的角度看,有针对性地选择媒体传播信息更加经济、有效。从媒体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媒体对不同类型突发事件感兴趣的程度不同。因此,在选择信息发布对象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发布效果和公众的需求,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程度和范围,来确定参加发布会媒体的范围及具体名单。地方性事件,可以重点选择地区的主流媒体和都市类媒体发布信息;在全国有影响的事件,可以邀请中央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参加发布会;涉外事件,可以重点选择主流媒体和外宣媒体发布信息。
三、应急发布的传播控制
应急发布的传播控制主要通过合理提供信源去实现,其基本原则可以简要概括为“三疏三明”,即疏通、疏缓、疏导;明了、明确、明白。疏通就是要建立权威信息通道,不给谣言以传播机会和空间;疏缓则是通过合理的信息变量,避免媒体片面放大和炒作;疏导就是让公众在了解政府态度的基础上理解政府的处置工作。同时,还要让公众明了处理结果,明确政府对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明白社会正常的秩序状况,形成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舆论氛围。
信息的公开发布,仅仅解决了说什么。什么时候报、怎么报等一系列问题,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与媒体具体协商中解决。这对危机的处理来说非常重要。不同的报道内容、不同的报道形式,就有不同的效果。因此,在向媒体发布消息之前,政府及相关部门还必须明确:什么时候报,哪些内容重点报道、哪些内容一般报道、哪些内容不能报道,哪些内容可以先报道、哪些内容缓一步报道,标题及版面、时段安排的建议意见等等,在内部形成高度一致。在明确这些事项后,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就具体需要注意的问题要向媒体提出明确要求。在首次新闻发布时,就必须积极争取媒体记者的配合、支持和理解,要求新闻工作者应本着新闻工作的行为准则。在没有搞清事情真相之前不要主观猜测、以偏概全,做到“帮忙而不添乱”。可以通过发书面信函、电话询问、上门交换意见等形式,告诉媒体发生了什么、建议怎么做。
(一)报道角度
媒体报道突发事件,会站在各种不同的角度,新闻价值、社会价值、宣传价值侧重点各不相同,有些报道不一定是站在政府和公众的立场上。如果新闻价值的追求超出了社会价值的要求,就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对政府处置工作和维护社会稳定产生破坏作用。由于媒体的性质不同(如报纸有党报和都市报之分、电视有新闻频道和娱乐频道),特别是对重大突发事件而言,报道角度会起到很关键的作用。我们要尽量向媒体说明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处置工作遇到的困难,目前还受到哪些因素的干扰,为什么希望媒体从特定的角度进行报道。在取得媒体的支持下,报道导向更加容易把握。
(二)报道口径
由于突发事件的发展变化往往很快,有些情况处于不断变化之中,难以准确地判断。此时媒体往往会从不同的消息来源获知信息,政府只能根据所掌握的情况作出基本的判断。媒体报道时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而如果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口径不一致则会引起公众认知和情绪上的混乱。因此,政府有必要在报道口径上对媒体提出要求,尽量在发展变化的事实中确定一个可供报道的口径给媒体,让媒体按照统一的口径进行报道。
(三)报道尺度
突发事件具有敏感性,媒体报道中的尺度把握是一个重要问题。媒体既要报道突发事件,又不能作过度地渲染,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要做到“冷中有热,热中有稳”,“火候”掌握得当。哪些细节可以报道、哪些细节只能让媒体知道,政府必须对这些内容加以明确,防止媒体报道不宜公开的细节引起社会混乱。有些内容,政府可以在发布消息时透露给媒体,但这些内容仅仅是作为政府与媒体沟通之用,并不适宜公开发布。
(四)报道形式
稿件采用专版、整版还是单篇,是用简短的消息、深度采访、特稿还是组合式报道,是否配发图片等等,不同的报道形式,不同的编辑语言,会对受众认知突发事件产生不同的影响。报道内容占据头版的大量篇幅、黄金时段的节目,会引起受众的高度重视。因为公众对媒体的价值选择有一种认同感,对新闻重要性的认识受到媒体议程设置作用的影响。媒体将突发事件的报道放在很次要的位置,或者用一句话简讯来进行报道,公众不会高度重视。
(五)后续报道。
由于突发事件的影响力可能是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持续地产生作用,媒体连续不断地跟进报道,会让这些报道在受众心目中产生叠加效应。是否跟进报道、在什么时间报道、以什么样的密集度报道,新闻处置小组要提出建议和意见。虽然最终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来做连续报道决定权在媒体,政府不能对媒体进行太多的干预,但应该对媒体的报道进行有意识的引导。
四、不间断发布最新信息
政府最初发布的基本信息,不一定是全面的。随着事件的发展,政府要及时通报最新情况;对过去由于情况不清晰而发布的不准确、不全面的信息进行纠正和补充,把事故处理的最新情况向公众广而告之,保持政府部门信息最权威发布者的地位。这一阶段的新闻发布不仅可以通报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还可通过对突发事件的解释与评论影响公众的观念,加强政府自身的话语影响力。正确的新闻发布活动能够表明政府在突发性事件中所持有的立场,将单纯的政府意见转化为多数人的社会行动,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号召力和解决突发事件的公众凝聚力。
新闻发布成为政府和公共舆论互动的桥梁。在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需要政府和公众意见的不断磨合,新闻发布构筑了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平台。一方面向公众传达了政府的决策;另一方面使得民情上达,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政府与公众双向沟通的舆论渠道,推动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一)随时发布突发事件动态信息
突发事件进展的动态信息,可以帮助公众进一步认清形势,调整决策和行动。在政府有了进一步的信息后,要继续向社会发布。一方面帮助公众了解更多的信息;另一方面对前期信息发布中存在的瑕疵和媒体报道中的不实之处进行更正。
(二)及时发布政府的应对举措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采取了哪些应对措施、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是否有效控制了突发事件的发展情况,是考验和显示政府执政能力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展示自己形象的大好机会,也是公众关心的重要内容。
(三)调动社会积极参与应对
由于突发事件的性质不同,需要公众参与的程度也不同。有些突发事件(如一般交通事故),政府依靠自己的应急系统完全可以应对,不需要公众积极参与;有些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需要调动公众积极参与。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情况下,通过舆论传播的方式,影响、调动、组织、动员大众及其他社会资源参与和行动的过程。2008年初,中国南方几十年罕见的雪灾,受灾群体涉及多个省份,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经济损失重,政府有限的救助力量难以应对大范围的灾情,必须紧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活动。事实上,此次雪灾后期的处置工作中,政府正是通过媒体持续不断的宣传、解释,最终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共同应对,才使得灾害的损失没有进一步扩大。
(四)事故解决后的最终发布
现在很多地方,突发事件的主管部门开始有了新闻发布意识,重视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通过新闻发布来引导公众舆论。但这种新闻发布的意识往往局限于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是为了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是为了解决突发事件本身不得已而采取的手段。事实上,在事故妥善解决后,仍然需要借助新闻发布的方式来推动政府工作的开展。因为事件已经结束,政府往往会从紧张状态中松懈下来,但公众的关注不会就此停止,有关突发事件的原因、责任追究等情况仍在处置过程当中,公众仍然会想要了解相关的信息。对于政府来说,此时也是重新树立政府威信和形象的良好时机。
事件结束后的信息发布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通报事件的整体情况。很多突发事件,并非事件结束了就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了。因为在整个事件的处置中,政府清楚全部情况,公众知道的是片面的消息。在解决处理完突发事件后,政府应通过新闻发布的形式向公众说明事件发生的原由、过程及事件处理过程中各个环节中的细节问题和事件最后解决的情况。
2.勘正有关的错误信息。在事件处置结束后,政府可以在对事件进行总结回顾性发布时,对前期的错误信息进行说明,以正视听。
3.公众需要吸取的教训。在事件结束后,政府可以选择合适的时机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参与处置工作的主要官员和有关专家接受采访,总结经验教训。
4.事件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目前,有些地方政府虽然对事件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置,但是不注意将处置结果向公众和媒体进行通报,导致公众误解政府没有对责任人进行公正的处罚。政府在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应及时让公众知晓工作的内容。
五、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
突发事件发生以后,公众最愿意接受的还是来自主流媒体的权威声音。作为政府,要主动发挥其政治影响力和权威信源的主导作用,在沟通中以遵循新闻规律为前提,在服务媒体采访报道的基础上,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既不能以规范信息发布为由行封锁信息之实,造成媒体的集体失语;也不能放任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和不负责任的评论,造成谣言传播和舆论误导,加剧已经存在的危机影响,不利于社会稳定。政府通过向新闻媒体表明自身立场、观点和传播诉求,激发媒体的社会责任感。我国的主流媒体,通常是作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和代言机构,发布的信息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主流媒体的地位不仅取决于其传播主体的官方性质,更取决于信息来源的权威性以及内容的时效性、公信力。公众长期养成的信息接收习惯,通过主流媒体来满足信息需求,解除心中的疑惑。事实证明,一旦主流媒体能准确及时地提供真实的权威新闻信息,公众就会减少通过其他方式搜集信息的行为,各种谣言和“小道消息”自然会消失。政府如果采用“不报”或“瞒报”的做法,则首先会影响到主流媒体的信息发布,使主流媒体在舆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同时大大减小舆论引导的有效性和影响力,不利于社会稳定。为正确引导舆论,政府必须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增强其在突发事件报道中的权威性。
(一)通过主流媒体发布信息
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中,政府要通过尽可能多的媒体将信息发布出去,确保不同层次、类型的媒体将政府的声音传播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但是在面对一些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或者没有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条件时,政府应该在第一时间以授权发布等方式通过主流媒体发布信息,以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增强主流媒体的公信力。
(二)支持主流媒体记者采访
由于受到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如事发现场管理的要求、主管单位接待记者采访能力有限等),政府主管部门要优先允许或指定主流媒体的记者参与事件处置的全过程,为记者的采访提供便利。提供记者所需要的各种信息,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接受采访、解答问题,让主流媒体成为政府信息发布主渠道的同时,借助权威、全面的报道,逐步培养公众的信息选择习惯,成为公众接受信息的首选渠道。
(三)简化主流媒体审稿程序
以往对主流媒体有关突发事件和其他敏感问题的报道,往往审稿手续繁琐,从记者到编辑、主编、宣传部门、主要领导,一级一级的稿件审核,延误媒体的发稿时间,不能满足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发布信息的需要。对于突发事件的报道,政府主管部门对主流媒体的发稿应该逐步简化审稿程序,明确新闻稿的审定权限,让媒体负责人对媒体的报道承担责任。
六、适时组织专家引导
突发事件中,受众信息的需求是多层次、多侧面的,不仅需要一般的事件信息,更需要有较强解释性、指导性的深度信息。目前,国内突发事件发生后,关于事件本身的报道并不缺乏,缺少的是预测、分析、指导性的有深度的新闻,缺乏的是“思考”的声音,人们被淹没在大量低层次和重复信息造成的信息冗余状态中。政府第一时间组织新闻发布的同时,还要适时组织专家对公众和媒体的报道进行引导。
(一)组织专门的应急专家队伍
政府应急部门应该逐步建立各类危机处理的专家库和相对固定的专家组:既要包括卫生、交通、公安等突发事件各个领域的专家,也要包括传播、公关、心理、社会等各个学科的学者。日常工作中,政府在应急机制体制建立等方面征求专家对突发事件的预警、评估及信息发布方式的意见;同时,邀请专家参加应急演练,加强专家与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调处置能力。对于非新闻传播领域的专家,政府要重视对他们的媒体素养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应对媒体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二)通过专家发布评论和指导
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公众需要权威的声音来告知他们事件的状态,指导人们应对。政府在处理事件方面是权威部门;但在具体事件处理中,专家才是真正的权威,在向公众说明情况、分析原因背景时更具权威性。在“非典”事件中,中科院院士钟南山的名字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几乎成为人类与病毒作英勇斗争的象征,这就体现出专家的重大影响力。
(三)围绕专家意见开展报道
媒体在选择报道什么内容上有很大的自主权,专家的意见很多时候不能进入媒体的报道视野;而且,媒体并不具有能力去判断哪些专家意见是正确的,是应该向公众传播的。因此,政府应该成为专家与媒体之间的桥梁,协调专家在媒体上发表权威的意见,帮助媒体鉴别、筛选有价值的专业信息,更好地引导公众在突发事件面前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判断。
3、互联网及突发事件中的网络管理
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传播结构。信息单向流动变成了双向沟通,公众由受众变成了传播者,他们不再满足于充当看客,而是积极参与到信息的传播中来(由“信息阅读者”变为“信息发布者”,由“信息消费者”成为“信息创造者”)。网络也从最初的信息传播工具发展成为传播内容的原发地,成为信息聚合与传播的集散地。与传统纸质、电子媒体相比,网络因其全时、无界、互动的特点,在突发事件和其他重大社会事件中,成为社会舆论演变的主导力量,逐步取代传统媒体成为传媒的“轴心”。突发事件发生后,人们会在第一时间上网,将自己的见闻以文字、图片或音像的形式发布出来。2005年7月,英国伦敦地铁爆炸,最先将这一爆炸事件传播开来的正是互联网。而公众在遇到突发事件想最快了解有关信息时,也会将网络作为首选。
一、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挑战
网络传播的开放性使得公众获得了空前的自主和自由,也极大地促进了公众对突发事件网络传播的参与和关注。从“华南虎事件”开始,舆论工作者真切地感受到网络的强大。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网络已成为民意表达和诉求的主要媒介,成长为一个新的不可忽视的舆论场。国内一系列重大事件(如广州的“孙志刚案”、哈尔滨的“宝马撞人案”、湖南湘潭的“黄静案”、云南的“躲猫猫案”等),都是因为网络传播导致事件在极短的时间里效应被无限放大。网络传播改变了中国传统的政治生活方式,为社会提供了虚拟的政治民主空间,实现了大众在网上的广泛政治参与。网络中的政治生活变得平等,公民可以平等地获取和交流意见、信息。政府官员在网络政治生活中不再处于强势地位,相对于无数的网民来说,他们是被监督的对象。如果在突发事件中不能及时正确地做出应对,强势的政府甚至会成为“弱势群体”。
我国网络的人口迅速增长,致使网络新闻传播规模急剧扩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日,我国网民规模、宽带网民数、国家顶级域名注册量(1296万)三项指标仍然稳居世界第一;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较2008年底增长13.4%,半年增长了4000万;宽带网民规模达到了3.2亿,占总网民数的94.3%,较2008年底上升了3?7个百分点。与网民规模持续增长相对应的,是我国互联网普及率的稳步提升,达到25.5%,保持平稳上升的态势。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1.55亿,半年内增长了32.1%。网络的快速发展,给党和政府的新闻管理特别是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相对而言,网络媒体与大众距离更近,由于其工作方式和技术手段的原因,它们的范围更加广泛、隐蔽性更强、杀伤力更大、信息根除难度大。虽然公信力不及传统媒体,但受体较为集中,其内部体制、利益十分复杂。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参与人员海量、信息海量、形态多样;传播迅速及时;传播方式易于复制、便于检索、超文本链接、自由、交流互动、“一人一媒体”、全球传播等特点,使得控制网络传播的任何企图都无法实现。政府无法再像以前一样对网络进行指令式的管理;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政府对信息的完全封堵不再可能。无论是发生在地球哪个角落的事件,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最快地向全球传播有关信息,这就对政府的危机新闻处置提出了新的挑战。及时监控网络舆情,已经成为政府了解突发事件社情民意,把握舆情导向,对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响应和处理的重要先决条件。
二、突发事件的网络管理
毋庸置疑的是,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文化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尽管网络舆论并不一定代表民意,但因为传统媒体的全面介入,网络事件已不只停留在虚拟世界,而是深刻影响到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之中。对此,政府要做的工作有哪些呢?
(一)搜集网络舆情
突发事件的发生没有规律可循,有关部门虽然可以根据种种先兆,对突发事件作出预警,但政府无从知晓突发事件确切的发生时间。而网络信息传播是没有固定时间的。网民在任意时间、任何地点上网,都可以用BBS、博客和其他自己喜欢的方式发布新闻,包括突发事件的最新消息。
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突发事件网络信息传播和舆论导向采用全天实时搜集的方式来加以关注。因为在舆论形成的初始阶段,社会公众是通过关注事件信息、传播事件信息来发表就事论事的情绪和意见,共同的意见倾向性一时还未形成,此时的舆论形态还只是信息形态。如果此时政府反应迅速,冷静、理智、客观地向公众尽快提供全面确切的信息,可以比较容易消除公众的片面和不确定性认识,以及由此带来的紧张情绪和过激态度。
(二)多种渠道整合
突发事件的变化因素多,内部关系较为复杂,发展趋势难以预测,相关信息纷繁复杂。巨大的信息量使单一政府的网络监控者很难从容地对所有信息进行采集、整理和甄别,一些有价值的信息可能被遗漏或忽视而对决策产生误导,这就给政府部门的信息判断和决策增加了难度。因此,在突发事件出现时,不同部门和领域的网络监控部门应该加强合作,形成完善的舆情监测机制,及时有效地对舆情信息汇集和分析,确保尽可能多地掌握与该事件密切相关的各种信息。从“躲猫猫”事件的报道可以看出:其一,对网络舆情的不重视抑或不敏感,直接导致了传统媒体的“耳不聪,目不明”;其二,既然网络已经成了热点,传统媒体的任何观望都将丧失最好的报道时机。这是新闻传播的规律使然。对传统媒体而言,既不能为网络的偏激所引导,又要推动事件向有利方面演化,还应规避可能的报道风险。
对突发事件舆情信息的监测与分析,必须要浏览和查找海量的网络信息,包括网络新闻报道、相关评论、网络论坛等等。然后,从这些信息中提取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舆情信息,分析突发事件舆情信息的时间与空间分布情况,再通过多种手段和渠道做正确的舆论方向引导。如果不能及时准确获得最新信息并加以判断处理,极有可能错失引导舆论的最佳时机。人工检索信息存在着很多盲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网络舆情监测和舆情分析有必要通过与之相匹配的科技手段来进行。互联网舆情监控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也是近年网络技术研究的热点。涉及互联网、自然语言处理、文本智能等多项技术,目前部分研究成果已经应用于实践。舆情监控系统通过对热点问题和重点领域比较集中的网站信息(如网页、论坛、BBS等),进行24小时监控,随时采集最新的消息和意见,对采集的信息进行过滤和初步的处理,可以减少网监人员采集和处理信息的工作量。
(三)综合分析舆情
对于搜集到的网络舆情,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主要侧重以下3个方面:
1.事件信息真伪。突发事件很容易形成社会舆论焦点和热点。网民可以根据自己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理解,通过网络论坛等渠道发表见解、交流看法。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和言论,也经常会出现不真实和不客观的现象,网络舆情监控中要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
2.网民舆情向背。突发事件发生后,如果政府信息发布及时,容易把握舆论导向;如果政府不主动出面发布信息,互联网上的舆论可能会出现复杂局面,网民的情绪容易非理性化。
3.网络信息汇总。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汇总各单位搜集的网络舆情,对网络舆情进行分类整理,针对各部门的情况提供舆情分析报告,及时向各职能部门进行反馈。各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获得和本部门有关的最新网络舆情并对其进行研判,最后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应对。
(四)先简要信息,后详细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情况不明朗、信息不完整时,极易导致人们主观猜测与种种传闻。信息发布与媒体管理的职能是:恰当地选择传播渠道,尽量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发布有关信息。即使在危机发生初期不能确切、全面地掌握情况,也应及时、客观地发布已掌握的信息。这样做,一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二是减少流言和谣言传播及其负面影响,避免出现不利的舆论导向。及时的信息发布和有效的媒体管理,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危机处理中争取到广泛的理解、合作与支持。因此,要尽快将政府所知道的信息通过网络发布出去,不要因为等待搜集完整信息而错失发布时机。
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媒体集文字、图片、视音频等传统媒体优于一身,加上其独有的越来越强大的即时双向互动功能,体现在网络舆论上,“眼球效应”和“口水效应”尤为突出。另外,由于网民的“从众心理”,许多言论在一个很短时间内会迅速成为舆论热点,在不当言论和负面舆论“先发制人”的情况下,有正义感网民的声音往往会被淹没,正面引导舆论相对显得苍白无力。
(五)先主流发布,后全面覆盖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于媒体在公众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不同,往往一些主流新闻网站成为公众了解信息的首选。在地方政府暂时不具备向国内所有有影响的网站发布消息的条件时,可以先选择1~2家平时保持较多联系的全国新闻网站和地方政府网、地方主流媒体网站将消息先行发布出去,在时效性上占得先机。国内、国外门户网站都有24小时即时扫描搜索的软件,一旦在网上搜索到有新闻价值的突发事件的消息(如出现火灾、地震、交通事故等关键词),就会将相关新闻抓到自己的网页上来。选择全国新闻网站发布消息,可以达到2个目的:①通过全国新闻网站,尽快让公众知道有关这一事件的信息;②引起其他主要新闻网站和媒体的注意。选择地方政府网、地方主流新闻媒体的网站发布消息,也可以达到3个目的:①以此作为主流权威的信息发布渠道,传递出政府的声音;②在这些网站上发布的新闻可以注明无条件提供所有媒体转载,扩大政府声音的传播渠道;③在新闻最后加上链接,提供地方政府负责接受采访的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联系方式,为以后以接受采访的方式传播政府主流意见打下基础。
在第一时间通过主要网站将信息发布后,政府还可以根据事件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向更多的媒体发布消息。此时,重点要根据网上监控情况,选择对事件报道存在不真实内容的网站,有针对性地发布新闻稿件。特别是一些网民聚集、发帖和讨论比较活跃的论坛,要将政府的新闻发布稿件尽快发布上去。
4、妥善处理新闻失实
失实新闻,是指具有新闻事实根据但没有全面、正确、恰当报道新闻事实而形成的新闻。新闻报道中的事实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的现象如凭空捏造、无中生有,添枝加叶、层层拔高,隐瞒事实、制造假象,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牵强附会、因果不符等等。这里要区分的是“假新闻”。假新闻是没有任何客观事实根源的“新闻”,即假新闻依据的“新闻事实”是想象、臆造、捏造的产物,是通过想象思维虚构的“事实”。其根本特性是新闻事实源的虚假性。假新闻比较好识别,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置。关于失实新闻的处理要复杂得多。作为政府,要主动发挥其政治影响力和权威信源的主导作用,在沟通中以遵循新闻规律为前提,在服务媒体采访报道的基础上,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既不能以规范信息发布为由行封锁信息之实,造成媒体的集体失语;也不能放任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和不负责任的评论,造成谣言传播和舆论误导;加剧已经存在的危机影响,危害社会稳定。政府通过向新闻媒体表明自身立场、观点和传播诉求,激发媒体的社会责任感,并通过强化媒体管理和自律,使媒体发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的功能。因此,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冷静地对待媒体的失实报道,传播真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为妥善处理突发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具体有4个方面的工作。
一、查明新闻失实的原因和形式
(一)新闻失实的原因
在现实社会中,新闻传播媒介都是由人组成的传播机构控制,具有主观性。主观意识在理论上是可以完全真实地反映客观的,但并不都能准确反映客观存在,因此出现新闻失实。从新闻失实的定义不难看出,新闻失实的原因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根据主观原因造成的新闻失实在程度上的不同,可以分为客观性故意失实和主观性故意失实。
1.客观性故意失实。所谓客观性故意失实是指由于某种客观原因需要新闻报道失实,以期维护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体制性新闻失实。体制性新闻失实是指因某种价值观对新闻报道发生的新闻失实。新闻传播活动总是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中进行,其真实性必定受到政治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尤其在中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传播机构作为政府的喉舌,必须要为政治服务。当客观事实与政治相冲突时,新闻媒介或工作者必须对事实进行再加工,从而导致新闻失实。最为代表的就是我国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几乎所有的媒介都成为政治工具,假话、大话、空话、套话充斥着新闻媒介,造成新闻严重失实。
(2)经济性新闻失实。经济性新闻失实是指由于金钱等经济利益对新闻报道造成的新闻失实。经过体制改革,新闻单位必须自负盈亏。为了追求市场卖点,获得较高利润,新闻媒介不惜将新闻失实报道,以迎合受众。随着我国报业不断走向市场化,片面追求轰动效益和市场卖点的媒介增多,新闻失实现象更加值得重视。
2.主观性故意失实。所谓主观性故意失实,是指新闻报道者完全出于个人原因故意造成新闻失实,以期获得个人利益。主要有以下2个方面:
(1)动机不纯造成新闻失实。这类新闻失实是指新闻报道者出于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造成新闻失实的现象。如新闻工作者迫于压力或者诱惑写“昧心稿”;新闻工作者为了赚钱或获得轰动效益,对新闻事件肆意夸大、添油加醋等等。
(2)工作作风和职业道德问题造成的新闻失实。这类新闻失实是指新闻工作者工作态度不端正、作风懒散而导致新闻失实。如新闻工作者采访不深入、对于数据记录不清、不全面了解新闻事实就敷衍写成新闻报道。
客观原因造成的新闻失实,是指新闻报道者并无故意造成失实报道的原因,而由于种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或影响未能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目如实作出报道所导致的新闻失实。
(二)新闻失实的形式
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新闻失实现象主要表现为显性失实和隐性失实。
1.新闻显性失实。所谓新闻显性失实是指显而易见的新闻失实现象。这类现象在新闻报道中所见不多,明显的新闻失实现象会严重影响媒介的社会信誉度,损害媒介的形象。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显性新闻失实,在今天的一些媒介上是很少能看见的。而在一些市场化的地摊小报上,倒是有一些故意哗众取宠的失实之作。
2.新闻隐性失实。所谓新闻隐性失实是指传媒刊播新闻信息时出现的具有一定隐蔽性的失实。这种失实(或隐伏得比较深),是深层次的失实(或出现在隐微处),不易识别,故具有一定的危害性。其主要表现如下:
(1)主次混淆,以偏概全。新闻报道中,常常把局部真实和整体真实、眼前真实和长远真实混为一谈。
(2)偏听偏信,猎奇传讹。这是新闻的隐性失实中最常见的现象,特别是在成绩报道、经验报道中,更容易出现整体或局部失实。
(3)添枝加叶,人为拔高。在对一些经验做法、先进人物等报道中,却常常是抓住只言片语,任意添枝加叶,将事实人为拔高。有的记者在写这方面的报道时,有一个思维定势:不把先进人物写成完美无缺,就不足以展现其先进事迹。于是,经过记者的妙笔生花,一个个不食人间烟火的典型,就跃然出现在媒体上。
(4)报道失衡。长期以来,媒体的报道都是站在政府、行业的立场上,而对百姓的一些正当要求无端指责。同时,对于一些与群众相关的政策法规,不能进行人性化解释,不能从群众角度解释。这是造成群众对报纸不信任的重要原因,也是媒体的报道不能很好地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的根源之一。
(5)偷梁换柱,移花接木。在一篇新闻稿件中,时间、地点、人物、数字乃至引用的群众语言等新闻基本要素,必须完全真实。但有些记者出于种种目的,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杜撰。
二、适时进行正面宣传,迅速进行修复处理
在传统的宣传体制下,突发事件或其他重要新闻事件的报道,政府是通过行政体制管理媒体,指导媒体报道什么,不报道什么。而在今天的传播环境里,特别是身处网络时代,政府扮演更多的是信息提供者。即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信息的方式来有效地影响和引导媒体与国内外舆论,为国内外舆论设置议程。
出现失实报道后,政府新闻议程设置主要集中在2个方面:一是通过对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将公众的注意力转移到政府主导的轨道上来;二是通过对其他重要事件的新闻发布,淡化公众对突发事件的关注度,从而减小因为失实报道而形成的对政府形象的影响。
现代社会的利益主体多元化,媒体和政府站的角度不同,对事件的认识也会不完全一致。媒体的报道如果出现失实,政府要了解为什么会出现失实,主动与媒体沟通,开展修复工作,挽回失实报道造成的负面影响。
(一)查明失实的细节
我国对媒体的采编行为实行的是事后追惩的方法。除重大政治新闻外,对于媒体的报道,政府一般事先不进行审查。事后如果发现有失实或恶意歪曲、诽谤等问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一般情况下,由于行业自律的要求,媒体会认真把关自己的报道。报道中出现失实,除极个别情况外,也不会是所有事实细节都失实,而只可能是其中某些事实或细节失实。因此,当媒体有关突发事件的报道出现失实后,政府有关部门首先要了解报道中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哪些内容是属实的,哪些内容是不真实的。同时还要分析失实的内容中,哪些是因为记者采访条件不充分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哪些是记者主观上为了炒作而故意造成的。充分掌握这些信息,才能做到心中有数,为下一步与媒体进行沟通做好准备。
(二)积极与媒体沟通
调查掌握媒体有关突发事件失实报道的情况后,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与媒体沟通,讲清事件真相,指出媒体报道的错误,要求媒体停止下一步炒作的行为。这种沟通,一定要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媒体报道是以真实为生存的基础,如果报道失实,媒体的名誉和公信力会大打折扣。因此,政府与媒体进行沟通的焦点在于事实是否真实与准确。只有让媒体认识并接受报道中存在失实,才有进一步进行沟通的可能。
与媒体的沟通可以多种渠道同时开展:
1.宣传主管部门与媒体进行沟通,表明对媒体报道的意见和态度。
2.事件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与媒体进行沟通,说明有关事件的情况和政府部门所做的工作,解释政府工作中存在的困难。
3.与发稿记者进行沟通,澄清报道中不准确的内容,并提供相关事实材料和数据等细节。
(三)制定修复方案
需要政府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大都具有损害性和破坏性,应急发布的信息内容不可避免地具有负面性。对于应急发布中存在的负面性内容,既要坦诚面对,不加掩饰;又要准确表达,不随意推断。对于突发事件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如果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可以通过媒体提醒公众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尽可能避免社会损害的扩大,充分体现政府在处置工作中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形下面对公众问责,只是涉及政府在事件的发生,防范和监管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隐瞒事态对社会已经造成的损害或是存在的潜在危害,那么政府不但不能减轻自身的压力和责任,反而扩大了失责范围,将媒体与公众的所有问责诉求聚焦于政府,使政府形象受到更大的损害,也造成应急处置工作本身的被动和不利。面对负面性的报道,政府要及时制定修复方案,并通过恰当的信息组织和表达予以体现,将有损于政府形象的负面信息公开的同时,充分表达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的信息内容和政府官员的务实之举,赢得媒体和公众的认同与谅解,以修复受损的政府形象。
应急发布的修复性主要是通过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及时调动各种社会力量对相关事态加以科学处置予以体现,不能对事发和处置信息进行截留、淡化,甚至隐瞒、掩饰。需要各有关方面从大局出发而不是从各自利益出发提供大量准确信息,以信息服务媒体报道,在服务报道中引导舆论,在处置过程中再树政府以人为本、认真履责、务实高效的形象。
三、严肃宣传纪律
针对媒体在突发事件报道中出现不实情况并对事件处置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应该根据法律和相关新闻宣传纪律,对违纪新闻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
(一)对有关当事人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人不得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同时,还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且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责令改正,对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行为人或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与责任是相伴的,法律赋予媒体在突发事件报道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权利。媒体可以不受政府部门行政权力的约束和干涉,在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报道事件进展状况。在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当的时候,可以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强大的舆论压力督促政府部门的工作。而当媒体和记者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时,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于媒体或记者个人因失实报道遭受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政府应该通过适当的传播途径向社会公布,尤其是要向其他媒体进行通报。
(三)开展从业人员职业教育
对于新闻从业人员,一是要开展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让编辑、记者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要求,从他人受到处理的案件中汲取教训。二是要开展专业知识和素养的培训。政府要有意识地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突发事件相关知识和报道素养的培训,力争今后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各个领域,都由专业记者来参与突发事件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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