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养期工人受伤害交强险误工费赔偿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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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受伤其年龄超过60岁误工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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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 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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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受伤能否计算误工费作者:李圣阳&&发布时间: 15:11:54[案情]日21时40分许,被告彭华驾驶赣F34949号重型厢式货车从宁都县驶往广东省,行至319国道529KM+325M路段,在与相对方向的机动车会车时,碰撞了站在道路右侧的原告曾爱,造成原告多处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彭华夜间驾车途经肇事路段,在会车视线受灯光影响时,未降低车速并仔细观察道路情况,没有及时发现站在道路右侧的原告,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于都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6天,花费医疗费35695.60元,均由被告彭华垫付,医嘱加强营养,在家休养并视情作检查。后经有关部门鉴定,原告脑外伤后智力轻度缺损,构成七级伤残。赣F34949号重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为被告彭华。日,被告彭华以分期付款方式从被告长吉物流公司购得,并按合同约定登记在被告长吉物流公司名下。被告彭华于日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为500000元。保险期间自日至日。原告曾爱共生育五个子女,两个女儿早已出嫁,长子在县城工作,另两个儿子长年在外打工。家中责任田一直由曾爱耕种。自发生交通事故后,他才停止耕作责任田。因各方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曾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误工费6980.4元等各项损失共计47721.52元。[审判]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原告曾爱作为60多岁的老人能否主张误工费?大地财保公司认为原告年满68周岁,超过了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还有劳动能力及收入的减损,不应计算误工费。原告方认为自己一直从事农业劳动,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应当计算误工费。一审法院认为,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认定60岁以上的人丧失劳动能力。尽管部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但是,这并不说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劳动者的一种待遇,是宪法规定的休息权在劳动法上的体现。在城镇,退休职工受返聘的现象并不鲜见;在广大农村,很多老年人还在继续劳动。因此,原告主张误工费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结合原告曾爱年事已高,劳动能力相应下降的客观事实,酌情确定误工费为5040元。宣判后,大地财保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爱系农村居民,以农村劳动生活为生活来源,大地财保公司提出超过国家退休年龄的问题与本案不具关联性,该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丧失劳动能力,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一、误工费是对因伤造成收入减损的填补。学界和司法界对误工费的性质,目前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1)时间利益逸失说。即认为误工费是对受害人遭受身体伤害而造成的时间利益逸失的赔偿,正所谓“耽误了时间就应当折价赔偿”。&①(2)所得丧失说。即认为误工费是对受害人从遭受人身损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入损失的赔偿。②(3)劳动能力丧失说。即认为误工费是对受害人从遭受人身损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劳动能力丧失或减少的赔偿。③&按照上述第一种观点,任何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均可以主张误工费的赔偿,这实际上使得误工费这一赔偿项目失去了其特定的法律意义,显然失之过宽。第二种观点所谓的损失其实是一种机会损失,并非现实性损失。第三种观点将受害人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或减少本身作为损害,&将劳动能力的暂时丧失、减损与误工损失混为一谈,因而也有失妥当。笔者认为,现有观点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对误工费的立法目的缺乏一个明确的认识。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误工费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但它显然是对受害人因伤而使劳动能力处于冻结期而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是一种对具体财产损害的赔偿。界定误工费应当充分认识两个因素,一是劳动能力,一是收入。所谓劳动能力,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总和,包括一般性劳动能力、职业性劳动能力和专门性劳动能力。一般性劳动能力多指日常所需的劳动能力,包括为自己服务的穿衣、吃饭等和为他人服务的简单体力及脑力劳动;职业性劳动能力,是指经过专业训练,具备专门知识的劳动能力(如工程师、教师等);专门的劳动能力是指那些专长性很强的职业(如舞蹈演员、钢琴师等)劳动能力。没有劳动能力就不存在劳动收入,没有劳动收入就没有误工费。有劳动能力并不一定就有劳动收入。误工费仅与正在为受害人获取收入的劳动能力相关。一个脑力劳动者肢体受到伤害,但并因此使脑力劳动能力无法使用的话,不应计算误工费,相反,一个表面上看毫发无损,但是声道受损的歌唱家应可以计算误工费。综上,笔者认为,所谓误工费损失赔偿,是指对受害人从遭受人身损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暂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而无法从事正常工作或劳动所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据此,受害人主张误工费赔偿原则上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如果受害人尚未达到具有劳动能力的年龄(如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受害前因残疾、疾病或年老等原因已经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则不能主张误工费的赔偿。&(2)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3)受害人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二、老人计算误工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赔偿相关法律确定了全部赔偿原则,误工费历来是一项重要的赔偿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诉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赔偿项目进行了扩张,《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昆曲、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对上述赔偿项目予以明确,该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从上亦可知,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不仅如此,《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残疾赔偿金方式明确了即使到了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仍具有劳动能力,这也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反映。该《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果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即丧失劳动能力,就没有收入,也就没有计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因此,只要存在收入减损,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计算误工费。本案原告曾爱长期生活在农村,虽年事已高,子女也长大成人,但一直依赖自身,坚持田间耕作,并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由于交通事故受伤,不得不停止劳动,其收入减损是明显的,完全应当计算误工费。原告曾爱仅是广大农村老人的一个缩影,由于我国尚未建立保障普遍、充分的养老体系,许多老人在本应颐养天年的时候不得不身体力行,继续劳作,在为自己赢得尊严的同时,也为国家、社会、家庭减轻了负担。切实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司法人民性的重要体现。第1页&&共1页编辑:易小波&&&&当前位置:
退休人员受伤后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
作者:杨红 周振华&&发布时间: 14:57:53
日9时许,被告孙某某驾驶湘F6SM36号小车沿荣西路自东往西行驶至厚德广场正门处时,因天雨路滑、视线不清且驾驶措施不当,撞上行人易某某,造成原告易某某受伤,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调查后,作出由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易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告易某某受伤后,住院花费医疗费43430元。日,经湖南省岳阳市维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易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身体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全休120天,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被告孙某某为湘F6SM36号小车于日在被告人民财保岳阳支公司处投保了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发后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元。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应赔偿误工费。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误工费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易某某已年满60周岁,属于退休人员但是退休不等于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劳动收入。本案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易某某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证明原告事发前在岳阳县城关镇荣西路经营淑元烟酒店,有实际收入,其误工费应按批发和零售业标准计算,足以证明原告易某某退休后,仍然在继续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关于误工费赔偿的规定,并没有年龄上的限制。因此,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年龄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赔偿误工费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原告的误工费损失,不应因年龄、就业背景的不同受到限制,只要是因被告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合法收入的减少,就应获得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县频道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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