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结构“主之谓”结构消失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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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电大古代汉语专题期末复习指导参考资料小抄【精编版】.doc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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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古代汉语专题期末复习指导参考资料小抄
共五章,讲述汉字的性质、产生、字形结构及发展演变的基本知识,主要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概念,同时注意理解和掌握教材举的例证。
第一章 汉字的产生
1、什么是文字?(P.3)
2、什么是结绳?什么是契刻?什么是八卦?它们和文字的产生有什么关系?(P.3-P.4)
3、什么是文字画?(P.6)
文字画的作用是什么?(P.5)
为什么说文字画还不是文字?(P.5)
4、什么是图画文字?(P.6)图画文和文字画的区别是什么?(P.5―6)
5、为什么说大汶口期的陶器刻划符号是文字了?(P.8)
6、文字的产生和逐步成熟与社会历史的进程是什么关系?(P.9)
7、为什么说殷商后期的甲骨文是很成熟的汉字体系?(P.9)
8、如何判断一种文字的性质?(P.10)
9、为什么说文字体系没有高级阶段与低级阶段之分,没有优劣之分?(P.11)
10、为什么说汉字没有演变成拼音文字?(P.11)能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把汉字改成拼音文字?(P.13)
11、为什么说汉字是表意文字?(P.12)
12、教材所说的“汉字可以径称之为表意文字”与西洋学者认为汉字是表意文字的概念有什么不同?(P.12)
13、为什么说要想抛弃汉字的表意体系,用表音文字去取代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也是行不通的?(P.13)
汉字的字体演变
1、秦书八体的名称和各体的含义是什么?(P.14)
2、秦书八体是如何分类的?(P.14)
3、大篆的名称始见于哪里?(P.14)
4、什么是籀文?(P.26)籀文和大篆是什么关系?(P.15)
5、汉字字体的演变大约经历了哪些阶段,各个阶段的特点是什么?(P.15)
6、为什么说从小篆到隶书,是字体变化最大的一次,是古文字变为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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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先秦汉语的“之”字用法再认识
户县第二中学&&&&&刘飞雨
[摘要]本文从句法、语义、语用三个平面,对先秦汉语“之”的功能重新进行了考察。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它虚化的过程、虚化的原因及虚化的原则等问题。
[关键词]先秦汉语&&“之”&功能&&虚化
“之”字是古汉语中使用时期非常早的、也是使用频率非常高的一个词。在《诗经》中就已存在不少用例,而且有好几种用法。到《孟子》,其不仅用例大量增加,用法也大为增加。本文拟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稽考先秦典籍用例,从语法、语义、语用三个平面,进一步考察该字在先秦汉语的功能及其虚化,以期得出一些新的认识。
&&&&&&&&&&&&&&一&&“之”字句的句法、语义、语用分析&
通过对一些文献的考察,我们发现“之”字的用法在先秦汉语中已非常复杂,如果单纯从语法或语义上去阐释,都不能将它很好地阐释清楚。所以,本文试图从语法、语义、语用三个平面来探讨它的用法,希望对它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下面,我们就分别从三个平面来讨论它的用法。
1.1&&“之”字的句法功能
“之”字的句法功能大致有以下几种:
1.1.1&&充当一般单句中的句子成分
1.1.1.1&&作动语
“之”作动语,一般要带宾语(除非承前省),例如:
(1)自伯之东,首如飞蓬。(《诗经·鄘风·伯兮》)
(2)子之武城,闻弦歌之声。(《论语·季氏》)
(3)有楚大夫于此,欲其子之齐语也。(《孟子·滕文公下》)
1.1.1.2&&作宾语
“之”作宾语是古汉语“之”的一种常见用法。它不仅可作动词的宾语,还可作介词的宾语。例如:
&&&&(4)维鹊有巢,维鸠居之。(《诗经·召南·鹊巢》)
  (5)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论语·卫灵公》)
(6)君馈之粟,则受之乎?(《孟子·滕文公下》)&
(7)民欲与之偕亡。(《孟子·梁惠王上》)
前三例中的“之”都作动词的宾语,不过例(6)中的“之”作动词的间宾;例(7)中的“之”作介词的宾语。
另外,“之”作宾语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之”回指句子的话题主语,例如:
&&&&(8)窈窕淑女,寤寐求之&。(《诗经·周南·关雎》)
前面的“窈窕淑女”是句子的话题主语,宾语的“之”就是回指这个主语。
1.1.1.3&&作兼语
“之”作兼语往往代指人,它一般出现在使役动词后,例如:
(9)召彼仆夫,谓之载矣。(《诗经·小雅·出车》)&
(10)子谓薛居洲,善士也,使之居于王所。(《孟子·滕文公下》)
1.1.1.4&&作定语
“之”作定语,如果细分的话,可分为作指代性的定语和作指示性的定语。作指代性的定语,指作定语的“之”指示并且代替某事物,这种情况的“之”一般紧接其所代替的事物,例如:
(11)微君之故,胡为乎中露。(《诗经·邶风·伯兮》)&
(12)(旄丘之葛兮),何诞之节兮。(《诗经·邶风·旄丘》)
例(11)中的“之”指示并且代替前面的“君”,例(12)中的“之”指示并且代替前面的“旄丘之葛”。
而作指示性的定语,则指作定语的“之”指示某事物,一般不紧接其所指示的事物,如:&&&&&&(13)展如之人兮,(邦之媛也)。(《诗经·鄘风·君子偕老》)
此中的前“之”指示前面描述的性状。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时所指示的事物可以不出现,直接用来指说话者心目中特定的人,例如:
(14)之子于归,远送于野。(《诗经·邶风·燕燕》)
此例中的“之”指示说话者心目中特定的那个姑娘。
1.1.1.5&&作复指主语
“之”作复指主语,一般与它所复指的人或事共同出现作句子的主语,后面接谓词性短语。例如:
(15)桑之未落,其叶沃若。(《诗经·卫风·氓》)
(16)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兮,不可说也。(《诗经·卫风·氓》)
(17)天之杌我,如不我克。(《诗经·小雅·正月》)
前例中的“之”,与它所复指的“桑”共同作句子的主语,后面接谓词性短语“未落”作谓语,即“桑叶它没有落的时候”;后例中的“之”,情况也类似,在三个分句中分别与它所复指的“民”、“水”、“兽”共同作句子的主语,后面分别接谓词性短语“归仁”、“就下”、“走圹”作谓语,即“百姓他们归仁,就象水它就下似的,就象兽它们走圹似的”。
另外,在“名词主语+之+于字短语+谓语”这类结构中,我们认为“之”也是作复指主语,例如:
(1)子曰:“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
(19)子曰:“民之于仁也,甚于水火。……”&(《论语·卫灵公》)
“君子之于天下”也就是“君子他们对天下”,“民之于仁”也就是“百姓他们对仁”。
1.1.2&与后面附加成分组成介宾结构
“之”与后面附加成分构成一个介宾结构,表示一个时间段或一个空间范围,例如:
(20)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北山》)
(21)之死矢靡它。(《诗经·鄘风·伯舟》)
前例中“之滨”表示“到海滨为止”,后例中“之死”表示“到死为止”。
1.1.3&与“如……何”构成固定结构
“之”与“如……何”构成固定结构,一般充当句子谓语,例如:
(22)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齐风·南山》)
(23)使民敬、忠以劝,如之何?(《论语·为政》)
(24)四境之内不治,则如之何?(《孟子·梁惠王下》)
1.1.4&&与“所”字组成“所”字结构
“之”前加“所”构成所字结构后再充当句子宾语,例如:&
(25)百尔所思,不如我所之。(《诗经·鄘风·载驰》)
(26)今乘于已驾矣,有司未知所之,敢请。(《孟子·梁惠王下》)
两例中的“之”其实还是作动语,只不过是包孕结构中动语,前置的“所”充当“之”的宾语。
1.1.5&&与“谓”构成固定结构
“之”与“谓”构成固定结构,“之”最先是在“谓”字后面,例如:
(27)不教而杀,谓之虐;不戒亲成,谓之暴。(《论语·尧曰》)
后又变成在“谓”字前面,例如:
(28)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
1.2&&“之”字的语义功能
“之”字的语义功能可归纳为如下几种:
1.2.1&&表示“到……去或达到”。这种语义功能的“之”往往要求其宾语是其主语要到达的目的地或者目标,比如前面举的“自伯之东”、“子之武城”中的宾语“东”、“武城”分别是主语“伯”、“子”要到达的目的地,例(3)“欲其子之齐语也”中的宾语“齐语”虽不是主语“子”要达到的目的地,但是是主语要达到的目标。
1.2.2&&代指前面出现的人、物或事。这是“之”的主要语义功能。代指人的,例如:
(29)窈窕淑女,寤寐求之。(《周南·关雎》)
(30)虽曰未学,吾必谓之学矣。(《论语·学而》)
(31)文公与之处。(《孟子·滕文公上》)
代指物的,例如:
(32)维鹊有巢,维鸠居之。(《诗经·召南·鹊巢》)&
(33)子曰:“饭疏实饮水,曲肱而枕之,乐在其中矣。(《论语·述而》)
代指事的,例如:
(34)子路闻之喜。(《论语·里仁》)
1.2.3&&指示前面出现的人、物或性状。指示人的,例如:
(35)之子于归,远送于野。(《诗经·邶风·燕燕》)
指示物的,例如:
(36)玼兮玼兮,其之翟也。(《诗经·鄘风·君子偕老》)
指示性状的,例如:
(37)乃如之人也,怀婚姻也。(《诗经·鄘风·蝃蝀》)
1.2.4&&表示时间、空间的起止。例如前面举(20)、(21)中“之”都表示“到……为止”,只不过前者表示空间,后者表示时间。
1.3&&“之”字的语用功能
“之”字的语用功能是非常强的,大致可从四个方面来看:
1.3.1&&衔接
衔接可以有语义的衔接,也可以有语气的衔接。“之”作为代词,更多地是表示语义上的衔接。因为它总是要指代或者指示前面出现的人、事、物或性状,我们碰到它,就要回找它所指代或者指示的事物。这样自然就把后文和前文在语义上紧密地联系起来了。我们看前面“之”作代词出现的句子,不管它作宾语、作定语、作兼语还是作复指主语,如果去掉它而换成它所指代或者指示的人、事、物或者某种性状,就会明显感觉前后文语义联系变得很松散甚至句子变得不成立。
1.3.2&&强调
通常来说,书面文献里表示强调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改变常规语序法;二是复指法;三是运用助词法。“之”表示强调,主要运用了后两种语法手段。这两种手段是有关系的。复指法主要体现在“之”作主语上和作指代定语上。“之”作主语和作指代性的定语往往紧接它所代替的事物之后指称所代替的事物,这样通过名词和代词对事物的双重指称就形成了对这一事物的强调。运用助词法,是作主语和作指代定语的“之”失去指代功能而产生的。下面我们具体来看它运用这两种语法手段在各种结构中的表现。
1.3.2.1定中结构
定中结构一般是指称性的,其定语是修饰性、限制性成分,其中心语是被修饰性、被限制性成分。定语可以由表属性、表领有、表处所、表时间、表状态、表数量等一类词充当,中心语一般是名词性的。对于这种结构中的“之”,学术界几乎普遍认为它是结构助词,即表示附加成分和中心语之间的结构关系。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欠妥的。先秦汉语缺乏形式标志,句子中成分与成分间关系完全根据前后成分的语义而确定。所以,把定中结构的“之”当作结构助词是不能令人信服的。我们的观点是,这个“之”最先主要是复指定语用的,通过复指强调定语,例如:
(38)平王之孙,齐侯之子。(《诗经·召南·鹊巢》)
(39)申伯之德,柔慧且直。(《诗经·大雅·崧高》)
后来“之”逐渐失去指代功能,读音也随之弱化,但仍保留了强调的作用,而且由于“之”读音弱化,它又有了协调节律的作用。例如:
(40)徂徠之松,新甫之柏。(《诗经·鲁颂·閟宫》)
(41)它山之石,可以为错。(《诗经·小雅·鹤鸣》)
句中“之”,我们已看不出有所指代了,但它们强调的作用仍未失去,它们前面的“徂徠”、“新甫”、“它山”是要强调的部分,若去掉它之后,则显然失去了这种强调意味,而且,音步也不对称了,失去了节奏之美。
1.3.2.2主谓结构
主谓结构中的主语和谓语是被陈述和陈述的关系,主语一般由名词或代词充当,谓语一般由动词或形容词充当。对位于这种主谓结构之间“之”字的用法,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三:其一、取消句子独立性说。以杨树达、马汉麟先生为代表。他们认为:“‘之’作结构助词,放在主语和谓语之间,有两种语法作用。一是把一个句子变成名词子句(即名词性短语。——笔者注)作为大句子的主语、宾语或状语。一是把一个句子变成分句,有时暗含假设意。”[1]“这个‘之’字用来取消句子的独立性的。所谓取消句子的独立性,就是说要使这个句子不能再独立存在,必须依赖上下文才能站得住。”[2]目前,这种观点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其二、结构转化说。以王力、郭锡良先生为代表。他们主张;“凡主语和谓语合起来。往往算是一个句子;如果要使它词组化,作为主语或宾语,还得在主语和谓语之间加上一个‘之’字,使它变成偏正词组。”[3]“‘之’字的第二种用法(第一种用法是指连接定语和中心语。——笔者注)是插在主谓结构中间,使这个主谓结构变成名词性的偏正结构,用来充当句子的主语、宾语或状语。”[4]其三、特殊作用说。以朱星先生为代表。他认为,主谓结构之间的“之”用在复句里,有“以待下文说明的作用,还有兼表时间的作用。”[5]以上三种说法中,第二种说法已受到大多数学者质疑。因为加上“之”字后,“之”字前后成分的关系仍然是被陈述和陈述的关系。既然成分的关系没改变,那么结构的性质也就不应当改变。第三种说法实际上是对第一种说法的补充。
为了弄清主谓结构之间“之”字的作用,我们几乎考察了三种文献中所有主谓之间含“之”的结构。我们发现,主谓间含“之”的结构确实大部分都不能独立,要么作句子成分,要么作复句中分句。但是,我们同时也发现,主谓间不含“之”的主谓结构也有不少类似情况,比如:
&&&&(42)子曰:“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论语·里仁》)
&&&&(43)齐宣王问曰:“人皆谓我毁明堂,毁诸,已乎?”《孟子·梁惠王章句下》
&&&&(44)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同上)
&&&&(45)故天降大任于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孟子·告子下》
上面的“父母在”、“我毁明堂”、“文王发政施仁”、“天降大任于是人也”也都是主谓结构,它们主谓间不含“之”,但它们也不能独立。可见,取消句子独立性并不是“之”的作用。它们之所以不能独立是因为主谓之间含“之”的结构所表达的意思还不是作者想表达的全部,需要上下文来补充说明。至于说“之”在复句里有“含假设”、“兼表时间”的作用,我们对比看看上面第二个例句就明白了,那些意义只是从全句的语义逻辑上推知出来的,不是“之”的作用。既然这些都不是“之”的作用,那么它的真正作用到底是什么呢?我们不妨看看前面的(15)~(17)几个例句。我们将这一组有“之”的主谓结构与前面(42)~(45)中没“之”的主谓结构对比,很容易发现:有“之”的主谓结构,其主语往往是句子成分中突出的部分;而没“之”的主谓结构,其主语则不是。造成这种差别只能是“之”。但这些句子中的“之”都还有所指代,所以,这些句子中“之”是通过复指来强调的。不过,“之”的指代功能有逐渐弱化趋势,例如:
(46)庶人之愚,亦职维疾。(《诗经·大雅·抑》)
(47)子之不淑,云如之何?(《诗经·鄘风·君子偕老》)
(48)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
(49)寡人之于国也,尽心焉而矣。(《孟子·梁惠王上》)
例(47)中的“之”指代已变得模糊,可以认为有所指,也可以认为无所指。后三例“之”则已演变成一个表示强调的助词。
1.3.2.3之于结构
之于结构是指“主语+之+于字短语+谓语”这种结构。这种结构中的“之”,学术界一般认为,它与一般的“主+之+谓”结构中的“之”一样也是结构助词。其实,这种结构确实与“主之谓”结构具有相同的句法特点,但是这个相同的句法特点不是它们的“之”都是结构助词,而是它们的“之”开始都是指代词复指主语表强调而后失去指代性成为表强调的助词。如前面的例(18)、(19)。(18)中“君子之于天下”是指“君子他们”对“天下”而不是其他人对“天下”“无适”、“无莫”、“义之与比”;(19)中“民之于仁”是指“百姓他们”对于“仁”而不是其他人对于“仁”“甚于水火”。
后来,这种结构中的“之”逐渐无指化,只具有强调的功能。这时,“之”前的主语可以是代词。如:
&&&&(50)吾之于人也,谁毁谁誉?(《论语·卫灵公》)
&&&&(51)麒麟之於走兽,凤凰之於飞鸟,泰山之於丘垤,河海之於行潦:类也。圣人之於民,亦类也。(《孟子·公孙丑上》)
我们在文献中也发现有“于”前不用“之”的情况,比如:
  (52)吾于子思则师之矣,吾于颜般则友之矣。(《孟子·万章下》)
这个句子不用“之”,似乎语义重点已转到“于”字后面了。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之”放在主语和于字短语间有强调主语的作用。另外,“之”在这种结构可以不用,也从正面证明“之”这时还不是一个结构助词,因为结构助词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去掉的。
当然,在定中结构、主谓结构、之于结构中不是所有的定语、主语都需要强调,一些不需要强调而用“之”的情况,一般是协调节律、舒缓语气的需要,这种用法是作宾语指代就近成分的“之”字虚化成助词后而功能延伸的结果。
1.3.3&&协调节律
“之”在先秦汉语的句子中,有时既不作句子成分,也不表示某种语法意义,只是用来增加一个音节以协调节律。例如:
  (53)哀我人斯,亦孔之嘉。(《诗经·豳风·破斧》)
&&&&(54)隰有苌楚,猗傩其华,夭之沃沃。(《诗经·桧风·隰有苌楚》)
&&&&(55)关关雎鸠,在河之洲。(《诗经·周南·关雎》)
  (56)迩之事父,远之事君。(《论语·阳货》
&&&&(57)父母唯其疾之忧。(《论语·为政》
&&&&(58)孔子进以礼,退以义,得之不得曰“有命”。(《孟子·万章上》)
&&&&(59)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孟子·告子上》)
&&&&(60)填然鼓之。(《孟子·梁惠王上》)
&&&&(61)生则恶可已也,恶可已,则不知足之蹈之手之舞之。(《孟子·离娄上》)
&&&&(62)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之谓大丈夫。(《孟子·滕文公下》)
前七个例句,加上“之”使得每一结构前后都分别由两个双音步组合,有整齐、对称之美。另外,“之”读作轻音节,与前后重音节形成“重—轻—重”读音模式,有抑扬顿挫之美。倒数第二个例句,加上“之”形成四个连续的双音步组合,不仅抑扬顿挫,而且节奏感相当强。最后一个例句中,“之”也是与前后重音节形成“重—轻—重”读音模式,有抑扬顿挫之美。
1.3.4&&舒缓语气
“之”在先秦汉语的句子中不作句子成分、不表示某种语法意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舒缓语气。例如:
&&&&(63)燕燕于飞,颉之颃之。(《诗经·邶风·燕燕》)
  (64)子曰:“果哉!末之难矣。”(《论语·宪问》
  (65)“宗庙会同,非诸侯而何?赤也为之小,孰能为之大?”(《论语·先进》)
  (66)然则一羽之不举,为不用力焉!舆薪之不见,为不用明焉。(《孟子·梁惠王上》)
  (67)既得人爵,而弃其天爵,则惑之甚者也。(《孟子·告子上》)
这六例中的“之”在句子中都构成语气的舒缓,如果删去“之”,则总感语气窘急。当然,后三例中的“之”还有协调节律的作用。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宾语提前结构中的“之”,我们在上面将之分析为起“协调节律”和“舒缓语气”的作用。但目前古汉语语法学界通行的看法是:这个“之”作“提前宾语的标志”[6]或者“起宾语倒装在及物动词之上的作用”[7]。如果“之”作“提前宾语的标志”,那么这种形式应该具有区别性,但是,我们发现它有时与某些主谓间加“之”的形式是完全一样的,若没有上下文,我们无法判断它到底是宾语提前结构还是主谓结构,比如:
(68)诗云“他人有心,予忖度之。”夫子之谓也。(《孟子·梁惠王上》)
撇开上下文,我们可以理解为“夫子说”,也可以理解为“说的就是夫子啊”。可见,“之”作“提前宾语的标志”有欠说服力。至于“起宾语倒装在及物动词之上的作用”,也不大能说得通。因为虚词一般是由实词虚化而来,在句法、语义或语用上往往与原来的实词具有某种联系。但是“之”“起宾语倒装”的作用似乎找不到与它作动词或代词的联系。而“之”起“协调节律”和“舒缓语气”的作用完全可以找到与它作代词的联系。
上述四种语用功能,有的是“之”作实词具有的,有的是作虚词具有的。“之”作虚词时,几种语用功能经常集于一身,即在同一个句子中的“之”既有表强调又有协调节律、舒缓语气的作用,或者是既有协调节律又有舒缓语气的作用,等等。只是几种语用功能在不同的句法环境中,程度表现强弱不同。正因为如此,“之”字的虚词用法显得比较复杂。但是,也正因为如此,“之”字在先秦汉语乃至整个古汉语中表现力都非常得强。
          &&&二 “之”字的虚化
虚化,也叫“语法化”,通常指的是语言中意义实在的词转化为抽象的或者无实在意义、表示纯语法或纯语用功能的成分这样一种过程或现象。我们前面分析的“之”的不同用法,其实就是“之”虚化在不同阶段的表现。下面我们就分三部分来讨论“之”的虚化。首先探讨“之”虚化的过程,然后分析“之”虚化的诱因,最后考察“之”虚化的原则。
2.1&“之”的虚化过程
2.1.1&&从动词到介词
“之”作动词,表示“到……去或达到”,比如前面的例(1)。&进而转化为介词,表示“到……为止”,比如前面的例(20)、(21)。
&2.1.2&&从表示“到……去或达到”到表示“学习、效仿”
“之”作动词,其基本义是“到……去或达到”,比如前面的例(2),再比如:
&&&&(69)夫然后之中国,践天子位焉。(《孟子·万章上》)
进而引申为表示“学习、效仿”,比如前面的例(3),再比如:
(70)管仲,曾西之所不为也,而子为我愿之乎?(《孟子·公孙丑下》)
2.1.3&&从作复指定语的“之”指代词到表强调、协调节律的助词
作定语的指代词“之”的指代对象,一开始是明确的,比如前面的例(11)、(38),后来逐渐模糊乃至彻底消失,最终促成了表强调助词“之”的形成。例如:
(71)靡室靡家,猃狁之故。(《诗经·小雅·采薇》)
(72)居常与许,复周公之宇。(《诗经·鲁颂·閟宫》)
例(68)中“之”已有点模糊,可以认为指代“猃狁”,但认为无所指代似乎也可以。后一例中的“之”已看不出有所指代了,只是表强调、协调节律,但这时还是用于具体名词之后。后来这一用法逐渐扩展,可以用于非具体名词之后,例如:
&&&&(73)夏之日,冬之夜,百岁之后,归于其居。(《诗经·唐风·葛生》)
(74)曰:今之从政者何如?(《论语·子路》)
&&&&(75)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孟子·梁惠王上》)
2.1.4&&从指示词到固定结构
作指示词的之”,本来是有所指示的,如前面的例(13)、(37),后来也逐渐模糊乃至彻底消失,最终与“如……何”形成一个固定结构。例如:
&&&&(76)&季康子问:“使民敬、忠以劝,如之何?”&(《论语·为政》)
&&&&(77)&子曰:“不曰‘如之何,如之何’者,吾末如之何也已矣!”&(《论语·卫灵公》)
例(73)中的“之”,所指则趋向模糊,可以认为有所指示,也可以认为无所指。后一例中的“之”则已彻底无所指了,形成了一个固定结构,表示“怎么办”。
2.1.5&&从作复指主语的指代词到表强调、协调节律、舒缓语气的助词
“之”作复指主语的指代词,指代本来是非常明确的,比如前面举的(15)(19)。但后来指代逐渐弱化,因而促使“之”最终失去其语义功能而只剩下其语用功能,例如前面举的例(47)(49)。
2.1.6&&从作宾语指代就近成分的词到起协调节律、舒缓语气的助词
“之”充当宾语指代就近成分,本来指代也是非常明确的,如前面的例(27)、例(29)和例(32),但后来指代也逐渐弱化,最终演变成起协调节律、舒缓语气的助词。例如:
(78)就其深矣,方之舟之。(《诗经·邶风·谷风》)
(79)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诗经·郑风·女曰鸡鸣》)&
(80)油然作云,沛然下雨,则苗勃然兴之矣。(《孟子·梁惠王上》)
(81)化之之谓圣,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孟子·尽心下》)
上述第一例中的“之”指代已变得模糊,可以认为它有所指,也可认为它无所指,在翻译时,把它当作无所指翻译起来似乎更通顺些。中间两例中的“之”则已看不出任何指代的痕迹了,只是起协调节律、舒缓语气的作用。最后一例的“之”本来是放在“谓”之后,但由于“之”指代性彻底消失而将它提前以协调节律、舒缓语气。但这时的“之”还不能说是一个典型的或者成熟的助词,其成熟的标志应该是它协调节律、舒缓语气的功能不断扩展而运用到状中结构、并列结构、宾语提前结构、动宾结构和中补结构中,如前面的例(53)(59)和(64)(67)。这些句子中的“之”都起协调节律、舒缓语气的作用,但已不限于动词后面的位置上了。
从上面的例子及其分析来看,“之”字的很多虚词用法在《诗经》时代都已经初步形成。由此,我们也可以推知,《诗经》时代的语言已经有了一个充分的发展。&
2.2&“之”虚化的原因
导致虚化的原因很多,就“之”字虚化来看,主要与“隐喻”和“语义羡余”有关。下面就分别讨论这两者与“之”虚化的关系。
2.2.1&&隐喻
隐喻是从一个认知域到另一个认知域的投射,是一种用一个具体概念来理解一个抽象概念的认知方式。“之”由动词演变成介词、由“到达”引申为“学习、效仿”就是一种隐喻的作用。“之”作动词一般是“到……去或到达”,含有[+动作、+终点、+目标]的语义特征,如前面的例(1)、例(2)。[+终点]的语义特征与空间和时间的范围的有界性是相似的,自然就可以以表示动作终点的“之”来形象表示时空的终点,于是就有了“之”作介词的用法,比如例(20)、例(21)。引申为“学习、效仿”是因为“学习、效仿”也具有[+目标]的语义特征,由此人们把二者联系到了一起,使“之”具有了“学习、效仿”的意义,如例(3)、例(67)。
2.2.2&语义羡余
指示词“之”和指代词“之”虚化的语境是:“之”所指示的或所指代的成分都紧挨或接近“之”。比如例(11)、(13)、(15)(19)、(27)、(29)、(32)、(37)、(38)、(39),这些句子中的“之”都和它所指示或所指代的成分紧挨或接近,因此“之”在语义上就显得多余,随着这种结构的反复使用,“之”的指代性逐渐减弱,而原来附着在它上面的语用功能,即强调、协调节律的作用则突显出来,使“之”逐渐演变为一个助词。
2.3&&“之”字虚化的原则
从助词“之”形成后的使用过程,可以总结出“之”字虚化的三条原则:保持原则、择一原则、滞后原则。
2.3.1&保持原则
保持原则是指实词虚化成语法或语用成分后,总会或多或少保留一些原来该实词的句法、语义或语用特点。如作复指定语、复制主语的“之”,虚化后仍保留着原来“之”的强调语用功能。而作宾语指代就近成分的“之”,虚化后保留着原来“之”协调节律的语用功能。保留原则是我们考察虚词来源、弄清虚词用法的重要线索。
2.3.2&择一原则
表达同一种语法功能的多种形式经过筛选和淘汰最后缩减到一二种,这就是一种择一原则。在《诗经》里,放在主谓间表示强调的指代词除了“之”之外,还有“其”、“斯”,例如:
&&&&(82)硕人其颀,衣锦褧衣。(《诗经·卫风·硕人》)
&&&&&(83)……如鸟斯革,如翚斯飞,君子攸跻。(《诗经·小雅·斯干》)
“其”、“斯”在句中也都表示强调,这样,在主谓间用指代词表示强调的就有三个词了。但后来经过筛选和淘汰,只选中了“之”,而“其”和“斯”分别分化为语气副词和关联词。
2.3.3&滞后原则
滞后原则指的是语形的变化滞后于语义变化,其结果是语言中普遍存在一词多义,即同一个词形既表实义又表虚义。这条原则就“之”字来说体现的尤为明显。它一个字既表示动词、代词,又表示介词、助词。
&&&&&&&&&&&&&&&&&&&&&&&&&&&&&三&&结语
3.1&&语法、语义、语用是语言的三个平面。通过对“之”三个平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从三个平面去分析一个语言现象能够大大开阔视野,不仅能对它的用法理解得比较全面,而且对它语法、语义、语用三个层面的互参互动的动态关系也能有一定的了解。
3.2&&通过对“之”虚化的分析,我们也可以发现,虚化是一个不断渐变的过程。一个词如果处在虚化的过度状态,它的功能和表达等方面所具有的种种特点及所受到的种种限制都可能与该词原形的用法密切相关,但随着它的继续虚化,就会逐渐摆脱原有形式的影响和制约。
3.3&&另外,综合前面一、二节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对一个语言现象语法、语义、语用的准确认识,是分析它虚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同时,虚化的分析也可以反过来检验对它的语法、语义、语用分析是否准确。
[1][7]参见杨树达.古汉语虚词[M]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P349,P348
[2]&参见马汉麟.古代汉语读本[M]北京.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P18
[3]&参见王力.古代汉语常识[M]北京.人们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P74
[4]&参见郭锡良.古代汉语(上)[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6年版.P342
[5]&参见朱星.&古代汉语(下)[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P173
[6]&参见许嘉璐.&古代汉语(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P194
范晓,张豫峰.语法理论纲要[M].
吴福祥.《汉语语法化研究》[C].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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