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中物理安全不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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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上海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日
2014年上海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由上海市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支出和收费,其它相关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本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http://ptaqsc./上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8。
  一、概述
  根据《规定》要求,日起本区安监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前,专门配备了1名兼职工作人员,设立了1个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截至2014年底本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普陀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各业务科室相互配合。为了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先后制定《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归档制度》、《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检查、评议制度》、《区安监局政府信息接待、办理制度》、《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干部考核、追究制度》、《区安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报送制度》、《区安监局政府信息统计制度》和《区安监局政府信息文明服务制度》等多项规章制度。同时,要求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必须在发文稿中注明信息公开属性。领导在把关文件内容准确性的基础上,审核公开属性标注是否正确。所有公文在制发后,由政府信息工作人员按照文件公开属性,将文件电子版上传至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和&普陀安全生产网&予以公布。纸质版送交区受理中心供公众查阅。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区安监局到2014年底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76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本年度新增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2条。
  按照《2013年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条例》第九、十、十一条的规定,对照《2014年普陀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4年,我局不断深化主动公开内容,拓宽主动公开渠道。
  (一)主动公开范围
  安监局主动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安全生产执法、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培训、重点企业安全管理等有关安全生产业务工作的文件。
  (二)安监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纸质主动公开信息报送区受理中心,二是电子版主动公开信息上传至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上海普陀&门户网站和&普陀安全生产网&予以公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本区安监局2014年度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处理情况
  本区安监局2014年度共接受市民咨询政府信息0次。
  五、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情况
  本区安监局2014年度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案0件;发生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0件。
  六、政府信息公开支出与收费
  本区安监局2014年度未发生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申诉)有关的费用支出。
  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进一步从思想上提高全局人员对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责任,自觉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组织各科室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学习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帮助掌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容、范围及要点,确保公文属性判定的正确性。
  八、相关说明与指标统计附表
  (一)其它说明
  统计期限:日至日
  (二)指标统计附表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2014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普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1.当面申请数
  2.传真申请数
  3.网络申请数
  4.信函申请数
  (二)申请办结数
  1.按时办结数
  2.延期办结数
  (三)申请答复数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2.同意公开答复数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四、行政复议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五、行政诉讼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六、举报投诉数量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2.兼职人员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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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晋江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
目录名称: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发布文号:
内容概述:
晋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时间:   来源:晋江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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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晋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2014年1月6日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晋江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由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处理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截至2014年1月1日止。如对本年度报告有任何疑问,请联系:晋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5。
一、 概 述
2013年,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核心,以公正便民、勤政廉政为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文件精神,切实推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的民主监督,方便了群众办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使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根据《规定》要求,2008年5月1日起市安监局开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此,市安监局专门配备了2名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同时,设立了个1专门的信息申请受理点,接受群众的合法信息公开申请。截至2013年底,市安监局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政务信息公开咨询、申请以及答复工作均得到了顺利开展。
(二)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情况。近年来,我局进一步完善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详细编汇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流程图、依申请公开信息处理文书制作规范、安监信息公开操作说明以及公文种类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关系等。完善本局政务网上公开信息公开事项、行政职权事项以及便民服务事项,梳理政务公开事项14大类,目前已全部在晋江公开网、本局政务网站上公开。在内部网络服务器上设立“政务公开栏”,坚持每月将经费开支、车辆使用和考勤情况进行公布,对评先评优进行公示。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对推行阳光政务、增强政府公信力、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我局着眼于建立政务信息公开长效机制,使政务公开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一是加强和完善领导机制。我局制定了《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局信息公开目录》,并根据人员变动,及时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了有关职责,做到了领导、机构、人员“三到位”。二是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我局通过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责任、审核、监督、批准后公开等制度,促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信息梳理情况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我局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便利、实用、有效的原则,认真创建新载体、新形式,使政务信息公开的形式呈现灵活多样性。一方面对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开展系列宣传和专题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关注和支持发展工作,如结合今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在《晋江经济报》开辟“安全促发展”、“安全在身边”等宣传专栏,同时利用网络平台,公开相关文件和创建活动内容,及时滚动更新工作信息,展示创建成果。设立10块大型户外广告牌或LED宣传栏,印制50万份《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2200份《创建工作资料选编》向社会分发;另一方面,通过局网站设立专栏、监督电话和举报箱等方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照已主动公开的信息进行梳理,突出信息公开重点,使信息更规范、详细,方便客户查询,力求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新形式,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市安监局按照《条例》规定,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积极做好主动公开工作。2013年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63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安全新闻125条,占26.9 %,基层安全动态370条,占79.9%,政府发文和政策法规64条,占13.8%。全年共编写安全生产简报31期。
(一)主动公开范围
1.管理与方案方面
公开了市政府的方案、通知等有关管理文件,如《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福建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化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和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晋江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等。
2.安全生产应急方面
公开了有关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其处理情况等方面的信息,如《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的通知》、《晋江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的通知》等。
3.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公开国内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法规,如《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
4.安全生产信息
公开了2013年全年晋江市安全生产信息简报31期。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类别情况
1.安全新闻、基层动态
市民通过晋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门户网站,查询晋江市辖区内的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的安全生产新闻,对我市开展的安全生产监察活动信息进行及时跟踪,如《国家安监总局徐绍川副局长一行来我局视察工作》《英林镇开展安全生产“每季度一个主题”活动》等。
2.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整治百日行动等信息专栏
市民通过晋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门户网站,可查询和了解晋江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整治百日行动信息”、“创建安全发展城市”的最新进展,对我市的安全生产形势、任务情况和相关知识进行了解。
3.政府发文
市民通过晋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门户网站查阅政府发文,了解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行动,如《晋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化品行业“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等。
4.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的公开事项
市民通过晋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监督管理局的门户网站,了解近期市安监局进行的行政处罚事项,做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开、公平,如公开《晋江市安监局2013年第二季度》。
(三)主动公开途径
市民通过“晋江政务网”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及其子栏目,可查阅市安监局及其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各镇(街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依申请公开受理”栏目可向市安办各类政务信息公开提出公开申请,并查阅市安监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状态;为方便公众查阅各政府机关主动公开市安监局政务信息,门户网站实现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全文检索功能。
2.公共查阅点
在市图书馆、市档案馆中都存有汇集包括市安监局在内的31个市直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10799件。2013年,公众可前往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市行政审批中心档案局等窗口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政府信息,对相关信息进行垂询和咨询。
3.政府公报
通过《晋江经济报》、《晋江新闻》等媒体公开市安监局规范性文件、以及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还不定期出版安全宣传手册、资料免费向公众发放。同时还利用市长专线,及时公开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4.新闻媒体渠道
通过与晋江经济报、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密切沟通与合作,运用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宣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整治百日行动”、“打非治违”、“标准化三年行动”等活动,定期、不定期播放、刊登安全生产温馨提示和警示公告,全局年度投稿300余篇,采用量位居全省县级局前列,起到了良好的舆论宣传效果。
5.丰富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以创建安全发展城市为契机,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制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整治百日行动期间宣传造势工作的通知》,量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宣传指标,市政府先后投入30多万元,在《晋江经济报》刊登大检查活动方案,刊发了3期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专栏;在晋江电视台滚动播放宣传视频、标语,在市安监局网站设置专栏,利用“中国晋江”等政府网络平台,及时滚动更新大检查工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通过媒体正面典型宣传单位 6批61家,曝光违法违规单位5批118 家。我市共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倡议书2万份,印发宣传资料96种22万余份,信息专刊7期,新闻媒体宣传报道30篇,组织学习培训85期约5100人,发送手机短信34万余条,组织面对面指导、培训、咨询、服务企业150家次,组织应急演练300余场次,参演人员达2万多人,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同时,为实现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监管关口前移,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我们始终将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便民惠企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即组织深入各镇(街道)走访调研,摸清企业需求,利用创建安全发展城市的有利时机,组织对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类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统一集中培训,做到每周培训2-3期,今年来共举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33期,培训5600人次,安全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1)热点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2)信息公开内容的广度、深度有待进一步深化。
下一步,本局将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不断推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依法提高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提高信息公开的便捷性,提高服务社会、服务公众的水平。
八、说明与附表
(1) 其他说明:
本年报的数据是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指& 标& 名& 称
制作、获取的政府信息总数
其中:1.主动公开文件数
2.依申请公开文件数
&&&&& 3.不予公开文件数
受理依申请公开信息总数
其中:1.当面申请数
2.网上申请数
&&&&&&&& 3.信函申请数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其中:1.同意公开答复数&
2.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3.不予公开答复总数
4.其它类型答复数
受理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数
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减免金额
接受行政申诉、举报数
行政复议数
行政诉讼数
&&&&&&&&&&&&&&&&&&&&&&&&&&&&&&&&&&&& 晋江市安监局
&&&&&&&&&&&&&&&&&&&&&&&&&&&&&&& &&&2013年12月30日
公文附件:婺源县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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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
县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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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公开时限: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与分类工作,保证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企业将化学品危险性公开,减少和杜绝事故隐患,促进我国化学品管理逐渐与国际接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起草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该规章草案同时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进行公布。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日前,通过四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是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进入首页左侧的提出意见。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三是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至:010-。
  四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法司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信息产业、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鉴定、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与分类工作,保证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时,为督促企业将化学品危险性公开,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正确的操作规范,减少和杜绝事故隐患,促进我国化学品管理逐渐与国际接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亟需制定出台关于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管理的专门办法。
  二、国内外现状分析
  1990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了《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国际公约),该公约要求各成员国要建立本国的管理制度和国家标准,对所有化学品按其固有的安全和卫生方面的危险特性,进行评价分类,以确定该化学品是否为危险化学品。保证对所有的化学品作出评价以确定其危害性。
  欧盟《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的法规》(简称欧盟REACH法规)、美国《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除臭剂法》(FIFRA)等法规,均要求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实验测试、鉴定分类。欧盟的法规《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CLP)对于常见数千种纯物质进行了危险性统一分类,除少量有致癌、致畸和生殖毒性等特殊规定的化学品之外其余的化学品,特别是混合物由企业或者行业协会自行分类。
  我国1994年10月第八届第十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了170号公约,170号国际公约在中国正式实施。为了落实170号公约,1996年原劳动部和化工部颁布的《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生产单位应对所生产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
  2002年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5号)中,要求登记单位“对本单位生产的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或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
  卫生部于2000年11月颁布了《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毒性鉴定规范》),对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进行规范。环保部为加强新化学物质的环境管理,于2010年10月颁布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日实施的《条例》合并为《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均需按照《条例》等相应的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进行管理,取得相应安全许可,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以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但大量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版)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未列入目录危险化学品)因缺少相应的法规和监管措施,导致事故多发。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对这些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危险性鉴定和分类的法规体系。
   三、起草过程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在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企业现状的基础上,结合前期开展危险性鉴定分类工作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起草了《办法》(草稿)。 
  2012年1月至9月,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该办法进行深入讨论,逐条研究,全面论证、修改;由监管三司司务会研究,对《办法》(草稿)进行了讨论,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办法》(草稿)共6章38条、1个附表。
  第一章“总则”。共6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鉴定与分类的定义和范围、总局及相关机构的职责等。
  第二章“化学品单位的职责”。共5条,主要规定了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责任,一是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鉴定与分类;二是规定化学品单位应建立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三是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提出了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等管理措施。
  第三章“鉴定机构及资质管理”。共10条,规定了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认定程序及资质变更等。
  第四章“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共8条,规定了鉴定内容、鉴定程序、鉴定报告的要求、重新鉴定和仲裁、物理危险性分类及其审核和仲裁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3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对化学品单位、鉴定机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共6条,分别对混合物的概念、免于鉴定与分类的豁免、数据共享、收费、证书和实施日期进行了规定。
  附表规定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必须具备的基本设备。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的界定
  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将化学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于一些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人类已经有了充分的认识和把握,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及时妥善地处理。对于另外一些化学品,特别是一些新合成的化学品的特性,人类没有充分了解。这些没有充分了解的化学品就是危险特性尚未确定化学品,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后,发现有新的危险特性;含有1种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具有物理危险性组分的混合物;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新研制且缺乏相关物理危险性数据的化学品。
  (二)关于鉴定分类工作的技术支撑机构
  关于本办法中的技术支撑机构,是参考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卫生部《毒性鉴定规范》,结合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实验方法、实验条件、仪器设备等方面的特殊性,以及鉴定与分类工作的发展现状而提出的。
  本办法中规定了由总局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承担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鉴定与分类有异议的进行仲裁;二是为鉴定机构提供业务指导;三是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鉴定与分类的工作重点;四是提出《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增补化学品名单及免于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名单。技术委员会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毒性鉴定规范》指定有条件的国家级卫生技术机构为化学品毒性鉴定中心,化学品毒性鉴定中心对毒性鉴定机构进行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承担化学品毒性鉴定技术信息收集、交流与管理、提供化学品毒性鉴定信息服务等。根据登记中心“三定”方案,登记中心承担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依法开展化学品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有关工作。据此,本《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登记中心在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方面的工作职责,即“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的评估和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数据库,承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关于鉴定机构的认定程序
  该部分主要参考《实验室认可规则》(CNAS-RL0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鉴定机构认定程序如下:
  (四)关于鉴定的内容
  为了落实GHS制度,我国2006年发布了《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GB 2、2)(以下简称《安全规范》)等26个以GHS为基础的国家分类标准,其中涉及化学品物理危险16类,包括爆炸物、易燃气体等。16类物理危险分类所需要检测的参数或性能如表所示。
序号 化学品分类 需要测试的参数或指标
1 爆炸物 撞击敏感度、摩擦敏感度、在封闭条件下加热的效应等
2 易燃气体 燃烧极限
3 气溶胶 点火距离、燃烧热等
4 氧化性气体 氧化性
5 加压气体 气体压力
6 易燃液体 闪点(闭杯)、初沸点
7 易燃固体 燃烧速率
8 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 自加速分解温度、在封闭条件下加热的效应等
9 发火液体 发火性
10 发火固体 发火性
11 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自热性
12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 遇水反应释放易燃气体速率
13 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
14 氧化性固体 氧化性
15 有机过氧化物 传导爆炸性、在封闭条件下加热的效应等
16 金属腐蚀物 对金属的腐蚀性
  经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单位需要制作SDS。因此结合16类物理危险需要测试的参数或性能以及SDS所涉及的理化特性参数和化学品稳定性等,本办法提出化学品物理危险的鉴定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1.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16类危险化学品鉴定需要测试的危险特性或参数;
  2.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特性。
  (五)关于重新鉴定和仲裁
  《毒性鉴定规范》第二十条规定:“对化学品毒性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毒性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化学品毒性鉴定中心申请仲裁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中心的仲裁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参照以上规定,本《办法》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关于物理危险性分类
  对化学品进行分类是GHS制度的基本要求,是对化学品进行危险性公示的前提,是政府、企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的基础。因此对本单位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化学品进行分类是化学品单位的基本责任。
  由于GHS分类非常复杂,不同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的分类将会千差万别,对政府监管和企业管理带来极为不便。因此,为保证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本《办法》规定,化学品单位在完成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之后,须将分类结果提交登记中心,登记中心设立程序根据化学品危险性的鉴定结果、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审核。化学品单位根据分类结论对本单位的化学品进行管理,对于审核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参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同时登记中心组织专家对分类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进行研究,为《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动态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七)化学品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档案的说明
  主要规定了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促使化学品单位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的化学品危险性信息和法规要求,有助于本单位化学品的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也便于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化学品单位鉴定与分类的责任及实施说明
生产、进口化学品单位承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主体责任,这些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本单位生产或进口的所有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向有关机构申请鉴定,或者获取必要的试验数据,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完成并向登记中心提交其物理危险性分类,同时须如实提供化学品的数据、信息。
  对于储存、经营、使用和运输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化学品储存、经营、使用和运输从业单位必须向上游单位索取有关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的文件;对于不能提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文件的单位,这些下游单位有权拒绝承接其业务;下游单位也可以主动向有关机构申请鉴定。
  因此,本《办法》规定生产、进口化学品单位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有进行鉴定与分类的责任。
  (九)关于数据共享问题
  数据共享可以减轻企业负担,减少不必要的测试支出。参考欧盟REACH法规的执行方法,同批次同种化学品涉及多个生产单位或境外供应商(或进口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生产单位或境外供应商(或进口化学品经营单位)可以联合由其中一个单位或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该种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数据、报告共享。考虑到物理危险性测试费用一般不高,因此仅对爆炸物、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的鉴定规定了数据共享。
  同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取决于本身的性质和其外观状态。例如同一化学品,粒径不同,其燃烧性、自热性会有很大的差异,粉末状环烷酸钴为易燃固体,而块状环烷酸钴则不具有易燃性;粉末状硝酸钠为氧化剂,但造粒后的硝酸钠则不是氧化剂。因此,物理危害数据共享的化学品除了成分一致,其外观状态也应一致或者不影响其物理危险性。
  (十)关于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资质评定准则、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导则的说明
  本《办法》颁布后,安全监管总局将组织制定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资质评定准则,对鉴定机构认定评审工作各个环节进行详细的规定。并按照GHS有关要求、参考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橘皮书)的试验与标准手册》以及欧盟REACH法规的相关实验方法,制定本《办法》涉及的16类物理危险性的鉴定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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