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有哪些评审方式有哪些

2014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结果公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肇庆市建设文化强市规划大纲》精神,促进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肇财文〔2011〕25号)规定,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申报&2014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43个文化产业项目进行了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了评审,经评审委员会终审后,确定了2014年度肇庆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的14个项目。
为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现将入选项目向社会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时间为日至10月24日。如发现入选项目有违法、违规、虚假申报以及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有其他争议的,请于公示期内,以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委会办公室实名反映。
通讯地址:肇庆市天宁北路80号市委大院肇庆市文化产业管理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526040
联系人:&&夏&&晨 &&&电话/传真:&
电子邮件:zqwczx&@
中共肇庆市委宣传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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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关于开展2015年度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_今日惠州网
关于开展2015年度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工作的通知
[报料热线]&
  各县(区)党委宣传部、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开展2015年度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和受理
  1.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自日开始,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日。
  2.凡在惠州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所申报项目应在惠州市区域内,符合《2015年度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有关规定(见附件1)。
  3.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国文办负责受理市直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各县(区)党委宣传部负责受理在辖区内注册的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申报。
  4.专项资金项目有关申请表格(见附件2)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今日惠州网”的“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题网页下载。《申报项目情况简表》请严格按格式填写,不得增加附页。
  二、审核和报送
  1.各县(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及项目遴选,并由县(区)委宣传部和县(区)财政局在申请表的“申报受理单位审核意见”栏中签署审查意见以及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国文办。各县(区)项目申报材料需在日前报送市国文办,逾期不予受理。
  2.市直项目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国文办,截止时间为日,逾期不予受理。市国文办将会同市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以及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对所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并由市国文办和市财政局在申请表的“申报受理单位审核意见”栏中签署审查意见以及加盖公章。
  三、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
  1.资格审查。市国文办、市财政局等部门相关人员将组成资格审查工作组,对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惠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等方面进行集中审查,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取得参与竞争性评审资格。
  2.竞争性评审。为进一步促进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学合理、高效公平分配,按照《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专项资金将全面开展竞争性评审,采取演讲、现场答疑等方式,对进入复评的项目进行公开答辩。
  四、实地考察
  专家评审组对进入竞争性评审阶段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实地考察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项目,取消评审资格。
  五、工作要求
  1.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评审工作,认真做好组织发动,从严把握标准,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级宣传、文化、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审核和报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审核报送任务。
  2.各申报单位要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认真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材料,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假申报。
  3.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受理部门公章,各县(区)在受理部门审查意见一栏需要加盖县(区)委宣传部和县(区)财政局的公章。受理部门存档一份,其余三份报送市国文办。
  联系人:钟敏婧,电话:92997;传真:2892997;电子邮箱:。地址:惠州市江北体育馆D馆1楼市文改办;邮编:510082
  特此通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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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惠州市财政局
编辑:N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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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文明网微信2012年-2013年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资金支出项目第三方重点绩效评价报告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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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013年东莞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扶持(奖励)资金支出项目第三方重点绩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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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09:02
发文单位:联合发布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文化办,各市县委宣传部、文体局: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4号),规范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了《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范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被认定为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适用《若干政策》中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优先推荐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认定管理工作,由海南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文化办&)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
第五条 申报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范围:
1.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和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项目;
2.属于我省优先发展的文化旅游、文化创意、出版发行、影视制作、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动漫游戏、体育健身、休闲疗养等九大重点领域文化产业项目;
3.与旅游、科技融合发展,具有较强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的文化产业项目;
4.富有民族民俗风情和地方特色的文化产业项目;
5.有利于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推动我省文化产业&走出去&的文化产业项目;
6.在海南举办的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
7.填补我省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
8.经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项目。
(二)项目条件: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应有相应的立项、核准或备案批复;按规定应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项目业主: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良记录。
(四)项目投资规模:
1.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景区景点、休闲疗养项目,总投资应在1亿元以上。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的其他项目,文化与信息、物流、建筑等融合发展项目,总投资应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特色文化旅游商品开发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
2.影视制作项目一般在5000万元以上,出版发行项目(含印刷复制)一般在2000万元以上。
3.文化创意、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含广告)、动漫游戏、体育健身,以及新兴文化产业领域的数字出版和移动多媒体等项目,一般在3000万元以上。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富有创意、竞争力强、投入产出比高的文化创意和动漫游戏项目,投资规模条件可适当放宽。
4.有重大社会影响、历史意义、能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填补我省文化产业空白,以及具有较大出口潜力项目,不以投资总额为评价标准。
第六条 申报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项目业主的申请报告和加盖公章的《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认定申报表》(样表附后)。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复印件,涉及民族文化产业项目的,须提交省民宗委的核准意见。
(三)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企业资质材料复印件。涉及特许经营的,还需提供特许经营权许可证。
第七条 申报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须提前纳入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www.)管理。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 每年10月,省文化办、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以下简称省文体厅)在我省主要媒体和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公告栏发布公告,启动下年度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申报工作。年底前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业主为省直文化单位的,直接向省文化办申报。其它文化产业项目,业主向当地文化办(市县委宣传部)申报。
(二)当地文化办(市县委宣传部)受理申报后1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审核意见,报省文化办。
第十条 省文化办商省文体厅等部门组成&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评审委员会&,并对申报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和(或)实地考察,作出评审意见(分别标注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
第十一条 省文化办主任会议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提出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并在我省主要媒体和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公告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请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公示有异议的,由省文化办组织复核。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通过我省主要媒体和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公告栏予以公布,并以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名义颁发&海南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服务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重点扶持制度。省文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在用地、财政、税收、投融资、市场准入、人才政策等方面实行重点扶持,强化服务意识,指导项目业主用好用足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实行协调推进机制。省文化办负责协调,重大问题报请省文化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单位协调。
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若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省文化办和省文体厅提交书面报告。
(一)项目业主或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项目投资计划或投资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项目业主或项目现场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的。
第十六条 实行检查考核制度。省文化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通过海南省文化产业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公告栏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项目,予以一年期警告,并责令其改进。
(一)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或后续资金严重不足的;
(二)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三)项目建设和经营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十八条 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和牌匾。自撤销之日起,该项目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项目业主5年内不得申报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一)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违规受到相关处分的。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对认定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文化办提出申诉,省文化办应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文化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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