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环问题法律考试有哪些些考法

数形结合的基本思想,就是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注意把数和形结合起来考察,斟酌问题的具体情形,把图形性质的问题转化为数量关系的问题,或者把数量关系的问题转化为图形性质的问题,使复杂问题简单化,抽象问题具体化,化难为易,获得简便易行的成功方案.
例如,求1+2+3+4+…+n的值,其中n是正整数.
对于这个求和问题,如果采用纯代数的方法(首尾两头加),问题虽然可以解决,但在求和过程中,需对n的奇偶性进行讨论.
如果采用数形结合的方法,即用图形的性质来说明数量关系的事实,那就非常的直观.现利用图形的性质来求1+2+3+4+…+n的值,方案如下:如图,斜线左边的三角形图案是由上到下每层依次分别为1,2,3,…,n个小圆圈排列组成的.而组成整个三角形小圆圈的个数恰为所求式子1+2+3+4+…+n的值.为求式子的值,现把左边三角形倒放于斜线右边,与原三角形组成一个平行四边形.此时,组成平行四边形的小圆圈共有n行,每行有(n+1)个小圆圈,所以组成平行四边形小圆圈的总个数为n(n+1)个,因此,组成一个三角形小圆圈的个数为$\frac{n(n+1)}{2}$,即1+2+3+4+…+n=$\frac{n(n+1)}{2}$.
(1)仿照上述数形结合的思想方法,设计相关图形,求1+3+5+7+…+(2n-1)的值,其中n是正整数.(要求:画出图形,并利用图形做必要的推理说明)
(2)试设计另外一种图形,求1+3+5+7+…+(2n-1)的值,其中n是正整数.(要求:画出图形,并利用图形做必要的推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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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约和聘礼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约和聘礼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编字第5556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刘清奎同志:
  来信收到,关于现役革命军人的婚约问题,应比照婚姻法第十九条办理,革命军人与家庭无通讯关系,而一方要求取消婚约的,也是应当参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去办理。来信所说该革命军人自1947年至今与家庭无通讯关系,如能证明属实,可以请求当地法院判决。
  至关于订婚时的聘礼问题,如聘礼系由订婚人父母或男女双方出于自愿帮助或赠与的性质,不论其交付是在婚姻法前后,都可由当事人于取消婚约时,自行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得请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况定其应否返还。如聘礼系“公开的买卖婚姻”或“变相的买卖婚姻”所索取的财物而发生在婚姻法施行后者,除斟酌违法轻重要给当事人以教育外,其聘礼得予没收(骗取钱财性质的聘礼应返还被害人)。如发生在婚姻法施行前,除属公开买卖婚姻者得予没收外,法院是要给当事人以教育,并按双方经济情况酌命返还全部或一部。来问所说的12尺红布,不问其性质如何,女方本人既未直接收受可不负责任,男方也不能以聘礼返还与否作为取消婚约的条件。
  附:青年团山东省乳山县委刘清奎的来信最高人民法院:
  由于我的学习差,文化水平低,理解力浅,对上级所颁布的政策法令不能完全体会,故对婚姻法有些不明确的地方,特来请问您们。盼见此信后及时给我一答复!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句说:“在本法公布前,如革命军人与家庭已有两年以上无通讯关系,而在本法公布后,又与家庭有一年无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也得准予离婚。”
  二、婚姻问题参考资料汇编第一辑第85页,人民法院处理婚姻案件材料的初步研究,第一,关于解除婚约的处理中说:“人民法院对于解除婚约的请求,除现役革命军人须经军人本人之同意外,一般的婚约,只要有一方要求解除时即可准许。”
  根据以上两个问题,我有下列不懂的地方:
  1.父母给订了婚(包办的,自小给订婚,后男子参军了),女方现在要解除婚约的话,是否也需要在婚姻法公布前二年公布后一年无通讯关系才能解除!解除婚约与离婚所规定的情况相同吗?
  2.现役革命军人的,女方解除婚约须经军人本人同意。可是军人在“现已有三年余(从日给家一信,此后音讯无有)不与家庭通讯,现在女方要想解除婚约的,想取得军人的同意,也无法通讯。但现在婚姻法公布后尚不是一年(差2个月零20天),这样女方要求解除婚约,另与别人结婚,应该准许呢,还是不准许”?为什么?
  3.自小祖父给订婚,父母也不同意,但由于祖父说算,接受了男方的聘礼(12尺红布)现在应该退还吗?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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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环境和环境问题
来源:新东方在线
摘要:整理2015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环境和环境问题相关辅导资料,供考生学习与参考,祝考试顺利。大家可随时关注新东方在线司法考试频道,我们将第一时间公布相关考试信息。
  (一)环境  人们在一般意义上使用&环境&这一词汇时,往往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即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人类环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以及其中可以直接、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过的自然因素的总体。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使:不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的现象。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环境法主要研究的是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如进行大型工程建设),使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环境破坏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人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  当今世界五大问题,人口、资源、能源、粮食和环境,广义上都属于环境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引起的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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