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锐华凤顾村中学学判刑几年谁能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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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凤村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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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着新世纪的曙光,沐浴着课程改革的春风,德庆县凤村中学如同一颗散发着诱人芬芳的蓓蕾,在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凤村镇格塘村徐徐绽放。本校师资队伍强大,学课建设合理,学校文化浓厚, 学校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办学实践,打造人民满意的优质教育的理念.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光临指导,同德庆县凤村中学一起为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才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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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着新世纪的曙光,沐浴着课程改革的春风,德庆县凤村中学如同一颗散发着诱人芬芳的蓓蕾,在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凤村镇格塘村徐徐绽放。本校师资队伍强大,学课建设合理,学校文化浓厚, 学校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办学实践,打造人民满意的优质教育的理念.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光临指导,同德庆县凤村中学一起为培养社会主义新人才而努力.主营项目:初中教育注册资本或投资:不详职员人数:300人以上法人或负责人:董锐华设立时间:1998年7月联系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凤村镇格塘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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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完整度:2013年查处的十件典型违纪违法案件
2013年,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全面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案件,有力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现将部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肇庆高新区部分领导干部失职受贿案。配合省纪委查处原市委常委、肇庆高新区党委书记刘龙平违纪违法案件中,市纪委联合市检察院、市公安局查处了肇庆高新区党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梁庆雄、高新区建投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朱国胜、高新区市政园林局局长王路寒等人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招投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工程老板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的违纪违法案件,梁庆雄、朱国胜、王路寒等人涉嫌违法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其他人员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2、广宁县长汇金属制品厂环境污染事件部分领导干部失职渎职和受贿案。市纪委牵头组织检察、公安等机关查处了在广宁县长汇金属制品厂污染事件中该县环保局、联和镇(现江屯镇)等单位部分党员干部失职渎职、受贿案件,党纪政纪立案13人,其中江屯镇委书记谭万亮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县林业局副局长(原联和镇副镇长)吕其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广宁县原县环保局局长欧阳杰、县环保局副局长彭广华、县环保局副局长陈建忠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县环保局局长卓敬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人林海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肇庆市环境监测站副站长罗北成受到行政撤职处分。
3、高要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张玉明等人共同贪污案。高要市纪委查处了该市自来水公司总经理张玉明与副经理梁有杏、出纳张思欣、会计宋洁霞等人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工程发票等方式,套取公款700多万元进行私分的违纪违法案件。张玉明等4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四会市公证处副主任黎图强索贿违纪案。四会市纪委查处了该市公证处副主任黎图强在办理公证业务中,利用职务便利,巧立名目多次向服务对象索取合共68970元的案件。黎图强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5、德庆县凤村中学校长董锐华等人集体贪污案。德庆县纪委查处了该县凤村中学校长董锐华以发放节假日值班、加班补助等名义,伙同该校行政、财务人员多次将学校公款共263960元集体私分的违纪违法案件,董锐华等4人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封开县广播电视大学校长侯有枝贪污受贿案。封开县纪委查处了该县广播电视大学校长侯有枝利用职务之便,以虚列支出等手段侵吞公款169410元;在图书交易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书商钱物87799元的违纪违法案件。侯有枝涉嫌犯罪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肇庆市公安局鼎湖分局沙浦派出所原教导员吴日南失职渎职案。鼎湖区纪委立案查处了沙浦派出所原教导员吴日南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的违纪违法案件。吴日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8、四会市东城街道光辉村村干部职务侵占案。四会市纪委查处了该市东城街道光辉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家勤、副书记张锦洪、副主任张海明等3人合伙将村委会9.43亩土地转让,并私分土地转让款11万元的违纪违法案件。李家勤、张锦洪、张海明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怀集县诗洞镇龙凤村党支部书记冯端香索贿案。怀集县纪委查处了该县诗洞镇龙凤村党支部书记冯端香在为一村民办理1.3万元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资金申请手续时,索取&手续费&5000元的违纪案件。冯端香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10、端州区黄岗街道部分干部公款旅游案。2013年9月,端州区黄岗街道部分干部借组织&七一&党小组活动之机,组团公款旅游。端州区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街道党工委委员姚国辉、黄华升、办事处副主任邓雪娟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并全部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街道党工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调离现职,参游人员作深刻检查并承担旅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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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锐华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肇中法刑一终字第108号原公诉机关德庆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锐华,男,广东省德庆县人。因本案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德庆县看守所。辩护人李进,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成棣,广东端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德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德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锐华犯贪污罪一案,于日作出(2014)肇德法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董锐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董锐华在担任德庆县凤村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先后多次指令时任德庆县凤村中学出纳的陈某希(另案处理)提取学校的公款共263960元,在未经上级部门许可及校务会议通过的情况下,违反相关文件规定,多次以节假日值班、加班补助等名义向该校的行政人员和财务人员发放现金共计103800元,其余款项除部分用于学校正常开支外,被告人董锐华将其中的107260元占为己有。事后,被告人董锐华自己或指使陈某希、何某芳以维修学校围墙、门窗、购买教学用品等各种名义虚开发票入帐平账。案发后,学校其他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分别向德庆县监察局退出各自分得的公款;被告人董锐华向德庆县监察局退出部分赃款12000元;日被告人董锐华向德庆县人民检察院退出部分赃款2500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何某芳(凤村中学总务副主任、后勤主任)的证言:我有贪污的犯罪行为。具体是凤村中学校长以给学校行政人员发放行政补助的形式贪污了学校的公款,校长董锐华指派我和陈某希去悦城地税虚开发票回来冲平之前以发放行政人员补助的形式贪污的公款帐面数目的。我参与虚开3张,发票面额50000元,但套出的现金是40000多,余下的不知董锐华拿去做什么开支。共同贪污的40000多元中,我自己分得4800元,有9个行政人员共同分的。另校长董锐华以行政补助形式发给我7900元(共12700元),我们行政开会的时候,校长董锐华同大家讲,大家咁辛苦,发点补助给你们。我认识到我参与虚开发票套取公款用于贪污的行为是犯罪行为,而实际上我作为行政人员,虚开发票都是校长董锐华指示我做的。我认为我是从犯。1、记帐凭证,凭单号:记),日期日,发票号码、日期为日,收款方为陆某文(项目凤村中学宿舍大楼维修工程),金额5000元,审批人董锐华,证明人何某芳、陈某昌。这笔款是校长董锐华叫我签的,钱是董锐华经手取去的。2、记帐凭证,凭单号:记),日期日,发票号码,钱应该是董锐华取走。记帐凭证,凭单号:记),日期日,发票号码,金额10000元,这张发票不是我开的,是董锐华叫我签证明人,不知这笔钱真实去向。3、记),日期日,发票号码,金额分别为1、3500元,共20000元,是董锐华叫我签证明人,我们行政人员分了。4、记帐凭证,凭单号:记),日期日,发票号码,金额10000元,这张发票是我按董锐华要求虚开的,是董锐华叫我签证明人,钱应该是董锐华取走。5、记帐凭证,凭单号:记),日期日,发票号码,金额20000元,这张发票是我按董锐华要求虚开的,钱发放了2011年7月的行政人员补助。6、记帐凭证,凭单号:记007,日期日,发票号码,金额7000元,这张发票是我按董锐华要求虚开的,是董锐华叫我签证明人,不知这笔钱去向。7、记帐凭证,凭单号:记),日期日,发票号码,金额40000元,这张发票不是我开的,如果是虚开的就应该是发放了2012年初的9个行政人员补助,各分得2800元,两个财会各1400元,合计28000元,余下的12000元我不知去向。8、记帐凭证,凭单号:记),日期日,发票号码,金额10000元,这张发票不是我开的,是董锐华叫我签证明人,不知这笔钱去向。9、记帐凭证,凭单号:记),日期日,发票3张,金额8000元,这张发票不是我开的,是董锐华叫我签证明人,不知这笔钱去向。10、伟兴商店发票,记帐凭证,凭单号:记),日期日,发票6张,合计金额5000元,这张发票不是我开的,不知这笔钱去向。11、有6张发票,其中1张18000元的是我和陈某希一起虚开的,连同以陈某汉名义开的12000元,共30000元交给了董锐华发放行政补助。12、发票5张,金额40420元,其中4张是我和陈某希虚开的,经手人陈某汉的签名是我签的,实际陈某汉没有收钱,这些钱一起冲了支付给董锐华的30000元的帐,另外21000元也是陈某希支付给了董锐华后再开发票回来平帐,具体董锐华用于何用途不知道。13、我们学校没有让梁某芳修建那么多工程,很多是虚开的,其中3笔共20000元是虚开的,只有审批人,没有经手人,应该是董锐华开支了。我记得我有两次开发票回来支付工程款,发票号393357这两张发票共17668元,其中一部分支付了何某盛工程款,其余的支付了行政人员。2010年至2013年,共发放了8次补助。大额的发票都是在悦城地税局虚开的,小额的就在棣初、永隆商店虚开的。在悦城地税局虚开的发票都是以维修自来水管、改造公厕、维修学校围墙、饭堂、硬底化等名义开的。2、证人陈某希(凤村中学出纳员)的证言:将虚开或虚大发票拿回来冲帐的大部分都是何某芳经办的,还有一部分是校长董锐华拿单据回来冲帐套现的。董锐华拿单据回来冲帐套现的具体情况:2011年1月拿一张内容为购买黑板的发票,套现20000元,我将现金拿回来后交给了董锐华,后发给了行政人员;日,董锐华要求我在农信提取30000元回来交给他,9月20日我和何某芳一起到悦城地税局开了两张发票回来冲销了,事后听别人说董锐华将这笔款发给了行政人员,我一分钱也没有分到;日,董锐华要我提5000元交给他,大概一个月后,董锐华给我1张发票冲了这5000元;日,董锐华要我给他10000元,我到银行提了10000元给他,当天他给了1张空白发票给我填上虚假的购物内容后冲销了10000元;日冲销的5000元,是董锐华于日要我给他的现金,后我用妻子何某兰的身份证去悦城国税虚开了5000元入数记帐;日,董锐华要我提20000元给他,我在银行连同其他开支提了30116.5元,给了20000元董锐华,余款是其他开支的,3个月后,何某芳给了我1张发票回来给我冲这笔数;日,董锐华要我提10000元给他,2个月后,何某芳和我去悦城地税虚开了10000元税票入数记帐;日,文明商店老板按照董锐华的意思多开了1张5000元发票,我用这张发票冲销了9月30日交给董锐华的5000元;日,董锐华要我给他4260元,说要外出办事,我给了他,1周后,我到文明商店虚开了1张4260元发票冲销了;日,董锐华拿了3张播植好运来酒家饮食发票给我,分别是3000元、2000元、3000元,合计8000元,叫我到信社提现金报销了,平时我校没有在这酒家接待的;日,董锐华叫我提现5000元,说是探望领导用,我在信社提5000元给他,过了几天董锐华叫我到伟兴商店开了发票冲这笔款;日,董锐华叫我提现10000元,说是到德城探望领导用,我到银行提现给他,到了9月11日,董锐华叫维修老板陈某光开发票冲销了;日,董锐华叫我提现40000元,我在学校基本户提现给他,4月11日,董锐华拿了1张收款人陈某光的基建发票给我冲销了。在这过程中,校长叫我做就照做,没有得到好处。日记帐,发票号:4002718,梁某乾,9700元,支付行政补助。日记帐,发票号:,陈某珍,20000元,支付行政补助。日记帐,发票号:,梁某盛,20000元,支付行政补助。日记帐,发票号:,陈某光,40000元,支付行政补助。日记帐两张,发票号:,陈某汉,12000元,发票号:,何某盛,18000元,共30000元,支付行政补助。另2013年1月还发了2012年秋季行政补助20000元,未开票。经我手共给了董锐华139700元发放行政补助,其中虚开发票的有119700元,未开发票的有20000元。日记帐,凭单号:记0008,发票号:00元,董锐华叫陆某文虚开后用来平8月12日所提现金给董锐华的帐。日记帐,凭单号:记0003,发票号:00元,支付给了董锐华,后按董锐华要求以我妻何某兰的名开发票平帐。日提10000元支付给了董锐华,过了几天他给了一张空白的浙江省销售发票填写虚假的购物内容平帐,凭单号:记0002,发票号:。日20000元这笔款之前已交代了是用于发放行政补助,另外7月21日提10000元给董锐华,凭单号:记0015,发票号:。共30000元,没有经手人,但是钱都是给了董锐华。日,凭单号:记0016,发票号:00元,支付给董锐华。日,凭单号:记0001,发票号:60元,支付给董锐华。日,凭单号:记0007,发票号:00元,支付给董锐华或石某深记不清。日,凭单号:记0005,发票号:00元,支付给董锐华用于顺德参观学习,后在文明商店开票平帐。日,凭单号:记0004,发票号:000元,支付给董锐华。日,凭单号:记0007,3笔款共8000元(好运来酒家),支付给董锐华。日,凭单号:记0006,6笔款共5000元,支付给董锐华。以何某盛名开的6张发票共51668元,支付给董锐华,除用30000元发行政补助外,余款用于哪里不知。以陈某汉名开的5张发票共40420元,其中有3张发票共28000元是何某芳签陈某汉的名,实际陈某汉没有收到钱。其中30000元冲销了支付给董锐华的帐,另外还有两笔共16000元支付给董锐华,用途不知。发票号,金额5000元支付给董锐华,用途不知。以梁某芳名开的4张发票共31073元,是虚开的,钱是支付给董锐华或何某芳。2012年发开年利是20000元,当时由我经手包好,然后在全校教职工会议上给大家发放,每人200元,事后开票回来平帐,但是具体哪一张发票我就不记得了。2013年发开年利是11000元,还没有开票回来入帐。2010年和2011年发了多少记不了。2010年以后,每年中秋节都给每个教职工发一盒月饼,现金就没有发过。三八节也搞一些活动,实报实销。教师节会给退休教师发二三十元补贴。外出学习、培训等都是实报实销。每年的奖教奖学金都由受领人签领后入帐的。近几年学校的饭餐接待都是开票回来入帐的,没有虚开。证人陈某希在后期补充卷证实:学校每年的开年利是数额都不一样,几十元到200元不等,都是由我经手支出,以春季开学工作补助或教师劳动工资名义入帐。凤林油厂的钱都是由我经手支出,都是由董锐华定的,但每次都有入帐。凤村中学2010年以来的中秋节都有给全校发放月饼,每次都是我经手支付并入帐。凤村中学的奖教金、教学质量奖都是我经手的,有时以现金派发,有时通过信社存到各人帐户,都有入帐。班主任补助,财政下拨每个学期每人120元,另一部分是学校自己发放,但不是以班主任补助列支,而是列入了奖教奖学、教学质量奖开支,都是如实入帐的。曾经有一年学校中考成绩特别好,所以就设立了中考特别奖,这个支出是我经手,如实入帐,没有代单入帐。顺德大墩中学交流学习,每个学期大概一两次,开支主要有油费、过卡费,实报实销,不存在代单情况。三八节开支由我经手,如实入帐,2013年开支的10000多元是李某祺垫支,后来学校有钱了,我就把钱还给了李某祺,因我被抓,未来得及入帐。3、证人聂某棠(凤村中学会计)的证言:凤村中学共有两套帐,一个是基本户,一个是专户。有些发票是何某芳和陈某希虚开回来的,但具体有多少我就不记得了,领导要求这样做,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4、证人梁某权(凤村中学教导主任)的证言:学校的后勤主任何某芳曾经给过钱我,是不用签名的,正常领取的补助奖金是要签名的,但从2012年何某芳给我的钱就不用签名了,我在任期间共领取了7次钱,共11800元。所有我签名确认的报销发票是别人叫我签证明人的,其他用途及钱的去向我都不知。我们没有专门为发行政人员补助而开过会讨论。5、证人陈某昌(凤村中学团委书记)的证言:我们学校的9个行政人员在每个学期末都会分一些不用签名的钱作为行政奖励,我大体记得从2010年至今至少分得7700元,是校长董锐华或总务主任何某芳经手分的,最后确认为分得12700元。开会时校长董锐华和我们另外八个行政人员讲过,“一个学期来辛苦大家了,给大家发些补助啦”。所有我签名确认的报销发票是别人叫我签证明人的,其他用途及钱的去向我都不知。我们学校的福利、补贴都是有签领的。6、证人梁某芬(凤村中学政教主任)的证言:我在任政教主任期间,在节假日学校都会安排我们行政人员回来值班、加班,在学期结束后,董锐华就以值班、加班的名义向我们行政人员发放现金,我作为行政人员也领取过这类现金,我总共领取了大概12300元。每次发放之前我们行政人员是没有商量过的。我所签名确认的1张报销发票40000元,是别人叫我签证明人的,其用途及钱的去向我都不知道。学校从2009年以来曾向全校教职工分两次发放过现金共700元,我有份签领。7、证人石某深(凤村中学副校长)的证言:我们凤村中学的9个行政人员每个学期末都会分一些不用签领的钱,当作是给我们的行政奖励,我共分得13800元。开会时校长董锐华和我们另外八个行政人员讲过,作为加班、值日的补助。另外,在2013年初,校长董锐华发给我1000元补助。我所签名确认的所有报销发票,都是董锐华或陈某希叫我签证明人的,其用途及钱的去向我都不知道。凤村中学有发过期终奖金或教师慰问金,期终奖金是要签名领取的,教师慰问金是探望退休或生病的教师的时候才有的,但这种情况很少,我记得只有钟绍文、何汉强两人领过。有发放过中考特别奖、教学质量奖,但都是有签领的。中秋节只发过月饼,没有发过每个教师500元慰问金。石某深在后期补充卷所述与陈某希在后期补充卷所述基本一致。8、证人李某祺(凤村中学工会主席)的证言:事实上在每个学期结束后,校长董锐华就以值班、加班补助费的名义向我们行政人员发放奖金,我作为行政人员也领取过这类不用签名的奖金,总共领了约12300元,一般都是校长董锐华在行政会议上分发的,每次发放补助,校长都不和我们商量的,但我知道这些钱都是校长董锐华通过虚大工程发票和购物发票套取出来的现金,是小范围内偷偷发的,是见不得光的,没有办法入帐,所以不用签名。另我还领过两次1000元的奖励,是发放给我们副校级以上的职务奖励。2009年秋季学期至今,在每个学期结束后校长都会召集行政人员开个行政会议,会议上校长就以值班、加班名义向我们发放现金。我所签名确认的所有报销发票,都是董锐华叫我签证明人的,我也不好细问,他叫我签我就签了,其用途及钱的去向我都不知道。学校有发过“期终奖”和“教师慰问金”,“期终奖”是奖给教学成绩优秀的老师,幅度是300元以下,如有升香山中学人数达标,就有500元,是制成总签领表签领的。“教师慰问金”是探望生病或退休老师才有的,是不用签名的,但只是几十元一个人,学校有10个退休教师可以领到。“中考特别奖”有一年发过,全校90多个老师每人200元,有签领的。学校没有发过每个教师500元慰问金。学校有发过中秋节月饼。李某祺在后期补充卷所述与陈某希在后期补充卷所述基本一致。9、证人梁某乾(凤村中学教导处副主任)的证言:学校的后勤主任何某芳曾经给过钱我,是不用签名领取的。我曾问过校长董锐华,何某芳给的钱是什么钱,是否是补助或奖金,董锐华就对我说什么都是,作为一学期的补助。我总共收过5次钱,共9300元,领取这些款学校是没有开行政会议讨论的。我所签名确认的所有报销发票,都是何某芳、陈某希叫我签证明人的,其用途及钱的去向我都不知道。另外,凤村中学记帐凭证凭单号0008,开票日期日,发票号,付款方凤村中学,收款方梁某乾,金额9700元。这张发票不是我的亲笔签名,也没有收到发票上的9700元。10、证人谢某忠(凤村中学政教处副主任)的证言:我们凤村中学的9个行政人员每个学期都会分一些不经签领的款,当作行政奖励,是从2010年开始,是校长和何某芳经手分的钱,我们每个行政人员平均分的,每次都是开完行政会议后大家就一起分钱。我共分得12700元。11、证人陆某文(建筑商)的证言:我有帮凤村中学虚开过发票,是凤村中学校长董锐华与我联系,叫我虚开发票的,只开过一次,金额是5000元,发票号码为。12、证人何某盛(凤村中学老师)的证言:凤村中学校园内小修小补都是叫我去做的,大概每天80元,从2010年以来共有5000元左右,学校支付工钱给我有时要签名,有时不用签名。何某芳多次要走我的身份证去税局开发票入帐,但开了多少次就不清楚。用我的身份证去开的发票均不是我本人经手开的,发票上的签名也是别人冒签的,也没有收到发票上的款项。13、证人钟某伟(凤村镇文明商店老板)的证言:凤村中学有在我店虚开发票的情况,经我核对有4张发票:发票号870026,共22260元,都是陈某希开的,他说是校长叫他开的。14、证人梁某盛(凤村中学饭堂老板)的证言:我承包的饭堂是没有发票开的,但是有一次陈某希和何某芳说要用我的身份证去开发票。15、证人陈某汉(泥水工)的证言:凤村中学确有叫我做过泥水,都算不上是工程,都是小修小补的泥水杂工,几年来一共才18000元左右的泥水工资。何某芳、石某深要求我领工钱时提交身份证给他们,事隔几天后才归还身份证的,至于用途就不清楚,我没有到地税局开过发票。发票编号:00元)、20元)、000元)、00元)、00元),这5张发票我都是第一次见到,不是我开的,发票上的金额也没有收到(40420元)。16、证人陈某光(建筑商)的证言:我有在2012年为凤村中学修建围墙、水池、球场等,工程总额约21万元,工程款已付。是由我妻子刘某玲到悦城地税局开发票后到学校财务处收钱,是支票形式付款的。学校没有问我要过身份证。学校还欠我几万元工程款未结。17、证人刘某玲(陈某光妻子)的证言:发票号000元)、000元)、000元)、000元),我方已收款。发票号000元),已开票交到学校财务处,但未有收款。发票号000元),这张发票是学校工作人员叫我开的,但一直没有收到这笔工程款。开出的发票有两张共50000元未有收款,学校还欠我40000元工程款是真实的,至于多开的10000元,是我以为还未开够,就去开了。我和丈夫从没有帮人虚开过发票,也没有借过身份证给他人。18、证人陈瑞某(凤村镇伟兴商店经营者)的证言:凤村中学的出纳陈某希分几次叫我虚开了发票约有5000元左右。在2012年陈某希就跟我说他们学校在其他地方购买了东西,没有相应发票,就叫我帮他虚开了几张发票,好让他入帐。我就帮他开了6张,总之,这6张发票都是我真实开的,总额5000元。19、证人梁某芳(个体户)的证言:我为凤村中学做水电工程大多数是零零碎碎的,全部工程款是4、5千元。当每一单工程完工后,我就找何某芳结算,都是以现金形式支付,都会要求我签名。校长董锐华曾有一次问我拿过身份证,说要去开水电工程发票,发票号码368143都不是我开的,至于发票为何会有我的姓名就不清楚了。20、证人梁某华(好运来酒家老板)的证言:发票编号为910576的三张发票是凤村中学的人员来我酒家要求我开的,共8000元,因为凤村中学没有在我处消费,所以我就要求他们支付相应的税金。凤村中学没有在我酒家记帐赊数过。21、证人戴某敬(播植中学教师,“来来来”餐馆老板)的证言:我餐馆没有在税务部门登记营业纳税,就不能够以自己餐馆名义开发票给客人,平时如果有客人要求开发票,我就在好运来酒家、翠香等饭店以客户的名称支付相应的税金后开具发票。凤村中学偶尔到我餐馆消费,几年来大概消费了7、8千元,一直都是记帐赊数的,会不定期结算。发票编号为910576的三张发票都是校长董锐华支付了餐费后我到好运来酒家开具的。22、证人何某华(原凤村邮政支局长)的证言:证实凤村中学在2012年中秋节购买了100盒端州牌月饼,并在一个月后支付了货款8500元。23、证人梁某香(凤林油厂)的证言:凤村中学在我处购买过花生油和大米,一般都是学校行政人员经手办的,每次买多少就记帐多少,并由经手人签名确认,到一定时候就由凤村中学陈某希来结数付款,大概一年两次左右,我们没有开发票给他,但会将清单交还。董锐华在任时欠下12000多元米油款,新校长董某新,经我多次追讨就支付了。24、证人董某新(凤村中学现任校长)的证言:近几年学校都有发放开年利是,每人领取的金额50至100元不等,不用签领,事后以春季开学教师劳动或补助形式让教职工补签入帐列支。2008年的时候,我参加过一次去顺德大墩中学考察,食宿是由大墩中学安排的,我们带有几十斤番石榴作为礼物送给大墩中学。凤村中学近几年中秋节都有给学校教职工发放一盒月饼,其中有一年是在邮局购买的。学校的奖教金和教学质量奖,2009年至2010年度第一学期的教学质量奖是单列制表发放,而该年度第一学期的奖教金以制成教职工期末签领表发放,表里包含多项内容,其中有晚修、公开课、超课时、自习补、考勤、上学期质量奖等项目,实发的总额就是奖教金。2010年至2011年度及之后的奖教金和教学质量奖统一以奖教金发放的名义制表发放。我们学校的班主任每年都能领取班主任补助,分两笔领,一笔是财政通过教育局发放,每人每月20元;另一笔是学校公款发放,每人每月50元,用奖教金签收表签名,之后打进工资存折。中考特别奖是对学校抓教学质量的副校长、教导处与班级长的特殊奖励,但不是每年都有,这项奖金的发放是要签名的,入帐列支。升中奖也不是每年都有,是对考试成绩达标的毕业班科老师的奖励,要签名的,入帐列支。25、证人陆某清(凤村中学现任会计)的证言:我有领取过开年利是、补助、奖励等,都要签名确认的。我在担任会计之后翻查过相关帐册,发现这些发放的开年利是、补助、奖励等都有入帐列支。26、证人冯某兰(凤村中学女教师)的证言:一直以来,学校每年的三八妇女节都有安排女教师和女职工聚餐或发放现金补助,发放补助每人50至100元不等,但不是每年都有,反正有发放的都有我们的签名,聚餐一般会在学校饭堂或外面饭店。我参加过一次学校组织的外出顺德大墩中学考察,食宿是由大墩中学安排的,不用凤村中学操心,我没有看到带有什么特产、礼物。有一年三八节,学校组织女教职工去鼎湖游玩一天,当天回。27、证人冯某香(凤村中学女教师)的证言:其证言与冯某兰的证言基本吻合。另还证实:我这两年都担任凤村中学的班主任,教育局每个学期都会发120元班主任补助,学期结束后,学校都会制补助签领表,我们签名后,学校就会连同绩效奖金打进工资存折,这个签领表包含多项补助或奖金,其中有晚修、代课、超课时、班主任学期考核、期末工作奖等。学校每年的春季开学都有向我们发放50至100元不等的开年利是,都要签名领取。28、凤村中学虚开发票共36张,合计金额为286701元,证实:德庆县凤村中学自2010年至2012年期间,虚开发票的情况,其中2010年虚开14700元,2011年虚开165741元,2012年虚开106260元。当中应扣减属于学校合理开支部分的42741元再加尚未开票报销的20000元,余款即为起诉书所指控的263960元。29、凤村中学近年来属于正常开支已入帐的相关票据。30、凤村中学经费收支暂行规定,证实学校开支所需实行的审批制度。31、情况说明:凤村中学就被告人董锐华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分别作出说明。32、被告人董锐华的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33、被告人董锐华及相关行政人员的退款收据。34、德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联合文件,就停止发放公务员津贴补贴作出明确规定,发文时间日。35、被告人董锐华的供述:2009年以来,总共虚大了购物、工程等发票套出资金用于学校发放给行政人员、财务人员节假日值班、加班工资大概有10多万元,三年来共发放了121200元,我自己领了12000元,其他行政人员也是这个数。我曾于2010年至2012年将学校公款以节假日值班、超时间工资的名义给行政人员、财务人员发放大概11万元。具体:2010年,每个学期每个行政人员1500元,全年总共分了30000元;2011年上半年,每个行政人员也是1500元,到下半年,每个行政人员2000元,全年总共分了35000元;2012年上半年,每个行政人员2000元,到下半年,每个行政人员2500元,全年总共分了45000元。都是没有签名领取的,学校的其他人员是不知情的。我有虚大发票的行为,但没有虚开发票的行为。我是让后勤主任何某芳和出纳陈某希去虚大发票冲账的。我在最近的三年来通过虚大发票金额的形式套取现金的有20多万元,具体数记不清,个人认为开支是合理的,但操作是违规。日记账凭证20000元是陈某希交给我用于发放学校行政人员2010年秋季学期节假日值班等;日记账凭证20000元是陈某希交给我用于发放学校行政人员2010年春季学期行政补助;日记账凭证40000元是陈某希交给我用于发放学校行政人员2011年秋季学期行政补助及其他开支等;日记账凭证12000元和日18000元共30000元是陈某希交给我用于发放学校行政人员2012年春季学期行政补助;另外行政人员在2013年3月还发放了2012年秋季学期行政补助25500元,至今未开发票。我和李某祺、石某深还领过职务奖励各2000元。日记账凭证9700元的发票是虚开的,用途不清楚。日的10000元的工程发票不是支付给董秀荣、董彩雄的,是支付其他合理开支的。日记账凭证10000元的发票没有经手人,是用梁某盛名义开的,是代开单项目,可能出纳找不到合适的经手人。日记账凭证10000元的发票是我拿回来叫陈某希填写的,没有支付给陈某珍,是用于合理开支。经我核实,由我审批的虚开发票共有240960元,其中8000元用于支付饭店的餐费,12万元用于发放给行政人员、财务人员节假日值班、加班工资,11万元用于发放两次教师慰问金、慰问品等。如果慰问金没有签领表入帐,就是用开的发票入帐。36、抓获经过。原判认为,被告人董锐华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学校公款211060元(分发给学校其他相关人员1038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董锐华在案发后能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董锐华尚未退出的其他违法所得,依法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董锐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被告人董锐华在检察机关退出的违法所得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董锐华违法所得92760元。上诉人董锐华提出:1、其向行政和财务人员发放现金103800元,是对行政和财务人员发放的节假日值班工资及加班超工作量工资,不是贪污款项。2、代单的款项都是用在学校工作合理开支,并非其据为己有。3、行政、财务人员的证言是推卸责任,现任校长及个别老师知道的事情较少,证言不具证明力。综上,其本人并没有贪污行为,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无罪。上诉人董锐华的辩护人提出:1、凤村中学发放的行政补助104600元是其他行政、财务人员领取的,不是上诉人董锐华所非法占有,不能构成董锐华的贪污数额。2、上诉人董锐华退出的14500元是其作为凤村中学行政人员而领取的行政补助,性质应为违纪所得的行政加班工资,在其他行政人员并没有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情况下,上诉人董锐华领取的14500元也不应构成贪污数额。3、剩余的91960元,一审法院不仅没有查明虚开发票的公款是否全部交给董锐华,而且无法排除大量代单项目的存在。综上,原判认定上诉人董锐华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董锐华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上诉人董锐华及辩护人的意见,综合评析如下:1、证人何某芳、陈某希的证言及上诉人董锐华的供述证实,上诉人董锐华通过指令出纳陈某希为其提取公款,然后自行或者指派何某芳、陈某希虚开发票入账平帐的方式,将学校的公款20多万元套出并由其控制。中共德庆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多个部门联合发文,规定从日起,对德庆县公务员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一律停止发放除财政统发津贴补贴以外的单位自行发放的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结合证人李某祺、梁某权、陈某希、冯某兰等人的证言以及上诉人董锐华的供述证实,上诉人董锐华没有就发放行政补助的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也没有进行过校务会议讨论,且正常发放的奖金、津贴都要签领,但行政人员、财务人员领取的行政补助都没有签领,学校其他教职工对发放行政补助是不知情的。各证人的证言均由侦查机关合法取得且相互印证,与上诉人董锐华的供述亦基本吻合,应予采信。上诉人董锐华通过使用虚开发票、违规做账的手段套取学校公款20多万元后,除部分用于凤村中学开门利是等合理支出外,其余均用于违规发放补贴或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依法应认定其对所侵吞的211060元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董锐华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董锐华、其他行政及财务人员领取的行政补助款项不属于上诉人董锐华的贪污数额以及上诉人董锐华不构成贪污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2、证人石某深、李某祺、陈某希、冯某兰等人的证言及凤村中学记账凭证、支出单、签领表等正常开支入账的书证资料反映,风村中学到友好学校交流中所产生的费用,向学校教职工发放的班主任津贴、奖教金、教学质量奖等支出,向风林油厂购买花生油和大米的支出,学校饭堂的餐费、2012年购买月饼及2010年至2012年的三八妇女节开支等费用,均已在学校行政帐中列支。此外,风村中学2010年、2011年购买月饼的支出,款项都是由出纳陈某希经手支付并入账,所需费用在学校行政帐或学校工会帐中列支。因此,没有证据证实凤村中学上述所列费用是由上诉人董锐华开支或垫支。上诉人董锐华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董锐华虚开发票套取的款项用于学校上述所列费用支出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董锐华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学校公款21106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处罚。鉴于上诉人董锐华归案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董锐华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国军审 判 员  邓肇欣代理审判员  陈鑫鑫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靖雯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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