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安置政策补偿2014年几月几号打钱

省水利厅:婚嫁至非移民村不享受水库移民补偿金
来源:齐鲁网
关键词:省水利厅 非移民村 水库移民补偿金
[提要]今天上午,山东省水利厅负责人做客齐鲁网《阳光政务热线》特别节目《阳光追踪》,针对市民咨询的水库移民补偿金及黄河水费缴纳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回复。
  3月15日讯(记者 柴慧娟) 今天上午,山东省水利厅负责人做客《阳光政务热线》特别节目《阳光追踪》,针对市民咨询的水库移民补偿金及黄河水费缴纳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回复。
  茌平县菜屯镇高店村市民反映,他的妻子李绘芬、妻妹李绘花为云南省祥云县新兴苴水库移民,至今未领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偿资金。
  经调查核实,李绘芬、李绘花的大中型水库移民身份证明材料为日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政府开具的《祥云县人民政府关于介绍中型水库库区移民情况的函》,但搬迁原因是&婚迁&。
  按照《山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3款规定: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村的,不能给予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由于李绘芬、李绘花均为婚嫁至非移民村,不符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因此不具备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条件。
  节目中,还有一位德州陵县市民咨询黄河水费缴纳标准问题。
  德州市农业水费按照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我省引黄灌区农业终端水价最高限价的通知》(鲁价格【号)执行。最高限价:齐河、禹城每亩次9.5元,平原、陵县、临邑每亩次10.5元,其他县市每亩次12元。陵县每亩次最高限价10.5元,2011年度水费收取时段是日至日。
编辑:柴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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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其他公文/全社会
城口县政府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峡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城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峡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
移民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龙峡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城口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日
龙峡水库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龙峡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龙峡水库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7〕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口县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城府发〔2008〕33号)和《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府发〔2013〕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城口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峡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县龙峡水库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龙峡水库工程建设用地属国家建设用地,征地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务局实施,厚坪乡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征收、房屋搬迁及附属物的补偿兑现工作,县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把关。
第四条& 移民安置实行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分散安置与集中安置相结合。坚持开发性移民方针,立足搬得出、安得稳、逐步能致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原则上实测到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实测到被征地承包户。征地补偿费计算到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土地补偿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分配方案,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调整承包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也可以将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承包户。
收回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尚无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国有土地、公共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予土地使用权补偿。
第六条& 被征收土地实测后,由县水务局依法张榜公示被征地承包户的土地面积及类别,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由厚坪乡人民政府组织复查,超过规定时间未提出异议的,确认无异议。由县水务局委托厚坪乡人民政府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合同书》。
临时占用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测量并登记到承包户,由县水务局委托厚坪乡人民政府与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期满后,由县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督促建设业主按合同约定的复垦事项组织复垦,经县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后移交给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返还给被占地承包户。不能复垦的按照征收土地给予补偿。
临时占用非耕地、林地,由县水务局委托厚坪乡人民政府与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承包户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合同期满后由建设业主组织绿化,经县林业局验收后移交到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到被占地承包户。
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林地被征收并获得补偿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与承包户重新签订剩余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按照程序注销或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
土地无论坡度大小,均采用水平投影面积。土地一律以标准亩计算(1标准亩=667平方米)。被征地承包户的土地面积以实测的水平投影面积为准,征收土地的总面积以《城口县龙峡电站工程勘测定界报告》确定的面积为准。
第七条& 根据龙峡水库工程建设规划,凡在建设范围内和水库淹没区、影响区内的房屋和其它建筑物一律拆迁,由厚坪乡人民政府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统一组织拆除。
第八条& 房屋、附属建筑物原则上以重庆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城口县人民政府、城口县蓬源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调查确认的数据为准,基准时间为《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峡水库建设征地实物调查有关事项的通告》(城府发〔2011〕29号)发布的时间,即日。对确有异议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程序予以认定。
第九条& 龙峡水库工程建设征收的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6倍)。
(二)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的80%进行补偿,其面积以实测的水平投影面积为准。
(三)征收耕地、林地、园地、养殖水面以外的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的50%进行补偿。
第十条& 龙峡水库工程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府发〔2013〕5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一条& 龙峡水库工程移民是指水库淹没线以下、工程建设区占地及淹没影响区房屋和土地被淹(占)所涉及的村(居)民。按照淹(占)地的实际情况分为三类移民户:一是既淹(占)房又淹(占)地的,为双淹(占)移民;二是只淹(占)房而不淹(占)地的,为淹(占)房移民;三是只淹(占)地而不淹(占)房的,为淹(占)地移民。
第十二条& 移民安置包括生产安置和生活安置。生产安置是指对失去耕地的农村移民重新安排生产,生活安置是搬迁建房安置。
生产安置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计算,生产安置补偿方式经社员会议通过后按该户实际的淹(占)土地面积据实补偿。
生活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根据实际的淹(占)房屋面积据实补偿。
农村移民中,对双淹(占)移民,进行生产安置和生活安置;对淹(占)房移民,进行生活安置;对淹(占)地移民按就近原则进行生产安置。
第十三条& 龙峡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坚持以农业安置为主、其它安置方式为辅和先近后远的原则。
接收移民的乡镇(街道)要支持龙峡水库建设,采取有效的措施制定好移民安置方案,妥善安置移民。
第十四条& 农村移民在本乡内就近后靠以农业生产形式安置的,要利用土地开发和土地整治新增加的耕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机动地和其它可供发包的土地,组织重新发包或通过流转方式妥善解决被征地移民的生产用地。通过流转方式解决的,其流转费用由流转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移民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拆除房屋、移交土地、完成搬迁,以户为单位,对自主到乡内集中移民安置点以外的按10000元/户予以奖励,到乡内集中移民安置点安置的按20000元/户予以奖励。
凡自主安置的,基础设施建设费按7000元/人发给移民个人,进入集中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统一使用,用于集中移民安置点建设。
所有移民新建房屋的建房资金按照其原房屋的搬迁补偿额包干到户,超支不补,节约归己。
第十六条& 人员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住房安置。在征地公告下达之前,征地拆迁范围内具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被拆迁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按照龙峡水库建设的实际,所有的住房安置对象采取集中安置点自建房、后靠划地自建房或货币安置住房。
在城镇规划区外,农村移民住房采取自建房的方式进行安置,移民个人所有的房屋和附属建筑物按照《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城府发〔2013〕53号)的补偿标准,上浮50%给予补偿。
农转非的搬迁移民住房采取分散安置的方式,实行住房货币安置,其标准按30平方米/人计算,货币安置款额为被征地范围统建安置房的平均综合造价乘以应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积。
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给予适当补助。贫困补助以人均建房30平方米为标准,以重置价格与安置户困难补助面积相乘与原房屋补偿费之差进行计算。
第十八条& 以上各种安置方式由县水务局委托厚坪乡人民政府与移民签订相应的安置合同。按照安置合同进行安置的移民,一律不得返迁,乡、村、社不再对其进行第二次移民。
第十九条& 移民需要集中建房安置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由县城乡建委和厚坪乡人民政府编制安置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划有组织地实施。
集中移民安置点坚持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平整场地、统一建房风貌、统一协调与指导,由移民在划定的宅基地自行建房。
移民进入移民点集中安置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必须统一使用,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建设按现行建设法规实行招投标制。
第二十条& 龙峡水库农村移民修建房屋宅基地标准为30平方米/人,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移民原有宅基地不论面积大小,新建移民房屋用地均按以上标准执行,移民在集中移民安置点新建房屋的,宅基地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与旧宅基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相同,分别据实结算实行多退少补。基础设施建设费按7000元/人的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一条& 移民房屋搬迁补偿前,由县水务局委托厚坪乡人民政府对移民房屋予以填表登记和分户建档,移民户户主签字盖章确认后,再与搬迁户主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合同和销号合同。对已得到搬迁补偿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收回房屋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第二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造成公路、水利、供电、通讯和广播电视线路五种专业项目设施丧失功能的,由县相关责任单位按&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予以复、改建。由县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与各部门签订《专项设施复建合同》。县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按工程进度将专项设施复建费拨付到相关单位,各相关部门结合龙峡水库建设区、移民安置区的实际按时搞好复建,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需要增加的投资,除公路、学校、卫生等公益性项目外,其它项目由相关部门自行解决。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和接收移民的乡镇(街道)应充分利用政策,在移民生产生活、创业就业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搬迁后仍为农村户口的农村移民,享受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每人每年600元,连续扶持20年。
第四章& 建设区、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龙峡水库工程建设区、淹没区、安置区基本建设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站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规划区、新修公路两旁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峡水库建设征地实物调查有关事项的通告》(城府发〔2011〕29号)发布之日(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在龙峡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没有完全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建设区、水库淹没影响区、移民安置规划区从事土地开发、荒山拍卖等影响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加强工程建设区和水库淹没影响区的户籍管理。
(一)户口在淹没区或占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有关程序审批后,可以计算为移民人口。
1.合法的新出生人口;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被处罚并缴清各项费用的违法生育的人口以及合法收养并办理法定手续的人口;
3.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
4.户籍在淹没区和工程占地区的退伍军人;
5.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已办理结婚证,户籍已经迁入淹没区和占地区的人口;
6.长年居住在淹没区和占地区,享有土地生产资料并有私人房屋财产,调查时漏登的人员;
7.大中专毕业生户口已迁回原籍的。
(二)户口在淹没区或占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计算为移民人口:
1.在淹没区和占地区内无生产资料、无私人房屋产权的投靠(挂靠)或临时居住人员;
2.搬迁时已死亡应注销的人口;
3.其它按政策规定不应计算为移民的人口。
第二十六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县水库移民管理服务中心和厚坪乡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下实施搬迁,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及时办理补偿销号手续,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也不得干扰、阻碍或破坏其他移民迁建单位或移民的搬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贪污、挪用、挤占移民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给移民资金造成损失的,由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移民安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务和诽谤、侮辱、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龙峡水库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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