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取消了吗

关于开展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通知公告-福建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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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监理公司
闽交质监〔2013〕284号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关于开展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试验检测机构: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检测市场,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的通知》(厅质监字[号)和《关于公布2013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的通知》(质监综字[2013]4号)文件精神要求,我局定于近期开展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本次继续教育对象以2006、2007年度取得试验检测证书的从业人员为主。
二、培训内容
1.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解读
2.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
3.仪器设备检定与校准
4.近年标准规程规范变更情况 
5.试验检测实操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
三、培训时间及地点
第一期(检师)
第二期(检员)
第三期(检员)
第四期(检师)
第五期(检员)
第六期(检员)
报到及培训地点:福建省交通厅培训基地3号楼(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27号)。
四、报名流程及要求
1、网络报名:登陆中国交通建设监理协会试验检测工作委员会网站()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报名。
2、网络报名时请仔细阅读注解,每期满200人截止。各期时间节点详见附件。
3、已完成网络报名的学员,于报到时间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复印件及小二寸白底免冠证件照2张至报到点进行现场审核确认。
4、学员应根据工作安排合理选择培训时间,若完成网络报名而无法参加培训人员,需持单位有效证明经我局审核方可延期培训。
五、注意事项
1、2006、2007年取得试验检测证书的从业人员必须在本年度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确认。
2、根据我局《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交质监〔2013〕119号)要求,各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并为试验检测人员提供必要的继续教育时间和学习条件,检测机构继续教育送培工作将与机构资质审核及信用评价工作挂钩。
3、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规定,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试验检测人员在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学时。试验检测人员的相关专业活动可以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不同形式的专业活动折算的学时可叠加。
4、试验检测人员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学习纪律的行为,将取消其该周期内的继续教育记录,并纳入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记录。
1、此次培训班由省交通质监局组织,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具体承办。培训具体事项请登录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网站查阅(网址:)。
2、培训期间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交通质监局&杨&建,联系电话:1;
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林&芳、陈子彦,联系电话:1。
附件:福建省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安排表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     & &   &2013年8月12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科教处,省交通职工培训中心,各设区市交通(港口)质监站(局)。
福建省交通质监局  &        & &  2013年8月12日印发
福建省2013年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安排表
网络报名    & 时间
报到(现场审核)时间
第一期(检师)
第二期(检员)
第三期(检员)
第四期(检师)
第五期(检员)
第六期(检员)
9.30-10.16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 则
 & 第一条 为巩固并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能力和技术水平,适应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发展需要,促进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从业人员。
 &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是指为持续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和理论水平,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教育。
第三条 接受继续教育是试验检测人员的义务和权利。试验检测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 试验检测机构应督促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保证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 第四条 继续教育应坚持切合实际、注重实效,方便工程现场试验检测人员学习的原则。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简称“部质监局”)主管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相关制度,确定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师资培训,监督、指导各省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交通运输职业资格中心配合部质监局开展相关具体工作。
 & 第六条&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简称“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继续教育相关制度和年度计划,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补充内容,组织、协调本省继续教育工作。
 & 第七条&省级质监机构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称“继续教育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试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事宜,并按要求将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情况报部质监局备案。
 & 第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继续教育机构进行委托:
(一)具有较丰富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和工程经验,能够独立按照教学计划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教学、师资等组织管理及评价体系;
(三)有不少于10名师资人员;
(四)有教学场所、实操场所(如租用场所应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协议);
(五)收支管理规范,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核算有关费用,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 (六)师资人员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 1.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政策能力,在专业技术领域内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工程经验;
 & 2.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 3.通过部质监局组织的师资培训。
第九条&省级质监机构应建立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人员的数据库,根据本省需求情况,动态、合理地控制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的数量和师资规模。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和师资人员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继续教育的实施
 & 第十条&省级质监机构应根据部质监局确定的继续教育主体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省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指导试验检测机构合理、有序地组织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 第十一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采取集中面授方式,逐步推行网络教学和远程教育。
 & 第十二条&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按照确定的科目和课程编制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并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的授课内容应突出实用性、先进性、科学性,侧重试验检测工作实际需要,注重与实际操作技能相结合,一般应包括:
  (一)与试验检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
  (二)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三)试验检测业务的新理论、新方法;
  (四)试验检测新技术、新设备;
  (五)试验检测案例分析;
(六)实际操作技能;
(七)其它有关知识。
 & 第十四条&试验检测人员可就近参加省级质监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有关情况经相应省级质监机构确认后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
 & 第十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继续教育周期为2年(从取得证书的次年起计算)。试验检测人员在每个周期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试验检测人员在其资格证件有效期内,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充完成继续教育后办理审验手续(审验办法另行制定)。
 & 第十七条&试验检测人员的以下专业活动可以折算为继续教育学时。每个继续教育周期内,不同形式的专业活动折算的学时可叠加。
 & (一)参加试验检测考试大纲及教材编写工作的,折算12学时;
 & (二)参加试验检测考试命题工作的,折算24学时;
 & (三);参加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阅卷工作的,折算12学时;参加试验检测员考试阅卷工作的,折算8学时;
 & (四)担任继续教育师资的,折算24学时;
 & (五)参加部组织的机构评定、试验检测专项检查等专业活动的,折算12学时;
(六)参加省组织的机构评定、试验检测专项检查等专业活动的,折算8学时;
第四章&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八条&省级质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督促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 第十九条 省级质监机构应采取措施对师资水平、授课效果、课程内容和组织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适时调整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及师资,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完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 第二十条&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学员学习情况及结果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省级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的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认其所开展的有关工作或取消对其继续教育的委托:
 & (一)未经委托擅自从事继续教育或者提供虚假继续教育资料的;
 & (二)未按照继续教育计划和内容要求组织相应继续教育的;
 & (三)发布继续教育虚假信息的。
 & 第二十二条&试验检测人员在继续教育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的,取消其本周期内已取得的继续教育记录,并纳入诚信记录。
 & 第二十三条&质监机构工作人员在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省级质监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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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员资格证书取消路网施工需证件/
由资格准入制度变水平认证型业主要求肯定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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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这回事吧,哪里来的消息?指教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怕什么
确认了一下,听说是要改成水平考试,不实行准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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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用书:公共基础
作者: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交通专业人员资格评价中心,解先荣
出版:人民交通出版社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用书:公共基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用书:公共基础》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紧密联系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实际,强调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内容全面、系统,全书共分三篇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发展概况;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如计量法、标准化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验室资质认定、认可管理、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试验检测基础知识,如试验检测常用术语和定义,法定计量单位,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误差与测量不确定度,实验室能力验证,统计技术和抽样技术,设备检定校准结果的运用等内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用书:公共基础》在编写时紧扣2010年《公共基础》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的内容,力求条理清楚,实践性强,重点突出。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用书:公共基础》既可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技术人员培训教材,也可供试验检测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第一篇 概述第一章 概述第一节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起源与发展第二节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的作用第二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第二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节 计量法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节 标准化法及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内容第三节 产品质量法第四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第一节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简介第二节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和等级评定程序第三节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第四节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第四章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管理第一节 试验检测人员考试专业及科目设置第二节 试验检测人员考试管理第五章 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第一节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简介第二节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与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第三节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的运用第四节 资质认定形式的区别第五节 计量认证与交通等级印章的含义与使用第三篇基础知识第六章 试验检测常用术语和定义第一节 试验检测管理术语第二节 试验检测技术术语第七章 法定计量单位第一节 国际单位制第二节 SI单位及其倍数单位的应用第三节 SI基本单位的定义第八章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测量误差与测量不确定度第一节 数值修约规则第二节 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第三节 测量误差与测量不确定度第九章 实验室能力验证第一节 能力验证的基本概念第二节 能力验证计划的建立与实施BiOOIO61QQ第三节 能力验证结果的统计处理和能力评价第十章 统计技术和抽样技术第一节 统计技术的基础第二节 常用数理统计工具第三节 抽样技术及应用第十一章 设备检定校准及结果的运用第一节 设备检定校准第二节 校准结果的确认及运用第三节 校准数据的线性回归第四节 期间核查的方法附录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附录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附录3 关于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的通知附录4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附录5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附录6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附录7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附录8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附录9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附录10 相关系数检验表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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