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质监站站领导能以自己名义包工程吗违纪吗

质监站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经验材料)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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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站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经验材料)|建​筑​、​工​程​、​质​量​、​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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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嘉禾县建设局质监站副站长李建红严重违纪
阿狗123 发表于 &14:07:00
『标签:&->&』
  嘉禾县质监站副站长李建红经常向施工企业伸手,索拿卡要,不给钱不办事,给得少了也不办事,他以副站长名义经常在施工企业所在施工工地鸡蛋里面挑骨头以权势威胁施工企业以达到收受贿赂的目的。  李建红本是城管局的员工,不知道他用了什么手段一直留在建设局所属的质监站。利用自己的权力经常向施工企业伸手,显摆权力,我们这些施工企业本是平头百姓,要的少了也只能给他,要得多了也没办法。只能苦水往肚里吞。  施工企业给他的“红包”少则几百,多则上千。他一年也不知道要收多少“红包钱”。  强烈建议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这样的社会害虫,不能再让他留在质监站这样重要的部门了。  敬礼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
7月4日,嘉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如下:  关于“举报嘉禾县建设局质监站副站长李建红严重违纪”一帖的回复红网《百姓呼声》栏目组:&&& 由贵中心交办的、孙部长签字的红网――百姓呼声关于“嘉禾县住建局质监站副站长李建红严重违纪”的交办卡,我局于日收悉。  我局收到交办卡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局长雷牛俊同志亲自安排布置,成立了由纪检组长唐楚雄同志为组长,副局长曹惠文同志为副组长,刘华林、谭勇等同志为成员的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于日至25日走访了相关施工企业和部分质监站干部职工。调查情况如下:  1、关于李建红经常向企业伸手、索拿卡要,不给钱不办事、给得少了也不办事的问题,调查小组走访了相关企业和质监站部分干部职工,均没有证据证明李建红收受贿赂。调查小组调查分析认为李建红担任质监站副站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平时带队到有关企业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比较严格,对安全生产隐患督查比较到位,因而有可能得罪一些人。  2、关于李建红本是城管局的员工,不知道他用了什么手段一直留在住建局所属的质监站的问题。住建局和城管局原来是一个单位,因工作需要,2012年3月组建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来在单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是正常的事,李建红同志先后在原建设局园林办、市政办、工程股等单位工作过。住建与城管分开后,相关人员的岗位县编办将会统筹安排。  3、调查小组调查时,有关施工企业反映李建红在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时口气比较大,有时有些企业人员难以接受。针对这一情况,调查小组与李建红本人进行了沟通,并进行了教育,建议李建红同志在今后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式方法,文明监督,文明执法。嘉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网友09:sa
网友44:12345
有本事就实名举报。否则就是打拐屁。12345
网友59:这样的事多了
大惊小怪,这样的事多了,那个部门都有此类事。
网友27:sha
网友27:不知足
是个不知足的家伙
这是第1 - 6条评论,共有6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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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留言本站在未调查核实前,概不负责其真实性。总书记要求清除司法腐败份子,常州法院腐败领导们会赞成吗?
共 11084 浏览 194 回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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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院潘桂林院长
无锡龙电通用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反诉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因横山建筑给我们造的是危房,且逾期4年交房,而且在4年多一直没有整改加固合格,反而恶人先告状,武进法院冻结我们帐号,此案在武进法院一审时被人为拖延近3年,期间邵庭长多次逼迫我方撤诉,妥协;诱骗我们放弃几千万元的可得利益权益;我方递交的证据材料都会被抽掉;圈套陷阱;威逼恐吓;超低价评估,擅自删减委托检测项目和数量,压制我方不让到中院进行一审;我要求保全对方财产,不同意。。。。。。。在明显的事实和充分完整的证据面前,武进法院枉法瞎判,主审法官――武进前黄法庭邵建荣庭长曾对我说:你不要怪我,这是我们院长的意思。 请问潘院长:邵庭长是奉了哪位院长的“圣旨”?可以对普通人一眼就能看清楚,弄明白的事实,武进法院不顾江苏省建筑科学院,常州市建筑科学院,常州晋陵工程检测中心,武进区建设局检测中心等4家权威机构科学检测的几十份数据报告,建设局质监站站长于2011年2月18日来工程现场检查后,作出车间1.2.3 工程的主体部位,加固施工没有按照2008年1月25日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到位 ,等一系列证据和事实于不顾,丧失普通人的道德底线,糊乱瞎判,错误百出,造成极恶劣的影响,严重玷污法律的尊严。
请问潘院长:贵院连案号都立错了,民事立成商事,是无知还是故意?判决书顺序错误,不仅我们几千万的损失经你们一操作,已化为乌有了,而且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你们自由裁量权运用的可真好呀,可以不顾事实与证据,执法犯法,无法无天,还有没有一点法官起码的职业道德?
请问潘院长:您是武进法院的院长,党委书记,您对照法官法 和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面对习总书记和人民群众的重托和殷切期望,你们武进法院的法官做到了哪几条?
请问潘院长:此案一审结束不久,原前黄法庭庭长邵建荣被提拔为你们武进法院9位党委委员之一,升任审委会主任,邵以他妻子名义借人500万元高利贷,因为还款纠纷已经在武进法院立案并且执行中。他是礼嘉政平大路村人,我们对他家情况也有了解,怎么一个法官做庭长没几年,他老婆收入也一般,咋就一出手就可以500万元?请问邵庭长到底有多少钱?这些钱从何而来?可是办案所得?500万元不是小数,武进法院也在执行中了,法官们都知道此事,身为院长的您不会不知道吧?您关心过问此事了吗?一个听话老实的下属,放在审判上岗位上面已是冤案不断,现在升任审委会要职,莫非武进法院个别领导还嫌老百姓的利益侵害的太少?
邵庭长一出手就是500万元,再斗胆问一下潘桂林院长:您当院长这么多年了,您赚了多少钱?您在儿子和亲友名下买了多少套房产?还是存款和房产不在国内?邵任庭长期间象我们这样的冤家错案到底有多少?在武进法院有多少呢?需不需要回过头再看看呢?
此案后经常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中院根据事实和证据秉公裁判,虽然在损失认定方面打了7折,只有280万,但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让人信服。对于此结果邵当着我的面讲:常州中院吃了屎的,我倒要去问问他们怎么判的?
&请问潘院长:您对此怎么看?中院判决再公平公正也没有用,对吧?执行不还要来武进法院执行吗?大家都知道执行难,在执行上随便找个借口,玩点小手段,都可以让老百姓只拿到一张法律白条。你们把习总书记和周强院长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与要求当成什么了?难道就是做做样子,喊喊口号?标准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脱离群众。习总书记讲: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周强院长也讲过: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就让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来看看您带领管理的武进法院是怎么样在执行过程中充分体现这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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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横山建筑公司是实力雄厚的二级建筑企业,专注于横山镇发展建设工程,占横山镇近70%的建筑市场份额,去年产值近6亿元,应收工程款近10亿,在2012年8月我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就提交了横山建筑的3个账号,包括在江南银行的贷款账号,同时提交了12个在建工程项目名称地址电话。(横山建筑投资子公司还有常州市横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武进法院执行时,人为拖延近60天后(10月27日)才去查封,结果年产值6个多亿的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从几千万到只剩下3000多元,法官要求我们同意法院不冻结账户,我们反对。我们提前申请续冻(应该是2013年4月27日续冻),法院拖延到5月14日才去续冻,配合被执行人完成银行转贷,致使查封工作前功尽弃。法院用拖延不执行的手段迫使我们妥协,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无理要求;遭拒后执行法官和对方上演双簧戏,为横山做资不抵债,濒临倒闭,实在无力履行的伪证,做进执行笔录,对我们讲,反正我已经为你们调解过了,到时横山没有履行能力,我们法院就终止执行。
武进法院在执行上面的事情实在是举不胜举,手段极其卑劣,造成的社会影响也。。。。。。。。。。一年多来,法院对于我们提供的工程项目,谎称查过了,工程不存在,待我们出示工程照片后极不情愿地于2013年8月23日才去要求协助执行。执行法官既不遵守双方确定的时间(拖延了1个半小时)又不穿着工作服,去协助执行人那里,临走时还暗示协助执行人可不予理会,不必配合。其实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我见过横山建筑法定代表人陆才兴,他表示钱有的,但就是不会给你,他只认可武进法院的判决,是不是法院领导对他有什么承诺?
我知道强势,果断是您当上领导以来这么多年的工作作风,&& 您在法院是说一不二。对于坚持真理强势一点可以理解接受。横山建筑的逾期交房导致我们与美国公司的合作中断,公司投入近1900万元变成一堆废铜烂铁,几年来开发成熟的近亿元的业务也因此遭到转移,公司和家庭承受巨大的损失和毁灭性地打击,在痛苦中挣扎拼搏,这些情况法院一审时都看到了,不幸的是武进法院拖延3年以后,结果还是严重错误的判决,这让我们如遭灭顶之灾,在黑夜中看不到一丝光亮。一向乐观开朗的父母,但是在武进法院审理和执行中的结果让他们患上严重的抑郁症,每每想到公司的遭遇和武进法院的错误判决,和消极执行,母亲多少次要自杀,(在无锡精神卫生中心医院有病历)因为父母倾注毕生的心血,向亲朋好友到处借钱才从无锡来武进投资办工厂,现在业务转移了不说,在这个对方连法院都不按照事实和法律办事,让他们他们彻底地绝望了。父母,家人生病没有钱治疗,只好配点便宜的药物,苦苦撑着。好不容易盼到常州中院的相对公正判决,万万没想到 ,到武进法院强制执行已经一年多了,被执行人明明实力雄厚,完全有履行能力,最高院和江苏省高院对执行也有专门的规定,可在武进法院强制执行一年多时间,就根本不按照规定来!我们打印了省高院的执行规定,小心翼翼请问法官,得到的回答是:我们武进法院还要你来教!我们多次找武进法院领导反映执行中的问题,和提交申请要求认定横山建筑为失信被执行人;要求查看银行往来资金清单复印件;和申请财产调查令;要求协助执行,并且承诺此案要是有新的生效的法律判决,我们一定在20天内把法院执行到位的钱全部退回到法院,以打消法院不执行的借口;已经记不清多少次来武进法院无助地在高墙外等待,多少封申请和情况反映书信石沉大海,我们也多少次表示想得到您对此案的关注,可您潘院长实在是日理万机,想要占用您3-5分钟时间,您也挤不出来,想要在电话中向您汇报,您也一直没有时间听,是呀,毕竟您是大院长应该更忙,就是武进法院付院长和局长这样级别的领导也是没有时间听老百姓电话的。只有在18大召开期间,排到领导接待日也是难见一面的。可见习总书记提出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多么及时和紧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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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潘院长:您也曾经做过中院的执行局长,对照最高院和省高院 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贵院在执行中还有哪几条可以响亮的回答是符合规定要求的?还有为帮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授意对方到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提抗诉。
请问潘院长:那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俞雷是您妻子吧。那就对上了,我们也曾多次要求接待室面见她,提供证据,反映情况。她也和您一样的忙,很遗憾,拒不相见。她说情况很清楚了,需要了解的时候再通知你们来检察院。执行法官如获至宝拿出那份再审建议通知书,说这下我们可以不执行了。再审建议书有3条理由,第一条理由金额数字就差了几十万元,显然对案情根本没有了解清楚,就利用部门领导的权力做出草率的再审建议书,好为武进法院,也是她老公的法院拒不执行找借口,好让法院搪塞上级部门领导。难怪执行法官可以执法犯法,有持无恐。我们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更换执行法官,您不同意,法院也不理不睬,态度强硬。回想在执行期间我们抬出潘院长您来,好让执行法官把执行当回事情来做,没想到执行法官回答:这事潘院长知道的,你告诉他也没有用。我打您电话,您不接,后发手机信息您也不回,我为此也特地来法院多少次,通过门岗和您打电话,想见您一面或者您安排其他法官见面。无奈您和法官们都实在太忙了。我只好电话里向执行局刘局长了解您对此案执行的态度,刘局也讲,执行法官的态度就是潘院长的态度。对于区,市领导对此案的关切搪塞敷衍了事,实际执行中非但没有改进,反而变本加厉。
请问潘院长: 您是武进法院的大院长和党委书记,贵院每周五下午是不办公的,这个大家都知道,是你们专门学习上级和党中央文件精神的时间。难道就从来没有学习过习总书记,和周强院长及省高院的指示精神和各项规定?习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又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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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潘院长:广大群众怎么也不曾看到武进法院把党中央和最高院的精神落实到贵院日常的教育管理和法官具体的办案过程中?还只是做做样子,喊喊口号,是欺骗老百姓?还是欺骗领导?还是欺骗广大法官?还是群众,领导一起骗?做的事情和说的话背道而驰,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脱离群众,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您是武进法院的院长,今后可能还会是中院的院长,您应该带什么样的头? 武进法院个别领导到底在维护谁的利益?用什么来忠于人民,忠于神圣的法律? 您又将武进法院全体法官带向何处?
毕竟害群之马只是少数,可要是法院的领导也贪赃枉法,违法乱纪,那所造成的恶劣影响远比法官要大的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侵害也严重的多,因为他是法院的灵魂,是这个法官团队的领导者管理者,潘院长您说是不是?
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环节,是中国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没有公正司法,就没有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中国梦。
我深知我这么样会得罪某些领导,必将承担严重的后果,遭受打击报复是肯定的,甚至有生命安全危险,但为了伟大祖国实现民族复兴强盛的梦想,我无怨无悔!因为我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坚决拥护习总书记!
也是实在找不到能与您沟通的其他渠道,我之前寄给您或者通过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转交您的材料与申请您从未回应和实施。我实属无奈,冒犯之处,还请您和您的朋友们谅解!恳请您百忙之中公开回复!
&&&&&&&&&&&&&&&&&&&&&&&&&&&&&&&&&&&&&&&&& 虞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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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我们爱你!我们可以忍受种种的污染,因为污染只能污染我们的肺。贪腐却染黑了贪官的心,伤透了国人的心。这样下去太危险了。
以上全部是事实绝无虚假,可以当庭对质。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有大量的一审二审证据和其他证据可以在我新浪网博客(江苏反腐卫士中)看到。我们从武进法院到常州中院到省高院,从常州市检察院到省检察院省纪委,地方从武进区到常州市都逐级反映,但是泥牛入海。同时,本人放弃著作版权,欢迎大家转载。只要大家原文转载,有什么法律责任由我承担。冒死揭密,代民请愿!爱我中华,弘扬正气!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虞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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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92341932008721
&&& 2007111620081252011218200812520112182008721
2008721&&&&&&&&&
&&& 没有证据证明横山公司出具过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竣工验收的最终法律文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一部分,一审判决仅仅依据“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显然是错误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含义,是指对工程可能造成损害的使用,是合符工程特定用途的使用,是对可能造成竣工验收质量争议的使用。
&&& 如果使用不会对使用部分或者其他部分厂房造成损害,不是合符厂房特定用途的使用,不造成竣工验收质量争议,则该使用不构成合同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上的擅自使用。根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对使用部分质量提出不符合约定的主张,表明发包人认可该部分质量合格,反之,即使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厂房的一部分,但对使用部分未提出质量缺陷的主张,则不能够作出如下推定:由于使用该部分厂房,其他部分厂房以至于整体厂房竣工质量验收合格。
&&& 龙电公司仅仅是放置车床、堆放物品,对使用部分和其他部分的厂房未造成损害,龙电公司对放置“使用”部分的厂房工程质量认可,不对“使用”部分厂房的质量提出不符合约定的主张,因此,不应以擅自使用为由推定厂房整体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推定为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横山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龙电公司有使用厂房的行为,一审法院也没有通过举证质证认定龙电公司有使用厂房的行为。一审判决只是从计算损失赔偿中扣减龙电公司使用厂房的收益。
九、关于司法鉴定漏项
(2011)司鉴字第6048、6049、6050、6061号鉴定报告中的整改项目都是抽样检测的结果,检测出的质量缺陷是部分而不是全部质量缺陷,据此作出的造价也是部分整改造价,不是对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质量缺陷的整改造价。鉴定结果确定修复造价1236468元,不是横山公司完全履行合同至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所需全部修复造价总额!横山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十、关于司法鉴定认定事实与之前法院认定事实矛盾
2011年9月19日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2011)司鉴字第6048、6049、6050、6061号鉴定报告认定部分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该结论与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7月21日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以及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的结论,是自相矛盾的!二审法院应当采信在后时间的2011年9月19日司法鉴定结论,认定工程整体未竣工验收合格。
&&&&&&&&&&&&&&&&&&&&&&&& 无锡龙电通用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 201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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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492341932008721
&&& 2007111620081252011218200812520112182008721
2008721&&&&&&&&&
&&& 没有证据证明横山公司出具过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对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竣工验收的最终法律文件,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一部分,一审判决仅仅依据“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认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显然是错误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含义,是指对工程可能造成损害的使用,是合符工程特定用途的使用,是对可能造成竣工验收质量争议的使用。
&&& 如果使用不会对使用部分或者其他部分厂房造成损害,不是合符厂房特定用途的使用,不造成竣工验收质量争议,则该使用不构成合同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上的擅自使用。根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未对使用部分质量提出不符合约定的主张,表明发包人认可该部分质量合格,反之,即使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厂房的一部分,但对使用部分未提出质量缺陷的主张,则不能够作出如下推定:由于使用该部分厂房,其他部分厂房以至于整体厂房竣工质量验收合格。
&&& 龙电公司仅仅是放置车床、堆放物品,对使用部分和其他部分的厂房未造成损害,龙电公司对放置“使用”部分的厂房工程质量认可,不对“使用”部分厂房的质量提出不符合约定的主张,因此,不应以擅自使用为由推定厂房整体竣工验收合格。
工程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推定为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横山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龙电公司有使用厂房的行为,一审法院也没有通过举证质证认定龙电公司有使用厂房的行为。一审判决只是从计算损失赔偿中扣减龙电公司使用厂房的收益。
九、关于司法鉴定漏项
(2011)司鉴字第6048、6049、6050、6061号鉴定报告中的整改项目都是抽样检测的结果,检测出的质量缺陷是部分而不是全部质量缺陷,据此作出的造价也是部分整改造价,不是对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质量缺陷的整改造价。鉴定结果确定修复造价1236468元,不是横山公司完全履行合同至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所需全部修复造价总额!横山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全部修复费用。
十、关于司法鉴定认定事实与之前法院认定事实矛盾
2011年9月19日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2011)司鉴字第6048、6049、6050、6061号鉴定报告认定部分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该结论与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7月21日主体结构分部质量验收合格以及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的结论,是自相矛盾的!二审法院应当采信在后时间的2011年9月19日司法鉴定结论,认定工程整体未竣工验收合格。
&&&&&&&&&&&&&&&&&&&&&&&& 无锡龙电通用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 201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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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81632
& 1-31-31-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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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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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执行局谢国群局长表示不会执行
13年12月1日关于此案提级执行常州中院执行局谢国群局长表示不会执行,称不符合提级执行要求.
我们第一次申请提级执行 在2013年4月8日 去执行局面交材料& 当时答复:来催促武进尽快执行到位,后我多少去人去电话催促常州执行局 一直讲知道了
我们第二次申请提级执行 在2013年9月10日 去执行局找到谢国群局长办公室,向谢局长当面投诉在武进法院执行局执行了16个月了,反应武进法院腐败领导的违法行为,导致有履行能力的案子得不到执行,请求常州市中院依法提级执行.谢听完情况,表示可以提级执行,要求我把提级执行材料再交给他一份,我于9月11日通过邮政局特快号码:0把所有材料寄给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谢国群局长,经过确认材料他已经收到了.同意提级执行.
9月13我再去常州中院执行局询问执行情况,正好常州中院执行拒也叫武进法院执行局刘志鹏去汇报情况,但是从此以后,常州中院执行局长对提级执行态度改变,至今也没有提级执行,武进法院也没有执行,而且又一次断档续冻被执行人几个银行账号.让我们看看国家法律,看看常州中院不执行此案的理由!我们知道常州中院执行局谢国群也是武进法院出身,人情关系应该不会是常州中院执行局不同意执行的原因吧!
9月18日上午9点22分我再次打通了武进法院执行局刘志鹏局的手机,询问执行情况和潘桂林院长对此案的态度,刘明确表示他和执行法官的态度就是潘院长的态度,刘志鹏局长原话:而且常州中院也有这个意图& 至到今天我不得不相信武进法院领导刘志鹏讲的是真话!
难怪武进法院腐败领导可以变本加厉为所欲为!
一、提级执行的适用条件   提级执行制度的运用是为了解决通过其他所有执行制度均不能解决现实困难,为了避免实践操作中的随意性和混乱,必须对提级执行的适用范围予以明确。   (1)案件必须具有可执行性;   (2)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②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执结的案件;③下级人民法院拒不接受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监督意见的案件;④确有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致使难以如期执结的案件;⑤上级法院函示提级执行的案件;⑥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提级执行的案件。   二、提级执行的审查程序    上级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提级执行申请后,经审查合法的,应当于7日内予以立案。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讨论,应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要求下级法院当面汇报或 听取当事人当面陈述。同时,在提级执行的结果出来之前,不停止原执行程序。合议庭讨论结果应由庭长审签后交院长审批。若申请符合提级执行的条件,应由上级 法院作出提级执行决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原执行法院。不符合条件的,也应以裁定的形式书面告知当事人和原执行法院。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提级 执行的审查应于一个月内完成。
&&&&&&&&&&&&&&& &&&&&&&&&&&&&&为民请愿反腐利剑& 虞勇强&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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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法院个别腐败领导为何敢明目张胆违法违规,常州中院张屹院长您怎么看?
常州中院执行局谢国群局长表示不会执行此案
13年12月1日关于此案提级执行常州中院执行局谢国群局长表示不会执行,称不符合提级执行要求.
我们第一次申请提级执行 在2013年4月8日 去执行局面交材料& 当时答复:来催促武进尽快执行到位,后我多少去人去电话催促常州执行局 一直讲知道了
我们第二次申请提级执行 在2013年9月10日 去执行局找到谢国群局长办公室,向谢局长当面投诉在武进法院执行局执行了16个月了,反应武进法院腐败领导的违法行为,导致有履行能力的案子得不到执行,请求常州市中院依法提级执行.谢听完情况,表示可以提级执行,要求我把提级执行材料再交给他一份,我于9月11日通过邮政局特快号码:0把所有材料寄给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谢国群局长,经过确认材料他已经收到了.同意提级执行.
9月13我再去常州中院执行局询问执行情况,正好常州中院执行拒也叫武进法院执行局刘志鹏去汇报情况,但是从此以后,常州中院执行局长对提级执行态度改变,至今也没有提级执行,武进法院也没有执行,而且又一次断档续冻被执行人几个银行账号.让我们看看国家法律,看看常州中院不执行此案的理由!我们知道常州中院执行局谢国群也是武进法院出身,人情关系应该不会是常州中院执行局不同意执行的原因吧!
9月18日上午9点22分我再次打通了武进法院执行局刘志鹏局的手机,询问执行情况和潘桂林院长对此案的态度,刘明确表示他和执行法官的态度就是潘院长的态度,下面是刘志鹏局长原话:“不予执行此案,常州中院也有这个意图”& 直到今天我不得不相信武进法院领导刘志鹏讲的是真话!
我也多少次来常州中院向你如实举报揭发过武进法院个别腐败领导涉嫌违法渎职犯罪的情况,至今也已经有4个月了,请问我所举报的武进法院法官违法违规情况,你们上级法院查证核实了吗? 什么时候把结果告诉大家? 如果情况属实,你们将如何处理法院腐败份子? 我反映的事实情况有没有? 没有有涉嫌诬告和诽谤?有没有举报失实之处?恳请常州中院实事求是地给予公开答复!
您在9月也曾经把我寄你的材料批示后转武进法院潘桂林院长的,这一点我很感谢!但不知,为何武进法院非但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和常州中院领导的批示改正错误,推进执行工作,报复陷害罪举报人!
9月18日上午9点22分我再次打通了武进法院执行局刘志鹏局的手机) 下面是刘志鹏局长原话:“不予执行此案,常州中院也有这个意图”& 直到今天我不得不相信武进法院领导刘志鹏讲的是真话!
&&&&&&&&&&&&&&&&&&&&&&&&&&&&&&&&&&&& 虞勇强&&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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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问江苏常州中院张屹院长
1.对去年8月就向您据实举报武进法院领导邵建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又违法放500万高利贷起纠纷,武进法院帮邵快速执行中院查了吗? 2.对武进法院执法犯法处理了吗? 3.对据实举报武进法院法官涉嫌贪污或法院涉嫌截留执行款的违法事实查了吗?& 4.中院虽对武进法院枉法裁判的一审改判生效, 17个月来实际却不予执行是中院哪位领导的意图?& 5.勾兑法律白条,数千万损失化为乌有,常州中院到底做了什么?& 6.糊弄上级领导,掩盖罪责的鬼把戏排练好了吗?& 7.连裆裤穿好了吗? 8. 尾巴藏好了吗? 9.张屹院长您来常州有2年了吧,群众多少封预约见您的单子您看了吗?切实重视了吗?又有接待过几个群众了?&& 10.还记得你们当年入党和做法官时的誓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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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潘院长:您也曾经做过中院的执行局长,对照最高院和省高院 关于执行案件实施工作期限管理及进程告知的规定,贵院在执行中还有哪几条可以响亮的回答是符合规定要求的?还有为帮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授意对方到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提抗诉。
请问潘院长:那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俞雷是您妻子吧。那就对上了,我们也曾多次要求接待室面见她,提供证据,反映情况。她也和您一样的忙,很遗憾,拒不相见。她说情况很清楚了,需要了解的时候再通知你们来检察院。执行法官如获至宝拿出那份再审建议通知书,说这下我们可以不执行了。再审建议书有3条理由,第一条理由金额数字就差了几十万元,显然对案情根本没有了解清楚,就利用部门领导的权力做出草率的再审建议书,好为武进法院,也是她老公的法院拒不执行找借口,好让法院搪塞上级部门领导。难怪执行法官可以执法犯法,有持无恐。我们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更换执行法官,您不同意,法院也不理不睬,态度强硬。回想在执行期间我们抬出潘院长您来,好让执行法官把执行当回事情来做,没想到执行法官回答:这事潘院长知道的,你告诉他也没有用。我打您电话,您不接,后发手机信息您也不回,我为此也特地来法院多少次,通过门岗和您打电话,想见您一面或者您安排其他法官见面。无奈您和法官们都实在太忙了。我只好电话里向执行局刘局长了解您对此案执行的态度,刘局也讲,执行法官的态度就是潘院长的态度。对于区,市领导对此案的关切搪塞敷衍了事,实际执行中非但没有改进,反而变本加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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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7日9点10分 江苏常州中院司法腐败祸国殃民不治理,对受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如狼似虎殴打致伤,抢夺手机灭罪证,如此肆无忌惮执法犯法,天理何在?公平何在?常州中院腐败领导滥用职权,执法犯法,打击报复举报人错上加错! 交通肇事,交警会让肇事者先交钱或带伤者去医院诊断治疗,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指使下法院5-6个年轻力壮的法警竟对深受法院腐败领导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执法犯法之苦的年老体衰的受害人,如狼似虎进行人身伤害,导致受害人腰部腹部腿部多处受伤,行动困难.受害者要求常州中院负责带其到距离法院80米的武进医院做检查,遭法院断然拒绝!称被法院打的你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从来没有给上过医院!难道常州法院领导的腐败是中央特批的? 人民要求常州法院腐败领导给予说法,尽快带受伤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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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腐败领导滥用职权,执法犯法,打击报复举报人错上加错!
明知常州检察院民行处长俞雷(武进法院院长潘桂林的妻子)滥用职权开具与事实与常理不符的再审建议书是错误的,3条理由光第一条金额相加就错了几十万,常州市检察院从12年9月开始发再审建议,到2013年2月5日正式发建议书其中的3条理由中,仅第一条理由光数字相加结果就差了几十万元,第二条理由: 厂房还没有房产证,不能有租金收益,所以不能让横山赔偿逾期4年损失,第三条更是毫无根据 简直是拿人民赋予检察院的权力和希望在开玩笑。假公济私,滥用职权。
其实一句话就可以回答你们:在常州也好,无锡也罢,厂房能不能出租和有没有房产证一点关系也没有,出租的厂房有多少是有房产证的?也不会因为有了房产证而 比没有房产证的租金要高,而且就是因为厂房质量问题没有整改合格,无法验收,怎么可能取得房产证?更重要的是上了武进法院的圈套,当时横山和法院设套让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租金,参照租金收益来让横山赔偿逾期4年交房的损失,而放弃几千万的业务损失,也就是讲,这个厂房造好了,按时交付你和美国公司合作产生的利益我赔不起了,那就按照最低的收益标准来计算,那就是参考当地同类型厂房出租收益标准来赔偿横山逾期交房给你造成的损失,评估400万到中院还打了7折,几千万的损失至今一分钱也没有赔偿,你们设法律圈套,勾兑法律白条的功夫可真是娴熟!
自2012年2月至12月1日,严重超审理期限(对于错误建议书和并不复杂的再审建议理由拖延6个月已经是说不过去了)面对我们无数次的上门催促要求尽快结案,中院审监法官代表中院要求我们放弃中院终审判决的金额,说拖下去不好,还是听我们的,你们总是劝我和对方和解。有一次我问蒋那要怎样和解呢?蒋说:你把你的要求定下来,我们来和被执行人谈,比如说判决了300万的,你肯放弃多少,是100万,150万?还有你要放弃在武进法院追诉2012年到终审判决生效的逾期交房的损失!你把底告诉我,我们好去做对方的工作,遭我拒绝后就一直拖延不结案,9月24日蒋法官一行3人突然来我们工厂现场质量问题也来看了,我们在建工程的建筑公司工人和经理也和法官们讲了我们都在等法院执行款到帐,10多月来明知错误不纠正,严重不作为,至到12月1日我讲常州法院领导腐败窝案丑闻网上曝光后,仅仅相隔不到一天,常州中院立刻胡乱作为,开具中止执行裁定书,其目的路人皆知,心急慌忙扯块遮丑布遮丑,企图掩盖常州中院,武进法院执行17个月来腐败领导们玩弄法律,执法犯法,祸国殃民的违法事实,其实早在7月武进法院执行局刘志鹏局长就曾经讲过:不予执行,常州中院也有这个意图 ,常州中院武进法院腐败领导上下勾结,串通一气,祸国殃民,勾兑法律白条罪恶内幕大白与天下! 法律和法院是腐败领导肆无忌惮执法犯法的工具和乐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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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电公司经济损失报告
2007101520111231
&&& 20058200200725000200712220121222007350020071182012118
20071015200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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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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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无锡龙电通用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电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亭)科技工业园B区10号,法定代表人:虞福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州市横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山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兴隆北路,法定代表人:陆才兴,该公司总经理。
&&&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横山公司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申诉一案,现作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首先,作为一审原告,横山公司主张其与龙电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没有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也没有提出因合同无效而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之后,横山公司未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也未提起上诉,即表明其认可一审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结果所依据的前提条件是合同的有效性,因此,足以证明,横山公司当然认可所签合同的有效性。
其次,在二审首次庭审口头答辩和最后陈述意见中,横山公司均认可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的事实并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横山公司已经认可合同有效,之后再提出合同无效,已经没有法律意义。横山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审和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的事实,不足以证明合同的无效。
再次,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主张不得超出一审的请求范围,横山公司在一审主张合同有效,却在二审和申诉中主张合同无效,故违反诉讼法律规定,该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最后,横山公司是具有较高资质的建筑专业公司,对于施工项目的合法性负有审慎的注意义务,即负有在签订合同前审查龙电公司建设项目手续合法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审查,则应承担过错责任。退一步讲,假设横山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成立,横山公司则负有当然的过错责任。就合同无效所产生的后果而言,龙电公司仍然应当支付横山公司的工程款,横山公司是收益一方,龙电公司是受损一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有过错且收益一方无权提出合同无效而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横山公司无权主张合同无效而获得合同解除后的收益。
二、横山公司工程项目一直没有达到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根本谈不上竣工交付。
合同约定工程竣工时间是2007年9月18日,按照国家强制性质量验收规定所确定验收时间是2007年10月15日,超过此时间则为逾期交付。
从2007年7月到2011年2月,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横山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一直被常州市武进区建筑质量监督行政机构要求整改,工程项目没有达到法定的竣工验收的质量条件,无法进行竣工验收,更谈不上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问题。即使有部分工程合格,但不表明是工程主体或者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不是合同法律意义上的工程竣工验收。
&&& 三、在厂房质量自始不合格且横山公司拒绝继续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龙电公司部分使用厂房是经济自救行为,不适用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法律规定。
&&& 擅自使用的限制条件是指在工程完工且准备验收的情况下,建设方对正常可能验收合格的工程擅自使用,可能导致验收不合格。如果是建设方擅自使用造成验收不合格的,建设方有过错,则推定验收合格,因此免除施工方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在这里,工程具有质量合格的可预期性。但是,如果工程自始或者明显不合格,无法竣工验收,并且施工方拒绝履行修复义务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工程已经处于长期停工状态,建设方的经济损失则明显扩大。如果再不允许建设方进行自救,减少损失,显然是不公平!如果由此推定该使用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不符合擅自使用的立法本意。在此情形下的使用,不具有合同法上的可惩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擅自使用的含义,是指对工程可能造成损害的使用,是对可能造成竣工验收质量争议的使用。如果不会对使用部分或者其他部分造成损害,不造成竣工验收质量争议,则该使用不构成合同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上的擅自使用。根据该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使用部分或者未使用部分的质量提出不符合约定的主张,不是在使用之后提出而是之前已经提出的,该使用不构成擅自使用,不能推定使用部分质量验收合格。但是,该使用的收益或者使用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从计算经济损失赔偿中进行扣减。
&&& 由于厂房质量自始或者明显不合格,无法竣工验收,处于长期停工状态,龙电公司使用厂房,未对厂房造成损害,也没有因为使用厂房之后才提出厂房质量不合格的主张,因此,不构成擅自使用,也不可因此推定厂房竣工验收合格。
&&& 四、龙电公司的经济损失包括预期收益的损失,界定预期收益的假设前提是指在合同完全履行下,龙电公司可以获得的正常收益。横山公司把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龙电公司厂房质量不合格的现状,作为计算龙电公司预期收益的前提条件,是曲解预期收益的法律含义。
根据预期收益的法律含义,应当以横山公司完全履行合同,厂房如期竣工验收合格且投入使用作为假设前提,计算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厂房的预期收益(不考虑例外情况下收益的增加或者减少)。由于横山公司的过错造成龙电公司无法实现该收益的,该收益则视为龙电公司的预期收益损失。这是计算预期收益的基础规则,也是间接损失赔偿的立法规则。
龙电公司建设厂房是基于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等公司签订了加工承揽的长期协议,厂房的标准和规格高于一般厂房的标准和规格。由于厂房未按期竣工,截止于2011年12月31日,造成未能履行与美国通用电气公司等公司合作协议的预期经济损失3650万元。
&即使参照一般厂房租金标准计算经济损失,根据常州永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租赁价格估价标准,龙电公司的经济损失约860万元。&&&&&&&&&&&&&&&&&&&&&&
综上所述,申诉人的申诉主张,缺乏事实根据,证据明显不足,并且缺乏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故请求贵检察院对于申诉人的申诉主张不予支持。
常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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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辩人:无锡龙电通用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 &&&&&&&&&&&&&&&&&&&&&&&&&&&&&&&&2012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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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中院审监庭是用来纠正法官枉法裁判的,是帮助纠正和监督的,不是冤家错案的制造部和庇护所!你们对自己中院正确的判决启动再审,实际是利益集团为帮助执行人逃避法院执行而上演的一出丑剧,(常州市检察院民行处处长俞雷是武进法院院长潘桂林的妻子)同时也严重损害中院在老百姓心目中秉公执法的形象,中院腐败领导成为贪赃枉法的法官帮助有履行能力而逃避执行的挡箭牌,也严重浪费的法律资源,造成当事人300多万的判决不能执行,工厂倒闭,父母自杀的严重后果!
每次去武进法院催促执行,武进法院分管执行的许中伟院长和执行局刘志鹏局长总以横山要提抗诉为由不予执行。其实这些都是借口。我对武进法院领导讲:在法院没有新的生效判决前,你们没有理由拒不执行,而且我承诺要是中院判决错误,只要有新的判决书,哪怕是判决一分钱也不判决给我们,我们会把执行的300多万钱在20天内退回武进法院,以打消不执行的借口。(法院也可以执行回转)
再说12年2月中院审监庭自从有了这检察院的再审建议书,也了解到再审建议书是错误的。(检察院的建议书是在根本没有了解案件情况下,做出错误的再审建议书。建议书的3条理由中,仅第一条理由光数字相加结果就差了几十万元,简直是拿人民赋予检察院的权力和希望在开玩笑。假公济私,滥用职权)
中院但就是一直拖延不结案,严重超审限,多少次去催促经办法官蒋亚新,他总是劝我和对方和解吧。有一次我问蒋那要怎样和解呢?蒋说:你把你的要求定下来,我们来和被执行人谈,比如说判决了300万的,你肯放弃多少,100万,150万?你要放弃在武进法院追诉2012年到终审判决生效的逾期交房的损失!你把底告诉我,我们好去做对方的工作。我讲:横山建筑给了法官好处,导致法官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我不愿意同他们和解,你们尽快审结此案,以免给武进法院不执行找到个借口。蒋说我们这审理,不会影响到执行的。但去武进法院要求执行,他们仍然拿常州中院审监庭作挡箭牌。
几个月中我多少此催促中院审监庭王文俊庭长和蒋亚新,蒋总是说;和领导反映过了,需要集体开会讨论。
10个多月来过去了一直还是这个答复。实际这些都是你们法院领导们设得局,多完美啊,真是天衣无缝。能把法律,老百姓,党纪国法玩弄于股掌之间!我一次次来法院真心的反馈,期盼沟通。都被拒之门外。忙,开会,我知道了,成为法院领导们最好的套话。再把我的手机号在办公室固话及他们手机上设为黑名单,并其关照法院警卫不让我进法院大门。你们就这样会人民服务吗?后来我们了解到武进法院法官有违法事实向潘桂林院长及许院长反映,至今不曾有回复。包庇纵容法官犯罪。500万元借他人高利贷,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拖延办案,滥用职权,贪污执行款等种种违法行为。12月1日我发布网络,为了掩盖罪责,滥用职权,开具中止执行的裁定,以保护常州中院和武进法院的违法法官!穿上件看似合法,实则违法的外衣,为这17个月来不执行找个迟到的遮丑布!来掩盖执行17个月中10余条肆无忌惮地执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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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常州中院审监庭蒋亚新法官沟通短信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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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检察院从12年9月开始发再审建议,到2013年2月5日正式发建议书其中的3条理由中,仅第一条理由光数字相加结果就差了几十万元,第二条理由: 厂房还没有房产证,不能有租金收益,所以不能让横山赔偿逾期4年损失,第三条更是毫无根据 简直是拿人民赋予检察院的权力和希望在开玩笑。假公济私,滥用职权。
其实一句话就可以回答你们:在常州也好,无锡也罢,厂房能不能出租和有没有房产证一点关系也没有,出租的厂房有多少是有房产证的?也不会因为有了房产证而 比没有房产证的租金要高.更重要的是上了武进法院的圈套,当时横山和法院设套让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租金,参照租金收益来让横山赔偿逾期4年交房的损失,而放弃几千万的业务损失,也就是讲,这个厂房造好了,按时交付你和美国公司合作产生的利益我赔不起了,就按照最低的收益标准来计算,那就是参考当地同类型厂房出租收益标准来赔偿横山逾期交房给你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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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间牛腿,牛腿是架行车梁的支撑点,下面图1是其他工程在2个车间中间增加2排牛腿,看车间墙面上挑出部分,就是牛腿.这建造的时候多个角很方便的,可以按照中柱图纸施工即可,有了牛腿可以架行车,可以架钢结构屋面 等等
下面图片是我们工程照片,在补充合同中明确建造4排牛腿,建筑公司违约没有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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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28,1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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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3
::139,.201312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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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江苏常州和武进法院个别腐败领导的一封信
江苏常州和武进法院个别腐败领导,你们有做就要敢担当,我虞勇强敢实名举报你们这些武进法院个别腐败领导,就是有凭有据!上海高院的法官工作之余吃喝嫖赌,其实还只是违纪行为和个人生活作风问题,吃喝嫖赌还只是腐败初级阶段,你们只要办事七七八八,比较合理公平,就是你们天天吃喝嫖赌,我们老百姓也没有一句屁话,人民不需要表面文章,要实实在在的廉洁高效.再你们光在我这个案子上就形成了多少犯罪事实,最起码也是渎职犯罪,这还是照顾你们说了,也不排除其他被你们制造冤家错案的受害群众受鼓起勇气,依法追究你们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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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款网上删我正义的呐喊,封杀我为民请愿,反腐利剑的微博,你们怕什么呢? 你们一不怕上级领导(糊弄惯了);& 二不怕检察机关 (兄弟单位); 三不怕人大代表(摆设而已); 四不怕党纪国法(从来没有见识过);唯一怕的是虚伪罪恶的嘴脸在阳光在曝光!
HYZQAWZH(弘扬正气爱我中华)虞勇强实名微博和我的QQ空间 账号:5576618,新浪微博江苏反腐卫士666,搜狐微博欢迎你们就事实情况展开讨论!
同时希望大家若有勇气把自己在武进法院的遭受法官枉法裁判,消极执行,滥用职权,严重超审限等事实详细证据和经过发我们,经过查实从爱我中华基金中予以扬正气促为正义现金奖励,并且有北京知名律师团队予以法律支持!& 新浪微博&&& @江苏 江苏反腐卫士666
&&&&&&&&&&&&&&&&&&&&&&&&&&&&&&&&&&&&& 虞勇强&& &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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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人民对党,对国家的抱怨批评更是巨大的。因为司法人员一旦堕落,公正的堤坝就崩溃了,邪恶的洪水给人间带来无尽的灾难和痛苦。因为,“如果法律不能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一旦法律被践踏,一切犯罪都将演变成为一种无法无天的自由,社会公平正义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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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问江苏常州中院张屹院长
1.对去年8月就向您据实举报武进法院领导邵建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又违法放500万高利贷起纠纷,武进法院帮邵快速执行中院查了吗? 2.对武进法院执法犯法处理了吗? 3.对据实举报武进法院法官涉嫌贪污或法院涉嫌截留执行款的违法事实查了吗?& 4.中院虽对武进法院枉法裁判的一审改判生效, 17个月来实际却不予执行是中院哪位领导的意图?& 5.勾兑法律白条,数千万损失化为乌有,常州中院到底做了什么?& 6.糊弄上级领导,掩盖罪责的鬼把戏排练好了吗?& 7.连裆裤穿好了吗? 8. 尾巴藏好了吗? 9.张屹院长您来常州有2年了吧,群众多少封预约见您的单子您看了吗?切实重视了吗?又有接待过几个群众了?&& 10.还记得你们当年入党和做法官时的誓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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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实说话
法官腐败世难找,颠倒黑白手段高,糊弄领导有一套,领导满意好好好,惩善扬恶收益高,欺上瞒下妙妙妙!利益结盟风险小,执法犯法任逍遥 ----幸好还只是常州和武进法院个别腐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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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7日9点10分 江苏常州中院司法腐败祸国殃民不治理,对受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如狼似虎殴打致伤,抢夺手机灭罪证,如此肆无忌惮执法犯法,天理何在?公平何在?常州中院腐败领导滥用职权,执法犯法,打击报复举报人错上加错! 交通肇事,交警会让肇事者先交钱或带伤者去医院诊断治疗,在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指使下法院5-6个年轻力壮的法警竟对深受法院腐败领导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执法犯法之苦的年老体衰的受害人,如狼似虎进行人身伤害,导致受害人腰部腹部腿部多处受伤,行动困难.受害者要求常州中院负责带其到距离法院80米的武进医院做检查,遭法院断然拒绝!称被法院打的你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从来没有给上过医院!难道常州法院领导的腐败是中央特批的? 人民要求常州法院腐败领导给予说法,尽快带受伤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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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和武进法院腐败领导们,对总书记正义的回复,你们怎么看? 还是山高皇帝远吗?他喊他的,你们违法乱纪,执法犯法照做不误? 还是阳奉阴违做点表面文章,欺压百姓有所收敛 ?
昨天我看到总书记在政法工作会议上要求司法公正,清除司法队伍中少数害群之马的讲话,激动人心,字字句句都讲出了最底层广大受司法腐败之苦的老百姓的心里话,从正义的呼唤到正义的回复,让人民感到新一代领导人切切实实是为人民为国家在努力扎实工作,体察民心,实事求是,中国明天一定会更美化!
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 习近平: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央广网北京1月8日消息(记者温飞)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中央政法工作会议7号到8号在北京召开。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 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 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障。
在讲话中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既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又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政法工作能力和水平。
 总书记指出,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总书记: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党委政法委要明确职能定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政法工作,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
 总书记强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
  总书记:要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收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总书记指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
  总书记: 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 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 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总书记强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政法工作的根本目标。要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遏制严重刑事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习近平指出,政法机关要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必须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总书记: 要教育引导广大干警自觉用职业道德约束自己,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 正气。要靠制度来保障,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都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线,谁违反制度就要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以公开促公 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
 总书记: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总书记指出,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政法队伍的政治灵魂,必须把理想信念教育摆在政法队伍建设第一位。
总书记:政法队伍要敢于担当,面对歪风邪气,必须敢于亮剑。要以最坚决的意志、最坚决的行动扫除政法领域的腐败现象,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总书记强调,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书记:要加强领导、协力推动、务求实效,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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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人民对党,对国家的抱怨批评更是巨大的。因为司法人员一旦堕落,公正的堤坝就崩溃了,邪恶的洪水给人间带来无尽的灾难和痛苦。因为,“如果法律不能执行,那就等于没有法律”,一旦法律被践踏,一切犯罪都将演变成为一种无法无天的自由,社会公平正义也就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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