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保德利电气公司建筑公司在哪个市?

产品材质:
交易方式:
产品规格:
发货期限:
产品包装:
货品运输:
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已经逐渐开始意识到某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必须开始进入转型的发展轨道,而伴随着中国大部分国土面积遭受雾霾等恶劣天气的持续影
响,人们开始针对环境保护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和尝试。对于那些对环境产生巨大影响的行业,转变发展模式、走科学发展的道路则成为了行业永续之本。
随着环境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对环境保护产生重大影响的建筑行业,则成为了这波急需转型发展中的一员,而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建筑产业化的概念终于真正走入了我们的生活。
谓的建筑产业化,就是将建筑设计标准化,部品部件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土建装修一体化,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将建筑
生产全过程连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是整个建筑行业在产业链条内资源的更优化配置。其中,建筑产业化的核心是建筑生产工业化,建筑生产工业化的本质是:
生产标准化,生产过程机械化,建设管理规范化,建设过程集成化,技术生产科研一体化。
说起建筑生产工业化,其实在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工业发达国家已经有近年的发展历史,其建筑工业化的程度也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一栋住宅有一半用预制构件组装完成,预制构件率最高达到以上。而在中国,由于受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和市场大环境的限制,我国的建筑行业一直保持着传统的发展模式,对于建筑产业化的研究一直成效不大。然而,近日的一条好消息却让我们真正意识到,建筑产业化已经悄然走入了我们的生活。
上午,北京住总实业、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与北京万科三方签订协议,拟共同发展住宅产业化项目,这意味着北京市首个生产房屋“构件”的住宅产业化基地
将于下个月开工建设,预计今年年内投产。该住宅产业化基地将建立北京首条“自动”生产线,采用全自动混凝土成型等技术,可生产住宅房屋的内外墙板、阳台
板、楼梯等主要“构件”。 这些主要构件占了住宅房屋的六成以上,也就是说住宅产业化率已经可以达到,剩下只有房屋的梁、柱等部件以及梁、柱之间的连接需要现场浇筑混凝土。
大规模推广建筑产业化的发展模式,其优势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标准化的构件生产可大量节约材料成本。在生产车间内通过流水线规模作业生产出的标准化的房屋构件,可以避免传统建筑行业人工操作所产生的各种废弃材料。据统计,与传统人工作业相比,标准化生产的房屋构件可以节省材料约。此外,与传统建造方式比较,建筑产业化可节水达、减少能耗。
次,建筑构件的标准化生产,可避免在施工现场内产生大量的建筑垃圾,而生产这些建筑构件的基地本身又是封闭作业的生产车间,那么也就不会产生扬尘等污染。
众所周知,建筑垃圾和扬尘是破坏环境的“罪魁祸首”之一,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一直在开动脑筋,采取各种措施,力争降低建筑行业的建筑垃圾的产生,加大力度
治理扬尘等,却一直徘徊在“治标不治本”的尴尬境地。但是,通过实现大规模的建筑产业化发展,推广这种科学的生产方式,那么,建筑行业令人头疼的建筑垃圾
的处理、扬尘的治理、建筑污水的排放、建筑噪音的干扰、有害气体的排放等问题都将得到根本性解决。
最后,建筑产业化发展有利于减少劳动用工,随着中国工人的劳动力成本在逐渐上涨,建筑行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急需转变发展方式,降低劳动力需求。据统计,建筑的产业化发展可减少劳动用工达,同时,标准化的构件生产,只需要在施工现场进行组装等施工,可大大缩短工期。
现建筑产业化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过去,由于受到种种现实条件的限制,建筑产业化的发展在中国并没有取得显著的成效。当前,随着社会条件的成熟以及环
境保护等现实条件的急迫要求,建筑产业化的发展得到了实质性的推进。今天,我们已经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希望在未来,建筑产业化在中国能够茁壮地发展起
襄阳载体桩
*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和移动电话至少输入一个
移动电话:
详细内容:
* 验 证 码:
供应商其他产品
电容剪脚机的优质采购信息
相关产品推荐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波,上海市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笪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万能,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万能,上海市汇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潘某。
  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9)杨民二(商)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波,被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万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潘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被上诉人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七建公司)之间素无业务往来。日,南通七建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收款人为华升公司、用途为往来款的支票,由李某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华升公司认可收到该80万元。日,华升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80万元、用途为保证金的支票,由潘某在支票存根上签字。潘某认可其从华升公司处收到80万元,但华升公司未提供该80万元的出账凭证。案外人上海居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雅公司)因与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曾于日起诉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闸北法院),该院以(2007)闸民二(商)初字第44号立案审理,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潘某为第三人。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居雅公司以签发票据的方式向苏中公司交付投标保证金,自该转账支票兑付之日起就拥有对该笔保证金的所有权。苏中公司确认收到该保证金,但其辩称该款是潘某通过筹集资金交付的款项,缺乏事实依据,也有违建筑业招投标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返还投标保证金的民事责任。南通七建公司虽然是苏中公司的紧密型关联企业,但其收取居雅公司的保证金缺乏法律依据,也应承担返还保证金的民事责任。居雅公司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鉴于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的证人潘某,即追加的第三人潘某未能到庭参加诉讼,致该两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难以采信,该两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此闸北法院判决南通七建公司返还居雅公司80万元及相应银行利息,苏中公司对南通七建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该案判决后,苏中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以(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46号立案审理,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苏中公司诉称案件系争的80万元投标保证金是由潘某个人向其交付,而与居雅公司无关,且其已在原审时提供了潘某的一系列证据加以证明,而事实上,潘某向其交付的是由居雅公司出具的支票80万元,故苏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苏中公司收取居雅公司出具的支票后,指令南通七建公司将支票所载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划入南通七建公司的帐户,此后,因投标的项目并未中标,故原审判令南通七建公司应当返还上述投标保证金,并根据案件事实及苏中公司与南通七建公司的关系,判令苏中公司对南通七建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妥,苏中公司认为南通七建公司已将案件系争的投标保证金返还给潘某,但因案件中投标保证金是由居雅公司交付的,南通七建公司应当将该投标保证金返还给居雅公司,即使如其所述投标保证金已返还给潘某,其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居雅公司因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未履行闸北法院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故向该院申请执行。日,南通七建公司通过划帐形式支付1,054,299.09元,履行(2008)闸执字第3581号案件的义务。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认为2004年10月,华升公司经办人李某致电两被上诉人联系工程报名投标事宜,李某以及潘某从居雅公司打入两被上诉人帐户8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2004年11月投标结束,两被上诉人根据李某以及潘某的要求将系争的80万元投标保证金返汇入华升公司帐户,因居雅公司起诉要求两被上诉人返还投标保证金,且法院根据款项直接流向判决两被上诉人向居雅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以及利息等损失,并已由法院全额执行。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华升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80万元,及该笔80万元从日起的利息、法院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迟延履行金和执行费等两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254,299.09元,并要求华升公司支付自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1,054,299.0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系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且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在本案审理中,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以及华升公司均陈述彼此间并无业务往来关系。南通七建公司开具一张收款人为华升公司、金额为80万元的支票,华升公司亦认可收到该支票上的钱款,后华升公司将该80万元给付潘某,因华升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对该80万元的处分系根据潘某的指示,故华升公司的行为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理应返还不当得利款及相应的利息。至于华升公司提出的其仅是为潘某代收代付钱款,并未实际占有该80万元,鉴于其与潘某之间曾有挂靠关系,现尚未结算,故对此其可与潘某另行结算;苏中公司以及南通七建公司在闸北法院及上海二中院诉讼时形成的诉讼费、保全费、迟延履行金及执行费等系自身迟延履行债务所致,故要求华升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从现有证据显示,华升公司于日收到南通七建公司的支票款80万元,故南通七建公司有权自日起主张该80万元相应的利息;虽闸北法院判决南通七建公司返还居雅公司保证金8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苏中公司对南通七建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从提供的证据可见实际支付钱款的系南通七建公司,故苏中公司要求华升公司返还80万元及其他费用,没有依据。原审第三人潘某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800,000元;二、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三、被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289元,由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负担290元,华升公司负担13,999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的起因在于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与潘某之间没有妥善处理好本案系争8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事宜,导致发生居雅公司向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提起诉讼,进而法院判决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向居雅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在(2007)闸民二(商)初字第44号案件以及(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46号案件中,明确作出本案系争80万元投标保证金所有权人是潘某,且实际已经通过华升公司的帐户将投标保证金返还给了潘某的陈述意见,可以反映出两被上诉人向华升公司划转80万元,目的就是将该笔钱款归还给潘某个人,华升公司仅仅是按照两被上诉人以及潘某的指示代收代付该笔钱款,而且,两被上诉人要求华升公司转交给潘某的钱款确实已经由潘某实际领取,不存在华升公司恶意占有该笔财产的行为,亦不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故要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苏中公司以及南通七建公司提出的诉请。
  被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由于华升公司与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之间没有业务往来关系,华升公司收取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汇付的本案系争80万元投标保证金,没有合法依据,导致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向居雅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后,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华升公司理应将不当得利款返还给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潘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苏中公司与南通七建公司之间系紧密型关联企业。
  本院认为,本案华升公司与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之间所争议的80万元投标保证金实际系由居雅公司以签发票据的方式交于苏中公司,苏中公司再指令南通七建公司将票款作为投标保证金解入南通七建公司银行帐户之事实由(2007)闸民二(商)初字第44号判决书以及(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46号判决书予以认定,且闸北法院已经作出了由南通七建公司向居雅公司承担返还上述投标保证金的民事责任,由苏中公司对南通七建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上海二中院维持了闸北法院的上述判决。现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将应当返还给居雅公司的本案系争80万元投标保证金直接汇入了华升公司的银行帐户,而华升公司与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之间并无任何业务往来关系,华升公司收取南通七建公司汇付的80万元投标保证金,没有合法依据。况且,根据居雅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已经向居雅公司履行了(2007)闸民二(商)初字第44号判决书、(2008)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46号判决书以及(2008)闸执字第3581号案件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显然,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的财产利益事实上受到了损害,华升公司理应依法向南通七建公司承担返还不当得利款的民事法律责任。至于华升公司提出其仅为潘某代收代付苏中公司、南通七建公司划转的本案系争80万元投标保证金,且系争钱款确实已经由潘某实际领取,不存在华升公司恶意占有该笔财产的行为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有关华升公司与潘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双方可以通过其它方式另行进行结算。华升公司拒绝承担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00元,由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志红代理审判员  赵惠琳代理审判员  杨喆明二○一○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严姚萍&&&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武汉市奥德利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您当前的位置: & 欢迎光临}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古德利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