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土我是不是恁哥古墓葬的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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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颁布日期】【实施日期】【失效日期】【法规分类】部门规章【内容分类】【颁布】国家文物局【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和分别设置专门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划定保护范围第三条 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第四条 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一)革命、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二)古遗址的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第五条 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第三章 树立标志说明牌第六条 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七条 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第八条 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第九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第十一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较大或文物分布点多线长的,可设置若干分标志。第十二条 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可视实际需要设置坚固耐久的保护界桩。第四章 建立记录档案第十三条 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史料,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摄影(、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绘图、拓片、摹本、计算机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第十四条 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和备考卷。主卷以记录保护管理工作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备考卷收载与该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资料。以上各卷记录档案应不断充实,力求做到系统、完整。第十五条 主卷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登记表》。2.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详细记述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纬度、地理位置、周围山脉、河流、植被、土壤、居民点等情况。3.历史沿革。4.保存现状。5.历史、、科学价值。6.历次维修或发掘情况。7.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8.保护标志、说明牌和界标的位置、数量和编号。9.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文物数量较多的可做目录索引。10.有关文献,数量较多的可做摘要或目录索引。11.有关文物、调查记录。12.文物保护单位专门管理机构和群众性保护组织的基本情况。13.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非文物部门设置的专人及保护机构情况。第二部分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等。图纸包括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的平、立、断面图;历次重要维修的实测、设计、竣工图。遗址的发掘区遗迹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的平、剖面图;重要文物藏品的平、剖面图及其他必须绘制的图纸等。对其余有关图纸可做目录索引。照片包括全景或航测照片。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外景、内景照片及重要部位照片,重要藏品照片,建筑物历次重要维修前后照片及保护标志、说明牌、界标的照片等。对其余有关照片可做目录索引。拓片包括石刻、碑碣等文物的主要铭刻内容。第三部分电影片、录像、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等。电影片规格为35毫米,录像带规格为VHS,磁盘规格为5.25英寸。第十六条 副卷包括以下内容:(一)各级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保护文件、布告、等。(二)有关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奖励和惩罚情况。(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群众性保护组织签署的保护合同。(四)文物档案建立情况,包括建档时间、参加人员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七条 备考卷包括以下内容:(一)有关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出版物等。(二)与主、副卷各项内容有关的详细资料。(三)其他对了解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参考价值的资料。第十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并制定收集、整理、借阅、利用档案制度。记录档案的主卷必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一套。保存记录档案必须有安全的场地和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第十九条 记录档案的装帧:上报国家文物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主卷统一使用国家文物局印制的卷皮、登记表和专用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自行确定其余档案资料的装帧规格。第二十条 要及时把有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发现、新成果或原记录档案需要变更的内容补充到档案中,并按第十八条规定及时上报,以保证各记录档案完整与一致。第五章 建立健全保护机构第二十一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或设专人管理,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门管理机构,如文物保护管理所(处)等是国家对该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实施保护管理的事业机构。负责该项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查征集、保护管理、维护修缮、藏品保管、宣传陈列和科学等工作,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保护组织。对于设有博物馆、纪念馆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下达有关的保护管理任务。第二十三条 对于尚不具备条件设置专门管理机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关文物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委托专人管理或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保护组织、聘请义务保护员。上述各种保护管理形式都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合同。第二十四条 非文物部门的单位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指定法人代表为文物保护负责人,并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合同。其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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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林和盗掘古墓葬一案二审裁定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林和,男。辩护人阮祥忠,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潢川县人民法院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林和犯盗掘古墓葬罪一案,于日作出了(2010)潢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周林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日凌晨,被告人周林和伙同唐立忠(另案处理)窜到潢川县隆古乡张庄村冯长进家稻田处,打眼盗掘古墓葬,被潢川县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根据日《河南省建设厅、河南省文物管理局关于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豫文物【号)公布的黄国故城作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城墙自城壕外50米,为保护范围;以高稻场村民组为基点,向东西各扩展450米,向北扩展300米,向南扩展450米为保护范围(黄国墓地区域);以黄国故城城墙南端向南扩展1200米,包括水库淹没区,为保护范围(老龙埂水库区域)。根据河南省文物管理局、省建设厅【2008】第286号公布了黄国故城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新公布的保护范围与原保护范围对高稻场保护范围南边界判定一致。经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人周林和等人盗掘的古墓葬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黄国故城古墓葬群的组成部分。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列举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陈XX的证言。2、被告人周林和的供述。3、物证照片、作案工具(铁棍)。4、河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豫文物鉴字(2009)第31号文物鉴定结论。5、国务院日国发(2006)第19号文件,核定河南省潢川县黄国故城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河南省文物管理局、河南省建设厅豫文物(号文件,豫文物(2008)第286号文件在卷佐证。7、抓捕经过。8、潢川县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上事实、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原审法院以被告人周林和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林和不服,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唐立忠约上诉人到冯长进稻田里,唐用钢筋棍在稻田里戳,让我去帮忙,我和他一块去了,在稻田里戳了几个眼,上诉人也不知道干啥,更不知道是古墓葬,就被派出所抓获了。故应改判上诉人无罪。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审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已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林和无视法律,明知古墓葬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对象,即伙同他人采取戳眼手段,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的上诉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潢川县隆古乡张庄村冯长进家稻田,系国家重点保护的古墓葬范围,上诉人伙同他人携带铁棍等作案工具,窜到该保护区打洞戳眼,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上诉人主观上有盗掘古墓葬的动机,客观上实施了盗掘的行为,并有物证照片在卷佐证,上诉人及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许前让&&&&&&&&&&&&&&&&&&&&&&&&&&&&&&&&&&&&&&&&&&&&&&&&&&审 判 员&& 刘&&军&&&&&&&&&&&&&&&&&&&&&&&&&&&&&&&&&&&&&&&&&&&&&&&&&&审&&判&&员&& 涂传海&&&&&&&&&&&&&&&&&&&&&&&&&&&&&&&&&&&&&&&&&&&&&&&&&&  &&&&&&&&&&&&&&&&&&&&&&&&&&&&&&&&&&&&&&&&&&&&&&&&&&             &&&&&&&&&&&&&&&&&&&&&&&&&&&&&&&&&&&&&&&&&&&& 二○一○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方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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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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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 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 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 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 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 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 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第十一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较大或文物分布点多线长的,可设置若干分标志。    第十二条 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可视实际需要设置坚固耐久的保护界桩。    第四章 建立记录档案    第十三条 记录档案包括对文物保护单位本身的记录和有关文献史料,内容分为科学技术资料和行政管理文件,形式有文字、摄影(照片、幻灯片、电影胶片)、录像、绘图、拓片、摹本、计算机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    第十四条 记录档案必须科学、准确、翔实。记录档案分为主卷、副卷和备考卷。主卷以记录保护管理工作和科学资料为主。副卷收载有关行政管理文件及日常工作情况。备考卷收载与该文物保护单位有关、可供参考的资料。    以上各卷记录档案应不断充实,力求做到系统、完整。    第十五条 主卷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    1.《》。    2.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详细记述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纬度、地理位置、周围山脉、河流、植被、土壤、居民点等情况。    3.历史沿革。    4.保存现状。    5.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6.历次维修或发掘情况。    7.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8.保护标志、说明牌和界标的位置、数量和编号。    9.重要文物藏品登记表,文物数量较多的可做目录索引。    10.有关文献,数量较多的可做摘要或目录索引。    11.有关文物、考古调查记录。    12.文物保护单位专门管理机构和群众性保护组织的基本情况。    13.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非文物部门设置的专人及保护机构情况。    第二部分    图纸、照片、拓片、摹本等。    图纸包括地理位置图、总平面图;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的平、立、断面图;历次重要维修的实测、设计、竣工图。遗址的发掘区遗迹平面图、典型地层剖面图、重要遗迹的平、剖面图;重要文物藏品的平、剖面图及其他必须绘制的图纸等。对其余有关图纸可做目录索引。  照片包括全景或航测照片。建筑群体和主要单体外景、内景照片及重要部位照片,重要藏品照片,建筑物历次重要维修前后照片及保护标志、说明牌、界标的照片等。对其余有关照片可做目录索引。    拓片包括石刻、碑碣等文物的主要铭刻内容。    第三部分    电影片、录像、磁盘及其他信息载体等。    电影片规格为35毫米,录像带规格为VHS,磁盘规格为5.25英寸。    第十六条 副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级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关于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保护文件、布告、通知等。    (二)有关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奖励和惩罚情况。    (三)文物保护管理机构与群众性保护组织签署的保护合同。    (四)文物档案建立情况,包括建档时间、参加人员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备考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出版物等。    (二)与主、副卷各项内容有关的详细资料。    (三)其他对了解该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十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并制定收集、整理、借阅、利用档案制度。记录档案的主卷必须报送国家文物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一套。保存记录档案必须有安全的场地和设施,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记录档案的装帧:    上报国家文物局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主卷统一使用国家文物局印制的卷皮、登记表和专用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自行确定其余档案资料的装帧规格。    第二十条 要及时把有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发现、新成果或原记录档案需要变更的内容补充到档案中,并按第十八条规定及时上报,以保证各记录档案完整与一致。    第五章 建立健全保护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的保护管理机构,或设专人管理,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门管理机构,如文物保护管理所(处)等是国家对该文物保护单位直接实施保护管理的事业机构。负责该项文物保护单位的调查征集、保护管理、维护修缮、藏品保管、宣传陈列和科学研究等工作,并可根据不同情况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保护组织。对于设有博物馆、纪念馆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下达有关的保护管理任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尚不具备条件设置专门管理机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有关文物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委托专人管理或建立多种形式的群众性保护组织、聘请义务保护员。    上述各种保护管理形式都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保护合同。    第二十四条 非文物部门的单位使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指定法人代表为文物保护负责人,并与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保护合同。其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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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土是保护古墓的,古墓的辨别方法其中的一点就是用洛阳铲挖下边的土,带上来以后和最上边的图进行分辨,年代就得和现在的不一样,可以分辨此地是否有古墓,对于封土堆,还有这样的一种说法,封土堆是对古墓起一个保护作用,这个毋庸置疑,还有一点是封土堆越搞越大,有可能下边的古墓越大,墓主人的身份当时越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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