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取消注册?

北誠會計師事務所 - 營利事業登記證廢除後,登記地址真得已沒有任何限制 ?! [財稅論壇 - 營利事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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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登記證廢除後,登記地址真得已沒有任何限制 ?!
註冊日期: 11:48
本文作者:北誠會計師事務所 吳政隆會計師 營利事業登記證廢除後,登記地址是不是真得沒有任何限制?! 一、4月13日之後營利事業登記證正式廢除 行政院於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D號令核定: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亦即自98年4月13日起,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而毋庸再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二、都計、建管、衛生及消防自行管理 公司行號於核准後,主管機關會以電子公文副知稅捐、都計、建管、消防、衛生等單位,並於公文內寫明『實際經營之營業場所仍應符合都市計劃、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法令規定』等字樣。這等意思即是說,4月13日以後只有單純廢除『營利事業登記證』的發行,並沒有廢除管理的法令,公司行號營業場所仍然需受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及食品衛生法等等規範。以前有張『營利事業登記證』來告知營業場所是否合法,4月13日以後營業場所管理回歸各營業人,亦即,營業場所如果違法了,業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會被罰!至於罰金多少,可參考第四點說明。 『非法容易,合法難』,在可遇見的將來,想必然一定會存在許多『既合法又非法』,也就是表面上看起來已完成商業登記,但實際上卻又違反都計、建管、消防及衛生等相關規定的普通現象,到時候相關單位若真得有足夠人力來稽察,恐怕被處罰的民眾也必然叫苦連天,更害慘了經驗不足的代辦業者,相關衍生的問題,不可不加以正視。 三、申辦程序變的簡單,使用上卻變得複雜! 4月13日以前公司登記的程序中,營業地址的合法性扮演最後成敗的關鍵,這個關鍵以前有縣市政府幫忙把關,幫忙背書。4月13日起,公司登記核准後,營業人再去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買發票即可開始營業,表面上看起來是繞過煩人的營利事業登記證關卡,但中間卻隱藏更大的風險!有去台北縣政府臨櫃辦過營利事業登記證的人都知道,像縣政府這麼專業的人員都得一字排開,各單位指派相關人等分別審理,複雜的案件更需會辦好幾個禮拜。試問!一個市井小民如何勝任?多如牛毛的都計、建管、消防、衛生法令,又如何才能知法不犯法?既是如此,又如何叫營業人自行管理?這真得就好像讓習慣開賓士的人去駕馭脫僵的野馬,絕非技術不好,只是對象錯誤。倘若消費者或一般民眾誤認為已完成商業登記的公司行號,在消防衛生等也必然合乎規定,尚不知此變革後,若因意外發生所導致的重大傷亡,或違及消費者生命財產時,其責任固然應歸咎在經營者身上,但試問,難道公家單位都不必儘到監督管理的責任嗎? 四、自行申請前,先了解罰款有多重 (一)違反都市計畫: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 、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遵規定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 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都市計畫法第79條、80條)(二)違反建築物使用類組規定: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建築法第91條)(三)違反消防法令: 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之供營業使用場所,其管理權人未依 規定設置或維護,於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消防法35條)(四) 違反衛生法令: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 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食品衛生法第31條 )五、真得要安心,煩人的程序不能廢 根據經濟部4月8日新聞稿提到有關於廢證之後,為利業者能夠更清楚了解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消防及衛生規定,提出了以下幾點配套措施:(一)內政部協商各縣市政府設立『諮詢服務窗口』:短期內請內政部儘速召集各縣市政府研商設立「諮詢服務窗口」,以便利民眾得透過此窗口查詢其營業處所之土地使用分區、建築物使用及所得經營之業務;並配合「諮詢服務窗口」設置,由縣市政府消防主管機關,就應加會消防單位之行業別提供予民眾知悉。(二)請內政部加強對民眾宣導『諮詢服務窗口』的功能。(三)國稅局進駐各縣市聯合作業中之的作業人員暫緩徹離。根據本所4月14日派員到台北市政府商業處、建管處詢問結果,台北市政府聯合服務作業中心已撤離,並已不再提供『建築物用途預審』,更重要的是,市政府好像也沒有設置什麼『詢問服務窗口』!!?希望這只是過渡的協商時期,不然,真不知道對於完全不懂都市建管法令的市井小民如何辦理?如何自保?還是強迫業者先做了再說?再者,過去太過依賴預審制度的代辦業者,將不知道如何確切提供客戶保證?會不會有先把簡單的登記代辦費用賺進來,再等事後管理罰款大刀開鍘的時候再閃一邊?台北縣的情況,在以前統一發證櫃台以前建管人員所坐的地點,設置有都計、建管及國稅局的詢問窗口,營業人若有需有可以善加利用。不過,經片面了解,在5月之後,該諮詢窗口就從聯合發證櫃台撤回各科服務櫃台。《2009年北誠會計師事務所版權所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發表日期 23:31
公司設立登記完成了,是不是一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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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訪問本所吳政隆會計師關於營業事業登記證廢證相關報導【聯合報╱記者楊湘鈞、錢震宇/台北報導】
02:58 am 商業登記採新制大幅縮減辦理商業登記的時間與流程,不過卻有會計師、記帳業者等憂心,商家可能會將「獲得商業登記」誤以為「一切合法」,未來很可能因通不過建管、衛生、消防等單位的檢查,而被罰款甚或勒令停業。 市府也提醒,民眾取得商登前一定要先完成建管、消防、衛生、勞安等相關規定,否則違法,甚至釀災,責任必須自負。 「未來『面對面』的檢查將更多,『上下其手』的空間也有可能變多! 」一名記帳士指出新制另一個負面隱憂,除查察人力可能不足,如何防弊,也待相關單位審慎規畫。 舊制公司行號須請領「營利事業登記證」,領到這張證,等同是政府為商家的合法與否背書。 新制則是登記、管理分離,完成商業登記,並不表示就完成其他程序。 「簡單來說,就是責任轉嫁,相關程序並不會減少。」北誠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吳政隆說,商業登記簡化後,商家自行辦理不難,但千萬不要誤以為取得登記函文就代表合法,否則很可能因通不過消防、建管、衛生單位的層層檢查,輕則花錢付罰款,重則可能被勒令停業。 「代辦業者的事前審核與職業道德將變得更為重要! 」市府商業處商業登記科長何翠媛指出,代辦業者一定要清楚告知商家「登記不代表合法」,也要說明將來的營業處所,必須符合都市計畫法、建築法、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才能營業,否則很可能得不償失。 事實上,包括建管、消防單位事前曾多次建議中央,商業登記新制問題不少,尤其取消事前認定,恐增加違規營業商家。市府最近也將召開府級會議,因應此變革。 建管處主任秘書黃仁鋼指出,因應新制通過,加上建管處人力問題,目前只能進行事後抽查。 黃仁鋼說,民眾從網路上都可查詢包括土地使用分區以及相關規定,呼籲民眾申請商登前,應該事前查清楚,否則花大筆錢裝潢,萬一違規使用,得不償失。
發表日期 10:49
回覆: 公司設立登記完成了,是不是一切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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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週刊訪問本所吳政隆會計師關於營業事業登記證廢證及師大夜市相關報導。
發表日期 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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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国务院附件1序号项目名称审批部门其他共同审批部门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审批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2贷款卡发放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实施,此次一并取消3个人携带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境审批中国人民银行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4境外上市外资股项下境外募集资金调回结汇审批国家外汇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原由国家外汇局及其分支局实施,此次一并取消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审批证监会国家外汇局、银监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6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经营范围的审批证监会无《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取消原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7公司行政重组审批及延长行政重组期限审批证监会无《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523号)取消8证券金融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东、住所、职责范围,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审批证监会无《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取消9转融通互保基金管理办法审批证监会无《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取消10转融通业务规则审批证监会无《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取消11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控规则审批证监会无《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2011年第75号)取消12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证券类机构借入或发行、偿还或兑付次级债审批证监会无《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年51号)取消13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总局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和大连市财政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豁免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9〕58号)取消14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税务总局无《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66号)取消15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税务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取消16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税务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1号)取消17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税务总局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取消18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税务总局无《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取消19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印花税的认定税务总局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取消20一级执业资格认定住房城乡建设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取消21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住房城乡建设部无《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2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3年第116号)取消23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交通运输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24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交通运输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25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核发交通运输部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取消26船员适任证书核发交通运输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27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农业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2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28保税工厂设立总署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保税工厂的管理办法》(〔1988〕署货字第343号)取消原由直属海关审批29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登记海关总署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料加工保税集团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993年第41号)取消原由直属海关审批30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质检总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取消31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境外租买频道、办台审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32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无《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33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审批国家林业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国务院批转林业局关于全国“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3号)取消34重点国有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国家林业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35在重点国有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国家林业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36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中国气象局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取消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37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中国气象局无《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取消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38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中国气象局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取消原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39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国家能源局无《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40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取消41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能源领域技术研发资金、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国家能源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取消42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国家能源局无《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取消43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国家能源局无《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令2006年第22号)取消44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国家能源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改政研〔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取消45研究堆操纵人员资格审核国家国防科工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日国务院发布)取消46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审批国家烟草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下放至设区的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47烟草专卖品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及中外合资企业变更事项审批国家烟草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取消48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国家测绘地信局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号)《测绘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国测人字〔1997〕12号)取消49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运行合格证核发中国民航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50民用航空器地面教员执照核发中国民航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原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51民用航空器噪声合格证和涡轮发动机飞机排放物合格认可中国民航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52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验收许可中国民航局无《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53民用航空器改装设计批准(MDA)中国民航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日国务院发布)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54民用航空器生产检验系统批准(APIS)中国民航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取消55民用航空器零部件制造人批准(PMA)中国民航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56民用航空器零部件适航批准中国民航局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下放至民航地区管理局57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审批国家邮政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58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审批国家邮政局无《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下放至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地)邮政管理局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附件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资格
国土资源部
《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6年第35号) 取消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取消
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
交通运输部准入类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 取消4理货人员从业资格
交通运输部准入类
《关于印发〈理货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交水发〔号) 取消5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资格水利部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0年第12号) 取消6拍卖行业从业人员资格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取消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7机械工业质量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关于试行机械工业质量诊断师证书的暂行规定》(84机质字242号) 取消8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资格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机械工业标准复核人员管理细则(试行)》(机科标〔1994〕38号) 取消9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人员资格
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关于开展机械工业企业标准化培训工作的通知》(机科标〔1995〕93号) 取消10出入境检验检疫资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取消11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首席代表资格核准 证监会
准入类《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12保荐代表人资格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13保险公司精算专业人员资格认可
准入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取消14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15注册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无取消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
中国职业经理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无取消原由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具体实施
17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平评价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号)《商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发改价证认〔2004〕36号)取消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 18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平评价类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计价格〔号)《全国机械工业企业价格人员岗位资格行业认证办法(试行)》(中机联人〔2006〕56号) 取消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具体实施 1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上岗资格
水平评价类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2年第15号)《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7号)
取消20内部人员岗位资格
水平评价类
《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中内协发〔2003〕22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2003年第4号) 取消21特许经营管理师
中国商业联合会
水平评价类
《特许经营管理师》协会标准(CGCC/Z) 取消原实施单位为国资委管理的行业协会
22QC小组活动诊断师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水平评价类
取消23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奖评审员
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
水平评价类
知识产权管理工程师
国家知识产权局
水平评价类
无取消25金融理财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水平评价类
无取消26国际金融理财师
原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实施,2009年后由社会机构自行实施 水平评价类
无取消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
中央储备粮保管、检验、防治人员资格认定
国家粮食局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 取消
长途电话交换机务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号)《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号)
市内电话交换机务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号)《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号)
邮电业务营销员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平评价类
《邮电通信行业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邮部联〔号)《关于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邮电营业员等五十七职业)〉(考核大纲)的通知》(邮部联〔号)
割草机操作工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6农产品加工机械操作工农业部
水平评价类
7农业技术推广员(水产)
水平评价类
水平评价类
水稻直播机操作工
水平评价类
植物组织培养员
水平评价类
种子贮藏技术人员
农业部水平评价类
12健康教育指导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全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年)》(卫妇社发〔2005〕11号) 取消
中国保健行业心理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中国保健行业营养保健师资格
国家卫生计生委
水平评价类
15安全评价人员资格
安全监管总局
水平评价类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号) 取消
16松香包装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 取消
木材搬运工
国家林业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1992) 取消
18挂杆复烤工
国家烟草局
水平评价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1999) 取消
不间断电源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民航行业已依照有关规章实施人员内部管理20
测距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电话交换机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2电讯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23二次雷达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取消24飞机(苏式)维护电气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25飞机(苏式)维护无线电、雷达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26飞机(苏式)维护仪表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电气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28飞机机械附件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29飞机结构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机气动、救生设备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31飞机维护电气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飞行计划处理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33归航机/指点标机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34航管计算机外围设备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管计算机硬件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36航空材料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37航空电信报(话)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空发动机附件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空发动机修理工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管内话通信机务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
航空摄影测绘员
中国民航局
水平评价类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飞机维护机械员等79个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60号)取消附件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序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处理决定1全国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民族体育科学论文评选国家民委取消2全国民委系统信息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信息表彰 国家民委取消3创建“文明样板航道”
交通运输部
取消4交通运输综合统计工作评比
交通运输部
取消5文化发展统计分析报告优秀稿件评比文化部
取消6文化部文化艺术科学优秀成果奖文化部
取消7全国工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工商总局
全国工商系统法治工商建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工商总局
全国广播影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高等职业教育精品课程评选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高等职业教育示范性实训基地评选
国家林业局
全国知识产权系统杰出青年和优秀青年
国家知识产权局
优秀专利代理机构和优秀专利代理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
保监会系统文明单位
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全国粮食行业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 国家粮食局
全国火力发电可靠性金牌机组和全国供电可靠性金牌企业表彰 国家能源局
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国家外汇局
国际收支统计之星先进单位及个人
国家外汇局
取消附件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定依据处理决定1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5年第3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机构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1年第64号)改为后置审批4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改为后置审批5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改为后置审批6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4号) 改为后置审批
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9拆船厂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日国务院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 改为后置审批
11从事国际道路运输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2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3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 改为后置审批
15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农业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农业部令1993年第1号) 改为后置审批
16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17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核发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部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 改为后置审批
18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改为后置审批
19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
改为后置审批
20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改为后置审批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改为后置审批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改为后置审批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合资演出团体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 改为后置审批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卫生部、国家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号)
改为后置审批
经营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改为后置审批
装帧流通人民币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认证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改为后置审批
29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改为后置审批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改为后置审批
31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改为后置审批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改为后置审批
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可录光盘生产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宣传部、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盘复制管理的通知》(中宣发〔1996〕7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改为后置审批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改为后置审批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改为后置审批
40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41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改为后置审批
4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日国务院批准,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食品生产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食品流通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45餐饮服务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改为后置审批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改为后置审批
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同级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日国务院批准,日林业部发布)
改为后置审批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改为后置审批
旅行社经营边境游资格审批
边境游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改为后置审批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
改为后置审批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国家能源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改为后置审批
5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
国家铁路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5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
中国民航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改为后置审批
55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改为后置审批
56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国家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改为后置审批
57文物商店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改为后置审批
58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改为后置审批
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年第7号) 改为后置审批
60新建棉花加工企业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6年第49号) 改为后置审批6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 改为后置审批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行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号)
改为后置审批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审批财政部、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明确为后置审批64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审批财政部、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明确为后置审批65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审批财政部、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为后置审批66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许可证核发 环境保护部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运输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0从事海洋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4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质检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6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明确为后置审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生产、经营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79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资质认定
国家测绘地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
明确为后置审批
银行、农村信用社、兑换机构等结汇、售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81保险、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审批 国家外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明确为后置审批
非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审批
国家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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