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考预算员还有预算员和造价员的区别问题

2013深圳市造价员考试有关问题通知
&&根据2013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关于2013年度深圳市造价员资格考试工具书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相关要求,2013深圳市造价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详见正文,更多关于2013深圳市造价员信息请登录学易网校 / 查询,或电话咨询:400-622-195005!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
关于2013年度深圳市造价员资格考试工具书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各位考生:
  关于日公布的《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携带考试工具书,为考生答题必带工具书,各位考生可按照通知中要求带进考场。少数考生可能存在工具书不齐的情况,协会已经与缺工具书的考生分别联系并告诉其解决办法,在此再予以特别说明: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为正式出版物,考生自行到各建筑书店购买,协会和考务组不予提供。
  2、《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2002)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09)均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窗口有售,考生自行到窗口购买,协会和考务组不予提供。
  3、《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2012)考生自行在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网站下载打印,协会和考务组不予提供。
  4、除上述资料外,针对《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缺书考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对照协会已登记申请人员&统计名单&在考务组借阅(统计名单以外的考生不予提供),考试结束后予以归还。
  特此通知。
深圳市造价工程师协会&&br二O一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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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是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外文名Cost Engineer拼&&&&音zaojiagongchengshi
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建设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试科目和试题,组织或授权实施各项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日常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样本
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考试采用滚动管理,共设4个科目,单科滚动周期为2年。
造价工程师是指由国家授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专门接受某个部门或某个单位的指定、委托或聘请,负责并协助其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及管理业务,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查(核)、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套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产生的背景
在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形成了一种独立的受到社会尊崇的职业。我国通过近几年的改革实践,已意识到建立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是与国际惯例靠拢对接的重大举措,是形成完整的建设领域中的职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此举无疑是对我国大约80-100万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极大鼓舞,可以这样说,在世界上根本找不到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能象中国有如此庞大的工程造价专业队伍。在我国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不仅解决我国上百万专业人员的技术生命问题,更重要的是填补我国职业系列的空白,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振兴建筑业,完善建筑市场体系的重大举措,同时对国际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从考试难度方面和实用性来说,建造师是施工管理方面的,涉及面较广,实用性最大,难度较小;造价师是预结算方面的,某些地区要求先考造价员,难度中,实用性较强;建筑师是设计方面的,全国现在注册人数建筑行业最少的人员之一,难度最大。凡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①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②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③获上述专业或研究生班毕业和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④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二)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工作经历年限要求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报考当年年底。
(三)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且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日)前
①1970年(含1970年,下同)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
②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0年。
③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25年。
(四)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时应向报名点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相应专业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一)网上报名时间
 日9:00~7月29日16:00。
(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日9:00~7月30日16:00(双休日除外)。
(三)网上缴费确认时间
日9:00~7月31日16:00。
(四)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
日9:00~10月19日14:002015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于、18日举行。
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14:00—17:00
建设工程计价
9:00—11:30
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安装)
14:00—18:00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从2013年起教材变更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安装工程)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四个科目:《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其中《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分为“土建”与“”2个子专业,报考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科目试题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个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150号部长令)已于日发布,自日起施行。原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原建设部第75号部长令)已经废止。《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相应要求不做调整,但《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中的相关内容要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调整。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合格标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单选题:60道,多选题:20道
60分建设工程计价
单选题:72道,多选题:24道
72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建)
单选题:60道,多选题:20道
60分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
单选题:40道,多选题:20道,选做题:20道
60分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
84分参考人员也可通过历年真题了解有关的题型和考查风格。
造价工程师考试成绩一般会在考试的两月后发布,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网站会有查分专栏。2012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成绩已公布,合格标准为每科总分的60%。
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在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下发之日(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满15年。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建设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有效期为四年。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造价师与造价员的区别
级别差异。代表更高一级的;
工作权限差异。初级造价员只能编制不能审核,并且只能进行造价在1500万元以下工程的编制;中级造价员可以进行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编制,审核和控制;而只有高级造价员可以和造价工程师一样对各种类型的工程造价进行编制审核和控制。
资质使用范围差异。造价师资质全国范围内通用,而造价员受区域限制,到另一个省市工作需要变更注册。
4、造价师为执业资格,造价员为职业资格;
造价工程师与造价员的相同点:
1同一行业内的从业资质;
2工作内容都包含预结算编制、审核工作
3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造价员与预算员的区别
1、概念不同:预算和造价有着天壤的区别,预算只是造价范围内的一个小科目而已;
2、工作范围不同:预算员强调的主要是预算而非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工作,而造价呢则比较广泛(可以从事招、投标、审计等)。
3、备案机制不同:以前的预算员只要领了证、章就基本上不管你怎么执业了,而如今的造价员则要登记注册,由当地造价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和继续教育培训。
4、使用地范围不同:一般来说预算员只能在本省执业,而造价员则是全国适用的。根椐人事部、建设部96年下发的《关于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建设部75号令《》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
国家在工程造价领域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凡是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等单位,必须在计价、评估、审核、审查、控制及管理等岗位配备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工程概算、、结(决)算、标底价、投标投价的编审;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审;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它事项。
1、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的和法律的责任。
3、及时掌握国内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发展应用,为部门制定、修订工程定额提供依据。
4、自觉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5、不得参与与经办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有关本项工程的经营活动。
6、严格保守执业中得知的技术和经济秘密。在项目投资多元化、提倡的今天,无疑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和地位日趋重要。在国际上,如英联邦国家的项目业主一般喜欢聘请,协助业主进行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工料测量师一般被业主称为“费用经理”。但是,造价工程师在建设项目中到底起到多大作用呢,意大利经济学家 PARETO()发现了一种称为 PARETO 分配定律的。该曲线应用于包含有大量组成部分的活动,该定律认为约 20%的组成元件包含了总造价的 80%,该定律对工程造价的含义有以下几方面:
(1)当建筑物形状已定及设计过程已完成 20%时,80%的建筑物总造价已经确定;
(2)在初步决定已经做出后,造价工程师的作用被限制在剩下的 20%的造价中;
(3)按“估价设计造价(亦称”自下而上“)”思想指导下,造价工程师只能对建筑物总造价的20%发生作用,而建筑师却控制着总造价的 80%;
(4)按“相对于造价进行设计(亦称自上而下)”的思想指导下,造价工程师发挥的作用应该会大于20%,但这也是因为业主最先有一个投资限额的条件下,经过可行性研究而起到的作用,通过造价工程师的理论而起的能动作用(如对设计的优化)也不会很大。引入这个定律当然不是否定造价工程师的作用,恰恰相反,明确造价工程师的作用后,使我们更加清楚,造价工程师努力的方向,那就是引导业主尽量采用“相对于造价进行设计”的思想。造价工程师应充分发挥能动作用,尽可能性通过造价工程师的努力不断优化设计、能动地影响设计,为项目的投资控制起到尽可能大的作用。
造价工程师覆盖面非常广。在所有的工程口上,包括从开始的设计概算需要有造价的知识,再到招投标,国家有政策,招标代理必须要有造价工程师,然后到施工,甲方、乙方都需要有造价工程师来把握造价的内容;直到最后的竣工结算,都需要造价工程师来做,所以说总体来看市场的需求量非常大,而且市场对于造价工程师的认可程度也比较高。
由于原来从事住宅开发建设的人才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调整,才能适应新项目开发的要求。因此,那些有着多年工作经验及大型商业项目操作经验的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及都是企业最希望找到的人才。同时,国家也有明文规定,一个造价工程师只能接受一个单位的聘请,只能在一个单位中为本单位或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专业服务。这也就成了造价工程师极度缺乏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政策的上面来说,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有没有在册的造价工程师是能否从事相关业务的关键。今后国家还会不断出政策来规范企业资质的审核,可能需要一些单位,要有什么样的资格,要有几个造价工程师这样的一些要求。所以说从一段时间来看,造价工程师的市场需求量将是十分庞大的。
在“E 变”时代,工程造价事业同样也离不开计算机的应用,而目前在造价方面的应用大概处于这样的状况:第一类也是最基本的、技术上也是最成熟的应用,即预算,一般是需输入定额编号及工程量;第二类软件是专门针对工程量的计算、钢筋的计算,如工程量辅助计算软件、钢筋辅助计算软件,这类软件虽然也需人工输入图纸的特征及尺寸,但不仅大大节省了工作量,同时也提高了结果的准确性。随着定额的“量价分离”、“实物法”及办法的实施,工程量等的计算日趋繁杂,工作量也大大增加,在工作中已离不开计算机及这些软件的应用。工程造价人员该如何面对,笔者认为工程造价人员的工作重心应该向如下几个方向发展:
(1)因为大量繁杂的、基础的工作被电脑所代替,从实践角度应逐渐向市场信息的收集、定额的换算、补充定额方面发展,特别在和投标制度下,还应向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上发展,若在投标单位工作,应向报价(即清单项目单价估算)方面发展。
(2)为最大限度发挥造价人员在中的作用,应尽可能向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发展,特别注重与设计的配合(如前所述,或者是“相对造价进行设计”,或者是“估价设计造价”),如能动地去影响优化设计、工作重心放在对工程造价的控制上、提高造价工作的精确度上,工作精度越能代表造价工程师的工作水平,当然就越有利于业主的投资控制。
(3)工程造价工作,离不开合同,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合同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都非常重要,与企业的利益密不可分。在合同谈判、合同签订过程中都离不开造价工作,在投标报价、工程结算中又都离不开合同,所以造价人员应努力成为合同方面的行家、真正成为企业的顾问、智囊团。同时也应尽量使自己具备法律、经济、施工技术、信息交流等方面的知识。从建筑工程行业着重于全过程管理开始,建筑经济投资环境下的成本管理成为各个环节的重中之重,因此,作为全过程成本管理的执行者——造价工程师便顺理成章地成为热门职业。而具备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才数量,与岗位的需求量,造就了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工程师美好的前景。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的时期,国民经济保持稳定增长。早在2006年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就已达到10万亿。随着建筑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大量的建设人才,特别是造价师(是造价工程师的简称)、建造师、造价员、设计师、工程师等持证人才,更是吃香。因此,一旦成为了市场紧缺的造价师&建造师,可谓是“钱”景诱人,企业热捧。
“工程未动,造价先行”,造价工程师的素质不仅直接关系到工程的成本、质量,也关系到工程成败,因此造价工程师在整个工程中的分量举足轻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造价工程师处于紧缺状态,众多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的公司,纷纷以高薪酬、高福利争夺造价工程师这一高级人才。在建筑人才需求中,工程造价师成了抢手的“香饽饽”,同时也被建筑行业誉为“精英人才”。建设行业“五大员”是指造价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这几个是建设行业各个职能的基础岗位。在国家对该行业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以后,越来越多的接受过正规建设教育的学生通过考试应聘成为“五大员”,并在此基础上成长为行业的高级人才。所以,在这个强调经验的行业中,“五大员”往往能为应届毕业生和从业时间不长的业内人士敞开大门,成为他们入行的“敲门砖”和立足的“基石”。
随着我国市场的不断发展,经济师、工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职称在各领域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职位晋升、工资晋级、职业资格考试、建设企业申办资质、外省人员户籍调配等方面,都成为必需刚性条件。为满足市场需求,充分调动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相关职能部门一直努力开展工程造价及相关专业技术人才职业交流工作,铺开大家的职业化之路,使大家能更好地为祖国的经济建设做出最大程度的奉献与服务。现实的情况是,工程造价专业的毕业生刚刚从学校进入社会,缺乏工作经验、实际操作能力不足等,需要企业方提供实习、培训等实际业务操作能力。而造价行业的企业则普遍存在规模较小、从事造价咨询工作的人员缺乏、工作强度大等种种原因,他们不具备为毕业生提供培训的能力。另外,接受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造价专业人员,往往需要独立进行项目预算等工作,而一名有能力独立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至少需要3年的预算工作经验。另外,从预算员到工程师,又是一个艰辛而漫长的过程,需要的造价预算工作经验、学历的硬性条件要求,还需要有应试能力和继续学习能力。这是一个不可逾越的自我成长与自我超越的历程。75号部令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对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都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也是很强的。
75号部令对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反映了造价工程师在依法执业中的地位,并起到规范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是十分重要的,也是整个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中的一个核心部分。
按照制订法规所要求的原则,一是权利和义务要相对应,二是要求必须做的而没有做到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按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原则制订相关的条款,如通常讲所谓权利是指执业者可以行为的范围;所谓义务是指执业者必须行为的范围。在学习75号令中应当根据这一要求的原则,去理解和执行文件的精神。如第二十三条享有的权利中关于签署造价文件加盖执业印章,是造价工程师可以行为的范围,同时意味着如果在执业中发生不正当的计价行为和行政干预的事情,你可以拒签;又如在第二十四条履行义务,规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这是每个造价工程师必须要求遵循的,如果谁违反这个规定,主管部门可以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注销注册证。因此,每一个造价工程师应真地学习,领会文件中的这些精神和原则。
以上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贯彻落实,取决于我国整个社会的经济管理和政治基础,以及建设市场规范的程度。文件中规定的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一段时期内需要和可能做到的。另外,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实现或能实现多少,要取决于各方面的条件,尤其是建设市场法制的不断完善。权利和义务真正发挥作用,还要靠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和全体专业人员的共同努力。1 .负责审查本项目工程计量和造价管理工作;
2 .审查工程进度款,提出审核意见;
3 .审查合理化建议的费用节省情况;
4 .审核承建商工程进度用款和材料采购用款计划,严格控制投资;
5 .编制工程投资完成情况的图表,及时进行投资跟踪;
6 .对有争议的计量计价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提出索赔处理意见,对工程变更对投资的影响提出意见;
7.负责审核承建商提交的竣工结算;
8 .收集、整理投资控制资料,编制投资控制的监理日志;
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07年3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管理办法》已于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
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应当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初审机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初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注册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的;
(二)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三)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五)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六)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七)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八)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九)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凭证,应当由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注册机关统一印制。
注册造价工程师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程序申请补发。第十五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和审核,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和审核;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三)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设计方案的优化、限额设计等与控制,工程保险理赔的核查;
(四)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第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
(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六)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
(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
第十九条 修改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进行;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注册造价工程师修改,并签字盖章;修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执业的,应当到注册初审机关办理暂停执业手续,并交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期内应当达到注册机关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经继续教育达到合格标准的,颁发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由负责组织。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注册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注册初审机关。
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应当将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告知本行政区域内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提供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违法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二)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注册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三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按照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发布的《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同时废止。2009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答疑与例题精解(案例分析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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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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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09年造价工程师指定教材,适合于参加09年考试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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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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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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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全国造价工程师考试应试指南 土建类一套4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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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考试教材 建设工程公共课+土木建筑工程专业+大纲
作者: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审委员会 2013年版造价工程师教材封面
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副标题: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
原作名:建设工程计价(2013年版)
出版年:2013-1
定价:49.00元
2014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过关必做习题集系列:
2014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过关必做1500题
2014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计价》过关必做1000题
2014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过关必做习题集
2014年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安装工程)》过关必做1500题(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及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或审核。
(2)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和后评价、设计方案技术经济论证和优化、施工方案优选和技术经济评价。
(3)工程造价的监控。
(4)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5)工程变更及合同价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6)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和审查。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根据建设部第150号部令《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重新修订了《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接受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的继续教育。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应按照每两年完成30学时必修课和30学时选修课的要求,组织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学习。
继续教育必修课以中价协确定的学习内容和编制的培训教材为主,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可适当补充学习内容;选修课学习内容及培训教材由各省级和部门管理机构自行确定,并提前报送中价协备案。
更多相关资料详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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