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要实行执业助理医师医师聘用制吗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广公务员聘用制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评价文档:
当今中国应不应该推广公务员聘用制|
把文档贴到Blog、BBS或个人站等:
普通尺寸(450*500pix)
较大尺寸(630*500pix)
你可能喜欢聘用人员为事业编制,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薪酬待遇按国家、广东省政策和我校规定执行,这么说是有没有编制_百度知道
聘用人员为事业编制,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薪酬待遇按国家、广东省政策和我校规定执行,这么说是有没有编制
聘用人员为事业编制,实行合同聘用制管理,薪酬待遇按国家、广东省政策和我校规定执行,这么说是有没有编制的呢?很多招聘都这么写,现在没有编制的太多,搞不清楚了
提问者采纳
不是说了吗,“聘用人员为事业编制”,这就是说是事业编的。目前事业单位都实行聘用 制管理。如果看有没有编制,要到编办查看或看单位编制手册,就知道在不是在编了。如果是人社局组织的公开招考,一定得进编,没编的不许公开招考。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事业编制的相关知识
按默认排序
其他1条回答
应该是有编制的。事业单位改革后,就是实行聘用制管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岗位聘用制有关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信息公开目录
&&&&&&&&&&&&&&&&
中科院机关各部门
您现在的位置:>>>>>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岗位聘用制有关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来源:人事教育局
【字号:  】
院属各单位:?
 & 现将《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岗位聘用制有关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岗位聘用制有关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2《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 ?
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
&附件1: ?
  &中国科学院关于实行岗位聘用制有关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精神,针对我院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用”新型用人制度中出现的有关工资待遇等方面的问题,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 1?根据国家和院有关规定,建立与我院用人制度相适应,符合科研工作特点的分配激励机制,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以岗定薪、岗变薪变”的基本原则。?
 & 2.进入知识创新工程的试点单位,应按照《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全面推进阶段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科发人教字〔2001〕139号)执行“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奖励”的“三元结构工资”分配制度,各单位应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
 & 3.对经费自理等事业单位,可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和院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分配制度。为保证和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顺利接轨,对事业编制内的职工,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详细记载,并按国家政策进行相应调整,以此作为职工调动和加入社会保险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
 &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工资及相应福利待遇。?
 & 2.由较低等级岗位应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
 & (1)原岗位执行的工资标准(指国家规定工资中固定部分)低于新聘岗位起点工资标准的,按新聘岗位起点工资标准执行。
 & (2)原执行的岗位工资标准已在新聘岗位工资标准之内的,原则上可以就近就高进入新聘岗位工资标准。其中,对于变动岗位后执行不同系列工资标准的,在首次变动时可就近就高进入新聘岗位工资标准。对于多次变动的人员,从第二次变动起,可按照新变动后的岗位,按同等条件同类人员(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的工资水平就近套入(增资额高于新聘岗位半个级差的就近就高套定,低于半个级差的就近就低套定)。?
 & (3)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按上述原则执行。?
 & 3.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
 & (1)按照新聘岗位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工资待遇。?
 & (2)对1998年12月31日前已在原岗位工作,1998年以后受聘到较低岗位工作的人员,可继续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并按原岗位工资标准进行升级和调标,其他福利待遇按现岗位执行。?
& (3)对在原岗位聘任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执行原岗位工资标准及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
 & 4.岗位变动职级未发生变动的,工资标准不得变动。?
&三、末聘及缓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 1.未聘人员的工资待遇,应按照适当比例予以递减,由各研究所依据国家和院有关政策自行制定,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间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如国家、地方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执行。?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执行。?
 & 1.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文件下发前已经聘用的人员,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的,可以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对于个人提出按照工勤岗位退休的人员,原则上可按工勤人员办理。?
 & 2.1986年及以后聘用的合同制工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执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六、调动人员确定工资待遇及工资标准?
 & 1.所有调入人员原则上均按照新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 2.由国家机关及企业调入的人员,按照聘任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参考研究所同等条件同类人员(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等)确认其工资标准。?
 & 3.军队转业干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 1.岗位变动确定工资标准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局、所级以上干部(指现任领导职务的)有分院的地区由分院提出审核意见报院审批,无分院的直接报院审批。?
 & 2.岗位变动后,新确定岗位的工资标准从任免机关批准的下个月起执行。?
 & 3.超过人员编制、比例和干部职数限制,违反国家及院有关规定,擅自确定的岗位及待遇无效,违者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 4.已被聘为研究员同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其工资标准原则上不再变动,如本人提出变动,今后不得再变回研究员工资标准。?
&八、把握政策,严格程序?
 & 实行岗位聘用制度中的工资待遇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九、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4〕63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 现将《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不断完善有关待遇政策,促进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 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
 &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
&1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2&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下同)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   
3、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二、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待遇?
&1&&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
&2  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3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未聘人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 1?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2?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四、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 1?聘用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当地月平均工资标准,按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聘用单位所在地同期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 2?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聘用合同的,以及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不含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被重新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后,被解聘人员解聘前的工龄与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 3?受聘人员因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依法服兵役及考入普通高等院校而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解聘前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
&五、受聘人员的退休(退职)待遇?
  &1?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 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 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 2?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10年(本意见下发前已被聘用的,可连续计算)且在所聘岗位退休(退职) 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 3?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且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的,应按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并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
六、把握政策,严格程序?
 &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中的工资待遇问题,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 各事业单位在研究拟定受聘人员岗位的工资待遇分配办法时,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逐步规范个人收入,认真清理政策外各项津补贴收入,实现职工个人收入的公开化、透明化。同时,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分配改革方案需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其中,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办法,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
 & 各级人事部门要抓住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契机,积极指导事业单位进一步深化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并加强对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的调控和管理,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本地区、本部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确保人员聘用制改革的平稳顺利进行。&
中国科学院 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号&&
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52号 邮编:100864为什么我们要实行编制制度?所有工作人员能不能实行聘用制度?_百度知道
为什么我们要实行编制制度?所有工作人员能不能实行聘用制度?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是国家为了便于进行管理实行的制度,个人认为这项制度好像还行,起码可以限制部分地区分部部门人员数量,精兵简政,不过实行的如何,就只有天知道了。聘用制度不是不能实行,但是聘用制度一般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是不适用的。而且,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现在还不是上级决定?至于聘用形式还是要走一下。
这项制度好像还行
其他类似问题
工作人员的相关知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回答者: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公务员聘任制 _百度百科
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公务员聘任制
聘任制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涉及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合同的方式聘用的制度。内地多省市于2012年开始试点公务员聘任制。简&&&&介根据工作需要根&&&&据《》
《[1]》第95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公务员聘任制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在中国,公务员是指机关通过公开招聘或直接选拔的方式,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所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从事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公务员聘任制是任用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是对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是一种特殊的公务员制度,仍然属于公务员制度的范畴。公务员聘任制是相对于公务员考任制、公务员委任制、选任制来说的。2012年2月起,江苏公务员正形成逐步完善的管理机制。江苏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等。按照中组部、人社部出台的《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如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
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考核标准分,还专门出台相应规定,对“不称职”作了明确界定:因主观原因不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要求的;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失误或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已经在公务员聘任制上走在前列的市,是全国唯一的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城市,据悉,深圳市在聘的聘任制公务员已超过1500人,成为深圳乃至全国最早的聘任制公务员。
在深圳,聘任制公务员与委任制公务员在身份和待遇上没有任何差别,都使用,履行公务员权利义务,在职责权限、能力要求、职务升降等方面执行同样的制度。而二者的差别体现在用人方式上,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合同管理,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与职业年金相结合的退休保障制度,相对于委任制公务员而言,其退出机制更加灵活。
日,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欧真志在会上介绍,2011年,公务员考试为广东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13594人。
而在公务员制度的改革试点上,欧真志透露,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和聘任制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果,系统设计较好。佛山市顺德区也首次公开招录聘任制公务员51名并顺利入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正式运行。
与此同时,在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试行办法研制之前,江苏扬州市较早也就展开过“政府雇员”的试点。2008年8月,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全市率先招聘政府雇员,10名硕士、博士应聘上岗,一年后,其中5人被提拔使用,分别担任建设局、招标办、开发总公司等部门副科级干部。[2]浙江省聘任制公务员招聘从2013年12月份开始,经过近5个月的资格审核、考试测评、考察和体检,5名聘任制公务员将于2014年5月走马上任。第一批聘用的5人都是男性,其中1名博士,3名硕士,1名本科,他们有的来自企业,有的来自事业单位,还有的曾经就是公务员。
在工资待遇和福利方面,聘任制公务员将按照合同实行协议工资,各岗位的指导年薪不低于30万元,在30万元到60万元之间。
对于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非常严格。聘任制公务员虽然是占用了行政编制,但没有正处、副处之类的行政级别,在这5年的聘期内,要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为6个月),以及季度、半年度、年终考核,而且,各个单位会对应聘者下达具体的考核目标,如果试用期的6个月当中应聘者没有做到,就会被辞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2年为基本称职,也要被辞退。5年聘任期满后,也可能不再续签。[3]已于日生效的(以下简称《》)[4-5]在第十六章中专门规定了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聘任方式、管理方式以及机制,正式在法律上确认了职位聘任制度。
早在1993年,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就规定了对公务员部分职位实行聘任制:在2002年,中共中央下发的《》,也规定了党政机关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但都没有明确规定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办法。公务员招聘会总会人山人海在实践中,在20多年前就有地方实行了公务员聘任制。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了解决原不能从农村直接招收干部,以致来源不足的问题,很多地区开始在乡镇实行干部聘任制,通过契约合同来管理干部。分别于1984年和1987年为乡镇党政机关补充近4800余名招聘干部,还有一些地、县自行招聘了一部分干部。
1996年,为了调整乡镇机关人员结构的,加强乡镇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在全省乡镇机关实行了聘任制公务员制度。
从2010年起,决定扩大招聘规模,在有行政编制空缺的前提下,争取每年补充1000名左右聘任制公务员。如此大面积推行公务员聘任制,势必引发公务员制度改革的连锁反应。公务员聘任制的特殊性,是相对于传统公务员制度来说的,或者说是相对于非聘任的公务员制来说的,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可实行聘任
根据工作需要,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主要集中在、、、等方面,包括领导职位和非领导职位。辅助性职位事务性较强,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地位,如书记员、资料管理等方面的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录用方式相对灵活
传统录用程序较为严格,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而聘任制公务员录用方式相对灵活。《公务员法》第96条规定:“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公开招聘,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直接公务员聘任制选聘是与符合条件的人员直接签订聘任合同。
管理方式不同,纠纷解决机制有新突破
《公务员法》第99条规定:“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聘任制公务员具有公务员身份,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也同样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比如聘任制公务员也应当具备公务员的基本条件、也应当履行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义务等。
但对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更主要的还是依据公务员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包括了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以及、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内容,是机关日常管理聘任制公务员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聘任制对公务员与机关的纠纷解决机制有了新的突破。非聘任制对公务员与机关发生了纠纷,不服机关的处理决定,只能进行申请复核、申诉、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但是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聘任制公务员与机关的纠纷,可以通过和诉讼处理。
任职期限不再是终身制
公务员聘任制打破了公务员“永业制”,公务员不再是。非聘任制公务员身份稳定,一般是终身制,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辞退或开除。而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到五年,聘任制公务员的公务员身份也将随聘任合同的终止而结束。公务员聘任制与政府雇员制的区别表现如下:
公务员招聘会总会人山人海
公务员聘任制是任用公务员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仍然属于公务员制度的范畴。聘任制公务员的身份是公务员,而则不具有公务员身份,他们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政府行政编制,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
在中国有些地方,比如、深圳、北京等地,允许部分政府雇员担任一定行政职务、行使相应行政权力,结果却出现了尴尬的境地,行使行政权力的政府雇员面临职责尴尬。 此类政府雇员不是真正的政府雇员,而实际上是公务员,相当于聘任制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是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选人、用人、管人的重要制度,是中国政府人力资源法治化的主体构成。公务员聘任制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务员制度,已为中国法律正式规定。政府雇员制只是中国部分省级以下的政策,是地方政府对人事制度的创新。政府雇员制在制度层次上明显低于公务员聘任制度,政府雇员制还只是我国政府法治体系补充制度。
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同
首先,政府的录用比聘任制公务员的录用更为灵活。政府机关在拟订和审订招聘计划后,可以根据招聘岗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专家推荐考核、公开考试、个别选考等多种方式进行招考,人选确定后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办理雇用手续,经试用合格即可成为正式雇员。
其次,政府雇员的期限一般为1—3年,有的甚至不到1年,时间比公务员聘任期限更短。如规定雇员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有些临时性的工作,也可以按照课题或者项目,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第三,、、福利不同。聘任制公务员在工资经费限额规定内实行职级工资制,同时按有关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是一种刚性的薪酬体系。政府雇员在受雇期间由雇佣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一般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
第四,管理方式不同。机关依据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对聘任制公务员进行管理,其管理主体主要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事行政部门,而政府雇员主要按照与劳动或合同相关的法律以及签订的雇佣合同来管理,与雇佣单位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而不是人事争议仲裁,提起诉讼也只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日,详细公布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内容,改革将把公务员原来“”管理模式划分成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69%的公务员将被划入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中,通过职位分类和聘任制的实施,部分公务员“官帽”将被摘掉,“”变成“”,独立的晋升渠道让长期困扰公务员的“天花板”问题得到破解。[4]义乌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在浙江开启了公务员聘任制的“破冰”之旅,打开了一条引才“新通道”,同时也打破了公务员“铁饭碗”的常规概念。此次聘任制公务员招聘是从去年12月份开始,经过近5个月的资格审核、考试测评、考察和体检,5名聘任制公务员将于近期走马上任。
年薪30万元起,半年试用期不合格将辞退,记者在浙江省组织部门官方网站上看到,被公示的5人是清一色的男性,他们有的来自企业,有的来自事业单位,还有的曾经就是公务员。义乌市组织部公管办主任陈玲玲告诉记者,这5位拟聘任的人员中,1人是博士,3人是硕士,还有一人是本科生。
想要好的人才,义乌开出的价码也并不低。根据公告,在工资待遇和福利方面,聘任制公务员将按照合同实行协议工资,各岗位的指导年薪不低于30万元。“现在应聘者的具体年薪还没有确定,不过都在30万元到60万元之间,具体要等签订合同后才能确定。”陈玲玲说。
据义乌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聘任制公务员的工资和公务员一样,分为基础工资、考核工资、年终奖三部分,基础工资占协议工资的50%,考核工资占30%,年终奖占20%。年终考核优秀的按基数发奖金120%,良好发100%,基本合格发70%。
薪酬很高,不过,对于聘任制公务员的考核也是非常严格的。陈玲玲告诉记者,聘任制公务员虽然是占用了行政编制,但没有正处、副处之类的行政级别,在这5年的聘期内,要进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为6个月),以及季度、半年度、年终考核,“而且,各个单位会对应聘者下达具体的考核目标,如果试用期的6个月当中应聘者没有做到,就会被辞退。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2年为基本称职,也要被辞退。”[6]面临着、和政府活动日益复杂化的新形势,现代社会对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事务更加灵活多变,需要更多的政府专业人才来应对现代政府事务管理和服务。但由于知识与视野的限制,政府现有的专业人员无法满足提高政策水平、创新的需要。
降低了机关用人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公务员聘任制有助于降低机关用人,机关可以随时从社会上直接招聘适当人员来做,没必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录用和长期培养,同时,公务员聘用关系终止后聘任制公务员即与机关脱离关系,机关免去了“进一个人就要终身负责”的后顾之忧,从而大大降低了机关用人成本。
公务员聘任制还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另外,公务员聘任制的职位根据职位的性质、责任和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因事设岗、因岗用人,岗位职责清楚、任职条件明确,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从而也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
健全了机关用人机制,促进公务员制度进一步改革
公务员聘任制使机关用人方式更加科学合理,更加人性化、弹性化。传统的公务员制度难以形成面向社会的“开放性系统”,不能随时从社会上吸收优秀人才并同时吸收多样的思维方式和各种专业知识,不能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致使公务员队伍人员结构的固化与僵化,造成公务员制度缺乏灵活性和新陈代谢机制不畅等诸多弊端。
公务员聘任制拓宽了机关选人、用人渠道,改善了机关用人方式,解决了公务员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人事制度上的弊端,使人才流动更加合理,健全了用人机制,并且为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未来改革指明了方向,将促进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
完善了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
公务员聘任制将司法救济纳入了公务员的救济体系,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对行政救济内在局限性的有效补充,完善了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而且为非聘任制公务员提供司法救济打下了基础,从而有利于完善了整个公务员权利救济体系。在实践中,虽然中国在20多年前就有地方实行了公务员聘任制度,但却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各地做法不一,实践中也出现了很多问题。
可聘任职位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适用于两类职位:一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二是辅助性职位,对哪些是专业性较强、哪些是辅助性职位缺乏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聘任程序不完善
公务员法规定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法选拔合适的聘任人选:一种是,另一种是直接选聘。公开招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但是直接选聘却没有相关的程序规定,在操作中可能引发腐败。
聘任工资、福利、保险等无具体规定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但是有关聘任制公务员协议工资如何确定,、待遇等如何确定,都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人事争议仲裁规定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但却有多处规定不明,人事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机关还是根据需求临时设立?如果是常设机关,那么应该设置在省、地、市、县的哪一级政府里面呢?如果是根据争议的发生而临时设立的机构话,那么它的公正性、权威性如何保证呢?还有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应该向哪一级的法院提起诉讼呢?这些在《公务员法》的规定都不明确。
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存在问题
公务员法规定聘任制公务员对人事仲裁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行行政诉讼法明确把因“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引起的争议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此外,对聘任合同的司法救济,在审查范围、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任何一项制度改革,都会牵涉到对现有制度的冲击与突破,其中诸多利益的触动势必造成新制度的阻力。就公务员聘用制而言,其关键在于引入市场机制,核心价值乃是公平。
但从现行法律规范看,无论是公务员聘任的范围、聘任的条件与程序,还是聘任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抑或是人事争议的仲裁及司法救济等,都缺乏明细而完善的规范,而其中任何一个程序细节上的疏漏,都可能在实践中伤及到该项制度的公平内核。
例如对公务员的聘任方式,《》规定公开招聘和直接选聘两种,虽然实践中公开招聘一般采用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但其中并非没有人为操作的空间,而直接选聘更是缺乏应有的程序规范,引发人事腐败的可能性更高。再比如,对于聘用的公务员,如果不确立其科学合理的退出机制,那么合同期下也难保不会出现另一种形式的“终身制”。
就整个公务员体制现状而言,这种微如般的制度革新,要想在根深蒂固的官僚制官场文化中激活“一池春水”,首要任务就是自我强身,从各个细节上堵塞自身漏洞,建立起一种全新的行政组织秩序,并发挥出与终身制泾渭分明的先进性行政效能,如此方能在庞大的官僚制内幕中站稳脚跟,并逐渐成“燎原之势”。否则,一个细小的程序缺陷,都可能在强大的体制阻力攻击下功亏一篑。[7]日,国家人力社会保障部确认,正积极支持深圳市进行探索,不断完善聘任制公务员的办法,为在全国推行聘任制公务员提供借鉴。
聘用制公务员各地考试时间安排
2012年厦门公务员聘用制首次招聘报名时间为11月12日至30日[8]
记者从全贵州省公务员管理工作会上了解到:2014年,贵阳和遵义将作为试点城市开展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试点,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渐推开。[9]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执业助理医师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