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帮办理四川大学学费代偿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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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要办理退学函授大专,学校不给退学费怎么办
福建-厦门&05-23 17:36&&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剩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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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要办理退学函授大专,学校不给退学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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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外来工,现在在东莞厚街打工,由于想学一技之长,增加自己的本领,在今年选择了一家技校上课,上了几节课后,发现学校并没有想像中的好,于是提出了退学.可学校对我要求退回学费的事不予理采,请问,我能要回我的学费吗
3天前我报名来到一个保安职前培训中心,因为在各个方面都不如自己所想,在这里我极其不适应,因我与校方并无纸面合同书,如果我现在离开,可否向校方索回学费共计3848元 我曾向校方提出退还学费,可是他们说没有这样的先例,并且严厉拒绝,请问我该怎么办
校外培训费一次性交了一学期,可是孩子上了俩节课不想上了,我要求退所剩学费,培训机构不给退,我该怎么办
我在网上读西南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后来学校催交学费。但是我又没时间到他们指定的学习中心交,那个学习中心的老师就让我直接汇款到他的帐上(我现在留有汇到他帐户的存根)。请问,如果他不帮我交,将学费占为己用,怎么办?我可以提起诉讼吗,如果提起诉讼,我能胜诉吗?
我是2007年入学的。家境困难。大一上学期申请了特困生。后来因为这个特困生的“名额有限”,就放弃了继续申请特困生。
我不是很喜欢自己所学的专业,又因为无法交齐学费,一度想放弃学习,学习也不是很认真。大三上学期也就是今年上半年,学校不让我考试,要求我申请缓考,因为当时不了解缓考细则,没有办理。学校就判定我缺考。这个学期我没到学校报道,出去工作,希望能挣到学费,到时候再继续上学。
现在学校要我回来办理退学或休学。给的理由是我缺课两个月。如果继续...
我是09年毕业的本科生,我现已从母校毕业快一年了。但是,工作到最近,我才从相关的同事那里了解到财政部、教育部早在09年就出台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也就是国家对于我们自愿到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而之前学校并未对此政策有做相关的宣传,但当时作为在校学生的我们却并不知情。
从大体政策上来讲,我是符合申请学费代偿的条件,但是,由于我毕业时间...
学费交了,有收钱人打的收条,并无收据,学校会计师也没有存档,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解决?
我与今年的5月5号在武汉振东武术培训中心报了名,交了学费1800,3个月的综合速成班,网页上写的是传授武术基本功,五步拳、少林拳、独龙刀、单刀、双刀、大刀破枪及国家规定套路。散打主要传授散打技巧(包括实战姿势、基本步法、进攻技术、防守技术、防守反击和攻中反击,内功修炼法,内功发气法,养身法)、散打的身体训练(包括柔韧性、灵敏性、速度性、以及力量、耐力、功力)散打的战术训练和散打的心理,智能训练等。训练时间:周二到周日早上8:00~10:00
下午 4:00~6...
我是一名中专师范幼儿教师,成人高考,考上了专科学校,他们只收了学费,什么学历证明也没看,现在说国家不允许中专直接读本科,第2年我交完2600元学费,第2周叫我退学,学费一分不退,唉,耽误了2年时间,学费还不退上了4天课,合理么
我在上学!当时不知道上学校时在学校交学费由一个姓丁的老师给办的.这个姓丁的老师给我挂了个公司!丁的老师在里面拿回扣,把钱交到了这个公司。这个公司没把钱给学校,学校找我们在要学费。我们该怎么办?当时在学教的办事大厅交的钱!不只我一个人这样,由几十号人这样。
我是一名学生,因迷恋老虎机把学费输完啦.我想报警,能不能把学费要回来?学校关于2015年办理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服务)服务期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网络申请的通知 - 通知公告 - 贵州师范大学学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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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通知公告
学校关于2015年办理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服务)服务期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网络申请的通知
各联合办学点、各位同学: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15年省属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材料的通知》(黔教办函【2015】31号)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黔财教【号)及《省教育厅关于对&贵州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黔教助发【号)精神,我校将开始办理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服务)服务期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办理对象和条件(一)对象1.,年下基层服务(就业)的应往届毕业生。2.年下基层服务(就业)应往届毕业生。注:2005年以前(含2005年)毕业生参加基层就业(服务)不能享受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二)条件1.,年下基层服务(就业)的毕业生须满足以下条件:(1)连续在基层单位服务(就业)年限满3年或以上;(2)若为贷款毕业生,没有逾期还款记录;(3)可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4)特别提醒:年毕业,但首次就业时间为2009年以后的(含2009年),需工作单位出具首次工作时间证明,并请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2.年下基层服务(就业)毕业生须满足条件:(1)就业类型为五类基层服务(就业)项目,即: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自愿服务西部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2)连续在基层单位服务(就业)年限满5年或以上。(3)在校期间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同学可申请贷款代偿,未贷款的同学不能办理。二、办理程序(一)网上申请符合办理条件的毕业生,于日——日前,登陆贵州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网站(http://xsc./index.htm),根据自己就业类型选择下载相应电子表格申请学费补偿或贷款代偿,填写电子邮箱中办理网上申请手续:1、2015年下基层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统计表格(附件1);2、2015年下基层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统计资料汇总格式(附件2);3、贵州师范大学2015年代偿申请表(附件3)。(二)现场确认须知1、现场确认时间、地点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请各位同学于日——4月30日前(周六、周日不休)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宝山校区毛主席像背后行政楼一楼)进行现场确认,所需表格见附件4,根据就业类型下载。2、现场确认到现场进行确认的同学需提交以下材料:(1)贵州省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考核表(一式三份),请根据表格要求填写并加盖相关部门公章;(2)贵州省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三份),请到就读学院(系)加盖公章;(3)本单位年度考核表复印件(每年一份),并加盖考核部门公章;(4)身份证复印件,建设银行卡复印件(只能是贵州省内卡)(各一份), 并在空白处注明学院、专业、年级、姓名、联系电话;(5)就业协议或合同复印件、聘用文件(一份),需加盖人事部门公章确认,并在首页空白处注明合同原件一共几份,分别存放于什么部门,以及学院、专业、年级、姓名、联系电话。(6)贷款结清凭证(只针对贷款代偿学生);三、有关要求1.请各位同学通过QQ、电话、邮件等方式相互告知,并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网上申请手续。2.如在校期间已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请各位同学在申请批准及代偿资金下达前,应遵照合同规定归还个人贷款本息(建议提前归还所欠全部贷款及利息),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3.各联合办学点符合办理条件的同学请直接到联合办学点办理(各联合办学点统一汇总后,于日前上报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四、温馨提示1.初审后,我中心将对初审合格名单在贵州师范大学学工部网站进行公示,请各位同学予以关注;我们将及时进行回复;3.因我校基层就业服务学生较多,请各位同学合理安排时间到校进行现场确认;4.请各位同学不要随意调整相关表格格式。5. 最终审核合格名单由贵州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在贵州省教育厅网站上进行公示。贵州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日&公开信息目录简介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上加盖公章,连同《》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及《》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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