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有规定不接待残疾人一个人旅游吗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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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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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于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旅游法,对旅游经营特别是旅行社的经营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日表决通过的旅游法,对旅游经营特别是旅行社的经营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 针对屡禁不绝的“零负团费”旅游,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编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同时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旅游法还对导游的行为作出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您可能关心的专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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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粤ICP备号同样的旅游行程安排和住宿标准,为啥老年人就要多收费呢?昨日河北省消费者协会针对老少群体在报团旅游时同游不同价的现象,发布今年第20号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面对这些违规现象,可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返还多交的费用。报团旅游时旅行社几乎全部都会问到年龄问题。旅游社的解释是:老人和小孩子要比30岁至50岁年龄段的人消费购买能力差很多,故对20岁以下或55岁以上的旅游者要额外加价,最高者每人可差600-800元不等。
省消协相关人士介绍说,即将实施的《旅游法》以及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旅行社除了对老人、小孩、残疾人等提供了特殊服务,可以另行增加该部分费用外,同一旅游团队应享有同样的服务内容和同等的收费标准。然而,现在有些旅行社为了获取最大利润,以旅游者的年龄和购物能力为由设立不同的收费标准,且价格相差巨大,令消费者感到很不公平。在旅游行程中,如旅行社未向老人、小孩提供优于其他普通消费者的旅游服务内容,却要额外多收费用,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价值相符的基本法理原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有强制交易之嫌。消费者面对这些违规现象,可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返还多交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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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趣新闻
旅游法禁止导游吃回扣 部分从业者歇业或转行
05:58:34 & | & 来源: & | & 编辑:杨玉国 & | &
  原标题:禁止靠吃回扣挣钱部分导游歇业或转行
  ◎游客不文明行为或可致拘留
  ◎旅行社违约最高赔3倍团费
  ◎经协商旅行社方可安排购物
  京华时报记者田虎京华时报漫画谢瑶
  今天,《旅游法》正式开始实施,游客将有权拒绝强制消费,若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游客最高可索赔3倍团费。
  目前,国家旅游局并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但记者从北京各大旅行社了解到,对于《旅游法》中关于购物、自费项目、导游小费等方面的规定,不少旅行社涉及十一后的团队都已经按照新规“自助”启用新合同。同时,跟团游价格上涨、导游不能再靠吃回扣挣钱等情况,也促使旅游市场重新洗牌。
  □法律要点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价格变化
  新马泰
  环境国旅总裁钟晖告诉记者,东南亚以往历来是以自费项目多、购物点多著称,因此今年十一期间也是涨幅最大的。“原来新马泰连线游大约在3000多元,但十一期间涨至六七千元,价格涨了一倍都多。”
  对于非洲地区,北国旅总经理陆军表示,原先中东非的产品就很少涉及购物,因此绝大部分产品调整不大。但钟晖提醒游客说,南非其实是非洲的“重灾区”。“原来去南非的团不到10000元都能做,靠的就是钻石店来补贴,但十一之后这些进店都取消了,价格会涨得很厉害,其实南非团正常的价格应该在 1元。”
  澳大利亚是北京游客最青睐的反季游目的地之一。但钟晖告诉记者,澳洲也是价格涨得很凶的地区,以往12000元就能走一个澳洲常规团,但其实澳洲游如果把小费、自费、购物的成本都打包进团费的话,真实成本应该在18000多元,所以目前十一出发的澳洲线路普遍价格都在2万元以上。
  港澳以往经常会出现“零负团费”现象。对此,钟晖表示,今年十一这种情况有所改善,但是比原先至少翻一倍的价格很容易就会让港澳失去竞争优势,不少游客会转而选择比较实惠的海岛游。此外,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原先台湾也是自费和购物项目比较多的地区,因此在十一期间调整空间会比较大,涨幅至少在30%以上,8000元的纯玩产品是主流。
  □市场反应
  导游“歇业”管理层替班
  由于《旅游法》规定导游、领队不能再靠“吃回扣”挣钱,因此今年十一黄金周不少导游都开始在家待业。
  小高以往是专跑东南亚线的导游,他告诉记者,现在导游的抵触情绪很大,“原先一趟泰国下来佣金、提成等收入加起来至少过万,现在什么都没了,只有2000块钱的死工资,谁还愿意干啊?”
  钟晖向记者透露,由于团费上涨,游客们对导游的服务期望值也增高了,但导游因为没提成可拿,服务起来缺乏动力,“很多导游都开始转行了,也有暂时不上团等待机会的。”而今年十一因为缺乏导游、领队,公司里不少经理骨干都开始临时带团了。
  旅行社自拟新合同
  国家旅游局曾表示不会就《旅游法》出台实施细则,因此北京各大旅行社只能自行修改合同。神舟国旅市场总监郭玲梅表示,“最大的变化是关于自费、购物、文明出游方面的调整,与此相关的条款都取消了,价格也更细化,服务费、小费都在合同中明示,文明旅游也写进了合同。”
  郭玲梅补充说,合同中还增加了《自愿参加购物协议》,“很多游客还是有购物需求,因此我们会和他们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安排,但是不会去指定的购物店,而是带到商场比较集中的街道,同时增加自由活动时间。”
  □新规释疑
  游客协商一致也可安排购物
  疑问:《旅游法》中明确规定禁止旅行社安排购物和另付费项目,这是否意味着旅游团不能安排,消费者也不能自主购物?
  国家旅游局:旅行社可选择旅游地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合理、正当安排行程,满足游客的购物需求。
  若旅行社安排具体购物场所或另付费项目,须符合以下要求: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通过安排这些活动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必须与游客协商一致或是应游客要求;必须充分满足游客知情权,包括具体项目名称、地点、时长、商品或项目的主要内容,以及相关价格等情况,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准确、详细的说明;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相关活动的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要对这部分旅游者的活动作出合理的安排;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相关安排作为签约条件,旅游者不同意的,不得签订合同或者增加团费,旅游者同意的,也不得减少团费。
  不履行合同最高赔3倍团费
  疑问:在出游中,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游客根据《旅游法》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国家旅游局:根据《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旅游者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赴台游强制随团不得脱团
  疑问:《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在行程结束前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出境旅游中,通常要求“团进团出”,这在操作上可能出现矛盾。
  国家旅游局:《旅游法》规定“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规定“旅游团队出境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分团入境的,领队应当及时通知组团社,组团社应当立即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者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返回的,旅行社应当为其办理相关分团入境手续、协助其返程。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目前,赴台游有集体随团的强制性要求,旅行社在签合同时应明确告知游客这一规定。
  境外游小费导游禁直接收
  疑问:《旅游法》规定导游强索小费将受处罚,在境外游中一些地方是要付小费的,如何处理?
  国家旅游局:在境外一些国家(地区),有向导游、司机等旅游从业人员支付小费的习惯,这部分小费收入是他们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通常必须支付。根据《旅游法》相关原则,对这种特殊情况,建议旅行社可将该费用直接包含在旅游团费中向旅游者收取,或者在签订合同时专门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后另行收取,不得由导游、领队直接收取。
  □消费提醒
  把自己当本地人去购物
  由于《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目前旅行社已不再指定购物店,但游客的购物需求如何满足?市旅游委副主任安金明建议游客,虽然旅行社不再带游客进店购物,但是游客出游前可以事先了解当地有什么特产,然后出游时的自由活动时间不妨把自己当做当地的市民去购买当地特产,比如选择当地的大型超市、商场,这样价格也比较合理,服务和产品质量也能有所保障。
  在境外社报团不受保护
  一些旅游者由于对低价团的本质认识不清,打算自行解决出境问题,之后在境外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低价团。对此,国家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解释,旅游者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游客不文明最重可拘留
  近期,全国各地屡次发生个别游客在文物上刻字、在景区有不文明行为的问题。旅行社对此该如何处理?国家旅游局表示,《旅游法》明确规定了旅游者有文明旅游的义务。而对于旅游者有不文明旅游行为且屡次不听劝阻的,视为《旅游法》中所规定的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在此情形下,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如因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要求赔偿。同时,安金明指出,国内目前对于游客不文明行为造成后果的,是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取证、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警告、罚款200到500元,甚至拘留,而《旅游法》本身并未对此做出规定。
  □专家观点
  执法强度有待观察
  《旅游法》是给旅游业下了一副猛药,但是这种高压能保持多久,还要受到执法成本的制约。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刘思敏表示,如果一旦《旅游法》不能高强度执行,各地不能统一执法而是选择性执法的话,有可能恶化竞争环境,搅乱市场秩序,零负团费现象也会死灰复燃。如果采取普遍的市场整顿的方式执法,会导致部分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的旅行社倒闭、部分导游的失业、整个中国公民旅游的规模下降,短期内市场缩小会对旅行社有相当明显的冲击,长期来看有可能促使市场回归理性,但这样做执法成本非常高,执法难度非常大,会持续多久也是问题。
  同时,当游客真正维权时,执法监管部门能否迅速到位,异地维权成本过高如何解决也都有待观察。
  机场购物或更兴旺
  《旅游法》中对于自费、购物等问题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规定目前没有细则,操作起来相当有难度。
  刘思敏表示,规定要求双方协商一致而且还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所以只要旅游团里面有一个人反对都不行,最终可能很难达成一致,进而导致绝大部分团队都会变成纯玩团。其实跟团游客可以利用自由活动时间向导游咨询购物信息,自行购物,或者利用抵达和离开旅游目的地的空暇时间,在机场满足购物的需求,而且目前游客在机场购物,旅行社、导游是拿不到回扣的。因此,也许今后机场旅游产品的购买会变得更加兴旺。
  团费不会无限制涨
  更高品质的服务意味着更高的价格,游客不免担心,未来团费上涨会不会没有“度”?刘思敏表示,其实这点大可不必担心,现在全国旅行社几万家,竞争非常充分,不可能形成垄断,价格不可能无限上涨。但有一点值得注意,以前的价格完全是非理性的,而今后把零负团费模式取消以后,导游的服务、住宿条件等并不会有明显改善,因为增加的成本实际上都是不去购物店带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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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_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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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全文) 8:21:26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 字号:[
]  选择背景色:
  新华网北京4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四章 旅游经营
  第五章 旅游服务合同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章 旅游纠纷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 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 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旅游者
  第九条 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 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三章 旅游规划和促进
  第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八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措施等内容。
  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第十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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