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肢可以自己拿回去吗需要领导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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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需要。凡是属于大手术、疑难手术、比如重要脏器切除、截肢等都需要家属签字。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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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外就医】是指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患有严重疾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经司法机关批准,让服刑人员暂时离开监狱接受医疗治疗的一种情形。二、保外就医的条件根据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通知,已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二)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三)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对累犯、惯犯、反革命犯的保外就医,从严控制,对少年犯、老残犯、女犯的保外就医,适当放宽。三、保外就医的程序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劳改机关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劳改队、少年管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劳改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劳改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狱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由劳改机关负责寻找。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劳改局,由该劳改局指定就近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管理。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一)、(二)项规定情形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保外就医罪犯病情基本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收监执行;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尚未好转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改局批准,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以延长半年至一年。决定收监执行或者延长保外就医时间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生活和医疗费用,由其负有扶养义务的亲属负担;个别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酌情予以补助。因公致残或者因意外伤残的罪犯保外就医的,由监狱、劳改队、少管所负责治疗,也可以给予定期或者一次性补助。保外就医罪犯,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劳改机关每年应当派干警或者发函进行一次全面考察,了解罪犯病情和表现情况,根据情况进行处理。派出干警考察的,应当与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联系并与罪犯本人、取保人见面;发函考察的,负责监督考察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回复。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死亡、迁移地址或者重新犯罪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函告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应当向负责管理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介绍情况,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罪犯保外就医期间刑期届满的,监狱、劳改队,少管所应当按期办理释放手续。罪犯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经查证属实的除外。保外就医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一)重新违法犯罪的;(二)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三)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第十八条依照规定由公安机关看守所羁押的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四、保外就医是针对服刑人员的,看守所内刑事拘留或逮捕犯罪嫌疑人不适用保外就医,只能适用取保候审来解决问题。如确需就医也会被羁押至监狱司法系统的医院治疗和住院。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一般是两种情况:1、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执行刑罚,直接决定保外就医;2、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或者患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治疗无效,经劳动改造机关批准,可以保外就医。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看守所在押人员如何就医现在看守所归公安机关管辖,看守所在押人员去医院就医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的局长批准。一般的时候由主管看守所的副局长签字就好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五、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罪犯有下列严重疾病之一,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属于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一、严重传染病1.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咯血;肺结核合并多脏器并发症;结核性脑膜炎。2.急性、亚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疗的机会性感染。4.其他传染病,如III期梅毒并发主要脏器病变的,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及新发传染病等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二、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如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等,但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除外。三、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1.心脏功能不全: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可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2.严重心律失常:如频发多源室性期前收缩或有R on T表现、导致血流动力学改变的心房纤颤、二度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病态窦房结综合征等。3.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表现。4.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的,合并靶器官受损。具体参见注释中靶器官受损相应条款。5.主动脉瘤、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血管动脉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术的心脏肿瘤;或者不需要、难以手术治疗,但病情严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严重并发症,且监狱医院不具备治疗条件的心血管疾病。6. 急性肺栓塞。四、严重呼吸系统疾病1.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由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2.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3.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反复发作,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五、严重消化系统疾病1.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2.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3.急性及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发作或慢性肝衰竭。4.消化道反复出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5.急性梗阻性化脓性胆管炎,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6. 肠道疾病:如克隆病、肠伤寒合并肠穿孔、出血坏死性小肠炎、全结肠切除、小肠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六、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七、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1.严重脑血管疾病、颅内器质性疾病并有昏睡以上意识障碍、肢体瘫痪、视力障碍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脑脓肿、乙型脑炎、结核性脑膜炎、化脓性脑膜炎及严重的脑外伤等。2.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与损伤所致的肢体瘫痪、大小便失禁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生活难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压迫症、运动神经元疾病(包括肌萎缩侧索硬化、进行性脊肌萎缩症、原发性侧索硬化和进行性延髓麻痹)等;周围神经疾病,如多发性神经炎、周围神经损伤等;急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性神经病。3.癫痫大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每月发作仍多于两次。4.重症肌无力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5.锥体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张力障碍(肌张力过高或过低)和运动障碍(包括震颤、手足徐动、舞蹈样动作、扭转痉挛等出现生活难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类帕金森综合症、小舞蹈病、慢性进行性舞蹈病、肌紧张异常、秽语抽动综合症、迟发性运动障碍、投掷样舞动、阵发性手足徐动症、阵发性运动源性舞蹈手足徐动症、扭转痉挛等。八、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脑垂体瘤需要手术治疗、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兴氏综合征、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甲状腺机能亢进危象、甲状腺机能减退症出现严重心脏损害或出现粘液性水肿昏迷,甲状旁腺机能亢进及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出现高钙危象或低钙血症。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糖尿病并发心、脑、肾、眼等严重并发症或伴发症,或合并难以控制的严重继发感染、严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渗性昏迷,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心:诊断明确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1.有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仍有明显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的表现;2.心功能三级;3.心律失常(频发或多型性室早、新发束支传导阻滞、交界性心动过速、心房纤颤、心房扑动、二度及以上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窦性停搏等)。脑:诊断明确的脑血管疾病,出现痴呆、失语、肢体肌力达IV级以下。肾: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肾病,肌酐达到177mmol/L以上水平。眼:诊断明确的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达到增殖以上。九、严重血液系统疾病1.再生障碍性贫血。2.严重贫血并有贫血性心脏病、溶血危象、脾功能亢进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3.白血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4.恶性组织细胞病、嗜血细胞综合征。5.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6. 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十、严重脏器损伤和术后并发症,遗有严重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1.脑、脊髓损伤治疗后遗有中度以上智能障碍,截瘫或偏瘫,大小便失禁,功能难以恢复。2.胸、腹腔重要脏器及气管损伤或手术后,遗有严重功能障碍,胸腹腔内慢性感染、重度粘连性梗阻,肠瘘、胰瘘、胆瘘、肛瘘等内外瘘形成反复发作;严重循环或呼吸功能障碍,如外伤性湿肺不易控制。3.肺、肾、肾上腺等器官一侧切除,对侧仍有病变或有明显功能障碍。十一、各种严重骨、关节疾病及损伤1.双上肢,双下肢,一侧上肢和一侧下肢因伤、病在腕或踝关节以上截肢或失去功能不能恢复。双手完全失去功能或伤、病致手指缺损6个以上,且6个缺损的手指中有半数以上在掌指关节处离断,且必须包括两个拇指缺失。2.脊柱并一个主要关节或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膝、髋、肘)因伤、病发生强直畸形,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脊柱伸屈功能完全丧失。3.严重骨盆骨折合并尿道损伤,经治疗后遗有运动功能障碍或遗有尿道狭窄、闭塞或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4.主要长骨的慢性化脓性骨髓炎,反复急性发作,病灶内出现大块死骨或合并病理性骨折,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十二、五官伤、病后,出现严重的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1.伤、病后双眼矫正视力<0.1,经影像检查证实患有白内障、眼外伤、视网膜剥离等需要手术治疗。内耳伤、病所致的严重前庭功能障碍、平衡失调,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2.咽、喉损伤后遗有严重疤痕挛缩,造成呼吸道梗阻受阻,严重影响呼吸功能和吞咽功能。3.上下颌伤、病经治疗后二度张口困难、严重咀嚼功能障碍。十三、周围血管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患肢有严重肌肉萎缩或干、湿性坏疽,如进展性脉管炎,高位深静脉栓塞等。十四、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十五、暂时难以确定性质的肿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严重影响机体功能而不能进行彻底治疗。2.身体状况进行性恶化。3.有严重后遗症,如偏瘫、截瘫、胃瘘、支气管食管瘘等。十六、结缔组织疾病及其他风湿性疾病造成两个以上脏器严重功能障碍或单个脏器功能障碍失代偿,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如系统性红斑狼疮、硬皮病、皮肌炎、结节性多动脉炎等。十七、寄生虫侵犯脑、肝、肺等重要器官或组织,造成继发性损害,伴有严重功能障碍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十八、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以下职业病:1.尘肺病伴严重呼吸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2.职业中毒,伴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3.其他职业病并有瘫痪、中度智能障碍、双眼矫正视力<0.1、严重血液系统疾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其中一项,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十九、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上同时患有两种以上严重疾病,其中一种病情必须接近上述一项或几项疾病程度。注释:1.本范围所列严重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制定并下发的医学诊疗常规、诊断标准、规范和指南。2.凡是确定诊断和确定脏器、肢体功能障碍必须具有诊疗常规所明确规定的相应临床症状、体征和客观医技检查依据。3.本范围所称“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是指临床上经常规治疗至少半年后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4.本范围所称“反复发作”,是指发作间隔时间小于一个月,且至少发作三次及以上。5. 本范围所称“严重心律失常”,是指临床上可引起严重血流动力学障碍,预示危及生命的心律失常。一般出现成对室性期前收缩、多形性室性期前收缩、阵发性室性心动过速、室性期前收缩有R on T现象、病态窦房结综合征、心室扑动或心室颤动等。6.本范围所称“意识障碍”,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迁延性昏迷1个月以上和植物人状态。7.本范围所称“视力障碍”,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患眼低视力2级。8. 艾滋病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诊断依据应符合《艾滋病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诊断标准》 (WS293--2008) 、《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分会,2011年)等技术规范。其中,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活动性结核病、巨细胞病毒视网膜炎、马尼菲青霉菌病、细菌性肺炎、新型隐球菌脑膜炎等六种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的住院标准应符合《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艾滋病合并肺孢子菌肺炎等六个艾滋病机会感染病种临床路径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2〕107号)。上述六种以外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住院标准可参考《艾滋病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感染病分会,2011年)及《实用内科学》(第13版)等。9. 精神病的危险性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20号)进行评估。10. 心功能判定:心功能不全,表现出心悸、心律失常、低血压、休克,甚至发生心搏骤停。按发生部位和发病过程分为左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右侧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和全心功能不全(急性、慢性)。出现心功能不全症状后,其心功能可分为四级。I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II级: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者心绞痛。III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IV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静息时亦可有心力衰竭或者心绞痛。11.高血压判定: 按照《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0》执行。关注我,每天普及一些法律小知识。}
不管什么样的手术,都需要患者家属在手术前签署一个协议,尤其是对于需要截肢的患者来说,更需要家属来签订《医院离体残肢处置协议书》,在这个协议书里面会清楚记录如何处理手术截下来的废肢。按照传统思维,在很多人眼中患者截下的肢体交给医院,医院最直接的处理方式就是用特殊的方式进行集中销毁这些废肢,毕竟手术截下的废肢都是没有任何功能作用的,如果随意丢弃会引起病菌传染,危害他人,集中销毁是最好的方式。就像医疗废物垃圾一样,都会有专人处理。的确没错,不过这种交给医院处理会收取另外的处置费用,毕竟处置废肢的成本也是很高的。不过,还有个别人会认为,截下来的废肢也许会给其他患者按上。对于这样的想法可谓是特错大错,废肢就是废肢没有任何的活动功能,就算给其他患者按上,也同样是一个废肢,并无任何卵用。因为废肢就是不正常的肢体,它存在着各种异常,甚至还会有严重的感染和腐烂,这样的肢体对于其他患者来说也同样都是废肢。废肢的真正处理方式是什么?其实,不同的国家对于废肢处理的方式标准也是不同的。比如有些国家,对于没有污染性甚至不需要再做任何活检的废肢,如果患者需要的话,在做好相关登记信息,走完相关流程后,允许患者将这样的废肢带回家中,留作纪念。对于这种处理方式,我们视为个人保存。在英国就有一位年轻女性患者,她因为车祸截掉了左肢,在截肢手术之前,她的家属签署了相关协议书。手术结束后,医生把她的这种没有感染的废肢交给了她的家属,随后她的家人找到了一家专业公司,把废肢做成了标本来保存,时刻警醒此前血淋漓的教训。那么,除了个人保存方式外,在医院方面到底如何处理废肢的呢?1、火化处理一直以来我国各个医疗机构对废肢处理的方式都是非常小心的。在通常情况下,医院会集中把一段时期的废肢都收集整理好,然后再进行严密的打包,由专业人员将这种废肢送到火葬场进行严格规范化处置,这种处置的方式就是火化,也是无害处理。不过在送火葬场之前,废肢都需要先放置相对安全的环境中,一旦处置不当,就容易让它进入腐烂阶段,尤其是在温度比较高的室内环境中,它的腐烂程度会很快,容易滋生很多细菌,这样就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只有经过安全规范的处理,才能送到火葬场,火化是直接最简单的办法。由于火化是一种非常严肃的处置方式,所以它的处置流程也都是极其严格的,在送入火葬场处置的时候,医院必须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只有这样才能进行安全火化。2、冰冻保存为了更好的医学研究要知道不是所有的废肢都是被送到火葬场进行火化处置的,有一部分废肢是比较特殊的,比如某些患者因为患有特殊疾病不得不截肢,但是为了进行研究发病原因,寻求治疗办法,医生会把他们的废肢通过冰库保存的方式保留下来,只有不断进行病理分析,医学研究才能找到治疗的最佳办法。这种冰冻保存废肢的方式,也是容易被患者和他的家人所接受。3、被制作医学标本进行处置还有的废肢会泡入到百分之二十的福尔马林中,然后制作成医学标本。这种医学标本是干燥、无味的,甚至可以用手直接触摸的。这种废肢医学标本对医学教育有很大的作用,值得医学生观摩学习和研究。有一位截肢的王先生表示:“我是因为车祸截肢的,签署手术协议中,明确标注了我的废肢被用作医学标本,我觉得这样的处置方式很不错,能够为医学研究做出贡献,我是很容易接受的。同时,我也希望医生能够找到更好的治疗办法,避免再有更多的人像我一样截肢。”除了医院处置外,如果得到允许被个人带回家后,有些人认为自己的废肢应该埋葬起来,等到若干年自己去世后,好和废肢一起同葬,毕竟生前自己的身体是残缺的,死后一定要让自己完整。不过这种被个人带回处置方式并不多见,因为大部分截肢患者都希望自己的废肢能够对医学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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