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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答: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监察机构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2、劳动保障监察的性质、主体和效力?
答:从性质上看,劳动保障监察主要是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实施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具体执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实施主体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及其经法定授权或委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行政相对人不得拒绝,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法律地位?
答: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4、劳动保障监察的作用?
答:第一,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重要环节;第二,推动劳动保障工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第三,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第四,监控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
5、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是什么?
答:第一,法定原则。其具体要求是执法主体,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公正性原则。具体要求:一是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二是坚持过罚相当;三是监察机构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四是依照行政处罚程序办事。第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四,监察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6、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设定依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的规定,1994年1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劳动部就建立劳动监察机构配置劳动监察人员作出了专门规定,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机构负责监察执法工作。据此,省级劳动部门设立劳动监察处和监察总队,市(地)级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劳动监察科或劳动监察支队,县(市)设立监察大队。
7、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主要职责有四项:(1)法律宣传;(2)监察检查;(3)行政处理、行政处罚;(4)受理举报。
8、劳动保障监察的方式有哪些?
答:常规巡视监察(主动监察)、群众举报专案查处、劳动保障年检、专项执法检查。
9、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2)职业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章情况;(3)用工单位录用、招聘员工的行为;(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和经营者年薪制情况;(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6)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障申报、核定和缴费行为;(7)用人单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8)用人单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情况;(9)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行为;(10)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10、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6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具体有如下四点:(1)检查权。即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和调查的权利、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2)询问权。即向有关人员询问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3)书面调查权。监察人员可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书面答复。(4)查阅和复制资料权。劳动监察人员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如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报表等。
1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义务有哪些?
答:(1)出示证件、秉公执法、不徇私情;(2)保守在监察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3)为举报人保密。
12、劳动保障监察基本制度有哪些?
答:程序制度;巡视监察制度;年检制度;举报制度;情况报告制度;监察员管理和证件发放制度。
13、什么是劳动保障年检?
答: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制度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一项有效形式。通过开展年检工作,变用人单位被动接受检查为主动自查,一方面可以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劳动管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便于劳动保障部门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状况,对暴露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14、劳动保障年检的范围是什么?
答: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和各类企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各社会团体。
15、年检的内容是什么?
答:年检内容是用人单位上年度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劳动用工行为、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及遵守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职业技能鉴定及持证上岗、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16、年检时间与阶段?
答:从每年3月份开始进行年检,一般在10月底前结束。年检共分三阶段进行:(1)组织发动和准备;(2)自查阶段;(3)审查阶段。
17、年检的组织发动和准备?
答:准备有关年检资料,并通过印发文件或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机构公告,通知各用人单位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有关年检文书。
18、年检自查怎样进行?
答:用人单位领取年检资料,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年检表,准备各种应备材料。
19、年检审查如何进行?
答:监察机构认真审查各单位的年检资料,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对经年检合格的,签发合格意见;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直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20、年检可采取哪些方式?
答:主要是监察机构上门年检、用人单位主动到监察机构参加年检,也可以由主管部门组织各单位集中进行年检。
21、用人单位要提供哪些年检资料?
答:(1)上年度劳动保障年检手册;(2)用工申报登记手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证明;(3)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的各项凭证;(4)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名册;(5)职工花名册、上年度分月工资发放表,年末会计决算报表;(6)新招员工办理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料;(7)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变更劳动关系资料;(8)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资料;(9)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签订、鉴证和履行情况;(10)使用社会劳动力的名册、工资等相关资料;(11)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12)监察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22、对用人单位填报年检表时有哪些要求?
答:(1)按规定时间填报送监察机构审查;(2)要逐栏填写,不留空白;(3)用蓝黑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4)加盖单位行政印鉴、单位负责人和填报人应签字;(5)用人单位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
23、什么是巡视监察制度?
答:巡视监察是指监察人员以一定的频率巡视用人单位及劳动(作业)场所,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依法处理的过程。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监察方式。最为突出的特点是主动性、经常性。
24、巡视监察制度有哪些要求?
答:一是巡查时至少要有2名监察员;二是应按目标管理的要求,保证巡视监察用人单位的数量不少于每人每年50户;三是根据工作重点确定巡检的主要内容。
25、巡视监察的作用是什么?
答:有利于监控和准确掌握劳动关系动态,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从而有效地贯彻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还可以宣传有关法规和政策,指导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订立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落实各项劳动标准,促进企业劳动管理。
26、什么是举报制度?
答:举报制度是劳动保障监察的一项重要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8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27、劳动保障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答: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
28、怎样受理群众举报?
答:(1)认真受理举报人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2)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3)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4)上级机关受理的举报,可以委托下级调查处理;下级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上级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
29、举报案件办案期限如何?
答: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60日。
30、如何保护举报人?
答:监察机构要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举报人在工作,工资和福利待遇及人身安全方面受到侵害。
31、情况报告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1)定期报告监察执法情况。每季度向上级报告本地区监察工作的基本情况。(2)指定专人负责监察执法情况的报告工作。(3)按时做好上级部门交办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告查处结果。(4)按时报送统计报表,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32、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办程序如何?
答:(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处理;(4)制作处罚处理决定书;(5)送达。
33、什么是劳动法律责任?
答:劳动法律责任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责任,是指由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4、劳动法律责任有哪些特点?
答:第一,以违法行为存在为前提。第二,以法律制裁为必然后果。第三,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第四,由国家特别授权的机关来执行。
35、劳动法律责任由哪些机关执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司法和其他有关部门来执行,未经法律授权的任何其他组织都无此项权力。
36、劳动法律责任有哪几种?
答:主要有三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37、什么是行政责任?
答: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规范,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时,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可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形式。
38、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谁?
答:主要是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人员,还有劳动者。
39、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有哪些种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共有七种: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6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1号)第五条: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通报批评。
40、什么是责令改正?
答: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2章《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责令改正也是一种行政措施。
41、什么是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保全?
答:《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第15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收集证据时,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赋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经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就地保存。
4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什么规范性文件作依据?
答: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包括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行政规章。
43、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
答:指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该项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44、行政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两种?
答: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45、什么是间接强制?
答:行政机关不直接通过自己的强制力促使相对人履行义务,而是通过其他间接强制措施达到了强制执行的目的。主要有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方式。
46、什么是执行罚?
答:是指当事人不及时履行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为促使其履行而采取的课以新的金钱给付等义务的强制执行方法。
47、采取执行罚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一是义务人不履行他人不能代为履行的义务;二是执行罚的数额必须依照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确定。
48、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采取哪些执行罚措施?
答:主要采取加收滞纳金和按日加处罚款两种措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9、什么是直接强制?
答:是指行政机关在适用间接强制无法达到目的或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采取其他方法时,对法定义务人的人身或财物直接施加强制措施,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方法。
50、直接强制的具体措施有哪几类?
答:主要有三类:①对人身的直接强制措施。如强制拘留,强制遣回原地。②对行为的直接强制措施。如强制停产停业。③对财物的直接强制措施。如强制没收、强制查封、变卖财产等。
5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和程序?
答:根据执行的内容不同,分别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和自身进行。执行程序:执行案的受理和审查--通知相对人限期履行--强制执行。
52、什么是违反劳动法的民事责任?
答: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或双方的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另一种是侵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权利的民事责任。简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53、违反劳动法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答:主要是赔偿损失。
54、什么是违反劳动法的刑事责任?
答:司法机关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员所给予的刑事法律制裁。
55、什么是违反劳动法的行政处分?
答: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违法行为给予的惩戒。惩戒的形式从轻到重共分八种:警告、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降薪、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是内部行政行为。辞职、辞退、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行政处分。
56、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有哪几种?
答:最常见的共有7种: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合同管理等。
57、什么是劳动保障行政处理?
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监察执法活动,发现认定劳动保障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保障法规,拒不履行劳动保障法定义务,作出关于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58、行政处理有哪些特点?
答:(1)行政相对人违反劳动保障法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是处理前提。(2)处理的目的是保证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3)作出行政处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4)劳动保障行政处理的强制力主要来自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59、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有《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法办[1998]69号:“二、关于劳动监察决定的强制执行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0、劳动保障行政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1)合法原则;(2)说服教育与行政处理相结合原则;(3)行政处理与预防违法行为相结合原则;(4)行政处理与行政处罚相结合。
61、劳动保障行政处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此项规定赋予了执法机构广泛的行政处理权。
62、劳动保障行政处理的方式是什么?
答:一般为决定行政相对人为金钱给付和完成一定的行为。前者如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后者如责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责令用人单位清退童工等。
63、劳动法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怎样界定?
答:是指一般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6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可否视为用人单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因此,它们应视为用人单位。
65、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如何界定?
答:(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即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均适用劳动法。(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66、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办理哪些手续?
答:应签订并鉴证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就业登记、社会保险手续。
67、用人单位违反上述第66条规定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5000元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68、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
答:(1)招用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2)提供虚假招聘信息;(3)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4)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5)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6)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件;(7)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69、用人单位有违反被禁止的招用人员的行为时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5000元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70、什么是工资总额?
答: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
71、工资总额与缴费工资基数有何关系?
答: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就是工资总额。
72、工资总额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3、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74、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75、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各类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中有劳动合同工的。
76、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各类企业、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77、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
答: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78、五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同一基数吗?
答:除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基数”(即在职员工与退休人员工资总额之和)外,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应为同一基数。
79、五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是否相同?
答:除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在职员工与退休人员全部参保外,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应该相同,即用人单位全部在职人员。
80、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1)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2)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情况;(3)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4)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单位缴费的情况;(5)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81、缴费单位在登记、申报方面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第23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的,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00-10000元罚款。
82、缴费单位在迟延缴纳方面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国务院1999年第259号令第24条和劳动保障部1999年3号令第13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20000元罚款:(1)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2)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3)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83、缴费单位在代扣代缴,公布缴费方面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劳动保障部3号令第14条的规定,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84、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责任?
答:劳动保障部1999年3号令第15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1)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2)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4)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5)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6)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7)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85、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1)陈述和申辩;(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此外,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86、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停止执行?
答:不停止执行。但复议机关决定,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87、行政相对人对哪些监察行为可提起复议或诉讼?
答:对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
88、行政相对人向谁申请行政复议?
答:可以向行政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例如:对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相对人可向市政府法制办或省劳动保障厅政策法规处申请复议。
89、行政相对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怎样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答:当事人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只选择行政复议;第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0、劳动者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的期限是多长?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和劳动部劳办发[1997]17号文件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
91、劳动监察机构能否受理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行为的举报?
答:根据劳办发[1997]17号文件规定:(1)关于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超过申诉时效而仲裁机构未予受理的,可以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和《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监察机构有权对用人单位遵守《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的举报符合《处理劳动违法行为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受理。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能直接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92、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
答: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93、劳动者就同一案由既向监察机构举报,又申请仲裁的,应如何处理?
答:由先接待一方依法处理。
94、劳动监察机构和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如何界定?
答:用人单位的行为明显违法,应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察机构处理;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双方均有过错,需要协调处理的,或者劳动者对行政处分决定或处理不服而发生争议的,由仲裁机构处理。对于超过仲裁申诉期限而未超过监察投诉期限的,由监察机构处理。
95、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96、怎样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答: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97、怎样认定“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
答: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无理阻挠”行为:(1)阻止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入用人单位或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2)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监察机构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98、用人单位不遵守工时规定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或者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3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按每人每超过1小时罚款100元的标准处罚。
99、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法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工资、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100、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如何处理?
答: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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