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送达延迟的迟延与迟到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

承诺迟到的效力是怎么样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27
17:59:05
人浏览导读:承诺迟到的效力分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和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而作出的承诺两种情况。其与承诺延迟的区别在于是否能在承诺期限内做出承诺。
  一、承诺迟到的效力是怎么样的
  承诺迟到的效力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对待:
  第一,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一般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则该承诺无效,只能被视为新要约。所谓视为新要约,是指逾期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对要约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就不能导致合同的成立。只能将其视为一种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种新要约。
  第二,因其他原因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法律快车提醒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受要约人的承诺是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并且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
  二、承诺迟延与迟到的区别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的区别关键是是否在承诺期内做出。
  承诺的迟延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承诺的迟到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三、承诺迟到合同是否成立
  承诺迟到的,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能成立合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成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引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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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撤回和撤销
什么是承诺承诺应当以什么形式作出
承诺书范本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特邀律师:王涛律师
四川成都王涛律师,中共党员,四川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成都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四川煊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系律所主任。先后工作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仲裁委员会,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3000余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庭审经验,从2014年至今多次被评为成都优秀青年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委员。王涛律师多年始终专注于合同纠纷、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法律顾问、拆迁补偿和安置等各领域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案件要点把握准确,擅长收集、梳理案件证据材料,能够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在传统领域,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均处于中国法律服务的前沿,诉讼经验丰富,且未达承诺退费。作为一名法律职业者,王涛律师始终追求并致力于“客观、理性、效率、衡平”的法律价值观。?执业领域非诉讼业务:商业合同、公司治理、风险内控、股份制改造等;诉讼业务:主要涉及合同纠纷、股权诉讼、刑事辩护。王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财务、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在公司法务、风险资本投资等事务操作和业务风险控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综合执业能力和专业素质。对民事侵权、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有深入的研究和实践。曾担任多家企业、有限公司及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在担任法律顾问过程中,注重坚持“法律风险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熟练、灵活运用法律规定,最大可能地保障了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的实现、日常经营的顺利运行和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详细>>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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