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人会给给美女主播打赏赏?


  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飞速发展,出现了不少人巨额打赏主播,甚至挥霍血汗钱、治病钱打赏主播的情形,引发大量民事纠纷。那么,打赏女主播是属于赠与行为还是消费行为?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案例:
  据2021年12月28日《成都商报》报道,四川眉山市一女子瞒着丈夫多次打赏女主播总计40余万元,丈夫发现后,将妻子及女主播、相关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此案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女子就原告(丈夫)财产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平原则,也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判决被告女主播和相关公司分别向原告返还打赏赠与款10万余元。
  打赏女主播是属于赠与行为还是消费行为?
  关于通过网络平台打赏主播的行为性质,理论上主要有两种观点:
  服务合同说:
  认为直播表演就是网络主播提供的服务,网络主播属于劳务服务的提供者,打赏行为是购买劳务服务,打赏用户是劳务服务的接受者。劳务提供者和劳务接受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网络主播以其直播表演为劳务提供,对打赏用户构成债权,打赏用户通过观看直播接受了劳务,形成了向网络主播所负的债务,债务人的打赏即属于对主播的清偿行为。网络直播打赏是互联网背景下的一种非强制性的付费模式。打赏是对自己接受文化产品的服务支付对价,因为其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获得了收益,即精神上的愉悦或者思想上的满足。
  赠与合同说:
  主播进行表演时,就是发起了赠与合同的要约邀请,观众点击虚拟礼物或者“赠送”的图标时,即向主播表达了订立赠与合同的要约,并同时履行了交付赠与财产的主要义务,主播接受就意味着承诺,双方成立了赠与合同。主要理由在于:(1)观众和主播并不具有受到服务合同拘束的意思,主播和观众都没有关于服务期限、服务种类和质量的约定。(2)主播和观众达成合同的目的在于满足彼此的感情需要,而非创造经济价值,这更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与意义。(3)如果适用的是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为撤销权的适用留下空间,反之则不行。
  广东知明律师分析:
  以往也有不少打赏主播被判返还钱款的案例,但多是针对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上述案例,其最大的看点是法院对成年人的打赏行为的性质认定,即打赏属于民事上的赠与行为,与商品、服务消费的交易行为有本质的区别。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换言之,赠与人可以赠与他人的应该是自己的财产,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在未经其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赠与他人,这种行为是无效的。这也是上述法院受理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法院通过审理,一方面认定了妻子将丈夫财产赠与主播,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赠与无效;另一方面认定了40余万元金额中的一半属于丈夫的财产,要求主播与相关公司共同返还。
  打赏属于赠与行为,廓清了很多人对打赏“一锤子买卖”的认识误区,某种程度来说,这一个案具有普法价值。赠与因为没有商品与服务中的价值作保证,因而在法律上受到更严格的权利保护。这也意味着,打赏并不是不受对象与额度限制的,同时,接受打赏也不是谁的钱以及多少钱都可以的。比如,《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网络主播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打赏女主播是属于赠与行为还是消费行为?以上就是有关的知识介绍,大家了解了吗?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或点击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网站http://www.zhiminglawyer.com/联系汪腾锋律师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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