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宪法学基础理论韩大元pdf家马尔佩的宪法学基础理论韩大元pdf理论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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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  宪法观念是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以及其他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  2 .答案: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是由本民族或国家的内部因素、内部关系决定。此种宪法文化一般形成于资本主义开创时期。  3 .答案:法律认知是人们对法律内容、形式、运行、法律性质、作用等法律现实,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和联系的感知和认识。  4 .答案:宪法文化的情感是指与宪法现象相关联的情绪体验,是在认识宪法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  二、简答题  1 .答案:宪法观念是对宪法规范以亮老侍及宪政实践的反映,其作用主要表现在宪法的创制、宪法的实施、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  (1) 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的作用  宪法创制也称宪法制定或立宪。任何一部宪法都不会凭空产生,而由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多种因素决定。这些因素往往通过宪法观念对人们的立宪活动发挥作用。可以说,宪法观念尤其是制宪权主体的宪法观念,是决定制定  什么样宪法的主要因素,不同的宪法观念是导致世界上宪法千姿百态的原因之一。比如,美国宪法就是当时美国统治者宪法观念的产物。无论是分权制衡体制、联邦制度,还是后来增加的“权利法案”,无不是当时统治者拥有的宪法观念的产物。 1993 年我国修宪的一个主要内容是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容体现在宪法中, 1 刃 9
年修宪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这都是 90 年代以来我国确立市场经济观念和法治观念在宪法中的体现。  (2) 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的作用  宪法要发挥作用就必须实施。宪法实施与宪法观念可以相互促进,宪法观念在宪法实施中得到实现,同时在宪法实施中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两者的良性互含罩动必然导致宪政国家的实现,二者的恶性发展则可能导致对民主和人权的践踏。尽管保障宪法实施需要多方面的条件,但人是最基本的,由于人的活动都受一定观念的支配,因此具有什么样的宪法观念,什么水平的宪法观念,对宪法实施就显得尤其重要。总体来说,世界各国的宪法,不论是发达国家的宪法,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宪法,其宪法条文大都经过精心设计,其字面意义大都体现民主与进步,但为什么在实施过程中却在各国导致不同的后果呢
? 虽然原因很多,但公民宪法观念水平的高低则是关键。  (3) 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  宪法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和宪法制度的完善过程是一致的。宪法观念是联系民主政治与宪法制度的中介,一方面,宪法观念是对宪法的认知和评价,另一方面,民主政治的运行必然与宪法观念相伴随。因为宪法观  念的某些内容,如代议制、分权思想、人权保障思想、法治理念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宪法观念发展的历史表明,它最初只是为少数人所认知,或在少数国家被人所接受,这时的民主政治不仅受地域限制,而且呈现不稳定状态;但  当宪法观念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理念时,民主政治也就敬吵得到很大的发展。尽管导致我国在近代并没有真正实现民主政治理想的原因很多,但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影响至关重要。传统法律文化中以君权为核心,国家为本位,血缘为纽带而形成  的重人治、轻法治,重专制、轻民主,以及轻视人权的观念,直接影响了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要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就必须树立和增强公民的宪法观念。可以说,公民对宪法观念的认知程度标志着民主政治建设的程度。  2 .答案:宪法文化是一个整体,是构成宪法文化的各要素的有机结合。构成宪法文化的要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宪法文化的认知,宪法文化的评价和宪法文化的情感。这三大要素是根据认识主体对宪法文化的认识深度、认识角度而进行的区分,但同时又是一个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 (1)
宪法文化的认知,解决的是事实判断问题,是主体对于宪法文化是什么的回答。宪法文化的认知,包括认识和感知两个层次。宪法文化认识是人们对宪法的理性认识,其认识主体一般具有宪法知识,是对宪法规范和实践比较深刻的反映。宪法文化感知是人们对宪法的经验型知识,它往往因人而异。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公民的宪法文化  认知结构也存在不同。一般说来,宪法与现实生活、政治实践联系越紧密,宪法的深入程度越高,人们的认知程度也就越高。同时,人们参与宪法生活的程度,接受宪法普及的程度,接受宪法教育的水平都能影响人们对宪法文化的认知。此外,宪法文化的认知也受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影响。  (2) 宪法文化的评价是指人们对各种宪法现象进行价值判断、选择和排序。它要解决的是宪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宪法文化的评价反映了主体对宪法认识的价值取向。宪法文化的评价反映了人们对宪法文化的理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任何宪法规范、宪法制度都是特定价值观念的体现,宪法规范中都隐含着一套价值准则。  (3) 宪法文化的情感是指与宪法现象相关联的情绪体验,是在认识宪法和实施宪法中形成的普遍心理。情感要素在更深的层次上影响着个人的行为选择和社会的制度选择。宪法文化的情感要素是长期形成的,是一种超稳定结构,并且呈  现隐潜状态,它深深影响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宪法文化的发展。  三、论述题  1 .答案: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传播和普及宪政的基本理念  宪政的基本理念即宪政精神,它是区分民主政治与专制政治、法治与人治的标志。宪法至上、政府守法、违宪审查、保障人权已被公认为宪政的基本理念,是宪法文化的核心。  (1)
宪法至上是宪政最重要的追求和标志,它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宪法的地位和作用至高无上。这意味着宪法对所规定的权利、正义、平等、自由的保护及对权力的限制原则不可动摇,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从逻辑上讲,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的具体表现,如果不确定宪法至上,法律至上就是空谈;而没有宪法至上的文化传统,法治社会也不可能建立或者长久地得到保持:因此,要加强宪法文化建设,就必须在公民心目中树立起宪法至上的信仰。  (2) 政府守法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根源于法律,而且要依法行使:如果政府违法,逾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必将诱发全社会的违法行为泛滥,就会出现“政府无法治”、“法治只治民不治吏”的局面,其后果首先就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由  于政府守法作为一项宪政理念,其价值基础在于保障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正如法国《人权宣言》宣告的, 凡权利 无保障和 分权未 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因此,只有宪法才能确保权力来源的合法性。  (3)
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违宪审查作为宪法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使宪法也如同民法、刑法一样具有可操作性。违宪审查的形式主要有美国式的司法审查、德国和法国式的专门机关审查和中国式的立法机关审查。它通过确定与宪法相抵触或与其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无效,从而保证普通法律规范与宪法的一致性,使宪法的权威得到制度上的保证。由宪法国家而成为宪政国家,应当伴随着宪法保障机制的成长。在我国宪政实践中,这一环节尚需大力加强。  (4) 人权是宪政的目的。由于宪法对人权的规定最为详尽,没有人权条款的宪法不是完整的宪法。宪法至上使人权具有神圣不可侵犯性,政府守法使权力对权利的侵犯限定在最低限度,违宪审查使人权侵犯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从而  最终达成人权是宪政的目的。  其次,提高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和加强制度建设是促进宪法文化发展的重要措施  宪政精神是一个民族尊重宪法,实施民主政治的风气和习惯。宪政精神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形成和培养的过程。铸造全民族的宪政精神是宪法文化发展的前提。  (1) 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尤其是国家各级领导人应带头遵守宪法。通过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开展一定形式的活动来保证宣传宪法。  (2) 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及时修改,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宪法应当具有纲领性,对未来的发展起到前瞻作用。但是,社会转型时期所带来的变化是快速的,所以宪法有时难免落后于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及时修改,就会使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受到冲击。  2 、答案:宪法至上原则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国家的一切法律和法律制度都不得与宪法和宪法制度相冲突,其他法律和法律制度间的关系,包括法律效力等级均由宪法予以规定。  现行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是宪法至上作为现行宪法基本原则的宪法依据。  按照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由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组成,它们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规定,行政法规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这些规定都是宪法至上原  则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此外,“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等的规定也体现了法律至上的精神。已赞过已踩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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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lberg,1861—1935)是法国著名宪法学家。他的宪法学理论主要体现在《国家基本原理研究》、《法律一般意志的表示》、《法阶段理论和法国实定法的对比》等著作中。受欧洲分析实桥稿证主义法学理论的影响,马尔佩提出了法的一般理论必须在分析法之后得出的观点;主张只有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才是法律,法学是以它以及通过它形成的秩序为研究对象的理论;要求对自然法宣扬的“自然状态”等进行批判等等,从而变革了早期资产阶级的宪法理论。同时,他对现代资产阶级宪法学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观念也有精辟分析。比如,他认为公法是与国家有直接关系的所有人的关系或社会关系之法;认为国民主权与人民主权原理应予以区分,并提出“半代表制”理论;认为第三共和国宪法实践的不足是缺少对议会的制约力,因此对其进行改革是法国宪法学发展的方向;认为统治形态可分为民主政体、君主政体和代表制,国民主权是国民的社会性权力,仅存在于全体国民的利益之上,国民主权必须采用代表制等等。特别是他提出的国民主权和人民主权的理论以及对议会限制的理论,成为法兰西第五共和李稿国实行公民投票制、总统公选制以及违宪审查制的直接渊源。3.简述法国宪法学家埃斯曼的宪法学理论。答:埃斯曼(Adhemar
Esmein,1848—1913)是法国古典宪法学理论的集大成者,也是法国现代宪法学的创始人,其宪法学理论主要体现在1895年出版的《法国宪法和比较宪法纲要》一书中。在该书中,他对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国家形态和统治形态的具体内涵、对宪法学对象的限定以及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学的理论体系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宪法学研究的首先是国家,但国家要生存,就必须有一定的国家形态和统治形态,而规定这两种形态的只有宪法,因此,宪法学的对象就是宪法,即国家形态和统治形态。但只有保障个人权利的宪法,规定国家形态、统治形态、限制国家权力的宪法,才是埃斯曼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因此,近代政治自由是埃斯曼宪法学体系的目的和核心,由这个目的和核心派生的宪法基本原理,来源于英国近代宪法和法国大革命以及为大革命作准备的思想运动。这在英国具体表现为四项制度:代表制、两院制、大臣责任制和议会内阁制,它们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政制度的基础;在法国就具体表现为四项理论成果:国民主权、权力分立、个人权利和成文宪法;它们构成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主义宪政理论的基础。埃斯曼对这八项宪法的基本原敏扰孝理和制度进行了历史的和比较的阐述,从而构造出近代资产阶级宪法学的理论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个人权利理论、国民主权理论和代表制理论。概而言之,埃斯曼既继承了早期资产阶级的宪法学学说,又有自己的不少创造,从而在法国历史上最早构造了比较严密完整的资产阶级宪法学体系。4.简述西方宪法学发展时期日本宪法学的特点与内容。答:在1910年前后,日本宪法学进入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特点是以美浓部达吉(1873—1948)等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宪法学的形成,以及与此唱反调的以穗积八束、上杉慎吉等为代表的保守宪法学理论的登台。前者提出了国家法人、国家主权的民主主义宪法学理论,指出“天皇是国家的最高机关”;后者则主张“天皇主权”学说。同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日本宪法学中,宪法解释学占居主导地位。虽然对宪法规范的解释得到了关注,却忽视了宪法与社会的相互联系。在战前的宪法学研究中,宫泽俊一和铃木安藏对日本宪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宫泽俊一运用相对主义原理分析和研究宪法学,创立了以相对主义思想为基础的宪法学;铃木安藏则创立了日本“马克思主义宪法学”体系,并提倡“科学的宪法学”,而且他对日本宪法史、日本宪法学史、日本宪法论等都进行了理论研究,从而成为日本最有代表性的宪法学家之一。二战后的宪法学既继承了战前宪法学的合理因素,又根据新宪法的价值发展了宪法学理论,最突出的表现是:强调“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强调比较宪法学的必要性;重视“宪法解释学的实践性”等等。5.简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的联系与区别。答: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就两者的联系来说,研究的范围不能脱离研究的对象而随意确定;从两者的区别来讲,由于同一研究对象,可以从无数不同的侧面进行研究,因而研究范围是研究对象的具体表现,而且这种表现还有可能只是无数侧面中的一小部分。如果说宪法学研究的对象主要着眼于宪法的实质内容,那么宪法学研究的范围则指宪法学研究对象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尽管在宪法学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的相互关系问题上,宪法学界存在诸多说法,但一般都肯定对象与范围不过是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据此我们可以明确,宪法学的研究范围是指具体的宪法形式。6.试从西方宪法学萌芽和创立时期入手,简述有关“基本法”的思想。答:在西方宪法学萌芽时期与创立时期,至少有亚里士多德、霍布斯、卢梭、霍尔巴赫等人阐述过“基本法”问题。相传亚里士多德曾研究过古希腊158个城邦国家的政制,并在研究的基础上将法律分为基本法与非基本法。他说的基本法就是宪法。在他看来,宪法规定国家政权的基本结构和权限,统治者人数的多寡以及公民在城邦中的法律地位,即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而非基本法则指宪法以外的其他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时他认为,一般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必须从属于宪法。他指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他还指出:“法律实际是,也应该是根据政体(宪法)来制定的,当然不能叫政体来适应法律。”霍布斯将人定法分为基本法和非基本法。所谓基本法乃是建国的基础,无之则国将不国。例如统治者之宣战、司法、任命官吏、保安权利以及人民的权利和义务等,均由基本法规定。在卢梭的思想中,所谓政治法是指调节全体对全体的关系或者说主权者对国家的关系的法律,因而也叫根本法。他认为,政治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主权者与统治者的关系,统治者权威的范围和界限等等。此外,法国政治思想家、哲学家霍尔巴赫提出了“根本法”的范畴等等。论述题答案试述学习和研究宪法学有哪些独特的方法?并请运用这些方法对“宪法”本身进行分析。答:方法是主体为解决某种问题而采取的技术性手段。如果说态度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活动能否坚持下去的重要因素的话,那么方法则是决定学习和研究效果的核心环节。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就宪法学而言,它除了具有“灵魂和头脑”意义的学习和研究方法——唯物辩证法外,还有独特的方法,这些方法至少包括以下几种,而且都可在分析“宪法”本身的过程中予以体现。(1)价值分析法。宪法既反映事实关系,也反映价值关系;宪法既是规范体系,又是价值体系。价值分析是从学习和研究主体——人出发,探求宪法如何满足人的需求的方法,它关注 “宪法应该是什么”。离开了价值分析,宪法就会失去方向,它的目的也就不会明确。列宁说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说“宪法就是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人权宣言》宣称“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就是用价值分析方法对宪法进行的判断。宪法的基本价值包括人民主权、社会秩序、社会正义与社会发展等,其中人权与民主是最核心的价值追求。(2)语义分析法。语义分析关注的是“宪法是什么”,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宪法的概念或者说定义。宪法的概念是宪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也是最混乱的问题。在宪法学的发展历史上,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之讨论,就是围绕宪法的概念而展开的。(3)本质分析法。对宪法进行本质分析极为重要。在宪法的本质问题上,有三种主要的观点和实践:一是神的意志论,即把宪法的本质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神或上帝的意志,认为宪法是神或上帝意志的反映或体现;二是全民意志论,即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三是阶级意志论,即认为宪法的本质在于反映阶级意志、体现阶级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观点。(4)实证分析法。实证分析关注
“宪法实际上是什么”。列宁曾经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美国学者所说的“宪法就是法院说它是宪法的东西”,都是从社会实证角度对宪法进行的分析。从一般意义上讲,字面上的宪法或者说书面宪法,至少有以下四大环节与现实生活密不可分:一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的基本内容都必须立足现实,否则就意味着宪法没有客观现实基础,缺少现实针对性;二是书面宪法制定后必须贯彻执行,必须实实在在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否则,再好的宪法也等于一纸空文;三是书面宪法并不是万能的,它还需要不成文宪法、“活的宪法”,包括宪法惯例、宪法解释等来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四是宪法的价值取向要结合现实来判断,这主要表现在从世界宪政史看,一旦立宪政治成为潮流,新国家在建立或者旧国家在变革过程中,都将制定宪法列为首要事项,即使在专制国家中,也以立宪来粉饰,于是,虽然这些国家在形式上有宪法,但这些宪法与宪法的价值取向都无缘。(5)历史分析法。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历史现象。毛泽东说“讲到宪法,资产阶级是先行的。英国也好,法国也好,美国也好,资产阶级都有过革命时期,宪法就是他们在那个时候开始搞起来的”,就是对历史分析法的运用。在运用这一方法分析宪法时,既要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又要反对历史复古主义,摒弃历史主义的认识论而采用历史性的认识论,只有这样,才能在分析宪法时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6)比较分析法。列宁曾经运用比较的方法对宪法进行了科学分类,指出以前的宪法即资产阶级宪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类型宪法,而“苏维埃宪法和苏维埃一样是在革命斗争时期产生的,它是第一个宣布国家政权属于劳动人民,剥夺剥削阶级即新生活建设者的敌人的一切权利的宪法,这就是它和其他国家宪法的重要区别,同时也是战胜资本的保证”。比较的方法既可以帮助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有关宪法的问题,也可以通过异同优劣的比较,加深对有关宪法问题的认识。因此对宪法进行比较分析极为重要,要大力提倡在宪法学中进行比较研究,推动比较宪法学的发展。(7)其他分析方法。当代社会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学科间的综合集成,其突出表现就是方法论上的互相渗透,或者说融会贯通。目前,社会学分析、经济分析、政治学分析等方法亦逐渐被宪法学界所吸纳。随着宪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诸如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新方法亦有可能成为宪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第一章/同步练习/简答题1.简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主要决定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经济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宪法是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最高行为准则。(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比其他法律要求更加严格。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宪法的通过或批准以及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一般都要求制宪机关或者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者3/4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生效。2.简述宪法最核心的价值。答: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往往是争取公民权利斗争的产物。宪法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斗争的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大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来说,公民权利的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3.如何理解“宪法是全民意志的体现”?答:将宪法的本质归结为体现或反映全体人民的意志的观点就是全民意志论。典型的全民意志论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社会契约论。该理论认为,政府是人们签订契约的产物,宪法则是这一契约的表现。如果政府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人民有权推翻政府,并重新签订契约,组织新的政府。因此宪法只能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全民意志论不仅在资产阶级学者中流传甚广,而且这种观点在资产阶级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例如1787年美国宪法、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就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思想。然而我们知道,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因而宪法所表现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绝不会是全体人民的意志。因此尽管这一理论开创了新的宪法理念,促进了宪法的发展;但它却掩盖了事实真相,麻痹了广大受剥削受压迫的人民。4.简述宪法分类的意义。答: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标准把宪法划分和归纳为不同类别的活动,是宪法与宪法学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宪法分类是人们认识宪法特征、本质的有效途径。既然“类”的形成必须基于分类对象的基本特征,那么一方面,如果人们要对宪法和宪法现象进行分类,就必须弄清楚宪法和宪法现象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如果人们对宪法和宪法现象的认识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类别,那么就能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总结宪法的各种特征。(2)宪法分类是对宪法进行比较研究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宪法分类既可以对同一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研究,又可以对不同类别的宪法进行比较分析,从而更加全面、更加有效地分析宪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探寻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3)宪法分类对立宪和行宪具有重要意义。任何国家的统治阶级要制定一部科学的宪法,并使其发挥实际作用,都必须吸收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而通过分类比较研究则可获得这方面的认识。5.简述字面意义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与客观现实的紧密联系。答:作为字面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或者说书面宪法,至少在两大环节上与客观现实密不可分:一是在宪法制定过程中,宪法的基本内容,以及宪法规范的具体表述,都必须立足现实,从客观实际生活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条件出发。如果书面宪法没有客观现实基础,那么也就意味着宪法的具体规定没有现实针对性,就不能促进社会现实的发展。因此书面宪法必须来源于现实。二是书面宪法制定后必须切实贯彻执行,必须实实在在地调整各种现实社会关系,否则,再好的宪法也等于一纸空文。论述题试述宪法与其他法律相区别的基本特征。答: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但宪法又有自身的基本特征:(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方面的因素:①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②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具体来说即宪法不仅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而且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③在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一般说来,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的特别成立的,而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其次,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求由制宪机关或国家立法机关成员的绝大多数表决通过,才能颁布施行。(2)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和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同样,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在反对资产阶级的过程中,无产阶级对已经取得的权利进行确认的结果。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宪法的内容可以分为两大块: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而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的目的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3)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民主事实密不可分,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事实的出现而产生出来的。
社会主义宪法也是如此。马克思明确提出“工人阶级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从巴黎公社到苏联宪法,再到东欧和亚洲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宪运动,都可以看出,无产阶级民主事实是社会主义宪法的前提条件。因此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连,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材料分析材料1: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及其履行职能的程序,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和职权,以及个人对国家政权的原则地位的各种原则的总和。([德]叶林涅克:《国家通论》)材料2:宪法决定和规定最高的国家机关的设立。它规定这些机关与公民之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加]柯里:《民主政府与政治》)材料3: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树立正义、保证国内治安、筹设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并谋吾人及子子孙孙永享自由和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宪法》序言)材料4:我们的现行宪法正式承认人民主权的原则,那是超越任何个别意志的至高无上的普遍意志……由于贫困而永远处于依附地位的人,以及迫于贫困而不得不天天辛苦劳作的人们,对公共事务既不会比儿童们有更多的见识……凡有代议制议会的国家,至关重要的就是应该由有产者组成那些议会……([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问题:1. 材料1、2揭示了宪法的哪些特征?2.材料1、材料2、材料3和材料4对宪法本质的反映有何区别?答:1. 材料1和材料2中叶林涅克和柯里认为宪法是规定最高国家机关的权力、最高国家机关履行职权的程序以及国家机关和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的总和。他们对宪法基本特征的把握在于宪法内容的特定性,即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也就是说,他们是立足于宪法的内容,以宪法调整的内容为依据确定宪法的内涵和外延,因此是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角度对宪法予以定义。2.
(1)材料1和材料2认为宪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与普通法律有不同,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和重要性的特点,但并未涉及这些内容的阶级意志性。(2)材料3即美国宪法序言反映了美国制宪的目的——增进全民福利、保证人民的自由幸福,认为宪法反映了全民的意志。(3)材料4则认为宪法是普遍意志的体现,但普遍意志并非是全民意志,因而宪法是资产阶级(有产者)意志的体现,宪法是有阶级性的。(4)材料1、材料2和材料3把宪法视为所有公民意志的体现,否认宪法具有阶级性;材料4则认为宪法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无产者意志
参考资料: http://bbs.kaoyan.com/thread-169586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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